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知识点

消费税知识点
消费税知识点

1、【问题】

企业销售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2、【问题】

拖拉机轮胎是否征收消费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3、【问题】

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4、【问题】

如果复合计税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在一起按礼品套酒销售,应纳消费税怎样计算?还是复合计税吗?

【解答】

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药酒不仅要按20%的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5、【问题】

2010年7月,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按客户要求制造一艘机动游艇,工期18个月,次月收到预收款500万元。请问,收到的该笔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因此,上述公司采取的是预收货款方式,应于完成机动游艇的建造、发出应税消费品时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

6、【问题】

一家生产成品油的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客运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可以免交消费税?

【解答】

根据《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因此,该单位将自产成品油用于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7、【问题】

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交纳?

【解答】

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的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8、【问题】

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的,包装物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9、【问题】

消费税纳税对象有哪些?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10、【问题】

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因此,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11、【问题】

我们企业是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的,我们现在需要委托别的企业帮我们生产一部分半成品,我们给他们材料,对方只负责生产,消费税如何缴纳?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12、【问题】

企业销售货物,用外汇结算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交纳消费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13、【问题】

企业生产变压器油,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解答】

根据《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12号)

的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14、【问题】

香皂是否征收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15、【问题】

企业应征消费税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6、【问题】

我是成品油生产企业,请问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第二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17、【问题】

生产销售润滑脂产品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依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18、【问题】

我公司是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销售首饰的同时一并销售首饰盒,有一些首饰盒进货价比较贵,但我公司按进货价并入首饰销售,请问该部分应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5%)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19、【问题】

纳税人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若使用进口的零件组装成小汽车,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解答】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因汽车零部件不属于消费税的税目,所以纳税人进口汽车零部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另外,小汽车属于消费税的税目,若组装的小汽车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需要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20、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45%加0.003元/支30%加0.003元/支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 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0.28元/升0.20元/升0.10元/升0.10元/升0.20元/升0.20元/升0.20元/升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实木地板5%

21、【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燃料油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乙烯、丙烯、丁二烯等乙烯产品和苯、甲苯、二甲苯等芳烃产品。听说国家调整了部分燃料油的消费税政策,请问,我公司生产的上述燃料油产品消费税有优惠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即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必须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才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否则不能免征或返还消费税。

同时,有两种情况也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一是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的税率(暂按30%)征收消费税;二是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同样应当征收消费税。另外,该文件还规定,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8月20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22、【问题】

我商店零售金银首饰是否征消费税?税率多少?如何计算?

【解答】

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使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3、【问题】

企业销售啤酒,啤酒包装物押金要缴纳消费税吗?

【解答】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由于啤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24、【问题】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请问,购买的小汽车如果退回,可以退回消费税税款吗?由哪个部门退?

【解答】

小汽车的消费税是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购车人从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车辆属于经销

环节,消费税在上一个生产或进口环节已经征收,不涉及消费税退税的问题。

如果是购车人由生产企业直接购买的车辆,或者由经销企业退回生产企业等退回行为,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退税款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退还给汽车生产企业,如果上述小汽车为进口车辆,消费税退税由海关部门负责。

25、【问题】

企业购进的燃料油生产润滑油,问购进燃料油的消费税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26、【问题】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出现退货后能否退还已缴的消费税?

【解答】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 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一、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一一“五性” 1. 征税项目选择性一一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 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 征收方法多样性一一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 税收调节特殊性一一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 转嫁性一一消费者承担。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 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弓I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 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T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 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3% 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 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 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 4. 5. 三、 1. 2. 3. 4. 5. 1.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1. 2. 3. 1. 2. (三) (一) (二) (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现将白酒和药酒各1斤组装套装,白酒80元/斤,药酒100元/斤,组装套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 答: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2×0.5=41(元) 二、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①含消费税而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应税销售行为

(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不包括 (1)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购买方 (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增值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 【注】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3.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一起销售→均征收消费税 格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留抵】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消费税知识点整理

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她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得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得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得; (2)将外购得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得。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得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与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得企业及个人生产得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她酒。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得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得塑料固转箱押金。 (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得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得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与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得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她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得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得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得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得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与3轮。 不征税: (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得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得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得杆头、杆身与握把属于本税目得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就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得各类手表。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 十四、电池(新增,4%)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与其她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就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得复合计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完整版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注意辨析】卷烟与雪茄烟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税率也不相同。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复合税,适用税率为11%加元/支。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没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果木酒 B.药酒 C.调味料酒 D.黄酒 E.复制酒 【答案】ABDE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注意】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中级财务会计知识点归纳

中级财务会计知识点归纳 一、总论 1、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2、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是印花税。 3、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费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4、确定会计核算空间范围所依据的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 5、收入的正确描述: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 6、能引起公司股东权益总额变动的是股东大会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7、会计基本假设包括:1、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3、会计分期4、货币计量 8、不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的企业资源不属于资产这句话是对的。 9、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不属于企业收入。 10、分配生产工人的职工薪酬会引起资产和负债的同时增加。 二、货币资金 1、现金溢缺的会计核算涉及的科目有1、待处理财产损益 2、管理费用 3、其他应收款 4、营业外收入。没有营业外支出的原因是因为只有在查明原因后才能出来,现金的缺少一般都是人为的,不能由单位负担,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2、有价证券不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1外埠存款2银行汇票出口款3银行本票存款3信用证存款4信用卡存款5存出投资款等。 3、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1)直接核销法:直接核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对于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注销该笔应收款项。坏账收回时,则应先作一笔相反分录,将坏账身份“恢复”为应收账款,再作正常的应收账款收回分录。 (2)备抵法:备抵法要求企业按期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于估计收不回的应收

款项,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实际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当坏账收回时,与直接核销法一样,先确认坏账时的相反分录,将坏账身份“恢复”为应收账款,再作正常的应收账款收回分录。 4、备抵法与直接核销法相比,其优点有:一是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及时记入费用,则避免虚增企业利润,符合谨慎性原则;二是“坏账准备”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性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使得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的金额以净额列示,使报表阅读者更能了解企业的真实的财务状况;三是使应收账款实际占用资金接近实际,消除了虚列的应收款项,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对坏账损失金额的估计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三、应收项目 1、当月的坏账准备的余额为当前余额*坏账准备率。 2、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是“为购货方垫付的运费”。 3、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有:1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2账龄分析法3年数总和法。 4、构成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有:1增值税销项税额2代购贷方垫付的保险费3销售货款4为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 5、"坏账准备“科目贷方有:1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收回已确定坏账并转销的应收账款、补提得坏账准备。 6、会影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有:1收回前期的账款2发生赊销商品的业务3结转到期不能收回的票据4、按规定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7、现金折扣条件如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享受2%的优惠,20天内付款享受1%,30天以内付款不违约。

大学《税法》知识点总结

税法 项目一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强制性(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无偿性(特征核心)、固定性(制度为保障,规定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课征方法)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分类:(一)按征税对象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二)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按计税标准分:从价税、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消费税)、价外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税法按职能作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税中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中两者不相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资源所得税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表现形态上分两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异 1.征税的范围不同消费税: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所有货物 2.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一次性的(单一的)增值税:每一个流转环节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增值税:一般/简易计税方法同应税消费品在特定环节既要缴增值税也要缴消费税,当两个税同时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

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___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二、纳税环节消费税纳税环节生产(进口)批发零售一般交消费税╳╳金银首饰╳╳交消费税卷烟复合计税复合计税╳超豪华小汽车交消费税╳交消费税第三节税目与税率★★★★税目税率一、烟 1.卷烟(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 56%加150元/箱(生产环节)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费税征收管理 消费税征收管理 表4-19

【答案】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准予抵扣的数量 2. 准予抵扣的数量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高档香水精生产高档香水,11月份生产销售高档香水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公司11月初库存高档

香水精10万元,11月购进高档香水精100万元,11月底库存高档香水精20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15%-100×15%=0(万元) B.100×15%-(10+100-20)×15%=1.5(万元) C.100×15%-(20-10)×15%=13.5(万元) D.100×15%=15(万元) 【答案】B 【解析】11月为生产香水领用香水精=10+100-20=9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00×15%-90×15%=1.5(万元)。 第二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提示】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解释】自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故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问题。只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负担了消费税,在连续加工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45%加0.003元/支30%加0.003元/支25% 30% 、酒及酒精 .白酒 .黄酒 .啤酒 (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其他酒 .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 10% 、鞭炮、焰火15% 、成品油 .汽油 (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柴油 .航空煤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0.28元/升0.20元/升0.10元/升0.10元/升0.20元/升0.20元/升0.20元/升0.10元/升 、汽车轮胎3% 、摩托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

消费税知识点整理

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他酒。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固转箱押金。(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 不征税:(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十四、电池(新增,4%):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纳税环节差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围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2】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单一纳税环节 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次数征税环节 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单环节纳税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双环节纳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其他应税消费品单环节纳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1.一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五、零售环节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具体要求: 【知识点3】双纳税环节缴纳消费税 1.正常缴纳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知识点1】消费税税目

【知识点2】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人教版(超详)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汇总

初中政治知识归纳总结(打印版) 1.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内容: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和非公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3.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 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其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思想道德建设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措施的内容:保障性措施和促进性措施 6.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家的标志等 7.公民人身权利的内容: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8.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9.消费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内容: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要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0.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主要内容: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享有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11.我国税收的种类(内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内容: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3.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内容: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消费税知识点

1、【问题】 企业销售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2、【问题】 拖拉机轮胎是否征收消费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3、【问题】 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目注释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 二、酒及酒精 酒是指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五、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八、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

2016年最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015年最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商业批发 2.雪茄 3.烟丝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36%(生产环节) 30%(生产环节)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取消此税目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三、化妆品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 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2015年1月13日起)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1.52元/升 1.2元/升 1.2元/升(继续暂缓征收)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元/升 七取消此税目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实木地板5% 七、涂料(2015年2月1日起) 4% 十五、电池(2015年2月1日起)4% 备注: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增值税知识点归纳

第一单元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 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熟悉) 要点具体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的规模: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年应税销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 基本售额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划分(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的,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 资格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 (新增) 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特殊划分标准(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 (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定(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偶 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 资格认定权限别的税务分局 (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相关规定 (1)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基本税率17% 具体规定 (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 外,税率为17% (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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