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修金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以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尽可能统一,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直接规定,以便于合同管理。

1、引言

最近一段时间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草、管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工程保修金期限的争议引起我的注意,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以及工程保修金的理解比较混乱。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一些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要,因此笔者针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已经工程保修金提出一些看法和做法,供大家讨论。

2、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概念

2、1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2、2缺陷责任期缺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

责任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的时间。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2.3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法律法规中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比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规定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条例中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最低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的法律强制性。

3、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笔者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理解,缺陷责任期只是发包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有点不准确,缺陷责任期既然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理解应该比保修期的时间长,所以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限不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通过上文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比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没有很明显区别的,缺陷责任期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在这个文件中硬性规定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有些不妥,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留期限,应该和保修期一致。

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比较

4、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1.1.3.7“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这里的缺陷通知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维修期。首先,它是指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修复工程缺陷的期间;其次,工程是业主已经接收并颁发给承包商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第三,该期限的长短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第四,该期限可以按照第十三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予以延长;第五,该期限从工程或区段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这一术语与我国工程界的维修期、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基本相同。

1.1.4.11“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保留金的性质和目的是一种现金保证金,与履约保函的性质相似,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恰当履约,否则业主可以动用这笔款去做承包商本来应该做的工作,如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本应修复的工程缺陷。

11.3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

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如果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发生的,业主有权延长缺陷通知期,同时规定最多延长2年(即:缺陷通知期最多为3年),但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延长。

4、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保修书文本中对保修金、保修金的期限以及缺陷责任期没有明示,应该是保修书的不足之处,既然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保修期限,那么在保修书文本中就没有选择的余地。

我们在具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工程保修金的规定是这样的:工程保修金是工程总造价的3%;2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工程保险金返还与该分部分项占工程总造价相同比例的保修金;5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剩余的工程保修金一次性全部返还;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缺陷责任期是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保留保修金。

5、结束语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学习、分析和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比较,缺陷责任期与保修金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原则,缺陷责任期应该是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了便于广大工程项目管理者以及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者的操作和执行,减少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矛盾,建议我国的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时间期限统一,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留时间应该象FIDIC 合同条件一样,直接规定一个期限,以便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混凝土一般质量缺陷处理措施

滦河湾二期工程 混凝土质量缺陷处理措施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八月

目录 一、编制依据及目的 (3) 二、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分类 (3) 三、混凝土的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 (4) 1. 麻面 (4) 2. 露筋 (5) 3. 蜂窝 (5) 4. 孔洞 (5) 5. 施工缝夹层夹层 (5) 6. 缺棱、掉角 (6) 7. 裂缝 (6) 四、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处理措施 (6) 1、表面抹浆修补 (6) 2、细石混凝土填补 (7) 3、化学注浆修补 (7) 五、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处理管理措施 (7)

一、编制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修订版); 《建筑工程施工手册》 二、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分类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修订版)的8.1.1条规定“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1确定。”表8.1.1如下所示: 表8.1.1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根据《规范》要求:对“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在此本方案主要是针对“一般缺陷”进行局部修复处理,如出现“严重缺陷”将另行编制技术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三、混凝土的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 1. 麻面 麻面是结构构件表面呈现无数的小凹点,而尚无钢筋暴露的现象。它是由于模板内表面粗糙、未清理干净、润湿不足;模板拼缝不严密而漏浆;混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2012-04-12 11:29:15) 转载▼ 标签: 保修期 验房 杂谈 质量保修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最主要也是产生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一般只单独采用保修期的概念。随着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11年3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这些官方文件中在保修期基础上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概念也渐渐应用到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但是由于缺乏对缺陷责任期的研究,人们往往生搬硬套相关条款,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者混淆。而在合同条款中只约定有保修期,并未出现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条款。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老吕验房)对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做一个辨析,以供参考. 一、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和概念 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予了明确定义和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履行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及方法要点

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一般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图31-62所示。 图31-62 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程序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2.进行质量问题调研,主要目的是要明确问题的范围、问题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力求全面、准确、客观。 3.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问题原因分析,正确判断问题原因。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问题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充分的调查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 4.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订方案。 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5.按确定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发生的质量事故不论是否由于施工承包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如果不是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则处理通常都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如果不是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应给予施工单位补偿。 6.在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看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都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规定的维修期限。 三、两者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保修期的质量保证措施

工程保修期的质量保证措施 1、售后服务及保障措施 A、售后服务承诺 1、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一旦承诺,终身服务。 2、本公司负责供应安装的设备,提供两年的免费保修,并以优惠价格提供十年的有偿质保。 3、为客户提供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试验、检修以及业务咨询、技术支持、事故抢修等的配套务。 4、实行无节假日全天候值班制度,为签约客户提供24小时设备维护及事故抢修服务。 为了使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能有效地开展,并让用户满意,对系统的维护保养需确认主要的负责人制度。维护、保养制度要严格执行,如实做好维护记录并需要大队工作人员对维护记录进行签证;对以上要求不能履行的采取扣除质保金。 以三个月为一个保养周期,须对系统的电气设备给予清尘、清洁和检查。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及时处理解决,把故障清除在萌芽状态,避免扩大故障范围。保养周期内要对所有设备进行必要的保养;并做好保养、维护的记录。 B、保障工程售后服务的措施 1、按照公司制度的培训计划免费为业主培训合格的运行管理人员。 2、每月主动回访一次,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和用户对设施的管理现状,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再培训服务,并形成回访记录存档。 3、接到用户通知后在无任何特殊情况下2小时内赶至现场,连续解决问题,决不拖延。如不能在用户规定的合理期内解决问题,用户可扣除部分直至全部的质保金。 4、在重大活动期间,公司可根据业主要求,派技术服务人员至现场保驾护航。 5、公司设立专职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为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提供热线电话,做到专人负责,并要求填写售后服务记录存档,作为考察其业绩的凭证。 6、帮助用户建立完整的系统管理制度和设备检查制度。 7、公司设立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档案,可随时查询本项目的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等历史记录。 8、提供免费保修三年的售后服务。在设备保修期内,可为用户免费维修故障或更换部件(非人为损坏)。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5年。我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将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要求本着对业主负责的精神,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以优质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 一、定期回访 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我们将组织回访小组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的工程。回访小组由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顾客沟通及改进流程图 二、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1、在工程交工后的十天内,我公司将组成保修小组,小组成员为工作认真、经验丰富、技术好、能力强的原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

。为工程尽快地投入使用服务。严格遵守业主与我公司签定的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公司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及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情况记录。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3、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4、我单位将配备施工专用车辆,用于经常性的检查工地、接送人员、购买材料等,确保工程维护的有效、及时。 5、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如砂浆拌和机、空压机、压路机、自卸车等以满足各种养护所需的机械设备要求。 6、按部颁标准制作足够的施工标志牌公路养护专用的工作服装。在维护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我公司接到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8、若属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缺陷,本公司将及时上报业主,并按照业主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9、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工程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管理办法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可能经常发生各种质量缺陷现象,对于工程质量缺陷要提倡预防为主,做好事前控制,尽可能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缺陷的发生。为了更好的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规公司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适用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质量缺陷处理管理。 第三章质量缺陷的定义 第四条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质量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第四章质量缺陷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一般质量缺陷 当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项目部应予以及时制止,

. 并要求施工作业队伍立即改正不正当施工操作工艺,加强施工操作工艺技术交底工作。 当质量缺陷出现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完工后,且对下道工序无影响时,项目部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修补措施和预防办法进行确认,项目部在适当的时候安排处理,并加强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同时报工程部备案。 第六条严重质量缺陷 发生严重质量缺陷后,项目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堤交质量缺陷报告资料给工程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如实反映质量缺陷的部位、危害程度,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工程部派质量监管员、项目部管理人员会合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共同组织对严重质量缺陷的调查、原因分析。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提出的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按设计单位的处理方案进行质量缺陷处理,处理应通过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五章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一般质量缺陷发生后,项目部现场质量员应及时向工程部质量监管员提交质量缺陷报告。现场质量员应按工程部质量监管员指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严重质量缺陷发生后,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工程部和监理机构,并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再对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加固。 第九条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摘要】 在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前述二者之间在责任期限、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复,但又存在区别。为避免使用上的混乱,笔者对二者进行解析,并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之机,提供相关建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第19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具体如下: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 (一)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 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简称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的缺陷责任如下: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鉴于上述规定,保修期指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不应违背《建

建设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方法

试论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法 【摘要】由于建筑工程具有结构类型多、露天作业多、施工环境条件多变、交叉施工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极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因此,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先查找原因,然后通过分析、论证,制订出科学的处理方案尽快予以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质量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处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具有产品固定、产品结构类型多样、露天作业多、环境条件多变、材料品种多、交叉施工等特点,因此,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因素多,在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极易引起某一分部(分项)出现质量变异,进而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的质量事故。因此,当发生大小质量问题时,首先必须进行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然后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使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建筑构件错位、变形,部分构件开裂、渗漏水,某些构件断面尺寸不准、强度不足,整个建筑物发生倾斜甚至突然倒塌,等等,究其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 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原因分析 1.1 违背建设程序 有些建设项目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不作调研就拍板定案,未作地质勘察就仓促设计、盲目开工;或无证设计、无图施工;施工中任意修改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前不作预验或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致使工程项目从一开始就埋下质量隐患。 1.2 工程地质勘察方面的原因 有些建设项目未进行认真的地质勘察,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有误;未能查清地下软弱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等,均会导致设计人员采取错误的地基处理和基础设计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等,使上部主体结构和墙体开裂、倾斜、破坏甚至倒塌。 1.3 设计计算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未经公开招投标,擅自请无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甚至私人稿设计,致使因设计考虑不周,计算简图错误,计算荷载取值过小,结构构造不合理,变形缝设置不当,或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等,导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接二连三出现,使工程项目变成烂尾楼、豆腐渣工程。 1.4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合格 有些工程项目由于施工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唯利是图,采购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时,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而是采购质次价廉、以次充好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比如,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钢材、小窑小厂生产的廉价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和安定性不合格的处理水泥、砂石级配不合理且含土量超标、外加剂和掺合料性能不良、掺量不符合要求,等等,均会严重影响混凝土拌和物的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和强度,最终导致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裂缝、蜂窝麻面、露筋等等质量通病;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足、支承或锚固长度不够、钢筋少放或错放、板面开裂等质量问题。 1.5 施工质量和施工管理问题 很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于施工质量不达标或施工管理不善以及交付使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案和管理行为,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缺陷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三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般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但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较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严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第四条质量缺陷调查 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和较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认定,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认定。 第五条质量缺陷处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审批,对于质量缺陷要以预防为主,从“人、材、机、法、环”五个方面严格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尽可能避免质量缺陷发生,确实发

一般建设工程质保期几年

一般建设工程质保期几年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 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总结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工程名称:凤凰城A组团三期(卡路屯周边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 建设单位:牡丹江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6 年 6 月15 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3) 二、编制依据 (3) 三、编制目的 (4) 四、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及处理方法 (4) 4.1 模板工程 (4) 4.2 钢筋工程 (7) 4.3 混凝土工程 (14) 4.4 砌体工程 (22)

一、工程概况 1、该工程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安街以北、牡丹街以南、卡路屯棚户区西南侧,凤凰城A组团三期(卡路屯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工程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主体部位为15层。总建筑面积约为9503.05m2。基础工程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梁、剪力墙、基础承台C30,一层梁、板砼为C30,二至十五层梁、板砼为C25,外墙为200mm厚非粘土烧结空心砖,加100mm厚苯板,内墙为200mm(100mm)厚非粘土烧结空心砖;门窗工程采用单框三玻塑钢窗。 2、主体部分:本工程采用剪力墙结构。高层部分外墙墙壁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外墙+100mm厚EPS聚苯板(燃烧等级为B1级),其余填充部分外墙墙壁为空心砖+100mm厚EPS聚苯板。 3、屋面部分:本工程屋面为上人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作法为两道1.2厚聚乙烯丙纶高分子卷材防水层,一道1.2厚聚乙烯丙纶高分子卷材隔汽层,保温层为150mm厚聚苯板分两层错缝敷设,屋面排水采用有组织内排水系统。 4、装饰工程:本工程高层部分外墙为浅黄色真石漆外墙涂料,窗口为深咖啡色真石漆外墙涂料;内墙:住宅卫生间、厨房为水泥砂浆墙面,其余内墙部分为混合 砂浆内墙面,刮大白;天棚部分:本工程天棚均为刮大白。 二、编制依据 1、凤凰城A组团三期(卡路屯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施工图纸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1621.1-1621.19)-2015 3、《牡丹江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 (3)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 工程名称:凤凰城A组团三期(卡路屯周边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 建设单位:牡丹江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6 年 6 月15 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3) 二、编制依据 (3) 三、编制目的 (3) 四、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及处理方法 (4) 4.1 模板工程 (4) 4.2 钢筋工程 (7) 4.3 混凝土工程 (14) 4.4 砌体工程 (22)

一、工程概况 1、该工程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安街以北、牡丹街以南、卡路屯棚户区西南侧,凤凰城A组团三期(卡路屯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工程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主体部位为15层。总建筑面积约为9503.05m2。基础工程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梁、剪力墙、基础承台C30,一层梁、板砼为C30,二至十五层梁、板砼为C25,外墙为200mm厚非粘土烧结空心砖,加100mm 厚苯板,内墙为200mm(100mm)厚非粘土烧结空心砖;门窗工程采用单框三玻塑钢窗。 2、主体部分:本工程采用剪力墙结构。高层部分外墙墙壁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外墙+100mm厚EPS聚苯板(燃烧等级为B1级),其余填充部分外墙墙壁为空心砖+100mm厚EPS聚苯板。 3、屋面部分:本工程屋面为上人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作法为两道 1.2厚聚乙烯丙纶高分子卷材防水层,一道1.2厚聚乙烯丙纶高分子卷材隔汽层,保温层为150mm厚聚苯板分两层错缝敷设,屋面排水采用有组织内排水系统。 4、装饰工程:本工程高层部分外墙为浅黄色真石漆外墙涂料,窗口为深咖啡色真石漆外墙涂料;内墙:住宅卫生间、厨房为水泥砂浆墙面,其余内墙部分为混合砂浆内墙面,刮大白;天棚部分:本工程天棚均为刮大白。 二、编制依据 1、凤凰城A组团三期(卡路屯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施工图纸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1621.1-1621.19)-2015 3、《牡丹江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实施细则》 三、编制目的 工程施工中时常发生各种质量缺陷,我公司本着对于质量缺陷要提倡预防为主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5年。我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将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要求本着对业主负责的精神,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以优质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 一、定期回访 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我们将组织回访小 组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的工程。回访小组由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顾客沟通及改进流程图 是 否 是 二、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1、在工程交工后的十天内,我公司将组成保修小组,小组成员为工作认真、经验丰富、技术好、能力强的原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 质量管理常规活动 特定事件出现之后 对工程建议、要求、警告、抱怨 出现纠纷 项目部主动征询意见 企业分级、整理、研讨 采纳、接受 合理采纳、接受协商、处理 纠纷处理 满意度整理整理 建设单位满意否 需改进否 改进措施及验证 结束

成。为工程尽快地投入使用服务。严格遵守业主与我公司签定的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公司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及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情况记录。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3、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4、我单位将配备施工专用车辆,用于经常性的检查工地、接送人员、购买材料等,确保工程维护的有效、及时。 5、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如砂浆拌和机、空压机、压路机、自卸车等以满足各种养护所需的机械设备要求。 6、按部颁标准制作足够的施工标志牌公路养护专用的工作服装。在维护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我公司接到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8、若属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缺陷,本公司将及时上报业主,并按照业主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9、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工程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保期-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保期? 质量是现在很多产品以及建筑物最重要的要求,为了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及时维修的情况,现在很多的工程建设都要求有最低的保修期限,从而保障了工程使用方的基本权益,而作为工程建设方以及工程的适用方首先应该知道什么是建设工程质保期?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更好的维权。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 1、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2、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保期问题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地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同家有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

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管理办法

-- ?M +■(| BHD建谡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可能经常发生各种质量缺 陷现象,对于工程质量缺陷要提倡预防为主,做好事前控 制, 尽可能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缺陷的发生。为了更好的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质量缺陷处理管理。 第三章质量缺陷的定义 第四条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质量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第四章质量缺陷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一般质量缺陷 当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项目部应予以及时制止,

fiWD建谡 并要求施工作业队伍立即改正不正当施工操作工艺,加强施工操作工艺技术交底工作。 当质量缺陷出现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完工后,且对下道工序无影响时,项目部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修补措施和预防办法进行确认,项目部在适当的时候安排处理,并加强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同时报工程部备案。 第六条严重质量缺陷 发生严重质量缺陷后,项目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堤交质量缺陷报告资料给工程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如实反映质量缺陷的部位、危害程度,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工程部派质量监管员、项目部管理人员会合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共同组织对严重质量缺陷的调查、原因分析。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提出的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按设计单位的处理方案进行质量缺陷处理,处理应通过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五章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一般质量缺陷发生后,项目部现场质量员应及时向工程部质量监管员提交质量缺陷报告。现场质量员应按工程部质量监管员指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严重质量缺陷发生后,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工程部和监理机构,并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再对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加固。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解决方案.docx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 1、概况及说明 工程施工中可能经常发生各种质量缺陷,对于质量缺陷要提倡预防为主,从“人、材、机、法、环”五个方面严格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尽可能避免质量缺陷发生,确实发生质量缺陷后,对于小的缺陷,不影响到建筑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可以按本方案所述方法进行处理,对于重大质量缺陷,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应请设计单位对结构安全重新进行核算,评定,降级使用或拆除重做。 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及处理方法 2.1 模板工程 2.1.1 轴线偏位 (1)、现象 拆模后,发现混凝土柱、墙实际位置与建筑物轴线偏移。 (2)、原因分析 轴线放线错误 墙、柱模板根部和顶部无限位措施,发生偏位后不及时纠正,造成累积误差。 支模时,不拉水平、竖向通线,且无竖向总垂直度控制措施。 模板刚度差,水平拉杆不设或间距过大。 混凝土浇捣时,不均匀对称下料,或一次浇捣高度过高挤偏模板。 螺栓、顶撑、木楔使用不当或松动造成偏位。 (3)、预防措施 模板轴线放线后,要有专人进行技术复核,无误后才能支模。 墙、柱模板根部和顶部必须设限位措施,如采用焊接钢件限位,以保证底部和顶部位置准确。 支模时要拉水平、竖向通线,并设竖向总垂直度控制线,以保证模板水平、竖向位置准确。 根据混凝土结构特点,对模板进行专门设计,以保证模板及其支架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混凝土浇捣前,对模板轴线、支架、顶撑、螺栓进行认真检查、复核、发现 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混凝土浇捣时,要均匀、对称下料,浇灌高度要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 2.1.2 变形 (1)、现象 拆模后发现混凝土柱、梁、墙出现凸肚、缩颈或翘曲现象。 (2)、原因分析 支撑及围檩间距过大,模板截面小,刚度差。 墙模板无对销螺栓或螺栓间距过大,螺栓规格过小。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一、前言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看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都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规定的维修期限。 三、两者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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