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分类及特点

法律语言分类及特点
法律语言分类及特点

法律英语术语的分类及语言特点

2006年12月14日 8:28 来源:中青网英语角

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这类专门用语既有和其它各类术语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己特有的个性。根据意义结构或语义范围,这类专门用语可分为常用术语、排他性专门涵义术语、专门法律术语和借用术语四种形式。

1.常用术语法律英语常用术语有两种概念:第一,不明确表示特定的法律概念,语域比较广,既常用于法律语言中,也是社会日常生活各方面不可缺少的词语,在两种语域中无语义差别,而且通俗易懂。例如:conduct(行为),write(签字),witness(证明),goods(商品),individual(个人),sum(总额),signing(签署),insurance (保险),gambling(赌博),rule(规则),marriage(婚姻),divorce(离婚)等等。第二,表示特定的法律概念,但是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和全民词汇发生密切联系而经常互相交换与影响,结果由原来只有法律工作者知晓的术语扩伸到全民词汇领域中。例如:law(法律),lawyer(律师),debt(债务),murder(谋杀),crime(罪行),prison(监狱),court(法庭),contract(合同),police(警察),will(遗嘱),fine(罚款),punishment(惩罚),sentence(判决),judgement(审判),robbery(抢劫),theft(偷窃)等等。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的发展,这类术语全民化的数量会不断加大。法律英语常用术语由于法律和全民通用,所以其最大特点就是常用性及适用场合广。据此,这类术语一般文体信息较少,具有中性文体意义效果。另外由于这类术语都是常用词,所以其构词能力较强,如law lawful和lawyer, crime criminal, contract contractual,而且有的具有多义性,应用时要注意词形变化和语境

2.排他性专门涵义术语这种术语指排斥与法律概念无任何联系的一般涵义而保留特定的法律专门涵义的法律专门用语。这类术语有两种涵义:一是法律方面的;二是普通意义方面的。由于两种涵义截然不同,所以必须通过排斥与法律无关的普通涵义才能明晰地揭示特定的法律专门涵义。这类术语的多义现象主要是由于词义范围在历史演变中扩大或缩小而产生的。据此,可将其分为两类形式:1词义外延术语:许多专门创造的法律专门术语由于词义从原先表示的单一概念扩大到表达外延较宽广的概念而越出其使用范围,渗透到日常生活中,例如alibi是一个法律专门术语,意为“不在犯罪现场”,现在词义已扩大为“借口,托辞”,甚至还转化为动词“为…辩解”。再试看以下词义外延的例子:法律专门术语外延词义statute法令,成文法(公司、学校等的)章程,条例jury陪审团(竞赛时)评奖团code法典、法规密码,电码plead辩护恳求guilt有罪内疚2词义缩小产生的术语:与1类相反,许多法律专门术语不是专门创造的,而是由于全民的原始词义外延缩小从日常生活转用到了法律方面形成的,即在原有含有一般词义的旧词基础上赋予其表示法律概念的新义。例如日常生活用词box表示“盒,箱”之义,现在已具有法律涵义,成为法律专门术语,表示“证人席,陪审席”。再试看由于词义缩小形成的法律专门术语的例子:一般词汇词义缩小产生的术语parole(俘虏)宣誓假释complaint报怨控告,起诉exhibit展览证据,特征deed行为契约suit请求,恳求;(一套)衣服起诉;诉讼,讼案排他性专门涵

义术语由于表示法律概念专门,使用频率高,所以构成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主体部分。这类术语虽然从词形看许多都是常用词,但是在语义方面由于它是由一般词义和法律专门涵义两类不同语义内容构成,所以一般只有精通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才能懂得术语所揭示的特定法律概念,而多数人一般只了解其一般涵义。法律英语用词的最大特点就是准确。这类术语有一词多义的特点,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切不能望词生义,而是一定要借助语境正确理解,以免误用。例如apology除了常用词义“道歉”外还有“辩护”之义。在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一句中由于缺少必要的语境无法断定apology的指称意义。如果有了语境,比如在法庭上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3.专门法律术语这类术语因为符合术语的单义性、准确性和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三个根本特征,所以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术语。这三个根本特征是术语和非术语的分界线,具备者为术语,不具备者为非术语。单义性要求专门法律术语必须名称单一,指称意义单一,两者完全一致以产生严格定义。例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ecidivism(累犯),bigamy(重婚罪),homicide(杀人者),affray(在公共场所斗殴罪)等就具备这些特征。这些术语名称和指称意义均单一,定义很严格,除defendant 有形容词转化外甚至无词类变化。单义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有效地防止误解,即使在较小的语境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前面提到的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一句中,如果apology为单义就不会发生意义无法断定现象。上述例子表明了单义性的重要性,然而许多法律英语术语却不能符合这一条件。一是由于它们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一般意义,从而形成了的多义,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多赘述。二是由于专门法律术语的定义下得过多而在术语本身内部形成了多义。例如libel就表示两种法律概念,第一种就有“诽谤、诽谤罪、文字诽谤、书面诽谤”四种释义,第二种和上面概念截然不同,表示“原告的诉状”;lexmercatoria据查就有“商法、商事法、习惯商法、商业习惯法、商人法律、商人习惯法”六种释义。单义性与准确性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专门法律术语在自己的范围内释义如此不统一不仅破坏了单义性,而且还破坏了准确性,结果往往造成理解上的极大困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据此,逐步使法律术语释义统一、精确、明晰是整理审订术语应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专门法律术语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表明,这类术语不包含感情色彩,一般只适用于法律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语域中。严肃的法律要用严肃的语体,严肃的语体要用严谨精密的专门法律术语体现,法律英语语体严肃庄重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4.借用术语随着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内容越来越多,门类的划分也日趋细密,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学科。一些新的法律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应运而生,相关领域内的专门术语大量涌入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其中许多术语已站稳脚跟,占有非常固定的一席之地。例如:sadism(性虐待狂)源自心理学,abortion(堕胎)源自医学,artistic work(艺术作品)源自艺术,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源自地理学,heredity(遗传)源自生物学,ratio(比率)源自数学,incest (乱伦罪)源自社会学,monogamy(一夫一妻制)源自人口学,tariff(关税)源自经济学,average(海损)源自运输,claims(索赔)源自对外贸易,life insurance (人寿保险)源自保险等等。借用术语来源之广,数量之大是很难估计的。由于观点的不同,究竟哪些术语应真正进入法律术语行列是不能绝对化的。但是,随着法律调整内容的扩大,在传统公认的借用术语基础上,更多的借用术语进入法律术语是一种必然趋势。本节所述四

种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它们之间有特定的语义联系,构成独特的有规律的术语体系,所以,应该全面地看待其鲜明的体系性,切不可将其孤立化。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编程语言种类及介绍

编程语言种类及其介绍 机器语言:纯粹的机器代码 汇编语言:8086汇编、Win32汇编、.NET的汇编 高级语言: Basic、Pascal、Object Pascal、C、C++、C#、Java、ASP、https://www.360docs.net/doc/646746221.html,、Perl、PHP、SQL、FORTRAN 、Visual Basic、Visual https://www.360docs.net/doc/646746221.html,、Delphi、Visual C++、C++ Builder、C# Builder、Visual Foxpro 等等 上面一排都是纯粹的编程语言,而下面一排都是经过发展过后的编程语言,下面我们对各种语言进行简单的介绍: 机器语言:机器语言是有0,1,0,1的二进制代码组成,可以有计算机直接执行。效率最高,但是通用性不强,对于不同的硬件需要不同的程序。说白了,不适合人来编程。 汇编语言:效率稍微低于机器语言,通过简单的助记符来替代繁琐而枯燥的0,1代码。同样的通用性不强,对于不同的硬件需要设计不同语言。学习曲线比较大,需要硬件知识很多。介于其特殊的性质,在某些行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高级语言:通过人类可以识别的自然语言(主要是英语)来进行编程,效率再次降低,但是程序编制难度和可读性大幅提高。可移植性好,实用性较好。比较适合大规模开发,是现在大多数人选择的语言。而且Java语言和.NET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平台的不同所导致的移植困难的情况。 ======================================= Basic 微软公司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具体什么时候我不记得了)推出的计算机语言,当时造成了计算机软件开发世界的强烈震动,它的出现将很多程序员由枯燥的编码中解放出来,而有更多的精力来进行程序结构的开发。(因为我很早前曾经学习过这个语言,对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它同C、Pascal语言一样,是结构化语言,在对待大型开发中会觉得逐渐力不从心,程序员需要关注的内容实在太多了。其实现在来说,学习Basic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它的改进版本Visual Basic和Visual https://www.360docs.net/doc/646746221.html,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实用性上都大大地超过了他们的祖先。 Pascal 结构化语言,语法结构严谨,易于教学。相对于C语言,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正是其严谨的语法,很多Pascal程序员倾心于其“诗篇一样的结构”,曾经一直是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必学的语言。它的改进版本Object Pascal和Delphi都超过了它。 Object Pascal 这是改进版的Pascal,它是面向对象的Pascal,是Delphi语言的核心。 C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又贝尔实验室开发,当时他们是为了解决一个实际问题,将B语言改进后得到的,后来贝尔实验室又用它重写了UNIX操作系统。是所有工科学生和计算机学生必须学习的语言。它的特点很多了:贴近硬件,执行效率高,使用灵活,功能强大。但它毕竟还是结构化编程语言。在进行大型开发上显得还是有点力不从心,往往编程人员需要绞尽脑汁想出各种“精巧”的算法来实现某个目的。不过在学习操作系统和进行单片机开发上,它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开始。作为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内容之一的法律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将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工作除了对译员及相关的条件提出较高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因此,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无疑会提高翻译的质量。本文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为基础,论述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的关系。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46746221.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pubilic service unit” 公共服务机构 。而究竟如何定义“事业单位”,众说纷纭。在国外,类似于事业单位的机构,或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或相对于企业而言,称之为“非营利机构” NPO 。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几经变迁。 笔者认为,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一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要求;二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事业单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 1、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体现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如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单位,主要是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的经济活动,只是这种营利的目的不在于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2、初始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从资金来源而言,包括了国有资产,社会募捐,私人投资,而事业单位资产的初始来源是国有资产。 3、必须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一是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经济运行良性循环的要求,可以较政府与企业更能降低交易协调成本;三是并非政府专属,以及虽然不属于政府范围,但企业做不好做不了又不愿做。 4、必须依法设立 我国事业单位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规则基本上等同于国家机关,其法人资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规定,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后取得;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资格。 5、必须是由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举办

程序与程序设计 教学设计

程序与程序设计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掌握计算机程序的概念 2、掌握计算机程序的概念、计算机语言分类及其特征。技能目标:通过阅读程序,学生主动探寻算法与程序的关系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编程语言没有好坏之分,应选择适合自己的语言深入学习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1、计算机语言的概念。 2、高级语言的特征 难点:程序的编译与解释 三、教学过程 以九歌机器人七秒成诗引入新课 (一)程序和程序设计 计算机能做很多的事情,包括各种控制活动,它们都是在程序的控制和指挥下进行的,可以这么说:离开了程序,计算机什么也干不了。 1、程序及其特征 (1)程序(Program):是一组操作的指令或语句的序列,是计算机执行算法的操作步骤。 (2)程序的特征: 一个或多个操作,每一个操作都有执行对象。

序执行。 2、程序的基本结构 (1)顺序结构 (2)选择结构 (3)循环结构 3、程序设计:从分析问题、建立模型、设计算法、编写修改程序,一直到程序正确运行的整个过程。 (二)程序设计语言 程序设计语言:是指人们编制程序所使用的计算机语言。 程序设计语言的分类: 机器语言 汇编语言 高级语言 1、机器语言 机器语言(machine language):把直接用二进制代码表示的计算机指令系统称为机器语言。 机器语言特点: ①用机器语言编写的程序可以被计算机直接执行,速度快,占用内存少。 ②编写程序相当繁琐。

③程序不具有通用性。 2、汇编语言 汇编语言(assembly language):用符号和数字来代替二进制代码的计算机语言称为汇编语言。 汇编语言特点: ①不能被计算机直接执行。 ②编写程序比机器语言方便得多。 ③程序不具有通用性。 3、高级语言 高级语言(high-level language):由一系列按一定语法规则的语句组成(与计算机内部结构无关、通用、用其编写的程序需要“翻译”后才可执行)。 高级语言特点: ①不能被计算机直接执行。 ②易读、易改,编写程序方便。 ③程序通用性好。 补充:Basic语言的发展历程 BASIC(Beginner’s All-purpose Symbolic Instruction Code的缩写,即初学者通用符号指令代码)语言简单易学,适合初学者。 BASIC语言于1964年问世作者:John.G.Kemeny 和Thomos E.Kurtz."Beginner's All-purpose Symbolic instruction Code" BASIC(第一代)

法律行为的分类

通俗说法:法律行为都有哪些分类? 法律行为,在法学上,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在人的意志下,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导致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 举个例子说:张三是一个孤寡老人,但是有些房产,李四呢,是他的陪护,由于时间久了,张三觉得李四对自己很好,于是临终的时候,立下遗嘱,让李四继承他的房产。 在这个例子里,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法律行为——他把家产,通过遗嘱方式,留给了李四,这个法律行为,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大体上分为这些种: 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相信这个不用我解释,都能理解; 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可以理解成这么做,消极行为,可以理解成不做。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张三赡养自己的父母,在法律上,这就是积极行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赡养这一行为,就是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呢,就是禁止做什么,比如说张三不喜欢自己的儿子,想虐待,但是,在法律上,他不能这么做,这就是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这个取决于主观和

客观的区别。比如说主观上,张三想把家产留给李四,这个,叫意思表示行为,意思是源自张三的意志,并由此产生法律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行为,比如李四在街上捡到一个钱包,这个不是由李四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李四确实捡到钱包了,并由此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 而这个捡到钱包的行为,就是非意思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个顾名思义,涉及到参与方多少的问题,不用过多解释; 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这个是从形式和程序上做出的分野。要式行为,指的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比如前文说的张三立遗嘱,这个立遗嘱,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这遗嘱只怕也生效不了。 而非要式行为则不同。比如说你上街买菜,你把钱给人家人家把菜给你,这个没有严格的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规定。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比如说,张三想起诉王五,如果他自己亲自起诉,那么,这就叫自主行为,倘若张三花钱请律师起诉那么,律师的这个行为,叫做代理行为。

什么是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这样一个定义,能够较好地揭示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是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 第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物而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 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继承人依法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的角色,偏向一方。这时他们不仅仅是在为讲话人传达信息,而是在自己讲话。不论译员或当事人有多充分的理由支持译员超越权限,从全面的职业要求看,译员仍然从原则上坚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译如此,书面翻译亦如此。 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法律语言材料,也要固守准确性的原则。仅涉及一种语言时,准确性原则要求语言使用者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以及所涉及的社会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和表达。由于法律法规的概括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准确性的实现往往是一个人们孜孜以求但难以达到的目标。在法律活动涉及两种语言时,除了仅涉及单语时造成的困难外,又有不同法律文化的影响。更多因素的介入以及语言表达的差异,使准确性及准确性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因此也对译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合适性反映翻译的度,包括对讲话人双方的了解程度,对语体运用的恰切程度,对讲话(或文本)原意传达的充分程度,也包括上文所提到的译员权限的控制程度等。以法庭口译为例,译员究竟在什么程度上代表双方讲话人的立场,译员是否应该加入自己对案件的理解?这在讲话者双方对法律的了解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似乎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如果双方(如法律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悬殊,情况又将如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第十章-程序设计语言

/ 程序设计语言 您现在的位置:希赛网> 云阅读> 软件设计师考试试题分类精解(2018 版)> 试题1(2017年下半年试题20) 第 10 章:程序设计语言作者:希赛软考学院来源:希赛软考学院2017年11月21日试题1(2017年下半年试题20) 更适合用来开发操作系统的编程语言是()。 (20)A.C/C++ 试题分析 现行操作系统均由C/C++开发。 试题答案 , (20)A 试题2(2017年下半年试题21) 以下关于程序设计语言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21)A.脚本语言中不使用变量和函数 B.标记语言常用于描述格式化和链接 C.脚本语言采用解释方式实现 D.编译型语言的执行效率更高 试题分析 脚本语言中使用变量和函数来完成程序。 试题答案 (21)A ! 试题3(2017年下半年试题22) 将高级语言源程序通过编译或解释方式进行翻译时,可以先生成与源程序等价的某种中间代码。以下关于中间代码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22)A.中间代码常采用符号表来表示 B.后缀式和三地址码是常用的中间代码 C.对中间代码进行优化要依据运行程序的机器特性 D.中间代码不能跨平台 试题分析 B只是类似于三地址码, CD与具体的机器无关。 试题答案 (22)A

% 试题4(2017年下半年试题48) 编译过程中进行的语法分析主要是分析()。 (48)A.源程序中的标识符是否合法 B.程序语句的含义是否合法 C.程序语句的结构是否合法 D.表达式的类型是否合法 试题分析 语法分析主要是分析数据类型是否合法。 试题答案 (48)D 试题5(2017年下半年试题49) — 某确定的有限自动机(DFA)的状态转换图如下图所示(0是初态,4是终态),则该DFA能识别()。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计算机编程语言如何分类

计算机有哪些编程语言_计算机编程语言如何分类 计算机编程语言分类 第一代机器语言 机器语言是由二进制0、1代码指令构成,不同的CPU具有不同 的指令系统。机器语言程序难编写、难修改、难维护,需要用户直 接对存储空间进行分配,编程效率极低。这种语言已经被渐渐淘汰了。 第二代汇编语言 汇编语言指令是机器指令的符号化,与机器指令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所以汇编语言同样存在着难学难用、容易出错、维护困难 等缺点。但是汇编语言也有自己的优点:可直接访问系统接口,汇 编程序翻译成的机器语言程序的效率高。从软件工程角度来看,只 有在高级语言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不具备支持某种特定功能的技 术性能(如特殊的输入输出)时,汇编语言才被使用。 第三代高级语言 高级语言是面向用户的、基本上独立于计算机种类和结构的语言。其最大的优点是:形式上接近于算术语言和自然语言,概念上接近 于人们通常使用的概念。高级语言的一个命令可以代替几条、几十 条甚至几百条汇编语言的指令。因此,高级语言易学易用,通用性强,应用广泛。 第四代非过程化语言 4GL是非过程化语言,编码时只需说明“做什么”,不需描述算 法细节。 数据库查询和应用程序生成器是4GL的两个典型应用。用户可以用数据库查询语言(SQL)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复杂的操作。用户只 需将要查找的内容在什么地方、据什么根条件进行查找等信息告诉

SQL,SQL将自动完成查找过程。应用程序生成器则是根据用户的需 求“自动生成”满足需求的高级语言程序。真正的第四代程序设计 语言应该说还没有出现。所谓的第四代语言大多是指基于某种语言 环境上具有4GL特征的软件工具产品,SystemZ、如PowerBuilder、FOCUS等。第四代程序设计语言是面向应用,为最终用户设计的一 类程序设计语言。它具有缩短应用开发过程、降低维护代价、最大 限度地减少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用户友好等优点。 程序设计语言分类 一、从应用角度分类 从应用角度来看,高级语言可以分为基础语言、结构化语言和专用语言。 (1)基础语言 基础语言也称通用语言。它历史悠久,流传很广,有大量的已开发的软件库,拥有众多的用户,为人们所熟悉和接受。属于这类语 言的有FORTRAN、COBOL、BASIC、ALGOL等。FORTRAN语言是目前国 际上广为流行、也是使用得最早的一种高级语言,从20世纪90年 代起,在工程与科学计算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备受科技人员的欢迎。BASIC语言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为适应分时系统而研制的一 种交互式语言,可用于一般的数值计算与事务处理。BASIC语言结 构简单,易学易用,并且具有交互能力,成为许多初学者学习程序 设计的入门语言。 (2)结构化语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结构化程序设计和软件工程的思想日益为 人们所接受和欣赏。在它们的影响下,先后出现了一些很有影响的 结构化语言,这些结构化语言直接支持结构化的控制结构,具有很 强的过程结构和数据结构能力。PASCAL、C、Ada语言就是它们的突 出代表。 PASCAL语言是第一个系统地体现结构化程序设计概念的现代高 级语言,软件开发的最初目标是把它作为结构化程序设计的教学工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法律语言特点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开始。作为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内容之一的法律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将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工作除了对译员及相关的条件提出较高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因此,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无疑会提高翻译的质量。本文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为基础,论述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的关系。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的角色,偏向一方。这时他们不仅仅是在为讲话人传达信息,而是在自己讲话。不论译员或当事人有多充分的理由支持译员超越权限,从全面的职业要求看,译员仍然从原则上坚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译如此,书面翻译亦如此。 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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