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

(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检查,辖区派出所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填写《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后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农家乐)。

第九条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二)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第十条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且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四)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五)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六)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七)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八)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九)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民宿(农家乐)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当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时,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一)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二)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的。

第十二条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应当履行下列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住宿游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三)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四)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民宿(农家乐)经营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发现民宿(农家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消除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发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依法撤销特种行业许可。

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地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山东省消防安保职业培训学校简介

山东省消防安保职业培训学校简介 山东省消防安保职业培训学校是经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初、中、高级消防特有职业(工种)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设施设备齐全、教学模式科学,办学理念先进,围绕社会需求培养实用性消防安保专业技能人才,实现技能培训与社会需求的无缝隙对接。 地理环境学校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临港南区,占地100 多亩,总建筑面积达20000 多平方米。校区北临济南景观大道经十东路,南临莲花山,东临省消防总队,西临省武警总队,绿树花草掩映,空气清新,环境幽雅,交通便利。 办学学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设有教研室、学员管理处、招生就业处、行政处、财务处、办公室等部门;教学设施齐全,拥有专业的消防安保综合训练场600 多平方米,配备了综合训练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设施、自动水喷淋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中控室模拟操作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模拟系统、心理训练设施、计算机无纸化辅导培训系统和烟热训练室等专业培训设备,供学员实地模拟学习,保障培训质量;拥有的学生公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公寓空调、衣橱、桌椅等生活用品齐全;学校配备两个学员餐厅,可同时容纳600 名学员同时就餐。 师资力量学校现有教职工 50 余人,全部大学以上学历,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10 人,中级职称的12 人。与省消防协会、省保安协会、省劳动保障学会、省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保学院等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聘请省内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理论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专职体能辅导员、消防技能辅导员、理论教员、实训实验员等,分别负责学员的体能训练、消防技能操作训练、消防理论教学和外出实习和实践等工作。 专业设置学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书制度规定》,开设了消防巡逻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防火员、灭火员、防毒防化抢险救援员等12 个职业(工种),涵盖了目前消防安保所有专业,初步形成了设置齐全、紧密结合我省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消防安保岗位需求、充满活力的消防安保专业体系。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实用性人才为目标,以“消防职业活动为导向,消防职业技能为”的办学理念,注重学校专业课程与社会消防安保人才需求相一致,创新办学思维,把学校作为一项事业经营,紧紧围绕消防工作社会化及我省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开设具有消防特色的教学与课程体系,实现消防安保技能教育;注重学员的成材教育、就业教育,通过学校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及专业指导,实现“走进校门为学业,走出校门是人才”的施教成材目标。学校依托山东省金盾消防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的集团优势,突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为学员就业拓宽道路,铸就消防安保教育品牌。 培养模式学校实行“订单式”和“在职培训”两种培养模式。学校与全省30000 余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持业务联系,掌握一手的消防安保专业人员需求信息,培训合格且取得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学校将向山东省金盾消防安保服务公司推荐,符合的可接收为消防安保队员,由公司安置工作;同时为消防安保从业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再提高培训、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等,为我省消防安保人才业务技术的提高服务。

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平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平台 篇一:《浙江消防指南20XX(修订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20XX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XX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XX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来自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16名专家和22名各消防支队审验骨干对《技术指南(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4月21日前汇总

修改意见建议并填写附表通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上报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附表:《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 丽水市消防支队 20XX年4月9日 《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 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小区餐饮服务规范

公开征求行业标准《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社区餐饮服务规范》的意见 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租赁式公寓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有限服务品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各种类型的租赁式公寓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SB/T 10475-2008 经济型饭店经营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租赁式公寓企业 以租赁方式为特定人群提供长租和短租的居住空间和有限服务的企业。 长租公寓企业 为特定人群提供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居住空间和有限服务的经营企业。 短租公寓企业 为旅游、度假、临时工作者等群体提供以日、夜为计算单位,价格经济、提供有限服务的住宿经营企业。 分类 集中式 集中式是指以整栋楼(或者一栋楼的几层)为运作标的,包租后对公共区域、配套空间和房间进行标准改造和装修,配备统一服务,进行集中式管理的公寓形式。在合约期内以间为单位按月出租,并为租客提供长期生活服务以及社交、创业等附加服务。 分散式 分散式是指长租公寓运营商从分散的住宅小区(或商住公寓)的业主手中,运用包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 指南 令狐采学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

(完整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民宿的开发与管理

·258· Business ! 民宿的开发与管理 — ——以增城万家旅舍为例郑雪霏 作者简介:郑雪霏(1990.06-),女,汉,湖北公安人,广州大学旅游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旅游开发规划与管理。 摘要:在休闲度假旅游已经成为未来我国旅游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对于民宿的开发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以广州增城万家旅 舍的开发与管理模式为例,归纳总结了民宿开发与管理中可以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民宿旅游;民宿开发;民宿管理随着旅游需求的持续增长,休闲度假旅游越来越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休闲度假旅游不同于传统观光旅游,它是游客进入旅游目的地后,不仅仅局限于游览风景,更注重自然和人文的体验,尤其是环境带来的放松、舒缓压力、深度了解融入当地自然人文氛围。旅游民宿兼具秀美风景和人文风情,成为休闲旅游的新兴产业。 一、民宿的起源及定义 国内外旅游民宿的产生,大多是为了解决观光区的旅游接待设施不足 。“民宿”的原型是日本的Minshuku ,当时日本政府为经济低迷所引起的度假旅游危机,开发农渔山村,允许个体利用自家房屋宅基地接待 旅客的一种度假休闲形式。 [1] Alastair.M.M 等人认为旅游民宿具有下列特质[2]:具有私人服务的,与主人具有某一程度上交流;具有特殊的机会或优势去认识当地环境或建筑特质:通常是产权所有者自行经营,非连锁经营:特别的活动 提供给游客;较少的住宿容量。郭永杰[3] 则认为旅游民宿是一般私人住宅将其一部分局势出租给游客,以“副业方式”经营的临时住宿设施;其性质与普通饭店、旅馆不同,除了能给游客交流认识外,旅客更能享受经营者所提供当地的乡土味道及诸如“回家”的感觉。台湾《民宿 管理方法》[4] 将民宿定义为“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业方式经营, 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在我国大陆地区,“便民招待所”、“农家乐”、“乡村旅馆”等概念接近于这个定义。二、民宿在我国台湾和大陆的发展现状 (一)台湾民宿的发展及现状。台湾民宿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像垦丁、阿里山、溪头等风景区吸引了大批观光客,导致当地的度假酒店人满为患供不应求,为了方便游客,扩大住宿接待能力,当地居民利用自己家的房屋来招待游客,民宿慢慢产生。但是随着民宿的增多,渐渐出现了民宿质量参差不齐,民宿监管漏洞等问题,限制了民 宿的发展。直到政府颁布了《民宿管理办法》 ,就民宿的设置地点、经营规模、建筑设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台湾民宿业开始转型升级。民宿逐渐成为岛内外民众休闲度假的主要方式。 (二)大陆民宿的发展及现状。大陆民宿的种类很多,如以四川成都为 代表的“农家乐” 、云南的大理和丽江,广西的阳朔、龙脊梯田,湖南的凤凰等地各类特色客栈等。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家乐”已超150万家,规模以上休闲农业园区超过1.8万家,年接待人数超过4亿人次。 三、民宿旅游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两岸民宿旅游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归纳出曾今或直至现在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每个地方可能只存在其中的一两项。这些问题如下: 1)理念陈旧,经营档次相对低端,2)要素限制,产业形象日益受损,3)同质并行,特色缺失,产品品质难以提升。 四、增城万家旅社的开发与管理 (一)增城万家旅舍概况。2014年9月,增城市政府提出在全市11 个镇街建设1万个左右的“万家旅舍” ,构建全市休闲度假产业体系,促进全市农民收入倍增,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大众旅游兴起,打造增城旅游支柱产业。 (二)增城万家旅舍的开发。增城万家旅舍并非建造大规模的新村舍,而是发动村(居)民、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投资主体,依托生态旅游核心景区(点)和优质的生态及人文资源,利用现有的村(居)民、村集体及企事业单位合法闲置住房,融合当地自然人文要素及适合城里人的创意和美学元素,提供休闲游憩的休闲度假住宿的品牌产品。 (三)增城万家旅舍的管理 1、统一规范,标准化管理。一是行政审批标准化。市编制《万家 旅舍办理证照工作指引》 ,提倡简政放权、一站式现场办公、并联式审批。二是建设要素标准化。市编制《万家旅舍建设要素控制导则》 ,对万家旅舍消防设施安装、建筑材料选择、外观风格、门窗要求、内部配置、环境条件等,明确基本的规范要求。三是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标准化。市统一编制《万家旅舍经营服务规范》并组建万家旅舍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编制《万家旅舍加盟店管理办法》 ,管理公司与旅舍之间是加盟的关系,为万家旅舍个体经营者提供轮训、产品策划、资格准入、品质监督、警告退出、产品策划、平台宣传、收客支付、指标统计一条龙管理服务,促进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标准化。 2、分散经营,精细化管理。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鼓励万家旅舍在硬件设施的创意策划、文化内涵、建筑美感、配套设施等方面,更加精致;在环境整治方面,做到人车分流,室内外干净整洁、客房舒适、电视和网络齐备、环境保护达标;在个性装饰方面,要增强景观感、艺术感,提高信息化、亲情化水平。 3、从严要求,品牌化管理。一是打造品牌化视听系统。全市统一 宣传口号,如“增城处处是你家— ——万家旅舍”;统一对外宣传形象,各类对外宣传资料都需标注万家旅舍灯标、LOGO ;统一设置万家旅舍的旅游交通指示牌;对万家旅舍依法自愿注册并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登记;同时,在统一识别体系下鼓励个性化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且风格各异的品牌化视觉系统。二是提供品牌化服务。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力争零投诉,形成良好的社会口碑。三是进行品牌化宣传。建立力度大、覆盖面广的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平台和持续的宣传推广工作机制,扩大万家旅舍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增城万家旅舍的发展现状。据广州增城旅游旅发中心发布的消息,至2014年12月底,增城共建成万家旅舍300多家,正式加挂灯标的示范点共68家,总客房数共3307间,总床位数5101个,其中新增客房数819间,新增床位1440个。入住的旅客大都对万家旅舍的服务感到亲切,旅社提供的活动项目体验性强。 五、结语 通过分析增城万家旅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发现政府部门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政府的鼓励与支持调动了民众的积极性,同时政府的管理又保证了市场的秩序。民宿旅游的开发要小而精、小而特,规划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巧妙融合,注重特色饮食与原汁原味的参与体验,让游客进入休闲放松的环境;民宿旅游的管理,由统一的管理公司来进行资格准入和警告退出,对室内陈设和服务质量有基本要求,由统一平台进行宣传策划,同时对于个体经营者有培训学习的机会。这些开发和管理的方式保证了民宿既有数量又有质量地增长。(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旅游学院)参考文献:[1]樊欣,王衍用.国外乡村旅舍开发与经营研究综述[J ].旅游科 学,2006(3):47-52. [2]AlastAir ,M.M.,Philip ,L.P.,Gianna ,M.,Nandini ,N.,Jo-seph ,T.O.(1996).Special Accommodation :Definition ,Markets Served ,and Roles Tourism Development [J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Summer ),18-25. [3]郭永杰.日据时期官舍住宅使用后评估[J ].台湾建筑学会建 筑学报,1990(1):13-20. [4]民宿管理办法.[DB /OL ][2008-10-10].http ://admin.tai-wan.net.tw /law_show.asp ?selno =52.注解: ①樊欣,王衍用.国外乡村旅舍开发与经营研究综述[J ] .旅游科学,2006(3):47-52.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毒、缉毒工作。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个警种,而公安现役部队被列入武装警察序列,所以消防部队的名称同时有“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两种,但是消防部队直接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武警总部。 消防部队的最高机关是公安部七局、对外名称是“公安部消防局”。 部七局是正军级建制,局长和局政委都是正军职干部、警衔都是武警少将(消防局的级别和集团军相同,局长、局政委的职务和军长、军政委相同)。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总队,叫做“XX省/自治区/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武警XX消防总队”、对内叫做“XX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消防局”。 所有消防总队的建制都是正师级,但是广东省总队和四个直辖市总队的军政首长高配副军。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消防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都是正师职警官、警衔都是武警大校,而广东总队和直辖市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是副军职警官、警衔是武警大校或武警少将,他们的职务比部队的级别高半级。 总队以下是支队,名称同样是“XX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XX消防支队”、“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支队是正团建制,支队长和支队政委是正团职、警衔是上校或中校,部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高配副师、警衔是上校或大校。 支队以下是大队,正营级。大队长和教导员是正营职、警衔是少校或中校,部分大队高配副团、警衔是中校或少校、上校。 大队以下是中队,正连级。中队长和指导员是正连职、警衔是上尉或中尉。 中队以下是排,排长是排职(废话,呵呵),警衔是少尉或中尉。再往下就是班了。 注意一点:上面说的只是公安消防部队的建制和首长职务,武警序列其他警种部队的建制、首长职务和消防部队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武警内卫部队的总队全都是实打实的副军级、公安边防大队全是副团级。

2013年山东公安消防总队接收应届毕业生简章

2013年山东公安消防总队接收应届毕业生简章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简介 山东卓博教育整理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消防总队。主要担负着全省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是一支全天候、全时制执勤备战的专业化现役部队。长期以来,山东公安消防部队以防火、灭火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大力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和各类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全省消防官兵用汗水、鲜血和生命践行着胡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谱写着一曲曲“人民消防为人民”的壮丽凯歌,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接收专业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和2013年度公安现役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2013年山东省消防部队接收地方大学生计划为30人,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28人,男生27人、女生3人。各学科专业指标如下: 2013年各支队接收地方大学生专业及数量需求 1、淄博支队招收男生3人、女生1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文学1人,工学2人,管理学1人; 2、枣庄支队招收男生4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法学1人,文学1人,工学2人; 3、东营支队招收男生3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文学1人,工学2人; 4、济宁支队招收男生2人(研究生1人、本科学历1人),专业需求:理学1人,工学1人; 5、泰安支队招收男生2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法学1人,工学1人; 6、莱芜支队招收男生1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工学1人; 7、德州支队招收男生3人、女生1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法学1人,理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日志 返回日志列表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2013-5-7 09:53阅读(37) ?赞(1) ?转载(8) ?分享(2) ?评论 ?复制地址 ?举报 ?更多 上一篇 | 下一篇:万科住宅设计要点 开通黄钻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浙江嘉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 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

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八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

DB37 242-201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公示稿

ICS 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42—201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系统设计 (1) 5 系统施工 (3) 6 系统调试 (4) 7 系统验收 (5) 8 系统使用维护管理 (7)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 242-2008《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了消防供配电设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原标准中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条款和项目类别; ——明确了定期检验的条文。 本标注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B37/ 242-2008,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器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盖永兴、黄凤梅、姜丰林、席海涛、齐晓倩、房传斌、谢丽娟、田成、 杨华俊、周建志、范洪光、张明合、马华信、侯金月、郝世瑞、王亮、白秀芳。

08浙江省消防文件[180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2008〕18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省高层居住建筑的审核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我局于2008年8月10日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现 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研讨会纪要 2008年8月10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名单附后)。与会人员对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塔式高层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口和消防电梯不应直接开向同一前室。 二、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确有困难时,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2.建筑任一层户数不超过6户,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 3.任一户的户门至最近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米;

4. 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 5. 消防电梯、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以及剪刀楼梯两个梯段的共用前室面积均不应小于8平 方米,独立前室的面积仍按规范执行; 6. 前室(不含敞开阳台、敞开凹廊)、公共走道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单元式高层居住建筑各个单元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 但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各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墙; 2. 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该建筑的各个单元。 四、高层综合楼、商住楼的居住部分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执行。 五、仅供一户疏散用的剪刀楼梯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当剪刀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2米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 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综合楼居住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商住楼居住部分的 要求执行。 七、其余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名单 附件: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研讨会名单 时间:2008年8月10日地点: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 景政治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景政治沈强中国汉嘉设计集团副总建筑师沈强蒋骥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蒋骥 吴枫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吴枫 高志荣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高级设计师高志荣 叶国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副处长叶国祥 王伶剑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参谋王伶剑 吕峰杭州市消防支队副处长吕峰 俞培军绍兴市消防支队副处长俞培军 陆金侯湖州市消防支队副处长陆金侯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交流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交流;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根据联审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民宿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第八条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九条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向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宿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分值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5000、8000、10000元的补助,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条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含自然村),按照10 万元、20万元给予村集体补助。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科研所、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验收办、奥运办、受理室: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人员聚集场所亡人恶性火灾,主要原因是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明确规定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行见 -1-

证取样检验。为认真贯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依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根据装修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以及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件1)。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 (二)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新、改、扩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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