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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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食品摊贩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为一个有效期。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的,应当及时提交延续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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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十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食品摊贩备案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可以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和有效期与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等信息。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由英文字母“YN(X/C)”+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事食品销售的编为“YNX”,提供餐饮服务的编为“YNC”,二种业态均有的,以主要经营业态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州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流水号。

如:YNX010312345。YNX代表从事食品销售,前两位数字“01”代表昆明,第三、四位数字“03”代昆明市盘龙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品摊贩备案卡》流水号。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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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禁止伪造、变造《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样本

2.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申请表

3.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变更申请表

4.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申请表

5.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州市行政区域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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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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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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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变更申请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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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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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州市行政区域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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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点方案(管理制度)

设置临时摊区总体实施方案 为创造更好的人民生活环境,彻底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这一城市管理顽疾,根据我市“五城联创”工作的总体部署和《XX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城管执法一大队本着“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引导经营”的方法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建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设置的目的 紧紧围绕“一三五八”发展战略及“五城联创”的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适度集中、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原则,我大队建议辖区部分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进行科学规划、相对集中地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并制定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在解决困难群众生计问题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切实达到净化城市环境,优化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以确保“五城联创”工作往纵深推进。 二、设置的意义 临时摊区的设置是城管工作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是妥善处理堵与疏、民生福祉与城市形象相结合的体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是为民服务、为民解忧的工作。以优劣共生、兼容并蓄的人文理念来实现城市管理人性化,可使规范便民摊点工作真正成为解民意、得民心的亲民工程,最终解决摊贩谋生权与治理必要性之间的两难困境。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设置的原则 临时占道摊区应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原则及采取“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统筹安排;分类指导;规范设置”的原则,具体如下: ㈠、临时占道摊区原则上在城市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及有条件的社区内设置。以下区域禁止设置临时占道摊区: 1、城市主干道(含各支路(巷)节点20米范围)及广场、窗口部位、敏感区域、景观地带; 2、市区重要党、政、军机关单位周边区域视线范围内; 3、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医院、学校周边区域15米范围内; 4、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内及出入口15米范围内; 5、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㈡、占道摊区应能集中安置一定规模的经营户集中入市经营,并根据周边环境和道路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㈢、道路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应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摊贩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放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六条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接收到食品摊贩备案机构的备案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对食品摊贩的主体资格、人员管理、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违反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一、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基本条件: 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2、保证设置摊点(群)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 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交警、园林、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 3、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由核发许可证。 三、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要求: 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必须达到“三必须”、“四统一”、“五不准”的要求。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三包”,并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责任书。 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四、对临时经营摊点的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经营,以文明执法感动群众,以良好作风感染群众,以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做好县前社区部分摊点试点工作,对早餐、擦皮鞋、水果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摊点,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其他地段摊点一律入室经营,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规范临时摊点集中经营管理,动力解决摊点设置随意性大和存在的散、乱现象。 3、对临时摊点进行随机监督。对临时摊点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实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临时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4、实行错时工作制。针对摊贩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占道经营,造成道路拥堵现象,结合“六定工作法”,实行“错时工作制”和徒步巡逻管理,填补早、中、晚三个休息时段管理空档和漏洞,切实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重点部位的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规范整治,及时处理城管执法范围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事件。 5、实行监督考评。经批准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严格管理,负责监督考评。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

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关于流动商贩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案

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治理现状和对策分析 研究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通往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流动商贩作为城市化的伴生之物,占道经营也绝不是个别城市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治理中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为迎世博百日测评压力过大、政府职能定位错误、治理者对摊贩的认识有偏差、城管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单一化以及城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缺少监督。本调查通过对商贩占道等一些问题的调查,解决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减少商贩占道问题,为城市环境美化做出贡献。 二、文献综述 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位。因此,流动摊贩被认为是脱离政府行政管制,逃脱税收责任,是食品问题和环境问题的主要问题源,因此其经营活动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1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中的流动商贩数量也在迅速扩大着,漫步大街小巷,不时有流动商贩的身影出现在眼前。由于流动摊贩为无证经营,并且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成为城市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众所周知,流动摊贩多为农民、下岗工人或者一些非就业弱势群体,他们要么学历偏低,要么身无一技之长,要么毫无资本,面对高额的办证、评估费用,他们于是选择了无证流动经营这条路。据调查,无证商贩中75%是非常住人口,他们居无定所、流动频繁、成分复杂;25%是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的城镇困难家庭和失业人员。2为了逃避各种赋税,降低经营成本,谋取最大利润,扩大生存空间,他们多在街头就地设摊,流动经营。而且,他们的流动适应性较强,不仅能巧妙灵活躲避城管,还能根据市场需求来变换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要。 流动商贩问题虽然棘手,但是目前在国内已经出现旅客很多有效的管理机制,成功的规范了占道经营问题。例如,在武汉地区,无证商贩可以获取“社区执照”。武汉硚口区工商局李斌曾介绍,给无证经营的个体户发社区服务证,是该局建立社区经营备案管理机制的一种探索。3 社区建立备案中心,将无证商贩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备案时所提供文件目录 一、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建设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评估报告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功能试验资料 1、地质报告封面及结论; 2、探验槽记录、桩基检测报告、桩基验收记录;(原件) 3、地基基础结构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实体现场检验报告;(原件) 4、砼、砂浆强度检测报告,砼强度评定汇总表; 5、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报告; 6、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及检测报告,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及检测报告; 7、屋面淋水及卫生间、厨房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8、上水及采暖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9、上下水及采暖等塑料管材的试验报告; 10、排水管灌水、主干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11、电梯准运证、消防验收合格证; 12、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13、抽气道功能抽查记录; 14、外窗“三性”试验报告;

15、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商品住宅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用户签字表》 十一、竣工验收整改项目回复单 十二、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十三、建筑节能 注: l、复印件加盖原件留存单位红印; 2、申报资料应按顺序打印目录、并注明页码; 3、以上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七日内装订成册一并送至建筑有形市场质监站窗口(市建设局二楼大厅)。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本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备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费结算后交建设单位按规定年限保存;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表要求执行。

安徽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

最新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 工作的启示 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产生了成千上万的下岗、失地失业人口,这些人中,相当一部分为了生存,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除了设点摆摊,很难进入其他就业领域。街道成了他们养家糊口的最佳场所。由于流动摊贩的经营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如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全等,政府部门实施反复取缔的政策。由于这些街头流动摊贩属于于弱势群体,他们无资金、无技术、无社会关系,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完全取缔摊贩等于是断了这些人的生活来源,所以取缔受到来自流动摊贩们的抵制和反抗。于是在中国绝大数城市街头上,上演了一出又一出摊贩们与城管人员“冲突”大战。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已经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1 些国外城市征对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1.1 法国的依法管理与便捷服务 法国对于市政管理中类似的问题,通常先是由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社会调查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核实、了解相关问题,然后提出解决方案及立法管理的相关建议,政府在经过与专家的磋商并听证之后,提出相关法案交由立法机构讨论成法,或者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补充与修改。因此可以说,依法管理与服务是法国市政管理的核心。法国没有城管这个部门,城市管理由警察和宪警依照法律进行。流动摊贩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且还受到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法国对于无照又无身份证的外国偷渡客乱摆摊也比较严格,一般情况是将人带走,但不没收财物。另一方面,在法国,流动摊贩摊经营证照的办理非常便捷,本人直接办理、

邮寄或者网上投寄都行;符合法律条件的经营者,还可以依据相同的渠道申请补助、贷款和减免税,只要满足法规要求的条件,经营者足不出户,便可办好一切减免手续。 1.2 泰国的人性化管理 在外人看来,曼谷对流动摊的管理近乎空白。流动摊贩们看似随心所欲。其实,市政当局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登记、管理。按规定,只能在指定的街区摆摊。整个曼谷市指定的设摊街道有268条,合法登记的小摊有1万多个。可能是管理不够严格,以至于全市还有另外1.5万个小摊没有登记,它们占据了466个街区,非法的比合法的还多。泰国政府对流动摊贩管理的理念是:这些弱势群众的生存权比市容重要,也比市民走路的便利更重要。不让他们摆摊,可能很多人就会被逼去偷去抢,影响整个社会安定。对于没有得到许可的流动摊贩,也有管理人员去查,但一般以轰跑为准则。有时真抓住了,处罚相对较少,但不没收小推车之类的工具。政府规劝流动摊贩:最好给行人留出1米宽的过道。曼谷市政府还制定了一个10年计划,通过提供其它的就业途径,让非法流动摊贩主动退出市场。 泰国的这种管理方法的显示:人性化的服务是保障,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流动摊贩的基本生存权利。 1.3 韩国的区域管理 韩国的流动摊贩已经从过去的比较单一的小吃摊, 发展到花店、寿司店、服装店、日用品店,可谓种类繁多难以计数,而这些店又大多装饰得很有个性的移动商店,人们甚至称之为“道路文化”。在韩国,流动摊贩一般是不用缴纳税收的,只要你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就可以摆摊了。

【夜市摊点管理方案】规范摊点管理实施方案

【夜市摊点管理方案】规范摊点管理实施方案 规范摊点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市容环境,切实解决当前我区范围内流动无证经营、违法占道经营、搭棚乱摆乱卖等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立区、三产富区、功能活区的整体发展思路,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规范管理、常抓不懈的原则,规范摊点管理,同时坚突击性专项整治和经常性常态管理有机结合,固化整治成果和经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全面提升城区序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市容市貌在整体提档升级。二、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全面取缔流动无证经营摊点、违法占道经营摊点及搭棚乱摆乱卖现象,合理布局、精心打造整洁有序、便民利民的摊点疏导点,同时落实长效管理,还市民一个整洁有序、优美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三、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执法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导等工作,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四、责任分工按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负责制,镇、处、村主要负责人为专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区城管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抓总推进工作,区执法分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在组织协调、检查、督导等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协调服

务工作。五、实施步骤区执法分局依法依规拟定全面取缔无证经营、非法占道经营的通知、告示及其他宣传资料,张贴并送达各摊点经营户,镇处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摸排辖区内摊点详情,部署工作任务。2、组织实施(年2月7日至年3月7日)根据疏堵结合、规范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过程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年2月7日至年2月22日),精心选点、合理布局,规划建设新的摊点经营点,由区执法分局牵头,区规建局、区工商管理局、区卫生办、镇处配合,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制订出合理的新的摊点经营点的布局规划及管理办法,具体摊点设置要求和规范管理的相关标准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第二阶段(年2月23日至年2月29日),镇处配合区执法分局,认真做好辖区内摊点经营户思想工作,动员规劝他们按标准进新点规范经营,第三阶段(年3月1日至年3月7日),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执法,全面取缔非法无证、占道、搭棚经营。3、检查验收(年3月8日至年3月15日)由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一是对整治的各个区域及各个点位进行检查,二是对新建点位进行验收。六、工作要求1、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项整治活动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部门,按照整治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城管执法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开展执法巡查工作,主动上街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占道经营等违法现象多发地段和时段进行执法管控,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要做好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整治活动,营造好的整治氛围。2、强化部门联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案。验收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土建和设备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小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要

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当前,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岛内城乡结合部、人行天桥、公交车站、繁华商业区以及鼓浪屿旅游景点等,尤其在节假日、上下班高峰期和夜间较为突出,有些还形成了一定市场。有的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有的噪音扰民,有的还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还有的流动摊贩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 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与我市文明城市的形象极不协调,不仅影响到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鼓浪屿申遗工作,同时还影响到市民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等。由于占道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且大部分是弱势群体和流动人口,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时,极易引起矛盾冲突和暴力抗法等,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占道经营带来的严重影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 一、坚持“疏堵结合”的办法,加大整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整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占道经营行为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在近期,要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几次集中清理,坚决取缔和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占道经营行为。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应依法加大非法占道经营查处力度。要坚持“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近期,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劝离。重点地段的执法工作,可实行定人、定岗。整治中涉及单位企业行为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改正,否则,追究领导或法人责任。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市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执法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整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到部分人群切身利益。整治时,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弱势占道经营者生活困难等问题。 积极开展占道经营“疏”的工作。由各区城管办牵头,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进行疏导。在不影响交通、不妨碍居民生活和落实环境保洁责任等前提下,划定区域,规定时间,专人管理,引导占道摊贩规范经营,既方便市民又解决摊贩的生活问题。 二、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整治非法占道经营合力 城管执法、公安、交警、工商、卫生、文化、市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对强买强卖和阻挠城管执法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利用机动车占道经营的,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贩卖非法出版物等的,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市政部门要加强占道经营的审批和批后管理,审批情况要及时抄送城管执法等部门。

陕西省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

陕西省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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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年度 房屋工程:FW() 市政设施:SS()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章) 施工企业(总包)(章)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印制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万元工程决算万元 建筑面积㎡层数地上层、地下层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发证机关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 论 审查机构 资质等级 证号责任主体单位 勘察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号 设计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号 施工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号 监理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事由: 该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签字): 报送时间:年月日 竣工验收意见 勘察 单位 (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设计 单位 (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 单位 (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 单位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

建设 单位 (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 内容份数验证情况备注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3)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移交文件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5、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6、有关质量检验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使用文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11、住宅质量保证书 12、住宅使用说明书 1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其他文件 (1) (2) (3)

流动商贩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概要

流动商贩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 —以北京市为例 摘要:“流动商贩”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并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流动商贩,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的方式 , 流动商贩的数量与日俱增。他们对于解决社会就业压力、方便市民的生活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 由于流动商贩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以及政府管理过程中的政策性缺失, 导致流动商贩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市场秩序等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 并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基于流动商贩存在的社会背景及其影响, 政府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流动商贩作为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 政府对其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政府在经济建设与社会管理的成绩。 对流动商贩的研究, 也是市场经济下政府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必由之路。本文以北京市为例,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法对城市流动商贩的社会背景、存在原因、以及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并结合理论知识, 通过综合考量,得出新形势下政府应对流动商贩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市场经济流动商贩治理对策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市场经济的不断调整与深化,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发展, 人们对于自由经济的需求性与适应性也更加明显。中国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与人们的商品交易需求之间的矛盾形成了流动商贩存在的基础。与此同时,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北京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与流动商贩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导致了城市管理者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流动商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能满足处于社会低端人群的消费需求, 更是一部分人谋生的重要手段,流动商贩的存在是必然的, 也是合理的。只有承认和尊重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 才是有效治理流动商贩之基石, 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 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流动商贩存在着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 一、流动商贩存在的原因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食品摊贩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为一个有效期。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的,应当及时提交延续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十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食品摊贩备案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可以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和有效期与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等信息。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由英文字母“YN(X/C)”+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事食品销售的编为“YNX”,提供餐饮服务的编为“YNC”,二种业态均有的,以主要经营业态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州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流水号。 如:YNX010312345。YNX代表从事食品销售,前两位数字“01”代表昆明,第三、四位数字“03”代昆明市盘龙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品摊贩备案卡》流水号。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备案卡》。禁止伪造、变造《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样本

校园周边流动摊贩的整治方案

城希小附属幼儿园开展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 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根据商南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及《食品安全法》关于加强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工作的安排部署,城希小附属幼儿园决定在全园范围内开展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顿,进一步增强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净化学校的食品消费环境,促进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二、组织领导 此次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专项整治由城希小附属幼儿园牵头,创建、综治、巡防、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成立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园安卫工作副园长 副组长:园安卫办主任 成员:街城管中队队长 街创建办主任 街综治办主任 街安全办主任 街巡防队队长 科教体局文卫体办负责人 三、整顿范围

全园周边(100米以内)流动摊点,校园周边餐厨垃圾,卫生死角等。 四、整顿重点 (一)重点区域:全园周边,主要是指校门两侧及街道对面两侧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重点对象:一是校园周边制售早点的餐饮流动摊贩等;二是校园周边的流动摊贩等。. 五、整顿内容 1、查餐饮具消毒情况及消毒餐具使用情况。 2、校园周边流动摊贩、摊点:对流动食品摊贩进行集中整治,引导其规范经营,达到划行规市的要求。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排查部署阶段(2014年4月5日-7日) 制定我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分别召开全园部门负责人及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员培训工作,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主体责任,动员部署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对校园及周边区域(100m范围)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并制订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8日-4月15日) 根据上一环节检查的摸底情况,由城希小附属幼儿园牵头,组织创建、综治、巡防、城管、安全等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园周边(100米以内)流动摊贩,抓好整改,确保整顿效果。 第三阶段:整改总结阶段(4月16日-5月20日)

陕西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陕西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章):旬阳县棕溪镇中心学校 工程名称:旬阳县棕溪镇枣园小学综合楼建设及改造工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印

填表说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监督机构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各专项验收应符合要求: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有关安全和功 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提供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 证书。

竣工项目审查表(一) 工程名称旬阳县棕溪镇枣园小学综合楼建设 及改造工程 工程用途综合楼用房 工程详细地址旬阳县棕溪镇枣园社区一组 工程规模结 构 类 型 建筑 工程 70.88万元地上二层地下/ 层总高度7.4m 市政 工程 / 建筑面积444.74㎡ 抗震设防 烈度 6度 设计使用 年限 50年 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日注册监督号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旬阳县棕溪镇中心学校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立平项目负责人吕万洋 勘察单位 单位名称安康市建筑设计院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丙级 263704-kb 法定代表人李颉 项目 负责人 师充明 注册勘察师 证书编号 陕测6100900622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旬阳县建筑设计室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丙级 A261004607-4/1 法定代表人王军 项目 负责人 康晓晋 注册结构工程师 证书编号 6100460-S000 1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安康市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乙级 E261004913-4/3法定代表人梁文耀 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 张红卫 注册 证书编号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陕西旬阳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贰级 A27 2/4 法定代表人杨荣玉 项目 负责人 吴世兵 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陕 261091118960

户外摊点管理制度

户外摊点管理制度 一、设置户外经营摊点的基本条件: 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2、保证设置摊点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 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设置户外经营摊点的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城管局; 2、县城管局会同交警、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 3、经批准设置的户外经营摊点,由县城管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发放户外经营许可证。 三、对户外经营摊点的管理须达到以下要求: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五包”,并与县城管局签订责任书。 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

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 四、对户外经营摊点的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经营,以文明执法感动群众,以良好作风感染群众,以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对早餐、擦皮鞋、水果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摊点,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其他地段摊点一律入室经营,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规范户外摊点集中经营管理,着力解决摊点设置随意性大和存在的散、乱现象。 3、对户外摊点进行随机监督。对户外摊点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实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户外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4、实行监督考评。经批准的户外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严格管理,负责监督考评。 5、建立健全摊点群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有适当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保洁人员。

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摊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摊贩是指:于户外公共场地或商业、住宅等配套场地,设置非固定经营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由下列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权责划分如下: 1、****:办理摊贩管理及受理申请、对销售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 管理。 2、****:负责划定允许摆摊道路区域及相应交通指示、疏导工作。 3、****:制定环境清洁、垃圾处理制度,并负责处理摊贩纠纷。 4、****:对生产、销售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监督。 第四条申请摊贩许可证,应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交住所地****部门。****部门可以采取网上申请、自助打印许可证等便利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应于届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许可证实行惩戒积分管理,超过规定积分的,可以取消许可,或者期满后不再续期。 第五条鼓励发展有地方特色、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符合消费导

向的摊贩设置。 第六条摊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在规定区域及时间段内营业,摊位占面积原则上长、宽不超过5米。 2、营业设备及售卖物品应排列整齐,并保持环境清洁。 3、摊架及设施不得固定于地面,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休业时应将摊架迁离,恢复区域原状。 4、售卖食品的摊贩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应进货凭证。 5、应自备与经营内容匹配的有盖不漏水容器存放废弃物,并随时保持干净。 6、不得使用、存放危险性油料、燃料或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安全。 7、摊贩许可证应于营业时间在明显处展示。 8、不得有妨害卫生、交通、公共秩序、制造噪音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9、在他人商业、住宅区域附近摆放摊位的,应当征得他人同意。 10、其他法律法规及城管部门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因情况变化,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情形,需要暂停或者取消设摊许可的,管理部门应提前公示,并通知到相对固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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