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及分立得涉税处理

一、分立得定义

分立就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企业得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得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就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得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得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得公司得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得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就是以原有公司得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就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得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得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得程序

分立属于公司得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得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得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得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得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得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得担保得,公司不得分立。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得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得,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得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得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

公司分立得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得法律后果,主要有:

1.公司主体得变化,涉及公司得解散、变更与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得变化。由于公司得“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得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得股东变成了新公司得股东。就留在原公司得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得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得缩小,因此,随着股东与公司注册资本得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得变化。随着公司得分立,原公司承受得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得债权债务。

二、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案例:真彩龙有限公司,由王某彩与郭某龙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得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王某彩与郭某龙分别占99%与1%得股份。为满足扩大经营得需要,真彩龙有限公司现在打算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金龙有限公司。分

立前,真彩龙公司得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得资产总额为3100万元(公允价值为3600万元),负债1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净资产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此外公司尚有未分配利配450万元。真彩龙公司剥离得净资产中,资产得账面价值18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00万元)、剥离负债得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得账面价值1600万元(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800万元得减资手续。金龙公司得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确认王某彩与郭某龙得投资额分别为792万元与8万元,同时没有分别王某彩与郭某龙支付货币性资金。

我们对此案例进行涉税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得规定,增值税得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就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得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得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得债权、负债与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她单位与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得征税范围,其中涉及得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另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与劳动力一

并转让给其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得,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得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得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得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就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得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得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得批复》(国税函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得规定,营业税得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得行为。转让企业产权就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得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就是由资产价值决定得,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得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得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得处理

企业分立活动得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得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得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得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得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与B,也就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得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得股东取得B企业得股权或其她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与B企业得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得工商部门或其她政府部门得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得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得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得其她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得,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得税收优惠,按照财税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得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得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得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得税收优惠规定与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得所得享受得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得特性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得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得商业目得,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

缴纳税款为主要目得;(2)企业分立后得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得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得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得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得股权,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得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得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得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与负债得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得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得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得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得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得股东取得分立企业得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得被分立企业得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得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得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得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得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得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得比例先调减原持有得“旧股”得计税基础,再将调减得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得转让所得或损失得,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得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得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得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得公允价值)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得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得商业目得;

(二)企业分立得政府主管部门得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得净资产、各单项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得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得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得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得分立与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与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与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得其她资料证明。”

适用条件得判断:

关于本案例就是否适用所得税处理得特殊性规定得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得规定,企业分立在符合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基本条件得基础上,适用所得税处理得特殊性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就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得股权;二就是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得实质经营活动;三就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取

得得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得85%。由于案例中金龙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得比例为100%,高于85%得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得其她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得特殊

性规定。

真彩龙来公司得所得税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得规定,由于本案例中企业分立业务符合所得税得特殊性处理条件,因此被分立企业真彩龙公司可暂不确认分立

资产中股权支付对应得资产转让所得,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银行存款)

对应得资产转让所得,即真彩龙公司可以不应确认得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真彩龙未分配利润450万元,财税〔2009〕59号文件并没有相关得规定,如果分立时,没有对此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立,理论上不应产生涉

税行为。

金龙公司得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得规定,分立企业真彩龙公司没有确认被分立资产得全部转让所得,因此按照所得税得对等理论,不能按照公允价值2300万元确定被分立资产在美滋公司得计税基础。所以金龙公司在确定被分立资产得计税基础时,以被分立企业得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8号)与《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得批复》(国税函333号)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得通知》(国税发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得分配,对个人取得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就是,在随后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得批复》(国税函289号)进行了相应得补充说明,国税发198号文件中所说得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

行收入形成得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得其她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得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得股东取得分立企业得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得被分立企业得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得计税基础应以

放弃“旧股”得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得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得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得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得比例先调减原持有得“旧股”得计税基础,再将调减得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瞧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得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得优惠政策呢?在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得判定了。

附:大连市得相关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与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得通知

大地税函[2009]212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分立得管理

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存续得,其自然人股东取得得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得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不存续得,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得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得,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得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与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与损失之与,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得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得公允价值-被转让

资产得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得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指“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被转让资产得计税基础”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得通知》(财税〔2009〕59号)所定义得“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与“被转让资产得计税基础”口径一致。

五、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得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要注意,兼并并不等同于分立。

《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得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得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得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就是被分立企业得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个人认为企业分立涉及得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外,有些省级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已经做出了规定,例如,《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得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得,不征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得土地价款与发生得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得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得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但就是,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则上不应该适用免税得待遇。

七、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得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得新企业,其新启用得资金账簿记载得资金,凡原已贴花得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得部分与以后新增加得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实务处理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18885214.html, 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实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基本类型 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其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业失去的是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接受者是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本身不会获得转让资产标的的对价,标的资产对价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被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不再继续存在。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三种实现分立的技术方式:即存续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新设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首先从大类上,我们根据被分离企业分立后是否存在将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设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注:让产分股式分立的后果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股东是一致的。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注:让产赎股式分立的后果不仅是企业分家,股东也跟着分家,’一部分股东依然占有被分立企业,一部分股东占有分立企业。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第一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第二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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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有关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及其探讨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镇江市扬中地税局 案情简介: 某市有一家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000万,其以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智能化电器元件、电器控制系统、检测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制造加工;同时经营电器、仪器仪表、模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军工和电器产品,由于经营需要,军工产品保留在原企业名称下,而电器产品考虑到其生产资质以及多年的产品品牌(无形资产),从原企业分立出去之后,新成立一家B电器公司。 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采取了整块业务剥离的形式,将涉及军工和电器产品的机器设备、土地、车间、存货、原材料、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和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分立出来,原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主要生产军工产品,新分立的企业B电器公司则侧重生产电器产品。新成立的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同时没有分别向被分立企业股东支付货币性资金。 近日,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这样的分立业务是否涉及税款的缴纳,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真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有关企业分立法律、法规分析 1、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

为。该公司情况属于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公司分立之后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其次,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 此外,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有关企业分立税法分析 (一)符合条件的资产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业务的分立符合上述条件,其中的存货、原材料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一般规定 (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 (四)重组业务亏损 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公司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二种形式。 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 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 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有哪些? (1)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分立决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分立决议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2)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 主管机关批准。一些特殊企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合并各方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合同、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合并合同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2)合并的方式。合同中合并的方式,应当是按法律形态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3)合并的对价。合并对价即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取得消失公司财产而支付的对价。合并对价的基本形式有两种――股票和现金形式。 (4)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是决定合并价格的基本要素,对合并价格的科学确定,对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记载。 (5)职工安置办法。由于合并中存续公司的职工利益受到合并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职工安置办法条款只适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 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分立改组方案如下: 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 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 企业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 = 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80) =6万元 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元。 (二)乙公司接收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资产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1000-非股权支付金额80+已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926万元。 |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doc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例:2004年12月20日,甲公司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股权总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将其总资产的20%分离转让给乙公司、15%转让给丙公司。与分离出去的资产相关的负债确定为甲公司负债总额的40%,该部分负债由乙i丙两公司相应承担。分立时,甲公司取得乙、丙公司股权的票面价值分别为1400万元和1000万元。试确定分立后甲公司原股权及新取得的股权的总成本。 (1)甲公司分离出去的净资产额=8000×(20%+15%)一2000×40%=2000(万元) (2)甲公司分立时的全部净资产额=8000—2000=6000(万元) (3)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2000÷6000=1/3 (4)原股权成本调整后=3000×(1—1/3)=2000(万元) 取得的新股权成本=3000×1/3=lOOO(万元) 上述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2)款和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

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析

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析 1、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将视为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而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缴税义务人为房地产转让人。 未缴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2、公司分立过程中,母公司将其名下房地产作价出资到全资子公司名下,是否为交易?需缴纳哪些税? 公司分立后,无论是通过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是由一个独立的法人变为两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以其名下房地产作价换取其在新设立子公司的股权,实质上是新设立子公司以其股权作为换取母公司资产的对价,应该认定为交易行为。涉税种类详情如下: (1)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和财税[2006]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需缴纳房产税。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投资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3)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对于一般性的税务处理。该《通知》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为一般性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

公司分立的备案流程(上海国税、地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的办理流程(事先备案类)字体: 大中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4 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 月底。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1.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 《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 表》 4.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 件; 5.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 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

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7. 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8. 若需要政府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9. 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 10.若被分立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 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 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 ——以摩罗公司为例 1 摩罗公司分立背景 摩罗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唯一的股东是一家由摩罗美国总公司100%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的外商独资的中国控股公司。摩罗美国总公司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公司。在65个国家或地区拥有员工,在10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是位居世界500强的知名制造业企业。公司成立以来在通讯行业一直处于领导地位,包括从基础设施到应用程序和设备(例如对讲机和服务于企业特定任务的移动计算设备)的公共安全通信。高级数据捕捉设备,例如商用条形码扫描仪和I江ID(无线电频率识别)产品。移动终端,例如手机产品。并且还为零售企业提供免授权的无线宽带功能和无线局域网(WLAN)。摩罗公司作为摩罗美国总公司在华最大的生产基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手机及其配件、机顶盒、视频音频数字设备、软件和宽频接入解决方案,双向无线电、移动计算终端、条码扫描仪、专用无线电系统、无线宽带网络、电子标签(RFID)等。 摩罗美国总公司一直以来在市场上处于科技和市场领先地位。但由于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度陷入比较困难的状况。加之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销售价格和市场都在萎缩,公司的盈利状况受到较大影响。为了改变公司经营低迷的状况,摩罗美国总公司决定发起全球所有公司的资产重组,采用存续分立的方法,将原公司一分为二,新设立一家同样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承接被分立出去的资产和负债。 本次资产重组采用分立形式,将所有摩罗美国总公司控股公司全部分立成两个公司。分别为负责移动终端业务的移动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和提供企业解决方案的解决方案公司(以下简称“解决方案公司”)。公司分拆后,移动公司将“提供旨在满足消费者在家庭和途中通信的个性化信息”,服务范围包括手机及其配件、机顶盒、视频音频数字设备、软件和宽频接入方案;解决方案公司将“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用于关键业务和任务的通信产品和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双向无线电、移动计算终端、条码扫描仪、专用无线电系统、无线宽带网络、电子标签(R F I D)等。本次重组,采用存续分立方式,由摩罗美国总公司全资拥有的香港子公司(“摩罗香港控股公司”)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命名为移动公司,用以从摩罗公司收购与移动终端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重组前罗摩公司架构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研究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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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目录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

企业合并分立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企业合并分立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一、专题界定 企业在分立、合并或转让改制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具体问题,企业要注意不管是分立、合并,都有一个原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本着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处理,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二、名词解释 1. 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2. 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案例】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王先生认为:C公司是由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无须签订新合同;C公司见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即以王先生不愿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了解除与王先生原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先生对此不予接受,双方发生争议。 【评析】 争议焦点:C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

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企业合并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吗?《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当然,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并可以依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劳动合同。本案中,C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王先生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它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案例2 企业分立后,人性化处理原职工的工伤 【案例】齐某2000年5月与某五金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02年底,五金厂与某建材商厦合并成立五金公司,五金厂拆分为五金公司的几个车间,齐某仍留在属于原五金厂的某车间工作。03年5月,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办理终止手续。7月,齐某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成重伤,卡车司机弃车逃离。后经交警裁判,责任不在齐某。齐某家境贫寒,住院所需的二万元医疗费押金没有着落,只好求助于五金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亲自带着二万元押金前往医院探望,看到齐某伤势很重。而当时齐某所在车间生产任务重,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在车间的要求下,人事部向经理办公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如何处理与齐某的劳动关系的报告,建议:1、公司终止与齐某的劳动关系,招聘一名员工来代替齐某上岗;2、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齐某,告知他与原五金厂的合同已经到期,五金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3、因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提供齐某工伤待遇。 【评析】在经理办公会上,公司王经理认为公司人事部的意见欠妥,提出如下意见:1、与齐某再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待齐某伤愈出院后立即通知他上班。原五金厂与建材商厦合并成立五金公司后,原五金厂与齐某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转移至五金公司。所以五金公司应承担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齐某的劳动合同虽于今年5月份到期,但由于公司管理疏忽而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导致齐某继续在公司上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有关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及其探讨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镇江市扬中地税局 案情简介: 某市有一家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000万,其以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智能化电器元件、电器控制系统、检测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制造加工;同时经营电器、仪器仪表、模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军工和电器产品,由于经营需要,军工产品保留在原企业名称下,而电器产品考虑到其生产资质以及多年的产品品牌(无形资产),从原企业分立出去之后,新成立一家B电器公司。 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采取了整块业务剥离的形式,将涉及军工和电器产品的机器设备、土地、车间、存货、原材料、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和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分立出来,原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主要生产军工产品,新分立的企业B电器公司则侧重生产电器产品。新成立的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同时没有分别向被分立企业股东支付货币性资金。 近日,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这样的分立业务是否涉及税款的缴纳,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真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有关企业分立法律、法规分析 1、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该公司情况属于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公司分立之后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其次,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 此外,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有关企业分立税法分析 (一)符合条件的资产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公司分立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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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肖太寿 一、公司分立的相关法务处理 所谓的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1、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事项。 2、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分立事项,制定具体的分立方案。 3、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分立事项作出决议。 4、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三)分立后被分立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本文阐述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原则,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 一、税务处理原则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依据119号文的相关规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1)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 (2)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4、示例说明。下面通过简例说明免税分立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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