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

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

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

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

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

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

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㈡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三章)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

方位0°-15°15°-30°30°-45°45°-60°>60°

折减系数 1.00.90.80.90.95

(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

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1—3项执行。

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项1—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款1—4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0.8倍。

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时,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东侧建筑的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㈠㈡㈢项规定计算。

㈤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低层条形层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等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南北向布置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8倍。

㈥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6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部门确定。居住建筑有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七)款执行。

(七)低层、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层、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㈠㈡㈢㈣㈤执行。

第十三条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8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布置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单幢高层楼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东西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单幢高层塔楼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由规划部门结合环境情况确定。

㈡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错位,遮挡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24米。

㈢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其山墙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休(疗)养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相邻建筑间距

建筑性质建筑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南向遮挡建筑高度2倍

学校南向遮挡建筑高度2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2倍

院休(疗)养楼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㈡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时,要考虑居住建筑的视线干扰、噪音干扰等问题,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确定,但不应小于13米。

㈢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㈣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之间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多层、低层之间的最小间距根据建筑使用性质,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㈤本条未能明确规定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消防、管线埋设、卫生间距等要求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得插建车库及其它建筑。如确需建设自行车棚等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得超过1.2米(包括绿化种植所需的复土深度)。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四章、第五章)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㈠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表(一)规定。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确定。

表(一)

退地界(米)建筑物低层多层中高层

30-50米高

50-100

米高层

100米

以上

高层

山墙≥5≥7≥9≥0.3H

且≮9

≥0.3H

且≮13

≥0.3H

且≮15

长边≥0.8H

且≮6

≥0.75H

且≮12

≥0.75H

且≮18

≥0.6H≥0.5H≥0.4H

注:H为建筑物高度,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

㈡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五、十六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须

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㈡规定确定:表二

注:退红线起算点以建筑凸出部分为起点(包括阴阳台、台阶、挑檐)。

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红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㈡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沿街建筑物的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应在道路红线外建设。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根据公路交通和绿化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三条沿河湖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四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支线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㈡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㈢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包头机场净空图见附图)。

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紫线和建筑保护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H≤1.5 x(W十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六章、第七章)

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个阶段的规划编制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标志性工程、城市雕塑以及景观视线走廓等景观要素。

第三十二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沿街建筑物,城市雕塑小品等应当进行建筑设计方案竞标,实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景观规划要求。建筑物的造型风格、比例尺度、装修色彩讲求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对建筑物方案技术审查、审批中须充分重视城市建筑景观。

第三十三条本市的钢铁大街、建设路、巴彦塔拉大街、阿尔丁大街、文化路、呼得木林大街、兵工大道(厂前路)、铝业大道(110国道铝厂段)、民主路、团结大街、友谊大街、黄河路、南门外大街、和平路、东西门大街、民族东路、民族西路、富强路、幸福路、市府东路、市府西路、白云路、文明路、沙河街、机场路等25条主要道路,包头阿尔丁广场、包头银河广场、包头站广场、包头东站广场、包头机场广场等5个广场,作为城市景观道路的基本框架。应当在建筑艺术、景观植物配置、亮化美化、通行能力、广告店牌等方面实施景观控制。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城市干道两侧一般不批建住宅楼。对沿街旧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整修,符合景观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改建。

㈡沿街两侧一般不批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市容的附属建筑设施。

㈢公共建筑物沿街立面不得零散设置空调机,民用建筑物沿街立面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沿街立面效果。

㈣沿街建筑不得设置围墙,特殊需要设置的应符合市容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城市各类雕塑的建设应符合城市雕塑有关管理规定,内容要健康、立意新颖、尺度得体、造型优美,形成精品。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立面不得悬挂广告、改变建筑造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城市景

观、城市绿地以及党政机关、文物古迹等。设置广告、灯箱、店招牌应符合相关规定。

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缩小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

第七章城市绿地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附表(三)《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对附表(三)未尽项目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城市各个街区的绿地按规定指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三十九条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建设、同步规划验收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城市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

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应不小于25%。

㈢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绿地率应不小于20%

㈣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下的绿地率应不小于15%。

第四十一条生产性绿地、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生产性绿地面积占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㈡三类工业区周边应建相应的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并根据工业项目类别按规范核定增加防护林带宽度。

㈢过境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小于100米。

㈣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距人畜居聚地不得小于500米,其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小于400米。

㈤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按相关规定执行。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八章、第九章)

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新建、改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符合各阶段城市规划确定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建设程序,城市倡导建设使用综合管沟。

㈡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各类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杆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当按照国家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

㈢城市工程管线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布置。

㈣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采用包头97系坐标和高程系统。

㈤城市道路下的工程管线,布置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下,检修次数少的管线可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㈥各类工程管线从道路中心线两侧方向平行布置,一般应遵循下列排列原则:

道路西、北侧为:给水、供热、电视(通讯)光缆。

道路东、南侧为:燃气、电力电缆、回用水。

污水、雨水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车道下布置。(井盖位置应设在机动车轮距间)。

道路红线大于60米时,可考虑两侧布置相同管线。

㈦城市道路内布置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至另一侧,特殊情况穿越道路时管线段,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成45°角。

㈧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或设施。

㈨城市道路红线内布置的给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200mm,污水管道不得小于400mm。

㈩城市道路红线内架空电力线路上不得设置用户变压器等设备(路灯等公用变压器除外)。

(十一)各类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第三十三条确定的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维修、罩面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

㈡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㈢城市道路横断面包括轨道交通、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根据不同用地类别确定,临商业、车站、影剧院、体育场、码头及大型公共建筑等不得小于4米,各级道路不得小于3米。

自行车道可以和其它非机动车道并建,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4米,自行车道也可以和人行道并建,但与人行道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靠路缘带部分为自行车道,最小宽度为2.5米。

㈣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为20—30米,有条件的主干道按35—50米,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为15—20米。居住区级道路不得小于15米。

㈤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公共活动场所通道,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㈥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一般不得占用行车道,当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22米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有2—3台车位的长度。

㈦应当避免在城市道路成交又口建设人行过街天桥,提倡建设地下过街通道。

第四十四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执行下列规定:

㈠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库)面积指标控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其配建标准按附表(四)执行(中、小学配建停车场(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共绿地替代)。

㈡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停车场面积的1/3。

㈢城市对外交通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以方便过境车辆。

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且相距应不少于100米。

第四十五条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出入口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㈡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停车线不小于80米。

㈢出入口距桥、涵坡道起止点不小于50米。

㈣出入口距公园、学校、残疾人服务的设施的出入口不小于30米。

㈤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当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㈥城市快速干道两侧的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得与干道贯通,应建设辅道。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单位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坡,机动车出入应当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有特别要求的用地和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标准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包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包头市城市规划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表)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附表一)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二)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附表四)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

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

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1=KA

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

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18、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的区域。

19、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 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 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仁KA 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 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目前本市 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岀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岀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 起。 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 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 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我叫包头今年我将是全国最牛逼的城市看完后你绝对不想离开

我叫包头,今年我将是全国最牛逼的城市看完后你绝对不 想离开! 草原铁路2017-02-282评小编说期待大变样后的包头~点击播放GIF/519K新的一年,新的开始,包头的蜕变早在进行中......今年包头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呢?新增车位、机场扩容、城中村改造一大波综合体即将开放......包头真的要大变样了~包头首座立体停车场将投入使用目前,在青山区政府后院,一个巨大的立体停车场已建起来,这是我市第一个立体停车场。据小编了解得知,该处地面原本只能提供60个停车位,新建的立体停车场分两部分,一部分四层,一部分五层,可以提供近600个停车位。据介绍,立体停车场在一层配备有独立的停车设施,驾驶人只要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停车场的电子系统就会自动完成车辆停放工作。该停车场已基本建立完成,并进行了5天试用性测试,效果极佳,待验收合格后就可以投入使用了。目前正在安装立体停车场外墙,预计今年投入使用。包头地铁开工进入倒计时包头地铁迎来大车时代超前谋划带你走进A型车世界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车型的选择无疑至关重要,选型不仅涉及到车辆专业本身,对运行环境、运营服务水平、工程投资等也都有十分显著的影响。包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复之后,经过专家论证,确定包头地铁将采用A型

车。揭开A型车的神秘面纱地铁车型是指铁(城市轨道交通)所用车辆的型号。在国内,地铁车型被划分为A、B、C 三种型号。其中,A型车体宽度为3米,B型车体宽度为2.8米,C型车体宽度为2.6米。一般来说,A型车一节车厢定员310人,B型车一节车厢定员230—250人,C型车定员200人左右。A型车每节有5对车门,而B型车每节只有4对车门。包茂高速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获批双向八车道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22日电(曹桢罗杰)22日,新华网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获悉,G65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改扩建工程已获得批复。此次改扩建将采用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据了解,工程将于3月进行施工单位招标。项目主线全长76公里,估算总投资约为81.29亿元。内蒙古高路公司承建项目贷款50亿元近日已获批。包茂高速公路是我国“五纵五横”综合运输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连接我国华北、西北、西南的纵向大通道。包头机场扩建近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简称“《规划》”),描绘了到2020年民航产业发展蓝图,并提出系列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国续建、新建机场项目74个。梳理发现,这74个项目中,包括7个内蒙古的项目。另外,在改扩建和迁建机场项目中也有不少内蒙古的项目。包头,就是改扩建机场之一。交通综合枢纽霸气来袭包头立体交通综合枢纽项目位于包头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浅谈包头市新都市区规划的一点认识

浅谈包头市新都市区规划的一点认识 摘要:包头市新都市区是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重点建设区域。针对规划在公示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议论观点,文章从新都市中心规划对城市格局影响、建设的经济性以及功能布局等三个方面的进行了简洁明了的论证,阐述了包头市新都市区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及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都市规划认识 Abstract: new capital city baotou city is the new overall planning of the city to determine key construction area. In planning in public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many views about, this article from the new capital city centre for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influence the economy of the structure and the function layout of the three aspects such as the argumentation of simplicit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new capital city baotou city planning the possibi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its significance. Keywords: new urban planning know 包头市新都市区位于新老城区之间,在空间上处于城市的几何中心。从最初的概念设想,到最后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新都市区规划先后历经三届市长、长达四年的时间。其间经过多次调查研究、专家评审和重大修改。2007年,随着建华南路的铺通、科技馆、体育场、会展中心等大型公益型建筑的紧张建设,新都市区建设的大幕正式开启了。 近年来,随着建设步伐的加快,新都市区的宣传常常都会见诸报端,因而,新都市区的规划也越来越被广大市民所熟知和评论。成为非常有代表性的热点话题之一。这其中就有不少对新都市区建设和规划有很多不理解或者说不赞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三方面: 1、认为新都市区规划破坏了包头市原有的城市格局。提出这些疑问的多是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的学者和专家。他们对包头的规划有着非常深的情感。“一市两城、绿地分隔、组团布局”是50年代初包头市新市区建设时确立的城市空间形态。这就是在规划界常说的“包头模式”。经过50多年的实践证明,“包头模式”对于城市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由于本次规划的区域位于“一市两城”的中间,客观上是利用两城之间的空间做文章,因此,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划破坏了包头市传统的空间结构。 2、认为新都市区选址有问题,拆迁量太大,建设成本投入会很高,目前包头市城市建设用地还很充足,因此,建设新区不值当。提出这些疑问的多是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和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详细规划 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规划、村镇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其授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加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任何部门和单 位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

附件 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 (2016~2022年) 一、线网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远景规划由6条线路组成,总长182.5公里,设车站125座,其中换乘车站18座。预计2020年,公共交通系统占城市全方式出行比例达到20%,城市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达到35%。 二、建设规划 (一)建设方案 至2022年,建设1号线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总长42.1公里。 1号线工程自包钢至二里半机场站,线路长约27.8公里,设站22座,投资201.91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1年。 2号线一期工程自新贤城至沼潭南站,线路长约14.3公里,设站11座,投资103.61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8~2022年。 (二)主要技术标准 采用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的B型车,6辆编组。在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深化主要技术标准和运营组织方案。 (三)资金安排 近期建设项目总投资为305.52亿元。其中资本金占40%,计122.21亿元,由包头市财政资金筹措,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采用国内

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四)实施保障 近期建设项目由包头市政府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结合城市开发进程,把握节奏、稳步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包头市地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包头市城市综合管廊试点,统筹规划、协调建设,避免相互制约。与铁路部门保持沟通,尽早稳定城市轨道交通下穿工程和与铁路客运站的换乘衔接节点。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专项规划设计车站周边土地利用和交通接驳,重点控制好车辆段和停车场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重视沿线物业开发,创新轨道交通投融资机制,探索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努力提高运营效率,提升项目整体收益;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附: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示意图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讲解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 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 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1=KA 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 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风环境导向的包头市新都市中心区城市设计_陈宇

□ 陈 宇 风环境导向的包头市新都市中心区城市设计 [摘 要]风环境影响着城市的舒适度、空气质量及建筑能耗等诸多要素,故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应注重对风环境的规划设计。包头市新都市中心区城市设计在充分研究和分析区域自然风环境的情况下,通过建筑布局、道路转向和绿地设计等一系列风环境规划措施对区域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构建独具特色的城市空间,营造舒适良好的风环境,并对设计方案进行风环境分析评价,对后续的城市建设提出引导建议。[关键词]风环境;城市设计;开放空间;包头市 [文章编号]1006-0022(2015)04-0061-06 [中图分类号]TU984.199 [文献标识码]B Wind Environment Oriented Baotou New Central District Urban Design/Chen Yu [Abstract] Wind environment affects the comfort, air quality, energy consumption of a city and shall be highlighted in urban planning. Baotou new central district urban design analyzes natural wind environment, makes planning in architectural layout, road structure, and green space, establishes characteristic urban space, evaluates wind environment, and raises suggestions for future urban development. [Key words] Wind environment, Urban design, Open space, New central district 0引言 城市不但可以依靠天然的自然环境优势,而且完全可以通过城市规划设计人为地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近年来,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人们对自然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气候是自然环境中重要的因素,它主要通过温、风、雨三因子影响人居环境质量。风环境影响着城市的舒适度、城市空气质量及建筑节能,进而影响着人体感官舒适度及健康。 要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城市风环境,就需要规划师对城市各个季节特定的风环境进行分析研究,采取防风、导风等系统化的规划设计手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构建适宜的城市空间形态,解决城市近地面存在的风环境问题,营造舒适的风环境。因此,城市自然风环境对城市规划设计中的道路走向、建筑 排布、建筑组群布局和绿地分布等有着一定的影响。 包头市新都市中心区城市设计关注区域风环境,注重重点区域风环境的营造,目的是提高建成后新都市中心区的环境舒适性,也为今后的建筑节能打下良好的基础,进一步引导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和建筑设计,以保证建成后区域的室内外环境达到最优。 1新都市中心区风环境分析 1.1区域环境特征 包头市北依大青山,南临黄河,气候上属中温带大陆性半干旱季风气候区,冬冷夏热,春季干旱多风,秋季秋高气爽。城区内的哈德门沟、昆都仑河、四道沙河、二道沙河与白银湖等河道水系以及绿地等生态廊道形成了城市五大通风廊,穿插于包钢工业区、青 [作者简介] 陈 宇,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现任职于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网络出版时间:2015-04-20 09:44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28712694.html,/kcms/detail/45.1210.TU.20150420.0944.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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