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14卷第3期2002年5月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T eacher Educati on R esearch

V o l 114,N o 13M ay,2002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尹 力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北京 100875)

[摘要]教师的教育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具有非权力的人权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的,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鉴于此,应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以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使每个学生获得适合其个人发展的、可选择的教育。 [关键词]教育权;受教育权;可选择性教育

[中图分类号]G 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11(2002)03-0061-06

[收稿日期]2001209212

[作者简介]尹力,女,辽宁大连人,北京师范大学

讲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学。

一、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六项教育权力,这些实体性权利其法律渊源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其性质与一般的可自由放弃的权利不同,教师的教育权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教师是在学校教育制度的框架内,在和儿童、家长、教师集团、学校设置者等关系中存在的。在这诸种关系中,教师是受到家长的直接委托(私立学校的情况下)、或受到家长的间接委托(公立学校的情况下),乃至受到一般公民的抽象的委托,在学校设置者设立的教育机关中与儿童接触。教师的‘教育权’,只是在这种制度的制约下才确立的,因而,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

权限”。[1]

可见,教师的教育权是带有义务性

的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是等同于“教育权力”、“教育权限”的。这决定了教师在履行权

限范围内所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注意防止权力滥用。

虽然教师的教育权从其来源上说并非个人的权利,是学校教育机关赋予的权限、职权,但教师的教育权限所具有的权力性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所具有的权力性截然不同。原因在于:第一,教师并非国家机关的成员,学校也并非教育权力机构,对其权限行使的相对方——学生不具有完全强制的支配权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命令——服从的特殊契约关系;第二,教师的教育权限旨在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在这一范围内,其教育权本身虽然不是教师个人的人权,但却具有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教育人权上的价值”,具有“自治的权限性和人权性并存的复合性

质”[2]。这种独特性决定了教师的教育活动,即教育权的行使过程并非权力的支配、运作过程,而是主体间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目的“人”的活动过程。

教师教育权非权力的人权特性,从教育理论上说,是由教育的主体性决定的。教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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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是通过教师的“人”的活动来培养学生的人格的。毋庸置疑,服从于命令与支配的非主体性的教师是不可能培养出具有主体性的人的,这种教育充其量只是造就非主体性人的“教化”而已。[3]因而,教师教育人权性既要求排除教育行政上的不当指挥、命令等权力支配对其教育权、教育自由的侵害,也要求教师剔除独断专行的权力观念与行为方式,尊重学生人权。

二、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

(一)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孰先孰后

关于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问题,似乎不言自明的是教师教育权优先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因为自古以来教师都被认为是知识、能力的化身,在人生经验、思维等方面都远远优于未成熟的学生,是学生的引路人,而现代的法律更为明确了这一点。如,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门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但有必要明确,学校与学生契约成立之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从逻辑上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教师教育权确立的基础。换言之,“教师的自由在逻辑上是从属于儿童的学习自由的”,“我们在说教师的教育自由时,并非单纯是教师自由,而应从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的观点来考虑。”[4]而这一法逻辑本源却常常被现实中教师知识技能上的权威地位掩盖了,颇有本末倒置的意味。因而,我们必须清楚:在法理上,儿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而存在的,教师在教育权行使的过程中以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为前提。学生受教育权优先的理念既是教师行使教育权、争取教育自由必须明确的观念,也是指导教育教学实践的基本原理。

(二)教师教育权不当行使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概览 如果我们从无差别的意义上理解学生在学校中的受教育权的话,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常规教育教学活动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可以把学生在学校中的实体性权利归纳为:①听课权;②上课中的发言权;

③参加科技小组等课外活动的权利;④作业并得到教师批改的权利;⑤参加考试,并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正常升学的权利等。这些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在教育实践中却常常因教师教育权的不当行使而受到损害。

11教师教育评价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教师能否恰当地行使教育评价权,使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的评价,直接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如果我们把教师的教育评价分为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方面的话,两种评价的适当与否会给学生的学习机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其中,形成性评价的合理实施是改善教、学过程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使教师的教建立在学生实际学和掌握的基础上,是充分保障每个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方面。终结性评价通常是在学期末对学生做的总体评价,尤其学年的学业成绩、品行评定,涉及到学生能否升学以及升何种学校。操行评定、优秀称号的评选等常常与推荐制有直接相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中小学生能上什么样的高中、大学乃至未来的命运。因而,有些教师受个人利益驱动,对某些学生的评定有失公正,使一些学生本应接受与其自身学习能力相适应的教育机会,却因教师的不公正评定而丧失,这必然对其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构成了侵害。有学者指出,在中小学教育中,有损中小学生公正评价权利的教师行为有[5]:①为升学、评奖之需,教师或学校有关人员帮某些中小学生私自涂改、伪造中小学生个人档案的学年评语、操行评价等;②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在阅卷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改分数、扭曲学生的真实学业成绩;③以教师的个人好恶、同家长的特殊关系或因收受家长的财物而抬高某些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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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压制了品学兼优的学生的正当升学、获奖等机会。

21教师指导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但教师的“指导”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首先,“指导”必须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而不是相反。如果我们把“指导”理解为包含有引导、建议和劝告等意义的话,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就学习方法、课外活动、升学问题等对学生所作的劝告、建议也自然属于指导的范畴之内。恰当地、适合学生特点和发展方向的指导无疑有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发展。但现实中,有的教师出于各种原因,竟给以学生放弃其受教育权的“指导”,这不能不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比如“班主任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6]等事件便属于教师不当行使指导权的案例。

其次,在涉及到升学等与学生个人的发展有重大相关的选择时,教师的指导与劝告必须建立在学生或其家长合意的基础上,尊重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在劝告不被学生接受的情况下,如果教师擅自主张,无疑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不仅学生的受教育权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而且,父母具有教育儿童的优先选择权。学生程肯状告母校武汉大学附中侵害其受教育的选择权一案便说明了这一问题。[7]

31教师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关于教师的惩戒权,虽然教师权利中未作明确规定,但从现行教育法律的某些规定中可以推论出教师是有惩戒权的。如,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而且,教育实践中教育也无时不在行使对学生的惩戒,轻者言语呵斥、站墙脚、打扫卫生,重者赶出课堂、停学乃至开除等。我们赞同,出于教育和管理上的考虑,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惩戒权的观点。但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从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终极目的出发,认为教育上的必要,短期地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或者出于为了其他学生更好地接受教育的考虑,认为有必要牺牲被惩戒学生的受教育权时,教师或者学校必须从事实出发、全面考虑,依据法定程序作出适当的决定。但说到此,又不能不承认上述所谓“建议”之无意义性。因为,我们的教育法律中根本没有对学生施以停学、开除等处分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方面的规定。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四条),但同样仅限于这种笼统的规定,并无进一步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以及当学生遭遇此种情况时可寻求何种救济等问题。[8]这种现有法律条款语言的模糊性及缺乏相应的判定标准,不仅难以对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使教师的惩戒权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反而导致损害学生受教育权现象的发生,这不能不说是严重的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教育实践中,因教师的惩戒而导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损的常见的典型事例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学业成绩不好的所谓“差生”受教育权的侵害。学生正是因为不懂更多知识、为了身心发展和更好的社会化才到学校接受教育的,学业成绩差的学生且不说其成绩差的原因——也许正是因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方法不适应学生的认知接受特点导致的——教师本应尽可能地帮助其学习,至少不要让其丧失学习的机会和能力,而不是从怕学业成绩差影响升学率、影响班级或学校名誉等学校或教师的利益出发。不让成绩差的学生参加考试,剥夺学生接受考试、检验、评定自己学习情况的权利等属于此类。

(2)学生非因故意行为被剥夺听课权的情况。儿童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尤其是中、低年级儿童,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差。有时因为玩而忘了有作业这回事,或者在上学路上对某事发生兴趣忘记上学的时间而迟到,或者忘了让家长在作业本上签字,上课时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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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话、偶尔做点小动作等等,如果学生因诸如此类的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非故意行为而受到老师不许听课、不许课上发言等惩戒,过后又不及时给这些学生补课,这无疑也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非法行为。

(3)对“品行缺点(缺陷)”的学生施以停学、送工读学校等处分带来的学生受教育权侵害问题。“品行有缺陷”其中的“缺陷”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是否妥当姑且不论,到底什么样行为的学生算作“品行”有“缺陷”,法律同样也未作明确规定。如果有的儿童在与同学交往中,乐于助人,平时爱劳动,只是上课时好动,自我控制能力差,所谓的不遵守纪律,甚至好冲动,不乏与同学发生争执,这样的儿童能否划归到品行有缺点之列?或者某个儿童因某种障碍导致的行为异常,本质并非品行不良,而由于教师或家长缺乏相应的儿童心理学知识误认为是品行不良,施以不许上课等惩戒,导致该儿童的受教育权受损,其责任是否在教师?这里面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学生行为的判定问题,以及由谁、通过怎样的程序实施惩戒的问题。1994年,上海市徐汇中学马某状告徐汇中学不应该送其进工读学校,侵害了他的受教育权。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徐汇中学以及共同作出此决定的徐汇区公安分局败诉便是一典型的案例。[9]

(三)透过现象看本质——学校教育的终极目的何在

教师的侵权行为,除了上文谈到的以外,许多校长、教师滥用具有管理、指导学生的权限,还存在着: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学生自身的学习无关的活动。如让学生停课参加商业庆典,为学校教师谋利的事件;随意更改教学计划,减少或中止与升学考试无关的、却是国家教学计划中必须开设的课程及其时数。纵观上述现象,不难发现隐藏在这些行为背后的问题。

11观念层面上的问题。教师行使教育权的终极目的何在?需要我们重新反思。从教育实践中出现的“把差生赶出教室”、“出租学生为家具城装饰门面”等行为来看,反映了教师没有把每个学生当成权利的主体看待,而是被随意管理、使用的物化的对象。这里面既包括教师个人的私利——追求教学名次等个人荣誉、利益的,追求非教育的教育上的简捷、便利;也包括经济目的。而非从每个学生切身的学习利益出发。这一点对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实现来说无疑是致命的侵害。因而,明确教师教育权的终极目的——为了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同时建立尊重每“个”学生的可选择性的教育制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保障每个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是当前学校教育中必须确立的观念。

21现实层面的问题。不可否认,教师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与客观存在的、非教师本身能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关。如,政府教育投入不足导致的教师教育条件不能保障教和学要求,甚至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学历社会及与其相关联的追求升学率等,难免不使一些教师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直至损害学生的利益。由此,需要我们的政府及教育关系者思考:如何改善学校教育环境,保障教师的基本教育条件?如何探求更合理的基础教育评估标准和评价方式,改革现有的教育选拔制度?教师如何在尽可能不损害学生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保障自身的正当利益免受侵害?父母及学生自身如何加强权利、法律意识,使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免受教师的侵害?如何依法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等问题。

31教育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现有的有关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远远不能适应教育实践的要求,不能给予教育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合理、合法的解释。诸如教师惩戒权等。因而,如何结合教育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结合“依法治教”的国家的有益经验,从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意义上制定或补充、完善相应的教师权利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既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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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也能给不当行使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教师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三、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

所谓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就是指教和学应建立在每“个”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学习主体的基础上,并以一种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打破教师——学生这种物化的固定观念,从单个的“学”者——单个的“教”者的意义上,基于无歧视教育的基本原则,真正确立适合学生个人的、可选择的教育教学观。

(一)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的必要性

“从每个学生的实际出发,因材施教”已是被所有教育关系者所熟知的教学原则,因而,尊重每“个”学生的教学观似乎并非什么新的理论。但,从围绕着每个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的目的出发,必须将其由单纯的教学论中的一个教学原则,上升为教育法实践中的重要教学观念,以渐次内化到每个教育实践者的教育思考和行动态势之中。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1权利本身的意义。无需多论,权利本身是与作为私的个体、与自由相关联的,对于受教育权亦然,离开了每“个”学生这一前提,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也是不可能的。

21教育公平理念的必然要求。如果我们无视每个学生之间的个别差异,采用同一的教学方法来教授,这种平等无疑是“非效率的恶的平等主义”[1]。建立在无差别对待基础之上的有差别的、可选择性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的教育。“教育上的平等,……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如目前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的特点的”。[11]

31学校组织自身的弊端及教师教育实

践中的不适当观念的要求。学校组织的官僚主义特性所带来的专家统治、权力滥用、忽视单个教师和学生特点,只注重教师——学生的被物化的学校教育定势、追求社会性效率和平等,而对于个人却是非效率、非公平的班级授课制等现存的学校教育组织制度无不与每“个”学生权利的实现相冲突,因而,有必要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念。尽管理论与实践的隔阂和脱节是大家公认的事实,但是,“在实践中,不管实践者是否作出了反省性思考,总是包含着某种理论的。因为,在教育实践的过程中已经包含并反映了实践者本身对于教育的思考和行动态势的原理性东西”,[12]这种“实践的理论内在性”反过来要求我们阐明合理的教育教学观,以给教育实践者提供反省的契机,剔除不合理的观念。

(二)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实施的可能性

11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念是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依据的。我国已缔约的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了教育之目标“在于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26条),《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的13条重申了上述的教育目的;《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教育目的:“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等等,均包含着儿童的教育是要以每“个”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理念的。我国的有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充分发展儿童的人格,尊重儿童的人权、自由”等法律用语,而且教育法中规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一种“公民”教育,似乎与教育本身的旨在形成“人”的教育的本来价值目标相脱离,但这种“公民”是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因而,就其实质也并非与国际公约中的规定相背。并且,在具体的相关教育部门法中对差别性教育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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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人教育、女性青少年教育等都作了分别的规定。[13]同时法律还规定学校教师要进行无歧视的教育。[14]上述有关无歧视性、差别教育的规定无不基于儿童“个”人的、具体的身心特点的不同。因而,一方面要求政府为这些儿童提供相应的教育条件,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履行此种义务。如果儿童本人或其父母认为学校教育教学没有使其获得应有的发展,且有足够的理由证明之,则可以以“教育过失”为由起诉学校、教师,迫使学校教师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便使教师切实地履行教育教学义务。[15]

21心理学、教育学的理论支持。儿童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有关儿童认知、个性差异及测量方法、能力发展的理论与实验,教育科学中以“科学”著称的实验心理学以及皮亚杰的认知同化理论、布鲁纳的结构主义理论、布卢姆的掌握学习策略等,均从理论上甚至实践上为班级授课制前提下的、“个”别化教学的切实实施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31与我国当前教育方针、政策的一致性。我国当前自上而下推行、并得到中小学教育实践响应的“素质教育”,其实质就是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每个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发展。这其中是包含着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思想和理念的。另外,某些成功的教育改革实践,如,主体教育实验(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和河南安阳人民大道小学共同进行)、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学习教学模式实验(江苏省吴江市南麻中学)等也充分证明了保障每“个”学生身心充分发展的教学是可行的。

总之,在学校教育中,围绕着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问题非常多。仅就教师而言,教师到底应具有什么样的职业伦理观、能力水平也是与之有密切关联的问题。本文不可能穷尽所有,而且所阐明的问题、观点也肯定有不完善或不适当的地方,有必要与教育关系者作进一步的探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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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现代教育学基础

[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105. [1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对有特殊天赋

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

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残疾人

保障法第19条:“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

身心特点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

方法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16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

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

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14]有关无歧视教育规定,如,“关心、爱护全体学

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法第8条);“学校应

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13条)等等。

[15](澳)R eeta?V er m a.教育过失[J].外国教育资

料,1997,(5).

(本文责任编辑:刘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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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有: 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中,教师不能变相地将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 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让学习差的学生回家不参加升学考试,这就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停课的决定只能由学校做出,教师个人不能对学生进行停课。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五、随意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初中阶段以上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条款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教育中常见的五大问题

家庭教育中常见的五大问题 1.缺乏和谐的家庭氛围 一些家庭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家庭如农民、农民工、未就业人员 和经济贫困家庭的孩子生活水平低下,有的孩子缺乏必要的学习条件,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有的父母婚姻异常, 单亲、重组、隔代抚养和旁亲监护抚养孩子的数量加大;还有的父 母因个性、收入等原因,吵架打闹不止,缺乏互敬互爱。家庭的不 和谐和生活的动荡让未成年人连起码的安全感都没有,有的孩子对 父母失去归属感、对家庭失去信心。一般来说,得不到家庭温暖和 关爱的孩子,其人格特点表现出攻击性和反叛性,极易走入歧途。 2.思想陈旧教育不当 有的父母把孩子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尊重生命的价值;相 当一部分父母人才观念狭隘,“望子成龙”,“逼子成龙”。盲目 的家庭教育忽视了孩子的个性成长,孩子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由 于心理需求和自我成长不能实现,造成许多孩子精神扭曲,形成不 良的品行。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困难,父母也应该反思,对独生子女 溺爱倾向已经导致我们的孩子生存能力不强、责任感缺失、竞争力 不强。 3.学习能力差 许多年轻夫妇在思想上还没有做好充分地准备,孩子就已经降 临世间,怎样抚养、教育孩子既没有学习也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一 些父母虽然看了一些书,但由于不了解家庭教育的科学性、缺乏针 对性,常常莫衷一是。于是,“一喊、二骂、三打、四窃(孩子隐私权)、五夺(孩子财产权)”普遍存在于中国家庭中。相当多的父母及 监护人不懂也不能依法教育、抚养,不能通过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 规律和方法,不能给处于成长中的孩子以积极的人文关怀、心理关 注和成长指导,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发育迟缓,人格不完善。被“管”出来的孩子,特别是那些被打骂虐待、貌似“爱”的严管监 控和“特长”学习下的孩子,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 权和受教育权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孩子精神遭受创伤,学习兴趣 下降,社交焦虑加深,心理形成逆反,能力提高缓慢,“快乐成长”变成了一句空话。 4.不能以身作则 有的父母及监护人自身素质差,缺乏爱心,社会角色顽劣,这 导致了有的孩子游走在社会边缘,内心绝望,还有的孩子患有严重 的心理疾病,自暴自弃。 5.父母也要接受教育

浅谈“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浅谈“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问题学生是指那些与同年龄段学生相比,由于受到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及自身的存在的有待改进的因素,从而导致在思想、认识、心理、行为、学习等方面偏离常态,需要在他人帮助下才能解决问题的学生。首要表现在品德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行为、心理方面。学生的痛苦莫过于成为班级的问题学生,他们的自尊找不到支点,心理承受着焦虑和自卑的压力,所以问题学生都渴望被了解,被关注,被尊重,被信任,被关爱,他们内心里都想早日脱掉“差生”的帽子,消除被人冷漠的失落感。新课程要求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强调促进每一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发展。由于受智力和非智力因素的影响,学生的素质发展速度很难一致,因此在教育教学中问题学生很难避免地出现在学生群体之中,这是每个教育工作者都必须正视的实际问题,因此,做好问题学生的转化工作已成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课题之一。转化问题学生是教学中的一项重要、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们要坚信,只要付出爱心、信心、恒心和耐心,问题学生是可以转化的。下面,就部分问题学生类型谈几点转化办法: 一、有自卑感,在情感表现上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表现为心里话不愿对老师说,怕老师批评,怕同学讥笑,怕被别人瞧不起。 转化方案:“师爱+鼓励=成功的一半”。情感是无形的力量,爱是情感的“催化剂”,采取“优先倾斜”政策,建立民主、平等的

师生关系,给予关切的目光,热情激励的话语,消除问题学生的失落感,用情感开启他们封闭的心灵,用精神动力点燃他们心中的希望之火。情感沟通了,问题学生才能“亲其师,信其道”,这就是“补差”先“补心”的道理。 二、信心不足,稳定性差。表现在学习上显得被动,认为自己笨,觉得学习太难,没有意思,容易泄气或失去学习信心。 转化方案:寻找问题学生的闪光点,不吝激励性评价,帮助他们找回自尊,建立自信,促使问题学生改变被动的学习状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中去,克服课堂精力不集中,作业质量差的现象,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脱去“差生”帽子,明白自身价值,这说明“补知识”先要“补态度”。 三、基础知识差,知识链脱节,造成知识面上的“空白点”,使知识无法衔接,难以延伸。表现为思维无头绪,做作业时生搬硬套。 转化方案:查清“困因”,找到“盲点”,分析其知识缺漏是属于暂时性脱节还是长期积累出现的断层,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加强个别辅导,扫清知识障碍,促使后进学生早日解“困”,尽快进入良性的学习循环之中。转化问题学生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最忌教师急躁、粗暴、冷漠和厌弃。平时除教师坚持个别辅导之外,还应采取优、差生“一帮一”、“学习小组承包制”等转差方式,让问题学生处在全方位,全时段的被关心、被帮助的环境与氛围当中。 四、问题学生的内心活动是激烈的,他们同样有强烈的表现欲,但往往缺乏自信,被恐惧心理和自卑感所抑制。课堂上他们想发言但

唐红丽《维护受教育权》教学设计

粤教版八年级第三单元 《维护受教育权一一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导学设计 设计亮点: 一、学情分析 1学生已有的认知水平和能力状况 初二的学生已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基本辨别违法行为和守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是非评判素质。同时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和国家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 2、学生存在的学习问题 初二的学生往往会对自己该享有的权利“据理力争”,二对自己该履行的义务则存在“躲闪”的心理,即在实际生活中较难坚持权利与义务向统一的原则。 3、学生的学习需要 初二的学生需要从个人和国家社会层面理解教育的重要性,进而变过去家长和教师”逼着”学习的状态为自己想学习要学习的状态,从而真正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二、学习目标分析 1知识与能力目标: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验受教育对个人和国家的重要性,珍惜受教育机会;增强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三、教学构思呈现 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心理特点,教师创设情境,促使学生主动参与;教师通过构建活动把课堂交给学生,让学生在活动中得到体验,在参与中得到发展。 四、教学环境及资源准备 教师了解学生读书的目的后,查阅资料、制作课件;组织学生课前查找资料、课堂展示资料。

五、教学过程 第一步:情境导标 预设教师行为: 教师通过播放视频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感受“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导入新课。 预设学生活动: 1、学生观看视频,感受教育的重要性; 2、学生齐读学习目标. 教师导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很重要,对公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样重要。为此,我们今天来一起学习:7、1维护受教育权。 设计意图: 创设情境,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激发学生积极接受教育、完善自我的情感。 第二步:活动导学 导学(一):我思我悟 预设教师行为: 1、播放视频:保留野猪沟小学; 2、设置问题:①、关立强上学读书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②、政府保留野猪沟小学对关立强行使权利有何帮助? 3、展示“法律导航”知识,引导学生了解: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内涵,进而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预设学生活动: 1、观看视频并独立思考问题 2、结合视频中的案例理解:什么是受教育权? 3、学生了解“法律导航”,增强“活到老,学到老”的意识。 设计意图: 1、利用视频资料将枯燥的法律概念鲜活化,借助设置的问题将受教育权的含义具体、形象化,以达到激发学习兴趣的目的; 2、借助“法律导航”知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可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导学(二)我秀我行 教师预设活动: 1、课前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搜集资料、整理资料; 2、课堂组织学生展示、解读资料; 3、配合学生展示的资料进行板书,将学生整理归纳的观点以文字的形式展现。

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育法学视野下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 摘要: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该而且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我国的《教育法》也明确提出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或其他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生入学或将部分学生开除学籍导致学生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此,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家长思想观念的转变及对孩子的接受教育的重视;三是学校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四是国家立法机构要切实不断完善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五是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把教育发展的核心,即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关注学生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而教育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数量和人才的质量,而高素质的人才的出现源于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就是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教育法 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如家中、军队等等)受教育的人。根据学习的层次可分为: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中专生)、大学生(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权利等。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剥夺等各种非法或违规的案件时常被暴露在媒体、公众之下。那么到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或方法来减少因有意识或无意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而最终对学生个休的受教育权造成损害,甚至酿成重大的影响深远的个人损失呢?在个人看来,通过学生个人、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国家立法机构五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能够不断减少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或剥夺,使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真正的保护。 从学生个体层面来说,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强,并敢于去行动。学生是受教育者,他们身处于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大系统之下,他们的受教育权时时刻刻都有可能被监护人、学校或其他教育主体所损害或剥夺,因此无论是学生的监护人,还是教育者都应该从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特别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以免使得部分学生没有机会享受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因此而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一生的阴影。法律知识缺乏、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这是中国现存的普通现象。家庭基本不会向孩子传授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基本不会开展教育法律相关的讲座,就更不会开展相关的课了。这就使得绝大部分的学生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保持沉默,使得这种维权分子无法无天,维权现象愈演愈烈。在学校里,教师体罚学生、罚学生面壁思过、罚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逼迫学生留级、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分快慢班、区别对待优秀生与学因生,更有部分大学欺骗性招生、扣留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等。当我们提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不仅强调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被损害或剥夺,也强调受教育者享受相对公平的教育权利,而不能使教育资源倾向失衡。在家庭里,虽然绝大部分监护人是支持子女接受教育的,然而还是有很多偏远山区的监护人落后的思想观念,使得他们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阻碍子女上学,剥夺了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总之,作为教育的主体,即受教育者,要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得到实现,就一定要从树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自己的受教育权被损害或剥夺,就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的方式或方法坚决维护,而不是保持甘愿忍受而一直保持沉默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被肆意地践踏,而这些违法违规分子变得越来越猖獗,学生们一定要明白,当违权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这并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如果大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及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作业4: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并就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进行阐述。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高校学生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学生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高校学生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仅以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歧视学生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质量平等。第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和成功机会平等。

我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我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我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经常听到有些老师抱怨:“现在的学生真是越来越难管了!”、“现在学生的行为习惯真差!” 是啊!“问题学生”是班主任工作最头疼的问题之一,他们影响着整个班级的精神风貌,甚至影响着全校学生的整体素质。 如何来关爱引导这些“问题学生”呢? 我认为班主任只有付出更多的诚心、关心、爱心和耐心,与“问题学生”进行平等的心灵交流,树立“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的思想,切实从“问题学生”的实际出发,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学习上、思想上的困惑,这样才能真正成为“问题学生” 敬畏的严师、可信赖的长辈、可倾心交流的朋友,才有利于整个班级的发展。 一、“问题学生”的特征 在二十多年的教学工作中,我遇到了很多“问题学生”,他们有着以下的共同点:(1)上课不能遵守课堂纪律,课上不是讲话就是睡觉,严重到影响老师讲课和其他同学的听课;(2)作业基本不完成,或者抄袭其他同学的作业;(3)晚上在宿舍不能按时休息,几个同学聊天到深夜,白天精神状态不好;(4)夜不归宿,经常通宵上网或打游戏;(5)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交往,经常吸烟喝酒打架闹事;(6)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老师的教导,他们是左耳朵进,右耳朵出,行为习惯差。 二、班主任需要克服的障碍 (一)厌弃心理。“问题学生”的行为习惯很差,班主任的教导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有些老师就会把这些学生当成包袱,甚至希望他们早点被学校开除。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学校的生命在于学生,没有学生就不存在学校,所以不能轻易放弃一个学生。并且每个学生的情况是不一样的,针对每个学生的引导方式和方法都可能不一样,所以要求每位老师认真研究每位学生的性格特点,才能找到引导他们的方法。 (二)定型心理。班主任经常会对“问题学生”有这样的想法:反正也就这样了。因此,在班主任的实际工作中,是关注着“优等生”,对于“优等生”每个小小的进步退步都能及时关注到,殊不知,其实“问题学生”才应该是班主任关注的焦点,几个“问题学生”的行为可能影响整个班级其他同学的行为,并且我们的学生正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阶段,他们的可塑性很强,所以,我们要关注他们的每一个闪光点,每一个细小的进步,要善于发现“问题学生”的优点,用积极的思想影响他们,引导他们积极上进,在表扬他们优点的同时提出改正一些缺点的要求,使他们树立“我也很优秀”的观念,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三)急噪心理。对于“优等生”,很多事情,只要老师一指点,“优等生”就会立即起色,进步较明显,但对于“问题学生”则不然,对于某个问题,尽管老师可能早就指出并已经反复强调,但他们仍我行我素,不断地犯同样的错误。对

《维护受教育权》教案【DOC范文整理】

《维护受教育权》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进一步了解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自己在受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能力目标: 增强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增强学生在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认识受教育是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把自己培养成社会人才的重要手段。形成和强化青少年学生珍惜受教育机会的愿望和情感。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受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珍惜自己受教育机会,并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利的能力和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二、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表现如下:①联系实际。实际生活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和事件目前是比较突出的,但却并未引起一部分学生,家长,社会的重视,正因为如此,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明辨

是非。让学生就身边事学法讲法,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②正反结合:选取案例要注意正反面协调,以防给学生错觉,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程度问题,要正确认识。③突出实践:目前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概念已经为大众知晓,欠缺的是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所以课堂要注意突出实践性,从而加强行为实践训练,这样的行为活动也有利于强化维权意识。 ◎对教学重难点的认识 重点: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难点:九年义务教育 为突破重难点,教师可以充分开发可利用的教学资源,如可以布置学生课前进行侵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不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的现象等方面内容的调查,为课堂教学服务;也可以利用课本中的材料资源;还可以师生共同进行实践探究,通过教师系统的教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既是他们的权利,又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课时安排 课时: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课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课时:珍惜受教育的机会◎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过 课时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O教学目标

谁都不能剥夺我们的受教育权

谁都不能剥夺我们的受教育权 中方县新路河学校周满刚 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理解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的受教育法律观念,增强维权意识。 教学重点: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学难点: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教学方法:讨论、讲授。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接受教育,不仅仅是我们的愿望和要求,更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今天,我们在学校读书,就是在享受法律赋予我们的受教育权。可是,受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并不是每一个我们的同龄人都能享受到这一权利。但是,既然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就应该积极争取,因为,谁都不能剥夺我们的受教育权。(板书课题) 二、讲授新课: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 投影讲述:自从老一辈革命家、时年93岁的孟帅奇老师,率先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而实施的希望工程已经历了二十个年头,它牵动了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企业家、艺术家、普通工人、学生、海外华人等千千万万人的心。 提问;希望工程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魅力?(学生讨论、回答) 1、什么是受教育权?(板书)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2、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板书) (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2)、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3)、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继续深造的机会。 (4)、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权利。 (5)、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3、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板书) 法律链接: (1)、不论什么阶层,不论经济条件,也不论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联合国人权宣言》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6215784565.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最新问题学生的教育及措施[1]

2014年周田小学 针对“问题学生”的教育及措施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类的学生,有时我们对这些学生会劳神伤脑、束手无策,他们中的大多数,学习成绩差。那么,如何对这些“问题学生”进行教育呢?我们学校的老师主要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一、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倍加关爱每一位问题学生 一般的“问题学生”和教师的感情比较疏远。为此,教师必须做他们的知心朋友,给予全心的呵护,给他们更多的理解和信任,更多的一份关爱,少一些怨恨和责难,用博大无私的爱去感化他们,用真诚的爱心去排除他们的戒备心理,让他们能与教师同学的感情融洽起来。“亲其师,信其道”,在心理激励中产生良好的情感效应,使他们遇到问题会毫不隐瞒,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如我班张越,父亲是残疾,母亲连饭都烧不好,奶奶在这个家是顶梁柱,常常很自卑,经过多次交谈,了解到了她自闭的深层原因,我就对症下药,不失时机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有时安排与她关系较近、来往较多的学生主动帮助她,找她谈心,让她感到自己的责任——将来这个家庭就要靠她来支撑,所以更应该振作精神,乐观开朗,自强自立。慢慢地,当她遇到困难时,能主动与老师和同学倾诉,也愿意把自己的心理向我老师好友敞开,人开朗了许多,有了热情和自信,学习成绩逐渐上升。 二、更新评价观念,以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挖掘他们的积极因素 好与差是相比较而言的,不能用同一个标准来评价问题学生。成绩差并不等于就不可以教好,习惯差并不等于智力差,成绩差并不等于未来的人生就差。教师要有一双慧眼,多一把衡量的尺子,善于发

现后进生的亮点,只要他比以前取得了些许进步,就要毫不吝啬地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于后进生来说,表扬和鼓励是稀罕的,也是十分在乎的。表扬和鼓励是后进生不断取得进步的加速器、催化剂。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有句名言:“人性最深刻的原则就是希望别人对自己加以赏识。”古人云:“教者也,长善而救其失才也。”后进生虽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他们最初也是同其他学生一样,也有长处和积极因素,在他们的心灵深处也闪烁着智慧的火花,教师要抓住他们的积极因素和“闪光点”,改变他们的心理状况,激励他们前进的信心和勇气。教师要注意观察他们身上的“闪光点”,使其发扬光大,变成“问题学生”转化的起点,让“问题学生”在学习中有成功的机会,给他们一个可以达到的目标,引导他们“跳一跳能摘到桃子”,他们获得了一点点的成功,都要鼓励,使他们尝到学习的乐趣,体会到成功的喜悦,从而排除自卑的心理。比如学习后进的,根据多元智能理论,他在体育、音乐、美术等方面或许有特长,班主任要善于捕捉他们身上的闪光点,适时的加以表扬;如我班的聂甜甜,文化课成绩很差,但美术方面有特长,班里出黑板报让她画插图,有时学校出黑板报也找她画刊头。因此,她有了自信,体验到自身的价值,从而也激发出学习的兴趣和动力。“调皮型”的学生,大多是坏习惯多,毅力差,做事不用心,从而最终导致成绩较差,但他们在其他方面的表现却良莠不齐,很有个性特点,如:精力旺盛,机灵、好奇、好动、耍小聪明、好出风头、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等。教育他们的关键是疏导、迁移,促使他们把旺盛的精力用到学习上去。如我班学生任兵,只要其他同学不愿去买水、扛水,他都主动去,扛着大桶纯净水,从校门外到三楼,他感到很高兴,因为给同学们办了好事。“迟钝型”的学生,通常智力不行,自卑感较重,对他们必须教给其学习方法,培养他们学习的信心和兴趣。肯定表扬问题学生,满足其自尊心和正常的心理需要,可以为转化创造契机。法国教育家卢梭曾经说过:“表扬学生微小的进步,要比嘲笑其显著的恶迹高明得多。”作为班主任,一定要

开 题 报 告(浅谈问题学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开题报告 一、论文(设计)题目:浅谈问题学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写作目的和意义: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对孩子的溺爱程度越来越深,导致学校中出现的问题学生比比皆是,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校方和每个教师以及家长的高度重视。其实,问题学生就是指那些品德有所缺失、学习困难大、心理上有障碍等等的学生,这些问题的出现,会极大的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未来学习水平,所以采用何种应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和改善措施,是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一项任务。 问题学生的“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是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宽容、理解、信任学生,包容他们的错误,找准他们犯错的原因,耐心教育,并积极的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是本文着重探讨的方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他们从“问题学生”转化成“问题公民”是本文探讨的教育意义。希望这类学生能得到大家更多的关注,让我们的社会和教育更和谐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三、主要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广泛收集与班主任策略以及问题学生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深入的归纳总结分析以期把握问题学生的形成原因,从而系统、全面地提出了应对问题学生的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2)调查法。通过调查身边问题学生的现状分析原因。 (3)对比分析法。在广泛搜集资料和实践后,经过系统归纳总结,对问题学生进行深刻的原因分析,与其他学生形成对比,借鉴成功经验并提出应对他们的有效的政策建议。 四、主要研究内容(或写作提纲): 一、问题学生与问题 1.什么是问题学生 2.问题学生存在的“问题” 3.问题学生存在的原因 二、问题学生教育的意义 三、教育与转化问题学生 1.为师以严、以生为友 2.理解、宽容、善待问题学生 3.营造了宽松愉悦的成长环境 4.实行赏识教育 四、结束语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魏书生.班主任工作漫谈.漓江出版社.2008. 2.李镇西.做最好的班主任.漓江出版社.2008.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

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同学们,昔日周恩来同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今天,我们更要为了自己的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依法治校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依法治校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社会关系组织之间,正在不断地产生、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情况、新的变化,要求学校必须转变管理方式,树立学校管理新的理念----依法治校。 一、保障学生的入学权 学校在招收新生时,不能把“笨孩子”拒之门外,都必须免试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 学校不得劝双“差生”退学或在教育活动中给以歧视,施加压力;开学时以种种理由拒收他们,《义务教育法》第2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更不得违犯规定把学生拒之校外。教育部《关于全日制学校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十项规定》中指出:对后进生应当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或者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 三、保障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不能担心“差生”“拖后腿”,拉名次,不让他们参加中招考试,甚至与家长签定入学协定:不参加中招考试就收。家长也只有签定这样的不平等的协议。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不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不停课让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开业、贺岁活动、不按规定开学、放假。不

对违纪学生随意停课。 五、不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些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人学生退学的行为,都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那些违犯学校管理制度的未成年人学生,《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批评教育。但根据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规定不能开除其学籍。 六、严格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对所有贫困生一律免除学杂费、书本费等一切学习费用,并按标准补助一定数额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当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遇到障碍时,得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认识的不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 虽然我国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仍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但包括地域、性别的不平等,同样也包括学校在录取和管理中的不平等。 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受教育者比西部地区享有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教育服务,这也就决定了东西部地区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等方面有着较大差距。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虽然在国家的重视下,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总体改善较快,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他们上学难,需要交很多很多不可理解的证明,如果想上好一点的学校还要交一定的借读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失学率愈来越高。当然还有学习条件较差居住环境简陋等等诸多问题。 在性别上的不平等则是由于受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从录取学生的角度来看,有的高校甚至以考生的相貌丑陋和身体残疾为由给考生设立障碍。如北京残疾女孩蒋南,以高出本科分数线12分的成绩被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录取,但校方除了提出“上学期间身体出问题,学校不负责”外,还有个让蒋南感到委屈的条件:不给毕业证书,只能给结业证书。 从学校管理的层面上看,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许多不规范,有的直接侵害了学生权利。例如,拖欠学费的不允许使用学校的学习工具;在给学生作出评价的时候,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公平地使用手中的评价权。这些行为都从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这说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认识这些问题并将其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尽管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轮廓,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即尚未形成适合现代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国个体,不注重公民个体权利的培养,加之新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制民间社会缺乏发达的私法文化,因此在公权力领域中,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 实行地区差别对待: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各地生源采取不平等的录取分数线,特别是在高校所在城市生源的分数线明显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线,使得进入同一高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考分差距很大。这里存在的矛盾是,既要考虑高校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高校所在地生源进行适当照顾,又要对各地考生实行录取平等;既要在招生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又要实现考分面前一律平等;既要考虑到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兼顾,适当调配,又要实现考分面前平等。所以解决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浅谈“问题学生”教育方法(德育论文)

如何解决好“问题学生”的问题 民勤六中李清文 新课改仍在改革的路上,教学理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打破了“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进入到“探究式”的教学模式,教师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了,而是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学生学习的合作者。把课堂还给了学生,给学生一个彰显自己才能的平台。同时,管理理念也悄悄地改变着,特别是“问题学生”,的管理是每所学校,每位班主任,每位科任老师在教育教学中,都会遇到的问题,也是令人头疼的问题。 “问题学生”不是生来就是“问题学生”。只是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受到来自家庭,学校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潜移默化中就养成了自己现有的习惯。作为一名教师,我们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如何扭转“问题学生”,改变学生的现状?是每一位教师必须思考的问题,我也再不断的思考和摸索,不断的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和策略,以适应现在的教学理念。对待“问题学生”,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教师的观念,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 对待“问题学生”,多数教师都是戴着一副有色眼睛,无形中就把“问题学生”打入死牢,拒之门外。不是“问题学生”也成为了“问题学生”。为此,教师必须做到,心中不存界限,平等对待“问题学生”;改变态度,改变言语,心平气和对待“问

题学生”。同时要做好班主任,科任老师,班干部之间的相互协调,班主任要大胆放手学生自己管理自己,尤其要问题学生参与班级管理。 二、全面了解问题学生的内心世界、善待问题学生。 爱戴每位学生是教师的本职,尤其是厚爱“问题学生”,分析“问题学生”的心理,找出“问题学生”差的真正症结,才能对症下药。大多数“问题学生”的学习成绩虽然差,但自尊心很强,心理很敏感,教师稍有不慎就会触及到学生的敏感区域。所以在处理“问题学生”时,必须讲方式方法,避免触及学生最最敏感的神经。只有以心换心,才能博得“问题学生‘的信任,才能成为他们成长过程中的良师益友。 三、捕捉问题学生身上的"闪光点"。 俗话说得好:一把手伸出来五个指头都有长短,何况人呢。“问题学生”也是如此,他们也有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只是不为我们所发现而已。这就要求我们要随时寻找、观察、捕捉他们身上那些闪光的东西,那怕是那“一闪而过”的,都要及时的把它捕捉下来,及时的进行表扬,帮助学生树立了信心,从而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问题学生”的转化工作。 四、建立起家校联教的长效机制 家庭、学校,作为孩子成长的两个重要“摇篮”,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教育作用。为此,近几年来,各地中小学都在努力构建家校沟通与合作的协作教育模式,充分利用家

浅析学生在数学学科中基础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

浅析学生在数学学科中基础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受教育权是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有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 机会和权益。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受国家保护,保护受教育权法律体系的多样性,决定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有不同的形式。本文主要关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并且从依靠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对受教育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入手,对解决受教育权问题提出建议。 标签:受教育权基础教育阶段学生法律保护 近三十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促进教育领域的法律化,进而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虽然法律已经基本普及,但全国范围内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一、我国受教育权的现状 1.我国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实现受教育权保的障问题的益处是极大的,对个人而言,保障其受教育权可以让他们得到学习的机会并通过受教育获得一定的知识;而对国家而言,个人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才会有大量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才涌现,才能促进国家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受教育权方面的保障机制并不全面,还处于薄弱阶段。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模糊,致使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初始效果,最终,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影响。教育管理上的问题复杂,管理行为上的瑕疵更加滋生了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2.我国受教育权还存在不平等性 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最大障碍就是存在严重的不平等问题,也就是说上述提到的各个教育层次都存在不平等问题。 第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不平等。 众所周知,城乡之间在义务教育实现程度和享受教育资源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就涉及到教育的公平问题。在国家未实现减免学杂费前,城市中小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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