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

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担任或由牵头行与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

(三)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四)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六)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行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七)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

(八)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

(九)借款人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成员行;

(十)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十一)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

(十二)接受各银团成员行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

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银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二)在贷款续存期间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等。

第十二条副牵头行是指在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

第十三条担保代理行(也称托管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设立的,负责落实银团贷款各项担保、抵(质)押物转让及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十四条银团筹组是指牵头行通过组织、谈判、分销、起草协议、签约等工作,筹组银团的活动。农发行单独作为牵头行筹组银团时,承贷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融资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行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五条银团参与是指银行接受邀请,参与牵头行组织的承诺贷款份额、谈判、签约等银团筹组活动。

第十六条银团参与坚持“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牵头行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第十七条农发行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时,根据拟认购的银团贷款份额,按照单项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和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认购的贷款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银团融资总额的50%。

第三章银团贷款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银团相关协议包括银团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银团可根据需要将银团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合并为一份或两份协议。

第十九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币种、期限、方式、利率、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

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主要用于规范银团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成员行协议等。银团成员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和解释;

(三)银团成员行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及各成员行的角色分配、职责、权利与义务;

(四)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

(五)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银团会议的参加者、召开时间、提议召集会议的权利,决议方式等;

(六)利息和费用的分配,包括利息和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方式和分配方式等;

(七)银团成员行的退出和银团解散;

(八)违约行为及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法律法规要求或银团成员行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协议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

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行。

第二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成员行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主要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二十三条农发行作为牵头行并兼任代理行、或作为参加行并兼任代理行时,在银团相关协议签订后由有权审批行或有权审批行授权的省级分行的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相关各级行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国际业务职能的部门等有关人员和开户行客户经理组成银团贷款管理工作组,履行代理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农发行作为代理行,除应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和材料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备案。如有外汇贷款,应根据相关外管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债登记;

(二)加强银团贷款账户管理,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对银团贷款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三)按提款通知要求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并将文件资料复印件转发各贷款人,落实协议要求的提款先决条件;

(四)办理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银团中设有担保代理行的除外);

(五)负责银团贷款的发放、本息收付和费用收付等工作:

1、按照协议和提款通知书通知各参加行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将款项划至指定的账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督促借款人按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银团各成员行贷款份额比例,分配所收到的贷款本息,并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

3、按照协议中有关费用收取和分配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并将相关费用划付给银团各成员行。

(六)设立并保存与银团贷款协议相关的台帐,并根据银团成员行要求及时提供;

(七)督促银团各成员行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组织或协助牵头行组织银团成员行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关系,沟通各成员之间的信息;

(八)接受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协调与借款人的关系并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

(九)进行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协议约定收集相关财务报表,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及资金营运状况、协议条款执行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价,形成报告,定期向牵头行及各成员行通报;

(十)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

股权变动、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通知各银团成员行;

(十一)发现或知悉借款人存在潜在违约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不利变化,及时书面通知牵头行与各成员行共同协商处理;借款人出现实质性违约事项时,应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事件存续期间,根据协议约定,在书面通知借款人后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或采取其认为必要和合理的行动以保护银团成员行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

(十二)按照银团协议,组织各银团成员行提起并参与银团协议相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争议解决;

(十三)负责银团贷款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十四)按照协议要求,结合农发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银团贷款的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十五)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农发行作为参加行或牵头行(未取得代理行资格的),由有权审批行及相关各级行客户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农发行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协议约定和代理行通知,及时将贷款划入指定账户,按照信贷管理系统的要求实时录入;

(二)根据协议约定、代理行提供的资料和农发行贷后管理有关

规定,配合代理行做好本行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银团贷款整体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三)发现实质性、潜在违约事件或发生重大事项,及时通报上级行和代理行;

(四)要求牵头行、代理行及时提供借款人的经营财务信息资料,在银团贷款发生潜在风险或逾期、欠息等实质风险时,与牵头行、代理行和其他参加行协调一致,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出现不良贷款,积极参与代理行组织的资产保全工作;

(六)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行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发行作为代理行时,不得无偿为其他银团贷款参加行垫付资金,银团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相关费用种类、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和“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相关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相关费用不得通过上浮贷款利率收取。

第二十九条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安排费是借款人专项支付给牵头行用于补偿其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服务的费用,原则上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5%的比例一次性收取。承诺费是借款人用于补偿贷款人在贷

款承诺期内,因借款人未能提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则上按不低于未用贷款余额的0.2%的比例按年收取;代理费是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用于补偿其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费用补偿。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收取。银团贷款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发生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重大变化,需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和流程报有权审批行同意后,与银团成员行共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纳入农发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管理。在银团相关协议签署后,由开户行在系统发起贷款申请,经有权行审批后发放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操作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返回首页| 网站地图| 邮箱登录| 联系我们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 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 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 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 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 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1 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 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 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应根据总厂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编制计划,按照金融部门关于申请借款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总厂向银行借款筹资的种类主要有:信用借款、担保借款、抵押借款、未到期票据贴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管理。 第二章信用借款 第三条信用借款,是总厂凭借自己的信誉经过申请,银行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无须担保、抵押。总厂对于这部分贷款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到期及时归还,切实维护总厂的信誉。 第三章担保借款 第四条担保借款,是由总厂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的独立于借款人的第三方作担保取得的借款,贷款前总厂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向资金状况良好的其他单位联系担保事项,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然后按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以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不会因总厂未按时还贷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抵押借款

第五条抵押借款,是总厂或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并可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一)办理该项贷款前,对于总厂用自己的资产准备作抵押的,先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应经总厂厂长审批确认。 (二)对于用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抵押时,总厂应与第三方按《担保法》的规定签定《担保合同》。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进行抵押时,应与银行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用土地证抵押的到土地管理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到房管局;以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车辆抵押的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到公证处办理。 (四)有关的抵押物在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出售或再抵押,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未到期票据贴现 第六条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总厂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可以用未到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银行资金,办理贴现时,必须经过总厂厂长的批准,并及时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与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就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与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得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就是全行银团贷款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得成员地位 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得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得权利,履行相应得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得职能与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与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就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得银行,就是银团贷款得组织者与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得主要职责就是: (一)发起与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得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得其她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得20%;分销给其她银团贷款成员得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与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就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得金额与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与协调活动得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她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得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得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她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得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得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得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得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得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与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与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得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与贷款使用情况得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就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得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她处置;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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