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

(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

4.职责与权限

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5.1管理依据

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

(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

(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

(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

(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

(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2)借款人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②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③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④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⑤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完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⑦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⑧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⑨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4用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新建物业虽未正式投入运营,但已与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了保证金并投入资金开始营业装修,租赁合同也已明确了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发展前景良好的,可视同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商业企业入驻经营的大型超市,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3)酒店、宾馆类应在4星级(含)以上,且年均入住率一般高于60%;写字楼应为甲级(含)写字楼以上,且年均出租率一般高于80%;百货类物业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一般应大于8000平方米,且主力店应为知名品牌;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工业用房主要租户应为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

(4)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较好;经营性物业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经营性物业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5)房产及其用地的已使用期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0年,具备很高公众知名度、品牌无形资产价值突出的物业可以适当放宽至20年内,例如当地著名五星级酒店、具有地标性质的建筑等。

5.5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为满足借款人在该商业物业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日常经营所需的物业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因借款人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置换所经营物业在原来建设或购置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其中被置换的已投入资金比例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以及其他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合规用途。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他行的逾期或不良贷款。

5.6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一般根据借款期内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来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市场评估价值与账面成本价值,以孰低原则确定:

(1)按市场评估价值计算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60%。

(2)按物业账面成本计算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扣除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外部分。

(3)若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有确定的其他合法收入,并愿以其还款

的,可以综合收入还款,但经营性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

(4)对于以我行贷款置换他行按揭贷款的,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原按揭贷款金额。

如因非市场因素(如低价拿地等),借款人物业账面成本与市场评估价值相比明显偏低,可按市场公允价值确定物业价格。

5.7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投资回收期和商用房经营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10年。同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剩余使用年限。

5.8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

5.9贷款科目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中核算反映。

5.10贷款支付

按照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和《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范畴,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由我行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单笔资金不超过上述规定的,由借款人自主支付,但审批机构要求或者借款合同约定也采用受托支付的,应以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支付环节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和《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6.3条规定执行。

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

6.1贷款的调查和评估

(1)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比照商品房开发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评估。

(2)贷款调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①物业的权属。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产权证,物业设定抵押情况。

②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水平和租金支付方式。调查租金收入与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是否匹配;调查租金支付方式,防止物业在抵押给我行时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长期租金,或者是将租金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进行抵消,导致我行届时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还款来源以及无法处置抵押物。

③租约情况。调查租约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要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对抵押权实现的

难易程度作必要的预估。

④承租人资信、经营状况、支付租金能力等资质情况。对于承租人经营状况或资信不佳、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有困难或多次拖欠租金的,不宜介入。

⑤借款人整体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及综合还款能力。

(3)贷款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①借款人评价:包括借款人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等。

②抵押物评价:包括抵押物的出租经营情况、实际建造成本、市场价值情况、变现能力等。

③偿债能力评价:包括财务效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及偿债能力预测等,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进行评价。经营收入应扣除大修和日常维护成本。

6.2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1)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②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③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④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同意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决议;

⑤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和重要关联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⑥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书;

⑦借款人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

⑧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3)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经营性物业办理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我行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我行贷款本息合计的110%,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

(4)经营性物业贷款要使用总行下发的适用于单位客户固定资产贷款的合同文本。在《借款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加如下表述:“1、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结清之前,借款人如对利润进行分配,分配后的净资产不得低于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2、北京银行有权要求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重新进行价值评估,如抵押物出现对北京银行债权安全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北京银行有权行使本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3、本合同抵押物经北京银行同意办理抵押后出租的,借款人如与承租人订立了长期租约且一次性支付2年(含)以上租金时,北京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调整相应几个还款期的还款计划,即按收入的适当比例集中归还部分贷款,超出当期应还金额的部分,用于提前偿还以后还款期的应还金额。”或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过的其他类似条款。

6.3担保方式

(1)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产证、并投入正常运营的经营性物业作抵押担保,必要时还应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财产抵、质押、第三方保证,并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法人代表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60%,以物业账面成本计算的,抵押率不超过扣除规定项目资本金后的比例。

(3)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抵押合同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并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第一抵押权人。置换他行贷款的,应建立资金专户,确保我行贷款专项用于归还他行贷款,确保他行抵押权释放后设定为我行贷款抵押权。若他行抵押权释放并为我行设定抵押前我行贷款处于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

(4)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并与我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物业经营收入直接进入我行指定账户,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我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

我行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入、支出明细台账,物业的经营性收入直接进入专户,除留足每期还本付息金额外资金须经我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①专户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当期还本付息金额。

②若借款人出现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我行有权提前要求偿还贷款或处置抵押物。

(5)为防止业主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另行签订长期、低租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恶意对抗我行抵押权,应尽量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6.4贷款偿还

(1)还款方式

在贷款发放前,要根据项目出租前景和租金收取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和每期最低还款额,一般应采取按季(月)结息、按季(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即将每期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归还贷款本息。应要求借款人、相关承租人履行监管协议和承租人确认函中的义务,将租金存入借款人在我行的监管账户并将该账户作为借款人的还款账户,用于按计划归还贷款。

采用综合还贷的,必须制定明确的按年(季)还款计划,物业经营收入以外用于还款的综合收

入必须分期(至少按年)落实,不得采用一次还款的方式。

(2)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应在借款合同中根据以下内容增加附加条款,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执行,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①将分期还款计划的具体内容写入借款合同。对租赁经营的物业,放款后在租户签订长期租约且一次性支付2年(含)以上租金时,我行可根据原还款计划,要求借款人合理调整相应几个还款期的收款计划,即按收入的适当比例集中归还部分贷款,超出当期应还金额的部分,可充抵以后还款期的应还金额。

②借款人将抵押的资产出售时,须经我行同意并归还我行全部贷款。

(3)为保障我行权益,降低经营性物业的出租对我行债券和抵押权的影响,我行认可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①我行应对承租人发布公告,告知此物业已经抵押给我行。

②借款人应按协议要求提供承租人的确认函,原则上须全部承租人提供确认,在确保已签署确认函的承租人所承租的面积以及所提供的租金收入足以充分覆盖我行贷款本息及抵押物处置费用等最大债权金额的前提下,可仅要求大部分面积的承租人签署确认。

(4)对于贷款期间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记录良好、物业租金持续上涨的优质物业,在贷款本金归还50%以上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再行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新增贷款管理,新发放贷款额度与原贷款额度之和应满足5.6条要求,且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

(5)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我行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剩余的贷款本息。

6.5贷后管理

经营单位须严格实施本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后管理,按照本规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暂行)等行内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做好信贷资金流向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履约情况、物业出租率变化、租金收入变化及市场环境变化、贷款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和分析,如遇任何可能危及本行权益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档案管理按照《公司类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1)重点风险提示

①关注物业出租情况,分析有效出租是否达到预期,出租率的变化情况及趋势,租金收入的变化及趋势,物业周边配套、环境变化。对于已抵押给我行的经营性物业用于租赁的,应审查租赁合同条款约定,是否存在对我行实现抵押权的不利情形,并尽量要求:

A出租人事先告知承租人,并取得我行的书面同意;

B承租人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在我行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不得以其租赁权阻碍或干扰我行行使抵押权。

②关注资金监管专户,对专户资金余额能否执行分期还款计划进行监控;

③关注贷款资金流向,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暂行)规定选择支付方式,采用自主支付的,监督借款人是否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④关注借款人自身经营变化,包括重点财务指标变动及企业人员、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变化,准确估算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量,动态调整还款计划,现金流量充足时可提前偿还贷款。借款人将抵押的物业出售时,须经我行同意并相应归还我行贷款;

⑤关注抵押物价值变化,经营单位在贷款期内要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动态监测,按季度实地勘察,按年度出具评估报告。若出现抵押物贬值、租金收入下降等危及我行贷款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要求借款人补充抵押物或变更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措施;

⑥对于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业务,关注保证人信用等级、财务、经营等变化,衡量其担保实力。

(2)贷后管理重点要求

①每季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授信后检查并填写《授信后检查季报(适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见记录三)。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查验财税报表及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划款凭证等;分析借款人财务数据变化,并在系统中录入财务报表;打印贷款卡信息进行分析;跟踪贷款资金走向,对于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留存相应划款凭证,对于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留存受托支付凭证,其中,流出资金单笔超过贷款的5%且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填制《授信后检查季报(适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相关内容。

②每季对抵押物实地勘察,每半年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核保,遇重大问题需及时向贷后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③及时查验营业执照年检或变更记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商查询并留存档案资料,有其他途径核实企业持续经营、股东变化情况的可不再进行工商查询;

④每年进行中长期贷款年度再评估。具体内容根据《中长期贷款项目年度再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⑤如贷款出现重大或显著风险预警信号,或贷款级次已由正常下调到关注,除需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力度和频次,按月填写《授信后检查季报(适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还应加强对担

保的管理力度,及时对担保的代偿性进行再评估,必要时增加核保频率,确保本行对担保代偿性的及时、有效把控。

7.检查监督

(1)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2)总行审计部对本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通过审计实施后评价。

8.依据文件、相关体系文件

8.1依据文件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

(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2号)

(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4)《公司类贷款贷后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京银体风[2008]55号)

(5)《中长期贷款项目年度再评估办法(试行)》(京银发[2005]55号)

8.2相关体系文件

(1)《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京银体风[2008]45号)

(2)《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京银体风[2008]58号)

(3)《法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规程》(京银体公[2008]151号)

(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09]660号)

(5)《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京银公发[2010]8号)

9.附录

10.记录

(1)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监管协议

(2)承租人确认函

(3)授信后检查季报(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记录一:

北京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监管协议

编号: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双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同时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作为抵押人)与贷款人(作为抵押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抵押合同(下称“抵押合同”),为保障贷款人的权益,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专门账户(账号:)作为监管账户,该账户及账户内不时收到的全部款项作为保证金质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担保,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支取使用也不得再质押该账户内的资金。

第二条借款人保证: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前,将抵押合同下的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使用费、补偿金等全部经营收入和基于抵押物的存在、占有、管理和使用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借款人保证在上述期限内,抵押物的所有收入全部以存款方式存入监管账户,而不得存放在其他账户,也不得以现金、票据等其他方式存放。

借款人在保障贷款人权益安全的前提下提出合理支取使用要求的(例如需缴纳与该收入直接挂钩的税及行政规费、正常维修费用等),应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认为用途合理并且不会影响贷款人权益安全的,贷款人可以(但无义务)允许借款人办理结算手续、支取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否则对借款人的支付结凭证以退票等方式处理,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条借款人保证将涉及抵押物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的复印件(加盖借款人印章以证明属实)提交给贷款人,并提交原件供贷款人核对,借款人保证有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及有效。

第四条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以变卖、拍卖等方式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届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借款人承担租赁合同下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借款人应取得抵押物的承租人承诺不以租赁合同项下权益对抗抵押权、将租金支付至监管账户及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变更租赁合同的书面确认(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如有变更须事先经贷款人书面认可),保证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及由借款人承担租赁合同终止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并保证贷款人的抵押权不因租赁合同而受到限制或其他不利影响。借款人保证将抵押物上设定贷款人抵押权的信息及时书面告知其他有必要知悉的当事人,并取得上述当事人的书面回执,将回执提交给贷款人。

此外,借款人将其在抵押物的租赁合同下的收益权益质押给贷款人用作对借款合同的担保;贷款人行使质押权益时,有权凭本款约定直接要求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下的租金和其他收入支付给贷款人用于清偿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

第五条借款人保证借款合同下每个还款日之前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当期还本付息金额,如有不足,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资金补足,及时存入监管账户,以确保按期足额还款。借款

人对贷款人的债务到期(含依约定期限到期及依约定提前到期)应当清偿的,贷款人有权自行直接从监管账户或/及借款人在北京银行系统内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扣收不足的部分借款人应继续清偿。

第六条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监管账户、抵押物运营情况和抵押物收入情况的监管。

借款人应及时报送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等与借款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在经营、财务及抵押物方面发生重大情况时,及时向贷款人报送书面说明。如发生抵押物转租、中止或停止经营等影响原定抵押物的经营计划的情况,借款人应提前3个月将上述情况及分析风险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借款人还应配合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和抵押物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允许贷款人检查抵押物状况以及查阅与抵押物有关的合同、收费单据及发票、销售清单及月报、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借款人承诺在贷款人要求时就经营销售、贷款使用、抵押物出租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充分的解释与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借款人在此授权并保证配合贷款人与抵押物的相关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等进行租金和其他经营收入、费用的收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款项来源与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有关账户详细信息等)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核对和确认。

借款人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和说明均为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

第七条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下的违约,或者未能履行本协议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的,或者抵押物价值或流通性出现不利于贷款债权安全或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并有权行使抵押权,还有权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构成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补充与修订;本协议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贷款人、借款人各持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贷款人所在地订立。

附件:承租人确认函格式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

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记录二:

承租人确认函

致出租人及

贷款人(抵押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于年月日就下述第1条所述租赁物已经签订了编号为的租赁合同(包括相关协议、附件及其修订补充,以下合称“租赁合同”),现就有关事宜确认如下:

1、租赁物情况如下:

坐落:市区/县街路号;

租赁区域:建筑面积:

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标准:其他费用标准:支付周期:

截至本函签署日,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已支付至年月日。

2、我方知悉租赁物即将/已经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对贷款人债权的担保,并对此表示认可。我方确认: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以变卖、拍卖等方式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届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出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下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我方不以租赁合同对抗抵押权的行使。

3、自本函签署日起,租赁合同下的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均应支付至出租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才可构成对租赁合同下付款义务的有效履行。同时因出租人将其在租赁合同下的收益质押给贷款人用作债务担保,因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我方和出租人不得变更租赁合同,特别是(但不限于)不得变更上述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及本函第1条列出的租金/费用标准和支付周期。

承租人(盖章):

代表:

签署日:年月日

*** *** *** *** *** ***

出租人说明:我方已同意上述内容,请贵方(承租人)签署确认,谢谢合作!

出租人(盖章):代表:

授信后检查季报(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二“分级授权”原则;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入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二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借款人为新成立的企业,其母公司应符合该项条件; 三借款人及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以往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项抵押物业可产生稳定的自营收入或租金收入;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可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是我行的战略客户,贷款期内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应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80%以上;同时要求必须先落实其他补充还款来源,确保按期足额还款;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 .

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 . 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6〕24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 行)》(修订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臵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 (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5.1管理依据 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 (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 (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 (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 (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 (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2)借款人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②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③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④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⑤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完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⑦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⑧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⑨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某银行致力于为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某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融资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办法概述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某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企业自用的经营性物业项目投资、改造、并购等需求的贷款。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地产、工业园区、仓储物流、租赁物业等经营性物业项目。 管理原则方面,某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遵循市场化、灵活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审批流程 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料、企业资料、还款能力等。某银行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

审核,包括项目评估、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核定等环节。审批周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风险控制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某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首先,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其次,通过对物业项目的实地考察和详细评估,确定项目的价值和潜在风险。此外,某银行还将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 五、监管措施 为确保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某银行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1、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2、对借款人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防止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 3、定期对贷款档案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物的标准 第一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是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产权,因此产生在该产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租金、物业费等)都是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抵押物的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手续; (二)经营性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条抵押物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纯住宅或商业物业; (二)在租赁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综合性商办、写字楼或酒店物业。 (三)在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经营性物业应当是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或承租备案的。 第三章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期限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贷款利率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方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第七条抵押贷款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及权益,并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借款人及其对抵押物的任何损害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贷款安全。 (三)在贷款到期前,应当提前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当贷款到期无法还清时,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追讨欠款。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八条进行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的经营管理 规定,制定完整的业务操作手册,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在普通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补充和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证券 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帮助银行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充分发挥银行的社会责任,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法人客户申请经营性物 业贷款的管理。 第二条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应遵循客户合法、银行风险可控、市场可行的原则,加强市场调查和风险测评,强化贷后监管,防范风险。 第三条银行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贷款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银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权利,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确保银行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客户向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银行收到客户申请,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测评。调查应当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物业公司和项目的情况及市场前景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并填写《经营 性物业贷款申请表》和《经营性物业贷款尽职调查表》,并由分管行长审核后上报审 批委员会。 第八条审批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审批委员会对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审批时,应当认真审核贷款申请表、尽职调查表和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对于不合规的贷款申请,审批委员会应当告 知客户其理由,并指出需要纠正和完善的内容。 第十条审批委员会经审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当制定详细的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还款计划、利率、担保措施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经营性物业贷款专题

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实务与案例 (16) 经营性物业贷款违规操作成因及审计思路分析 (20)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银发〔2006〕244号 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

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 象黄怒波的那个大钟寺的项目,商铺改为写字楼事 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置的不完整物业; 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 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黑龙江?吉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 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 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 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 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 项的封闭式监管; 9.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 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开发区 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物业所在区域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 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或工业资源密集。世界五百强企业入驻的经营性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3.宾馆酒店类物业应为四星级(含)以上或虽未取得星级认证但按四 星级(含)以上标准建设,年均入住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入 住率;经济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且年 均入住率不低于80%;写字楼物业应为甲级(含)写字楼以上,年均出租 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商业营业用房类物业的面积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借款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抵押并以该物业租赁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人民币贷款。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放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裕、合法租赁且综合收益较好的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须为拟抵押经营性物业的所有人,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处臵权; 4、同意在我行开立租赁收入监管账户(即约定还款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同意我行对其监管账户中不少于两个月的(若按季还款,不少于三个月的;按半年还款,不少于四个月的)还款本息金额进行冻结;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 2、经营管理规范,近几年未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 3、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资信状况较好,当期无逾期贷款或垫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本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用于出租的标准工业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 所有人发放的,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借款人经营性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所拥有的商业营

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拥有独立的所 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信用等级在A(a)以上,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产权清晰合法、有效; 5.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已产生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预计可产生稳定现金流,对于出租的物业要求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或经营协议资料,对于自营物业提供因物业产生的相关收益佐证材料;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7.同意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进行管理,同意我行对物业经营产生的相关资金流动和结算的监管并承诺物 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 8.借款人在我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为“低风险”。 (二)商业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的贷款。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业楼宇、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如商场、商铺)等商业用房。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 8年。 条件 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具有贷款证(卡),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在银行的信用评级在BB以上(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3、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为国有出让土地; 5、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6、书面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 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 特点 1、用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必须是借款人自己拥有的、位于商业繁华地段的、 用于对外出租并以所收取的租金作为还款来源的的贷款。 2、贷款可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置换负债 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 3、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由具有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具 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平谷。优势

(1)贷款用途灵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解决了房地产企业贷款用途监管难的问题,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自有资金,即置换出来的是属于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银行对企业的自有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可适当降低。 (2)贷款期限长。普通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一般1年,企业面临的还款压力较大,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企业可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 (3)还款方式灵活、减轻企业财务管理费用。可根据企业资金安排和经营性物业现金流状况合理安排还款计划,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还款来源是经营性物业的稳定的现金流,物业的所有租金监管到我行,即保证了贷款的按时归还,又节省了借款人的财务人员工作量和财务管理成本,使企业还款压力降到最低。 (4)操作简单,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简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主要关注抵押物的价值和贷款期内的现金流,只要满足这两点条件(即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经营性物业均可操作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企业可容易得获得银行贷款。案例 2009年8月上海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华润时代广场790平米商务楼向红枫借贷借款1500万元,该公司在为该抵押物办理房产证之前曾以公司全部股权向典当行质押860万元。经尽职调查后,评估其房产价值2800万且抵押物无任何债务纠纷,因此设计和实施了如下解决方案:先以860万元帮助其从典当行解压股权,再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帮助其从银行贷款1300万元。 担保方式: 1、经营性物业贷款必须以借款项下的经营性物业抵押作为担保方式,抵押率应控制在70,(含)以内。如有需要,可追加其他担保。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及案例分析 前言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我行于2005年下半年,率先创新推出的一个业务品种,由于该产品具备了贷款期限长、贷款用途相对宽泛等方面的优势,推出不久,即在市场中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经过4年多的运行实践,总行根据反馈情况,充分考虑了同业竞争的需求,对该产品先后进行了3次办法修订,逐步在准入要求、抵押率限定、以及差异化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重要的调整完善,从而有效维持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逐步把这个业务品种锻造成了我行在城市业务竞争中的一个拳头产品。 第一章产品概述 一、产品定义 定义: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其实质是一款特定类型的抵押贷款,定义阐述了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

1、经营性物业贷款是向所有权人发放的,借款人与物业产权人是同一个主体,对物业有完全的受益权和处置权。 在实践中,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⑴产权人与借款人分离的情况。 判别原则:如果是全资隶属关系的母子公司,应该可以视同一个主体,否则,不符合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规定,一般不予受理。 ⑵产权人与经营权人分离的情况。 判别:如产权人承贷,符合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规定,但要求产权人与经营人同意接受封闭运行,书面承诺以物业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如经营人承贷,就是借款人与产权人分离的情况。 2、经营性物业贷款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抵押物业自身的经营收入。 区别于一般的抵押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对抵押物业的经营水平有特定的要求,主要针对的是一些经营情况理想、现金流较为充足的物业,依照规定,要求物业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可还贷资金应占整个还款来源的80%以上。以这个规定作为贷款进入的门槛,大大增强了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预期性,从而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 二、产品特点 1、期限长。 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可为10年,最长可以达到15年。 如果客户以物业作为抵押,申请采用流动资金贷款,也能获得银行支持,但由于期限较短,需要频繁调集头寸来周转,还款压力较大。于此同时,由于货币政策松紧起伏波动较大,各家商业银行大都难以做到客户的信贷需求始终能够得到满足,这就使得客户通过流动资金方式取得的贷款,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难以用于效益回报周期较长的用途。 而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长,还款方式较为灵活,较好地克服了上述缺点。 2、用途宽泛。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以用于正常的经营需要、可以“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这样的用途约定,相对来说比较宽泛,对借款人而言,有相对灵活的操作空间。 3、客户定位层次较高。 经营性物业贷款主要定位进入的是一些地标性建筑、高星级宾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称本行)公司业务信贷产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经营性现金流充裕,综合效益良好的商业用房,包括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贷款必须纳入本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借款人如属集团成员企业的,应同时纳入集团客户授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 (二)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不得用于偿还银行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三)贷款卡年检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预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稳定; (六)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按借款人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提供书面决议; (八)接受本行对物业运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承诺有关经营性物业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通过本行办理; (九)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经营性物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新建物业虽未正式投入运营,但已与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了保证金并投入资金开始营业装修,租赁合同也已明确了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发展前景良好的,可视同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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