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的自然人。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准入标准

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

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用途、金额、有效期和币种第六条用途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于除购买住房之外的合法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借款人在使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明确说明贷款用于购买的消费产品或服务。

第七条额度金额

单一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含)。

客户及其配偶按照原有《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在我行办理的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及在我行的信用循环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为其提供的信用循环贷款额度。

第八条额度有效期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用于购买汽车,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第九条币种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申请外币用款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并按用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占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

第四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利率、还款方式、核算和统计

第十条利率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当地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用途可以适当上浮利率,但不得下浮。提前还款按合同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息。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应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核算与统计

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及项下单笔贷款,产品码设为“PLIA”,会计核算使用“7250零售贷款”科目。

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及项下单笔贷款每月进行统计。

第五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

总行全额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须由零售贷款中心主任和专业审批人双人审批。

第十四条流程及材料

一、客户向经办行提出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

(四)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

复印件;

(五)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二、经办行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准入条件,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办行应将客户基本信息及申请情况录入系统,建立《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

三、经办行初审通过后,出具书面报告,连同客户申请材料、《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电子版本)一起上报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审批;

四、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尽责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若审批通过则向经办行出具《个

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批准通知书》,同时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应建立《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并作好汇总和统计工作;若审批未通过则向经办行出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否决通知书》,经办行应当在接到《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否决通知书》当天撤销该客户项下已建立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

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重新核定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结清后,经办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按照上述审批流程重新申请报批。

第六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

第十六条签署协议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落实审批条件后,方可与客户签署《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和《第三方保证协议》(若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每次用款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据。

第十七条用款方式

客户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时,只能在原经办行办理,经办行审查通过并报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核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八条用款条件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销售商账户,贷款不得提现,不得直接进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不得发放“零首付”贷款,贷款用于借款人消费支出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单笔消费总金额的80%。

第十九条提交材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用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申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间隔三个月以内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三、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销售商签订的消费品或服务购销合同、装修合同(或工程预算书)、旅游合同、汽车销售合同等;

四、单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或借据;

五、拟将贷款转入的销售商账户信息、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金划账授权书”;

六、如借款人需要银行分期向销售商支付款项的,借款人还应提交付款进度表;

七、银行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经办行审查

接到客户申请后,经办行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记录,审查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根据《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记录,审查本次用款金额连同原有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我行为其核定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金额;

四、审查贷款用途、用款方式、用款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客户申请用款金额与拟购买产品或服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零首付”的情况;

六、登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是否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审查是否有其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或终止的情形;

经办行上述审查通过后,在《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扣减相应金额后,报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

第二十一条核批材料

经办行应当向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用于核批:

一、借款人申请用款时提交的各项材料;

二、经办行落实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条件后所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批准通知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第三方信用保证文件等;

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用款申请表》;

四、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金额和剩余效期确认书;

五、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和还款情况(CCS系统打印出用还款记录);

六、其他零售贷款中心核批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核批

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要点如下:

一、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及书面一致性;

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条件是否落实;

三、《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是否准确,额度恢复情况与CCS系统还款记录是否相符,额度扣减情况与CCS系统中用款情况是否相符;

四、登陆我行CCS系统查询,客户在我行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核批通过后,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应在《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上扣减相应金额,同时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行按相关操作流程发放贷款;如果核批不通过,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应出具《不同意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行,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经办行依据《不同意放款通知书》,经分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签字批准后,在《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中恢复已扣减但不同意发放的用款金额。

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核批程序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冻结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各经办行应暂停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并办理相应的额度冻结手续:

一、在我行办理的单笔贷款出现了两期逾期;

二、在我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三、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客户在同业贷款中三期逾期;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五、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行在与客户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时,应明确我行冻结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法律权利。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时,应向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报备。经办行和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应分别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做相应的标记。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解冻

与额度冻结项对应,客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对已冻结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解冻:

一、客户归还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三期以上(含三期);

二、客户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

三、客户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已改善并已偿还同业逾期贷款;

四、挪用贷款行为已经纠正;

五、其他我行认定的情况。

各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解冻时,需要将有关证明具备解冻条件的资料传送到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进行核批。核批通过后,经办行和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分别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撤销冻结标记。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恢复

每次客户提出申请用款时,经办行应根据CCS系统中客户已还款记录,经分管个人金融业务的行领导签字批准后,恢复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更新《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和CCS系统打印的客户已还款记录,应随同其它用款材料一并报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核批通过后,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相应更新《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恢复的金额为上次用款申请日至本次用款申请日客户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所有单笔贷款已归还我行的本金数额。

第二十六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终止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立即终止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催收,尽快收回。

一、在我行叙做的贷款发生了诉讼或强制执行;

二、在我行的多笔贷款分别出现了两期(含)以上的逾期;

三、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客户在同业贷款出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客户出现了重大变故导致其还款能力明显不足;

五、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行在与客户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时,应明确我行终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法律权利。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终止后,各经办行须报备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

第二十七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结清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终止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不得再使用。如果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还有已发放但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台账应继续保留并做好记录,经办行继续负责督促客户及时还款。

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全部贷款还清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在CCS系统查询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所有贷款用还款记录,同时应与《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核对,确定所有贷款结清并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报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核批。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核对CCS系统还款记录、《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与《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无误后,通知经办行办理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结清注销手续,相应台账作为信贷档案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的管理

在CCS系统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功能开发完成之前,零售贷款中心和各经办行必须以借款人为单位,分别建立《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和《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台账是监控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审批、使用及偿还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经办行和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应建立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定期核对制度,以防止对借款人超额度金额、超效期发放贷款。人员变动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防管理脱节造成风险。同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

额度的冻结、解冻、恢复都应在台账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九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的管理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应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发生的单笔贷款档案统一进行保管。对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的调阅流程同单笔贷款资料调阅的流程。各行要加强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的管理,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档案资料进行抽查,并加强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的核对。

第三十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后评价

经办行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完成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考核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出现逾期后,分行应立即启动催收保全工作。总行以一级分行为单位,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不良率进行单独考核,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不良率超过0.5%的分行,总行将提出警示通知;不良率超过1%的分行要立即制订整改措施并上报总行;不良率超过1.5%的分行,总行将暂停办理此项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自本办法下达之日,原《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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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诚薪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诚薪贷”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行为,推动我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诚薪贷”个人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在我行取得A级(含)以上个人资信等级; 5.在我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 6.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除具备第四条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特定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特定准入客户: (一)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是指: 1.经总行或支行评定为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或被总行或支行确定为地市级(含)以上重点营销优质法人客户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地市级(含)以上机构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副科级(含)或享受副科级(含)以上待遇的公职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国百强县(市)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副科级(含)以上公职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金融机构县级分支机构中的在职高级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分支机构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经总行认可的其他中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分析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全面深化改革。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实施个人经营性信贷业务,随着规模的逐渐壮大,伴随而来的便是信用风险的存在。本文笔者通过专业的研究调查,对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进行了理论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的现状和问题,总结了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表明了针对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

目录 目录 绪论 (1) 1 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介绍 (2) 1.1基本理论简介 (2) 1.2特点及分类 (3) 2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现状与问题分析 (3) 2.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现状分析 (3) 2.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4) 3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5) 3.1法律、信誉机制尚不健全 (5) 3.2缺失个人信用机制 (6) 3.3银行缺失自身风险管理机制 (6) 3.4停滞不前的风险技术分析水平 (6) 3.5机械的风险管理模式 (7) 3.6 金融产品缺乏创新机制 (7) 4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 (7) 4.1现代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模型的选择 (7) 4.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机制 (9) 4.3建立和完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法律和风险保障机制 (9) 4.4扩大中介服务体系 (9) 4.5增强借款人信用的意识,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绪论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经济市场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革和变化,一大批个体户、私营企业如春笋般发展起来,由此产生的便是个人经营性贷款。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项目的推出,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欢迎,由于个人经营性贷款帮助私营企业稳固地位、提升产业利润,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了惊人的业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特别是信用方面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信用风险的长期存在,这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我国商业银行在扩展业务的同时,一定要建立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防范的有效机制,这将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而言举足轻重,具有深刻、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的有效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应对风险防范的策略和依据,其目的在于帮助商业银行度过难关,取得更大的收益。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XXX支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挖掘信贷市场潜力,提高我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信用贷开办原则是“定向发放、择优准入、差别授信、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定向发放指定向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个体商户、正式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不含临时工、合同工、内退人员、劳动代理人员等)发放。 择优准入指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收入较高且稳定,还款能力强的商户和公职人员发放。 差别授信指根据商户和公职人员信用状况、职级、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额度测算,进行差别化设定授信额度。

总额控制指根据个体商户和公职人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我行最高制定额度,不得化整为零。 动态管理指强化贷后管理,结合客户经营、资信状况等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信用贷款坚持高效、灵活、限时办结原则。 第六条信用贷款严格执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七条信用贷款办理应遵循“一次建档、自助办理、自动审核、综合授信、随用随贷”的原则。 一次建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导入为客户建立信息档案; 自助办理:客户通过微信、客服电话等渠道申请贷款; 自动审核:系统根据行内数据、客户经理调查数据、征信信息等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准入筛选; 综合授信:系统根据客户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信息,自动测算客户综合授信额度; 随用随贷: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客户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随时用款、还款。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个人信用贷款最高可贷30万

◆部分银行优质客户、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农户等可贷◆工行、中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贷◆主要用于消费◆期限一般1年 少数人能贷综合考察职业、收入、信用 近日,市民林女士准备装修新房,手中资金周转不开,一时拿不出几万元装修费,经朋友介绍,她得知银行有个人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和抵押,当她向银行申请时,却被拒绝,原因是她的个人信用记录显示有6次逾期还款。 事实上,知道个人信用贷款的人并不多,而真正能贷到的人则更少。 12日,市商业银行的一位负责人说,去年,市商业银行开展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公务员和由商业银行代发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但并不是所有这类人都能贷,还要对其收入情况、信用记录、贷款用途等综合评估。 工商银行宜宾分行 (以下简称工行)个人贷款中心获悉,个人信用贷款条件高,范围窄,针对特殊人群,如副县级以上的公务员和医院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贷款需要特定身份和收入证明。 中国银行个贷中心负责人介绍说,中行分行为高端客户、该行的VIP客户等优质客户提供个人信用循环贷款,由于该产品的特殊性(信用担保),对客户要求较高,因此客户面不宽。个人信用贷款针对性很强,是为高端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专项产品。 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可以申请信用贷款,宜宾农村信用社的一名信贷员介绍说,对于从未贷款的新客户来说,要提供贷款申请、户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土地使用证等能证明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及职业等的证件。当然最重要的是信用记录,在评估打分表中,信用记录占20分,而学历即使是博士也只占4分。 宜宾的农行、建行和中信银行均表示目前没有开展个人信用贷款。

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 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 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 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 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 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 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风险

(申请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培养单位:管理学院 学科专业:工商管理(财务管理) 研 究 生:冯锦涛 指导教师:徐凤菊 教授 2009年11月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 风险控制研究 商 业银行 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 究 武 汉理 工大 学

分类号 学校代码 10497 UDC 学号 学位论文 题 目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 英 文 Research on Individual Credit Service Risk Control 题 目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研究生姓名 冯锦涛 姓名 徐凤菊 职称 教授 学位 博士 单位名称 管理学院 邮编 430070 姓名 职称 学位 单位名称 邮编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学科专业名称 工商管理(财务管理) 论文提交日期 2009年11月 论文答辩日期 2009年11月 学位授予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学位授予日期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人 2009年11月 指导教师 副指导教师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武汉理工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日 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武汉理工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武汉理工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或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时授权经武汉理工大学认可的国家有关机构或论文数据库使用或收录本学位论文,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研究生(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

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督促辖内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九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主管信贷业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本行设2名查询用户,统一管理设置。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本行和查询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2.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论文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论文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存有的风险及成因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存有的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存有的风险种类繁多,既面临系统层面的风险,也面临非系统层面的风险,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较大的种类归纳如下。 1.经济风险。 当前全世界经济都处于一个下行的周期,经济增长乏力,对于当前个人信贷影响很大,毕竟经济增速下降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收入,其原来的收入预期就被打破。经济风险中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泡沫风险,这个点突出的体现在房地产领域,我国房地产多年持续过热,当前已经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作为个人信贷领域的主体部分房地产抵押贷款所以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就会危及到整个个人信贷体系。 2.利率风险。 当前我国通货膨胀严重,CPI居高不下,货币的贬值正处于一个加速通道,货币超发使得我国的实际存款利率一直处于负水平,在此背景下,对于银行来说实际收益下降,对于个人来说希望拖长还款时间,从而导致风险发生。 3.经营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经济风险及利率风险都是普遍面临的,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加以化解,而经营风险则是当前商业银行最大的个人信贷风险,绝绝大多数的个人信贷呆账坏账的产生都是因为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导致的,而不是其他的因素。 4.政策风险。

所谓的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层面所出台影响到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 金融政策、法规等所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对于商业银行属于系统风险,当一个政策出台以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受到影响。考虑到当 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各项金融政策持续出台, 举例来说,在住房贷款领域,各类金融政策持续出台,金融政策对个 人的信贷产生了极大的风险。考虑到金融行业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当前我国政府金融行业的管制力度比较大,政府依然在采用大量 的行政手段来实行对金融行业的管制,这都会给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 务带来巨大的风险。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商业银行遭受损 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个人信贷业务风险防范的核心内容,增强风险 防范意识和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安全的重要保障。 信用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商业银行因为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不能够实现对个人信贷业务的 信息的全部把握,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成因 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方面以 及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宏观环境方面的因素。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自身管理水平薄弱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对于个人信贷这个 业务,很多商业银行对其内在的风险没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尤其是在 抵押贷款领域,认为既然有资产抵押,就不怕个人信贷会发生风险。 同时在相关的制度制定以及制度履行方面依然存有很大的不足,种种 因素导致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难以满足需要。此外,商业银 行在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人才方面也比较缺乏,人才的匮乏使得风险控 制这个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也放大了风险的发生概率。从个人角 度来看,对于个人来说,其不理智的消费行为往往会导致风险的发生,一些消费者往往不能比较准确地估计未来的收入状况,过于激进的消 费理念导致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同时,如果个体认为其违反契约所遭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及其对策

一、引言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是经济发展中的一大亮点对于消费信贷以及此类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的理论研究也成为经济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在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内总需求不足、消费信贷面临巨大增长空间的形势下,通过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来促进消费增长、刺激国内总需求不失为一项有效措施。李克强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这意味着,今年消费信贷市场将迎来巨大发展机遇。助力内需潜力释放。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是近年来经济领域的共同呼声,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将业内呼声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目前中国内部对消费的刺激成效依然并不明显,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有待提高。究其原因,其一,中国居民收入较低,所以不敢消费。但是从2015年日本、韩国等海外消费市场的情况来看,中国居民的消费热潮震撼世界,因此并不是中国居民无钱消费,而是国内的消费需求始终处于被抑制的状态。而这种抑制则通过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覆盖,将会得到巨大的释放。其二,中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起步晚,发展不充分。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去年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94万亿元,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18.95万亿元,消费信贷的份额约占20%,而这一比例在美、欧发达国家超过60%。 虽然消费金融现在在国内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其发展潜力巨大。波士顿咨询公司则发布报告称,截至2014年,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大约是7.7万亿元,这一数字将于2018年增长至17.5万亿元。而据国内权威的第三方数据监测公司艾瑞咨询发布了一份《2016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研究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达到19.0万亿元,同比增长23.3%;预计2019年将达到41.1万亿元。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的背景下,不少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将有更多人以便捷的方式接触消费信贷。在政策助推、信息技术支撑下,消费信贷领域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2、研究目的 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说,个人消费贷款由于其风险较分散,数额也相对较小,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类贷款风险较集中,数额占大多数,因此个人消费贷款往往被银行方面认为是优质资产,不良贷款率较其他类贷款低,比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类的贷款风险小得多,所以商业银行会优先发展此类贷款。而从借款人角度,个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 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 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

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 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析

中文摘要 从20 世纪90 年代末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居民消费、投资的热情不断升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发展,促使其余额不断上升,这说明当前我国的个人信贷业务已进入市场高速成长期,并使个人信贷成为了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属于新兴业务,对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还没有现行的模式可以利用,也没有形成完整而独立的体系,而只是作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国内银行业相对落后的管理体系,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现状下,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要求,需要对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个人信贷当前现状,以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并结合国际和国内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以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理论为基础,归纳和总结出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根据其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同时选取了邮政银行当前开办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为案例,研究个人信用贷款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模式,主要包括建立信贷管理文化,转变经营管理模式,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定价机制等等观点,以此探讨商业银行未来的个人信贷与风险控制的模式。 关键词:个人信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1 绪论 1.1 背景与意义 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而存在的高风险行业,如何控制信用风险是银行风险研究中最具挑战性的课题。当前商业银行在信用、市场、操作风险领域面临各种风险,但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信贷资产、收入来源也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信用风险是银行所面临各种风险中的最主要的风险,信贷风险管理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信用消费从被小部分人所接受,直至当前成为消费的重要形式之一。个人信贷业务是随着信用消费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信用消费的发展而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拉动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和汽车按揭等个人信贷业务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重要方面。 伴随着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个人信贷业务己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的项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预防措施主要为公司企业贷款风险的预防服务,对一个人信贷业务所蕴藏的风险虽然为商业银行所认识,但并不如对公司信贷业务般重视,而且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属于新兴业务,也没有现行的模式可以利用"当前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对于行业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当一前的现状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而是作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部分出现的,其理论也是零散的分布。 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通过对风险的辨识、分析、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是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活动的核心。商业银行通过对独立的个人信用历史的评估,透明的授信过程,功能齐备的信贷资产管理,周密的风险监管等措施,实现对风险的预测和控制,从而将拖欠偿还贷款的人数和金额控制在最低程度。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则由于国内银行业相对落后的现实,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现状下,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知识要点汇总

七章个人贷款 1、个人贷款 ①概念: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人特定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②用途:消费、投资、经营等,我国早期个人贷款主要是满足个人自用住房、自用汽车、耐用消费品以及教育需求,以特定的消费目的为主,属于消费信贷范畴。 ③趋势:近年来,个人贷款中投资和经营需求逐渐上升,出现了证券交易和大宗商品贷款、外汇买卖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个人贷款结构出现了多元化趋势。 2、个人贷款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①可以改善银行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 ②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源泉。 ③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3、个人贷款的种类 ①个人住房贷款 ②个人汽车贷款 ③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④国家助学贷款 ⑤个人经营贷款 ⑥信用卡贷款。 4、个人贷款的特点 ①高风险性:还款来源不稳定,波动性较大;信息不对称风险比较严重;个人贷款的贷款结构内含较高的利率风险和违约风险 ②高收益性 ③周期性 ④利率不敏鳳性。 5、个人贷款的风险控制 ①使用个人信用系统

② 选择合适的合作机构 ③ 实行五级分类管理 ④ 贷后检测与检查 ⑤ 通过二级市场出售贷款 6、个人贷款的信用评估 信用评估也称征信,是指信贷活动中的贷款人了解、评 调查、验证借款人的信用, 估其真实资信情况和如期偿还能力的活动。 7、影响个人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 ① 个人的财务状况 ② 主观意愿或信用意识 8个人财务报表的分析 ① 首先确定个人资产分析范围。 ② 然后对流动资产、不动产、应收货款、人寿保险、退休基金、私人财产、其他资产、 个人收入、个人负债、其他信息进行分析。 9、个人财务报表综合分析及指标 目的: ① 确定贷款的潜在抵押品或还款来源 ② 进一步了解借款人资产的流动性 ③ 确定流动负债(1年内)的金额 ④ 计算出一个更准确的所有者权益数据 ⑤ 分析借款人的速动比率和所有者权益与资产比率。 该指标,强调了资产变现时间,说明了当借款人遇到危机时的清偿能力 速动比率: 现金+可转让债券 = 流动负债 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与资产比率 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 调整后的资产总额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并非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非法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5周岁; (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最近一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往信用记录中单笔信息的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非恶意逾期; (五)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客户: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记者、编辑、主持人等;学校教师和学校中高层领导,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中高层领导; 2、大型企业人员高管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式员工,如电信、移动通讯等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大型企业高管人员; 3、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如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法律顾问、审计师等专业人士; 4、其它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人员。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的准入客户: 1、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公司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个人拥有不动产或自有资产达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扣除设定担保部分和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3、我行的VIP客户,具体包括三类中高端客户,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黑金卡客户,客户标准详见《湖北银行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4、为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符合规定的我行在职员工。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五条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2年,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为30万元(含),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个人信用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我行在人民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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