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上海三菱电梯

有限公司陆棕桦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杭

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34)

附件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4)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5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 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 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 次以上(含3 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

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

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

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

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

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 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 中的检验要求;

(二)C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 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 项(含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0 年4 月1 日起施行,2002 年1 月9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 号)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续表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续表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续表

TSG 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续表

卫医发[1993]第2号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1993]第2号 发布日期:1993-2-17 执行日期:1993-7-1 为贯彻实施《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血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下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提高对发展输血事业和加强血站及血液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要充分认识血站是国家专营的非盈利性的医疗卫生单位,其管理内涵、质控特性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有所不同;要对血站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握方向,切实把血站管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搞好血站管理干部的管理培训,学习科学管理知识,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标准》是全国各级血站的基本标准,也是管理血站的长期目标。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血液是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凡质量问题一律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不能降低标准。2、我国血站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各级血站的条件和历史背景不同,差别大,跨度大,功能和任务亦不完全相同。在这样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下,采用同一尺度进行血站管理与评审难度较大,因而,既要统一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建筑、设备、人员配备等硬件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3、由于血站的特殊性、评审考核的对象不同,决定其标准中有大量的目标值是不确定的、模糊的,还有一些不可控指标,要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评价,避免可能出现的片面性。 三、突出重点,认真自查,保证质量 各级血站要自查、自评,要认真整顿供血队伍,严格筛选,采用统一《供血证》;要逐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质量管理贯穿于血站工作的各个环节,使之惯性运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定期检查考核。 四、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综合评审 血站以采供血为中心开展活动,血液质量问题至关重要,而质量管理却是我国血站管理的薄弱环节。实施《标准》,要围绕血液质量这个中心,建立评审制度,采取平时检查监督与周期性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面考核与评审;要健全评审组织,建立一支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工作认真、专业全面的评审队伍。 为了贯彻实施《标准》,使其具体化,数量化,便于操作,便于考核,我部委托中国输

08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1月12日上午,湖北省枝江市某企业一台卧式内燃锅炉在调试点火时发生炉膛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经初步分析,该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在燃烧器程序控制器正常运行过程中,违规将燃气安全切断阀强行短接通电开启,造成点火前燃气进入炉膛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当程序控制器运行至点火位时炉膛发生燃爆。近年来由于环保需求,我国燃气锅炉的数量快速增加,相应的燃气安全风险也随之加大。为了保证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燃烧器的选配 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在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中注明燃烧器配置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燃烧器配置方案,在锅炉明显位置加装警示标签,明确锅炉调试及点火等安全注意事项。一般情况下,锅炉燃烧器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负责选配;特殊情况需由锅炉使用单位选配时,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锅炉安装监检单位应当对选配的燃烧器是否符合锅炉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核查。 二、燃烧器的型式试验 燃烧器应当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燃油燃气燃烧器应当通过型式试验。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未修订前,推荐相关单位选用型式试验合格的燃烧器,以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水平。 三、使用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改动和解列燃烧器运行控制程序。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燃烧器、锅炉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日常检查。需要修理燃烧器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商请燃烧器的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四、调试 新装锅炉安装完成后进行的系统调试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与锅炉安装单位或锅炉制造企业共同完成,调试时应由持相应资质的锅炉作业人员进行锅炉操作。需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应当由燃烧器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锅炉系统和燃烧器调试期间,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无关人员不得在锅炉附近聚集。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1. 表3-4 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 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11.7(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 5.1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3(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5.17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5.18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 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7.5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6)禁止使用期限到期后进行改造。” 10. 将8.4第二款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或者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对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当检查是否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并且具备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 11. 增加: “8.5.3高纯液氨罐式集装箱免除罐体内部检验条件 “充装纯度不低于99.9999%液氨的奥氏体不锈钢罐式集装箱,运行期间无异常情况的,首次全面检验以及年度检验时可免除罐体的内部检验项目。”

2号关于下发《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文件 天天快递综…2010?2号 关于下发《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规范公司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海航集团公文格式细则》,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公文格式细则》,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公文格式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天快递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及《海航集团 公文格式细则》,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公文格式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管理中心、各直营 公司、以及加盟公司。 2 公文种类 2.1 公文分为:“文件式”公文和非“文件式”公文。 2.2 “文件式”公文是指公文文头中发文单位名称后加 “文件”两字的公文。包括:通知、通报、决定、 决议、请示、报告等。 2.3 非“文件式”公文是指公文文头中不加有“文件” 两字的公文。包括:函、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3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范 3.1 公文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3.2 眉首又称文头或版头,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 文单位、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等组成。 3.2.1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3.2.1.1 秘密公文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

3.2.1.2 公文的密级顶格标识在首页右上角,函的密级在眉 首横隔线左下方顶格标识,两字之间空1个字。3.2.2 紧急程度 3.2.2.1 公文紧急程度分为:急件和特急。 3.2.2.2 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函的紧急程 度在眉首横隔线左下方顶格标识,两字之间空1个 字。 3.2.2.3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在第 1行标识,紧急程度在第2行标识。 3.2.3 发文单位 3.2.3.1 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 函、命令(令)和会议纪要不加“文件”两字。联 合行文,“文件”两字居于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上下 居中。如联合行文单位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 示正文。 3.2.3.2 发文单位标识使用小标宋体字,无小标宋体字时用 华文中宋体字,对公司外发文用红色标识,对公司 内发文用绿色标识。字号由发文单位以醒目美观为 原则酌定,但应小于22毫米×15毫米(高×宽)。 3.2.3.3 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单位标识上边缘至纸张上边 缘垂直距离为6.2厘米,上行文发文单位标识上边 缘至纸张上边缘垂直距离为11.7厘米,函的发文 单位标识上边缘至纸张上边缘垂直距离为 1.7厘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决定的通告2020年第2号(2020)

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决定的通告2020年第2号(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建设类法律、法规,我局对四川富瑞怡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交的资质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将初审意见进行了公示,现将审批决定通告: (一)四川富瑞怡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二)四川建顺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不批准。公示期间未进行有效申述。 (三)四川策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四)四川鑫泰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增项)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不批准。公示期间未进行有效申述。 (五)四川礼辉汉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六)四川昂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七)遂宁禄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八)四川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不批准。公示期间未进行有效申述。(九)四川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不批准。公示期间未进行有效申述。(十)四川运承天奉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十一)四川桥穗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十二)四川环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重新核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十三)四川桥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新办)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审批决定:批准。 (十四)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增项)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公告第2号2018.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种用、乳用动物(不含淘汰的)除外。 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风险区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畜禽可跨相关动物疫病风险区调运。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所在县为该动物疫病的高风险区,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其他动物疫病风险区划分由农业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并公布。 三、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 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四、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受委托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发现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五、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检疫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载时间、畜禽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处置等情况。 运输过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运载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在畜禽卸载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符合本公告规定,跨风险区运输畜禽的,应当主动通过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对车辆实施消毒。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检疫证明,接受检查。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问答》第2号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上市公司计提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二○○一年六月二九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背景近来有些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或已经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激励基金,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其中,有的公司将这一行为视作利润分配予以会计处理,有的公司则计入成本费用。《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中不包括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奖励。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条款,公司股东权益的减少,除非属于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均应确认为费用。但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会也无相关的披露要求。为此,我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发函征询财政部的意见。近日财政部就此问题复函答复。 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77条,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的复函”(财办会〖2001〗3号)等。

问题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 润分配处理。 二.公司发生设立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行为,应当在公 开披露文件中披露有关的决策程序.实际决策情况以及激励基金的发放情况,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部分对会计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通知(第2号)【模板】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通知 (第2号)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定于12月21日在海南省**市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会时间:2013年12月21-22日(12月20日代表报到;资源科学研究生 论坛召开) 二、报到地点: 1.海南颐康温泉海景大酒店一层大厅 (**市海甸岛美丽沙万兴路2号电话:********) 2.**大学邵逸夫学术交流中心 (**大学校内电话:******** ) 三、主办单位: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大学 承办单位:**大学**学院 协办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大学**学院 海南医学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四、年会主题:创新资源科学技术与方法助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五、学术交流:年会设置 6个分会场、2个专题论坛 分会场1:新型城镇化与土地资源利用 分会场2:水与生态文明建设

分会场3:海洋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分会场4:中国姜科药用植物资源及其产业化 分会场5:大数据时代的资源信息学 分会场6:农业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论坛 1:南海资源战略论坛 论坛 2:资源科学研究生论坛 六、会议日程 1.12月20日,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代表报到 2.12月20日14:00-18:00,第八届资源科学研究生论坛召开 3.12月20日19:30-21:00,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第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4.12月21日上午,学术年会开幕式;大会特邀报告 5.12月21日下午-22日,分会场学术交流;年会闭幕式 七、提交论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30日 八、评选青年优秀论文奖 青年优秀论文奖候选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会员;年龄在35岁以下(1978年12月20日以后出生);提交论文全文,并在分会场宣读论文。 九、会议费用 注册费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附件2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 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 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 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

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11.7(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 5.1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3(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5.17 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5.18 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7.5 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8)11号 【颁布日期】20080807 【颁布单位】财政部 【时效性】有效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 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对CAS28.3和CAS28.AG2补充]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对CAS2.4补充]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CAS33.17补充]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第2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 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 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 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十三)每年用于科研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乙类检验机构除外)。” (三)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 (一)表头的修改

2015年全国沉积学大会 第二号通知

2015年全国沉积学大会 第二号通知 2015年全国沉积学大会已定于2015年10月23-29日在武汉举行。自2014年10月发出一号通知以来,得到全国沉积学工作者的大力支持和热烈响应,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正有序进行。会议将围绕“沉积学与非常规资源”这一主题,检阅我国沉积学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总结成功经验,引领下步发展方向,探索沉积学如何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实现民族富强的有效途径。 现将本届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中国地质学会沉积地质专业委员会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沉积学专业委员会 中国石油学会石油地质专业委员会 湖北省石油学会 新疆石油学会 天津市石油学会 甘肃省石油学会 二、承办单位 长江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三、协办单位 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非常规油气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四、大会学术委员会 主任 刘宝珺 副主任孙 枢 王成善 傅家谟 贾承造 殷鸿福 孙龙德王颖马永生赵文智李 阳金之钧 彭平安 柴育成

委员 鲍志东陈代钊陈多福陈洪德陈景山陈中原邓宏文段太忠冯增昭高 抒高振中顾家裕关 平韩喜球胡明毅纪友亮姜在兴焦养泉金振奎李思田李忠林畅松林承焰刘化清 刘招君刘志飞柳益群罗 平马世忠裘怿楠桑树勋邵龙义史基安王多云王 剑王清晨王绪龙 吴胜和吴因业许效松薛良清颜佳新于兴河袁选俊张昌民张开均 张水昌郑洪波郑荣才周传明朱伟林朱筱敏邹才能 五、大会组织委员会 主任谢红星 副主任 周思柱 王 华 匡立春 易积正 夏庆龙 委员 操应长陈 波陈启林 杜文博樊中海范代读方志雄郭建华国殿兵何治亮胡素云姜 平刘明高 柳永青罗顺社蒙启安彭 军蒲秀刚邵 雨 施和生石兰亭 王宏亮王 霞魏国齐吴少波熊湘华徐 发徐长贵 许晓宏严金泉 岳大力张功成张金亮张敏强 张士万张云峰周立宏 秘书长 何幼斌 副秘书长 解习农 尹太举 六、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时间:2015年10月23日-29日,会期三天(不含会后考察)。 会议初步日程安排: 10月23日全天:报到 10月24日上午:开幕式及特邀报告 10月24日中午:会间特邀报告 10月24日下午:分会场报告 10月25日上午:分会场报告 10月25日中午:会间特邀报告 10月25日下午:分会场报告 10月26日上午:大会报告及闭幕式 10月26日下午:地质考察路线介绍。 10月27-29日:地质考察 会议地点:长江大学武汉校区

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doc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判断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2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是指,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外,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保险附加利益.其中,缺乏商业实质是指保单签发对交易双方不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保险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比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多支付的金额。 1.3保险人应在保单初始确认日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必要的复核。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原保险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1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第一步,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如果保险人没有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是其它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原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的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设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三步,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1)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单存续期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于等于5%,则确认为保险合同,其中: 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 (1-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险公司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100% 公式中的分子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分母是指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即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或满期给付金;对于非寿险保单,是指保险人支付退保金或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公式中上述金额的计算不考虑现值和概率。 从保险风险比例的计算公式可知,非寿险保单通常显而易见地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条件,因此保险人往往可以不计算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直接将大多数非寿险保单判定为保险合同。 (2)对于年金保单,转移保险风险是否重大的判断较复杂,且通常情况下,长寿风险的转移是重大的,因此,在实务中可以简化处理,转移了长寿风险的,通常可确认为保险合同. 2。2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一组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 (1996年12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字[1996]4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和出具管理建议书,根据《独立审 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 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进行专门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 公告。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管 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一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提出。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与被审计单位的沟 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并非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全部缺陷。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意见,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的责任。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管理建议书,不应影响其应当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八条除有特别规定者外,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之前,不得将 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者。 第三章内容与格式 第九条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 (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 (五)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 (六)签章; (七)日期。 第十条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第十二条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 第十三条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参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十四条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 第十五条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会计报表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改进建议作出的反应。 第十六条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明日期。 第四章编制与出具要求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管理建议书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并以经过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管理建议书。 第十八条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排列。 第十九条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讨论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