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到大家!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念

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

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

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

三、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

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

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

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

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

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

农药。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7条:……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

登记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

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

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

续展登记,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该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

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

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

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

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

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

这里所说的“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是指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

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

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

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

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复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

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a、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b、失去使用效能的;c、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

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a、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

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c、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

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6、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业内期盼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终于传出新动向。近日,从多种渠道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做出重大调整,“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外界对此解读为,这打破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但也并未如农药经营业界所期待地完全放开。

在新修订草案中,现行《条例》在农药经营条款中列举的“下列单位(即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的规定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素养和知识结构;此外,还需通过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对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达到这些要求后才能获得农业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业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这部《条例》何时出台?实际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体披露《条例》修订的进展情况,并有消息人士曾乐观预计新版《条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台。然而,进入2011年,新《条例》却迟迟不见动静。

对此,农业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就《条例》修订情况而言,农业部方面的相关工作已经结束,去年年底就已将草案上交国务院,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做后续工作,预计最快上半年出台。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尚存分歧,新《条例》的出台仍存在变数。

为何迟迟无法出台

有参与新《条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漏,如果相关利益部门的意见不能尽快达成一致,新《条例》出台恐怕还要推迟。据介绍,新《条例》虽然由农业部负责起草,但农药行业还牵涉工商、质监、安监、供销社等政府部门。因此,作为行业主管法规的修订还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尤其针对农药经营领域,与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关系最为密切。该消息人士透露,相关利益部门对新《条例》在经营方面的规定分歧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销社系统,因为取消专营权的做法对他们的利益有直接影响。”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实施,供销社将立即失去其在农药经营领域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护,会让近年来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销社面临基层个体户的激烈竞争,这显然是当前“网断、线破、人散”的基层供销社所不愿意看到的。

阻力还可能是来自于一些决策者的观念问题。“毕竟农药能够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况且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一位企业人士说,政府可能会认为,垄断经营渠道能够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以及方便监管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采取农药专营制度。不少业内人士猜测,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并会对新《条例》的出台产生影响,农药流通体制改革也因此再生变数。

专家有忧虑经销商很期待

华星化工营销总监尹友本:提高了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此举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其他正规生产企业都是积极的。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

广东某经销商:工商部门不熟悉农药业务,以往工商部门发证难以考察经营者资质,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如果让农业部门对准入门槛把关,经营者的素质肯定会明显提高。希望新政策早点出来,个体户也能凭实力正大光明地从事经营。

山东省农科院土肥所研究员高弼模:当前农药的滥用问题,关键不在销售环节,而在于使用环节,农民过量违规用药靠许可经营制度无法解决。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在目前体制下,区分运动员、裁判员比较难,发证的管理形式可能会加剧不合理竞争,并为政府部门提供寻租空间。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利于行业发展,必须保证相应的监督机制到位。

中国化工农化总工程师郑先海:农业部门不能又管理又经营,他们的任务应该是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上下功夫,并提高自身的技术服务水平。

经营农药需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农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条例》做出规定:(一)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植物保护或农药技术人员,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和管理手段;(四)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资质要求则须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例如,《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人员要求就有明确规定,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对比新旧《条例》,主要的差别在审批权归属。旧《条例》规定审批权归县级工商部门,新《条例》则规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放经营许可。

前置审批违背行政许可法吗

一旦新《条例》实施,这意味着,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取消对农药经营前置审批后,中止6年之后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将重启。此举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南方日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解释,由于农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对农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因此,作为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即《条例》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许可法》。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相关文章推荐:

1.

2.

3.

4.

5. 6. 7. 8. 9.

10.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下文是农药管理条例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 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 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农药将与人 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 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 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新农药管理条例

新农药管理条例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3月16日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而制定的法规,那么,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内容有什么变化?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司2017-04-14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021年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滥用农药会造成生态污染,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日,备受各方关注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结束了大范围的意见征求工作,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进入倒计时。从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新《条例》的导向。 生产准入门槛提高制假售假惩处力度加大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魏启文告诉记者“《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部门、相关专家、企业、经销商、农民的意见,集中各方智慧,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农药登记管理、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新设了农药经营许可、问题召回等制度,加大了对违法生产和经营的处罚力度,将会为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我们都希望新《条例》早日出台。”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说,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提高了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农药质量,也能促进农药企业优胜劣汰、做大做强。 有经销商向记者反映,一些经销商售卖不合格甚至是过期的农药,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但受到的处罚力度不大。杨理健解释说,原《条例》规定对此种情况的惩处是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倍的罚款。因为农药的成本很低,即便是1倍罚款处罚也太轻。 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对制假售假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不仅处罚金额大大提高(经营假劣农药的将处以1元~219元的罚款,生产假劣农药的将被处以最低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假劣农药和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行219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行业禁入制度,5年内不得申请农药登记。“这样严厉的处罚,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很高,严重违法被处罚后很难再恢复发展。”杨理健说。 经营许可制势在必行经营人员将持证上岗 在征求意见稿中,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据了解,自219年我国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单位猛增,有的一个村就有1多家农药经营户。许多经营者缺乏起码的农药、植保知识,什么农药赚钱就卖什么,有的甚至把有效成分为零或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搭配卖给农民,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农业部门仅仅依靠督查和执法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实行经营许可,才能从源头上把关。”杨理健告诉记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经营许可。我国农药经营网点面广量大,仅山东省农药经营单位就达5万个。当前农民购药受经销单位的影响最大,而大多数经营者由于素质不高,不能识别假劣产品,不能科学指导农民用药。实行经营许可制,建立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制,并对经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不仅能有效提高经营者业务素质,而且可以有效遏制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记者了解到,许多规模较大的企业和经销商也对恢复经营许可制持支持态度。北京清源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富龙说“经营许可制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小编提供的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 1 / 22

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2019 新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2019 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 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 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 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XX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

XX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XX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赋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全过程监管的职能,责任重大,这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准备的XX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快来看看吧。 XX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一 日前,省农委部署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强化市、县农业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勇于担当《条例》赋予的辖区内农药管理职责,让农药生产、经营与使用者自觉遵守《条例》规定,让全社会支持、监督农业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依法制药、依法售药、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通知》提出了活动目的、活动时间、宣传内容、活动方式以及工作要求。 活动目的 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强化市、县农业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勇于担当《条例》赋予的辖区内农药管理职责,让农药生产、经营与使用者自觉遵守《条例》规定,让全社会支持、监督农业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依法制药、依法售药、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 活动时间 自XX年6月1日起,到6月30日截止。 宣传内容 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和农药转型升级,宣传《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农药产业分布情况和当地农业概况,有针对性地解读农药经营许可要求。 《条例》新设制度及要求。围绕农药经营许可职能及要求加以宣传;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制度,将任务逐级细化,逐项抓好落实。 活动方式 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多层级、多视角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条例》现场宣传、座谈、咨询服务,印发《条例》宣传手册、挂图等,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新媒体,采取电视讲座、专家访谈、新闻报道、综述点评等方式,结合《条例》下乡、进村、入户等形式,宣传《条例》的重要内容与基本要求,做到逐项细化与逐条解读。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应广泛开展培训,让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有关人员掌握《条例》的要求,使宣传活动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农〔20XX〕10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宣传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让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让全社会支持农业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依法治药、依法建农。 二、活动时间 20XX年6月5日至7月5日。 三、宣传内容 (一)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和农药转型升级,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性。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解读《条例》在地方政府监管职责、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者义务、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 (三)《条例》新设制度及要求。广泛宣传《条例》新增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职能及要求,逐级压实责任,逐项抓好落实。 四、活动方式 (一)积极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宣传活动。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围绕有关理顺农药管理体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和要求开展宣传;各地农业部门重点围绕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科学使用、违法责任及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宣传。对新设定的每项规定,

要逐项细化、逐条解读,让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树立起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科学使用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多视角解读,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条例》各项规定。省农牧厅已在甘肃农业信息网刊登了《条例》全文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有关《条例》的解读文章。近期计划在甘肃电视台走进三农栏目做一期有关《条例》的专题访谈节目,印制《条例》及配套规章宣传册1万份。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电视讲座、专家访谈、新闻报道、综述点评等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多角度全方位解读《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开展《条例》的宣讲和咨询服务,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采取印发《条例》宣传册和宣传挂图、下乡进村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深入报道,让《条例》宣传不留死角,让《条例》规定深入人心。 (三)宣传培训并进,力求取得实效。宣传活动要与专题座谈、专项培训结合起来,既要营造良好氛围,又要对《条例》实施机构和人员展开培训,使宣传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省农牧厅计划在6月中下旬举办全省执法人员培训班1期,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培训。省植保植检站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市县植保人员开展培训,并强化农药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举办一期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辖区内农药经营人员开展培训,结合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产品认证,对专业化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负责人开展培训。同时,各级农业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技推广等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专项培训,确保《条例》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五、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实施细则,安排好具体时间表,确保宣传月活动有序进行。 (二)注重实效。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整合相关资源,利用多种载体,创新宣传方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国务院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发展;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通过《农药管理条例》。那么,最新版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

农药管理条例2017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 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到大家!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念 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 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 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 三、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 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 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 布,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 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 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 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7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范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见附件12 ;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见附件13。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剂型,应当提交剂型确定依据或说明。 1.10农药产品毒性按急性毒性分级,农药产品毒性分级标准见附 件14。 1.11本要求未涉及的特殊情形,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2020年北京残保金政策_规章制度

2020年北京残保金政策_规章制度 2020年北京残保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10还找找北京残保金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北京残保金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谁要缴纳残保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应缴纳保障金。向谁缴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申报缴纳时间2019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9日至9月30日。如何计算应交纳的残保金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在职职工的计算在职职工是指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申报及缴纳方式1、网上申报2、上门申报。3、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4、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选择上门申报需提交的资料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3、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减免缓缴政策(一)2019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2020年北京残保金政策相关内容:2020年车辆保险新政策全面解读 车险改革不仅是保险问题、行业问题,也是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的一件大事。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车辆保险新政策全面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保险公司只有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与定价技术,才能应... 2020北京残保金政策解读 残保金是残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北京残保金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征收标准2019年1月1日执行的北京新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 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系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业发展,加强农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在我国使用的农药应符合高效、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凡国内生产的农药新产品,投产前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登记分如下三类: (一)品种登记有效成分未经登记过的农药须申请品种登记; (二)补充登记有效成分已登记过的农药品种,改变剂型(包括改变含量)或变更使用范围,应申请补充登记。其他单位投产已登记过的品种和剂型,经化工部批准后报农业部备案; (三)临时登记凡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须申请临时登记。 第五条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一)资料

1、概述名称、结构式、原药和制剂的组成及主要理化性质; 2、生产技术原料、生产工艺路线和三废治理等简述; 3、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贮存条件和期限、运输注意事项等; 4、应用技术药效、药害、使用方法和范围,防治对象、标签和说明书等; 5、毒性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和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试验结果; 6、残留在作物及其产品中的残留、代谢、降解和分析方法以及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和安全使用等标准的建议; 7、环境质量影响对大气、水、土壤、植物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二)样品 原药、制剂、纯品或标准品。 申请补充登记和临时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各单位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须按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一式四份和样品。经化工部对其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卫生部对其毒性和允许残留量、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其环境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