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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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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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地点浙江省

时间1991年11月29日

属性管理条例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

3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

4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5第五章其他军事设施的保护

6第六章军事设施的共同保护措施

7第七章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构与职责

8第八章法律责任

9第九章附则

1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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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属于军事设施: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军事机关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充分发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依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驻军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教育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本省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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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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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为军事禁区。国家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为军事管理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权限如下:

??(一)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区域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南京军区、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三)其他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具体划定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承办。划定具体范围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驻军单位参加。

??第九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一般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军事设施有特殊保护要求需要适当扩大划定范围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逐级报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因涉及房地产、捕捞海域、养殖场所等引起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可以暂按历史形成的军地双方实际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军事禁区可以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禁区面积较小,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二)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禁区内军事设施有特殊技术要求的。

??军用洞库的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一般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水域军事禁区的水上部分,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第十三条军事禁区需要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应当在报经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

??第十四条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事管理区范围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扩大,需要征用土地、林地、水面、滩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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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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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陆地军事禁区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在外沿修筑围墙或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水域军事禁区应当设置障碍物或界线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或航空器进入禁区。确需进入的,须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

??经批准进出军事禁区的人员、车辆、船舶、航空器及随带的物品、器具,应当接受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严格检查和登记,并应当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

??第十九条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须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上述活动所获的资料,送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航空器进入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执行遥感、物探等专业飞行任务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条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在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式样制作,标志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定。??第二十一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可以划定对外开放通道。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可以经由对外开放通道通行,但不得滞留。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安排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或在禁区内超越批准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或在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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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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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军事管理区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在外沿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界线标志。??第二十五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需要进入军事管理区的,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并应当按许可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

??第二十六条禁止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对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须经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上述活动所获的资料,送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航空器进入军事管理区上空执行遥感、物探等专业飞行任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与地方合用的,应当划定各自使用区域,分区管理。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需要进入军用区域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军事管理区内的名胜古迹确有对外开放价值的,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可以有控制地对外开放。

??第二十九条在军事管理区内,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可以划定对外开放通道。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可以经由对外开放通道通行,但不得滞留。

??在军事管理区内,非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安排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对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或在管理区内超越许可的时间、范围和形式活动,不听制止的,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第三十一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机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围划定净空区域。在净空区域内,禁止修建超高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其他设施。净空区域外围的建筑物影响飞机起落安全的,应当设置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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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章其他军事设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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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标志、封闭伪装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保护。无军队驻守、已封闭伪装的军事设施,可以按规定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予以看管。

??第三十三条在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附近,需要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团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或看管军事设施的有关单位同意,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三十四条在军用通信、输电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农田水利、植树造林、砍伐林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辅设管道或进行水下作业等活动,可能危及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团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同意,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安全的树枝,军用通信、输电线路管理单位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予以无偿剪除。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两侧规定距离内修筑建筑物。

??禁止与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或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接线、接口。确需与军用铁路专用线接线的,须经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确需与军用公路专用线或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接线、接口的,须经主管军事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保留的旧机场内空闲土地,经主管军事机关同意,可以耕种或作其他临时使用。耕种范围必须离开跑道和滑行道两侧三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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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章军事设施的共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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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或使用效能的,应当主动征求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市)的,应当征求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地下、水下军事设施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下军事设施予以保护。

??建设项目确实不能避开军事设施,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改作民用的,经省人民政府与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商定后,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重点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一般不再新建、扩建军事设施。确需新建、扩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和军区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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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章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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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省、市(地)和辖区内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驻军团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军事机关。

??第四十一条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辖区内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市(地)和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调整应当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协调解决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事管理区划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三)检查了解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处理保护军事设施与地方经济建设、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的矛盾;??

??(四)组织和开展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表彰保护军事设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行埽?

??(五)定期总结、交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经验,建立军事设施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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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八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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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内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三)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从事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的;

??(五)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的。

??对前款第(二)项行为并可依法没收所用器材、工具;前款第(二)项、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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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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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军事设施 维护国防利益

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科学发展 福建国防教育网 | 时间: 2010-08-02 | 文章来源: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东南网-福建日报讯今年8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执行20周年纪念日。在这个有着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里,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座谈会在我省召开,这是对我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一次综合检验。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抓经济不忘建国防,谋发展不忘强武装,坚强领导、科学组织,依法保护、强化措施,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驻闽各部队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作为部队全面建设的一件大事,在建、管、用、护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广大人民群众秉承“关心国防就是关心自己的家园,保护军事设施就是保护未来的安全”理念,以实际行动投身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地共同探索出“政府主导、依法作为,统筹兼顾、创新发展,军地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路子,形成了具有福建特色的做法。20年来,全国先后两次在福建召开会议,推广了我省的经验。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站在新的更高起点上扎实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深化思想认识,认清重要意义。军事设施是国家武装力量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托,是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意见》,自觉坚定地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总书记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统一思想、指导行动。要充分认清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不仅是推动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的实际举措,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不仅战时可以起到服务保证战争胜利、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平时也可以发挥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有功能。 健全制度机制,保持长效运行。科学高效的制度机制是保证工作有序运转、有效调控、有力推动的“杠杆”和“助推器”。工作实践中,要着眼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高标准推进、高效益运行、高质量落实,继续完善健全“军地一体、集体协作、联合执法、联保共管的组织领导制度,定期会商、专题调研、协商会审的日常工作联席办公制度,军地‘两条线、两统筹’的专项经费保障制度,与‘双拥模范城’评选、行政单位和个人绩效考评相挂钩的奖惩制度等制度机制。”着眼保持制度机制的长态运行,构建形成靠制度推进工作、靠机制保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创新观念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军事设施保护涉及军地双方各个领域,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始终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军事设施安全总体目标,创新观念思路,破解发展难题。要“转变重陆地、轻海域空域,确立多维空间一体保护的观念思路;转变重有形、轻无形,确立优先保护高新技术部队军事设施的理念思路;转变重运用传统保护手段、轻运用先进技术保护手段,确立人工保护与先进技术保护相结合的理念思路。”在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将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涌现,各级要在持续总结新经验的同时,围绕新任务,着眼新需求,破解新矛盾,谋求新发展。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1991年9月17日北京市政府北京卫戍区令第27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军事设施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问题。 三、检查军事设施安全保护情况。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处理保护军事设施与地方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四、组织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并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市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工作,由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依照《华北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按照行政区划实施。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应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下列军事禁区,应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面积较小,仅在内部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 第六条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有周边距离应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国家军用技术标准、保密及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的技术要求、当地地形、历史沿革和保障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需要情况确定,并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第七条军事禁区(不含空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一般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根据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可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不完全一致。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设施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区域的,由军事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征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审批。 军事禁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大,需要征用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4.29 【实施日期】199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部队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 (三)军用哨所、靶场和训练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导弹、高炮、岸炮、雷达、观通阵地; (六)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七)军用铁路、公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和泵站;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第三条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共同保护好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第四条军事设施的保护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由军队与地方共同实施管理。 第五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区域内自然资源和文物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做好护林工作,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构与职责

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编辑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地点浙江省 时间1991年11月29日 属性管理条例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 3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 4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5第五章其他军事设施的保护 6第六章军事设施的共同保护措施 7第七章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构与职责 8第八章法律责任 9第九章附则 1第一章总则 编辑 ??第一条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属于军事设施: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军事机关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充分发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依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驻军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教育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本省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区域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四章军地协作共管 第五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事设施保护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遵循军地共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设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检查督导制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承担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1 - / 12

第五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辖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军事设施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保护军事设施的法治观念。 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应当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第八条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区域 第九条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域按照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根据需要沿边界修筑围墙或者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对处于林地或者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下列军事禁区应当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2018年《军事设施保护法》网络知识竞赛试题

2018年《军事设施保护法》网络知识竞赛试题 9 2018年《军事设施保护法》网络知识竞赛试题 1、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有期徒刑。 A.3年以上7年以下 B.5年以上10年以下 C.10年以上 2、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3 B.5 C.7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A.劳动教养 B.罚金 C.拘留 4、明知是不合格的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 A.3年以上7年以下 B.5年以上10年以下 C.10年以上 5、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处()日以下拘留、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A.10 B.15 C.30 6、擅自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A.矿业 B.林业 C.农业 7、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 A.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B.采伐林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C.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迁出 8、作战工程包括坑道、()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A.地下掩体 B.防御阵地 C.永备工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是()施行的。 A.2000年1月 B.2018年1月 C.2018年1月 10、下列建筑、场地,属于军事设施的是:()。 A.某部队家属院 B.某部队营区 C.某部队招待所 11、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的,可以依照

全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知识百题竞赛

全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知识百题竞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B国防法C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开始施行的。A1990年8月1日B1991年8月1日C1992年8月1日 3、()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A各级党委和军事机关B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C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 4、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A国防B军事C作战 5、()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A国防部B公安部C总参谋部 6、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A乡镇B县级C地市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A组织和公民B组织C 公民 8、国家保护军事设施实行()的方针。A分类保护、确保重点B保护重点、兼顾一般 C全面保护 9、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批准。A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B总参谋部C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10、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A使用效能B作战任务C军事目的 11、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采取保护措施。A应当B不需要C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确定是否 12、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A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B总参谋部C军区 13、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划定。A总参谋部B国务院C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14、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划定。A省、

安保法律规定

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邮电部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汛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 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保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科学考察船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关于授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安保卫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干部 荣誉章的规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大型国防科研试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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