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促

进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

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包括商场、酒店、写字楼、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业设施、工业园区工业用房等物业形式(不包括用于出租的住宅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主要用于物业购建借款或欠款和物

业装修改造,并以该物业及物业收入作为贷款抵质押物,

以物业租金收入或者该物业产生的其他稳定的现金流作为

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收入包括租金/承包费、物业费、违约金、赔偿金、押金及其他所有与物业有关的款项。

第五条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进

行管理,经营性物业贷款为单一授信品种,不得循环使用,不得调剂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对经营性物业贷款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各分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同期一般贷款的10%。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七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且其对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八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限于以下范围:

(一)归还或置换超过资本金比例的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股东借款及建筑施工欠款等,但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商业银行的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二)支付经营性物业的购置款;

(三)用于物业装修改造;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九条贷款用途应由我行与借款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不得用于国家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贷款用途政策的投向。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若为国家要求的特殊行业,其资质须要相关年检证明;

(二)贷款卡年检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及物业收入作为贷款抵质押物,并在出账前提供书面决议;

(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意与本行签订物业收入监管协议,接受本行对物业经营收入与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经营性物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国家有权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土地证,已投入商业运营半年以上,预期市场前景看好,物业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

(二)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主要包括沿街商铺,黄金地带的支柱性商场;

(三)经营性物业与经营性物业用地已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 年;

(四)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较好,在贷款期内现金流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物业出租率较高,商场、写字楼和商铺的出租率应不低于70%,租赁合同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对于酒

店,要求经营正常,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宾馆酒店投入商业运营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年平均入住率不低于60%;

(五)经营性物业管理规范,有先进完善的管理制度。由第三方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管理方必须有一年以上商业用房经营管理经验,运营理念和管理模式较为先进;

(六)原则上我行已在经营性物业所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物业所有人必须将经营性物业作为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物,并且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对于贷款用于归还他行以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的,可先办理第二顺序抵押,归还他行贷款并解除他行抵押后自动成为第一顺序抵押。

同时,鉴于经营性物业收入是还本付息的主要来源及抵押物的核心价值所在,还需将经营性物业收入作为质物,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原则上应将物业收入全部质押,对于租赁人比较分散的,要求质押的物业收入占比不低于每期还款额占同期物业收入的比例。必要时借款人还应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可根据物业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

超过我行认可评估机构对该物业评估价值的70%,其中对近

两年来竣工验收的物业,应审慎确定物业价值及抵押率。

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商业营业用房类(含酒店、超市、商用写字

楼等)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估

价值的70%;

(二)以工业用地上的办公用房及其他类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50%;

(三)经营业态与周边经济发展环境相适应,具备市

场需求且租约签署期限较长。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 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和房地产权证的剩余

使用年限。中长期经营性物业贷款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

偿还,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根据经营性物业前景、收入情

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采取按月结息,按季或

半年分期还本的方式。确定贷款期限、还本方式等应充分

考虑以下因素:

(一)物业经营业态及承租方经营情况;

(二)物业所处地段及商业价值;

(三)租期及租金或经营收入稳定性;

(四)租金等物业收入收取频率;

(五)物业收入对贷款本息的保障程度;

(六)申请人对每期还款金额的承受能力;

(七)预存保证金情况;

(八)其他还款来源及可靠性。

第十五条贷款金额及期限的确定,除满足上述两条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经营性物业收入为唯一还款来源的情况下,

借款人至少应将每个还款期内经营物业收入的 80%用于还款,要确保借款人每个还款期的物业收入与每期还款额的比例

不低于120%。原则上要将还款期内不低于当期还款额占当

期物业收入的比例的物业收入存入还款保证金账户。

(二)原则上要求借款人预先在我行缴存部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低于贷款半年内或一至两期的应还款额,以

防止借款人出现临时性欠款等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当发

生临时性欠款等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时,保证金将用来偿

还所拖欠款项,同时在保证金使用后借款人应在下次还款

前最短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本款内容必须在借款合同或其

他相关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原则上采取浮动利率方式,并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五章经营性物业贷款调查和审查审批第十七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应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若有)、税务登记证书;

(二)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新公司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其中以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进账单、以非货币出资的提供财产转移权证明)、公司章程;

(三)借款人贷款证(卡)及查询信息、资信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同意以经营性物业及物业收入抵质押的决议;

(五)借款人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当年即期会计报表、借款人最近一个年度纳税证明;

(六)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及产权交易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七)借款人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租金交纳情况(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全部的收入发票);

(八)物业管理为第三方的,应提供授权经营管理的有关合同、协议;

(九)贷款用途的有关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据、贸易合同、发票等;

(十)物业装修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十一)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经营性物业贷款按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评估。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资信状况;

(二)经营性物业项目的性质、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竞争情况、房产价值及变现能力、物业权属等;

(三)物业不同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出租率、租期、租金水平、应纳税额、租金支付方式和历史支付情况等,预测经营性物业未来的租金收入情况;

(五)经营性物业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物业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可实现性和充足性。对以租金收入为主要物业收入的,还应重点调查目前租约的真实性、承租人的结构、支付租金的能力和意愿、已交纳情况、租期的结构、租金支付方式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可能对贷款期内租金收入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

(六)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七)物业装修改造的可行性;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对基本符合经营性贷款条件的,经营单位按照我行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客户评级,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贷款金额、币别、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情况的意见,按我行贷款操作流程上报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与审批。各分支机构严格按总行授权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查人员应重点对物业权属是否真实、抵押率是否符合我行规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本付

息计划是否合理并与还款来源相匹配,是否约定实行物业收入封闭管理、质押登记、还款保证金账户及物业收入入还款保证金账户的最低比例,物业出租、租金收入状况与前景等进行审查,并针对风险点提出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六章经营性物业贷款出账

第二十条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后,经办行须严格落实审批条件,做好贷款出账准备工作。

(一)合同签订

经营性物业贷款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营单位分别

与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租方签订下列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明确注明将

租金收入监管条款作为借款人义务之一,约定借款人应把

所有与经营性物业有关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业务通过

我行办理,并接受我行对物业营业收入、支出款项进行封

闭式监管。要求借款人将其与承租人之间包括租金在内的

任何租赁合同内容的变更均应及时通知我行,我行有权据

此变更调整借款人的每期还款额度。与借款人(出租人)

约定,承租人若对物业进行转租须经借款人与我行同意,

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借款人应承担由

此给我行造成的全部损失。

2、签订物业抵押合同。

3、与担保人(非个人)签订担保合同,与个人担保人(实际控制人)签订《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资金封闭运作

个人保证声明书》(如有,附 4),以加强对物业实际控制人的约束。

4、签订《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书》(附5),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经登记备案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作为该协议书的附件。签署该协议书的主要目的

是实现经营性物业收支的封闭监管,同时明确质押物为应

收租金。并签订《保证金合同》,约定将一定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每期还款额占本还款期物业收入的比例)的物业收

入或其他资金以还款保证金的形式存入保证金账户专项用

于到期还款。其他部分资金原则上仅用于维护物业正常经营、管理、财务和税收费用等,严格控制非经营性现金流出,有关资金使用须按照协议要求经我行书面同意。

5、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方签订《三方协议书》(附1),约束承租人将所有租金支付到我行监管账户,保

证承租人同意放弃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若对物业

进行转租须经借款人与我行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手续。经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采用

签署《告知书》和《承诺函》(附2、3)的方式代替《三方协议书》。

6、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7、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中应明确注明:我行有权定期(一般每不超过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要求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可视市场形势、物业增值潜力、经营回报率、市场利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重新约定。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押物价值评估费用的承担方式。若遇物业价值发生贬值、租金水平大幅下降等情况我行有权相应调减贷款额度,借款人应按我行要求归还调减部分。

(二)办理抵质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经办行与产权人共同到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妥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并按照《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如属置换他行贷款,可先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抵押项下贷款结清并解除抵押后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

(三)办理抵押物保险

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经营单位应要求借款人选择我行认可的保险人办理抵押物的保险手续,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投保期限一般不短于贷款期限,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按年投保,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并取得保险单正本原件和保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四)租赁合同备案

原则上经办行应要求抵押物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赁合

同到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防止经营性物业

所有权人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另行签订长期的、低租金的

租赁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恶意对抗我行抵押权。我行应与借款人(出租人)及承租人约定,承租人若对物业进行转租须经借款人与我行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借款人应承担由此给我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开立租金收入结算账户及还款保证金账户

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租金收入结算账户,专项用于回笼

物业租金收入,及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归集物

业收入中约定比例的专项还款资金,为贷款本息按期偿还

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贷款条件落实后,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将相

关资料提交出账前审核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办理出账手续。出账前审核部门应向会计部门出具协助监管通知书,

由会计部门协助对信贷资金使用及资金账户收支情况进行

监管,确保信贷资金及物业收入专项用于规定用途。出账

前审核部门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严格落实审批条件,包括办理我行为抵押

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置换物业抵押项下贷款的,可先办

理第二顺位抵押,归还物业抵押项下贷款并解除物业抵押

后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的抵押手续及按我行要求办理

保险,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抵质押权利凭证和保单权利凭证已入库保管。

(二)对用于归还物业购建借款或欠款,或用于物业装修改造、单笔支付超过总投资 5%或人民币 500 万元的,必须使用贷款受托支付的方式对外支付信贷资金。

(三)是否开立物业收入结算账户及还款保证金账户、签订相应的《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书》,并按要求存入保证金等。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物业贷款一般期限较长,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贷后检查,如遇重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及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分行应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控,严格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严格执行《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实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全部物业收入入本行监管账户,及规定比例的物业收入资金存入还款保证金账户,其他部分资金原则上仅用于维护物业正常经营、管理、财务和税收费用等,严格控制非经营性现金流出,有关资金使用须按照协议要求经我行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分行应留存租约复印件,建立经营性物业的租售合同登记簿,按承租人分户建立租金收入明细台

账,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承租人名称、租约期限、租金金额、租金缴纳频率和每期租金缴纳情况、押金以及预付租金等情况。准确估算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量,动态调整还款计划。并定期与借款人及承租人进行对账。

第二十六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及时掌握出租进展状况,准确估算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量,动态调整还款计划,现金流量充足时可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借款人将抵押的物业出售时,须经我行同意并将出售所得先行归还我行相应贷款。

对于已抵押给我行的经营性物业设定租赁的,应要求:

(一)出租人事先将物业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租赁合同签署应取得我行书面同意;

(二)出租人、承租人与我行签署《三方协议书》,或经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采用签署《告知书》和《承诺函》方式代替《三方协议书》。

(三)审查租赁合同条款约定,是否存在对我行实现抵押权的不利情形。

(四)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经办行应注意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对于按年投保的,应建立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提前提醒并督促客户续保,确保保险期限能够全部覆盖我行贷款还款期。

第二十八条各分行应高度关注当地经营性物业价值、租金水平的市场行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重新对抵押

物价值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价值的重新认定,确保抵押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若抵押物价值发生贬值,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相应调减贷款额度或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如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情况,经办行应积极上门了解逾期欠息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催收。对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贷款逾期或欠息的,或逾期、欠息超过半年的,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的风险隐患,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应依法及时主张债权。

第三十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通过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全面介入经营性物业的日常物业管理,开立物业管理公司的专项账户和物业维修基金账户。同时,应加强对租赁企业的营销,提供结算、ATM、POS 机等银行产品服务,提高综合效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的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三方协议书;

2.告知书;

3.承诺函;

4.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资金封闭运作个人保证声明书;

5.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书;

6.物业租赁明细表(参考);

7.还款整体测算表(参考)。

附 1

三方协议书

编号:

甲方(业主、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银行

地址:

负责人:

丙方(物业使用方):

地址:

负责人:

鉴于:

1、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将(物业名称,以下简称物业)抵押给乙方作为贷款担保,该物业座落于

,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2、丙方计划/已经以(承租/承包/联营/其他)形式使用物业其中的部分,并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经营合同”)。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于(地点)签订本协议,以兹共

同遵守:

一、乙方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乙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尽可

能为甲方、丙方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结算、ATM、POS 的设置等银行服务,甲、丙方亦同意有上述银行服务需求时,尽可能优先选择在乙方办理。

二、三方同意,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与物业有关的款项(包括租金/ 承包费、物业费、违约金、赔偿金、押金及其他款项,以下简称“款项”),均应汇入下列监管账户,不得汇入其他账户:

开户银行:银行;

户名:;

账号:。

三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变更上述付款账户,但是必须

事先书面通知丙方,该书面通知应盖有乙方印章,并应明确变更后的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等内容,以便于丙方执行。丙方收到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要求的账户向甲方支付款项。

(在本协议中,以上银行账户都称为“监管账户”)

三、为充分保护丙方的权益,甲方特向丙方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任何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一旦付到监管账户,均应视为甲方

已收到丙方支付的相应款项,甲方不得向丙方提出异议;

(二)保证不在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丙方收取款

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债务抵销等),或要求丙方将款项汇入任何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否则丙方应予以拒绝。

四、甲方、丙方同意当乙方需要处置该物业用于清偿债务时,无论经营合同是否到期,该经营合同均提前到期并自动解除,丙方放弃对物业的优先购买权和继续租赁物业的租赁权或权,丙方应与乙方就是否继续租赁或以

方式使用物业另行协商,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处置物业,丙方应按乙方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搬离物业,并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补偿。

五、甲、丙双方确认:

(一)双方向乙方提供的经营合同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合

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该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约定的经营方式是(租赁/承包/联营/其他);

2、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租金/承包费/联营费/其他费用金额是,支付方式是:

,已支付至期;

4、其他主要内容。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丙方不得自行签订其他与物业相关的协

议等法律文件,亦不得修改、补充、变更经营合同(含延长合同期限),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合同。

六、丙方确认已知悉甲方将该租金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并同

意按经营合同的约定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将应付款汇入监管账户。

七、甲方、丙方确认:甲方基于经营合同而享有的向丙方收取租金权利(即应收账款)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双方不采取抵质押、抵销、留置、冻结、扣留等措施,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减少租金及其孳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转让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

八、若本协议项下的物业使用方式为租赁,则甲、丙方同意按乙方要求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九、本协议与经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十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约定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送达下列地址:

致甲方:

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传真联系电话:

致乙方:

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传真联系电话:

致丙方:

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传真联系电话:

如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

各方确认,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即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一)信函:挂号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二)电传: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传真:传真发出之日;

(四)专人送达:收件人签收之日。

十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 .

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 . 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6〕24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 行)》(修订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臵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 (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5.1管理依据 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 (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 (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 (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 (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 (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2)借款人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②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③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④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⑤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完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⑦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⑧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⑨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XX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

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X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某银行致力于为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某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融资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办法概述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某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企业自用的经营性物业项目投资、改造、并购等需求的贷款。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地产、工业园区、仓储物流、租赁物业等经营性物业项目。 管理原则方面,某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遵循市场化、灵活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审批流程 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料、企业资料、还款能力等。某银行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

审核,包括项目评估、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核定等环节。审批周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风险控制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某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首先,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其次,通过对物业项目的实地考察和详细评估,确定项目的价值和潜在风险。此外,某银行还将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 五、监管措施 为确保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某银行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1、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2、对借款人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防止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 3、定期对贷款档案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 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

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物的标准 第一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是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产权,因此产生在该产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租金、物业费等)都是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抵押物的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手续; (二)经营性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条抵押物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纯住宅或商业物业; (二)在租赁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综合性商办、写字楼或酒店物业。 (三)在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经营性物业应当是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或承租备案的。 第三章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期限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贷款利率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方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第七条抵押贷款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及权益,并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借款人及其对抵押物的任何损害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贷款安全。 (三)在贷款到期前,应当提前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当贷款到期无法还清时,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追讨欠款。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八条进行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的经营管理 规定,制定完整的业务操作手册,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在普通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补充和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证券 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帮助银行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充分发挥银行的社会责任,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法人客户申请经营性物 业贷款的管理。 第二条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应遵循客户合法、银行风险可控、市场可行的原则,加强市场调查和风险测评,强化贷后监管,防范风险。 第三条银行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贷款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银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权利,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确保银行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客户向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银行收到客户申请,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测评。调查应当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物业公司和项目的情况及市场前景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并填写《经营 性物业贷款申请表》和《经营性物业贷款尽职调查表》,并由分管行长审核后上报审 批委员会。 第八条审批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审批委员会对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审批时,应当认真审核贷款申请表、尽职调查表和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对于不合规的贷款申请,审批委员会应当告 知客户其理由,并指出需要纠正和完善的内容。 第十条审批委员会经审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当制定详细的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还款计划、利率、担保措施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3(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 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经营性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工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工业园区、仓库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向自行开发或购买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商业营业用房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

(一)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 (二)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 (三)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 (四)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 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其它企业营业范围应包括物业租赁; 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一般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二)原则上要求借款人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POS机、卡类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

经营性物业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修改)

经营性物业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修改) 经营性物业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银行名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负责人: ___________ 乙方(物业公司名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经营性物业贷款,乙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特制定本监管协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监管基础 1.1 本协议的监管基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相关文件 的规定执行。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甲方提供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资金监管 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指定的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并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委托协议等。 2.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至乙方提供的监管账户中,监管银行对这笔资金进行监管。 2.3 监管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对乙方提供的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私分、非法占有。 2.4 乙方在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合法、合规的要求使用,不得擅自支取、私分。 2.5 如乙方有资金支取需求,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监管银行进行划拨,甲方保证资金的安全。 2.6 监管银行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监管账户资金的余额及账户流水等监管信息,并将资金流向和监管的情况报告给甲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

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XXXX-0001 甲方:(贷款人) 地址:XXXXXX 电话:XXXXXXX 乙方:(借款人) 地址:XXXXXX 电话:XXXXXXX 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经营性物业贷款,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贷款金额及用途 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以下简称“RMB”)合计XXXXX 元的经营性物业贷款。 1.2 乙方将使用贷款金额用于购买、建设、改建、扩建或维修经营性物业项目,并落实相关经营管理措施。 第二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2.1 贷款利率为每年X.XX%。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调整,甲方可以适时调整贷款利率,并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2 乙方需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月/季度还款,以确保按期偿还 贷款本息。 第三条贷款利息 3.1 贷款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3.2 乙方应按时支付利息,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利息。 第四条提前还款 4.1 如乙方有能力提前还款,需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 方协商确定提前还款金额。 4.2 乙方提前还款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金额以双方协商的 为准。 4.3 所有提前还款必须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进行。 第五条贷款担保 5.1 乙方应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还款的可行性。 5.2 乙方同意将相关经营性物业项目作为抵押担保,并提供甲方要 求的其他担保材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在逾期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 6.2 若乙方严重违约,如不履行还款义务超过X个月,则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全部欠款。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的解释与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生效与变更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九条其他 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的传真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贷款人)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借款人)签字盖章: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及案例分析 前言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我行于2005年下半年,率先创新推出的一个业务品种,由于该产品具备了贷款期限长、贷款用途相对宽泛等方面的优势,推出不久,即在市场中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经过4年多的运行实践,总行根据反馈情况,充分考虑了同业竞争的需求,对该产品先后进行了3次办法修订,逐步在准入要求、抵押率限定、以及差异化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重要的调整完善,从而有效维持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逐步把这个业务品种锻造成了我行在城市业务竞争中的一个拳头产品。 第一章产品概述 一、产品定义 定义: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其实质是一款特定类型的抵押贷款,定义阐述了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

1、经营性物业贷款是向所有权人发放的,借款人与物业产权人是同一个主体,对物业有完全的受益权和处置权。 在实践中,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⑴产权人与借款人分离的情况。 判别原则:如果是全资隶属关系的母子公司,应该可以视同一个主体,否则,不符合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规定,一般不予受理。 ⑵产权人与经营权人分离的情况。 判别:如产权人承贷,符合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规定,但要求产权人与经营人同意接受封闭运行,书面承诺以物业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如经营人承贷,就是借款人与产权人分离的情况。 2、经营性物业贷款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抵押物业自身的经营收入。 区别于一般的抵押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对抵押物业的经营水平有特定的要求,主要针对的是一些经营情况理想、现金流较为充足的物业,依照规定,要求物业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可还贷资金应占整个还款来源的80%以上。以这个规定作为贷款进入的门槛,大大增强了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预期性,从而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 二、产品特点 1、期限长。 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可为10年,最长可以达到15年。 如果客户以物业作为抵押,申请采用流动资金贷款,也能获得银行支持,但由于期限较短,需要频繁调集头寸来周转,还款压力较大。于此同时,由于货币政策松紧起伏波动较大,各家商业银行大都难以做到客户的信贷需求始终能够得到满足,这就使得客户通过流动资金方式取得的贷款,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难以用于效益回报周期较长的用途。 而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长,还款方式较为灵活,较好地克服了上述缺点。 2、用途宽泛。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以用于正常的经营需要、可以“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这样的用途约定,相对来说比较宽泛,对借款人而言,有相对灵活的操作空间。 3、客户定位层次较高。 经营性物业贷款主要定位进入的是一些地标性建筑、高星级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本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用于出租的标准工业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 所有人发放的,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借款人经营性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所拥有的商业营

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拥有独立的所 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信用等级在A(a)以上,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产权清晰合法、有效; 5.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已产生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预计可产生稳定现金流,对于出租的物业要求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或经营协议资料,对于自营物业提供因物业产生的相关收益佐证材料;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7.同意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进行管理,同意我行对物业经营产生的相关资金流动和结算的监管并承诺物 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 8.借款人在我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为“低风险”。 (二)商业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新建物业虽未正式投入运营,但已与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了保证金并投入资金开始营业装修,租赁合同也已明确了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发展前景良好的,可视同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1—

(二)“分级授权”原则。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入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二)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借款人为新成立的企业,其母公司应符合该项条 —2—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称本行)公司业务信贷产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经营性现金流充裕,综合效益良好的商业用房,包括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贷款必须纳入本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借款人如属集团成员企业的,应同时纳入集团客户授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 (二)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不得用于偿还银行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三)贷款卡年检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预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稳定; (六)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按借款人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提供书面决议; (八)接受本行对物业运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承诺有关经营性物业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通过本行办理; (九)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经营性物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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