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与责任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与责任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与责任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与责任

第一章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及其与相关当事人的关系(3000字)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模式与及其服务功能

1、银行网关型第三方网上支付与信用担保型第三方网上支付

2、支付通道型第三方网上支付和平台账户型第三方网上支付

3、独立型第三方网上支付与非独立型第三方网上支付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

有以下几种说法: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中介服务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结合理论中的观点、国外的情况、支付平台的服务功能展开分析,提出你的观点。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1、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付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收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3、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4、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网络通信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5、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平台安装使用的载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资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5000字)

一、沉淀资金的归属及安全保障义务

二、虚拟帐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控制虚构交易套现及洗钱的注意义务

四、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责任

1、网络信息的合法性责任

2、通讯失误责任

3、网络安全责任

(1)信息资料数据安全

(2)交易过程安全

第三章支付错误时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责任承担(8000字)

一、归责原则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强制免责效力

1、本质违法的格式条款问题

2、解释分歧的格式条款问题

三、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

第四章交易一方违约或欺诈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8000字)

讨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何种情况或条件下承担?如果不承担此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例如作为提供证据等。

第三方支付介绍及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比较分析

第三方支付介绍及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比较分析 摘要 第三方支付是我国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解决网络信用方面有重要保障作用。本文先介绍第三方支付系统流程、特点、功能,然后对目前国内四大支付平台的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从中看出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规律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才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推动我国电子支付的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文章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第三方支付系统及发展现状的概述;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特点、功能及作用,第五部分通过对国内四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详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第六部分,对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及提出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的对策建议;第七部分总结。 关键词: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及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国内外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签收物品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收货,可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国内知名物流企业紧密合作,使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更加坚固,进一步防止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提高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效率。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好抓住互联网购物中消费者希望少花钱的心理,在用户交易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利用这种会员免费服务集聚了大量人气,提升了整体用户数量,为企业带来了更丰厚的收入。(二)国内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下图1是艾瑞咨询对2013年第二季度国内支付市场份额的统计数据。2013Q2中国第三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31111020.html,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作者:王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 摘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631111020.html,ki.1009-0592.2018.06.024 一、引言 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网约车的界定 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

法律责任、认定、归责、承担教学内容

法律责任 界定 一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优点在于,从法律的价值标准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不足在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 二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优点在于,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关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为此而付出代价。 三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第二性义务,由于为法律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优点在于,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注: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 法律责任的本质 道义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处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社会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他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在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规范责任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 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一般构成 责任主体 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损害结果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

第三方支付平台

D 实验三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2学时) 1、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格局如何以及各自所占有的市场情况是多少? 2、请同学上网查询目前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大的网上商城采用的有哪些?(列表说 明) 网上商 快钱易宝支付宝Paypal 财付通首信易城 淘宝√ 易趣√ 当当网√√√√ 卓越网银行卡 支付 拍拍网√你认为哪几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最有生命力,会长期生存下去? 我觉得易宝的生命力比较强,会长期生存下去。 (1)如果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安全的在线支付,方便的电话支付,免费的会员服务,为您的手机充植,精彩活动积分奖励。 (2)可以为商户提供:网上、电话、汇款,多种收款方式,支持外卡,让你您的生意做到全球,7*24小时客服,技术支持快速反应,接入更简单,交易更安全,结算更及时! (3)功能有:会员登录安全设置:通过验证图片、提示问题、常用机校验等手段实现的双向安全验证机制,确保用户在任意场所登录易宝网站时的安全。 快捷查单服务:消费者通过此项服务可以方便快捷的查到自己选择YeePay易宝支付的网上购物订单!商户通过接入“快捷查单”功能,为客户提供贴心增值服务,提升服务品质和形象! 自主接入服务:商户可通过自助方式网上注册并使用易宝在线支付服务,不仅可以在线收款,而且还能登录商户系统进行定单管理和交易结算。依托易宝强大平台,确保安全交易,并享受7*24小时客户服务及快捷查单等增值服务。 3、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颁发会对现行的网络支付以及银联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易观国际分析认为,牌照发放后,获得牌照的企业将可接入超级网银,第三方支付企业以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的定制化解决方案,将会逐步向传统企业进行渗透,也将出现从单一产业链的支付服务向跨产业链的融合转移的趋势。支付企业通过整合各种支付产品,为企业进行深度定制化服务,加快资金周转效率,而保险、基金等行业将是一个新的蓝海市场。 一旦涉及到钱,那么这个庞大的支付产业必定摆脱不了银行的介入。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06.02会议征求意见稿)》出台前,仅有支付宝等少数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委托银行每月对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做托管审计,其他公司则会依托三四家银行提供备付金托管与清算服务。而随着今年5月26日首批支付牌照正式发放,一场第三方支付公司挑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 1、重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设备、机械、车辆、厂房、设施、地下管网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本人及他人伤残鉴定达到1-8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含医疗费、理疗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④社会影响程度:事故虽未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但事故本身已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⑤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及人身)超过1万元的; 上述5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可认为定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含1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经伤残鉴定为9-10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1万元不足2万的(含1万元); ④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 3、一般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20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较轻,其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

2000元); ③无社会影响的。 4、轻微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300元不足2000元的(含3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轻微,其治疗费用不足300元的。 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分管部长、承包者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除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下列系数共同承担责任。 A、发生事故部门(车间)主任承担80%责任,扣项目考核分值的80%。 B、承包者代表承担10%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10%。 C、主管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D、安全环保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车间和承包者代表为一人的则承担A与B的共同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班组)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保持现场,抢救伤者。 2、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后果,估算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意见,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1.股东出资瑕疵 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销应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违法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等。 4.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不正当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实际上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脱壳经营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脱离出来另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业务转入新公司,新公司实际上利用原公司资产运作,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耿星律师整理)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201206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 2011年3月26日中午12:00左右,清江村上保四队(向阳渔港后)一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随即赶到。经监控录像显示及向相关人员询问,火灾系由一名叫何××的6岁男孩燃放鞭炮所致。在自救的过程中,消防器材发生问题,导致自救不成功,后消防车赶到但消防水源没有,导致炎热蔓延,使损失扩大。失火仓库的承租人分别是王×、卞×、沈××,其中王×、卞×是直接向房东孙××租用的,沈××是经王×转租的。三人火灾损失据他们自己报约360万元,其中王×报损失约230万元。 由此案例,引发对于火灾案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 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 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 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 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 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 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 是失火; 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 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 不是自然性的灾难, 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 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 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 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 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例如, 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 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 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因 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 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 无法归责于责 任人, 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3. 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 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 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 如纵火构成纵火罪, 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 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 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 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 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 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 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 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 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电子交易量的不断攀升,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广泛地应用。但会计准则并未针对该业务领域制定会计处理方法,这成了会计准则的空白区。 本文以支付宝为例,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业务账务处理的探讨。之所以选择支付宝,是因为它是目前我国交易规模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其交易流程是人们最熟悉的。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独立于消费者和商家的营运商,也是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它与各大银行签约,建立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并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为电子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支付的中转站。 在一个理想的支付系统里,资金的支付转移与相应的账务处理是同步的,即从付款方的贷方转入收款方的借方。但是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由于存在延时交付或延时清算,资金的支付和账务处理是不同步的。买方先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卖方发货并且由买方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货款汇转到卖方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资金不能及时地由买方账户流转到卖方账户,因此出现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 下面以支付宝的交易流程为例,简要描述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首先,买方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并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向支付宝公司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的款项,交易由此产生。其次,卖方收到订单后,一般在1~3天内向买方发货。最后,买方收到商品并在淘宝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支付宝会将款项支付给卖方,此时交易结束。 二、虚拟账户概述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的载体是虚拟账户?它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给买卖双方的交易账户。

虚拟账户分为两类。一类存在于企业集团内部,以集团的银行账户为依托,将企业内部的网络平台与银行提供的系统相对接,企业集团为子公司、内部部 门或项目设立子虚拟账户,并可通过网上银行对这些子虚拟账户进行转账、查 询等操作。 还有一类是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提供的网上交 易账户。用户按照指定程序在网上注册后,即可拥有个人专属的虚拟账户,可 以通过此账户进行充值、提现、转账、查询等,但这些操作都要以客户的银行 账户为依托。以支付宝为例,淘宝用户在淘宝网上按正确程序注册后,将会拥 有一个与淘宝账号一一对应的支付宝账号。在买方购买商品后,如果买方用支 付宝里的余额付款,款项就会从买方的支付宝转到支付宝公司的账户;如果买方直接通过网上银行付款,账款就从买方的银行账户转到支付宝公司的账户。买 方验收货物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公司再将款项转到卖方的支付宝账户,此时 交易完成。从整个资金的流转过程来看,支付宝账户兼具银行账户和会计账户 的功能,如下图所示: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会计处理思路 本文假设交易双方都是企业,按照交易的业务流程与资金的流转,分别探 讨买卖双方的账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科目进行虚拟账户核算,也可以在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关于虚拟账户资金核算的二级科目。在网络交易比较多的 情况下,应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般来说,企业可通过“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科目,核算企业在虚拟账户进行的资金充值、付款、收款、转账等一系列资金转移业务。 2.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付款或转账之前,可以使用虚拟账户的充值功能。由于充值后资金就从企业的银行账户转移到虚拟账户?所以这时应借记“虚拟 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三方支 付公司提供了资金“代管”服务。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最新)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

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有哪些具体内容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有哪些具体 内容 1、我公司以诚信为本、重视合作伙伴,重信誉讲诚信,与客户均能友好相处,共谋发展。 2、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有类似传言,纯属造谣,请不要相信。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是公司对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的一个公示,这一声明明确了公司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公司开展业务的时候更好地履行义务,也使得合作方能够清楚了解公司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超出公司法律责任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能够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法律责任声明明确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范本) 我公司________(名称全称),就与其他公司无法律纠纷事宜在此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以诚信为本、重视合作伙伴,重信誉讲诚信,与客户均能友好相处,共谋发展。 2、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有类似传言,纯属造谣,请不要相信。 3、如本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法律纠纷,我公司承诺愿意为此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签章:公司名称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八年级政治: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违法行为的类别,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违法行为的含义、类别及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制裁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主要讲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基本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含义,教师讲清两层意思,〔1〕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学生比较好理

解;〔2〕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问题学生较难理解。我们应知道法律不但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而且还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二是违法行为的类别,本框的重点。违法行为根据其所违反的法律的类别,一般划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几类。教材分别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涵义作了解释,还列举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表现。三是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讲清什么违法行为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为什么要受到制裁?行政处罚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谁? 教法建议 1、充分利用教材设置的小栏目。为调动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他们可自选小栏目提出的问题,思考或议论自己身边的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分析自己受教育最深的问题。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学生自拟题目收集各种材料,可在教师或同学协作下进行整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增强教学的趣味性、说服力,提高学生对为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制裁的认识。 3、“研究性学习能力”作为重构课程的主线,是超越应试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关键。可采用讨论的形式探究一些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属于第三方的服务中介机构,完成第三方担保支付的功能。它主要是面向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基础支撑与应用支撑服务,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与银行,网站以及商家来做职能清晰的支付。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具有以下优势: (1)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方,可以促成商家和银行的合作。对于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同时对于银行,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提供服务,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成本。 (2)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有助于打破银行卡壁垒。由于目前我国实现在线支付的银行卡各自为阵,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银行卡,这些自成体系的银行卡纷纷与网站联盟推出在线支付业务,客观上造成消费者要自由地完成网上购物,手里面必须有十几张卡。同时商家网站也必须装有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 这样就会制约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商家网站解决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提供方便及时的退款和止付服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在线交易对于消费者而言已经从一个新鲜未知的事物变成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相关调查表明;由于远离拥挤、堵车、排队付款等麻烦且随着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制度的日渐规范和完善的安全保障. 而对于网络商家而言,传统的支付方式如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都需要购买者去银行或邮局办理烦琐的汇款业务;而如果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又给商家带来了一定风险和昂贵的物流成本。因此,网上支付平台在这种需求下逐步诞生。在线支付做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之一,成为网络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网上支付平台是指平台提供商通过采用规范的连接器,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现金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有效避免了交易构成中的退换货、诚信等方面的危险,为商家开展B2B、B2C、甚至C2C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增值服务提供了完整的支持。 国内市场上早在1998年就有了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国内网上支付平台服务比较知名的提供商主要有首信“易支付”、易达信动、云网等。其中,首信、易达信动等平台服务商的服务范围已跨越b2b,b2c,c2c等多个领域,在国内外积累了一定的固定用户数量,占据了先天的业务背景优势。而云网则通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切入点,随着网络游戏在国内的兴起而迅速走红,成为电子支付行业的一匹黑马。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在线交易对于消费者而言已经从一个新鲜未知的事物变成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相关调查表明;由于远离拥挤、堵车、排队付款等麻烦且随着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制度的日渐规范和完善的安全保障;更多的消费者正在走出国美、家乐福等大型商店超市,在易趣、淘宝等线上通道进行在线购物。 而对于网络商家而言,传统的支付方式如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都需要购买者去银行或邮局办理烦琐的汇款业务;而如果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又给商家带来了一定风险和昂贵的物流成本。因此,网上支付平台在这种需求下逐步诞生。在线支付做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之一,成为网络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网上支付平台是指平台提供商通过采用规范的连接器,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现金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有效避免了交易构成中的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9-08-08T17:03:21.6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作者:王舒 [导读]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自贡 643000)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法律地位;运输服务 1.网约车的认定和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拥有三种主体类型的租车市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非法经营出租车,而依照现有规定来看,前两类是属于合法经营主体。交通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网约车经营模式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交通服务平台和供需信息平。因此,网约车可以被定义为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以司机和乘客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通过手机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车辆出行的智能运输服务模式,即当前国内出现的滴滴等典型平台。 网约车经营模式中最重要的存在基础是四方协议模式,其法律依据是在四个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协议关系,也就是说首先乘客会通过手机客户端登录软件服务平台,并根据自身出行需求发布用车订单,而平台会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信息技术优势,将这些乘客订单发布到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再由他们按照不同需求来及时调动车辆与司机来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在当前运营中处于实质上“人车合一”,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状况,究其根本还是由于车辆与驾驶服务相分离所致。“人车合一”具体表现为私家车车主与车辆在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并运营,“人车分离”则体现在软件平台将注册的私家车与车主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会通过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各订单驾驶员。 2.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 认定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的基础和关键就在于厘清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滴滴出行相关案件来看,目前我国对此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和看法。第一,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居间关系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而,部分事务部门认定滴滴平台仅向司机提供信息交换服务,承运合同主体就是司机与乘客,在合同被履行之后,平台会作为居间人收取信息服务费用,所以认定网约车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第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持该观点的部门和学者认为滴滴平台和司机只存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而没有人身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相对松散、自由的用工形式,司机对于自身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接单等都拥有较大自主决定权,其报酬也是依据接单数量来计算,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也是由司机提供,运营过程中出现交通违规等情况就应当由司机担责。第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基于承揽关系概念来看,承揽为劳力的租赁,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任务,并交付劳动成果,由定作人给付价金的行为。其认定滴滴平台为发布任务者,而司机为独立承包人,有为平台提供特定运输劳务之特征,这样来看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的外观,但实际中又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方式的特殊性,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应当由民法与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来调整。第四,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社会化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因而,支撑该观点的理由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均具有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能够形成劳动关系。结合实际来看,滴滴平台管理着这些司机,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指示他们工作,并且滴滴平台可以从司机劳动中获取利益,该利益与司机工作量相关,平台会给予司机相应合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有效构成了平台线下服务,因而平台应对司机在服务中的营运安全负延伸保护义务,该观点大大强化了平台对司机和乘客的法律保护。 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责任主要指其对司机的责任与第三人责任。1、对司机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有合作协议,双方均负有一定法律义务,由二者之间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认定,其所负有的责任类型、程度、范围都将有所不同。我国目前主要是从合作协议角度和用人单位角度来认定网约车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在合作协议关系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故对司机负有风险告知义务,包括规则风险和职业风险,即平台规章处罚制度,以及二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等,若司机接受该风险告知,就应当在运营过程中自担风险。当平台违反风险告知义务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司机就将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益,包括保险、工伤等。2、第三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合作协议中承担违反规则风险义务的连带责任,并且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其与司机之间的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应当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该合同是第三人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而订立,因而第三人有权向网约车平台请求救济。另外,当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其对第三人负有雇员替代责任。若司机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害,则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司机在执行任务之外致人损害,则由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平台未尽到对司机选任监督之必要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4.不足和建议 4.1 不足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由于非合同化、低门槛准入标准因素的影响,致使二者之间法律关系不够明晰,认定居间关系将无法体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特征,而劳务关系虽能够表现一体化特征,但没能完全突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形式。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使得平台对司机监管不严,现有的实名验证注册、运营安全保证等都存在较大漏洞。同时,参与行为的主体之间权责利不够明确,大大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约车司机法律身份的规定缺失,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利益的保障责任不能落到实处。 4.2 建议 首先,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性,重点落在责任与利益对等方面,最好采用对现有法律体系变动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法律解释成本最小化。其次,为避免网约车平台出现偿还能力不足,或是破产等情况,应当要求其为乘客购买足额保险,尽管目前有要求网约车平台对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但实践中并未对保险最低额有具体规定。最后,在认定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关系时,应结合共享经济时代背景,司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最大限度发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司机“劳动者”身份交由私法主体自治的作用,适度放宽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障司机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287. 2]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J].法学论坛,2016,31(01):89 3]周丽霞.规范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思考——基于美国对Uber商业模式监管实践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7):21. 4]王太高,任海青.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立法规制之构想[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8(03):124-131. 5]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1):25. 6]马树娟,罗聪冉.网约车审核难题凸显[N].法治周末,2015-12-02. 7]夏利民,王运鹏.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06):102-110. 8]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J].三明学院学报,2016,33(05):71-75. 9]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85-38. 10]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35(01):157-164. 11]周汉华.论互联网法[J].中国法学,2015(03):20-37. 12]刘天慧.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C].经济.法学研究,2017. 作者简介:王舒(1994.06-),女,四川省达州人,自贡市自流井区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

论使用伪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行为 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 在金融服务中,银行卡的广泛使用,以及“银联”功能的开通,在给交易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银行卡也面临着被犯罪行为侵犯的风险。在不断发生的针对各种银行卡犯罪中,有人专门针对储蓄卡(磁条卡)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储蓄卡,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储蓄卡,利用“银联”功能在ATM上取款。因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又不断的引发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要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就必须弄清楚该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这种联系是否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 我们知道: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是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但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前,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却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发卡银行还是持卡人先行承担?这是在此类民事纠纷中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各不相同。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1、认为应当由发卡银行先行承担;2、认为应当由持卡人先行承担;3、认为刑事案

件尚未侦破,应当终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侦查结果来决定民事案件的审理。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在刑事案件侦破以前,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究竟应当由谁先行承担呢?我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侦破以前,或者犯罪嫌疑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发卡银行承担。 我们假设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作如下法律分析: 我们知道:银行吸纳储蓄存款是金融业务项目之一;银行储蓄存款又是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之一;银行贷款是基于《贷款合同》,在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建立起来的借贷法律关系;但银行储蓄在银行与储户之间建立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只有首先弄清储蓄关系的性质,才能正确处理因储蓄存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一、储蓄关系的性质。 储户向银行发出愿意将自己所有的现金存入银行的要约表示,而银行对此要约作出同意接受的承诺表示,并在储户完成了现金交付以后,银行为储户办理存折——即《存款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按期支付存款利息。储户如果选择活期存款,则可以随时要求银行还款,银行则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立即还款付息;储户如果选择定期存款,则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作者:邓可人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 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 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

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共识,而涉及私家车模式的纠纷仅有23件。结合我院公开审理的两件网约车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统计私家车模式的判决书共计25份,并从中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下:(一)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呈现出案情各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导致法官审理难度大。从案由来看,25份判决分为合同和侵权两大类,侵权类纠纷占19份,其中18份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仅有1份为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纠纷;其余6份为合同类纠纷,包括合同纠纷1份、服务合同纠纷3份和运输合同纠纷2份。 从案情类型来看,三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一为乘客主张平台服务过程中实施欺诈,要求返还车费并赔偿损失;其二为驾驶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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