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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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公开招标等特殊项目的支持对象,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商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围绕三大攻坚战、十大行动计划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五年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安排。

(一)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技术应用研究,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公益技术应用研究等类别资助项目。

(二)重点研发。强化战略导向和目标引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事关我省乃至国家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等类别资助项目。

(三)技术创新引导。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包括创新投入引导、政策性引导等类别资助项目,及创新引领基金。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能力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创新人才与团队等类别资助项目。

(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类别资助项目。

第三章支持、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主要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按照定额标准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基础公益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5

万元,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公益技术研究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为10万元左右,一般不超过15万元。基础公益研究中20万元(含)以上项目主要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项目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二)重点研发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或定向委托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15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项目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

(三)技术创新引导项目主要实行因素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1.创新投入引导即企业研发后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省统计局有关资料,以我省上上年度省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500名的企业名单作为因素实行分档计分。

分档计分标准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100名(第一档),各6分,计600分;第101

至300名(第二档),各3分,计600分;第301-500名(第三档),各2分,计400分;合计1600分,每分值补助额为10万元,市县补助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补助额=∑(该市县分档获奖企业数量×标准分值)×10万元。

2.政策性引导分类分档,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补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协议,及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有关科技、人才联合政策文件执行。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分类分档,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按比例限额资助

1.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分类支持,设立并购海外研发中心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省级优秀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一次性奖励、建设资助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省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实验动物、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等基础条件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当年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下一年度具体支持额度视其承担公益任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明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合作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下一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每家奖励100万元-200万元,6年内累计奖励支持不超过6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其中1/5左右绩效评价优秀的,采用一次性绩效奖励90万元。

2.创新人才专项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其中,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分期拨款)。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论证支持方式与额度,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分期拨款)。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每人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资助80万元,采取分期拨款方式。院士专家给予相应绩效奖励。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

采取一次性拨款,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新苗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省财政平均资助额度为0.5万元,采取一次性拨款。

(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其中: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家资助不超过100万元。符合国家规定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运行期内给予定向滚动支持,资助标准可以突破。

第四章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1年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年度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专项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项目申报条件、专家网评及公示,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下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专项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专家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由项目评审系统根据专家专业领域和项目所属技术领域自动匹配、抽取专家,并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分推荐和可选两类提出公开竞争方式项目立项初审建议,初审建议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进入储备库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细化编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对专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级有关部门对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终审,重点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和专项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根据年度可立项项目数,按得分高低确定拟公示项目,同时适当照顾加快发展地区。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下年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部分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分配方式的专项项目,如基础公益研究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中的创新人才项目、政策性引导中的科学技术奖励、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等,可适当调整或简化公开竞争分配方式程序,具体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六条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要按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要求,省科技厅从我省竞争性立项项目库分类匹配符合条件的专项项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报财政部、科技部审核。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及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要求,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初预算,省级非预算单位的编入省科技厅部门年初预算后转拨;市县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经省人代会批准后,省财政厅二十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六十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30日内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奖补)单位。

对于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企业研发后补助,市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筹措和奖补办法,可以只对排名前500名企业给予奖补,也可以在统筹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相关资金后增加奖补企业名单。

第六章专项项目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采用后补助专项项目资金,除了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类归集,并设立辅助核算内容。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7.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可按全额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执行。

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口径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推行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专项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遵守财政财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以合理确定业务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咨询费开支标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费、资料费、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专项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省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丰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统一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实施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

第二十八条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科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科技发展资金中还包括创新引领基金(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该项基金纳入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大平台,以主题基金方式投资运作,参照《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及创新引领主题基金运作方案等规定进行管理、运作。

第三十一条按照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开展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条〔2018〕30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方案,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进行竞争性分配,对具体对入选专项激励的市、县(市、区)连续奖励3年,其中:属于已列入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的县(市、区)给予每年0.2-0.4亿元的激励;其他入选的县(市、区)给予每年0.5-0.7亿元的激励;其他入选设区市给予每年0.25-0.35亿元的激励。

激励资金除不得用于人员奖励、福利及基本建设外,由入选市、县(市、区)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及其带动的主导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具体支持范围参照第五条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和人才等有关资助类别项目,具体使用参照第二十条有关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规定。对当年完不成工作目标的,扣减下一年度10-20%激励资金;三年建设期满后,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分三年扣回专项激励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2008年5月27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8〕88号)、2013年1月6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2013年4月12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创新载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3〕31号)、2018年1月16日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科教〔2018〕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项目委托单位(甲方):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起止年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05年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的各类项目,以及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中的研究开发专项、科技产业化专项、科技条件建设专项和公共科技服务专项。 2、本合同所列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 3、本合同与项目申请书构成一套立项的原始资料,乙方承担项目(课题)任务以合同内容为依据。 4、项目经费中的“自筹”指乙方自行筹措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的资金。 5、合同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项目内容指项目研究内容,应包括技术路线、要解决的关键技术、研究的创新点等;其他各类计划项目应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 6、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指标”,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主要反映技术指标;科技产业化专项项目,还应反映经济指标,如技术成果应用所形成的生产规模、市场容量、经济效益、示范基地等;其他根据计划要求应完成的考核指标。 7、合同中的“分年度(阶段)进度安排”,要根据项目主要任务和目标合理安排。各阶段的任务目标是项目年度(中期)检查和安排项目结转经费的依据。 8、乙方的归口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文件填写,各类代码按规定填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归口部门(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暨省网上政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编制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审批人员:

编制日期:

目录 目录.......................................................................................................... I 第一章项目概述1 1.1项目名称 1 1.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 1 1.3编制单位 1 1.4编制依据 1 1.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2 1.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 1.7效益及风险 2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4 2.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4

2.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5 第三章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6 3.1背景与现状 6 3.2存在的问题 7 3.3需求分析 8 3.4系统功能指标 9 3.5信息量指标 9 3.6系统性能指标 10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2 4.1指导思想 12 4.2总体设计原则 12

4.3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13 4.4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14 4.5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14 第五章详细设计方案19 5.1物理资源层 20 5.2资源抽象与控制层 22 5.3政务云服务层 23 5.4政务云网络 33 5.5安全系统设计 37 5.6备份系统设计 49 5.7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50

5.8应急响应 53 5.9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53 5.10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56 5.11服务交付以及报价模式 58 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59 6.1领导和管理机构 59 6.2项目实施机构 59 6.3运行维护机构 59 6.4项目招标方案 59 6.5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59 第七章人员配置与培训61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实施方案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 ——暨省网上政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编制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 审批人员: 编制日期:

目录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述 (1) 1.1项目名称 (1) 1.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 (1) 1.3编制单位 (1) 1.4编制依据 (1) 1.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2) 1.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 1.7效益及风险 (2)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4) 2.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4) 2.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5) 第三章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 (6) 3.1背景与现状 (6) 3.2存在的问题 (7) 3.3需求分析 (8) 3.4系统功能指标 (9) 3.5信息量指标 (9) 3.6系统性能指标 (10)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 (12)

4.1指导思想 (12) 4.2总体设计原则 (12) 4.3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13) 4.4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1 4 4.5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14) 第五章详细设计方案 (19) 5.1物理资源层 (20) 5.2资源抽象与控制层 (22) 5.3政务云服务层 (23) 5.4政务云网络 (32) 5.5安全系统设计 (37) 5.6备份系统设计 (49) 5.7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50) 5.8应急响应 (53) 5.9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53) 5.10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56) 5.11服务交付以及报价模式 (58) 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59) 6.1领导和管理机构 (59) 6.2项目实施机构 (59) 6.3运行维护机构 (59) 6.4项目招标方案 (59)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2)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

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执收单位端联系单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执收单位端)联系单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 协调人电话手机邮箱业务联系人电话手机邮箱技术联系人电话手机邮箱 执收单位拟接入执 收项目、适用地区 范围以及接入初选 方案 年月日 市县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市县电子政务办意见 年月日 注:1.执收单位选择接入方案由执收单位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执收单位端)方案》(附表),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提出初选方案,如有补充内容可另行附页列出;2.若当地未设立电子政务办,则由本地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意见;3.接入方案选择直接接入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应将审核表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由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开展后序开发以及测试联调工作。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执收单位端)方案 业务场景具体情况推荐方案需开发的交易接 口 备注 是否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开展执收业务是 业务具备批次特征(如按学期、按 年)等 是 1.可采用Excel、TXT文件导 入非税征管系统 □无 否 2.可通过系统录入非税征管 系统 □无 否 执收 单位 是否 使用 自建 设收 费业 务管 理系 统 是 有无 通过互 联网向 社会公 众提供 在线支 付服务 有 能否 与统 一公 共支 付平 台联 通 能 实时性要 求较高 3.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对接□ 按照统一公共支付 平台接口标准开发 根据接入单位系统部署网络 环境分别接入政务云或阿里 云接入服务 实时性要 求不高 4.与当地非税征管系统对接 ㈠,直接使用非税征管系统㈡ ㈠□ 按照非税征管系统 接口开发 1.与非税征管系统的数据通 讯采用Socket方式;2.非常 态性业务,可采用通过Excel 文件或TXT文件,批量导入的 方式将缴款单导入非税征管 系统,不开发实时数据交换接 口 不能 ㈡□ 直接使用非税征管 系统 5.执收单位直接应用当地非 税征管系统,具体选择推荐方 案⑴或⑵ ⒈□ 与当地非税征管系 统对接 无⒉□ 直接使用非税征管 系统 否 执收单位能否事先 确定并填开缴款单 能 6.推荐采用柜面支付方式, 由代理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录入 □对接银行负责开发 正在开发当中,暂未提供相关 业务支持 不能 7.推荐由缴款人通过统一公 共支付平台自行录入缴款单 □无 正在开发当中,暂未提供相关 业务支持 单位(盖):填表人:填表日期:注:选择方案3采用单位自建业务系统直联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请写《拟直联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单位自建业务系统基本情况表》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 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 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 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

技术开发标准合同(浙江省科技厅)-_修正版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开发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 ( 甲方) 研究开发方: (乙方) 签订地点:省市(县)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

开发(1)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开发(2)

开发(3)

-3- 开发(4)

-4-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中介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露技术秘密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定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定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正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

浙江省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5号),进一步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围绕办事依法依规、服务便民利民、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共享开放的目标,不断深化建设集约、服务集成、数据集聚、多级联动的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全面推动行政权力网上透明高效规范运行,打造网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新型政务服务模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在不断完善全省统一行政权力库建设基础上,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形成较为完整、规范的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库,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统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行政流程优化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60%以上实现网上申报,完成100项以上政务服务办理“一事上门最多跑一次”改革。 至2020年,依托浙江政务服务服网实现政务服务办理“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业务全流程、部门全协同、效能全监督”,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线上办理,政府网上协同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和公众满意度、便捷度大幅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引领。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人民群众需要引领“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方向,将群众关注热切的领域作为工作推进重点,着力解决困扰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切实提高应用效能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破除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不相适应的条块分割、信息壁垒、政策约束等体制机制障碍。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应用创新为突破口,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变革,推动实体服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创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3〕12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委)、经信委、国资委,有关县(市、区)组织部,科技局、经信局、国资监管机构,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抓

好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省级高新园区创建试点,营造有利于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现将《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请省级有关部门合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和加快推进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由企业主导”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体制的精神,制定我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一、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氟硅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依托现有氟硅新材料产业基础,充分发挥“氟硅联动、两硅联动”的优势,瞄准国际先进技术,以竞争需求为导向,以掌控产业链优势为根本,以扩展用户群为目标,以新型商业模式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为工具,重点发展高性能含氟聚合物、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功能性氟材料、含氟专用化学品、含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08]2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25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

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

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所称的“重要贡献”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

(分析测试)项目申报指南 - 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二: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分析 测试) 项目申报指南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分析测试)项目是浙江省科技厅设立的省级科研项目,也是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主要资助全省范围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分析测试新方法和新技术的研究,以促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技术的进步,加快我省分析测试人才的培养,提高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应用水平,为我省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本项目重点资助方向为以下六个方面: 1.新材料与无机物分析 围绕我省纳米材料、氟硅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类材料、能源材料、金属材料、环境友好材料、新型功能材料、无机矿物物料等我省优势新材料研究与开发,用分析测试技术进行材料的组成分析、结构表征、表面特征与微观结构表征、物理化学性能测试的新

1.1无机材料微观结构与形貌的分析测试,专用纳米材料表面元素形态分析; 1.2高分子材料结构表征和微观形貌的分析测试; 1.3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 1.4特殊元素痕量分析,固体样品中硼、锡、银、硒、铀、隔、氯、溴、碘、碳、硫等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的开发及其方法改进的研究; 1.5无机物现场及原位、过程快速分析,包括快速样品制备技术和快速元素分析; 1.6同位素分析、考古样品中断代和断源鉴定技术,包括稳定同位素示踪分析、同位素稀释分析、热释光分析和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 1.7复杂基体物料成分的分离、富集及分析。 2.食品安全领域的分析测试技术研究。 围绕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分析测试技术难题,以初级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市场流通食品等为重点研究对象,进行各种天然营养物质、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添加物的分析测试技术新方

经费概算-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3 经费概算 经费概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费概算列表,二是经费概算说明。经费概算列表的表式见该提纲附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概算表”。经费概算说明包括: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说明;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概算方法、概算依据进行分析说明;对其他来源经费进行说明。 浙江省“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概算表项目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注:支出概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同时在财政拨款经费和自筹经费中概算。 1、项目经费分类说明 经费开支项目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激励费。 2、项目间接费用计算方式分两类 1)软科学项目和软件类项目,软件类项目是指重点研发、公益技术项目(包括分析测试和实验动物)中的软件开发项目,项目申请的时候用户自己选择,由业务处审核是否为软件类项目。 间接费用:不高于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30%。 2)其他类别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计的方法进行计算。 假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总额为X万元, 如X <=200,间接费<=(直接费-设备费)*25%; 如200 < X <=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财政补助-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 如X>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500-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财政补助-5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15% 3、所有项目间接费用不设激励费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一类别科研项目管理费和激励费比例一致为宜。 4、三类项目均要求有自筹经费,科技园、企业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牵头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25%,高校和研究机构牵头的“联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50%。 5、上述间接费用调整事项,如与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话,以《实施意见》为准。

“互联网+政务服务”——浙江实践

16 “互联网+政务服务”——浙江实践 一陈立三 摘 要: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浙江省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自身改革,合全省之力打造集行政管理二 便民服务二政务公开二数据开放二互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 省市县统一架构二多级联动的网上政务平台 浙江政务服 务网,有力地推动了服务型政府二透明政府二法治政府建设, 初步探索形成了 互联网+政务服务 的浙江模式三 关键词:一浙江一政务服务网一政务淘宝一 互联网+ 一 基础篇——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概况(一)建设历程 一一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诞生,源于浙江省委二省政府对信息化发展浪潮的深刻认识和打造最优的 政务生态系统 的坚定决心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浙江省将政府自身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 马前卒 二 当头炮 ,打出 四张清单一张网 组合拳,着力推动形成新的政府与市场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激发市场与民间的新活力三其中, 四张清单 即权力清单二责任清单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二财政专项资金管 222 陈立三,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二网络传播三? ?

理清单,是政府的履职清单二施政清单和服务清单,是依法厘清政府治 理边界,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制度设计; 一张网 ,即省市县统一架构二 多级联动的网上政务平台 浙江政务服务网,是 四张清单 改革落 地生根的载体,也是 互联网+政务服务 在浙江的全方位实践三依托 一张网 平台,浙江省力图打破多年来各级电子政务建设条块壁垒二诸侯割据的格局,最大限度汇聚全省政务服务资源,面向全社会打造扁平 化二一体化的网上政府,全面实现线上服务和线下改革联动,从而推动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 代化三 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三2013年底,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提出 一张网 的建设构想和总体要求,到2016年5月,已先后7次召开会议作专题研究;省委常委二常务副省长牵头推动,靠前指挥,多次协调解决推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三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具体抓推进,各市二县(市二区)也同步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形成齐抓共促二全力推进的工作氛围三据统计,参与 一张网 建设的政府组织机构(含科室二社区节点)已有一万二千余个,后台工作人员账号开设已超过10个三省政府将政务服务网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列入每年的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日常督查通报机制;省委改革办二省人大办公厅二省政协也以督查二民主协商等形式,积极推动一张网建设和应用工作三 在全省各级政府和多方力量的协同配合下,经过半年的筹备建设,2014 年6月25日,浙江政务服务网正式开通运行,成为全国第一个构建在云平 台上实现省市县一体化建设与管理的 互联网+政务服务 平台三全省3000余个行政机关和服务机构在 一张网 同台登场二开展服务,被媒体形象地比喻为 政务淘宝 三经过近两年的持续运营和不断发展,到2016年5月,政务服务网已累计实名注册用户240万,日均浏览人次在200万以上,受理 一站式 办件1200余万笔三 32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07]1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 文件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7〕144号) 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及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和《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现将这两个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建设和管理,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 2.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007年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本指标体系分为常规指标和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常规指标”(满分100分)主要适用于了解重点实验室面上运行和管理整体情况,而“附加指标”(不超过20分)主要反映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亮点工作,如标志性的重大创新成果和产业化贡献等。 其中,为减轻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大部分常规指标可以在线提交原始数据后由系统自动统计得分。 整体评价原则是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特点,定性与定量结合,主观与客观结合,指标体系更加突出质量导向和系统综合评价,同时又具有导向性和较强可操作性,引导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与企业更加紧密的结合、加速成果和项目对接和研究成果的转化,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浙江服务。 1.材料审查(10分)

浙江政务云案例

近两年政务云蔚然成风,其中有两个特点,为我们安全资源池方案奠定了优势基础: 1) 政务云建成后,主管单位不再给委办局批硬件安全设备预算,安全厂商 的政府组销售产单困难,这也给政府市场的安全产品格局带来新的超越 和变革机会。 2) 政务云建设和运营方(尤其PPP模式下的集成商),初期建设对租户的业 务安全没有好的方案严重影响了租户业务安全;租户上云速度缓慢,运 营方投资收不回来,急需多方共赢的【安全资源池】解决方案。 目前我们已经领先友商,成功具备了完善的安全资源池解决方案和多个案例(这里重点感谢下浙江办和研发同事的大力支持)。 Q4,是时候让我们冲刺爆发了,爆发有两个点:1、布局拿地市政务云安全案例; 2、引导明年政务云项目的预算; 要想做好这个工作,需要大家先摸清楚本省的政务云建设进展的沙盘,再有选择性的找到突破点 沙盘工作如何开展,参见最后。 话不多说,用案例说话: (一)温州乐清政务云成功案例 1)温州乐清政务云原来面临的问题? 安全建设方案由华为提供,由于在只在出口规划了一台防火墙作为整个出口平台与租户的安全防护设备,无法满足租户上云的各种业务安全需求。 2)给力的安全资源池方案和测试支持!! 深信服提供的安全可运营、可增值的概念,正式温州市电信一直在寻求的租户安全方案,在进行测试后,决定将安全方案替换成深信服云安全资源池方案,为租户提供独立的安全服务。仅用不到一周的时间就完成了交付。 3)安全资源池方案优势与价值? a)交付时间短,与平台解耦 b)安全可以独立交付,差异化交付 c)为温州电信实现安全业务增值,帮温州电信赚钱 d)租户可以自行管理购买的安全服务,满足业务安全、助力等保合规 4)对浙江办的战略意义 ●我们的安全资源池部署进去后,具有强排他性,直接锁定绝大部分温 州所有租户的业务安全预算 ●租户每上一套业务系统,我们就可以收一份钱,销售再也不必苦逼呵 呵的去一单一单抢标,每年坐等收钱 ●原来在每个租户能拿到的20w左右签单,现在每年依然可以拿到, 而且原来搞不定的租户这次也可以搞定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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