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重点

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重点
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重点

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

【作者】金泽刚【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其中多数属于结果犯,加强对结果犯的研究对理解和适用新刑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从犯罪既遂的角度理解结果犯这一概念,并且根据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既遂的特点不同,把结果犯分为普通构成的结果犯和特殊构成的结果犯。针对不同类型的结果犯和犯罪行为自身的特点,作者对新刑法规定的结果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普遍的探讨。【关键词】结果犯/普通构成的结果犯/特殊构成的结果犯/既遂形态结果犯是刑法学界较有争议的一个概念。大陆法系学者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观点:一种观点把危害结果与犯罪既遂密切相关,认为这类犯罪的构成必须有危害结果发生,否则是未遂犯。我国台湾学者多持这种观点。如有人认为,结果犯,亦称实质犯,是指除实施一定之行为外,还须以发生一定之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注:参见陈朴生著:《刑法专题研究》(1988年版),第156页。)。又有人认为,“结果犯又称为实质犯或实害犯。即指犯罪构成要件,除一定之行为外,更须有法定之结果发生者而言。刑法上大多数之犯罪,均属此类。此类犯罪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未发生法定结果者,称为未遂犯”(注:参见《云五社会科学大词典》之《法律学》部分,第335 页。)。还有学者以区分结果犯和举动犯作为犯罪的分类之一种,认为结果犯的构成要件以结果之发生为必要,而举动犯一经着手实行,其罪即属成立,不以结果之发生为必要;只有结果犯处罚未遂犯,举动犯不发生未遂犯问题。但并非谓“实质犯与结果犯又形式犯与举动犯之犯罪形式完全一致”(注:参见蔡墩铭著:《刑法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修订第10版,第69—70页和第84—85页。)。日本学者认为,“结果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始成立该犯罪。例如杀人,除有杀人的行为外,尚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始成立杀人罪,否则可成立杀人未遂罪”(注:参见[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8—289页。)。应当注意,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看来,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成立是一致的,其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犯为模式,若处罚未遂犯必须作特别规定,故原则上讲,成立犯罪也就成立犯罪既遂。另一类观点似乎不把危害结果与犯罪既遂相关联,仅仅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与结果或对象之间的关系界定结果犯,如有的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时间间隔为标准,若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有时间间隔则为结果犯(日本的平野龙一在《刑法总论1》中主张);有的以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体对象为标准,其要求侵害具体对象的犯罪为结果犯(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页。)。受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犯这一概念也存在明显不同的理解。通说认为,犯罪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例如,有的认为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注: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 169页;赵秉志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7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6页。)。有的认为,所谓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的犯罪。而且,一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构成既遂罪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还必须是法定的,至于它与犯罪人预期的危害结果是否一致不影响结果犯的成立(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469页。)。该观点显然沿用了大陆法系学者的观点。对以上通说提出异议者也有不少,他们的主张主要是在区别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基础上,以成立犯罪是否必须具备犯罪结果这一要件来界定结果犯,如有的学者认为,不要求发生犯罪结果就成立的犯罪是行为犯,要求发生犯罪结果才能成立的犯罪是结果犯。这样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可以告诉我们,哪些犯罪的成立要求发生犯罪结果,哪些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犯罪结果。行为犯与结果犯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不能以案件是否发生犯罪结果为标准(注:参见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5—517页。)。类似观点还有,“所谓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并且实际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所成立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而非衡量既遂与未遂的标志。该观点进而认为,通说的结果犯不过是“结果既遂犯”(注:参见段立文:《结果犯与举动犯术语探略》,《现代法学》1991年第 6期。夏勇在《犯罪结果的类型》一文中(《青年法学》1985年第1 期)及肖渭明在《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一文中(《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4期)也持此观点。)。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指出,结果犯“是指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发生的损害或危险结果分离的构成要件”。该观点还认为,因果关系只对结果犯具有意义,对于行为犯没有意义。行为犯的既遂认定限于认定行为存在本身,终了的未遂与既遂在行为犯中的意义是相同的(注:参见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4页。)。这一观点显然也与上述大陆法系刑法学者的主张无异。如何正确界定结果犯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要确立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标准。以上三种观点,以前两种最具代表性,为了研究方便,可把前者称为既遂标准说,后者称为成立标准说。笔者基本赞同既遂标准说,现阐明以下理由:(1 )以结果论责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续下来的刑法观念,既遂的结果发生说(即以发生法定犯罪结果为既遂成立的标志)就是这一观念的反映。虽然笔者并不赞同此说,但许多犯罪的确是以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判断既遂的标准。将这类犯罪归于结果犯之列,合乎传统思维观念。又由于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确立上述观念对研究和处罚既遂犯具有现实意义。(2 )虽然我国刑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分则对法定刑的设置则是以处罚既遂犯为标本的。这就是说,立法者在给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必须考虑该罪既遂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于是,依既遂标准说研究结果犯和行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规律,有助于法定刑体系的协调一致。(3)根据成立标准说,结果犯只限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少数直接故意犯罪,这势必导致有的犯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如就杀人罪来说,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犯,间接故意杀人是结果犯,于是该罪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又依据刑法条文对杀人罪无死亡结果的规定,该罪应是行为犯。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4)就犯罪构成和犯罪既遂的关系而言,犯罪构成是基础,犯罪既遂是最充分实现了的犯罪构成。表面上看,成立标准说强调犯罪构成的作用,实质上这是把犯罪构成过于简单化的观点。相反,既遂标准说是在运用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确定对既遂犯的处罚,是罪与刑的结合,其价值取向更加合理。当然,如何准确地表述既遂标准说,还有值得进一

步探讨的余地。依笔者之见,用“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来表述结果犯的概念就不甚准确。因为实际上大多数结果犯在刑法条文中并无“法定结果”,如刑法第2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就没有规定出犯罪结果,其标志犯罪既遂的结果是根据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侵害的对象是人体)解释或推断出来的。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标志结果犯成立既遂形态的犯罪结果一一规定出来。只有对那些标志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的结果,法律才予以具体规定,这类犯罪其犯罪构成和成立既遂形态的条件是相同的。到这里,笔者把结果犯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它是指不仅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这里的特定犯罪结果既包括法定的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包括根据该罪的构成特征推定的犯罪结果(注:虽然过失犯罪被认为是结果犯的一种,但由于笔者持过失犯罪无既遂的观点,故将过失的结果犯排除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外,所称结果犯都是指故意犯罪的结果犯。)。虽然结果犯都是具备以上共同特点的犯罪类别,但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它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以及危害结果对它们成立犯罪的意义不同,还可以将它们作出进一步划分。如上所述,有的结果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找不到标志其既遂成立的危害结果,需要对其加以解释和推断。这是最常见的一类结果犯,我国1997年刑法大约规定了130 多个这样的结果犯。笔者称这类结果犯为普通构成的结果犯;有的结果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已标明标志其既遂成立的危害结果,不需要也不能对其作其它解释或推理,这是较为特殊的一类结果犯,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两个此类结果犯(第126条规定的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和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1997刑法则规定了大约40多个这样的结果犯。笔者称它们为特殊构成的结果犯。下面再来分别论述结果犯的既遂形态。(一)普通构成的结果犯的既遂形态研究普通构成的结果犯的既遂形态关键在于对决定其既遂形态的特定的犯罪结果的认识。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不过此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还是决定犯罪既遂的结果,亦或是其它意义的结果,这需要具体分析。犯罪既遂的认定是建立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前提下,再来进行价值评判的。如果已经发生的犯罪结果足以标志着犯罪得以最充分的实施,那么此结果就是标志犯罪既遂的特定的犯罪结果。在某种犯罪发生以前,当然是可以对此特定结果加以设定和预测的。因为既遂犯是社会危害最严重的犯罪形态,立法者在为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应当考虑到刑罚的限度与此相适应。而犯罪在何等程度是实施得最充分,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自身的特点以及它所侵害的对象(注:笔者认为,结果犯都有犯罪对象是不容置疑的。)的程度。例如,若犯罪行为是盗窃,那么标志既遂成立的特定结果就是要实际控制或占有所盗窃的对象;若犯罪行为是伪造,那么标志既遂成立的特定结果应是所伪造的对象已经完工。犯罪行为的特点往往限制着犯罪对象的范围和要求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程度,从而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例如同样是以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为对象,买卖行为成立既遂要求买卖双方以此对象为标的的交易活动得以完成;而毁灭行为成立既遂则要求犯罪人将此对象损毁,使其丧失使用功能。此外,同一罪名可能包括多个选择性犯罪行为,犯罪人实施不同行为时,其成立犯罪既遂要求的结果是有区别的。比如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罪名包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不同特点的行为,实施其中任何一行为,均构成此罪。但分别实施这些行为成立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无疑是不同的。笔者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对普通构成的结果犯的既遂形态作以下具体分

析: 1.买卖、销售、出售、收买、收购、贩卖型行为的结果犯。如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买卖核材料,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贩卖毒品,出售出入境证件,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等。以上犯罪要求行为人与非法交易人完成交易活动(不仅是达成交易协议),才成立犯罪既遂。 2.盗窃、劫持、抢劫、掠夺、获取型行为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绑架,抢劫,劫夺被押解人员,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等等。以上结果犯罪要求行为人控制、取得或占有犯罪人侵害的对象,才成立犯罪既遂。 3.伪造、变造、制造、制作型行为的结果犯。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发票,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货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制作淫秽物品牟利,商检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等等。以上结果犯要求行为人假造或制作、制造的证件或物品已经完工,形成制成品,才成立犯罪既遂。 4.损毁、损坏、破坏、毁灭型行为的结果犯。如破坏生产经营,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破坏界碑、界桩,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故意损毁文物,非法毁坏珍贵树木,等等。以上结果犯要求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严重损害,使其失去部分或全部价值,才成立犯罪既遂。 5.提供、转让、赠送、运输型行为的结果犯。如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非法私赠文物藏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转让武器装备,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毒品,等等,这些结果犯要求犯罪人的对方收到或接受有关物品,才成立犯罪既遂。 6.杀害、伤害型行为的结果犯。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战后残害居民,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等。这些结果犯要求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对象严重受伤或死亡,才能成立犯罪既遂。 7.骗取、拐骗型结果犯。如拐骗儿童,招摇撞骗,骗取出境证件等。这些结果犯要求发生受害人遭受蒙骗后,服从犯罪人的意志,自愿交出被骗之物或让犯罪人带走儿童的结果,才标志其犯罪既遂的成立。 8.走私型行为的结果犯。我国刑法分则在第三章第二节规定有10个罪名的走私罪,都属于普通构成的结果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数额结果犯)。另外,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走私毒品行为当然可单独构成走私毒品罪,也属于走私型结果犯之列。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破坏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危害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国际性犯罪,自建国以来一直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在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进出口货物、物品。其进行犯罪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应当根据不同行为方式确定是否是犯罪既遂形态。具体说来,走私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方式。现分别探讨它们的既遂形态:(1)不经海关非法越境走私。这时要分析不同越境方式认定是否既遂。如果是陆路走私,应以走私物逾越国(边)境进入我国境内之状况为既遂;如果是海路、空路走私,则以装有走私物的船只到达我国口岸(靠岸说)或者航空器在我国机场着陆(着陆说)之状况为既遂形态(注:参见张明楷:《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几个问题》,《广东法学》1994年第4期。)。(2)通过海关以假报、伪报、藏匿等手段蒙混过关。这时应以办理完过关手续为犯罪既遂。(3)

后续走私。即行为人在合法过关后,将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非法销售处理。这时应以非法交易活动完成为既遂形态。(4)间接走私。即行为人向走私犯罪人非法收购走私物,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运输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参照前面的分析,这些方式的走私犯罪的既遂形态不难确定。另外,还有一些结果犯,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犯罪数额或数量来反映,可称之为数额犯和数量犯。前者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指向一定数额犯罪对象的犯罪,它以侵犯财产经济价值的大小为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后者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指向一定数量犯罪对象的犯罪,以犯罪涉及违禁物品或相关财产资源的客观数目为衡量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如果不足一定数额或数量,数额犯或数量犯均不能构成,更谈不上犯罪既遂。如果某一犯罪的构成可以不涉及一定的犯罪数额或数量,那这一犯罪就不是数额犯或数量犯。由于数额或数量大小可以作为犯罪情节加以考虑,要注意把这些犯罪与某些情节犯区别开来。如刑法第158条到第160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都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这里的“数额巨大”只是包括于“严重情节”中的一种而已,把这三个罪作为情节犯理解更合理。同样地,第268 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是情节犯。针对犯罪的不同客体与对象设立数额犯和数量犯无疑是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我国1997年刑法大约规定了50余个这样的犯罪,成为数量众多的一类结果犯,有必要加以重点分析。我国刑法对数额犯和数量犯的立法方式有以下五种:(1 )概括数额法。它一般是用“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标明数额犯要求的犯罪数额。这一方式只提供一个概括性标准,有关数额的确定有赖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敲诈勒索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各种诈骗犯罪等。(2)具体价额法。即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出具体犯罪数额。如根据第149条规定,各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共有9个罪名)都可以是数额犯(注:这些犯罪有的还可以是危险犯,如生产、销售假药罪;有的还可以是特殊构成的结果犯,如生产、销售劣药罪。),构成这类犯罪的犯罪数额必须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又如第203条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罪,必须是逃避追缴欠税款达1万元以上。第383条、第386 条规定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也是这种立法例。(3)比例数额法。即按照一定比例明确犯罪数额。例如,第201 条规定的偷税罪要求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 万元以上。由于本罪还受具体偷税额的限制,故该条的规定尚不属纯粹的比例数额法。(4)概括数量法。这是用“数量较大”来表述数量犯所要求的犯罪数量的立法方式。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以及第 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都是这种立法例。(5)具体数目法。这是直接规定犯罪对象具体单位量的立法方式,见之于我国刑法第 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第351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前者具体数目为鸦片 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后者的具体数目为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对以上数额犯和数量犯的犯罪既遂形态的认定,仍然应当根据各个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的特点区别对待。(1)生产、销售、出售、买卖型行为的犯罪。其既遂形态以商品已经售出或买卖行为已经完成为标志。例

如,如果行为人生产劣药之后,正在和购买者商谈价格时被查获,不能成立数额犯既遂。(2)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私分、敲诈、贪污受贿型行为的犯罪。其既遂形态以合乎法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已被行为人控制或占有为标志。如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人一经把退税款骗出就成立既遂。(3)伪造、变造型行为的犯罪。其既遂形态应是所伪造或变造的一定数额物品已经完工。如伪造的货币已经完成全部制作程序并可非法使用即是既遂。(4)使用、挪用、占用型行为的犯罪。其既遂形态以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被行为人依其非法目的加以利用为标志。如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一旦把本单位一定数额的资金转借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就是本罪既遂形态。(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型犯罪。这二者是较为特殊的数额犯,只要构成犯罪,即为既遂形态。(6)运输、走私型行为的数额犯。如运输假币和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既遂形态的认定如同上文有关论述。最后,笔者认为,对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既遂形态应予以区分。前者以将非法砍伐一定数量的林木盗出林区为既遂,后者只需将一定数量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伐倒就可成立既遂。(二)特殊构成的结果犯的既遂形态特殊构成的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这一条件对于犯罪既遂形态的成立也必不可少。因此,对这类结果犯的既遂形态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对于法定犯罪结果应具有何等内容的认定。笔者认为,由于犯罪结果具有客观性强的特点,立法确立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带有明显的客观主义色彩。尽管如此,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尊重犯罪结果的应有含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类结果犯成立犯罪既遂所要求发生的犯罪结果可以归结为若干类型,它们主要有: 1.概括的结果。这种结果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外延十分广泛,既可以是人身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战斗遭受失败或者挫折等。具体表述方式有两种:第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后果严重的。如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284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368条第2款规定的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77条规定的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等等。第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失或较大损失的。如第186 条规定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8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90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403 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2.具体的结果。这类结果较为具体,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限于一定的范围。如有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有的是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如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有的是某种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如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有的是造成某种资源的破坏,如第342条规定的非法破坏耕地罪,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还有的是对作战造成危害,等等。3.复杂结果,即既有具体的结果,又有概括的结果,二者应同时具备。如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的犯罪结果除了“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外,还须“后果严重”。第288 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要求的犯罪结果是“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这类结果犯既遂的评价,首先应确定是否发生具体结果,在此

基础上,再确定是否有属于概括结果的事实发生。可见,立法者对于这些犯罪的构成和既遂形态的要求严于前列结果犯。 4.除了特定结果条件之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六个这样的结果犯。在判断这些犯罪的构成或既遂时,一般是先分析情节条件,再分析结果条件。当然,在分析情节条件时,应当把结果的因素排除在外,否则就是不合理的重复评价。它们的犯罪结果,有的较为概括,如第250条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第443条规定的虐待部属罪等;有的则较为具体,如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还有的犯罪结果除要求一定具体结果外,还受到概括结果的限制,如第290 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要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又须造成严重损失。很显然,立法者对这些犯罪的构成及其既遂形态的要求是最严格的。必须加以说明的是,笔者认为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具有的犯罪形态(过失犯罪无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之分),因此,研究某种犯罪的既遂形态必须以该种犯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为前提。而对以上特殊构成的结果犯是否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是有较大争议的。新刑法实施后,不少学者认为,这些犯罪的行为人对法定的结果大都只能持过失或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笔者则认为,新刑法确立的这类犯罪最大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其主观方面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其中,有的罪主观罪过较为明显,只能是直接故意,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其它多数罪的主观罪过的确不甚明显,从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态度来看,一般表现为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但不能排除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明知或不顾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有意实施违法行为,终于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决不能认为只有犯罪目的与实际结果相同才是直接故意犯罪。即使行为人所认识到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较小,而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大得多,只要二者在性质上一致,实际发生的结果没有超出行为人的认识范围,仍然应以直接故意犯罪论处。例如,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行为人虽然并不是希望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但其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必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故本罪的主观罪过一般为直接故意。再比如,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不具备贷款条件,贷款之后肯定没有归还能力,但为了得到一定的非法利益,或者出于朋友感情,仍给予对方贷款,最终造成了国家贷款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同样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实际上,特殊构成的结果犯的犯罪主体大都为特定职业的主体,他们对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区分他们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对于定罪(包括犯罪形态)而且对于量刑也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还有一个与此相联系的问题,那就是这类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笔者认为应该存在。如为了生产、销售劣药大量采购劣药原材料,但在劣药尚未投产前被有关部门查处。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这种行为应该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预备犯。至少在理论上这类结果犯有其未完成形态存在。最后,如何区分这类结果犯和过失犯罪以及这类犯罪中的某一罪名何时是直接故意犯罪、何时又是间接故意过失犯罪,的确尚待刑法学界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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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意识形态知识 什么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一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系统的思想观念,代表了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包括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利益,又反过来指导这一阶级或集团的行动 意识形态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一般和特殊两个方面来认识: 意识形态工作又称做思想上层建筑相关方面工作。 意识形态是一个由政治思想、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所组合而成的观念系统,它为经济基础服务。意识形态工作的就是要给人们一种信心,让他们相信,自己走的道路是正确的,对于中国来说,我们的意识形态就是坚持独立自主,走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能一味模仿学习西方的价值观,我们有自己的文化有自己的制度,不必去跟着西方的意识形态走。所以意识形态工作就是做好思想宣传工作,辅助其他工作展开。 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的区别: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 , 一是西方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威胁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各种社会思潮影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认同。 三是苏东剧变削弱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仰。 四是发展主题与现代化目标淡化了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 五是多元价值取向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

六是信息网络化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控制力形成挑战。 怎样抓好我国当前意识形态工作 第一,要清醒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从社会结构说,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的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统一体。其中,作 在世界社会主义阵营内的苏联的解体、东欧的演变就是有力证明。 第二,要科学把握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形势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意识形态领域面临世界范围社会思潮激荡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正确认识和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形势极为重要。要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这些年来的总形势有个全面判断。

“意识形态”概念辨析.

意识形态”概念辨析 “意识形态”概念辨析王晓升 【专题名称】哲学原理【专题号】B1【复印期号】2010年06期【原文出处】《哲学动态》(京)2010年3期第5?12页【英文标题】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Ideology" 【作者简介】王晓升,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关键词】EE32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8862(2010)03- 0005-08 不厘清意识形态概念,就不能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不能正确地理解意识形态斗争的性质和特点,就不会采取正确的方式来进行意识形态的斗争。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我国,意识形态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意思上混淆使用,这不仅造成了理论上的困难,而且也引起许多实践上的失误。在这里,我们区分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揭示其涉及的不同范围,并指出一系列意识形态副现象。一作为意识形态的虚假意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意识形态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假意识。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虚假意识。但不是所有的虚假意识都与意识形态有关。我们至少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虚假意识。第一种类型的虚假意识是对自然状况所产生的虚假意识。这种虚假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被称为是错误的,而在科学中被称为与真理相对的谬误。第二种虚假意识是对社会状况产生的虚假意识。人们有时把一切虚假意识都看做是意识形态,把虚假意识和意识形态等同起来。这样来理解意识形态,实际上仅仅从认识的维度来理解意识形态,而忽视了意识形态中的社会政治维度。按照这样的意识形态概念,我们生活中的一切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看做意识形态。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正确意识都是相对的,都包含了错误的可能性,都可能成为意识形态。为此,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概念中还应该包括一个社会政治的维度。那些服务于特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的虚假意识属于意识形态。因此,无论对自然现象还是对社会现象的虚假意识都可能是意识形态。古代社会的统治阶级运用对自然现象的虚假意识来为他们的统治服务,于是这种对自然现象的虚假意识便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只有为特定社会集团利益服务的虚假意识才是意识形态,而那些不是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假意识就不是意识形态。按照这样的理解,自然科学研究中所产生的那些虚假意识如果仅仅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原因而产生的,那就不是意识形态。只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便不要求科学家为他的科学研究中的错误结论承担政治责任。当然,科学家的错误看法可能被一些人利用来为其政治利益服务,那么我们说,这种虚假意识本身并不是意识形态,而是被用做了意识形态。但是,当科学家由于社会集团利益上的原因而产生了虚假意识,那么这种虚假意识就属于意识形态了,比如,文化大革命期间某些科学家为了政治上的目的而提出的错误观念。因此,对自然科学领域中所出现的虚假意识,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在这里特别要把由于政治原因而产生的虚假意识和由于认识原因而产生的虚假意识区分开来。对于由政治原因产生的虚假意识,我们只能用政治的方法来解决,比如我们要给科学家提供不受政治权力干扰的科学研究氛围。一般来说,自然科学中所产生的虚假意识大多由认识原因引起的,并不是自觉地为特定利益集团而提出的,这些虚假意识大多不是意识形态。我们的意识形态斗争并不扩展到这个领域。在社会现状的认识上所产生的虚假意识情况就复杂得多了。一般来说,仅仅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而对于社会现状产生的虚假意识,不应该包含在意识形态之中,而只有那些由于社会集团利益上的原因而产生的虚假意识,才是意识形态。但在社会

什么是意识形态

什么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属哲学范畴,可以理解为对事物的理解、认知,它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它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意识形态不是人脑中固有的,而是源于社会存在。人的意识形态受思维能力、环境、信息(教育、宣传)、价值取向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同一种事物的理解、认知也不同。 意识形态(英文:Ideology,也写作"意识型态")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孔迪亚克的学生特拉西(Destutt deTracy)创制了"意识形态"这一新概念,试图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拿破仑称帝之际,发现欧陆的哲学家多数对他有所批评,高傲的拿破仑遂以"意识形态家"轻蔑地称呼他们,之后在言语的使用上,"意识形态"偶尔会表现出负面的意涵。在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的系谱上,其可追溯至柏拉图《理想国》中的"高贵谎言"(the noble lie)的思想。 意识形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象、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比如世界观),存在于共识与一些哲学趋势中,或者是指由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一组观念(这是马克思主义定义下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神秘特殊的意识形态)、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内容,它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各以特殊的方式,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 意识形态按其阶级内容和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形态即生产关系可分为:奴隶主意识形态、封建主意识形态、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无产阶级意识形态。 每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都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集中反映该社会的经济基础,表现出该社会的思想特征。每个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是复杂的,往往存在3种不同的体系: ①反映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并为其服务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 ②反映已被消灭的旧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意识形态残余。 ③反映现存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并为建立新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服务的新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的主要内涵和特征

意识形态的主要内涵和特征 主要内涵 意识形态一词出现之初,是一个纯粹的学科名词,无涉于价值判断。1796年,法国哲学家特拉西把意识形态定义为“观念的科学”,是一种哲学研究。在文义上,ideology一词是由“观念”(idea)和“学科”(ology)两字结合而成。特拉西尝试探索内在思维和观念的起源,希望意识形态此学科最后能和动物学、生理学一样,享有同样的学科地位。 一开始,意识形态一词并不引起很多人的注意,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用“意识形态”来概括“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精神现象”后,该词才在东方流行起来。与此同时它的内涵和指涉陷入了混乱的状态:大多数学者都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对它进行定义,使得它越来越偏离特拉西的原意。许多学者将它同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文化认同联系起来,指涉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价值凭依,而为了实现统治,这种凭依可以是扭曲事实的。 马克思、恩格斯将意识形态看成“虚假的意识”与“观念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意指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马克思所理解的意识形态是具体社会中人对物质实践的一种理解和把握,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种理解和把握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即“虚假性”。从意识形态的功能上看,它们都在真实地维护自己的生产关系、既有的社会秩序和剥削利益。意识形态主要是受阶级性制约的观念形态,也可以说是反映阶级的社会利害关系的思想体系,是一种自我欺骗或欺骗他人的思想观念或理论体系,是一种虚假的、颠倒的意识,是对颠倒的现实的反映。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维持统治阶级的统治——它的目的不是揭示现实生活的真相,而是竭力把这种真相掩藏起来,以维护它所支持的统治阶级的统治。 曼海姆试图将社会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原貌区分开来,于是就有了“知识社会学”。曼海姆对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意识形态”内涵和指涉进行整理和分析后指出,存在着两种意识形态类型:与阶级利益相关的特定意识形态和与价值无涉的总体性意识形态。特定意识形态就是社会意识形态或国家意识形态,而总体性意识形态则并不包含对弄虚作假的怀疑,它是在不考虑其动机形成的情况下,对某个时代或者某个社会群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中形成的特殊思想进行形式色彩的功能分析,以及对精神之诸结构性差异进行客观描述。尽管曼海姆企图将总体性意识形态与特定意识形态相分割,去掉其政治性和工具性,但总体性意识形态的分析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利益格局的分析,因此这种分割是不成功的。 约〃埃尔斯特对意识形态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组信念或价值观,它们可以通过某一社会集团的地位或者利益得到解释。而这种信念或价值观隶属于某种更为一般化的、有偏见的信念群。他认为马克思从功

意识形态

什么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一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系统的思想观念,代表了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包括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利益,又反过来指导这一阶级或集团的行动, 依据这个定义,可以说意识形态就是一种思想观念,但不是一般的思想观念,它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群体性,即不是个别人的思想观念,而是已经被某个群体(阶级或社会集团)所接受的思想观念,代表这个群体的利益并指导其行动; 第二是系统性,即不是支离破碎的想法和观念,而是形成了体系; 第三是历史性,即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 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是价值观. 意识形态(英语:Ideology)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英文Ideology这个词是德崔希伯爵(Count Destutt de Tracy)在18世纪末的时候所创造的,被用来界定一种「观念的科学」。意识形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像、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比较世界观),存在于共识(参见日常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一节)与一些哲学趋势中(参见政治意识形态一节),或者是指由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一组观念(这是马克思主义定义下的意识形态,参见作为一种社会再造工具的意识形态一节)。 当代定义 (1)指观念、理想、信念、热情、价值观、世界观、宗教、政治哲学、道德证明。 (2)社会群体用来使世界更利于他们所理解的解释框架。 (3)社会意识中构成社会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包括艺术思想、道德观念、政治法律思想、宗教观点和哲学(《辩唯和历唯原理》p130)。 (4)伴有某种政治倾向和政治选择的思想体系。具体指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保守主义、共产主义等政治思想(《现代社会学》p292)。 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定义 G.马尔库塞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有三种定义(1)是对历史唯心主义的否定和揭示.(2)它是一种对社会存在的系统解释.(3)它在总体上是一类确定的文化.这种文化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受社会存在的制约.个人或集体都要自觉不自觉地受这种文化的影响. 曼海姆对两种范围意识形态的区分 曼海姆在其著作《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将意识形态看作是"思想方式",并据

意识形态概念

意识形态概念: 1、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理论家、意识形态理论的鼻祖特拉西最早提出:一种对真理 的认识 2、19世纪,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部分 意识形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像、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比如世界观),存在于共识与一些哲学趋势中,或者是指由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一组观念 3、20世纪,阿尔都塞:意识形态是一种实践,是对人的意识的加工 4、但是在现代语境中,人们很容易局限于他的理论成果,而失去了理论前提和理 论成果的联系,关于阿尔都塞和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学说及阿尔都塞视野下的马 克思主义哲学,仍未形成定论,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 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 1、作为与科学对立的意识形态: ——科学是表达事实的真理,它如实反映了客观现实和社会历史的真实过程; ——意识形态是“具有独特逻辑和独特规律的”意识再现体系, ——科学主要是一种认识,理论功能占第一位重要性 ——意识形态是一种价值观念,实践功能压倒了理论功能 ——科学表现了对客观知识的超功利追求,与阶级利益无关 ——意识形态受利益支配,完全为阶级利益服务 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学说的核心观念:意识形态是虚构的东西,但又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力量 2、作为国家机器的意识形态 ——镇压性国家机器(AE政府,行政机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通过暴力发挥功能)只有一个;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IE,宗教,教育,家庭,法律,政治,公会,传播,文化)有多个

——由中央集权组织来保证;由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来保证 ——暴力方式执行职能;意识形态方式执行职能 ——属“公共领域”;属“私人领域” 3、作为表象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人们对自己的欺骗,是人们对于自己生存条件的自我想象与幻觉,意识形态是先于个人存在的文化客体、社会架构、思想通道或政治无意识,意识形态反映的不是人类同自己生存条件的关系,而是他们体验这种关系的方式 4、作为物质存在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一种客观的无意识结构 5、作为不变形式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具有无意识性,而无意识是永恒的,。一般意识形态与各种具体的意识形态不同,“意识形态是指在某个人或某个社会集团的心里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或表述体系”意识形态是高度结构化的,这一结构永恒不变。是肯定意义上的理解。 阿尔都塞将国家机器与意识形态结合成一个新的范畴,重在揭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实际上发挥作用,但往往被人忽略的神秘性,为祛除和结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寻找突破口。 马克思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作为表现形式就意味着意识形态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强调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他的实践性,意识形态本身就是一种实践的观念,意识形态在历史中的发展就要依靠现实生活中物质实践的历史发展,可见意识形态本身的发展是“被动”的,意识形态只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它不能独立的存在。不具备独立的外观,没有独立的历史,不能实现自身独立的发展——虚假性。 意识形态没有历史 马:否定性、批判性的从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阐述,从意识形态内容上阐发,即随着现实生活的变迁,意识形态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它没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历史。 继续理解就有:意识形态在历史中的发展要靠现实生活中物质实践的发展,本身是“被动的”,不能独立存在,没有自己独立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也即“虚假观念”。

_意识形态_概念的历史流变

2006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Jul12006第4期(总154期)JOURNAL OF GRADUA T E SCHOOL OF CHINESE AC ADEMY OF SOCIAL SC IENCES No14 /意识形态0概念的历史流变* 申小翠 =提要>历史地看,/意识形态0起源于培根的/假象说0,经历了托拉西的/观念科学0、马克思的/虚假意识0与/观念上层建筑0、列宁的/科学的意识形态0、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0等四个发展阶段。在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利益分析的意识形态学说对于反抗/全球主义0意识形态、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和文化认同,依然是最为有力的武器。 =关键词>意识形态观念科学虚假意识知识社会学 1中图分类号2B11文献标识码2A1文献编号21000-2952(2006)04-0035-07 今天,无论是在社会生活还是学术话语中,/意识形态0都是一个使用频率特别高的术语。但这种高频率的使用背后却隐藏着这个概念在内涵和指涉上的混乱性的现状:一方面,它与福柯的/知识/权力0和布迪厄的/符号资本0等命题勾连密切,是人们用以批判其所痛恨的各种社会现象的重要标签;另一方面,它又同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文化认同相联系,指涉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价值凭依。因此,齐泽克忍不住感叹/意识形态的幽灵01。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意识形态0概念的流变做一学术思想史的考察,希望这种努力能有助于揭开/意识形态0的神秘面纱。 一、培根的/假象说0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形式已经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可以说,利益和阶级的分化出现之时,也就是意识形态现象浮现之日。但在当前学术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现代意识形态学说的先驱只能追溯到培根的/假象说0(i2 dols)o。在5新工具6中,培根指出,人类之所以无法达到科学真理的殿堂,根本症结在于人性本身的假象和错误的概念劫持了人的理解力,并且困扰着人的心灵。具体言之,围困人们心灵的假象有四种:由于受到一般的人性)))比如,/容易倾向于把世界中的秩序性和规则性设想得比所见到的多一些0、/最易被同时而陡然打入心中从而足以充填想像力的一些事物所引动0)))的影响,或者是受到意志和各种情绪的浸淫而产生的/种族假象0(the idols of the tribe);由于每个人都有自己固有的独特本性,以及每个人所受的教育、习惯因人而异,每个人都是置身于自己的洞穴中观察外部世界,因而产生了/洞穴假象0(the idols of the cave);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全球主义批判与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0(编号:06CKS008)的研究成果之一。 1齐泽克:5图绘意识形态6,方杰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o参见Larrain,J1,The Concep t of I d eology1H utchinson of Lon don,1979;曼海姆:5意识形态与乌托邦6,艾彦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俞吾金:5意识形态论6,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页。 35

科学技术及意识形态

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 ,1929 - ) 在1986 年发表的、为纪念马尔库塞七十诞辰所写的长篇论文《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也论述了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即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成为意识形态,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使得科学技术已成为剩余价值的独立要素,因此,“同这种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相比较,马克思本人在考察中所得出的剩余价值来源,即直接的生产者的劳动力,就愈来愈不重要了。”[3 ] (P62) 这必然导致人们的阶级意识淡化,民众渐渐倾向于非政治化。 第二,由于科学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行政机构都取得了合理化的形式,政治让位于科学技术,“政治不是以实现实践的目的为导向,而是以解决技术问题为导向”[3 ] (P60) ,从而使科学技术在当今社会具有了统治的合法性功能。 第三,科学技术的发展还起到了使公众舆论非政治化的目的,“它不管实践问题,因而也不管关于接受似乎只涉及民主的意识形态的标准的讨论”,“随着实践问题的排除,政治舆论也就失去了作用。”[3 ] (P61)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只关注技术问题,而不关心政治实践问题、人的解放问题,公众舆论只起着投票选举领导人的作用,而不开展对大政方针的公开讨论。 概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意识形态论证,达到了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统治辩护的目的,因此,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成了理解一切问题的关键。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理论,作为当代科技革命及其社会后果的理论反映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科学技术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对人的理性观念和思维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科技进步导致人们将其变成了包括人文科学在内的精神领域的终极标准,造成工具理性横行,科学技术成为统治者对人进行统治的有效手段。 应当承认,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科学技术的消极影响,并提醒人们对此要有所警惕,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则是错误的。 第一,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混淆了科学技术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关系。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的作用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和意识形态混淆起来,把科学技术本身同资本主义社会对科学技术的运用混淆起来。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被用来为维护统治服务,成为社会对人进行压抑、操纵的有效工具,这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局面不是由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决定的,而是由其现实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和压抑,表面上看似乎来源于科学技术,而实际上它恰恰来源于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对科学技术的利用。 第二,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 夸大了科学技术中价值因素的存在,用价值因素取代科学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关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背景,会渗透到科学中,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起着世界观、舆论等导引作用;另一方面,科学本身也向意识形态渗透,从而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但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出,科学技术就是意识形态,不能用科学技术中的价值成分否认科学技术中的真

意识形态 相关知识

意识形态知识 什么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一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系统的思想观念,代表了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包括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利益,又反过来指导这一阶级或集团的行动, 依据这个定义,可以说意识形态就是一种思想观念,但不是一般的思想观念, 它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群体性,即不是个别人的思想观念,而是已经被某个群体(阶级或社会集团)所接受的思想观念,代表这个群体的利益并指导其行动; 第二是系统性,即不是支离破碎的想法和观念,而是形成了体系; 第三是历史性,即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 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是价值观. 意识形态包括哪些 意识形态的领域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它与非意识形态的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如自然科学、语言学、形式逻辑等,既相联系又有区别。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意识形态给社会意识整体以重大影响。意识形态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一般和特殊两个方面来认识: 意识形态工作又称做思想上层建筑相关方面工作。 意识形态是一个由政治思想、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所组合而成的观念系统,它为经济基础服务。意识形态工作的就是要给人们一种信心,让他们相信,自己走的道路是正确的,对于中国来说,我们的意识形态就是坚持独立自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能一味模仿学习西方的价值观,我们有自己的文化有自己的制度,不必去跟着西方的意识形态走。所以意识形态工作就是做好思想宣传工作,辅助其他工作展开。 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的区别: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价值观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价值观是世界观的核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 价值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价值观是一种基本信念。 总之,价值观的本质就是人对事物的价值特性的主观反映。 意识形态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 意识形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像、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比如世界观),存在于共识与一些哲学趋势中。 意识形态有三个特征群体性、系统性、历史性。 总之,每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都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集中反映该社会的经济基础,表现出该社会的思想特征。 当前的意识形态领域突出问题是什么 一是西方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威胁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各种社会思潮影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认同。 三是苏东剧变削弱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仰。 四是发展主题与现代化目标淡化了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 五是多元价值取向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 六是信息网络化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控制力形成挑战。

意识形态分析

意识形态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2008-06-04 00:38:00 查看( 788 )/ 评论( 1 ) / 评分( 0 / 0 ) 意识形态分析 一、概念史 所谓意识形态,简言之,一整套思想或者信仰。 词源:法语,ideologie,字面意是“观念学”。 法国学者特拉西首先使用,含义是:作为一种学术的经验性和知识性的内涵。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倒现着的”意识与现实的关系。 其一,给予了贬义、批判性的解释;其二,把概念的外延从学术扩展到社会精神生活的普遍内容方面。 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各种文化批判理论中,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基本上都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解释有关,即理解为一定社会统治阶级为保证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而制造并合理化了的价值观念体系。 注意,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文化现实的具体分析中,该概念进一步扩大:它已不限于指称道德、宗教、哲学等自觉的观念体系,而是被理解为渗透在文化结构更深层的、与一定阶级利益相关的价值态度、情感倾向。可以说,它成了通过观念体系、生活方式乃至普遍的情感和趣味倾向显现出来的一种凝聚在特定文化中的深层精神素质。或者说,这个概念表达了对文化特征的认知和概括。简言之,就是关注文化中的精神性。 所以,意识形态研究不仅是社会政治结构和观念的研究,同样也是对文化中所体现或隐含的某种普遍的文化精神的研究。 这种广义的意识形态角度,把文化精神理解为建立在一定社会生活方式基础上的统一的精神素质。 广义上的意识形态不仅仅是原始意义上的“观念学”那样抽象的东西,它实际上是把占统治地位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固化、渗透到社会的一般精神生活中,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变成了一般人观察、认知和评价世界的视角,也就是人们无意识中所把握到的世界图景。 对任何一种文化形态与意识形态关系的研究,就是通过这种这种文化形态的全部活动去探究其所构造的世界图景的体验、解析和研究。 绝大部分学者认为意识形态是文化研究(特别是流行文化)的核心概念:G·特纳:这个词是“文化研究中最重要的术语”。 J·卡瑞:“文化研究或许更应当、也更确切地被叫做意识形态研究”。 P·布迪厄:文化具有“有意或无意地倾向于将社会差别合法化的社会功能”,文化差别经常被用来支持阶级差别。如,口味(taste)就是一个深刻的意识形态话语:其功能是“阶级”的标记,意指社会经济地位和特定的生活质量或“格调”层次。 法兰克福学派、阿尔都塞和葛兰西等人也都是从意识形态这个角度来定义流行文化的。 文本分析的目的是发现隐含的意识形态或者信仰体系。同样,不管分析者是否旗帜鲜明地表述自己的思想观念体系,起分析方法也都受到其自身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没有意识形态就不可能从事任何研究。 二、传播中的意识形态研究

意识形态

两百多年前,法兰西研究院院士特斯杜#德#托拉西(Desttutt de Tracy)创造了意识形态(Ideology)一词,随后,意识形态发展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意识形态一词的法文形式ideologie是山ideo加上logie构成的。从词源角度看,/意识形态0可以被理解为/观念学0。ideologie一词在法文中出现后,在德文和英文中也分别出现了Ideolo-gie和ideology两个词。在法、德、英三种语言中,这三个词。指称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均可译为观念学、思想体系、思想意识、观念形态等。 托拉西创制意识形态概念时,显然是从观念学角度界定它的。他把意识形态规定为研究人的心灵、意识和认识的发生、发展规律与普遍原则的学说,意在发现真理,消除迷妄,形成各种能用来改进现实的社会和政治的正确观念。因而,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所表示的/观念学0必然是通过一种关于实际的理智过程的理论批判而形成的。意识形态也因此区别于各式各样的解释性的理论系统、思想体系或哲学学说。在/意识形态0概念流行的过程中,它的含义与托拉西对它的规定已不完全相同,/意识形态0所指的不再仅是/观念学0,而是指对于世界、社会和人的思想、感情和态度)))公开主张的或缄默接受的信条在近代和现代,各国思想家所使用的/意识形态0一词,含义已经日益复杂起来。人们由于自身理论出发点和目的的不同,而常常会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运用这个概念。 依照当代学者莱蒙德#盖茨(Raymond Geuss)的分析,至少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概念:其一,/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0(ideology in the discriptive sense),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社会)文化总体结构中的一部分,它由群体所具有的信念、态度、心理倾向、欲望、价值、艺术作品、宗教仪礼等组成。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人们只是指出意识形态是社会)))文化整体结构的一部分,不会引入某种价值观来批判或赞扬它,也就是说,只作客观的描述,不作任何带有主观意向的评论。其二,/贬义的意识形态0(ideolody in thepejorative sense),也可称之为/否定性的意识形态0,人们承认这种意识形态的存在,但把它看作是一种/虚假的意识0、/欺骗性的幻像0,是一种对社会存在及现实的历史过程不切实际的颠倒式反映。意识形态批判就缘起于对意识形态的这种理解。其三,/肯定意义的意识形态0(ideology in the positive sense),这种观点不仅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而且从内容及价值方面对它持一种肯定态度,并进一步肯定意识形态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存在和现实的历史过程。----- 《意识形态概念刍议》*陈莉 [2]但我认为,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任何社会现存的意识形态都是一种具有正面和反面内容的客观存在。从本质上说,意识形态具有虚假的一部分以粘合社会的各个阶层与部分,而一方面又有其得到承认的合理性所在。 一方面,意识形态是肯定性的意识形态,它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存在及现实的历史过程;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又是否定性的意识形态,它又具有掩蔽作用,歪曲性地反映现实,表现为一种虚假意识。然而,无论是真实意识,还是虚假意识,意识形态都是一种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存在0,这种社会存在0总会经由社会化过程以及其他政治强制手段,以各种形式(如哲学、艺术、文学、教育、宗教等),渗透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去。 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不仅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会提出观念变革,建立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体系的要求,而且,任何新旧社会制度更替之时,思想家们都会提出代表新阶级利益的思想体系的要求。他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为了

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历史与新时期建设

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历史与新时期建设 (陶杨020******* ) 〔摘要〕“意识形态”是一个含义丰富、不断发展的概念。我们可以从肯定的、否定的、中性的三个研究视角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并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对意识形态概念予以定位,这将有利于新时期的意识形态研究和建设。 〔关键词〕意识形态;发展历史;新时期建设 意识形态概念自从被特拉西提出后,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领域被广泛使用,人们对它的理解也仁智各见。赫伯特·施奈德尔巴赫针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多元性与宽泛性概括道:用稍微夸张的话来说,有多少社会科学的教授职位就有多少种类的意识形态概念。马克思、20世纪西方学者、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释,这使意识形态概念随着时空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理论色彩,在价值倾向上也历时性或共时性地经历着或褒或贬的过程。当代学者莱蒙德·盖茨认为,意识形态概念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不引入某种价值观来批判它或赞扬它,只作客观的描述,不作任何主观评论。二是“否定性的意识形态”,人们对它的内容和价值持否定的态度,把意识形态看作一种“虚假的意识”、“欺骗性的幻像”,一种社会存在的颠倒式反映。三是“肯定意义的意识形态”,即肯定意识形态的内容和价值,认为它能正确反映社会存在的本质。①本文试图运用上述研究思路梳理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过程,并对意识形态概念进行时代定位。 一、意识形态概念的出现 正如在“食物”这一概念出现之前,我们也没有一直饿着肚子一样。实际上,早在特拉西出意识形态概念之前,意识形态早已存在于生活之中了。我们可以把柏拉图的“理念世界”看作意识形态概念的雏形,在西方进入中世纪后,哲学成为神学的侍女,柏拉图高雅的“理念世界”幻化为全知全能的上帝,人类的灵魂和精神陷于深深的谬误和偏见之中。培根勇敢地批判中世纪神学和经院哲学,他提出的著名的“四假相说”可以看作意识形态概念降生的第一缕曙光。他认为人生活在“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剧场假相”之中,这导致了错误概念占据着我们的心灵,使真理难以进入,要清除或避免假相,,就必须诉诸真正的经验归纳。培根的“四假相说”促使人们去思考:人们如何克服偏见和错误的观念,形成科学系统的观念?这一致思趋向是意识形态概念产生的重要机缘。 法国哲学家、政治家特拉西在《意识形态的要素》中从彻底的感觉主义立场明确提出了作“观念学”的“意识形态”,第一个把意识形态概念导入西方哲学史。他认为“观念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人的心灵、认识的发生、发展和认识的原则、可靠性的程度,是以概念为研究对象的“元科学”。特拉西提出,意识形态学说的目的在于建设一门基础性的哲学理论即“观念学”,使精神科学具有实证性、经验性,从而能够象自然科学一样具有坚实的客观基础。通过“从思想回溯到感觉”的方法,摈弃宗教、形而上学以及其他各种权威性的偏见,在感觉的基础上重新阐发政治、伦理、法律、经济、教育等各门科学的基本概念。但是,特拉西站在彻底的、简单化的感觉主义立场,所以他不能在理论上科学地解决认识论基础的更新问题,也不能在社会实践上有着正确科学的历史观,不能为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的改造提供坚实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 ①莱蒙德·盖茨:《批判理论的观念:哈贝马斯和法兰克福学派》,剑桥大学出版1981年英文版,第4-26页。

意识形态学习材料

小孟镇小学支部 意识形态专题学习学习材料 2016.2.5 意识形态,属哲学范畴,可以理解为对事物的理解、认知,它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它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意识形态不是人脑中固有的,而是源于社会存在。人的意识形态受思维能力、环境、信息(教育、宣传)、价值取向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同一种事物的理解、认知也不同。 意识形态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孔狄亚克的学生特拉西创制了“意识形态”这一新概念,试图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 [1]。拿破仑称帝之际,发现欧陆的哲学家多数对他有所批评,高傲的拿破仑遂以“意识形态家”轻蔑地称呼他们,之后在言语的使用上,“意识形态”偶尔会表现出负面的意涵。在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的系谱上,其可追溯至柏拉图《理想国》中的“高贵谎言”(the noble lie)的思想。 意识形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象、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比如世界观),存在于共识与一些哲学趋势中,或者是指由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一组观念(这是马克思主义定义下的意识形态,参见本词条“作为一种社会再造工具的意识形态”一节)。

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神秘特殊的意识形态)、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内容,它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各以特殊的方式,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 意识形态按其阶级内容和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形态即生产关系可分为:奴隶主意识形态、封建主意识形态、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无产阶级意识形态。 每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都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集中反映该社会的经济基础,表现出该社会的思想特征。每个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是复杂的,往往存在3种不同的体系: ①反映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并为其服务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 ②反映已被消灭的旧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意识形态残余。 ③反映现存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并为建立新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服务的新的意识形态。 特征 1.现实性

意识形态

基本概念 意识形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像、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比较世界观),存在于共识(参见本词条“日常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一节)与一些哲学趋势中(参见本词条“政治意识形态”一节),或者是指由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一组观念(这是马克思主义定义下的意识形态,参见本词条“作为一种社会再造工具的意识形态”一节)。 日常社会中的意识形态 每个社会都有意识形态,作为形成“大众想法”或共识的基础,而社会中大多数的人通常都看不见它。占有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以一种“中立”的姿态呈现,而所有其他与这个标准不同的意识形态则常常被视为极端,不论到底真实的情况为何。哲学家福柯就曾经写过关于意识形态中立性的这种观念。 努力追求权力的组织会去影响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将它变成他们想要的样子。政治组织(包括政府)与其他团体(比如说在议会外游说通过议案的团体)试图透过传播他们的意见来影响民众,这也是为何社会中的许多人通常看起来都有“类似的想法”(think alike)。 当社会中绝大部分的人对于某些事情的想法都很类似,甚至忘记了目前的事务可以有其他的选择,这就变成了哲学家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所说的霸权(Hegemony)。关于团体迷思(groupthink)这种规模小很多的概念,也有部份要归功于他的著作。 现代语言学家在研究概念隐喻(conceptual metaphor)的机制时,这种“类似的想法”被认为就是透过这种机制传达出去的。

政治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有很多不同的种类,有政治的、社会的、知识论的、伦理的等等。 在社会研究中,政治意识形态是一组用来解释社会应当如何运作的观念与原则,并且提供了某些社会秩序的蓝图。政治意识形态大量关注如何划分权力,以及这些权力应该被运用在哪些目的上。比如说,20世纪中最具有影响力与最被清楚界定的政治意识形态之一就是共产主义,它是以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学说为其基础。其他的例子有:无政府主义、资本主义、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企业自由主义(corporate liberalism)、基督教民主主义(christian-democracy)、法西斯主义、帝国主义、民族主义、纳粹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social -democracy)。“系统意识形态”(systematic ideology)是指将意识型态当作意识形态来进行研究(而非研究个别的意识形态)。(参见条目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型态。) 意识形态受欢迎的程度有部份原因是受到道德事业家(moral entrepr eneur)的影响,他们常常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政治意识形态是指提出某种政治与文化计划作为参考的社会运动、机构、阶级或大团体,他们的整体观念、原则、教条、迷思或符号。它也可以是通常用来界定某个政党及其政策的一整个政治思想结构。 通常是某些道德观形塑了意识形态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再造工具的意识形态 马克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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