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

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
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

摘要:国家赔偿制度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无论是在宏观立法体例方面,还是在微观上的国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归责原则、赔偿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缺失和不足,因此,完善和规范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强化其人权保护功能,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高国家赔偿标准,规范国家赔偿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已成为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关键词:国家赔偿;人权;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人权作为当代社会的话题和内容之一,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关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在本国的立法中把人权的基本内容予以具体化、明确化,并予以切实的法律保障,其中对人权保护最为直接的法律之一便是国家赔偿法。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的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从此,公民对于行政机关违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无辜而遭受牢狱之灾,提起赔偿,寻求法律救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也证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及时地弥补了公民因国家机关侵权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慰抚了他们因之而受伤的心灵,同时从法律上规范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意识和觉悟,提高了他们自觉执法、严格执法的水平和能力,同时良化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对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及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受历史传统、观念习惯及立法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在刑事司法赔偿方面,问题尤为突出。为了便于分析,笔者把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分为宏观方面的缺失和微观方面的缺失,下面分别加以论述:一、宏观方面的缺失——立法体例上的缺失我国国家赔偿法宏观方面的缺失主要是指立法体例上的缺失。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将行政侵权赔偿与刑事司法赔偿即冤狱赔偿合二为一,规定在一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中的。这种立法体例是否科学、是否合理,的确值得探讨。从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立法的状况看,大多数国家是采取将行政侵权赔偿与司法赔偿分开立法,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或者分别单独立法。以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国为例,法国建立了完善发达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法国的行政赔偿诉讼是依据行政法规向行政法院寻求赔偿,同时在判例中也确立了对国家公务活动所致损害的赔偿,对冤狱赔偿法国没有专门的立法,而是将其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美国的行政侵权赔偿是规定在1964年制定的《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中,对冤狱赔偿美国长期持否定态度,后来以判例形式确立了有限的冤狱赔偿范围。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单独就公务员的侵权行为立法,同时1950年日本又制定了《刑事补偿法》对冤狱赔偿作了明确规定,将行政侵权赔偿与冤狱赔偿分别立法以日本最为典型。韩国国家赔偿法亦仅规定了行政侵权国家赔偿,而将冤狱赔偿规定在其他法律中。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相同,亦将行政侵权国家赔偿与冤狱赔偿分立两法,径渭分明。综上,世界大多国家采取将行政侵权赔偿与冤狱赔偿分别立法,固然有其长期否定司法赔偿,确保司法独立之考虑,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行政侵权赔偿与冤狱赔偿法律义理不同,二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费用也大相径庭,强行将二者合二为一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影响法律的实施及立法原意。考诸西方各国,并结合我国实际,行政赔偿与冤狱赔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empirenews.page--] 首先,两者产生的原因及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不同。行政赔偿是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的,而冤狱赔偿则是因为无辜公民错误被判处徒刑,予以关押、监禁造成的。在西方国家的国家赔偿立法中,不少国家将国家赔偿仅限于行政侵权赔偿,有的国家还将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上有欠缺所致损害纳人其中,但否认司法赔偿,认为法官是公正、正义的象征,其依正当法律程序断案即使出现错案亦不予赔偿,这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之一,近年来虽然都有所松动,仍将司法赔

偿限定在严格的范围和条件之中。其次,两者的归责原则大不相伺。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且决定着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又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本文首先从归责原则入手,进而对目前几种比较重要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予以介绍,之后进一步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归责原则,指出其不足之处,并在文章最后提出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国家赔偿与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其一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①这原则在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都曾长期适用。其二是源于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认为违法行为归属国家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即使因国家雇员、官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带来损害,也没有由国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道理,而应由官吏个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②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至上”思想的逐渐消失,主权豁免的法理已被抛弃。“虽然不能对国家的人格加以绝对的否弃,但它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在某些场合之下可以被视为一个人格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之下,国家还可以被看成是享有双重人格,每一人格都具有独特的性质。”③也正是在主权至上理论瓦解的基础之上,前面所述的国家不负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法治国思想也产生了新的涵义,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必须是正义的法律)。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格主体,一但其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 虽然国家赔偿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各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很大的分歧。在对这些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有必要明确归责原则的涵义。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④可见,归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概括起来有三种体系。一是一元体系,这是坚持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在过错归责原则之中包括其他的归责原则。二是二元体系,认为侵权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核心。最后是三元体系,这种体系的主张者认为归责原则应基于主观意思而归责的“故意责任”,基于客观信赖而归责的“过失责任”和纯粹基于危险而归责的“危险责任”。⑤目前,以三元体系的影响效大。通过对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说明,可以发现,即使是一元体系,其归责原则也是多层面的,立体的,而不是由完全的单一的归责原则作为其体系的全部内容。 二、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在分析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之前,之所以要首先理解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其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是在借鉴了民法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分析各国的赔偿制度,绝大多数是在借鉴民法之精神。因此,同一般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样,应用一般效为宽广的眼界来看待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 世界各国在国家赔偿法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有代表性的有三种:法国采用的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德、意、英、美等国采用的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和以瑞士和中国为代表的违法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评判。

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无罪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每天赔偿315.94元,比如说,之前被刑事法庭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之后经过申诉以后被判定为无罪,那当事人计算国家赔偿就是用这十年的天数乘以284.74元。此外,还可申请精神赔偿,对身体造成伤害的也应该有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赔付。 一、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我国国家赔偿现行制度介绍.doc

我国国家赔偿现行制度介绍- (1)归责原则。《》总则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原则,即行政赔偿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从违法原则也可看出《国家赔偿法》严格区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2)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直接排除了立法赔偿与军事赔偿,只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在行政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并且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列举了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几种情形后,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对赔偿范围作了排除规定,即以下情形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非法惩戒公务员的内部行政行为就不能提起行政赔偿。此外,因为制定国家赔偿法时认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的损害不属违法行使职权问题,所以也没有把此类赔偿列入行政赔偿范围。另外,《国

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也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还有,虽然学术界有看法认为精神损害虽属无形,然而又确实存在,而且在《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是引起侵权责任的原因之一,但《国家赔偿法》仍然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程序。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分为两部分:行政程序(非诉讼形式)和司法程序(诉讼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更明确规定如要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此可谓行政赔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有计算在内。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法总结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 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 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 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 法判例。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 理论根据:①人民主 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 ③公平负担理论。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 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 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 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 德国的《魏玛宪 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 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 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 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 本是1947年的《中华 民国宪法》。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 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 性的有:①以法国为 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 论为主,危险责任原 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 系。②以德、日等过 实行的以过错责任 (主观过错)为归责 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 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 任(公务过错)为归 责原则的体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 种学说,其分别是危 险责任说、公共负担 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 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 害的事实发生以后,

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 说。 行政赔偿:指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行政权力时,违法 侵犯公民、法人及其 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 的,由国家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的法律制 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 政赔偿的主体是国 家,即国家是赔偿责 任的承担者,但具体 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 偿义务机关履行;行 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 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 为:违法拘留;违法 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劳动教养;违法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 毒;违法强制遣送; 违法强制扣留;违法 即时强制。非法拘 禁;以其他方法剥夺 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 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亡;违法使用武器警 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与死亡。;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 他违法行为;名誉权 与荣誉权。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 为:违法罚款;违法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从两起案例看,在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鉴于此,必须正确认识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此举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从行政补偿理论上讲,如公平负担的理论、结果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等都是这个领域的重要理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时还要明确界定补偿的范围、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 关键词行政补偿法/立法/研究 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到处申诉,以致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包括一家外资)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 引言 传统的历史学家已表现出对使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制度的兴趣,他们的许多著作中包括了对人们与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的检验。另一方面,经济史学家(尤其是“新”派史学家)则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用经济上的理性行为来解释过去的事件,制度被视为既定的,那些更为传统的史学家的“考古”癖有时会受到蔑视。或许是由于他们对长期变迁的关注,传统的史学家已承认,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一种对它们来讲是很显然的相互关系,不过经济学家只是逐步领略到的)。许多史学著作往往热衷于对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的研究,正如这些复杂的制度已随历史而演进的一样,已形成的这些复杂的经济制度为这一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吸取教训,但遗憾的是,用于帮助理解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很少。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愿意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很少。 如果史学家对经济发展进程的解释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具有洞见力,其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应归于由经济学家所提供的因果结构的蓝图。最优秀的历史学著作常常不是根植于明确的前题所得出的充分的逻辑推演,而是基于鲜明的直觉知识。这一直觉之所以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面超越数学,并不在于历史学家盲目地拒绝拜倒在科学的祭坛下,而

在于事实上他能够利用的理论常常说明能力很差,是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在历史长河中表明了一些逻辑错误。直到“更好的’理论被创造出来以前,没有人会责备他仅仅依赖于过去对他十分有用的直觉知识。 不过,这些理论是不可能从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论家的前额中生长成熟的,能够预言未来和解释过去的理论更有可能从那些关注于逻辑的理论家与解释过去的历史学家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点滴与片断中形成。在对解释经济演进过程的理论的探索中,学者们必须不断地从理论到事实,再回到理论。 本书是对美国经济史的理性历程的“逐日”记叙,这一历程计划要描述已产生的现行经济制度结构的发展进程,该描述又是第一次(非常粗略地)试图为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关的和逻辑的关于这些制度的产生、成长、成熟、衰亡的理论框架提供基础。本书是对美国历史中发生的制度变迁原因的研究,它尤其关注经济组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只不过是一个初步的研究,这一理论在有些观点上是很薄弱的,而且有时的解释是惊人的简单。不过,本书确实代表了向着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发展的第一步,它确实对美国的经济经验提供了一些新的解释。 既然本书是为历史学家(经济学家)而作。它在写作历史时可能偏离了模型和理论的作用,尽管这样做在技术上是不准确的。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将交替使用“模型”与“理论”两词,它们将既指一系列假定相关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和程序(2020)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和程序(2020)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2015)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 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 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 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 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 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的程序 1、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完善与发展国家赔偿制度

完善与发展国家赔偿制度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对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补,更好的选择是制定一部新的国家赔偿法。制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应当协调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强调通过国家赔偿救济公民权益的意义,这就需要: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慎重考虑,适当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作全面检讨,确立违法归责为原则、结果归责为例外的归责体系;认真对待由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确立国家侵权精神赔偿制度;着重于完善国家赔偿的相关程序和机制,维护赔偿程序的正当性和保障机制的有效性。 国家赔偿是一种观念,国家错误也不能免责,政府侵权也要赔偿,这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国家赔偿是一种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约束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的制度,更是一种对公民权利与利益予以救济的制度。国家赔偿法有两个面孔,一个面孔朝向国家机构,是监督国家权力的法;另一个面孔朝向公民,是救济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法。我们更应当强调国家赔偿法所具有的通过国家赔偿救济权利的功能和意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曾经被认为是公法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但十几年的国家赔偿实践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应。有人认为,在所有的现行法律中,国家赔偿法是实施效果最差的一部法律。因为国家赔偿法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国家赔偿的标准很低且赔偿范围很窄,赔偿经费没有保障,赔偿执行障碍重重。由此导致这部曾被有关专家学者称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的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如果在监督法的意义上,从监督权力的角度进行评价,国家赔偿法对政府和司法部门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在救济法的意义上,就公民权益救济的效果看,国家赔偿法没有体现应有的权利救济价值。国家赔偿制度从赔偿原则、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到赔偿形式与标准,以及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机制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和不足。酝酿已久且已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并经社会公开讨论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在原来的35个条文基础上修补了不少条文,但仍然无法满足人们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若干期待。一个总共只有35个条文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必要再修修补补,不如推倒重来,制定一部全新的国家赔偿法。制定新的国家赔偿法需要协调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强化通过国家赔偿救济公民权益的立场和思维,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慎重考虑,进一步明确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认真对待由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并着重于完善国家赔偿的相关程序和机制,以及确立国家赔偿执行保障制度。 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十几年前制定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赔偿制度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违法侵权损害行为,赔偿的范围比较狭窄,对此人们争议颇多。在国家赔偿法的酝酿过程中,曾就赔偿范围进行过广泛讨论,提出过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公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能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以及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属于不属于国家赔偿的问题。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际,上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但自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以来,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缺陷已暴露出来,已经表现出与社会的极大的不适应性,使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不赔法,而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存在偏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归责体系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有十多年。该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实施效果距立法宗旨和民众的期望仍相差甚远,其在实践中的缺陷甚至使该法被讥为“国家不赔法”。该法的主要缺陷,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是与立法时的法制环境相适应的,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 1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建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现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采用单一的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只有构成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并不违法,即

国家赔偿责任规定及根据研究论文

国家赔偿责任规定及根据研究论文 国家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即不作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机理是什么?如果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所有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方面,如何划分怠于履行职责与作为侵权行为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界限?这些问题是讨论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与国家赔偿责任关系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法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宪法》的规定是:“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在一般规定中明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上述三个立法的表述是有差异的。《宪法》使用的是“侵犯”,《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行使职权”,而《行政诉讼法》则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就《宪法》的“侵犯”概念而言,其内容更为广泛,可以是作为行为的侵犯,也可以是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侵犯。就《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规定来看,也是可以包含作为行为和怠于履行职责的。按照行政法学的通说,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行为形态,作为与不作为。但是,《国家赔偿法》中使用的“行使职权”这个概念,恐怕是难以包含怠于履行职责或不作为行为的。就行使职权的本意来说,当然必须是要行使和有行使职权的形态和形式,不行使职权,没有行使职权的形态和形式,是不能称之为“行使职权”的。按照法律规定和理论界定,不作为行为有两种:一是拒绝,二是不予答复。即使把拒绝行为看作是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那么,不予答复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在行使职权吧?在理论上,对于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还有一个说法,就是不作为或怠于行使职权。既然是不作为或怠于

制度变迁财政视角

制度变迁财政视角 学以致用,经济理论的最大用处是进行经济解释。从现实的观察开始,总结出有规律性的东西,并将其用于对现实的解释,这是经济学研究 的基本路径。本文运用财政压力周期变动下的政府行为的理论,在一 个制度变迁的框架内考察了公共政策的变化。并用来解释中国五十多 年来的政策变迁,特别是对近三十年来中国改革周期中政策变化的解 释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这些研究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广泛的兴趣。国内外学者更多地从制度 变迁的成因、路径、成本收益等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未来进 行了积极的预测。经济学是对现实的解释,致力于中国经济学建设的 学人不应放弃对这一史无前例变革的探索。运用一种新的方法,一种 新的视角,在不同的视角下透视体制变迁的现实,则是一种贡献①。 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樊纲(1995)、张军(1994)、程虹(2001)、杨小凯(2004)等分别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阐述,并得出 了令人关注的结论。对重大的变革,人们的认识总是横看成岭侧成峰的。1929-1933年大危机过去了七十多年,经济学界对其成因的看法依然是远近高低各不同。对于中国五十多年的演化,特别是二十多年的 改革,我们尚处于山中,因此不识改革真面目则是常态。给摸着石头 过河的中国改革以尽可能多层面的理论解释是经济学的任务。多视角 的研究可以提升经济学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 政府财政压力的水准是很难量化的,因此我们运用的是广义的财政概念,它不仅包括政府预算中经常账户的执行情况,还包括债务、铸币税、产权等所有能够引发公共收支变动的过程。财政压力周期变动就 是财政平衡到财政崩溃的过程,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当委托人难以 承受代理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格时,便会终止代理关系。结果是财 政崩溃,政府失败。在我们对中国近六十年制度变迁和公共政策演化 的解释过程中,出于谨慎的原则,我们仅仅考虑财政压力的大小,不 进行质的区分。下面的分析,也仅仅一个学者从经济学视角的学术思考。

2018年天津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天津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天津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国赔章节自测及答案

二、填空题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法定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赔偿 2.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为前提。违法3.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权利、利益 4.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利益调整 5.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三种。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三、判断题 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对 2、国家赔偿是因合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错 3、国家赔偿的功能即指国家赔偿预期将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对 4、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行政赔、司法赔偿和精神赔偿。错 5、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对 6、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权力违法行使,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这一点与民事侵权赔偿是相同的。错 7、"人民主权学说"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激进民主主义者狄骥提出的。错 四、单项选择题 1、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 A、行政赔偿 B、刑事赔偿 C、立法赔偿 D、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C 2、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 A.卢梭B、狄骥C、伯纳德、施瓦茨D、管欧C 五、多项选择题

1、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等方面。 A、权利救济 B、制约预防 C、公务保护 D、侨民保护ABCD 2、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以及法定解释权机关作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ABCD 第二章一、填空题 1、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主要的现实条件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思想意识条件。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思想意识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正式公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995 1 1 3、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实体法、程序法 二、判断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其赔偿范围。()错 二、填空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使职权 2、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依据源自宪法。宪法 3、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 4、西方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主要有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三种。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 5、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职务 6、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执行职务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 C、违法原则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C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是()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A 3、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件人员是有其特定涵义的,

浅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试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1 原材料控制 普通混凝土是由水泥、水、粗细骨料、化学外加剂、矿物质混合材料,按比例配合,经过均匀拌制,振捣密实成型及养护硬化而成的人工石材。混凝土的质量好坏主要由原材料来决定,所以原材料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源头,只有把源头控制好,混凝土质量才能有保证。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必须严格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规范原材料堆放,保存和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1.1 水泥 水泥有多种品种、标号,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实际使用部位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水泥品种和标号。高强混凝土应优先选择高标号水泥进行试配。所有的混凝土工程用的水泥都需要厂家合格证,经过自检试验室或者委托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水泥是混凝土结构中最关键的原材料之一,必须从严把关,抽检频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处于失控状态。 1.2 砂 细骨料砂,要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其重点是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这两项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影响较大。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度模数应在3.7-1.6之间。结构用砂含泥量一般不应超过3%,有害物用质(云母、有机物、硫酸盐等)含量不应超过2%。同时,级配良好也是选用砂的重要指标。 1.3 石子

粗骨料石子,应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量泥量及最大粒径。一般采用1㎝-3㎝的碎石,卵石一般能用于结构受力部位,严禁混有煅烧过的石灰石块或白云石块。选择级配良好的粗骨料对于提高混凝土强度及质量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 1.4 水 凡是不能饮用的水,应在水质化验和抗腐蚀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混凝土。污水、工业废水、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硫酸盐含量超过水重1%的水,不能用于拌制混凝土。对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用水,更要着重控制。 1.5 外加剂 添加外加剂是现代混凝土产品有针对性得提高工程性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选用某种外加剂之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检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资料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其次,应进行试配并进行试验检验,以复验混凝土外加剂与工程所有水泥是否相适应,以及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性能和有关设计要求指示(如坑渗标号等)。另外,应注意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说明的有效日期、防止过期失效的外加剂用于工程。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不得随意添加,在搅拌混凝土时,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选用外加剂要熟悉其品种、性能,经检验符合本工程要求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对工程质量和耐久性有不利影响的外加剂。 2 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 论文内容: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 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摘要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

外文摘要 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

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

一、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在人治背景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即使要负责任,也是有限的责任。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9世纪中叶以前,可称之为国家赔偿的全面否定阶段。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没有哪个国家明确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在资产阶级革命最早发生的法国,由于受“主权命令说”的影响,“及到19世纪70年代以前,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以外,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英国曾是欧洲高度封建化国家,长期坚持“国王不能为非”的封建传统,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三百余年,才制定了《王权诉讼法》,开始承担有限的国家赔偿责任。美国堪称民主、法治国家的典范,但在建国170年后即1946年才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该法几经修改补充,至今仍在很多方面保留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权。 各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之所以如此迟缓和艰难,与“主权豁免理论”的影响有直接关系。所谓“主权豁免理论”是建立在“绝对主权”观念基础上的国家免责理论,盛行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许多国家,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是主权者,主权的特征是对一切人无条件地发布命令,没有国家通过法律所表示的同意,不能要求国家负担赔偿责任,否则取消了国家主权”。 早在16世纪,法国学者布丹在其《国家论》中就主张“主权是最高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其后又出现了多个具体解释国家豁免理由的理论,如“主权无拘束论”、“绝对主权论”、“主权命令说”、“人民利益论”、“个人责任论”等。 19世末至20世纪初,随着国家职能的迅速扩展,国家的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加之民权运动的高涨,人民对缺乏救济手段逐渐不满,以及国家财力的增长,国家主权豁免理论日渐式微。一些国家被迫在有些领域放弃国家主权豁免观念,国家赔偿进入相对肯定阶段。例如,法国把国家行为区分为:统治行为、管理行为和权力行为。对征兵、课税、立法和司法等行为统治行为,国家仍享有豁免权;对执行公务、管理公共财产等管理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邮政、航空等私经济行为,国家依照民法负担赔偿责任。当然,相对肯定意味着国家在有些领域开始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的很多领域,国家仍享有豁免权。特别是在立法、司法和统治职能等领域,“主权豁免理论”仍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国民主政治和人权事业也取得长足的进步。许多国家开始通过判例和立法建立健全了国家赔偿制度。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9条确认了国家赔偿责任,1958年的《联邦与雇员赔偿责任法》进一步扩大和健全了国家赔偿责任。美国、英国和日本二战以后相继公布的《联邦侵权赔偿责任法》、《王权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成为这些国家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同样经历了漫长艰难的过程。就赔偿制度的历史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装点门面的国家赔偿制度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由国民党政府通过宪法和特别法确立的。但这些法律在当时不可能起到太大的作用,仅仅是装点门面而已。我国最早关于国家赔偿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