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二“分级授权”原则;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入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二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借款人为新成立的企业,其母公司应符合该项条件;

三借款人及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以往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项抵押物业可产生稳定的自营收入或租金收入;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可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是我行的战略客户,贷款期内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应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80%以上;同时要求必须先落实其他补充还款来源,确保按期足额还款;

如贷款期内抵押物业全部或部分转为销售,需将销售方案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原则上,如销售款或申请人其他自筹资金能够按照足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可同意销售,但必须在注销抵押登记前足额偿还我行贷款;如无法足额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则须重新上报审批授信方案;

二抵押物业的产权人借款人与经营人为同一法人的,借款人须书面承诺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业务在我行办理,并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监管账户,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确保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全部质押给我行;

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经营取得的相关收入均须进入监管账户管理,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必须优先用于归还我行贷款;

三抵押物业的产权人借款人与经营人非同一法人的,经办机构须详细核实委托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期限、经营收入管理和分配等,确保贷款期内经营权和经营模式的稳定,确保产权人借款人从抵押物业取得的所有收入按前述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执行;

产权人借款人和经营人须同时承诺,抵押物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投资、质押、股东变动等,须经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核同意或提前结清贷款;

四针对抵押物业设立的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入账户监管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和经营人;

五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六如果组成银团贷款,应按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操作;

七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我行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不得流入违规领域;

第六条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只能用于抵押物业除资本金以外的建设投入,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如该项建设投入已由银行开发贷款或股东关联方借款解决的,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替换抵押物业建设前期除资本金以外的银行开发贷款或股东关联方借款;其中用于偿还股东关联方借款的贷款资金,严禁被股东关联方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违规领域;

第七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案;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按现金流测算情况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争取均衡还款,至少每半年还款一次;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抵押物

第九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与抵押物业相关的批文、产权证、资金投入证明、相关合同、审计报表、物业出租和其他经营收入证明等各项资料;

抵押物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业必须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已投入商业运营,其剩余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年;

二抵押物业已取得或能够取得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地区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包含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业土地使用权须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抵押物业实际用途与土地规划、建筑规划用途一致;

三抵押物业须位于我行机构所在城市、成熟的商业区内,状况良好,可单独处置,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其中标准厂房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位于经国家有权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内;

第十条放款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须办妥房屋所有权含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方能放款,抵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如放款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前提下,可先办理在建工程含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在我行允许的期限应不超过当地房管部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授信审批机构应在授信批复中对我行所能接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办理期限予以明示;

可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须满足的四项前提条件为:

一抵押物业符合前述第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二当地可办理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三在建工程抵押转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过程中无悬空期;

四抵押物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支付的税费已全部支付完毕;

放款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不能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物业,不得接收为

我行抵押物;

第十一条抵押物业须由我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房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抵押物业的价值;

第十二条分行应对抵押物实地走访,了解周边市场环境和商业氛围,现场检查抵押物业的经营和使用情况,判断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及可变现能力;对评估价值虚高、变现能力弱的,应审慎接受为我行抵押物业;

第十三条调查抵押物业未付款项,对有未付土地费用、取得产权所需应付未付税费、应付未付工程款未到期的质量保证金除外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第十四条对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改建、超建或未按规划使用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调查抵押物业是否有司法限制,对有已被抵押给第三方、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第十五条贷款期间,根据抵押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定期回访制度;对市场价值下跌明显的抵押物业,应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足额有效的担保方式或加速归还我行贷款;

第十六条对抵押物管理未提及的相关要求,按照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和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流程、审批授权、放款操作、贷后管理、各岗位职责分工等均按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现行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本指导意见中未尽事宜,各分行应在本管理办法的框架内,结合当地相关管理制度和市场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我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二“分级授权”原则;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入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二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借款人为新成立的企业,其母公司应符合该项条件; 三借款人及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以往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项抵押物业可产生稳定的自营收入或租金收入;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可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是我行的战略客户,贷款期内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应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80%以上;同时要求必须先落实其他补充还款来源,确保按期足额还款;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 .

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 . 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6〕24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 行)》(修订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臵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XX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

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X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 (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5.1管理依据 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 (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 (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 (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 (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 (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2)借款人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②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③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④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⑤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完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⑦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⑧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⑨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某银行致力于为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某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融资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办法概述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某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企业自用的经营性物业项目投资、改造、并购等需求的贷款。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地产、工业园区、仓储物流、租赁物业等经营性物业项目。 管理原则方面,某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遵循市场化、灵活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审批流程 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料、企业资料、还款能力等。某银行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

审核,包括项目评估、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核定等环节。审批周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风险控制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某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首先,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其次,通过对物业项目的实地考察和详细评估,确定项目的价值和潜在风险。此外,某银行还将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 五、监管措施 为确保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某银行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1、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2、对借款人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防止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 3、定期对贷款档案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 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

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物的标准 第一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是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产权,因此产生在该产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租金、物业费等)都是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抵押物的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手续; (二)经营性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条抵押物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纯住宅或商业物业; (二)在租赁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综合性商办、写字楼或酒店物业。 (三)在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经营性物业应当是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或承租备案的。 第三章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期限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贷款利率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方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第七条抵押贷款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及权益,并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借款人及其对抵押物的任何损害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贷款安全。 (三)在贷款到期前,应当提前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当贷款到期无法还清时,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追讨欠款。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八条进行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的经营管理 规定,制定完整的业务操作手册,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在普通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补充和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证券 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

经营性物业贷款专题

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实务与案例 (16) 经营性物业贷款违规操作成因及审计思路分析 (20)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银发〔2006〕244号 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

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 象黄怒波的那个大钟寺的项目,商铺改为写字楼事 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置的不完整物业; 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 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黑龙江?吉

经营性物业贷款须知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知 一、经营性物业的定义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现金流充沛、综合收益好的商业或工业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甲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四星级及以上)、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工业厂房等物业形式。 二、经营性物业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 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 1、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 2、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 四、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准入 1、借款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位于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该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即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我行信用评级8级及以上; 3、借款人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

4、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000平米及以上,运营期限未到2年的,最近一年出租率须达70%以上; 5、承租人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其存款、结算、POS机收单须在我行办理; 6、借款人同意与银行签订物业经营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用于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所抵押物业的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五、我行授信方案 1、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及其他经营性周转资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置换第三方负债,贷款额度不超过拟置换资金金额。两者可综合授信,但最高不超过所抵押物业评估价值的70%。 2、授信期限:根据资金用途合理设定流贷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物业经营性现金流设定固贷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固贷为一次性额度,分期还款。 六、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基本资料; 2、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并同意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授权; 3、经营性物业产权证; 4、借款人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商用物业抵押贷款基本条件

商用物业抵押贷款 在区域选择上,各行原则上仅能选择地级市或全国百强县的核心城区、湖南境内著名风景区等区域开办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省行定期对所开办区域进行动态调整并上报总行备案。 在客户项目选择上,各行可根据商用物业的八因素分析法(规划、商圈、定位、交通、环境、团队、租户、物业管理)优先选择收益稳定、经营成熟的商用物业. 各行对上报的项目需OA正式行文上报省行准入,准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含物业所有权人、物业经营权人)、物业基本情况(含投资、出租等情况)、贷款用途、抵押物情况(含价值评估等情况)、租金收入监控等情况。 一级分行所在城市城区可办理商用物业抵押贷款.一级分行辖内其他城市开办商用物业的,由一级分行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环境、商业氛围、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潜力等因素核准,各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业务开办城市名单和动态调整情况报总行备案。 商用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营、经营性现金流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营利性不动产,包括商场、酒店、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商用物业抵押贷款是指建行向商用物业产权所有人或商用物业经营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或正常经营的商用物业作为抵押物,主要依赖于该抵押物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 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整体租赁,指商用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租赁面积原则上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任意一家的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商用物业经营收入,指商用物业经营权人经营商用物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物业租金、广告位租金、临展费、断租保证金、进场费等。 商用物业租金收入,是指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商用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商用物业经营权人,是指负责商用物业的运营,并拥有合法有效的商用物业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企事业法人。 商用物业出租率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口径所计算的商用物业已出租面积与可出租面积的比值. 一、借款人条件 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除满足《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中有关借款人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建设银行的信用评级为10级(A)及以上;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为8级(aa)及以上;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称本行)公司业务信贷产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经营性现金流充裕,综合效益良好的商业用房,包括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贷款必须纳入本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借款人如属集团成员企业的,应同时纳入集团客户授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 (二)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不得用于偿还银行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三)贷款卡年检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预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稳定; (六)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按借款人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提供书面决议; (八)接受本行对物业运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承诺有关经营性物业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通过本行办理; (九)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经营性物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借款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抵押并以该物业租赁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人民币贷款。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放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裕、合法租赁且综合收益较好的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须为拟抵押经营性物业的所有人,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处臵权; 4、同意在我行开立租赁收入监管账户(即约定还款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同意我行对其监管账户中不少于两个月的(若按季还款,不少于三个月的;按半年还款,不少于四个月的)还款本息金额进行冻结;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 2、经营管理规范,近几年未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 3、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资信状况较好,当期无逾期贷款或垫款;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doc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第1条 银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XX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综合收益良好的商业经营场所、办公场所、酒店、商场(购物中心)、酒店公寓、工业及仓储场所等物业形式。,已经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行。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业主发放的贷款,以业主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第三条经营性房地产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流动性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目的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对借款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拥有独立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的使用。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本要求,包括置换借款人形成的用于建设或购买物业的债务资金、超过规定比例的项目资金和增值资金在物业价值中的比重,运营期间物业维护、

装修、装修、招商引资等经营性资金,置换现有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现有的不良贷款或非法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及申请材料第六条贷款条件。 (1)借款人的基本要求是 1.持有贷款凭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原则上,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综合实力; 6.拥有经营物业的产权,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 7.董事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财产用作贷款抵押;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资金结算、物业管理产生的收付等中间业务由我行办理,并接受我行对物业管理收入、支出的封闭式监管; 9 .x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物业的基本要求 1.经营物业应满足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的要求,并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完成产权证后投入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本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用于出租的标准工业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 所有人发放的,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借款人经营性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所拥有的商业营

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拥有独立的所 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信用等级在A(a)以上,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产权清晰合法、有效; 5.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已产生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预计可产生稳定现金流,对于出租的物业要求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或经营协议资料,对于自营物业提供因物业产生的相关收益佐证材料;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7.同意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进行管理,同意我行对物业经营产生的相关资金流动和结算的监管并承诺物 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 8.借款人在我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为“低风险”。 (二)商业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及案例分析 前言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我行于2005年下半年,率先创新推出的一个业务品种,由于该产品具备了贷款期限长、贷款用途相对宽泛等方面的优势,推出不久,即在市场中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经过4年多的运行实践,总行根据反馈情况,充分考虑了同业竞争的需求,对该产品先后进行了3次办法修订,逐步在准入要求、抵押率限定、以及差异化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重要的调整完善,从而有效维持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逐步把这个业务品种锻造成了我行在城市业务竞争中的一个拳头产品。 第一章产品概述 一、产品定义 定义: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其实质是一款特定类型的抵押贷款,定义阐述了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

1、经营性物业贷款是向所有权人发放的,借款人与物业产权人是同一个主体,对物业有完全的受益权和处置权。 在实践中,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⑴产权人与借款人分离的情况。 判别原则:如果是全资隶属关系的母子公司,应该可以视同一个主体,否则,不符合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规定,一般不予受理。 ⑵产权人与经营权人分离的情况。 判别:如产权人承贷,符合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规定,但要求产权人与经营人同意接受封闭运行,书面承诺以物业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如经营人承贷,就是借款人与产权人分离的情况。 2、经营性物业贷款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抵押物业自身的经营收入。 区别于一般的抵押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对抵押物业的经营水平有特定的要求,主要针对的是一些经营情况理想、现金流较为充足的物业,依照规定,要求物业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可还贷资金应占整个还款来源的80%以上。以这个规定作为贷款进入的门槛,大大增强了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预期性,从而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 二、产品特点 1、期限长。 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可为10年,最长可以达到15年。 如果客户以物业作为抵押,申请采用流动资金贷款,也能获得银行支持,但由于期限较短,需要频繁调集头寸来周转,还款压力较大。于此同时,由于货币政策松紧起伏波动较大,各家商业银行大都难以做到客户的信贷需求始终能够得到满足,这就使得客户通过流动资金方式取得的贷款,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难以用于效益回报周期较长的用途。 而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长,还款方式较为灵活,较好地克服了上述缺点。 2、用途宽泛。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以用于正常的经营需要、可以“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这样的用途约定,相对来说比较宽泛,对借款人而言,有相对灵活的操作空间。 3、客户定位层次较高。 经营性物业贷款主要定位进入的是一些地标性建筑、高星级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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