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江苏标准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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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江苏标准DB)

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江苏标准DB)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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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术语

3 架空线路

3(1 电杆与横担 3(2 拉线安装 3(3 线路架设 4 地下电缆线路 4(1 一般规定4(2 电缆敷设 4(3 电缆沟、井制作 5 变配电设备 5.1 一般规定

5.2 杆上变压器 5.3 箱式变电站 5.4 地下箱式变电站 5.5 配电室

5.6 配电柜

5.7 室外配电箱 6 道路照明控制

6.1 开关灯控制 6.2智能监控

7 路灯安装

7(1 一般规定 7(2 杆上路灯 7(3 单挑灯和双挑灯

7(4 中杆灯和高杆灯

7(5 庭院灯 7(6 其他路灯 8 安全保护

8.1 一般规定

8.2 接地装置

8.3 接地故障保护 8.4 接地电阻

9 运行维护

9.1 一般规定

9.2 维护指标

9.3 维护内容及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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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促进我省城市道路照明行业的科学发展,保证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质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1.0.3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1.0.4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光源。

1.0.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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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首档线 drop wire

路灯供电系统从架空线路直接进变配电室(箱)或改沿墙敷设等情况时,末端杆与建(构)筑物外第一支持点间的线路。

2.0.2 引下线和引上线 upward wire and downward wire

从架空线路到路灯灯具的绝缘导线,称为引下线。从地下线路到路灯灯具的绝缘导线,称为引上线。

2.0.3 杆上路灯 street lamp mounted at the pole

安装在电杆上的路灯,称为杆上路灯。

2.0.4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ground

防止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和线路杆塔等在故障情况下带电,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0.5 中性线(N线) neutral conductor 2.

与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连接用来传输电能的导线。

2.0.6 保护线 (PE线) protective conductor

低压系统中为防触电用来与下列任一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线:

1 线路或设备金属外壳;

2 线路或设备以外的金属部件;

3 总接地线或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4 接地极;

5 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2.0.7 保护中性线 (PEN线) PEN conductor

具有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

2.0.8 TN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

2.0.9 TT系统 TT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地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电气上无关的系统。

2.0.10 防护等级 degree of protection

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外壳对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入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用IP表示。

2.0.11 接地电阻 ground resistance

4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经接地体流入大地电流的比值。

2.0.12 亮灯率 bright light rate

在给定的范围内,正常发光的灯泡数量与总灯泡数量的百分比。

设施完好率proportion in good condition of facilities 2.0.13

在给定的范围内,某类设施完好的数量与某类设施总数量的百分比。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of road surface 2.0.142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率)。符号为LPD,单位为W/m。

2.0.15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因数(BEF) efficacy factor of ballast for high

pressure sodium lamp

评定高压钠灯用镇流器和灯的组合体中镇流器的能效水平参数,该参数为高压钠灯用镇流器流明系数与线路功率的比值。

6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目标能效限定值 taget limited values of energy

2.0.1

efficiency of ballast for high pressure sodium lamp

根据《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的规定,高压钠灯用镇流器目标能效限定值替代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成为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因数的最低限定值。

2.0.17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节能评价值 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ballast for high pressure sodium lamp

评价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节能水平的最低能效因数。

2.0.18 爬电距离 creepage distance

两导电部分之间沿绝缘材料表面的最短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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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架空线路

3(1 电杆与横担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

1 表面光滑平整、壁厚均匀,无混凝土脱落、露筋、跑浆等缺陷;

2 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宽度小于0.1mm,长度不超过电杆周长的1/3;

3 放置地面检查时,杆身弯曲不超过杆长的1/1000,杆顶封堵良好。

3.1.2 电杆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杆埋设深度应不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电杆埋设深度表 (m)

杆长 8.0 9.0 10.0 11.0 12.0 13.0 15.0 18.0 埋深 1.5 1.6 1.7 1.8 1.9 2.0 2.3 2.6

2 特殊土质或无法保证电杆的稳固时,应采取卡盘、围桩、拉线、增加埋深或用混凝土回填等加固措施;

3 电杆基坑深度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50mm,100mm;

4 低洼易积水的地方,杆根四周应填高夯实;

5 杆坑和拉线坑的回填土按每回填500mm分层夯实,杆根设高出地面300mm的防沉土台。

3.1.3 杆坑定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转角杆、分支杆的顺线路与横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 2

3.1.4 电杆安装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杆的横向偏差不应大于?50mm;

2 直线杆的倾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1/2;

3 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杆梢向外角倾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4 终端杆向拉线侧预偏不大于杆梢直径,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3.1.5 铁制的横担、抱箍等附件都必须热浸镀锌。

3.1.6 线路横担规格不应小于L50×5mm,安装平整,上下、左右偏差均不应大于20mm。

3.1.7 直线杆横担应装于受电侧,分支杆、转角杆及终端杆横担应装于拉线侧,层距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 横担安装与其他线路层距表

类别路灯线位置最小层距(m)

35kV下层 2.0

1,10kV 下层 1.2

有线广播线路上层 1.5

低压线下层 0.6

6

低压转角下层 0.3

3.1.8 路灯线路横担距杆顶不应小于0.2m,横担宜加垫铁稳固,严禁用任何异物衬垫,抱箍的规格应根据电杆的直径选择。

3.1.9 路灯绝缘线直线杆,垂直排列宜采用蝶式绝缘子,水平排列宜采用针式绝缘子;沿墙敷设宜采用蝶式绝缘子;耐张杆宜采用蝶式绝缘子。

3.1.10 瓷绝缘子的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气泡或破损等缺陷;瓷绝缘子与横担组合紧密,无歪斜现象,其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3.1.11 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间隙;

2 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可与螺杆端部相平;

3 每端垫圈不应超过2个。

.1.12 路灯线路铁附件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3

1 水平方向由内向外,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2 顺线路方向,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受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

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 3

3.1.13 绝缘子串、导线及避雷线上各种金具的螺栓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垂直方向,由上向下;

2 水平方向,顺线路的受电方向穿;

3 横线路的两边线由线路外侧向内,中间线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

3(2 拉线安装

3.2.1 转角、分支、终端、耐张和跨越杆等承力杆,宜装设拉线。拉线应固定在横担下0.1m,0.3m处,与地面夹角宜为45?,若受条件限制,可适当减小或增大,但不应小于30?或大于60?。

3.2.2 拉线盘宜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拉线棒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加专用垫和双螺母,拉线棒露出地面部分长度宜为500mm,700mm。拉线的规格与埋深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拉线规格与埋深 (mm)

2拉线截面(mm) 拉线棍规格拉线盘(长×宽×高) 埋深

25-35 φ16(2000,2500) 500×300×150 1300

50 φ19(2500,3000) 600×400×150 1600

70 φ22(3000,3500) 800×600×150 2100

3.2.3 普通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拉线杆应向拉线侧倾斜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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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设计安全系数取值不小于2.0,截面不宜小于25mm,拉线应设防撞措施。

3.2.5 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6m,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m,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2.6 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拉线距带电部分距离应大于0.2m,且应在拉线上下装设与线路电压等级相同的拉线绝缘子。

3.2.7 采用UT型线夹及楔形线夹固定安装拉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楔形线夹内部光滑,舌板与拉线接触紧密,受力后无滑动;

2 拉线弯曲部分无明显松股,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宜为300mm,500mm,尾线回头后应与本线扎牢;

3 UT型线夹或花篮螺栓应露扣,其长度不应小于螺杆丝扣长度的1/2,并可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拉线断头应绑扎牢固,花篮螺栓应用直径4.0mm镀锌铁线锁住。

3.2.8 采用绑扎固定拉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形环;

钢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2.6mm的镀锌铁线绑扎,绑扎应整齐、紧密,拉线最小绑2

扎长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表3.2.8 钢绞线拉线最小绑扎长度

下段(mm) 钢绞线截面上段

2(mm) (mm) 下端花缠上端

25 200 150 250 80

35 250 200 250 80

50 300 250 250 80

3 合股组成的镀锌铁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2mm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

4 当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采用自身缠绕固定时,缠绕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3股线不应小于80mm,5股线不应小于150mm。

3.2.9 混凝土电杆拉线上装设的绝缘子应保证拉线意外断线时,拉线绝缘子距地面距离不小于2.5m。

3.2.10 没有条件做拉线时,可做顶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杆底部埋设深度不小于0.5m,并设有防沉措施;

2 与主杆之间夹角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

3 与主杆连接紧密、牢固。

3(3 线路架设

3.3.1 低压路灯线路应采用绝缘线,禁止使用单股铝线、拆股线和铁线。

3.3.2 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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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架空绝缘铜芯线的最小截面为16mm,铝芯线的最小截面为35mm;

2 保证线路末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90%;

3 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22

4 路灯首档线铜芯线最小截面为10mm,铝芯线的最小截面为16mm。

.3.3 绝缘导线在展放过程中,不得在地面、杆塔、横担、瓷瓶或其它物体上拖拉,以3

防损伤绝缘层。放线和紧线过程中,应将绝缘线放在塑料滑轮或套有橡胶护套

的铝滑轮内,滑轮直径不应小于绝缘线外径的12倍,槽深不小于绝缘线外径的

1.25倍,槽底部半径不小于0.75倍绝缘线外径,轮槽的槽倾角为15?。

3.3.4 绝缘线线芯损伤按以下原则处理:

1 线芯截面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的17%时,可敷线修补,敷线长度应超过

损伤部分,每端缠绕长度超过损伤部分不小于100mm;

2 线芯截面损伤在导电部分截面的6%以内,损伤深度在单股线直径的1/3之内,应用同金属的单股线在损伤部分缠绕,缠绕长度应超出损伤部分两端各30mm;

3 同一截面内,损伤面积超过线芯导电部分截面的17%,应截断重接。

损伤按以下原则处理: 3.3.5 绝缘线绝缘层

1 绝缘层损伤深度在绝缘层厚度的10%及以上时应进行绝缘修补;

用绝缘自粘带缠绕修补,每圈绝缘粘带间搭压带宽的1/2,补修后绝缘自粘带

的厚2

度应大于绝缘层损伤深度,且不少于两层;

3 用绝缘护罩修补,将绝缘层损伤部位罩好,并将开口部位用绝缘自粘带缠绕

封住;

4 一个档距内,每根绝缘线绝缘层的损伤修补不宜超过三处;

3.3.6 绝缘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绝缘线的连接宜采用与导线规格相匹配的专用线夹、接续管连接;

2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绝缘线严禁在档内做承力连接;

3 在一个档距内,分相架设的绝缘线每根只允许有一个承力接头,接头距导线

固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4 铜芯绝缘线与铝芯或铝合金芯绝缘线连接时,应采取铜铝过渡连接;

5 剥离绝缘层应使用专用切削工具,不得损伤导线,切口处绝缘层与线芯宜有45?倒角;

6 绝缘线连接后必须进行绝缘处理,绝缘线的全部端头、接头都要进行绝缘护封,防止进水,不得有导线和接头裸露;

3.3.7 绝缘线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连接接头的电阻不应大于等长导线电阻的1.2倍,机械连接接头的电阻不应大于等长导线电阻的2.5倍,档距内压缩接头的机械强度不应小于导体计算拉断力的90%;

2 导线接头不应有重叠、弯曲、裂纹及凹凸现象;

3 承力接头的连接采用钳压法、液压法施工,在接头处安装辐射交联热收缩管护套或预扩张冷缩绝缘套管(统称绝缘护套);

4 跳线、T接时的接续线夹等非承力接头的裸露部分须安装专用绝缘护罩,绝缘罩不得磨损、划伤,安装位置不得颠倒,引出线统一向下,需紧固的部位应牢固严密,两端口需绑扎的必须用绝缘自粘带绑扎两层以上。

3.3.8 中性线应靠近电杆;如果线路附近有建筑物,中性线宜位于建筑物一侧;同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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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性线位置应统一,并应有标识。

3.3.9 架空绝缘线各相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4m,靠近电杆的两相导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路灯首档线相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5m,沿墙敷设路灯绝缘线相间距离不应小于0.15m。

3.3.10 绝缘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应是同一配电区段电源。

3.3.11 导线的弧垂应根据计算确定,导线架设后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宜采用减小弧垂法补偿,弧垂减小的百分数为:

1 铝芯绝缘线为20,;

2 铜芯绝缘线为7,,8,。

3.3.12 绝缘线紧线时不宜牵引过度,应使用网套或面接触的卡线器,并在绝缘线上缠绕塑料或橡皮包带,防止卡伤绝缘层,同档内各相导线的弛度应力求一致,施工偏差不超过?50mm。

3.3 导线固定宜按以下原则处理: 3.1

1 蝶式绝缘子采用边槽绑扎法,使用直径不小于2.5mm的单股塑料铜线绑扎;

绝缘线与绝缘子接触部分应用绝缘自粘带缠绕,缠绕长度应超出绑扎部位或与绝缘2

子接触部位两侧各30mm;

3 没有绝缘衬垫的耐张线夹内的绝缘线宜剥去绝缘层,其长度和线夹等长,偏差不大于5mm,裸露的铝线芯缠绕铝包带,耐张线夹和悬式绝缘子的球头应用专用绝缘护罩罩好。

3.3.14 停电工作接地点处宜安装专用停电接地金具,便于检修时悬挂接地线。

3.3.15 路灯绝缘线不应跨越建筑物,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的情况下,不应小于0.2m。

3.3.16 路灯首档线的档距不应大于25m,至通车道路路面距离不小于6m,至人行道路路面不小于3.5m,受电端对地面距离一般不小于4m。

3.3.17 路灯绝缘线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6m;与水面垂直距离不小于5m;与行道树垂直距离不小于0.2m,最大风偏的情况下水平距离不小于0.5m。

3.3.18 路灯绝缘线与铁路、道路、索道、人行桥等的间距应符合表3.3.18的规定。

3.3.19 沿墙架设路灯绝缘线距地面不应小于3.5m,支架间距以6m为宜,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与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与上方阳台或窗户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8m;

2 与阳台或窗户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75m;

3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4 与上方弱电线路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与下方弱电线路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6m;

5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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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路灯绝缘线每相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与拉线、电杆或构架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0mm。

3.3.21 采用架空的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架空电缆承力钢绞线截面不应小于35mm,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 电缆在承力钢绞线上固定应自然松弛,在每一电杆处应留一定余量,长度不小于0.5m;

3 承力钢绞线上全塑型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4m,非全塑型电缆的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8m,控制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3.3.22 电缆架空敷设与相关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3.3.18的要求。

3.3.23 架空电缆从杆上引下入地或从地下引至杆上时,地上部分应设置2.5m 长的保护管,并用两道以上抱箍固定,保护管根部应伸入地下0.2m。电缆沿杆敷设应采用支架固定,固定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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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18 路灯绝缘线与铁路、道路、索道、人行桥等的间距要求 (m)

电力线路(额定电压) 架设在地面1kV以上10kV以上项目铁路道路电车道弱电线路上输送易燃、索道人行天桥 1kV及10kV及以110kV及以110KV以上

易爆物管道以下下下

导线在跨越档内无接头—无接头无接头交叉无接头无接头—的接头导线支持方式双固定—双固定双固定双固定双固定—

至承力索或在上部—接触线至轨顶、接触从其上方跨路至路面至导线,括号中为绝缘线之间线或承力索越,至被跨越线最小垂直灯在下部至电力线上的保至路面—距离m 线护设施

路 1.03.01.57.5 6.0 1.0 2.0 3.0 5.0 3.0 (0.5) 9.01.5

杆中心至路电杆中与路径受限制地导线边线面边缘电杆外缘至与路径受限制地区,至心至线区,两线路边导线与路径受限制地区,两线路边导线间至人行天路轨道中心管、索道任何部分杆外缘至轨路边缘间桥边缘灯最小水平道中心线距离m 交叉:5.0 路 0.5平行:杆高加 0.5 1.0 2.5 2.5 5.0 9.0 1.5 1.0 3.0 3.0

两平行线路在开在开阔地区,与管、阔地区的水平距两平行线路在开阔地区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备注索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于电杆高。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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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下电缆线路

4(1 一般规定

.1.1 电缆盘不应平放运输、平放贮存,在装卸过程中,严禁将电缆盘直接由车上推下。4

敷设前电缆外观检查应无损伤,绝缘测试合格。电缆的密封有问题时,应进行绝缘潮湿判断。

4.1.2 电缆敷设时,应从盘的上端引出,避免电缆与地面摩擦拖拉,电缆上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

4.1.3 电缆敷设时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为电缆外径的10倍;

2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为电缆外径的15倍;

3 控制电缆为电缆外径的10倍;

4 聚氯乙烯铠装电缆为电缆外径的20倍。

4.1.4 保护线与中性线合用同一导线时,应采用四芯等截面电缆,不得采用三芯电缆另

中性线;保护线与中性线各自独立时,宜加一根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金属护套作保护

采用五芯电力电缆,PE线芯截面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2表4.1.4 PE线截面 (mm)

相线截面(S) PE线截面

S?10 S

16?S?35 16

S?50 S/2

4.1.5 电缆在灯杆检修门内、箱式变电站、配电柜(箱)及工作井内均应留有适当余量。

4.1.6 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m,100m、转弯处、接头处、分支处、进入配电室等处宜设置固定明显的标志。

4.1.7 电缆工作井内的电缆和中间接头以及进入箱式变电站、配电柜(箱)的终端头均应装设电缆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规格及起迄地点或控制范围,标志牌规格宜统一,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4.1.8电缆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路肩、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7m;

2 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5m;

3 受条件限制地段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后可浅埋。

4.1.9机械敷设电缆严禁用汽车牵引,敷设速度不宜超过15m/min,最大允许牵引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采用牵引头牵引,铜芯电缆不应大于70N/mm;铝芯电缆不应大于40N/mm; 22 采用钢丝网套牵引,塑料护套电缆不应大于7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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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剖切电缆线头时,不应损伤线芯绝缘,剥除芯线绝缘时不应损伤芯线,电缆头制作宜采用分指套并包扎,密封防水。

4.1.11 电缆接头和终端头整个包扎过程应保持清洁、干燥。包扎绝缘前,应用汽油浸过的白布将线芯及绝缘表面擦干净,塑料电缆宜采用自粘带、胶粘带、胶粘剂、收缩管等材料密封,塑料护套表面应打毛,粘接表面用溶剂除去油污,粘接良好。

4.1.12 电缆芯线的连接宜采用压接方式,压接面应满足电气和机械强度要求,压接用套管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铜套管为含铜99.9%以上的铜管制成,壁厚不小于1mm,长度是芯线直径的8,10倍;

2 铝套管为含铝99.6%以上的铝管制成,壁厚不小于1.2mm,长度是芯线直径的8,10倍;

3 套管壁厚均匀,中心偏移在?0.15mm以内,其内径应与电缆线芯紧密配合;

4 铜铝过渡接头在导线压接前应作退火处理;

5 导线压接后不应有松动,接头的电阻不应大于等长导线的电阻的1.2倍。

.1.13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建筑物、配电柜(箱)4

以及穿入保护管时,出入口应封闭,保护管口应密封防水。

4.1.14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应设置保护管,并符合本规范3.3.23的规定。

4(2 电缆敷设

4.2.1 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

4.2.2 直埋电缆的上、下部应铺不少于100mm厚的软土或沙层,并加盖保护板,其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保护板可采用混凝土盖板或砖块,软土或沙子中不应有石块或其他硬质杂物,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4.2.3 在电缆线路路径上有可能使电缆受到机械性损伤、化学作用、振动、热影响、腐蚀物质、虫鼠等危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4.2.4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路段时应敷设在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中。

4.2.5 平行敷设的电缆之间,应保持间距、排列整齐,不得交叉压叠。电缆与电缆、其他管道、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平行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最小净距(m) 项目平行交叉

不同使用用途的电缆间 0.5 0.5

电缆与油管道、可燃气体管道间 1.0 0.5

电缆与热管道及热力设备间 2.0 0.5

电缆与其他地下管道间 0.5 0.5

建筑物基础(边线) 0.6 -

14

4.2.6 铠装电缆金属护层应保持良好的电气通路并可靠接地,其接地线和跨接线截面积2不应小于16mm。

4.2.7 电缆保护管表面不应有孔洞、裂缝和明显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管口应无毛刺和尖棱角,其内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4.2.8 电缆保护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保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4.2.9 电缆保护管的弯头超过3个或直角弯超过2个时应设工作井或接线箱(盒)。

4.2.10 电缆保护管连接应管口对准,连接牢固,密封良好。当采用套接时,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长度不应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金属电缆保护管不宜直接对焊。

4.2.11 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1.1,1.8

倍。在插接面上应涂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封牢,防止套管脱落。

4.2.12 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钢管敷设。

4.2.13 电缆保护管在敷设前,应进行疏通,确保管内无积水及杂物。穿电缆时可采用无腐蚀性的润滑剂(粉)减少摩擦,避免损伤护层。

4.2.14 电缆保护管明敷时应安装牢固,支撑点间距不宜超过3m,当保护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m时,宜加装伸缩节。

4.2.15 桥梁上敷设的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人行道下或护栏内设电缆通道;

2 应采取抗震措施;

3 在桥梁两端和伸缩缝处,应留有余量并采用可伸缩的套管保护;

4 悬吊架设的电缆与桥梁架构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5 应避免太阳直接照射。

4.2.16 敷设在高架路(桥)防撞墙内的电缆应穿增强型保护管保护,保护管与防撞墙内的钢筋应绑扎牢固,端头应封堵,防止混凝土砂浆渗入。

4.2.17 在高架路(桥)设置电缆接线箱,应在防撞墙浇筑前预埋,并与防撞墙钢筋焊牢。

4.2.18 从地面引至高架路(桥)上的路灯电缆应在桥墩、箱梁浇筑时预埋保护管,或采用桥架保护,桥墩顶部与桥底面间的电缆应采用可挠保护管保护。

4.2.19 垂直敷设或超过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桥架上每隔2m 处,应将电缆固定。

4.2.20 隧道内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时,长距离电缆敷设在外侧,短距离电缆敷设在内侧,并留有一定余量,电缆之间不应交叉叠压,每隔1.5m进行捆扎固

15

定,桥架接地良好;

4.2.22 桥架托盘应牢固固定在各个支吊架上,连接螺栓紧固,螺母位于外侧。铝合金梯架在钢制支吊架上固定时,应有防电化腐蚀的措施。

当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超过15m时,应有4.2.23

伸缩缝,其连接宜采用伸缩连接板;电缆桥架跨越伸缩缝处应设置伸缩缝。

4.2.24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该桥架上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

4(3 电缆沟、井制作

4.3.1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散水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在最低点设集水坑。

4.3.2 电缆沟内金属构件均应热镀锌,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 (m)

电缆沟名称沟深0.6m及以下沟深0.6m以上

两侧设支架 0.3 0.5 通道宽度一侧设支架 0.3 0.45

电力线路 0.15 0.15 支架层间垂直距离控制线路 0.1 0.1

4.3.3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4.3.4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支架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电缆支架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 (m)

塑料护套、钢带铠装敷设方式电力电缆控制电缆

水平敷设 1.0 0.8

垂直敷设 1.5 1.0

4.3.5 电缆沟应装设连续的接地线,接地线与接地网应有两处以上连接,金属电缆支架2必须与接地线相连,接地线宜采用40mm×4mm扁钢,最小截面不应小于100mm。

4.3.6 电缆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室内经常需要开启的电缆沟宜采用钢盖板。

4.3.7 过街电缆两端、电缆分支处、直线段电缆超过50m时应增设工作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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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XXXX中国城市竞争力排名

2010中国城市竞争力排名,中国城市排名2010---内含2010年江苏省城市排名(搞笑版)及湖北各城市经济分析 2010年09月17日星期五22:01 中国网北京4月26日讯中国社会科学院今日发布2010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蓝皮书指出,09年中国城市竞争力前十是香港、深圳、上海、北京、台北、广州、天津、高雄、大连、青岛。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倪鹏飞表示,中国城市竞争力的总体报告可以用五句话来概括:东南沿海相对下降,北部中部快速提升;五区域分享前十名,沿海城市北进南退;全国城市整体起飞,潜力城市各具特色;东南优势略有下降,全国城市建差距缩小;省区城市竞争力逆转,中西部省份增长迅速。 倪鹏飞表示,去年是四区域分享前十名,今年是五区域分享前十名。再细分一下,在前十名里,珠三角有三个城市,长三角只有一个城市,台湾地区有两个城市,环渤海有三个城市,东北地区过去没有,今年已经有一个城市大连,沿海城市竞争力北进南退。 2010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发布暨中国城市竞争力研讨会26日上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举行。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倪鹏飞博士牵头,两岸四地城市竞争力专家共同携手,国内著名高校、国家权威统计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近百名专家历时大半年时间联合完成,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0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于2010年4月26、27日分别在北京

和香港发布。 2010年中国城市GDP排行前70名 1、上海市14900.93亿元增长8.2%(沪) 2、北京市11865.9亿元增长10.1%(京) 3、广州市9112.76亿元增长11.5%(广东1) 4、深圳市8201.24亿元增长10.5%(广东2) 5、天津市7500.8亿元增长16.5%(津) 6、苏州市7400亿元增长11%(江苏1) 7、重庆市6527亿元增长14.9%(渝) 8、杭州市5098.66亿元增长10%(浙江1) 9、无锡市5000亿元增长11.5%(江苏2) 10、青岛市4900亿元增长11%(山东1) 11、佛山市4814.50亿元增长13.5%(广东3) 12、武汉市4500亿元增长13%(湖北1) 13、大连市4410亿元增长15%(辽宁1)

江苏省城市竞争力的综合评价

Regional Economy 区域经济 https://www.360docs.net/doc/6612982470.html, 2012年10月 213 江苏省城市竞争力的综合评价 淮阴师范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 卢中辉 摘 要:一个地区竞争力的高低,直接影响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本文综述城市竞争力指标体系研究成果,选取2010年江苏省统计数据,从规模总量、发展质量、要素流量三方面,共33项指标对江苏省十三个地级城市竞争力进行定量计算。最后对评价结果进行聚类分析,分为四个阶层。关键词:城市竞争力 指标体系 综合评价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0(c)-213-03 竞争力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源泉。城市竞争力是指在社会经济结构、价值文化、制度政策等综合作用下创造和维持的,一个城市在所属区域中为自身发展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从而获得城 市经济的持续增长[1] 。 城市竞争力涵盖要素较多,不同学者源于研究视角的不同,研究成果并不一致。郝寿义等人选取综合经济实力、资金实力、开放程度、人才及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及住宅六个方面,构建城市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对北京、上海等七 个城市进行定量研究[2] [3]。 徐康宁依据环境、经济和体制三大类要素,构建69个具体指标的测度体系[4]。 倪鹏飞则提出城市竞争力的弓弦模型[5]。 尚正永等人从总量、质量、流量三个方面选取34个对象构建山地城市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6] 。 对江苏省各地级市竞争力研究主要集中于吴利华(2001)、王阿妮(2003)、李奇松(2005)等利用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分析城市竞争力主要因素及指标测算,王慧(2007)进行了基于因子分析、主成分、关联度多种方法的竞争力综合评价。本文结合江苏省各地 级市的实情,参照文献[4] [6]从规模总量、 发展质量、要素流量三个方面,对江苏省城市竞争力进行定量分析。 1 城市竞争力的评价指标 1.1 构建原则 城市竞争力涉及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环境等众多方面,但城市的本质是各种要素的空间集聚与扩散,因此,遵循主体性、综合性、潜能性和可用性四条原则,从城市的规模总量、发展质量和要素流量三方面,以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用地规模、城市环境与设施等12个二级指标,确定具体指标体系,见表1。1.2 权重的确定 权重确定方法一般有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聚类法、层次分析法等,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层,具体指标权重确定参照文献[7]。对应各层次指标,权重从高到低依次为P 、Q 、R 、S 、T 。首先确定13个城市某指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再用两指标的差值进行内插比较,从而确定其他城市的级别。 X p / X p = 1;(P ≤1) X i / X P = Q , R ,S ; (i = Q ,R ,S ;0<Q ,R ,S <1 ) X t / X p = T , (0<T <S )式中P 、Q 、R 、S 、T 为城市某一指标对应等级,X p 、X t 分别为等级 P 、T 所对应的指标,X i 表示其他等级所对应指标。 相互间等级差值以5%和10%较为合适,p 、q 、r 、s 、t 为各等级对应的数量,权重计算 公式为:Pp+Qq+Rr+Ss+Tt=100%。采用该方法计算得到权重系数,见表1。 表1 指标体系与权重系数表 目标层 准则层 对象层 序号 重要程度层次分级与权重对象层 准则层 目标层 A1规模总量 B1经济实力 C1 GDP(亿元)C2 人均GDP(元) C3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亿元)C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234 P 0. 30P 0. 30 Q 0. 20Q 0. 20 P 0.30P 0.35 B2金融实力C5 年末居民存款余额(亿元)C6 保险保费总额(亿元)56 P 0. 55 Q 0. 45Q 0.25 B3科技实力C7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万人)C8 人均教育事业费支出C9 全年专利申请数量(件)789 Q 0. 35 P 0. 40R 0. 30 Q 0.25 B4用地规模 C10 城市面积(平方公里)C11 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 1011 P 0. 50P 0. 50R 0.20 A2发展质量 B5 发展水平 C12 职工平均工资(元)C13 当年GDP 增长率(%) 12 13 Q 0. 45P 0. 55Q 0.20P 0.35 B6产业结构C14 第二产业占GDP 的比重(%)C15 第三产业占GDP 的比重(%)14 15 P 0. 50 P 0. 50 P 0.25 B7经济效益C16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C17 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亿元)1617P 0. 55Q 0. 45P 0.25 B8城市服务设施C18 每万人拥有公路里程(公里) C19 用电总量(104kw?h)C20 人均公共图书馆书藏量(册)C21 每万人拥有高校人数 C22 每千人拥有医院床数(万张) 1819202122Q 0. 20P 0. 30Q 0. 20 R 0. 15R 0. 15 R 0.15 B9社会环境 C23 人均住房面积(m2)C24 人均绿地面积(m2)C2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C26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23242526 Q 0. 25P 0. 35 R 0. 15Q 0. 25 R 0.15 A3 要素 流量 B10 资金流量 C27 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万美元)27P 1. 0 P 0.40 Q 0.30 B11 交通流量C28 年货运量(104t)C29 年客运量(万人) 28 29P 0. 55Q 0. 45Q 0.30B12信息流量 C30 每万人互联网户C31 住宅电话普及率C32 移动电话普及率C33 人均邮电业务量(元) 30313233 Q 0. 30P 0. 30 Q 0. 20Q 0. 20 Q 0.30作者简介:卢中辉(1984-),男,江西抚州人,硕士,淮阴师范学院城 市与环境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城市发展与区域规划研究。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DQ(江苏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DQ:给排水部分) 档号 档案馆代号 案卷题名凯燕电子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三 编制单位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密级保管期限 共卷第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印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质(2002)332号 关于统一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建工局、各市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统一、规范、完整,我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套质量验收规范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统一使用。原省建设工程监督站印发的《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认真学习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的签字者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方可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负责。 二、在收集、整理、填写该资料时,必须与施工工序同步,以保证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各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抽查、核查资料资料过程中应认真把关,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予以查处。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印刷。 四、在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反映。 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建设厅(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使用说明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规范,促进和帮助施工企业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使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我站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有关专业规范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全套共8分册。本册是建筑电气部分,另7册分别是土建部分、建筑给排水与采暖部分、桩基部分、玻璃幕墙部分、钢结构部分和通风空调及电梯部分。现将使用中应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收集 (一)分项工程检验批 1、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企业专职质量检查员根据国家专业规范中相应条款在下道工序施工前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确认 2、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主控项目”的质量情况,应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项目实际达到的质量情况,填写质保书编号和试验报告编号,避免填写“符合规范要求”、“符合质量要求”等到空洞无物的笼统结论。 ○2“一般项目”的质量情况,台有具体数据的就填写数据。无数据的,填写实际情况。当分项工程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栏目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栏由监理工程师在核查资料、现场实测旁站后填写。末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核查资料、现场实测旁站后填写。 ○4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项数,本资料中表格不够可复印,无此项及多余部分应抽掉。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参加验收。 4、如有特殊分项工程,由施工企业按有关或技术标准自制表格进行评定,并将验收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归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 (二)隐蔽验收与试验记录 1、隐蔽工程完工后,按相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签证要齐全。 2、各项试验与测试记录,必须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及有关标准进行,表中各项数据真实无误,注明测试依据,签证要齐全。 (三)工程质量的验收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和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观感质量的验收应符合要求。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总承包单位

2020年(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 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3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5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江苏各市

这部分很搞笑啊,再发一边~ 南京:江苏最大的城市,最没号召力的省会。经济每况愈下,靠吃老本度日。在长三角的重要地位被杭州取代。在省内被苏州无锡看不起。以语言难听出名,民风土俗,被称为最大的农村。最近在吵着撂挑子要直辖。 苏州:江苏最拽的城市。GDP吓人。自诩上海后花园。把上海苏州以外的地方一律看作贫困地区。市民以到外资企业当流水线工人为荣,产品连中文标志都不加。为了经济指标疯狂抽取地下水,地表沉降严重。严重缺水,还好意思说自己是水乡。 无锡:得过“小上海”的封号。凭借GDP张牙舞爪。工业城市,旅游资源靠人工现造但也不可小觑。喜欢跟苏州飙经济,和南京比大小。(在上海面前还是比较乖的)。一边唱“太湖美”一边放着太湖水发臭。 常州:出了江苏就没人知道的“大城市”。最近正在考虑往特大城市发展。工业基础还不错,另一个有潜力的污染源。因为走不出苏州无锡的阴影,所以特别看不起苏北人,但据说快被南通赶上了。 镇江:跟江北基本没区别的江南城市,以醋和金山寺出名。体积袖珍,经济乏善可陈。地位相当于南京的一个县,但是喜欢往苏锡常的阵容(苏南的苏锡常镇)挤,被苏,锡,常集体看不起。 扬州:苏北文化的发源地加大本营。经常昧着良心说自己是苏南。一天时间就能看完的“历史文化名城”。谣传出美女,其实出修脚师傅搓背工。现在托某领袖(江泽民)的福开始大兴土木。市民逢人就说,如今我们扬州也是大城市了。

泰州:充其量一个加强版的县城,城市基础建设贻笑大方,居然也想当大城市。经济上刚有点起色到处放卫星,生怕别人不知道。热衷于跟南通争风头,跟扬州抬杠,跟安徽抢胡锦涛(祖籍安徽,在泰州长大)。瞎折腾了一阵,知名度还是很低。 南通:地处偏远,人称“难通”,但沾了上海不少光。最恨被叫作苏北,GDP达到苏州三分之一后开始叫别人苏北,恨不得叫长江改道。同样喜欢瞎放卫星。刚为了超过省内几个过气城市沾沾自喜。回头一看连人家烟台都不如了。 盐城:苏北恶名的主要承担者,革命老区。对外开放了十多年,贫困人口一大把。海岸线长得吓人,但没有一个像样的港口。市民没见过市面,通了火车比看到恐龙还兴奋。但因为有个把属县进了全国百强县而特别自信。 淮安:淮河重灾区。民风半蛮不侉,工业一穷二白。农业倒还不错,喜欢显摆敬爱的总理(周恩来)和洪泽湖的龙虾。还喜欢说自己是长三角城市,虽然大多数市民没见过长江长的是什么模样。 宿迁:贫困地区,靠一瓶洋河一瓶双沟打天下,经济给江苏省垫底。几个属县个个上贫困榜,靠国家接济度日。被人评价为不如西部。连大多数省内人都不知道这个地方在哪里。 连云港:喜欢拉外地人看他海边上几座不伦不类的洋房,县域经济惨不忍睹。旅游资源本来不足为奇,几年时间从江苏最有发展前途的港口,堕落为被贫困包围的花瓶城市。 徐州:山东的弃儿,江苏的养子。大而不当的重工业城市。以工业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桩基子分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ZJ:桩基部分) 档号 档案代号 案卷题名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密级保管期限 共卷第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使用说明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应的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使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我站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应的规范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全套共8个分册.本册是桩基部分,另7分册分别是土建部分、玻璃幕墙部分、钢结构部分、给排水及采暖卫生部分、建筑电气部分、通风空调及电梯部分。现将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收集 ㈠分项工程检验批 1、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在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企业专职质检员根据国家规范中相应条款在下道工序施工前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确认。 2、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①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主控项目”的质量情况,应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项目实际达到的质量状况,填写质保书编号和试验报告编号,避免填写“符合规范要求”、“符合质量要求”等空洞无物的笼统结论。 ②“一般项目”的质量情况,如有具体数据的就写数据。无数据的,填写实际情况。当分项工程检验批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诹的施工。 ③施工单位检验评定结果栏目由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栏由监理工程师在核查资料、现场实测旁站后填写。末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核查资料、现场实测旁站后填写。 ④如果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的检测数据如混凝土强度不能及时按验收批提供时,可先根据该检验批的检验结果以及施工现场的质量情况,先进行验收,但其强度应大于验收批规定的最低强度的要求。 ⑤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项数,本资料中表格不够可复印,无此项及多余的部分应抽掉。 3、分项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如有特殊分项工程,由施工企业按有关技术标准自制表格进行记录,并将验收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归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 ㈡隐蔽工程验收与试验记录 1、隐蔽工程完工后,按相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签证要齐全。 2、各项试验与测试记录,必须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及有关标准进行㈢记录的数据真实无误,注明测试依据,签证要齐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 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 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 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 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

城市竞争力综合评价研究

城市竞争力综合评价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淮海经济区的现状及经济发展,然后建立评价淮海经济区城市竞争力的指标体系,并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对指标进行筛选,根据指标对淮海经济区的城市进行比较分析。引入经济联系度的概念,着重对徐州在淮海经济区的竞争力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分析出的问题和不足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对淮海经济区的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淮海经济区;城市竞争力;模糊层次分析法;经济联系度 一、引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也来到了辉煌发展的时代,个人与企业也迎来了全新的挑战。国家也逐渐重视区域一体的发展前景,相比较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淮海经济区稍显薄弱,为了提高整个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就要淮海经济区核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本文首先阐述了淮海经济区的现状及经济发展,其次建立评价淮海经济区城市竞争力的指标体系,再根据模糊层次分析法进行指标筛选,建立数学模型对淮海经济区的城市进行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然后着重研究了徐州在淮海经济区的影响与作用,最后根据分析的结果与结论,给出

建议。 二、研究模型及指标体系的构建 综合评价一个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可以粗略地从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科教文卫竞争力、开放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和政府信任竞争力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与比较。 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对指标进行筛选: 利用上述的权重结果,去除掉权重较小的指标,得到最终的指标体系如下表1所示。 三、淮海经济区域竞争力综合评价与比较分析 根据2016年《国家统计年鉴》和《徐州统计年鉴》的数据,结合上章介绍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淮海经济区各城市未来的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相应的排名。如表2所示。 对20个城市的综合竞争力进行对比,作出图1。 从图1可以看出,淮海经济区整个区域的竞争力偏低。首先,临沂、徐州、连云港处于淮海经济区综合竞争力的前三位的城市,排在第一的临沂市是0.88,排在末位的是宿州市得分为0.59,两个城市的差距还是很大;其次,相对来看,淮海经济区前三位城市之间得分差距很小,可见目前为止淮海经济区还没有中心城市,而较发达城市对区域的影响能力有限,排名靠后的城市之间得分相差并不是很大,可见落后城市并不是很少,这也就造成了淮海经济区一种既没有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江苏省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及成因

江苏省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及成因 江苏省区域经济发展特点 党的十六大以来,江苏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两个率先”全局,坚持“富民优先”、“科教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省”、“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区域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五大战略,总体上呈现出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趋向和特征。 从十六大以来的情况看,江苏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构调整是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结构的变化反映的是经济发展最为深刻的变化。近年来,江苏坚持以“调高调优调强”为基本取向,着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新兴产业的先发优势、服务业的配套优势、传统产业的品牌优势。 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潜力大、成长快、爆发力强、附加值高,发展新兴产业是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方向。自2006年召开全省新型工业化会议以来,我省就把发展新兴产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举措,集中力量在最有条件、最有基础的领域寻求突破。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我省服务业占GDP比重偏低。2008年,全球经济总量中服务业占比达到67.3%,发达国家有的已达到80%,我省还不到40%。为解决这一结构性矛盾,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的总体思路,决定实施“服务业提速计划”。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任务。2009年,四大传统产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41.5%,从业人员占到46.6%。 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传统产业升级计划”。到2012年,四大传统产业实现“五个明显提升”,即创新能力、发展后劲、品牌效应、集聚水平、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是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江苏坚持把产业结构调整与节能减排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大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力度,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坚决淘汰钢铁、水泥、小火电等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全省共关闭小火电机组760万千瓦,占全国15%,近三年关闭小化工4685家,其中沿太湖流域关闭2000多家。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城市竞争力分析

城市竞争力分析 ——以南京、苏州、无锡为例 一般来说,竞争力是指一个行为主体与其他行为主体竞争某种(些)相同资源的能力。而城市竞争力是指一个城市在竞争和发展过程中与其他城市相比所具有的吸引、争夺、拥有、控制和转化资源,争夺、占领和控制市场,以创造价值,为其居民提供福利的能力。它是在社会、经济结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政策等多个因素综合作用下创造和维持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城市竞争力反映了城市的综合实力和城市地位。 城市在近现代历史发展过程中,无疑是人类各种活动的中心。事实上自人类农业文明以来,城市在此过程中发展形成,世界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时至今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已成了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城市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各个城市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其在区域的竞争力以谋求在区域中相对更高的地位,进而能够取得更好的发展。 对于城市来说,竞争力就是它创造财富的能力。无疑,这与太多的因素有关。欧洲最早的学者将城市经济的衰退或增长作为城市竞争力评价的标准。这其中又包含了收入、失业、移民以及商业和旅游需求等因素。现代国外主要有三种评价体系:一是借鉴了波特的国家竞争力评价的“钻石体系”和“价值链”理论;二是在城市综合实力评价的基础上,结合部分影响城市竞争力的其他要素,来进行城市竞争力的评价;三是一些机构或者学者,结合部分城市发展的新背景,借鉴产业竞争力、企业竞争力等的评价方法,关注城市竞争环境(或者竞争过程)与城市竞争力的关系。我国的倪鹏飞提出了城市竞争力评价的“弓弦模型”,在国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一般认为,城市竞争力的评价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城市经济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金融竞争力、科技竞争力、对外开放程度、人口竞争力、生活质量、政府效率等方面。 对于各因素因子权重的确定,本文选择层次分析法(AHP)。在影响城市竞争力的诸多因素中,各因素对竞争力的影响力度是不同的。所以在分析各因素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之前,必须先确定因素因子的权重。层次分析法是将决策总是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 江苏省位于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全国前列。而南京、苏州、无锡三市又是位于经济相对发达苏南地区。改革开放之后,苏南地区凭借如春笋般崛起的乡镇企业而领先于全国。浦东开发之后,其拉动力更是对苏南地区的广大城市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南京作为江苏的省会城市,在经济、政治,教育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南京是六朝古都,所以它也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旅游资源。苏州市是目前中国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也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它的水运、铁路、公路运输都十分发达。古来就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之说,现代的苏州无疑是一个多方面综合发展的全新城市。无锡被称为“太湖明珠”,坐拥京杭运河,毗邻太湖,东接苏州,其地理条件、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条件得天独厚。无锡近年来已成为长三角地区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服务外包与创意设计基地和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职业教育中心、旅游度假中心。 在对南京、苏州、无锡三市的分析中,本文结合书本以及江苏省统计年鉴得出了城市竞争力评价的指标体系(见表1),并从后者中获得主要数据。关于数据的处理,我们先对因素因子进行标准化处理,再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因素因子的权重,算出其分值,最后得出城市竞争力的综合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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