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电监会26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电监会26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电监会26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电监会26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席尤权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实施电力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电力监管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16件规章:

1. 《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能源安保〔1992〕748号1992年8月15日能源部发布)

2.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令第9号 1992年9月3日能源部发布)

3.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3〕583号 1993年12月27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4.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 1994年5月21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5.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1995年11月6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6.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7. 《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8.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电安生〔1996〕308号 1996年5月1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9.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建〔1996〕381号 1996年6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0. 《外商承包中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电建〔1996〕638号 1996年9月19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1.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1996年9月1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2. 《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电经〔1996〕657号 1996年9月29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3.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电安生〔1996〕658号 1996年10月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4.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电安生〔1997〕25号 1997年1月15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5.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综〔1998〕133号 1998年2月21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6.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0号 2002年5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新修订的两个细则考核规定汇总

新修订的《两个细则》考核规定汇总 各位领导: 电监办于2月16日至17在举办了新修订后的《两个细则》培训班,现将细则中队电厂的考核规定提取汇总,以方便大家交流学习: 第一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二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

月上网电量的0.4%。 第四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围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3分钟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会1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主席柴松岳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一、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二、电力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三、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四、各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五、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电力的正常需求,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电力系统运行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各电力企业要协调配合,共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七、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八、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28号令及标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

两个细则内容.doc

两个细则内容 什么是两个细则 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两个细则实施的依据 ◆二○○六年十一月份,国家电监会颁布了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 专业术语 1.AGC:自动发电控制 2.AVC:自动电压控制 3.EMS: 能量管理系统 4.PMU:相量测量装置 5.ACE (Area Control Error) :区域控制偏差 6. OMS:调度管理系统 7.RTU:远动终端设备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 安全管理 调度管理 检修管理 技术指导和管理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4%。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10分钟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在1小时内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在24小时内提

电监会令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 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号--申请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号--申请换发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2.27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2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15号)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申请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须按照管辖范围,到原证颁发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城市电监办、区域电监局)申请办理。原证颁发地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城市电监办提出申请;尚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提出申请。 二、换发工作于2006年3月1日开始,2007年2月底结束。从2007年3月1日起,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作废。届时没有换证的人员,须按照新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换发许可证: 1.按照原法定程序取得了原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原证的颁发时间在2006年3月1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之前;3.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4.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事故。 四、申请换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许可证;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1寸照片2张; 4.重大违章操作事故申明(未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事故可以不提交)。 五、在换发许可证的同时进行初始注册。以2006年3月1日为标准时点,原许可证有效期在3个月以内的,注册有效期为3个月;原许可证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3年之内的,按原许可证有效期注册;原许可证有效期在

浙江电监办

浙江电监办 关于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电工程由电力用户出资建设,电力用户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为使您顺利完成此次受电工程建设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电力用户对受电工程建设有自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指定受电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 (一)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设计资质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二)施工单位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三)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 选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或电气产品,受电工程不能接入电网运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相关信息可登陆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与监管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643572307.html,查询,并可对其在受电工程中的行为予以评价。 二、供电企业在办理用电业务时,应提供供电方案答复、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服务,电力

用户应做好配合。 (一)受电工程应依据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 (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送供电企业审核。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电力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竣工检验和接电; (三)电力用户应在隐蔽工程(指受电工程的接地装置、暗敷管线等)完成前,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四)电力用户应在受电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验; (五)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应当在装表接电前协商一致后签订《供用电合同》; 三、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在受电工程相关环节提供的服务和受电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在供电服务和受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98投诉举报。 本告知书内容已阅读。 电力用户(签名): 年月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 见》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 近年来,各地一些国有电力企业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等方式,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理顺发电企业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三是稳妥操作,确保稳定;四是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二、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

电监会文件

2012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现2012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现制定2012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三杜绝、三防止、一维护和一确保”(杜绝重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杜绝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防止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防止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防止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事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电力可靠供应,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的2012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修改完善电力安全监管规章和标准,完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针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电力安全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努力保持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制定修改完善电力安全监管规章和标准。 1、完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配套规章。修订《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完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职责;制定《电监会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事故调查权限、事故责任处罚原则等内容,依法依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虽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关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以及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件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安全局、政法部负责,价财部(稽查局)配合) 2、完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监管规章。制修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化电力二次系统纵深防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二次系统安全评估机制,提高安全防御能力,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安全局、政法部负责,信息中心配合) 3、完善水电站安全监管规章。修订《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进一步明确水电站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水电站机电设备和大坝安全监管,防止因水电站机电设备损坏而引发的重大事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计划发展部负责,工程建设部、生产技术部、调度通信中心配合)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生产技术部负责)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八条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九条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

《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 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 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

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两个细则

针对“两个细则”,风电场方面做出了如下努力: 管理主要从安全、运检管理方面着手: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不定期对现场生产人员进行安规培训和考试; 2.每月组织全员开展针对电力设备事故的事故演练; 3.运行班组每周开展事故预想; 4.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工作过程严格按照“六规”歩序、工作前进行“三讲一落实讲解”并录制视频,及时由风电场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公司领导进行视频点评、评论点评; 5.每周一开展安全例会,学习安全简报、事故通报等; 6.每月25日组织运行、检修及风机厂家人员开安全经济分析会; 二、运检管理方面: 1.开展定期工作,针对升压站一、二次设备运行状况、消防器材、电缆沟、安全工器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巡视;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消除设备隐患,提高设备性能; 3.通过对风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的抄录和分析,配合风功率厂家对系统进行升级,保证了预测数据的准确性,传输的可靠性; 4.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通过分析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措施; 5.组织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风机安全事故培训、两票制度培训、安规培训、重大危险源培训、风机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标准、风电场信息机房运行及管理办法、电气二次专业管

理制度、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等培训,加强人员综合技术能力; 6.设备停送电、改变运行方式前等,需向调度当值调度员申请,操作完汇报调度; 7.SVG设备按照调度下发的甘肃电网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定值单将其恒无功方式更改为恒电压方式,就是参考值为系统电压。如果系统电压过低,那么就输出无功来升压。保证电网运行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9〕50号 (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我会制定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 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安全[2012]19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办安全〔2012〕19号2012年3月21日) 会内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人员进行增补及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史玉波国家电监会副主席 副主任:杨昆国家电监会首席工程师 委员:帅军庆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王良友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寇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金耀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任书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于崇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苏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姚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向永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俞培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张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品刚神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高立刚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亚平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玮恒浙江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洪荣坤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关天罡北京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张渝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 韩水

两个细则培训考试复习资料

“两个细则”培训考试复习资料 1.“两个细则”:是指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和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其中前者是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有偿辅助服是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前者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3.发电考核包括的考核类型 安全管理考核;调度管理考核;黑启动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日发电计划考核;AGC考核;一次调频考核;调峰考核;无功调节考核;检修管理考核;技术指导与管理考核; 4.辅助服务补偿包括的补偿类型 AGC补偿;调峰补偿;旋转备用补偿;无功补偿;黑启动补偿; 5.安全管理考核分项 未按期完成整改: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拒绝配合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5.1.未按期完成整改 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电量(万千瓦时)=2(万千瓦时/天)×逾期天数(天) 5.2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 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要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5.3拒绝配合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8号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6年07月20日发布 (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解读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会1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第三条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各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电力的正常需求,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电力系统运行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各电力企业要协调配合,共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第八条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知识点 1.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制定的目的;(第一条) 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原则;(第二条) 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 4.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业务系统的分类;(第四条) 5. 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分类及安全隔离要求;(第五条) 6. 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安全 区边界、生产控制大区的重要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至第九条) 7.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8.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9.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事件的应急与报告;(第十二条) 10. 对电力二次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使用单位的保密要求;(第十三条) 11.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的审核与验收;(第十 四条) 1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适用范围及违法规定的处罚;(第十五条) 13. 电力监控系统、控制区、非控制区的含义。(第十六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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