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公元1912—1928年)

重点、难点:

1、北洋政府法制体系的形成及其立法特点;

2、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的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是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建立起来的政权。从1912年4月袁世凯掌权,至1928年6月张作霖退出北京,它统治中国十六年之久。虽然北洋政府与清末政权都是代表地主买办阶级意志的,但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它又表现出一些不同于清末政权的特点。首先,它不再是君主国,而是一个打着“民主共和”旗号的中华民国。其次,由于复杂激烈的派系斗争和军阀混战,北洋政府政权更迭频繁,统治极不稳定。所以,军阀独裁与内战不断成为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孙中山先生曾评议当时的中国:“失去一满州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⑧]但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也是中国民主运动高涨和近代法制发展时期,其法律制度呈现出民主与专制、进步与倒退、文明与野蛮交织在一起的矛盾性。

一、立法特点

北洋政府作为一个披着民主外衣的军阀政权,在依靠武力镇压维持专制统治的同时,也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为其政权服务,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立法特点。

(一)频繁进行制宪活动

在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先后控制北京中央政权的军阀,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外衣,都注意制定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袁世凯统治时期,由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天坛宪草”;1914年5月颁布的为袁世凯个人独裁提供法律依据的《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1919年(民国八年)段祺瑞盘踞北京时炮制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八年宪草”;1923年曹锟控制北京时,为掩盖其贿选总统的丑闻而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1925年(民国十四年)段祺瑞重掌北京政府后炮制的又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十四年宪草”。在这些宪法性文件中,只有曹锟《中华民国宪法》是正式宪法;而正式颁布并施行者,只有“袁记约法”一部。此外,二十年代前期出现一股联省自治风潮。从1920年到1924年,一些割据一方的军阀也打出“宪政”旗号,先后自制省宪法。这实际是以“宪政”和“地方自治”为名,行地方割据之实。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各路军阀都把制宪作为重要立法活动,并或多或少地罗列一些公民自由权利。这一方面反映了其统治的虚伪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宪政运动有所发展,争取民主与自由已成为时代潮流,迫使北洋军阀推行独裁专制也不能再肆无忌惮。

(二)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北洋政府与清末政权是一脉相传的继承关系,清末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同样代表了北洋军阀的利益,所以,袁世凯一上台就下令“暂行援用”清末法律。这也成为北洋政府贯彻始终

的一个立法特点。由于清末的修律活动符合近代法制文明发展的进步方向,具有一定的科学性,[⑨]因此,清末沈家本主持建立的大多停留于草案阶段的近代法律体系,终于在北洋政府时期得以贯彻实施,推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三)基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在援用清末法律的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北洋政府也编订了一些新法规。这一时期的法律编纂机构有“法律编查会”和“修订法律馆”。前者系袁世凯1914年2月下令设立,隶属司法部。该会曾迎合袁世凯的需要修正《大清新刑律》,并重新起草民法典的《亲属编草案》。后者设立于1918年4月。1922年华盛顿国际法权会议召开后,为应付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司法状况的“调查”,以便收回治外法权,“修订法律馆”在清末修律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民刑各法典,制定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之类的单行商事法规。这些立法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为蓝本,更多地注意吸收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基本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四)广泛利用判例和解释例

在北洋政府的法律体系中,大理院的判例、司法部及大理院发布的解释例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那些成文法典不甚成熟的领域(如民法),广泛运用判例和解释例解答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积累了一些立法经验。据不完全统计,从1912年到1927年,北洋政府大理院汇编的判例约有390件,公布的解释例则达2000多件,它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五)大量适用特别法

为了加强军事专制独裁统治,北洋政府在普通法律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数量非常庞大,效力也大大高于普通法。通过这些特别法,北洋政府复活旧刑罚,加强军事审判机关权力,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违反一般司法程序,破坏了北洋政府法制的正常发展。

二、主要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即开始一步一步地着手摆脱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制约。第一步是迫使参议院屈服,于1912年4月2日将临时政府迁往北京,正式结束了南京临时政府的统治;第二步是迫使第一届国会屈服,将他选举为正式大总统,随后粗暴地解散了国会;第三步则是以《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向着专制独裁乃至复辟帝制疯狂迈进。

1.《中华民国约法》的产生

袁世凯宣誓就职以后,在处理一系列具体问题上,就曾多次违反《临时约法》的规定。但是,为了使自己由临时大总统变为正式大总统,他还不能马上撕毁这部约法,而只能耐着性子继续利用它。因为要想当选正式大总统,就必须以国会制定的正式宪法为依据,并经国会议员选举通过。为此,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⑩]1912年5月7日,参议院议决即将组建的国会采取两院制,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8月,参议院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及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由袁世凯于10月公布实施。

1912年冬,国会议员选举活动开始。以同盟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民党,在竞选中获得相对多数,在两院870个议席中共获得392个席位,成为国会内第一大党,有条件以多数政党资格组建内阁。由于国民党试图通过组织责任内阁制约袁世凯,袁世凯于1913年3月20日晚,派人在上海刺杀了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

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北京隆重开幕。本次国会有两项主要议题:一是制定一部正式宪法,二是根据宪法选举正式大总统。10月,袁世凯胁迫国会改变正常程序,先将他选为正式大总统后,便向国会提出《增修约法案》,企图用一个符合其集权意

志的新约法取代《临时约法》。国民党员占相对多数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没有理睬袁的提案,反而于10月31日三读通过了在天坛祈年殿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它进一步肯定和完善了《临时约法》限制总统权力的基本精神,遭到袁世凯的抵制,未交国会讨论通过。1914年1月,袁世凯制造事端,非法解散了国会。

国会的解散和“天坛宪草”的夭折,标志着《临时约法》已成为一纸空文。袁世凯遂一手包办,亲自组建中央政治会议代替国会,授意其炮制《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又据此成立约法会议,负责制定符合他个人需要的新约法。1914年2月18日,袁世凯向约法会议致辞,随后提出了《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原则:一、外交大权应归诸总统,凡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无须经参议院同意;二、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及任用国务员与外交大使、公使,无须经参议院同意;三、采用总统制;四、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由总统公布,其起草权应归于总统及参政院;五、关于人民公权的褫夺回复,总统自由决定;六、总统应有紧急命令权;七、总统应有财政紧急处分权。约法会议秉承袁世凯的意旨,完全采纳这七项原则,起草了《中华民国约法》,于5 月1日以大总统名义颁布。这部约法也被人们称之为“袁记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约法》有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附则共10章68条。除虚伪地标榜中华民国是实行“主权在民”原则的“民主共和国”,并罗列了一系列公民应享有的自由权利外,其核心内容是公然废除《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改行大总统集权制,赋予大总统极为广泛的权力,并重新确定了大总统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如《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内“总揽统治权”,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拥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大权。

大总统的立法权,主要表现在他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上。约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但立法院完全受大总统的控制;大总统拥有唯一的重大议案(包括法律案和预算案)提案权,立法院开会、闭会甚至解散也由大总统决定;对于同立法院意见存在分歧的法律案,大总统还可不予公布。可见,大总统的地位是凌驾于立法机关之上的。此外,约法还规定,大总统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这同封建君主发布敕令别无二致,大总统的个人意志随时可以通过发布教令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

大总统的行政权,首先表现为他可以不受拘束地行使各项国家行政管理权。如人事权,即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外交权,即大总统有权宣告对外开战、媾和,接受外国使节,决定与外国缔结条约;财政权,即大总统有权变更或裁减国家重要财政支出,并享有财政紧急处分权;军事权,即大总统为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全国海陆军,有权决定军队编制及兵额等。其次,大总统凌驾于行政机关之上。约法不设国务院和国务总理,而于总统府设政事堂。政事堂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不同于国务院,充其量不过是总统的办公厅而已;政事堂以国务卿为首长,国务卿也无昔日国务员之地位,只不过相当于总统府的秘书长而已。政事堂对大总统的活动无丝毫的制约权。《临时约法》中规定的国务总理或国务员在大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的副署权被取消。国务卿及行政各部总长的去留,完全由大总统个人决定;他们对大总统只有服从的义务,无任何监督的权力。

大总统的司法权,主要表现为约法规定的“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即法官由大总统任免,不必通过民意机关的认可,大总统的地位实际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约法最后还规定:“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换言之,凡约法施行前的现行法令,与本约法相抵触者,就失去其效力。这样,就将约法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将《临时约法》彻底撕毁。

《中华民国约法》实行大总统集权制,赋予袁世凯与封建皇帝同等的权力和地位,是一

部保障其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袁世凯不仅以此取代了资产阶级实行民主共和的《临时约法》,而且在1916年公然复辟帝制,连形式上的“民国”也完全抛弃。这一倒行逆施,也终将“袁记约法”变成了自取灭亡的殉葬品。

(二)《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由于它是直系军阀曹锟为掩盖其“贿选总统”的丑闻炮制的,故被人们斥之为“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1.《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系公开分裂,北洋政府中央政权也几经更迭。到1922年直奉战争爆发后,直系军阀获胜,控制了北京。1923年10 月5日,直系军阀头子曹锟利用收买国会议员的办法,被“贿选”为中华民国大总统。为了掩盖其“贿选”丑剧,曹锟指使党羽仅用数日就炮制出这部《中华民国宪法》,于10月10日就任大总统当天公布。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象征。自19世纪末戊戌变法以来,中国资产阶级为之奋斗了十几年。辛亥革命后选出的第一届国会曾起草过“天坛宪草”,因袁世凯的扼杀而胎死腹中。段祺瑞执政期间,也曾于1919年(民国八年)指使安福国会炮制过“八年宪草”,也未能正式颁布。曹锟正是抓住人们对宪法的期望心理,以很短的时间起草并颁布了这部宪法,企图以此平息民众对贿选丑剧的谴责。但这部宪法只是做给人看的,所以,它虽然正式公布了,却始终未曾付诸实施。

2.《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特点

《中华民国宪法》有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共13章141条。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删改而成,是中国近代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强调民主共和国体。由于此前出现的袁世凯和张勋两次复辟帝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一致反对,“曹锟宪法”不得不特别强调:“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这表明统一、民主、共和的宪政思想已开始深入人心,以致专制独裁的北洋军阀也无法加以改变。

第二,采取责任内阁制。鉴于“曹锟宪法”产生的特殊背景,为了平息全国人民对贿选的谴责,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它未敢采取《中华民国约法》的总统集权制,而是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为基础,采取责任内阁制。它规定:国会设参众两院,中央政府设国务院;国务总理虽由大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众议院同意;国务总理和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国会负责,享有副署权;国务院与国会之间有互相制约关系,即国会众议院可对国务员作出不信任决议,国务员也可要求大总统解散国会众议院。

第三,缩小大总统个人权力。“曹锟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大总统的各项权力,但相对“袁记约法”要小得多,而且大总统的权力受到国务院和国会的的许多制约。

第四,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基于当时一些军阀鼓吹“联省自治”,企图假自治之名行割据之实,为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利益,“曹锟宪法”专门增设“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规定了以服从中央政府为前提的地方自治制度,调整了中央与地方军阀的权力分配。

从以上内容特点看,“曹锟宪法”在形式上不失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但是,由于它始终未能付诸实施,所以,它的颁布并未使中国实现真正的民主,也并不影响曹锟在实际统治中实施军阀专制独裁。从这个意义上说,曹锟的制宪活动也不过是一场用虚伪漂亮的词藻和民主形式掩盖其军阀专制本质的政治骗局。

三、其他法律法规

(一)刑事立法

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上台后,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急需加强对人民的刑事镇压。由于还来不及草拟新的刑法典,袁世凯下令将清末制定但未及实施的《钦定大清刑律》稍作修正后颁布施行。这项工作由“法律编查会”完成,没有通过必须的立法程序,故其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该刑律只是对《钦定大清刑律》稍作修正,其体例、内容并无实质性改变,只是在两方面有所变化:一是取消了原来附在《钦定大清刑律》后的《暂行章程》五条;二是删除、改正了一些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款和用语,包括删掉“侵犯皇室罪”一章及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恩赦”改为“赦免”等。

1912年9月12日,北洋政府还颁行了《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以解决新刑律实施前后司法实践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这样,清末法律改革中采纳的有进步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在北洋政府时期得以贯彻实施。两年以后,即1914年12月24日,为加强对人民的镇压及适应袁世凯复辟帝制的需要,北洋政府又颁布施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仿照《钦定大清刑律》后所附《暂行章程》的规定,加重了对卑幼伤害尊亲属、无夫妇女通奸等违背封建礼教行为的定罪量刑,并恢复了一些已被取消的封建刑法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次倒退。

2.两部“刑法修正案”

第一部“刑法修正案”是袁世凯执政期间由“法律编查会”拟订的,历时八个月于1915年完成。它迎合袁世凯加快复辟帝制步伐的需要,其内容进一步发展《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精神,增加了“侵犯大总统罪”、“私盐罪”、“亲属加重”各一章及“奸通无夫之妇”罪等。其中的“侵犯大总统罪”,就是《钦定大清刑律》中“侵犯皇室罪”的翻版,因而是民国以来刑法史上的又一次倒退。

1918年段祺瑞政府执政期间,为了改善袁世凯复辟帝制在国人心目中造成的丑恶形象,北洋政府又拟定第二次“刑法修正案”。这次更多地吸取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条文,使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中强化军阀专制和封建礼教的内容得到调整。两部“刑法修正案”都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第二部“刑法修正案”成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典的蓝本,在我国近代刑法发展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3.刑事特别法

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而言的,它往往在立法程序上比较简单,使用起来比较灵活,更适合统治者的需要。因此,北洋政府特别重视特别法尤其是刑事特别法的制定和运用。这些刑事特别法主要有:《戒严法》(1912年12月)、《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3月)、《预戒条例》(1914年3月)、《惩治盗匪法》(1914年11月)、《私盐治罪法》(1914年12月)等。此外,还有《陆军惩罚令》等军事刑事特别法以及《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等。这些刑事特别法更能体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本质特征。

第一,限制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北洋政府一方面频繁制宪,以标榜其统治的“合法性”与“民主性”;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特别法,以限制甚至剥夺人民在宪法中所享有的自由民主权利。例如《预戒条例》规定,行政官署可以对“无一定职业,常有狂暴之言论行为”等人实行预戒令,受预戒令的人三年内的行动自由要受到警察官署的监视。这实际是对北洋政府认为有可能妨害其统治秩序的人,限制行动及言论自由。又如,北洋政府时期内战频繁,绝大部分地区常常适用《戒严法》,基本处于军事戒严状态,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也就被剥夺了。

第二,加强刑事镇压的恐怖性。主要是采取重刑主义,并恣意扩大一些罪名的适用范围。如在《惩治盗匪法》中,“强盗罪”与“匪徒罪”的适用范围远比《暂行新刑律》广泛得多,量刑也大大加重,不但一律处死,并且“案关重要时”允许“临阵格杀”。其打击锋芒主要

指向人民群众反抗军阀统治的行为。而对于军队内部的反抗行为,更要严厉打击。如《陆军军事条例》、《海军军事条例》、《戒严法》等,都为北洋政府军事独裁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用刑事特别法取代普通刑法典,加强刑事司法镇压的方法,也被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所承袭。

第三,复活部分封建旧刑罚。主要发生于袁世凯统治时期。1914年颁布的《徒刑改遣条例》,首先恢复了清朝的“发遣”刑,将无期徒刑及犯“内乱”、“外患”、“妨害国交”、“强盗”等十几种重罪而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改为发遣,发往吉林、黑龙江、新疆、甘肃、川边、云南、贵州、广西等边远地区。同年颁布的《易笞条例》,又恢复了古代的笞刑,规定犯有“奸非罪”、“和诱罪”、“盗窃罪”、“诈欺取财罪”、“赃物罪”等而应判处三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可改处笞刑,刑期一日折笞刑二下;但《易笞条例》不适用于“曾充或现充官员或有相当身份者”。可见,这种对封建旧刑罚的恢复,主要是针对普通民众的。

(二)民商立法

1.《大清现行刑律》之民事有效部分

北洋政府没有颁行统一民法典,而是援用清末法律的有关规定。清末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经过一定删改,“虽名为《现行刑律》,而除刑事部分外,关于民商事之规定仍属不少”[11]。北洋政府颁布《暂行新刑律》后,又专门发布判例,肯定《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商事规定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谓“前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其中主要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有关条款,连同清末《户部则例》的一些规定,共同构成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主体,一直沿用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

2.第二部民律草案

在援用清末法律的同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北洋政府也进行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拟订了“第二部民律草案”。它是在《大清民律草案》(即第一部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历经十余年,按编分别完成的。最早拟定的是“亲属编”草案,[12]后又陆续草拟出“总则”、“债”、“物权”、“继承”各编。[13]同《大清民律草案》相比,它在继续吸收西方民法学原理的同时,更注重同中国固有习惯的结合。如“物权编”突出了中国传统的“典权”,将其列为专章规定;“亲属”、“继承”两编则基本遵循中国法律的传统精神。但由于时局混乱,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故始终未作为正式法典颁行,而只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

3.单行商事法规

北洋政府时期,单行商事法规得到一定发展。例如:1914年颁布实施《商人通例》、《公司条例》(1923年修正),同年颁布《商业注册规则》、《证券交易所法》,1921年颁布《物品交易所条例》、《商标法》等。尽管这些商事法规只有少数几部正式颁行,其余大多停留在草案阶段,但在制定过程中大量引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并在清末修律成果的基础上,对适合中国国情的近代商法进行进一步探索,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商事法规所贯穿的法理与基本原则也是被准许使用的。这也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相应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促进了我国近代商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北洋政府时期,司法机关名目繁多,体系不一。其中司法部掌司法行政权,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掌司法审判权。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还有兼理司法衙门、军事审判机关、行政法院等机构。

1.普通法院

清末修律时,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曾制订一系列法院组织法性质的法规,试图建立一套

以司法独立原则为前提的近代审判机关系统,以实现审判权同行政权的分离。但是,这些法规并未能付诸实施。到北洋政府时期,才将清末设计的四级三审制法院体系变为现实。依据1915年公布的《法院编制法》,全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同时分设相应的四级检察厅。但事实上,全国设立的各级“新式法院”屈指可数。特别是袁世凯加紧复辟帝制时,曾下令废止初级审判厅及部分地方审判厅。袁世凯下台后,各级审判厅也没有完全恢复起来。

2.兼理司法衙门

1914年4月,袁世凯恢复封建旧制,裁撤全国三分之二的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取消全部初级审判厅及检察厅,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业务,下设承审员辅助之。于是,县行政长官重掌司法权,形成了兼理司法衙门。这实际是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地方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传统的延续,因而是司法制度的倒退。袁世凯死后,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状况得到一定改善。[14]

3.特别法院

特别法院是相对于普通法院而言,主要指包括陆军和海军在内的军事审判机关。按照普通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军事审判机关只能受理以军人为被告或直接与军事有关的案件。但据《戒严法》等特别法规定,在宣布戒严或交战地区,普通案件也归军事审判机关管辖。而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大部分地区在大部分情况下处于戒严状态。因此,在各级各类法院系统中,军事审判机关一直居于主导支配地位。

4.平政院

平政院成立于1914年,是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平政院初成立时设肃政厅,独立行使职权,纠察、弹劾行政官吏的违法不正行为,并可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之执行,是个兼具监察与检察性质的机关。1916年,肃政厅撤销,平政院依然保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平政院为行政法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北洋政府初期,没有制定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一些单行诉讼法规,内容比较零散。1921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条例》8编514条和《民事诉讼条例》6编755条,[15]分别是在清末《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综观这一时期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形式上的四级三审制。北洋政府普通司法机关实行四级三审制,而军事审判机关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没有上诉权。鉴于当时军事审判机关在司法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所以,这一时期实行的只是形式上的四级三审制。

第二,军人直接干预司法。北洋政府作为军阀政权,决定了无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可言。在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军事审判范围不断扩大,实际已成为最主要的诉讼活动。军事法庭剥夺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往往秘密审判,不准律师出庭辩护,动辄“立即枪决”,即使国家官吏也难幸免。例如:山东高等审判厅厅长张志,1925年12月,被该省军政长官以通敌嫌疑下令逮捕,第二天早晨未经审判即被枪决;著名记者邵飘萍和林白水,也是被军阀未经任何审判而处死。连当时的“调查法权委员会”也承认:“现在中国普通法律之行施,其重要之障碍,军人干涉政府机关,其一端也。”[16]

第三,实行审检分立制度。北洋政府实行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制度,在各级普通审判机关中设立相应级别的检察厅,行使检察权。各级检察厅由检察官若干人组成,其中1名资深检察官为首席检察官;规模较小的初级审判厅只设检察官1至2人,不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厅虽设在审判厅内,检察官却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只对上级检察厅负责,不受同级审判厅及行政长官的干预。

第四,大量引用判例与解释例作为审判依据。北洋政府大量引用判例与解释例作为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些“不成文法”成为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弥补了立法滞后的某些不足。但是,这种制度也导致某些法官借机上下其手,故意出入人罪,成为中国古代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司法专横作风的延续和发展。

思考题:

1.请评述北洋政府的主要立宪活动。

2.试析北洋政府法制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地位。

[①]雷奋(立宪派)和马君武(同盟会员)为江苏代表,王正廷(同盟会员)为湖北代表。

[②]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又根据新情况和权力分配需要,提请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对该大纲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是增设临时副总统(后由黎元洪担任),把原来的五个部增为九个部,并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到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之日止。

[③]第一章“临时大总统”;第二章“参议院”;第三章“行政各部”;第四章“附则”。

[④]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发表的《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参见《辛亥革命》第8册,第22—23页。

[⑤]疍户指广东、福建等地世代以船为家的水上居民;“义民”指发给功臣等家为奴的人。

[⑥]参见《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

[⑦]参见《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

[⑧]孙中山:“建国方略”,见《孙中山选集》上集,第104页。

[⑨]南京临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清末修律的影响。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曾向参议院提交过一份《大总统据司法总长伍廷芳呈请适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诉讼法咨参议院议决文》(1912年3月21日)的咨文,其中列出前清《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等七部法律,几乎囊括了清末修律的所有成果,请参议院议决生效,作为临时适用法律。后因南京临时政府结束,未完成这一立法程序。

[⑩]《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11]民国三年(1914年)大理院上字第304号判例。

[12] 1915年,司法部所属“法律编查会”(1914年2月袁世凯下令设立,为专门起草法律的机关)拟定。

[13] 1925至1926年,修订法律馆(1918年4月成立)拟定。

[14]段祺瑞上台后,在县增设地方审判厅分厅,或地方审判厅民刑简易庭,或县司法公署,管辖原来初级审判厅承办案件。

[15]前者为总则、第一审、上诉、抗告非常上诉、现审、诉讼费用、执行等八编;后者为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抗告程序、现审程序、特别诉讼程序等六编。

[16]“法权会议报告书”,见《东方杂志》第24卷,第2号,第158—159页。

北洋军阀时期历史汇总

近纲报告第一章节--北洋军阀时期 引子--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的渊源 事情还得从十九世纪末期说起。甲午战争爆发后,袁世凯被李鸿章派赴东北前线,负责筹拨粮饷并联络各军。由于清军在战争中节节败退,朝野人士在战后交章上奏,争相向朝廷献言练军之法。 袁世凯的运气也实在是好,恰好这时编练定武军的胡燏棻被调去督办津芦铁路,袁世凯 翁同龢和荣禄等人随后便联名保荐袁世凯接替胡燏棻前往小站练兵。有了这些朝中大佬的保荐,事情当然好办。由此,袁世凯便屁颠屁颠的跑到天津小站练兵去了,这也成为他一生事业的发迹之始。 1895年12月,袁世凯到小站正式接管了已初具规模的定武军,在将原定武军的兵额招足到7300人后,袁世凯将之改名为新建陆军。为了把新建陆军建成一支模范军,袁世凯重金聘请了包括退役军官沙尔在内的十几位德国教习,并规定全军使用统一的新式步枪、马枪和快炮,其中大都为德制或奥制的标准化枪械,这大大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此时的袁世凯,所有的精力和心思都放在这支军队上,几乎连吃奶的劲都用上了。袁世凯的努力没有白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后,新建陆军的面貌为之焕然一新。 袁世凯用人还是有一套的,后来北洋军阀的这批风云人物大都是在袁世凯的提拔任用下才脱颖而出的,譬如“北洋三杰”王士珍、冯国璋、段祺瑞,原定武军的各级军官如曹锟、卢永祥、段芝贵等人,就连那些被朝廷革职的甲午败将如张勋、姜桂题、田中玉等人,他们也都纷纷投靠到袁世凯的麾下,为之卖命。 由于清廷在甲午战争和庚子之役中惨败,扩大新军的规模也就成为朝野中的共识,这对袁世凯来说,简直是个天大的机遇。1903年11月,经过一番努力后,慈禧太后终于同意了袁世凯设立练兵处的建议。由此,袁世凯甩开膀子大干,北洋陆军六镇也在两年之后大体编练完成,这也是后来北洋军阀的发轫期。 当时的北洋六镇,除第一镇因是旗兵不能控制外,其余五镇都是袁世凯一手带出的嫡系部队。各镇的主要将领也几乎都是由袁世凯一手选定,个个都是小站出身:第一镇统制先为凤山、后为何宗莲;第二镇统制先为王英楷,后为张怀芝;第三镇统制先是段祺瑞,后为曹锟;第四镇统制吴凤岭;第五镇统制为吴长纯,后改为张永成;第六镇统制先是王士珍,后改为赵国贤。下面担任协统、标统的中上层军官也都是袁世凯的人,比如雷震春、陈光远、李纯、王占元、卢永祥、鲍贵卿、王怀庆、田中玉等。 看到日益成长的新军和权势日渐加重的袁世凯,那些满族亲贵不免有些养虎为患的不寒而栗了。的确,袁世凯是很能干,但他又太能干了,而且是个汉人哪。袁世凯那庞大的北洋军事政治集团,已经渐渐如脱缰之马,清廷的缰绳似乎有点套不住他了。特别是军队方面,清廷虽然计划编练三十六镇,但除了袁世凯的北洋六镇练成外,其它各省大都没有练成;即使练成的,战斗力也远不如北洋陆军六镇。 袁世凯毕竟不是曾国藩那样忠君爱国、科举出身的读书人,这万一他……哼哼,后果不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北洋军阀及北洋军阀政府性质

什么叫北洋军阀?北洋政府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政权? 要解释北洋军阀,必须先解释北洋大臣。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增多。1861年,清政府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三口通商大臣,1870年改称北洋通商大臣,加“钦差”名义,按惯例由直隶总督兼任,管理直隶(今河北)、奉天(今辽宁)、山东三省通商、交涉事务,兼督海防和其他“洋务”。历史上,李鸿章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达28年,专办清政府外交,兴办北洋海军,经办洋务,权力炙手可热,他的继任者袁世凯也同样,以至于北洋大臣的地位远高于同级的南洋大臣。 军阀是指拥兵割据一方的军人或军人集团。北洋军阀就是由袁世凯建立的封建军阀集团。1895年,清政府命袁世凯在天津小站编练“新建陆军”,归北洋大臣节制。1901年,李鸿章死后,袁世凯继任北洋大臣,所建军队称为北洋军。辛亥革命后,袁世凯窃取革命成果,就任大总统,进一步培植党羽,扩大势力,形成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权的军事集团,是为北洋军阀。 北洋军阀统治中国,从1912年3月至1928年12月,长达16年之多。关于北洋政府的性质,尤其是它的阶级属性,史学界颇有争议。 (1)封建专制政权。北洋军阀是封建军阀,北洋政府名为共和,实为专制,从废除《临时约法》到袁世凯复辟帝制,对内独裁,对外卖国,北洋政府的本质与清政府并无二致。 (2)带有买办性的封建政权。北洋政府的社会基础复杂,不仅有封建余孽,而且有君主立宪派,其中还不乏带买办性的大商人。大资产阶级。北洋军阀各派分别投靠各帝国主义国家,成为各国在华代理人。 (3)带有封建性的大资产阶级政权。由于辛亥革命的伟大影响,推翻了清朝政府,不仅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发展资本主义的政策,北洋政府也继续推进发展资本主义的政策,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在民国初年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除了客观的国际原因以外,与北洋政府的政策也不无关系。当然,由于北洋政府带有严重的封建性,所以,资本主义发展的程度有限。 关于北洋政府的性质,建议查看一些相关的论文。

中国政治制度史答案

中国政治制度史答案 【篇一:中国政治制度史模拟试题及答案】 1.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封建君主政体标志着统一的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 √ ) 2. 中国传统社会在政治上是神权从属于皇权;思想上,宗教【佛教和道教】与儒学同处于官 3.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汉族文化为主体,具有强大内聚力、扩散性和凝固力的外放型社会。 6.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借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案,罢撤中书省、废除丞相一职,并 以诏书形式宣布。至此,推行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被最后废除。( √ ) 7. 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制逐渐向三省制过渡,三省制初步形成。( √ ) 8. 唐代后期的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政权力机构,简称枢府,掌军国机要务、军籍、武官系统 10. 明朝州有二种类型,一种称直隶州,另一种称府属州。( √ ) 11. 唐玄宗开元年间编篡的《唐六典》是我国最早的行政法典。( √ ) 12. 《大清律案集解附例》是一部以《大明律》为基础编订的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完备 14. 《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的成文法。( √ ) 二、单项选择题 1.中国古代法律集中体现维护王权制度和父权家长制的基本精神。( c )是实际的最高立 法人。 a.宰相 b.御史 c.天子 d.内阁 2. 秦汉时九卿中掌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是(典客)。 3.启是从暴力夺取政权的,将传统的首领选举制改为( c )。 a.君主立宪制b.共和制 c.世袭君主制d.民主共和制 4.国内外第一部最大部头的现代方法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性著作是( c )。 ? a.《中国古代社会研究》b.《中国考试制度史》 ? c.《中国政治制度通史》d.《中国政治制度史》

从党政体制角度看国民党政权的失败

从党政体制角度看国民党政权的失败 摘要:本文将从党政体制的角度分析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失败背后的原因,分为国民党的先天不足,独裁统治,派系斗争及党政体制的自私性四个方面进行说明,得出国民党在党国关系的处理,党自身的建设等问题上的不足是其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的结论,并从中总结教训,希望能给现行制度一些对照。 关键词:国民党党政体制失败合理性独裁派系自私性腐败 鸦片战争之后,在西方列强的刺激下,救亡和现代化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时代主题。在二十世纪前五十年,中国从半殖民地形态获得新生,走向国家统一和民族崛起。在这个过程中,国民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承担着先驱者的角色主导着中国变革与发展的方向。然而,仅仅过了二十二年,国民党政权就被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所推翻,终结了其在大陆的统治,其中的经过与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关于国民党大陆政权在大陆的覆灭,有许多种解释,比如政治反动说、经济崩溃说、腐败说、失去农村说,蒋介石和毛泽东也有各自的解释,本文则选择从党政体制(以党政组织为中心的各种党政具体制度和党政行为规范的总和)的角度分析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失败的原因。文中的观点也许并无太多创造性的见解,但都是笔者综合各种资料得出的自己的看法。以下将从国民党的先天不足,独裁统治,派系斗争及党政体制的自私性四个方面对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失败做出阐述。 一、先天不足 1919年10月10日,孙中山将中华革命党该组为中国国民党,该党于1927 年经北伐战争完成形势上的全国政权统一。然而国民党政权看似统一中国,其权利范围只及华中,华东,而东北,西北,西南等地不时出现叛乱,地方割据实力一直存在,各地军阀与国民党中央政权间暗潮涌动,再加上地方派系,日本侵略等原因,事实上国民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办法来有效地统治中国。由此可见国民党的合理化(指有单一的、世俗化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代替各种传统的、宗教的、家族的或地域性的政权,实现中央政权的集中和统一——塞缪尔)程度极其低下,是一个没有实现真正统一的形统实分的政权体系。 另一方面,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地位同样不堪一击。政权的合法性是指政权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所应获得的民众政治支持,即政府行为唯有代表人民的一致才具有合法性。而国民党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几乎完全失败,既失去了广大工农群众的支持,同时作为该政权的社会基础的土豪劣绅又不能与其真正合作。执政党一般而言是建立在广大的党员或支持该政党的群众基础之上,因而获得执政的合法地位。然而国民党在吸引青年群体入党等扩大党的影响力上缺乏能力,又采取整军入党等粗暴的入党方式,实际和未入党没有差别,可以说国民党从未形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意识形态统一的,或者纪律严明的政党,而是集中在蒋的个人权威之下的各派系的松散联盟。 国民党政权对中国的控制建立在其脆弱的政治基础上,仅仅是名义上的全国性政权,在其存在的二十多年中没能收集各方权威以建立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又没能实现全民政治动员以维持自己的合法统治,这样一个缺少合理性合法性的、违逆现代化趋势并且违背人民意向的虚弱政体,在于共产党的竞争中逐渐走向劣势,从而丧失建立一个国家的起码条件。 二、独裁统治 1927年正值国共两党矛盾空前尖锐,蒋介石发动四一二事变,开始了十年内战,也就在这十年中国民党建立起了一党专政的独裁政体。按照孙中山的想法,在这十年的训政阶段应该设立五院实行五权分立,地方自治,然而国民党作为执政党其性质已经变化。国共破裂之后,国民党的最大的纲领便是清党反共。国民党虽然还标榜着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总理遗教”,但已名不副实。其党政体制蕴含着两条原则:一是政权组织上名义上

高中历史 部编版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6课 近代以来中国的官员选拔与管理制度 作业

课时作业6近代以来中国的官员选拔与管理制度 一、选择题 1.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政府加设经济特科,选拔经时济变之才,出现这现象的原因不包括(B) A.西方文化的传入B.科举制度的废除 C.民族危机的加深D.洋务运动的开展 解析:据所学知识可知,1905年,光绪帝诏准袁世凯、张之洞等人的立停科举之奏,决定自1906年起,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至此,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 000多年的科举制度最终被废除,故B 项符合题意。A、C、D三项均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排除。 2.1901年,清廷谕令各省科举考试在能够解说四书五经的同时,也要有论述中国历史、政治及西学政治、艺学的“策论”,废除八股文章;将各省、府、州县的书院改设大、中、小学堂,学生毕业后可取得功名;选派留学生出国留学,毕业后分别赏给进士、举人出身。这反映当时(D) A.教育近代化开始起步 B.“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教育方针 C.科举制度宣告终结 D.中国教育呈现新旧交替的发展特征 解析:通过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不难发现,题干中既有“留学生”,又有“进士、举人出身”等信息,可知此时中国教育新旧并存,D项正确。中国教育近代化起步于洋务运动时期,排除A。“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是新文化运动时期蔡元培任北大校长时实施的,B项错误。中国正式废除科举考试是在1905年,C错误。 3.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外国学堂有宗教一门。中国之经书,即是中国之宗教。若学堂不读经书,则是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道,所谓三纲五常者,尽行废绝,中国必不能立国矣。”这一规定表明清末教育改革(A)

A.体现“中体西用”的理念B.依旧带有盲目排外色彩 C.是戊戌变法的继续发展D.带有明显的专制烙印 解析:据材料信息“若学堂不读经书,则是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道,所谓三纲五常者,尽行废绝,中国必不能立国矣”可知,清末教育改革重视中学,体现了“中体西用”的理念,故A项正确。B、C、D三项均不符合材料的主旨,排除。 4.从1872年到1875年清政府派出四批留美幼童,其中绝大部分学成归国后在军政和实业部门就职,这一现象主要反映了(A) A.清末选官制度的变化B.洋务运动的破产 C.戊戌变法的失败D.儒家思想地位的变化 解析:据材料信息可知,清朝末年对于学成归国的留学生直接授予官职,体现了清末选官制度的变化,故选A项。B、C、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5.以下是1904年清政府学部颁行《奏定学堂章程》,规定中学堂课程,课时如下: ①添设西学课程 ②科目设置全面 ③经学仍占据重要地位 ④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的特征 A.①②③④B.①②③ C.②④D.①③ 解析:从课程分类来看,既有中国儒家经学,也有西方自然科学

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

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 The Modern History of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 课程编号:0223327 课程类别:专业课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先修课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后续课程:中国现代政治制度史 总学分:2学分其中实验学分:0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了解,明确中国近现代不同时期不同政权政治制度的特点、本质、相会关系和区别。这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

导言(2学时) 一、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对象和目的 二、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中的几个共同性问题 三、参考论文和书目 教学基本要求:了解 第一章晚清政治制度(6学时) 第一节近代以前清朝的政治制度 清朝与中国其它封建朝代一样,实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最高权力都在皇帝本人,皇帝实行世袭制。 (一)清朝的主要中央国家机构 内三院、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南书房行走、军机处、宗人府和内务府。 (二)清朝的地方政权机关 省——巡抚——从二品 道——道台——正四品 府——知府——从四品 县——知县——七品 第二节1840年后清朝国家机关的变化 五口通商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税务司署、同文馆。 第三节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清末新政时设立的机构: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学部、财政处。 预备立宪时《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中央资政院和各地咨议局的设立,皇族内阁的成立和破产。 本章重点:清末新政、预备立宪 难点:六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议局、资政院 教学基本要求:了解 第二章太平天国政治制度(2学时) 第一节太平天国革命的兴起和政治制度的建立 金田起义,永安建制,定都南京,天京事变,政权覆灭。 第二节太平天国中央和地方职官制度和乡官制度 天王是太平天国元首和最高领导,下设王、侯爵位,设军师、丞相、检点、指挥等职官。 天京事变前中央机关主要有天王府、东王府、北王府、翼王府等。天京事变和石达开出走后太平天国滥封王侯,设置六爵,职官、机关都有很大的变化。 天平天国采取省、郡、县三级制地方行政制度。 太平天国按军制建立“乡官制”基层政权和“寓兵于农”的乡兵制度。

国民党新军阀形成及其统治特点

北伐战争沉重地打击了吴佩孚和孙传芳等北洋军阀,这是中国人民革命的一次伟大胜利。但是军阀却并没有从此在中国历史上消失,1927年背叛了大革命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组成了国民党的新军阀。 (一) “军阀”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拥兵自重,割据一方,自成派系的军人或军人集团。”“拥有武装部队,并能控制政权的军人或军人集团。” 由此可见“军阀”大体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拥有武装,自成派系,割据一方(或控制中央政权)。 在《新华词典》中有关“中国近代军阀”的解释是“拥有军队,霸占一方,为害人民,充当买办阶级、豪绅阶级的代表和帝国主义的走狗。” 这表示中国近代军阀,除了具备了过去的军阀的性质之外,还兼有“充当买办阶级、豪绅阶级的代表和帝国主义的走狗”这“近代”的特色。 对于“国民党新军阀”,张同新提出,这是“对1927年叛变大革命后,霸据一方,实行反动统治,互相争权夺利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的总称。”① 1924年1月20日至30日,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这次大会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建立和革命统一战线的形成,并由此推动了全国工农运动的开展,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第一次大革命高潮。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武装力量和旧军阀系统中的军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他们都有推翻北洋军阀政府,发展自己势力的要求,但又感到缺乏力量,于是纷纷带着自己的私家军队投靠国民党,并改编军队,于是这些武装力量成了国民党新军阀的主要来源。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大部分是从旧军阀系统中分化出来,整建制地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如南方的原国民革命第二、六、八军(即谭延派,程潜派,唐生智派等湘军),第三军(即朱培德的赣军),第七军(即李宗仁,黄绍,白崇禧的桂军),第九、十军(即彭汉章,王天培的黔军),北方冯玉祥统属的国民联军,阎锡山统属的晋军。随着北伐的胜利进军而改变为国民党旗号的原北洋系统的地方小军阀则更多,如夏斗寅,周凤岐,陈调元等。?来自第一次国共合作前后组建的所谓“党军”,我党虽曾在这些军队中作过大量工作,但由于这些军队的首领不允许对其军队进行改造,同时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放弃对军队的领导权,因此这些军队仍是旧式雇佣军队的性质。② 这些武装力量参加北伐大革命,主要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这些武装力量受到大军阀的压迫,希望借革命力量的庇护来保住自己的势力;

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的反动统治

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的反动统治 [知识网络] 北洋军阀的统治 对内:实行专制统治,先是袁世凯复辟帝制,后来北洋军阀的历届统治者都实行专制统治;镇压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和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镇压国民革命运动;杀害国民党人宋教仁和共产党人李大钊;实行军阀割据, 各派军阀连年混战,给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对外:和沙俄签订《中俄声明》;承认日本出兵山东,接受日本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各派军阀分别投靠不同的帝国主义国家,并以此为靠山进行军阀混战 社会性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中国近代的官僚资产阶级和国民政府的统治 概况形成:1928年宁汉合流,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整顿税务、控制金融、改革币制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官僚资本以国民经济的控制,官僚资产阶级形成 发展:抗日战争前,官僚资产阶级的势力迅速发展 膨胀: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实行统制经济政策,官僚资本急剧膨胀,官僚资产阶级实力大增 顶峰: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通过增加苛捐杂税、滥发纸币,掠夺人民,使官僚资产阶级的实力发展到顶峰,造成国统区严重的经济危机 灭亡:国民党反动统治被推翻后,官僚资产阶级灭亡。其大陆的财产被人民政府没收,直接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 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 政治上: 1928年,国民政府进行北伐,年底,张学良“东北易帜”;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 实行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 排除异己,军阀混战,蒋介石取胜 “围剿”红军;镇压人民革命 镇压人民的抗日运动和国统区的人民民主运动 抗战时期,同中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积极而片面的抗战 进入相持阶段后消极抗日,积极反共 玩弄假和平真内战的阴谋,发动反共反人民的战争最终失败 经济上:抗战前,实行整顿税务、控制金融、改革币制、开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等政策 抗战中,推行统制经济政策

略谈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的经济

略谈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的经济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政治最黑暗的时期。但1912-1928年中国社会经济仍有一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农业方面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14年4月11日颁布了《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条例共为8条,规定了凡扩充或改良农产畜牧,可依本条例获得奖励;同年11月3日,北洋政府又颁布了《森林法》,规划在黄河、长江、珠江上游地区营造保安林,以预防水患保养水源;1915年6月30日,更颁布《造林奖励条例》,具体规定了给奖办法,对造林在200亩至3000亩以上者,分五级给予荣誉奖励,对"凡经营特种林业于国际贸易有重大关系者,或胜造船筑路等各种大工程之用者,农商部认为有被助之必要时,得按其面积株数,核给奖金"。这些奖励政策,不仅旨在促进农业的多种经营,而且旨在为轻工业开发原料,为农业改造生态环境。以上这些奖励政策的出台,刺激了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积极性。这一点从当时各种作物种植面积和在出口货物中所占比重的消长情况可以看出。在经济作物中,种植面积增长最快的作物为棉花、蚕桑、烟草、大豆、花生等。由于经济作物的发展与粮食作物的商品化,在中国交通较为发达的地带,逐步形成了若干农业专门化区域。如棉花多产于江苏、湖北、山东、河北、河南、陕西等省;蚕桑多产于江苏、浙江、四川、广东等省,农业专门化的发展,表现了中国农业经济商品化发展的程度。 二、工矿业方面 1911年以前的中国工业,除少数兵工厂外,大约有75个制造业和33个煤矿、金属矿,而且这些厂矿均建于1872年至1894年期间。从1895年起,华资制造业数量有了一定增加,但从绝对数量上看与1918-1922年时期开始生产的新企业相对地大量涌现的情况相比也不算多。 从1913-1928年中国公司在全国公司企业中的比例由7%上升到22%,到1928年全国工业总产值比1912年增长了近6倍。1912-1920年工矿业为稳步发展阶段,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其资本都有大幅度稳步增长。据统计在1913年前,全国登记的工矿企业有698家,资本为33082元,工人有20万多。到1920年,全国工矿企业增加到1759家,资本额50062万元,分别增长了152%和51%,工人增加到56万多,增长了167%。这一时期年工业平均增长率高达13.4%。1921-1928年企业数仍然有较大幅度增长,但企业资本总额增加不多,中国工矿业进入缓慢发展阶段。 三、金融业方面 随着近代商业的发展,对金融业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商业在往来流通中,通常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运作。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就把原大清银行和成立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和新的交通银行。 中国银行创建伊始实际资本不过300万元。后来通过招商股扩充资本,到1920年已有资本1229万元,此后,总行又在地方省市陆续设立分行。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北洋政府的法律活动主要集中在制定宪法和援引清末法律方面。三部宪法和《暂行新刑律》是我们学习本章应掌握的重点。在司法制度上,“县知事兼理法院”是其主要特点。 【本章知识点】 1.北洋政府各时期制订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北洋时期立宪的特点。 3.北洋时期主要的立法活动。 4.北洋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北洋政府的立宪骗局 【基本内容】: 一、“天坛宪草”。在北洋袁世凯统治时期,以国民党为主的国会和袁世凯之间的斗争是当时的主要政治矛盾。其结果是,意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天坛宪草”虽被制定出来,但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宪草”成为一纸空文。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独揽大权后,开始炮制《约法》。他组建“约法会议”,提出七条约法大纲,使最后制定出来的《约法》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个人独裁。 三、《中华民国宪法》。北洋政府在直系军阀统治时期,曹锟以贿选的方式当上了大总统,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其内容较为民主,在国权和地方制度上,要求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但其“贿选宪法”的名声,暴露出北洋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本质。 【概念辨析】: 1.《天坛宪草》 1913年4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完毕后提交国会审议,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此宪法草案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正式宪法。因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所以,这部宪法草案被称之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11章113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 《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共和制度。《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实施《中华民国约法》,确立起独裁政治。作为近代宪法,《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在选举方式上,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

民国时期文官群体初探

作者简介:史新恒(1978-),男,汉族,河南商丘人,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200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政 治制度史,中华民国史。 一、问题的提出 辛亥革命爆发,满清王朝终于走到了自身历史的尽头,无可奈何的进入坟墓,退入幕后,清王朝的一切被摧枯拉朽般摧毁,其运行的政治制度,作为矛头中心所向,自然更是难逃此运。然而,民国初创,百废待兴,加之军人政权执政,出现了一种制度真空,导致了民国初年的政局表面上沸沸扬扬,而其实质却是混乱不堪,政治上处于一种失序状态。但民国领导人也想有所作为,不愿重蹈清王朝的覆辙,这就使得民国的执政者不得不从求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的探索,而他们大都认识到用人的成功与否是政府能否有所作为的关键因素之一,文官制度——— 这个在中国持续了两千多年,清末被废止的制度,又被从幕后搬到前台来。 文官制度,本来中国古已有之,但在近代却是从西方移植而来,英国称之为“civil service ”或“civil ser- vant ”,美国名之曰“government employee ”其主要特征是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选官,这就是其肇始的主要初衷,正是基于此,它同时适应了当时中国的政治需求,在各届民国政府文官制度都有所涉及,即使是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因其短暂没有来得及真正施行,但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而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都是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系统探索,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是谨行甚从,所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各个层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中国的人事制度近代化,影响更为深远。近年来,学界关于民国时期文官问题的研究出了一些成果,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民国时期的文官问题,作为一个特殊的视域,学界虽已开始重视,但仅限于对一些法律 法规和运作程序的研究,尚有继续拓展的空间和深入下去的可能,至于民国时期的文官是否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群体,并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的发展变迁产生影响,论者尚少,还有继续探讨下去的必要。笔者认为,这是文官问题研究中的一个缺憾,把文官作为一个群体进行研究是文官问题中的一个不可忽略的视角,只有提出并引入“文官群体”的概念才能把研究进一步深化,也只有这样才能架构文官研究的整体性,才能够更好的对文官群体从宏观上把握和解读。基于此因,本文试图对文官群体是否存在进行考证,并对文官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阐释。 二、文官群体的形成 笔者认为文官群体已经存在的依据是她已经具备了这样几个特征:1、具备较长的时间跨越性和较好的实践连续性、传承性;2、分部具有空间上的广泛性和结构上的立体性;3、素质普遍较高;4、知识结构的类似、价值取向的趋同;5、都具有忧国忧民意识;6、有自己的组织和刊物。本文将逐一进行论证。 (一)较长的时间跨越性和较好的实践连续性、传承性 从民国二十年(即公元1931年)至民国三十五年(即公元1946年)共举行高等和普通文官考试27次,其中文官高等考试13次,文官普通考试14次,应试者共有54114人,其中高等考试应试者31791人,普通考试应试者22323人,及格7676人,其中高考及格人员3409人,普通考试及格人员4267人,若加上其他种类的诸如特种考试,公职候选考试检定考试则人数要多得多,已达到2962687人,人数已初具规模,而且北洋政府时期 民国时期文官群体初探 史新恒 (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武汉430079) 摘要:文官自诞生之日起,就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满 清政府。但局势动荡,政治失序,为了寻求秩序重建,民国政府又把从中国传到西方的文官制度移植回来,加以变革,在民国肇造,百废待兴的时期,对民国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提出文官群体的概念,并论证何以称其为群体,同时本文认为文官群体在民国时期对社会秩序的重建和维持,对人事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社会风俗等向现代化转型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民国;文官;选官;政治秩序;人事制度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Journal of Postgraduates 第15卷第3期Vol.15No.32008年10月October 2008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制宪 (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 1.背景 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 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 (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 (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 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 1.背景 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 (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 (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 (3)采用总统制; (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 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

北洋军阀集团的特点

北洋军阀集团的特点 来新夏 本文认为北洋军阀集团具有如下六个特点:一、它以封建地主阶级为其主要的社会基础,但某些部分在一定时期带有不同程度的资产阶级性质。二、它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为指导。三、割据称雄,拥兵争霸。四、各树派系,荣损与俱。五、纵横捭阖,制造政潮。 六、卖国媚外,残民以逞。文章在深入分析这些特点的同时,对学术界的一些观点提出了商榷。 中图分类号:K25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59 (2000)02—0055—08 以北洋军阀为代表的近代军阀是以一定军事力量为支柱,以一定地域为依托,在“中体西用”思想指导下,以封建关系为纽带,以帝国主义为奥援,参与各项政治、军事及社会活动,罔顾公义,而以只图私利为行使权力之目的的个人和集团。从上述的军阀共性出发,本文对北洋军阀集团的特点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它以封建地主阶级为其主要的社会基础,但某些部分在一定时期带有不同程度的资产阶级性质。 过去有一种意见认为北洋军阀的阶级基础是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注:荣孟源:《要重视西南军阀史的研究》,见《西南军阀史研究丛刊》第二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6月。)。关于大地主阶级方面有具体史料可证,但所谓“买办”似指北洋军阀集团代表了帝国主义的权益,我认为这是强调了它的政治内涵,而作为社会的阶级基础应该根据经济地位来判断。因此,可以认为北洋军阀集团是帝国主义的代理人,是政治买办;而买办阶级似乎不能作为北洋军阀集团的社会基础。 另一种意见是以地主资产阶级为基础。北洋军阀含有资产阶级性质这一点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却应注意时期与阶段问题。它之带有资产阶级性质大体说来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开始,所以不能把二者并列。北洋军阀集团的专制统治和连年混战,对于资产阶级的利益是有所伤害和触动的。商人在混战中由于运输物资被扣,厘捐关卡勒索,市面不稳,币制混乱等等而感到不便,甚至蒙受损失。即使如既是实业资本家,又是政府官员和资产阶级政治代表的张謇也都怨叹其处境是“若乘漏舟在大风浪中,心胆悸栗。”(注:1914年12月家书,见《张季子九录·专录》卷9。)所以北洋军阀集团代表资产阶级的比重是值得研究的。 还有一种意见是通过对45个军阀官僚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考察,认为“军阀官僚中的一部分人基本上已与封建生产关系相脱离或转化,这是与他以前的统治阶级很大的不同点。”而且这些军阀官僚私人资本的性质,亦应“属于民族资本”(注:魏明:《论北洋军阀官僚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活动》,见《近代史研究》,1985年2月。)。这一意见似乎过于强调了资产阶级性质方面而忽略了北洋军阀集团的封建性,对于“军阀官僚私人资本”的来源也没给予应有的注意。 近年来,更有人认为清朝被推翻后,旧地主已不是军阀割据的拥护者和支持者,真正的社会基础乃是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因为“这是旧中国社会病态的反映”(注:唐学锋:《试论军阀割据的社会基础》,见《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4期。)。这是比较新颖的见解;但是,一则辛亥革命以后农村没有什么大的变动,旧地主在易朝换代之际究竟受到多少冲击值得考虑;二则有不少遗老遗少,沐猴而冠,与袁世凯积极合作;三则即使旧地主被新兴军阀官僚所取代,那对地主阶级是一种强化,而不是削弱;四则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只是军阀利用和驱使作为炮灰的无辜牺牲者,难以成为社会基础。 我们认为:北洋军阀集团是以封建地主阶级为主要的社会基础。它的某些部分在一定时期带有资产阶级性质,这种变化发生的时间大致在1914年以后。 北洋军阀的大小军阀普遍地霸占土地、广置田产房舍,进行封建性的榨取和剥削。它的总首脑袁世凯在河南彰德、汲县、辉县等地占有土地400顷左右,其家族占有彰德全县田产

浅谈对北洋军阀集团的认识

浅谈对北洋军阀集团的认识 摘要:北洋军阀之始——新建陆军的建立是中国新式军队的开端,由此至新军阀出现前,这支军队在中国近现代军事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应当给予怎样的估计,是需要进一步了解。以及政治军事集团对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的重要影响。通过本文浅要的概括了对北洋军阀发展阶段的认识。 关键词:北洋军阀军事史政治派系民国 北洋军阀,民国军阀势力之一,由袁世凯掌权后的「北洋新军」主要将领组成,袁世凯死后,无人具有足够能力统领整个北洋军队及政权,各领导人以省割据导致分裂,以军队为主要力量在各省建立势力范围。在名义上仍接受北京政府的支配。但北京政权实际上由不同时期的军阀所控制,故而在北洋军阀时期北京政府又有北洋军阀政府(简称北洋政府)的称呼。它的发展阶段分为: 第一阶段:从1895年袁世凯的小站练兵起到1916年袁世凯死。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北洋军阀的兴起和扩大。 在这一阶段中,袁世凯通过一系列攫取权力的活动,不仅使自己成为北洋军阀集团的首脑,而且还“培植”了一大批军阀、豢养了一大批政客,成为日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政治舞台上的重要角色。袁世凯正因为手中有了这样一个军事集团才轻易地窃取到辛亥革命的成果。 第二阶段:从1916年袁世凯死起到1926年北伐前夕。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北洋军阀派系斗争与混战的剧烈化。 从1912年袁世凯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职位起,至1916年洪宪帝制失败、袁世凯自毙止。这是袁世凯从获取中华民国政权到帝制自为、终而自毙的历史。它是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集团利用手中掌握的武装作为支柱,获取更大私利,摧残民主,复辟封建专制制度的阶段。这一阶段,袁世凯一直领导和维系着北洋军阀集团而居于总首脑地位。他掌握着一个比较松散的全国性统一政权。 第三阶段:从1926年7月北伐出师起到1928年张作霖退往关外。这是北洋军阀的衰亡阶段。 从1916年袁世凯自毙后到1926年7月北伐开始前,这一阶段的北洋军阀集团由于总首脑袁世凯的死而在内部明显地分立为直、皖、奉三个主要派系。它们之间既为争夺最高统治权而相互纷争混战,又为共同反对革命、镇压人民而彼此“联合”勾结。它们翻云覆雨,把中国拖入到一个极为黑暗困苦的境地;而北洋军阀集团也自食恶果———因同室操戈而自我削弱。这是北洋军阀集团走向衰落的阶段。北洋军阀的黑暗统治并未能阻止新事物的破土萌芽,滋长繁衍。以“五四”运动为转折而兴起的人民革命潮流滚滚而来。它有力地冲击着北洋军阀集团的统治,给中国带来新的曙光。这一阶段先后由皖、直、奉三个派系更迭和联合执掌着形式上的全国政权。从1926年7月北伐战争开始起到1928年6月奉系军阀首脑张作霖被迫放弃对北洋政府的控制权退往东北,并在皇姑屯被日本炸死止。这是北洋军阀集团的覆灭阶段。由于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北洋军阀集团的各种势力在各地相继溃败,国民党政权代替了北洋军阀集团的统治,北洋军阀集团至此覆灭。 从各级北洋军阀史的研究资料中了解到:1.北洋军阀集团在清末是维系晚清十余年统治的一个支柱。2.北洋军阀集团是辛亥革命时期转移政权的主要力量。主要表现为:如果不是这支军队在搞纵横捭阖,清朝政府是

中国近代军阀产生的原因

1.背景 1912年4月,袁世凯取得政权后,由于同盟会的内部分化,于是袁世凯便趁机拉拢部分革命党人与之“合作”,实现了中国短暂的“稳定”与统一。1913年的“宋案”和“善后大借款”后,李烈钧奉孙中山的命令,在江西湖口宣布独立,组织讨袁军,“二次革命”爆发。江苏、上海、安徽、湖南、广东、福建等地先后独立。由于国民党人仓促应战,缺乏统一领导,“二次革命”被北洋军打败。 袁世凯取得“二次革命”胜利后,便开始了发展实业的计划,同时也加紧复辟帝制的步伐。1915年12月25日,蔡锷在云南宣布独立,组织护国军兴师讨袁,发动护国战争。随后,贵州、广西、广东、浙江、陕西等省相继宣布独立。为了避免国家分裂,袁世凯于1916年3月22日宣布取消帝制。 2.形成原因 北洋军阀是中国近代一支特殊的军事政治力量,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是由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从国内看 (1)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建设一支新式军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2)清廷在连年“内忧外患”的交迫下,把“筹饷练兵”作为救命符,袁世凯及时抓住晚清政府编练新军的时机,发展了北洋军阀的势力。 从形势看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强侵华政策发生了改变:由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给袁以有力支持。于是袁世凯依靠外国势力的支持,并运用封建权术,由军而成阀,由军阀而成集团,稳操20世纪初期中国的政局。 3.中国近代军阀的特点 以上是我们简单介绍了近代军阀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近代军阀有些什么特点呢?因为学界的认识不一,我们择其比较传统的一种重点介绍,再把其它观点简略介绍。 他们有一支为自己争权夺利的军队 中国近代政治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毛泽东所说的:有枪则有权,枪多即权大,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个特点在北洋军阀身上反映的淋漓尽致。袁世凯能一箭双雕,使清帝退位和孙中山把政权交给他,就是因为他有一支北洋军。 但是,由于近代民主政治的影响,特别是辛亥革命后建立起的共和制,使军阀的统治也披上了民主、共和的外衣,他们极力利用一些民主手段,使自己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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