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档案学会,英文名称:The Society of Chinese Archives,缩写:SC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围绕档案及档案工作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广泛联系档案工作者,建立档案人才专家库,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决策的咨询、论证;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档案学术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积极开展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评估等科技评价活动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向社会提供档案技术服务;

(七)积极引导档案学术和科研活动的开展,组织专家开展课题指南、学术立项等活动(第五条已有评审鉴定等内容);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学会和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境外专家、学者,由本人申请、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境外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档案工作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 获得档案类硕士以上学位者(含硕士学位);

4. 对档案学科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5. 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领导干部;

6.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者。

(五)在读研究生有档案学研究成果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六)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档案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团体服务的优惠权;

(六)对团体工作的知情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和参与学会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可委托一位代表参加理事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受理事长委托,可由理事会指定,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一位副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奖励、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2月10日中国档案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19.10试行)

中国音乐剧协会 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思想,为中国原创音乐剧艺术建功立业,推进新时代青少年美育教育,改革加强国际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合作,让更多国家的人民了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为提升中国文化艺术在世界艺术领域的地位,努力做出贡献。按照《中国音乐剧协会章程》精神,特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全称为: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简称:艺教委 第二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是由从事艺术教育的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及常年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交流的资深人员组成。 第三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的办会宗旨是:发展中国原创音乐剧艺术事业,深化青少年艺术教育研究和实践,加强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与项目开发,让世界了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为提升中国文化艺术在世界艺术领域的地位,增强文化自信。 第四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隶属于中国音乐剧协会并在协会的统筹领导下,按照国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和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筹备工作及运营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深度探讨如何用音乐剧的形式去提升青少年综合素质、开发青少年的艺术感悟能力,培育青少年艺术鉴赏水平,从而坚定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音乐伴随他们身心健康的成长。 2.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音乐剧及其他艺术品类的艺术教育、文化艺术展演以及其他对外文化合作、交流等活动。 2.组织音乐剧及其他艺术品类的综合艺术表演专业培训、测评及能力认证业务,研讨、咨询服务。 3.专注办好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承接各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业务及文化交流活动。 4.在青少年人群中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 5.吸收教育机构、艺术团体、文化类公司、个人成为“艺教委”会员单位、会员,举行系统内艺术交流、专业培训、比赛等活动。第六条:组织艺术家、艺术教育专家及相关学科研究人员深入基层及学校进行各种艺术教育方面的学习和研讨,召开各类相关学术论坛、研讨会,举办各种旨在培养艺术新人的讲座、展演等。第七条:组织各种形式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优秀作品展览、展演活动,为国家推介优秀人才。 第八条:积极开展国际艺术交流活动,增进中外艺术界的友谊和合作,向世界展示和传播中国的先进文化及优秀艺术作品。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民办学校章程

文城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端正办学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特指文城学校。文城学校是文许投资举办、经许昌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小学民办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规定,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学校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上,办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学。 第七条本章程对学校、校长及所有工作人员均具约束力。

第二章 第二章 学校 第一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依法自主管理,创办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机会,为高一级学校开辟广阔生源,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优秀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条培养目标: 铸魂育人,全面发展。培养具有中国灵魂、世界眼光、竞争意识、拼搏精神和创新才能的优秀人才;培养能够进入高一级学校具有发展潜力深造前景的优秀学生;培养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三)全体师生员工和学生实行全日制寄宿,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 (四)接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检查、监督、评比、验收。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2012年5月19日中国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CSE)。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开展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九)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

中国桥牌协会章程

中国桥牌协会章程 (1999年12月28日中国桥牌协会第三届第二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中国桥牌协会简称中国桥协,英文名称:CHINESE CONTRACT BRID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BA。 第二条中国桥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桥牌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太亚桥牌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桥牌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桥协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桥牌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项目的海内外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中国的桥牌运动,提高桥牌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为扩大和促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桥协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桥协会址与办公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 第六条中国桥协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桥牌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宣传、普及群众性桥牌运动,努力提高桥牌技术水平; (二)对全国桥牌运动进行全面管理,研究、制定桥牌运动发展的规划、计划、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 (三)研究、制定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竞赛规程和规则,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普及桥牌知识,协调和组织理论技术研究; (五)组织培训桥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研究制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及其申报、审批办法,推荐国际裁判员; (六)开展国际交流,拟定本项目的国际交流计划,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和太亚桥牌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流; (七)选拔、集训国家桥牌队,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桥牌组织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桥牌竞赛及活动,组织或委托单位会员承办全国性、国际性的各类桥牌竞赛和活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第八条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中国国家正义学会章程

《中国国家正义学会章程》暂定智库章程与意见征求 第一条机构申请说明 本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国家正义学会(The National Justican Neco Institution of China),机构申请时设立第二铭牌是华夏正义学会,第三铭牌是华夏赤子学会,第四铭牌是子平四海学会。由此申请备案编列,进而核准设立筹备机构治理小组,由机构治理小组接洽政府政策机关办理开业牌照事宜。 第二条机构运转环境 中国国家正义学会是由创始者、富有非功利考验能力的成员和热心于本智库事业使命观参与者整合而成,够成独立法人智库组织主体成员,其他人士则按需征求,此机构设立按政府政策规定人数组建,符合政府设立要求。 异议进步理论中心是智库高等功能的核心和顶端管理层,各类别职位分立和定限,任期限制为十六年到期退休,将有助于确保新鲜思想观点和旺盛能量来充裕供给,引入七名独立人士作为中心的监督管理单位,没有内部表决权,但可以发布独立的观察报告,这将带来公平的正反意见探讨,增强业务洞察力,借此提供良好开放的团队贡献,建设一个整体部署意义。 正义党人网是中国国家正义学会的新闻动态发布平台,正常发布模式是一周一个沙龙主题和公开探讨茶叙。 坚定地致力于智库的使命实践,向所有成员强调学术信仰素养和行为守则,在他们发挥作用表现中最高标准是公平和诚实。每一名成员应该明白,知识水平和信誉地位能够开拓业务,而有必要地缔造这种使命价值观。 第三条机构创立宗旨: 实现智库组织目标设定的信誉程度,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提供学识指南和操作应对;为服务项目提供政策规约探索,并提供服务质量所需的满意度。阐述案例事理、评论时政和思想考辨,致力奋斗于公平与竞智的公共选举制度学术研究,坚持伸张国家正义利益地位,志在建造非营利事业型(the non-enterprise corporate organize)重量级的私人智库法人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地址暂设在居所。 第五条主要任务: (一)从事公共事务研究,考辨公共事务动态,对公共事务管理表述自己的观点,开展决策研究,做出好的成果,面向重大决策提供前瞻性的决策依据和参考。组织和开展大众取向研究,收集和研究大众关注的着落点问题,及时向有关研究中心提供决策信息。 (二)遵循本智库的思维定位、逻辑观点、专业特征和思想学派进行思想研究、政策探索、评论时政和文化演绎于公共事务应用,探索严谨的政策理论写作。定期发布公共事务调查结果。 (三)参与交际聚会邀请 1. 国际外交事务学术理论交流;

研究会 章程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学习研究会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员制度 (3) 第三章组织机构 (4) 第四章导师制 (7) 第五章活动 (7) 第六章考核制度 (8) 第七章例会制度 (8) 第八章人事任免制度 (9) 第九章财务 (9) 第十章附录 (9)

第一章总则 社团名称: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研究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社团性质: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由院团委主管成立并发展的一个以学习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为己任的学生政治性学术团体。 第一条:研究会作为一种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的新方式,是响应时代号召、倡导理论学习、深化社团改革的产物,也是做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研究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指导研究会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研究会的宗旨是“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素质教育”。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把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得阶段性特征结合起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理解,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与深入了解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结合起来,深刻认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光辉成就和宝贵经验,不断坚定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和信心;与弘扬爱国主义精结合起来,坚持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把强烈的爱国热情转化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际行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学习、深入研究、积极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提高同学们的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理论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共产主义崇高理想作出贡献。

关于通过中国教育学会网站申请 成为个人会员的有关事项说明

关于通过中国教育学会网站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有关事项说明 申请加入个人会员的朋友: 您好! 谢您对中国教育学会的信任、厚爱、关心和支持! 在您申请加入中国教育学会会员之前,请注意以下事项: 1.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章程》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请。 2. 请您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个人会员申报查询"内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申请表》,提交并打印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两张二寸近期免冠无边照片,一同寄至中国教育学会。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写字楼16层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学术室收, 邮政编码:100082。 1.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章程》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请。 2. 请您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个人会员申报查询"内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申请表》,提交并打印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两张二寸近期免冠无边照片,一同寄至中国教育学会。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写字楼16层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学术室收, 邮政编码:100082。 1.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章程》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请。 2. 请您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个人会员申报查询"内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申请表》,提交并打印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两张二寸近期免冠无边照片,一同寄至中国教育学会。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写字楼16层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学术室收, 邮政编码:100082。 1.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章程》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请。

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档案学会,英文名称:The Society of Chinese Archives,缩写:SC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围绕档案及档案工作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广泛联系档案工作者,建立档案人才专家库,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决策的咨询、论证;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档案学术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积极开展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评估等科技评价活动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向社会提供档案技术服务; (七)积极引导档案学术和科研活动的开展,组织专家开展课题指南、学术立项等活动(第五条已有评审鉴定等内容);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学会和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境外专家、学者,由本人申请、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境外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档案工作人员;

中国散文诗学会章程

中国散文诗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散文诗学会。 第二条中国散文诗学会是我国各民族散文诗作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联谊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群 众组织。 第三条中国散文诗学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一切法律条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鼓励作家深入生活,勇于创新,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对优秀的散文诗创作、评论、研究成果,给予表扬和鼓励。把培养新一代青年散文诗人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广泛团结新老散文诗作家,包括台湾、港澳及全球海外华人中的散文诗作家,参加国际文化活动,加强与各国散文诗作家的联系,积极推进中国散文诗交流,为繁荣我国散文 诗的创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国作家协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作家协 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延静东里6号楼060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散文诗的创作活动,发现、培养人才,扩大队伍; (二)组织散文诗的研讨活动,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三)定期组织散文诗的评奖活动;

(四)主办中国散文诗杂志; (五)进行推广和发展散文诗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散文诗作品、评论或研究、翻译著作的作者,或从事散文诗的编辑、 教学与组织工作有成绩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地方文学团体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协会英文名为 .缩写.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两岸四地心理师(包含“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医生”),以及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工作的专业人士、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认证、注册平台、具备专业性、权威性的组织机构。是发展心理健康事业、提高人口质量的促进机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发展心理健康事业,维护人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协会按照宗旨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和公益的交流和培训、认证、注册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注册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心理师继续教育、认证标准,组织和促进心理咨询、治疗的继续教育,发挥名、老专家的巨大作用,承前启后,促进心理师队伍的发展壮大。 (二)建立“认证心理督导师”专家队伍,接受个人会员的专业能力认证申请,并作“注册心理师”、“注册心理督导师”的认证、注册登记。 (三)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考察,举办学术会议和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公益活动。 (五)组织促进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心理学相关学科的培训。 (六)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业务评审和鉴定,促进心理师职业伦理建设,促进心理师职业自律、规范发展。 (七)组织编辑、出版心理学、心理咨询的论文、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音像制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机构会员包括有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其分支机构、心理服务机构和社团等;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自愿加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心理学、心理精神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四)长期从事心理学科研究和实践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工作者。

医学专家学者分会章程

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医学专家学者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医学专家学者分会,英文名称:Shanxi Association of Experts and Scholars----,英文缩写为SAES-----。 第二条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医学专家学者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山西省各级各类医学专家、学者以及在医学行业或领域具备特殊技能的人才等自愿结成的综合性、区域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集聚专家力量,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弘扬白求恩精神,提高医务工作者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在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

开展工作,并接受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太原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1.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医学专家学者的联系和服务工作,构建医学专家学者交流、合作、创新、服务平台;加强会员之间跨学科、跨行业联合协作,组织医学专家学者围绕社会医学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把会员的个人智慧凝聚上升为集体智慧,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咨询服务。 2.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务工作者的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3.搭建医务工作者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务工作者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4.承接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资质审核、项目论证、资格认证、人才推荐、人才服务等工作;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 (二)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组织医学专家学者对医疗卫生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项

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奖励章程-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五章受理程序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七章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八章授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由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设立。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计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是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两年评审一次,奖励名称按照次

序依次命名为“第xx届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其余为三等奖。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授予从事生物医学工程领域研究和开发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他们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公民以及中国组织。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物医学工程领域成果可以申报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要发现(基础研究类);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发明类); (三)完成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科技进步类)。 第三章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九条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设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是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奖项评选的终审机构。奖励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现任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理事长担任。秘书长由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秘书长担任。 第十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奖励的宏观管理和组织指导工作; (二)制订、修改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奖励章程; (三)决定奖励范围、评审标准、评审规则、评审程序;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最新版】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R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诺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进行行业分析;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行业信息网站。 (二)组织和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等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规划重大项目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行业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以及行业统计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相关竞赛评比,组织行业相关竞赛评比。 (四)参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评价、交流,开展各种技术评价的咨询诊断等活动。

音乐家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 广告协会 、、八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缩写为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团 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_______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工作出发点,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和加强音乐界的团结,繁荣上海地区的音乐事业。 (二)积极组织音乐创作,发现,培养和扶持音乐人才。 (三)积极听取和反映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作品展演,开展学术研讨,组织音乐比赛和考级; (二)推动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中国中药材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 中药材协会 、、八 早 程 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发展中国中草药,在世界范围内宏扬中国养生文化 第四条本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是中药行业中介组织。做 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理事单位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中药行业、地区中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岀中药行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 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工业生产、商业流通、财务、 价格等基础资料,根据授权开展统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协会内部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企业管理 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五)承担中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 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 需要,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中药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决议 (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同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决定新章程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中国节能减排协会章程

中国节能减排协会 章程 1

中国节能减排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 中国节能减排协会。英文缩写为CJNJP。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中国境内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中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国节能减排协会的业务工作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节能减排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节能环保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 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 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 行业技术标准; 2

三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五出版节能环保系列刊物, 建立节能环保产业信息网络, 开展咨询服务, 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六开展行业协调, 促进行业平等竞争, 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协调会员关系; 七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 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 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八组织国内、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 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 承办与节能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节能减排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与节能环保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经事前协商, 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 即为中国节能减排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3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校书法委员会章程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校书法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校书法委员会是由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批准设立的以培养和发掘高校书法人才的专业部门。高校书法委员会的工作活动遵守《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章程》。 第二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校书法委员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实践“写漂漂亮亮中国字、做堂堂正正中国人”的会训为宗旨,以张华庆主席提出的“服务、团结、普及、提高、发展、繁荣”为指导思想,以推动高校书法艺术、挖掘和培养青年书法人才为己任,不断壮大青年书法爱好者团体,努力促进全国高校书法爱好者的团结,加强高校大学生与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联系。 第三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校书法委员会鼓励高校书法艺术社团和高校书法爱好者积极参与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校书法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为高校书法人才提供发展平台。 第四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校书法委员会办公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首义大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校书法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以高校为核心书法活动; (二)加强与高校联系,组织、开展书法学术研究; (三)配合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举办各项活动; (四)为高校优秀书法人才提供展示才能的各项途径; (五)联合高校组织、开展书法培训教育,协助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和高校开展书法比赛; (六)组织全国各高校书法艺术团体,加强各团体之间的书法交流; (七)接受高校委托,为高校进行书法教育普及活动; (八)高校书法委员会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学部委员和宣传干事 第六条高校书法委员会学部委员、宣传干事是高校书法委员会在各地开展高校书法活动、联系各高校书法爱好者的核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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