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2)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 1998 ] 1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 [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 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编制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 〕 281 号)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计划财务司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和模拟设计,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 2015-12-11 | 作者:雷爱先黄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 编者按 2015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以下简称《指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指标的颁布,填补了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的一项空白。为什么要发布这样一项用地控制指标?《指标》主要适用什么类型的光伏项目?具体怎样确保光伏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本报特邀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就《指标》编制和实施的必要性、《指标》主要内容和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解读。 为何要发布光伏用地控制指标? 填补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一项空白 编制和发布实施《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的加快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要求“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具体措施。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用地控制指标和供地政策。制定《指标》,使光伏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从无标准控制走向有标准控制,既是完善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运用标准控制规范土地审批和供应、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的工程项目用地指标有16项,涵盖了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文化和体育等领域。该《指标》的颁布,填补了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一项空白。 促进光伏发电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5年10月,全国光伏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已经达3500万千瓦以上,规划到2030年,装机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 一、土地预审提交资料 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 2、土地预审申请表。 3、规划现状图。 预审流程:以上资料准备齐全→提交区国土局初审→提交市国土局审核→出具预审意见。 二、土地报批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 2、土地预审表 3、预审意见及完善性情况说明 4、立项批复(区发展计划局) 5、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6、文物保护手续(市文化局) 7、矿床压覆手续(市土地局) 8、地质灾害认定手续(市土地局) 9、乡级规划、现状图(市大树公司) 10、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图(设计部门) 11、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建设单位概况 12、环保手续(市环保局) 13、占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手续 14、易燃、易爆物品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手续

15、征地方案,征收土地告知的原件内容包括: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填调查表) 16、放弃听证材料 17、土地权属材料 18、征地协议 1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成果(市勘界所) 20、单独选址项目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须评估资料,并附加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22、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及票据 23、被征地村人口、劳动力情况 24、被征地村前三年平均产值 25、补充耕地材料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26、被征收地质量等级评定说明 27、区国土局拟征收土地说明(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28、政府关于批次用地供地方式的方案 29、扩建项目需附对原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说明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 1.用地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向区国土局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以上资料,国土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地籍测绘、土地权属调查、被征地村组的土地(征地面积、地类)和人口基本情况调查。 2.区国土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集约用地要求,科学合理地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用地规模。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 征求意见稿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目次 前言 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3) 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标准第一篇的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第一篇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和第二篇的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一般宜遵照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一、规划用电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1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1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2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2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3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3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

关于建设高压线项目立项申请

高压线项目立项申请 一、项目背景 1、园区是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园区,现已开发利用土地 60平方公里。目前,园区内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9家。已基本形成电子信息、新材料、现代机械制造与加工、整车及汽车零部件四大主导产业格局。在未来的发展中,园区将进一步秉承“优质、高效、文明、和谐”的发展 理念,以建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为目标,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形成大 型骨干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相配套的良性循环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园 区综合发展水平,使园区成为设施完善、环境优越、办事高效、服务超前 的最佳投资园区。 2、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创新创业的政策举措,着力培育壮大 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明显加快。可以概括为“成 长快”“活力强”“业态新”“环境优”四个特点。 3、目前,区域内拥有各类高压线企业841家,规模以上企业20家, 从业人员42050人,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7年底,区域内高

压线产值162157.06万元,较2016年146761.75万元增长10.49%。产值前十位企业合计收入67612.90万元,较去年58176.65万元同比增长16.22%。 二、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一)项目名称 高压线项目 (二)项目承办单位 xxx集团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 该项目选址位于xxx临港经济开发区。 (二)项目用地规模 该项目总征地面积33343.33平方米(折合约49.99亩),其中:净用 地面积33343.33平方米(红线范围折合约49.99亩)。项目规划总建筑面 积35677.3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26694.01平方米,计容建 筑面积35677.36平方米;预计建筑工程投资2843.10万元。 四、项目产品方案 项目主要产品为高压线,根据市场情况,预计年产值31393.00万元。 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良好的营销队伍,利用多媒体、广告、连锁等模式,不断拓展项目产品良好的营销渠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编制说明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北、东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北京供电局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变电所项目的特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测算,总结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经验教训,多次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100011 ,地址:北京安德路65 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81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变电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 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有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指标控制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地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查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标准样式)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文样式) (文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臵,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年×月×日 XX项目申请报告 (通用文本,适用于核准制企业自行投资项目) ххх公司 二00х年х月х日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1.2项目概况 1.2.1项目的建设背景 1.2.2建设地点 1.2.3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1.2.4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 1.2.5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 1.2.6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8〕21号 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安顺经济开发区、安顺西秀工业园区、凯里经济开发区、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龙里工业园区、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按照国家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的等别,所对应的地区类别控制指标执行。在六类、七类地区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省级产业园区,一律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七、本控制指标自2011年月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 施-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批准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以下简称《用地指标》)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该《用地指标》为全国统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适用于单机容量为600MW级、1000MW级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1000kV交流变电站和500kV直流换流站(3000MW)的新建或扩建工程,660kV、800kV直流换流站可参照执行。 该《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电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指标的颁布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

集约用地制度,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严格控制我国今后火电厂、核电站、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该《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具体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及所属六家设计院、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

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概要

建设项目用电申请、收费依据及流程 一、承办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容用电容量、改变供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二)《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容用电容量、改变供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三)《供电营业规则和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影响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几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地按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几办理所需手续。” 二、承办条件 (一)在哈供电区供电范围内的企业(合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所需材料 (一)拆迁结算通知书 (二)客户供电申请报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 (六)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七)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新建住宅各层平面图、内线系统图几面积明细表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电力配套费收据(复印件)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收费函(原件) (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十一)建设住宅工程提供楼外转接箱到客户表箱前所有设施的材料表、系统图、断面图、平面图(电子版) 四、承办程序、流程 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电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施工现场负荷勘察——确定供电方案——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 1、用电申请受理(行政大厅、客服中心) 2、面积审核(客服中心,需配合工作人员勘察现场) 3、确定供电方式(客服中心) 4、供电方式审核(客服中心) 5、制定供电方案(去电业局,(客服中心) 6、方案审批(客服中心)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2008-06-3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第二篇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编制说明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北、东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北京供电局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变电所项目的特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测算,总结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经验教训,多次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100011 ,地址:北京安德路65 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81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 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土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支撑各行各业。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同样离不开用地政策的支持,各个地方对光伏项目适用的土地管理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何界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性质,具体适用哪种用地政策,业界迫切希望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统一且明确的规定。 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明确用地管理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先后制定若干政策性文件。2015年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林业局2015年11月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以下简称“1638号函”)、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光伏项目项目用地做出规范和界定。笔者以国土资源部2015年5号文件和2017年8号文件为重点,结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政策,就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具体政策和取得方式进行简要梳理。 一、2015年5号文件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政策 5号文件从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地类和利用方式方面进行了区分,实行分类管理。

1、对于占用未利用地的,区分为不压占土地用地部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一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这主要是指光伏方阵用地,可以按照未利用地原来的用途管理,不需要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二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主要是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中的杆塔基础用地,这部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2.对于占用农用地的,规定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也就是说,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不论光伏方阵用地,还是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用地,都需要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其中涉及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与传统的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区别。 5号文件为了鼓励扶持作为新兴产业,对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且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给予了政策便利,规定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但对此前广泛探讨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模式,实际上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2016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1638号函,进一步明确支持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所有用地必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履行规划、计划、征收、转用、供应审批手续。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公共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学校、医院等。主要标准如下。 一、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共4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基本术语、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对应服务人口150万人、20万~150万人、5万~20万人,建筑面积20000m2,4500~20000m2,1200~4500m2。针对服务人口数量的不同,规定容积率为 0.8~1.2,建筑密度为25%~40%。 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于2008年7月8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共3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根据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对应建筑面积6000m2,4000~6000m2,2000~4000m2。针对场馆规模的大小,规定容积率为1.0~1.3,建筑密度为25%~40%。 三、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该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于2011年12月28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共3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指标包括36项竞技体育项目:田径、赛艇、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举重、手球、曲棍球、柔道、摔跤、游泳、现代五项、垒球、跆拳道、网球、乒乓球、射击、射箭、铁人三项、排球、帆船。分别给出每个单项训练馆用地面积,以及配套用房用地指标和绿化交通用地指标。 四、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该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于2005年9月9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共6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术语、基本项目及面积指标、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基本项目包括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棋牌、台球、器械健身、长走(散布、健身走)、跑步。配套设施包括更衣室、小型餐饮、器械租售等。 五、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该标准由教育部负责编制,于2002年4月17日发布,7月1日起实施。共5章,包括总则、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校舍建设面积指标与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3部分组成。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以及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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