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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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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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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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率,是指商用物业已出租面积与可出租面积的比值。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除须满足我行有关借款人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二)借款人或其母公司拥有专业的招商团队,该团队具有丰富的经营性物业经营、管理经验,或与国际知名的物业管理团队签订有关委托招商和管理协议;

(三)物业持有人拥有该经营性物业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期限长于我行贷款期限,拥有该物业的完整产权和独立的租金收入处置权,抵押行为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和公司章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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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向我行出具已与承租人签署的全部《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六)一般要求物业持有人股东同意以其持有的物业持有人股权为我行贷款设定质押,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或其紧密型子公司、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作为借款人可不受此限。

(七)经营零散出租物业的借款人对该物业的租赁活动一般要求三年以上(含)连续经营的良好记录,出租率、租户及租金收入稳定,最近一年出租率不低于80%。

第十三条我行可接受的经营性物业的条件

(一)已取得经营性物业房地产权证,产权明晰,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

(二)贷款到期日在产权期间之;

(三)所在区域发展定位与政府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趋势一致,物业价值稳定或具有一定升值空间;

(四)经营业态与当地政府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一致;

(五)周边环境商业氛围较好,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传统中心专业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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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区、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竞争性,周边交通便利;

(六)经营定位准确,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租户结构稳定,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

(七)承租人经营性质合乎物业经营定位;

(八)商业类项目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0平方米;写字楼为甲级(含)写字楼;工业厂房位于省级(含)以上开发园区,且主要租户为特别承租人;

(九)抵押物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应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我行贷款本息合计的110%,保险受益人为我行。保险期,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贷款期间,抵押物业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或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第四章贷款本金、抵押率、期限、用途、利率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本金依据物业每年可还贷租金现金流确定,同时专业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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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借款人授信额度和物业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确定:(一)我行贷款期限该物业正常出租情况下累计租金净流入的80%;(二)该物业评估净值的70%。申请人须提供采用两种以上(含)

评估方法的评估结论,我行应选择评估结果较低者作为经营性物业评估价值的确定依据。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一)整体出租情况下,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同时不长于租赁合同期限;涉及多个租赁合同的,一般以主力承租人中租赁期短者为限。

(二)若为零散出租,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八年,同时充分考虑经营性物业的出租情况、行业波动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贷款用途:置换他行或关联借款,物业经营期的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其他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合规用途。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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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租赁合同、承租人及租金收入的确定

第十八条物业出租必须签定书面租赁合同,借款人应将租赁合同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物业承租人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入,其存续经营期限不短于租约期限。

第二十条租金收入的计算

(一)对于递增式租金合同,可在核实租约条款后采用借款人申请贷款当年收取的租金及递增率予以计算;

(二)借款人的关联企业作为承租人,租金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按其实缴租金水平与市场租金水平按孰低原则计算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三)经营稳定性较差、承租期不稳定、因经营困难而拖欠租金两期以上或难以持续经营的一般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在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中予以扣减;

(四)经办行根据物业和承租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租金缴纳情况,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对预期的可还贷租金收入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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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贷款调查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指引》中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另根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特性,在调查环节还需重点了解的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核实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真实、合法性。若承租人由于并不负有向民生银行提供其经营状况资料的义务,而拒绝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下,经办行应通过公共渠道、承租人上下游客户、供货商等多种渠

道尽可能多地搜集承租人的资料和信息。

2、若物业出租方式为整体出租,应通过实地调查主力承租人已有项目的经营情况等方式,对主要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租金支付能力进行调查评价;若物业出租方式为零散出租,则应对该经营性物业近三年营运情况、租金收入水平、租金实收率、空置率、物业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以对该物业经营现状与趋势作出评价。

3、判断经营性物业长期价值、租赁前景及变现能力,对经营性物业在拟贷款期限的未来经营稳定性作出综合性判断。

4、对于承租人系借款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经办行应严格对其专业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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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就关联交易的存在及对贷款的影响作出判断,并提出应对措施。

5、租赁合同审查。经营性物业的出租对我行债权和抵押权的影响,应特别关注租金缴纳方式、租金的调整、租赁期限、退租、行使抵押权时租约的调整、违约条款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影响等。租赁合同应提交分行法律部门审查,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制订的风险防措施应作为审批报送材料一并上报。

6、审查借款人融资前支用该物业租金收入的实际用途;审查作为物业日常维持费用的物业管理费金额是否充分;审查借款人除租金收入

外的其他经营收入来源,判断借款人在租金不足偿还贷款时,增加补充还款来源的能力。

7、若设置保证人的,应调查担保人的财务经营情况,判断其担保能力。

8、经营性物业由该物业持有人直接经营管理的,应调查物业持有人是否具备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的历史,以及其股东的经营情况、物业经营管理经验等。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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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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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下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

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 (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借款用途应当正当合法,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 第七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第八条若贷款对象、用途、利率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经办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委托人不予更改的,不得受托办理。 第三章手续费的收取 第九条我行根据委托贷款的繁简程度、金额大小等与委托人商议确定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依照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收取,并纳入营业收入

民生银行授信业务

民生银行企业授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分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成立的规范的股分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作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实验田,民生银行14年来锐意改革、踊跃进取,业务不断地拓展,规模不断地扩大,效益逐年递增,维持了快速健康的进展势头,为推动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做出了踊跃奉献。 一、民生银行企业授信业务整体介绍 民生银行目前开设的企业授信业务有: (一)融资业务 一、短时刻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也称为短时刻资金周转贷款,短时刻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进程中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方式分为担保和信用两种。担保贷款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贷款等。 2、中长期贷款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规定,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大体建设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 3、保理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和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按照该契约,卖方将此刻或未来的基于卖方与其客户(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及信用风险控制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结算业务 一、托收承付业务 托收承付是按照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利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需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和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委托收款业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能够利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能够利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3、对公汇兑业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款项的结算都可。利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可分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利用。 二、民生银行企业授信特色业务 民生银行企业授信业务中,最具特色的业务是公司理财。 (一)厂.商一票通 为扩大生产商、经销商的产品销售,保证销售货款的及时回笼,民生银行推出厂、商一票通业务。民生银行在特许经销商可用授信额度内,对经销商签发的、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货物保管商按照银行指令分批向经销商发货,单据到期,以销售回笼款偿还单据。 业务种类 质押回购类、差额回购类、仓单质押类、担保类 业务条件 ·经销商 经销商是生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 经销商的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在银行信用品级BBB(含)以上·生产商 生产商应为行业内知名品牌企业(含合伙和独资企业) 生产商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银行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 (二)民生保理通 民生银行专门为企业赊销而设计的金融产品,包括提供贸易融资、商业资信

中国民生银行“民易贷”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民易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培育和巩固以中、高端客户为主体的优质客户资源,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民易贷”业务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以便捷、简约的方式发放的信用贷款,用以满足借款人综合消费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该贷款需坚持“批量准入、个案审批”的原则办理,在本制度规定客户范围和条件内发放的贷款由分行按审批权限审批;其他情况要在整体授信规划报总行批准后由分行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授信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在授信行所在地有固定职业和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要求客户信用记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截至申请日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 2、近一年内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2次且每次不超过20天。 (四)无不良社会记录,在公安、税务、交通、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未留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具体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一类: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其中副科级(含)以下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 二类:有财政拨款的市级(含)以上科研院所、公立教育机构、公立卫生机构、市级(含)以上文化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其中副科级(含)以下和中级(含)职称以下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 三类:垄断性质及其他优质企业正式员工,其中中级以下(含)职称和职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与我行有代发工资业务的合作的企业优先办理,具体行业包括电信、电力、银行、保险、证券、铁路、民航、机场、烟草、市政公共等; 四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评估师、作家、书画家、演艺人士等; 五类:我行金卡级以上(含)的贵宾客户; 六类:我行优质存量住房按揭及他行住房按揭客户,具体要求如下: 1、在贷款申请日仍有住房按揭贷款余额或还清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在一年(含)以内; 2、存量住房按揭贷款有2年以上的连续还款记录且客户信用良好、再评估有稳定还款能力; 第三章贷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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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一、贷款申请条件 1.企业资质:贷款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依法设立的营业 执照,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及还款能力。 2.企业财务状况:申请企业需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包括稳定的盈利 能力、合理的负债率和良好的资产负债表。 3.银行征信: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等应具备 无不良征信记录,并在银行网点留下较为完整的征信材料。 4.贷款担保: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物或履约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可协商 确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评估,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1至5年之间,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 力等因素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手续费 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质押担保等因素确定,可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进行浮动。 2.手续费:贷款申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收取,包括 信用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四、贷款申请流程

2.申请提交:将资料提交至中国民生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3.风险评估:银行将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价、财务分析等。 4.审批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将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进入合同签署阶段。 5.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放款及管理: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并根据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交相关报表。 五、贷款管理要求 1.贷款用途: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2.还款方式: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一旦逾期将产生罚息。 3.监督与管理:银行将定期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借款人还款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发现还款能力不足或贷款用途不符,可采取合理的措施。 5.提前还款:借款人如有提前偿还贷款的需求,需提前与银行协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办法_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

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一: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行合规性建设目标,规范我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赋予行长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下发的用以规范全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各项制度以外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操作流程等。 内部具体工作要求、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通知,原则上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我行的各类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严密性原则。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协调性原则。本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稳定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 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完备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层级 第四条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四)规范:是指一般的共同准则,是有关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的基本要求。 (五)规则:为贯彻、落实某项工作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条规。 (六)实施细则:是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说明性、补充性、辅助性的实施规则。 (七)操作规程:是对某一事项或操作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守的统一的要求和程序。 (八)指导意见:是针对个别事项在具体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性要求。 (九)业务流程:是针对某项具体事项或业务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操作性指导文件。 (十)须知:一种周知性、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基本管理制度由行长签发,以行发文形式下发。具体规章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行长或者副行长签发,一般以部发文形式下发。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分类 第七条本行规章制度的结构体系,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分为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运营保障及其他六大类。 (一)行政管理类: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业务管理类:指各业务主管部门针对各项业务要求下发的规定、办法、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三)业务操作类:指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已制定的规定、办法、 制度等拟订的操作规程、操作流程、指导意见、操作手册等。 (四)风险管理类: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业务种类 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包括以下两种: 一、投资型联合贷款:指民生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联合贷款,并按照约定分担利润和风险。 二、信用型联合贷款:指民生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联合贷款,并据此向金融市场发行信用性证券。 第三章业务准入条件 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的借款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的中小企业;

二、具有较好的企业信誉度和盈利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还款保障措施; 四、合法、真实地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质押; 五、符合民生银行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使用 一、民生银行将各自融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池,专项用于“投联贷”业务。 二、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及时还款。 三、民生银行应当对“投联贷”业务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利率和费用

一、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的利率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原则与投资收益进行配置。 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的费用按照民生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风险管理 一、民生银行应当对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并加强风险控制。 二、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应担保费用等。 三、借款方发生失信等情形,民生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业务监督

一、民生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贷款信息提交和披露义务。 二、民生银行应当对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民生银行所有。 三、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 总结: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中小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资格认定等级在A、B类的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范、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率,是指商用物业已出租面积与可出租面积的比值。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1.05.18 •【文号】财金[2001]127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 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18日财金[2001]12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办法施行后,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统一的呆账准备账户管理。 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账,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账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由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三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金[2005]53号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7日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

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 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 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 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 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 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 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 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 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 效转化。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 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做出规定。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 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dài kuǎn)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zǒngzé) 第一条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chǎnpǐn),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gèrén)委托贷款(下称“委托(wěituō)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 (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06.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省级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字[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财政局将本办法转发到当地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五章账务处理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四)适时调整,是指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经营状况、监管政策、资信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 (一)主动授信,是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业务需要实时更新主动授信客户清单。主动授信客户为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Baa级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监管评级

个人经营性贷款工作流程[修改版]

第一篇:个人经营性贷款工作流程 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工作流程 一、贷前 (一)上门约谈 1、围绕公司六条要求了解客户基本资料,贷款需求,反担保方案协商,约定下次收资料时间。 2、收取资料,核对资料完整性,写出调查报告初稿,同时增补资料。 3、“条件比较成熟,材料比较齐全。”之后,约风控家访,核实原件,进一步了解经营情况。4. 约公司高管家访,可以和公司风控人员一起去。5. 写出调查报告,确定贷款方案。 (二)公司上会流程 1、将资料提前一天交风控人员,调查报告打印五份,给公司贷审会成员,风控人员同时写出风控报告,也是打印五份。 2、上会通过,公司财务出具担保意向书,客户经理复印客户贷款资料,原件送银行,复印件公司留档备查。注:民生银行有担保意向书的专门版本,中行在中行担保合同(打印版)加盖“仅作担保意向使用”章。 (三)材料送达银行——之前审核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对明显漏洞提前弥补。注:○1资料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要符合银行贷款要求; ○2受托支付合同中付款方式要写明“款到发货”,不要写分次支付款项。金额覆盖本笔贷款。○3公司章程中如有公司有效期,要注意有无过期,要注意其它基础资料的时效性,尽量避免更换及增加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4客户资料除个人资料外,需全套加盖公司章,和担保意向书等资料一起送到申报银行,进入银行审批流程。 5.注意材料的摆放顺序。按公司贷款6个要点的顺序摆放。 二、贷中 (一)审批过程 1、配合银行客户经理完成各项要求,将担保报告发送给客户经理督促完成银行调查报告。 2、定期询问项目进度,同时与客户及时沟通项目进展,及时补充材料。

(二)反担保实施 1、银行审批通过后,拿到批复复印件,根据批复和项目审批表与风控部配合落实反担保方案。 反担保措施变更,需要填写变更申请书,给公司贷审会传签或者重新上会。 意向书超过3个月银行未批复的,需要重新上会。 2、通知客户缴费,配合财务将保证金转到指定帐户并将转帐回单复印。 3、将档案交给黄思婵存档并在收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4、填写收费明细表交财务确认到帐并签字,担保合同、保证金合同、核保书、放款通知书交财务经总经理确认完成所有手续后盖章。 注:民生银行需要:核保书、保证合同2份、保证金转款凭证。 中国银行需要:担保合同2份,保证金转款凭证。 (三)、放款流程 1、将以上各行资料送行,银行客户经理申报放款。 2、排队放款中注意与银行客户经理及时沟通放款条件,作好客户配合银行开基本户、存款,补材料等。 3、放款后将放款时间通知财务及黄思婵,发布信息通知全体员工,财务做好放款记录。 三、贷后 (一)放款资料归档 1、银行放款后,从客户经理处拿回银行盖章的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送黄思婵存档。保证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复印件。 2、开具担保发票或收据。 (二)贷后检查 1、贷款发放十五天内,到客户的公司做首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主要内容:借款是否打给上游帐户,借款用途是否和申请贷款时说的一致。 2、贷款发放后每季度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写贷后检查报告交部门经理签字后送风控部存档。3.贷款到期前两到三个月了解客户是否有转贷意愿,还款是否有问题。提醒客户做好还款或转贷准备。 4.贷款到期前十五天提醒客户按时回款,直到还款日前应一直关注其还款情况。 5.还款后将客户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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