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

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中国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物业所在区域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或工业资源密集。世界五百强企业入驻的经营性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3.宾馆酒店类物业应为四星级(含)以上或虽未取得星级认证但按四星级(含)以上标准建设,年均入住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入住率;经济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且年均入住率不低于80%;写字楼物业应为甲级(含)写字楼以上,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商业营业用房类物业的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4.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物业的用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物业建设形式为标准工业厂房、研发基地用房、仓储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5.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须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

求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主要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银行贷款及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和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经营性物业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城市区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县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含)以上; 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7.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8.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开发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担保公司车贷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车贷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务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投资担保公司服务对象是处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与广大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或家庭消费,汽车消费分期是银行主要品种之一,根据贷款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家庭消费贷款和法人车辆贷款,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营运车辆贷款和非营运车辆贷款。目前主流融资担保公司(众汇担保)都开展了面对个人和法人的车辆贷款,也包括了私家车和营运车辆,营运车辆中工程机械的贷款是其重要市场,无论私家车或营运车辆对风险管理来讲都具有相同的共性,本管理办法就是针对汽车(含工程机械)贷款分期而出台的管理办法。 汽车、工程车消费分期的五大控制核心 汽车(含工程车)贷款从2000年就开始了,但担保公司介入是2000年时期是贷款模式,后来由于额度较紧,信用卡汽车分期模式逐渐兴起,无论贷款还是信用卡分期模式,性质未变。根据汽车贷款的性质和特点提出了五大控制核心,如下: 一、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公司从接单到签订合同,从制度上、流程上以及各个环节不断确保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司、银行的贷款审批是建立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从目前看来,骗贷是担保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给担保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因此从调查、签订合同开始预防和鉴别,再到客户提车,通过严控资金流向,确认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从而准确控制风险。 三、还款来源的真实性: 首先第一还款来源是指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且该来源是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第一还款来源是审查的第一要务,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收入来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工程机械按揭还款的工程性质、付款方式、付款时间都是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根据对不同性质车辆、客户行业、不同客户的分析,发现潜在风险点,提出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和预防手段,从而降低风险。 四、按揭车辆的安全性: 按揭车辆是第二还款来源,在第一还款来源出问题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安全性,确保在清偿后能够保证担保公司、银行利益。 从贷前开始严格审查按揭车辆贷款,严格要求不高贷;贷中控制按揭车及时上户,督促客户按揭期内正确完整购买保险,贷后每月观察客户还款情况(一旦发现风险,立即扣车)和通过GPS观察车辆运

公司物业经营性贷款调查报告

大中型客户 授信业务调查报告 客户名称:XXXXX发展有限公司 经办机构:XXXXX分社 完成日期:年月日 声明与保证

我们在此声明与保证:此报告是根据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和本人搜集的材料,经我们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后完成的。报告全面反映了客户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主办调查人签字: 电话号码: 年月日 协办调查人签字: 电话号码: 年月日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分析 (一)借款人基本面评价

借款人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图:

3、借款人概况、历史沿革及重大机构改革:广州市番禺区XXX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8日成立,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X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物业出租。该公司由XXX、XXX、XXX、XXX等4名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该公司拥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贷款卡有效,借款主体合法。 (二)领导人素质分析 主要领导人的简介: 1、该公司主要的经营管理者为股东XXX,中国居民,工程师职称,从1995年12月开始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XXX从事建筑业及物业管理已多年,对该行业状况较为熟悉,领导能力较强,有较强的债信观念,其个人的社会关系较广,在番禺企业届内知名度甚高。 (三)内部管理综合评价 1、公司治理:该公司拥有规范的公司章程,证照齐全有效,法人主体合法。该公司为股份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重大事项决策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会的运作及决策以XXX为主,与私营企业的经营模式相似。 2、财务管理: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财务人员,财务核算较为规范,目前暂无发现企业虚假出资的情况。 3、人力资源管理:该公司内部设有财务部、人事部、物业管理部等职能部门,管理规范。该公司属资金密集型企业,员工不多,故在人力资源管理及成本控制上有较大优势,现其公司有员工30多人(包括保安、清洁工),中层以上员工队伍基本稳定,近两年暂无高层管理人员变动。 (四)资信情况分析 1、融资能力:该公司经营正常,在本地业届知名度较高,因资产实力雄厚,凭借自身的实力和信誉较容易从其他的商业银行获得一定额度的授信,其他商业银行亦想方设法营销该客户。 2、银行融资情况:该公司与信社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已多年,一向债信记录良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拓宽市场竞争渠道,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

求,包括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所经营项目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和其他合理经营资金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贷款条件。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和经营性物业条件,贷款对象又分为法人类和自然人类。 (一)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法人类贷款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包含贷款逾期、他行不良贷款、受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查处或个人受公安机关处分等; 5、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 通知 中银零〔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

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 “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

商业银行信贷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一、信贷质量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贷款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银行稳健经营原则,是否保证银行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有无盲目追求利润,把贷款投向高风险、高回报领域。(二)贷款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授权,有无越权放贷,是否审贷分离。(三)贷款的发放是否越过规模,有无一味扩大贷款规模,导致贷款风险过大。(四)对关系人贷款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有无放宽贷款条件,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五)审查贷款集中风险,看有无向一个或一组关系密切的借款人超比例发放贷款。(六)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1)抵押物法定所有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出租或共有等于第三人的产权,使用权与处置权关系。(2)抵押物是否处于被监管状态,是否为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是否已进行保险,风险程度如何,保险权益是否能转让给抵押权人。(3)抵押物法定缴纳税费等手续是否完备。(4)抵押物产权证明所指向的财产标的是否真实存在,其状况如何。(5)抵押物品名、数量、单价等是否与借款申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所反映的一致,价值评定是否合理。(6)抵押合同是否经法律公证。(七)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否做到部门专管、风险识别、及时处理,损失类贷款的界定、转账、核销是否合规。(八)贷款利率是否执行国家规定,有无擅自或变相改变利率,违规竞争。(九)贷款分类是否真实、合规、准确,有无随意调整,虚报贷款质量。二、信贷质量审计的方法(一)符合性测试在全面了解银行贷款的基础上,正确评价贷款控制制度,确定审计重点,把握审计方向。 1.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内控程序测试一是通过询问等方式,了解银行对贷款控制的环境及程序等的情况。二是穿行测试,即抽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信贷交易,并对其各控制点进行测试,审查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控制测试。控制测试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证实银行内控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一是设计测试,即内控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发挥和控制风险。二是执行测试,即审查内控的有效性,看其运行是否连续,是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否实际发挥作用。如对贷款审批程序的评审,主要内容有:(1)贷款的审批是否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越级审批、化整为零或未经信贷调查即进行审批的情况。(2)是否体现审贷分离原则。首先,审查银行是否设置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这三个不同的岗位,是否保证岗位之间的相万独立与制约;其次,审查对借款人的使用调查和贷款的审批权是否分开,是否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3)是否要求和保证信贷人员进行充分的信贷调查。(4)贷款审查是否严格。(5)贷款发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2.依据测试结果确定审计重点,进行实质性测试。对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环节,可降低抽查比例,反之则重点抽查。[!--empirenews.page--] (二)分析性测试贷款质量审计要以贷款数量为基础,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反映贷款总体状况和结构,提示贷款内在风险,然后进行历史数据比较,同业比较和贷款投向结构分析,从贷款各要素及结构中去寻找其运动的规律并发现其中的差异,以此作为审计重点,获取证据。 1.比率分析将银行五级分类贷款,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余额分别与全部贷款余额作比较,审查各类贷款的风险权重及其分布。 2.比较分析(1)同期比较分析。审查贷款质量变化趋势,若贷款质量变化趋势与同期经济变化大体一致,则属正常;反之,要做进一步分析。(2)同业比较分析。对同一组经营规模类似、性质相同的银行贷款质量进行比较分析,看其经营业绩差距是否过大,若差距大,则分析成因。 3.不良贷款结构分析从定量的角度揭示银行不良贷款集中区,从而发现银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高风险区域。(1)行业投向分析,揭示不良贷款行业分布。(2)贷款品种构成分析。如对商业贷款、建筑贷款等贷款的分析,可发现不良贷款在各类贷款中的分布,进而确定贷款的高风险区。运用分析性测试应把握以下要点: 1.信息来源的可靠性高质量的输入,就会有高质量的输出。信息的可靠性决定着审计证据质量的高低。 2.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分析性测试的资料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要从贷款各要素的内在联系中比较,发现差异,进而去捕捉有用的信息。 3.分析性测试结果的可靠性由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 (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计核算。个人汽车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经销商汽车贷款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汽车贷款类别。由于CMS贷款类别取消了所有涉及法人、自然人特征的贷款类别,统一设计为客户公共贷款品种选项,法人、自然人的区分通过系统自身的法人、自然人选项实现。因此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均在CMS贷款类别中“F 汽车贷款”及其项下的二级分类中反映,不同的是个人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自然人,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法人。 三、各行要尽快落实实施细则要求,细化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规定,针对自用车和商用车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本着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的要求,保持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附件: 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经营性物业贷款须知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知 一、经营性物业的定义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现金流充沛、综合收益好的商业或工业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甲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四星级及以上)、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工业厂房等物业形式。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二、经营性物业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 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 1、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 2、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 四、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准入 1、借款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位于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该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即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我行信用评级8

级及以上; 3、借款人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 4、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000平米及以上,运营期限未到2年的,最近一年出租率须达70%以上; 5、承租人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其存款、结算、POS机收单须在我行办理; 6、借款人同意与银行签订物业经营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用于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所抵押物业的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五、我行授信方案 1、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及其他经营性周转资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置换第三方负债,贷款额度不超过拟置换资金金额。两者可综合授信,但最高不超过所抵押物业评估价值的70%。 2、授信期限:根据资金用途合理设定流贷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物业经营性现金流设定固贷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固贷为一次性额度,分期还款。 六、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基本资料; 2、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并同意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授权; 3、经营性物业产权证;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第2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特征,申报条件与办理流程

产品定义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以用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 产品特点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还款来源是经营性物业的稳定的现金流,保证了贷款的按时归还,又节省了借款人的财务人员工作量和财务管理成本,使企业还款压力降到最低。 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 A、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在银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BB; (2)拥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物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即借款人与物业产权人为同一个主体; (3)同意将物业经营收入归集至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户,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 (4)针对经营性物业设立的资产抵押、经营收入实施的专户归集、应收账款的质押设定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并取得签收回执; (5)原则上应提供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无法提供的应由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说明理由并由最终审批人进行决策。 B、贷款对象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处地区原则上应有银行开设的分支机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相关权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原则上应为商业物业,审慎介入工业物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价值稳定或有上升趋势; (3)经营该物业可以获取合法的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净现金收入持续、稳定、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4)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5)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

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 “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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