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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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先告知也充分体现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人格的尊重。

告知制度的程序由表明身份和通知两部分构成。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以适当的方式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自己的公务身份。把自己置于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之下,使其自觉地予以配合。表明身份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具强制性。通知是指行政主体将特定的行政事项通知有关行政相对人,以方便其行使有关权利的程序。通知是行政主体的一项义务。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对于重要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由;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行政决定的内容及理由;对行政决定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机关和时限;可以听证的,告知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和申请时限;不提出意见的处理及其他必要事项。

(2)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陈述意见体现在行政决定中。行政相对人主动参与了行政程序,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因此听证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广义的听证,是指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主持下,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论证的程序。它广泛地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狭义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询的程序。因此,行政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等多种方式。

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先规定了听证制度;随后《价格法》、《立法法》也规定了听证程序。《城乡规划法》中规定:规划城乡规划报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对已经实施的城乡规划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修改的规划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听证程序应当由行政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部门来主持。主持人应当是非行政主体中非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单位,且他们也有独立的办案权。

听证主持人职责和义务是:听证决定的通知,有关材料的送达、做好听证笔录;根据听证的证据、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对案件独立的、客观的、公正地作出判断。

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听政程序的当事人是指参加听政的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行政主体中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部门。被告是指行政主体认为实施违法行为并将要受到行

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

听证程序的一般步骤:主持人宣布开会,原告宣布指控书或者处理决定的理由;主持人询问被告、证人和其他人员,并出示有关的证据资料;被告人从实施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原告和被告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答辩;辩论结束,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

证据审查:证据包括证言、物证、证书、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材料等。所有与案件主要事实认定有关的全部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认定、鉴定和辩论;否则不得作为主持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作出行政决定:听证终了,主持听证人员或部门向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提出行政决定建议。

公开举行:听证会一般应该公开举行,任何人员都可以参加,也可以进行宣传报道。但是,公开举行听证有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和被告的合法权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行政主体也可以作出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决定。

听证会的费用由国库承担,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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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与其处理的行政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处理的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形式并由其他人代理的一种程序法制度。回避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保证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得到具体落实。

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规避范围不仅有直接血亲关系,还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任职回避程序、公务回避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

(4)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予以保密的以外,有关行政机关都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民参政;有利于公民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和暗箱“操作”,这样,公民的权益就会获得比较切实的保障。

信息公开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凡是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主体应当提供条件和机会让公众知晓行政信息;没有公开的信息不能作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5)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审查案件的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由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调整的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

系。职能分离制度可以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和滥用权力;防止行政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行政分离制度还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消除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偏见和疑虑。

(6)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时效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限制。

时效制度的作用:时效制度保障了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为时间的拖延、耽搁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防止和避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督促行政主体及时作出行政行为,防止因为时间的拖延造成证据的散失、毁灭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准确性;还有利于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时效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期限;违反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和对违反时效制度的司法审查。

(7)救济制度。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救济,也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救济,以及其他救济方式,如国家赔偿等。其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狭义上的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救济;或应行政相对方的赔偿申请,赔偿机关予以理赔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六、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制监督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因此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违法一经确认,一般可溯及行政行为发生时即无效。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

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是因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行政责任有如下特征: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5)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3)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能单纯地采用惩办手段,应当通过批评教育与适当的行政制裁来进行处理。

2)责任法定原则,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然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办事。

3)责任自负原则,谁违法谁承担法律责任。

4)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是其违反法定的义务或者法定职责。认定必须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时,应当分析是行政违法还是行政不当,要确定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2.行政法制监督

(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依法作出的一种监督、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对国家行政管理实施法制监督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和评价。

1)国家行政管理必须坚持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廉政勤政、努力为人民服务;

2)国家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国家行政管理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人民群众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

性,体现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4)国家行政管理必须积极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意义。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遵守社会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直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化的发展水平。

(3)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类别:

①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②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分为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③以监督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批评和建议、行政监察、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举和控告等。

④以监督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分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和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

⑤以监督方向为标准,分为自上而下的监督、横向监督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

监督。⑥以行政程序为标准,分为事前程序的监督、事中程序的监督和事后程序的监督。

此外,行政监督还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身监督,后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所有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特点是: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我国的立法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力机关的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可以为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执行性解释,这种解释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行政机关的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权力机关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其从属性决定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率分别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

规章。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行政立法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地立、改、废,因此具有周期短、节奏快、数量大的特点。通过制定行政规范和规则的活动,为作出具体行政责任提供依据。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行政立法也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是由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广泛、多样性所决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灵活、多样地行使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可以采取多样的发布形式,如:国务院批准主管部门发布,主管部门直接发布,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等。行政立法的名称也是多样的,如条例、规定、办法等。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主体

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以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我国的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享有行政立法的国家职权。其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2.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有在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立法权后,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事务性立法;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行政机关行使紧急立法权,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的原则。行政机关以依照法律进行立法时,应采取各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一是要建立公开制度;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有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的说明,以便让人们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立法事项的意见。二是要建立咨

询制度,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大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公民有权就立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甚至立法行为本身请求立法机关予以说明和答复。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并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立法具有层次性。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或者改善某一行政领域内的行政事务的管理;最终目的是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幸福。因此,行政立法要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在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的同时,要注意规定的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立法要在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公平与行政效率之间取得相对平衡。

(4)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以最低成本制定出最高质量的行政法律规范。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时效制度。

3.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行政立法的实践,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4.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行政法规时,应该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在一般的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地方性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节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辖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功能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是:1.控制危险

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一般来说,对可能发生系统性问题的事项,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因此,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性的发生。

2.资源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作用。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因此,政府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为了提供某种预期,需要政府以许可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特定的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使行政相对人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共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某种能力,以此向社会证明或者提供信誉、信息,以公信于众,指导于民。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

1.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

4.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现行的行政许可很多,数量很大。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的行政许可。其主要特征:

①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

②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普通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人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2.特许

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特许的功能有:

①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

②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特许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

3。认可

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其主要特征有:

①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②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

③没有数量限制;

④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由自由裁量权。

认可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特征是:

①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

②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

③没有数量控制;

④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核准主要应用于以下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

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向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信誉、信息。主要特征是:

①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②没有数量控制;

③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登记主要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

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行政许可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目的是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有权取得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称之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开始适用,行政机关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审查

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的质量。

审查方式主要有: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相应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

3.决定

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过程。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作出的。

行政许可决定有颁发证件的,也有不颁发证件的。颁发证件的种类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书;资质证、资格证或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颁发证件的可以在行政许可申请书上加注文字,说明准予行政许可的时间、机关及内容,并加盖公章;或者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等,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视为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救济权。

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超过45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展示空间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

展示空间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 关键词:空间设计 1 采用动态的、序列化的、有节奏的的空间展示形式 展示空间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在空间设计上采用动态的、序列化的、有节奏的展示形式是首先要遵从的基本原则,这是由展示空间的性质和人的因素决定的。人在展示空间中处于参观运动的状态,是在运动中体验并获得最终的空间感受的。这就要求展示空间必须以此为依据,以最合理的方法安排观众的参观流线,使观众在流动中,完整地、经济地介入展示活动,尽可能不走或少走重复的路线,尤其是不在展示的重点区域内重复,在空间处理上做到尤如音乐旋律般的流畅,抑扬顿挫分明有致.使整个设计顺理成章。在满足功能的同时,让人感受到空间变化的魅力和设计的无限趣味。 例如西班牙巴塞罗那博览会的德国馆是采用围中有透,透中有围,围透划分空间的处理手法,使人进人展览空间之后,沿隔断布置所形成的参观路线不断前进,在行进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到几个层次的空间。设计师在该馆在空间处理上,采用灵巧的划分空间的手法,使有限的空间变成无限,无限的空间中包含着有限,以不断变化着的空间导向,使整个空间的展示形式流畅、有节奏,让人们在不断变换的视觉构图中 欣赏到全方位的空间。 中国的园林艺术在这点上与展示艺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发。如园林在空间序列上讲究启承转合,明暗开合;在游览路线上讲究移步换景,情景交融。这些都值得在考虑空间展示形式时 采纳借鉴。 2 在空间设计中考虑人的因素,使空间更好的服务于人 展示空间的基本结构由场所结构、路径结构、领域结构所组成,其中场所结构属性是展示空间的基本属性。因为场所反映了人与空间这个最基本的关系。它体现了以人为主体。通过中心(亦即场所)、方向(亦即路径)、区域(亦即领域)协同作用的关系“力”,即“突出了社会心理状态中人的位置”。是人赋予了展示空间的第四维性,使它从虚幻的状态通过人在展示环境中的行动显现出实在性,同时人在对这种空间的体验过程中,获得全部的心理感受。“人”是展示空间最终服务的对象,所以人做为高级动物在精神层 面上的需求是展示设计必须满足的一个方面。 展示设计需要满足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需求,这是在进行展示空间分析时的基本依据。人类需要舒适和谐的展示环境,声色俱全的展示效果,信息丰富的展示内容,安全便捷的空间规划,考虑周到的服务设施等等,这些都是人类在精神上对展示设计提出的要求。这就需要设计师仔细地分析参观者的活动行为并在设汁中以科学的态度对人机工程学给以充分的重视,使展示空间的形状,尺寸与人体尺度之间有恰当的配合,使空间内各部分的比例尺度与人们在空间中行动和感知的方式配合得适宜、协调,这是最基本的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 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

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此原则是由“Bertrand Meyer”原文是:“Software entitie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bu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就是说模块应对扩展开放,而对修改关闭。模块应尽量在不修改原(是”原“,指原来的代码)代码的情况下进行扩展。 OO设计根本的指导原则是提高可维护性和可复用性。这些原则主要有: 1. 开闭原则 2. 依赖倒转原则 3. 里氏代换原则 4. 合成/聚合复用原则 5. 迪米特原则5. 6. 接口隔离原则 2、数据结构: 数据结构是计算机存储、组织数据的方式。数据结构是指相互之间存在一种或多种特定关系的数据元素的集合。通常情况下,精心选择的数据结构可以带来更高的运行或者存储效率。数据结构往往同高效的检索算法和索引技术有关。 数据结构在计算机科学界至今没有标准的定义。个人根据各自的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Sartaj Sahni 在他的《数据结构、算法与应用》一书中称:“数据结构是数据对象,以及存在于该对象的实例和组成实 例的数据元素之间的各种联系。这些联系可以通过定义相关的函数来给出。”他将数据对象(data object)定义为“一个数据对象是实例或值的集合”。 Clifford A.Shaffer 在《数据结构与算法分析》一书中的定义是:“数据结构是 ADT (抽象数据类型 Abstract Data Type)的物理实现。” Lobert L.Kruse 在《数据结构与程序设计》一书中,将一个数据结构的设计过程分成抽象层、数据结构层和实现层。其中,抽象层是指抽象数据类型层,它讨论数据的逻辑结构及其运算,数据结构层和实现层讨论一个数据结构的表示和在计算机内的存储细节以及运算的实现。 3、算法的概念: 4、计算机语言的分类和特点 主要是从其抽象程度这个方面来考虑: 没有抽象:机器语言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室内设计基本原则

室内基本设计原则 在了解了基本的室内设计原理后,您可以将任何空间转换为精美的外观。您知道走进精心设计的房间时的感觉。您可以感觉到一切如何凝聚在一起,感觉很棒。只需了解一些基本的设计原理,即可在家中实现这种效果。将这些知识与实践和实验相结合,您就可以创建一个美丽的家。 平衡 在设计中,平衡会产生平衡感。这都是关于均衡或近似物体的视觉重量。平衡不仅通过形状创造,而且通过颜色,图案和纹理创造。 共有三种不同的平衡方式:

?对称或形式:传统或形式空间要求对称平衡,在这种情况下,空间被均匀地分成相互镜像的两个侧面。例如,可以说茶几两边的两把椅子是对称平衡的。这种平衡很容易实现,因为在每一侧都重复了设计元素。如果您不小心,这种平衡会变得单调无聊。 ?不对称或非正式的:线条,颜色,形式和纹理的视觉权重得到平衡,没有精确的重复。它不如对称平衡那么有序,并且可能更加复杂和有趣。 例如,可以通过在另一侧放置两把椅子来平衡沙发。 ?当有一个中心焦点且其他元素从其中心或周围辐射时,可以实现径向平衡。例如:圆形餐桌,桌子周围有椅子。 形式,纹理和颜色有很多重复。 韵律 就像音乐一样,设计的节奏全在于创造重复和对比的模式以创造视觉趣味。您可以通过在不同的空间间隔使用相同的颜色或形状来实现此目的。 其目的是使您的视线在整个房间中移动。例如,您可以通过在枕头上使用一种颜色,在绘画中将其拾起并在地板上再次呼应来确定节奏。这些重复将帮助您在房间周围提高可欣赏性。 和谐 当所有元素共同作用以创建统一消息时,就会创建和谐。就像节奏可以带来兴奋一样,和谐也可以带来宁静感。例如,即使表单的形状,大小和纹理变化很大,也可以仅使用一种颜色来创建和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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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

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篇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

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 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

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 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 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 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 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 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 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 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 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 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 (视单行法制定于统 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 原则?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摘要:《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为立法工作部门提供的参考草案,已为14稿。试拟稿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试拟稿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与起草试拟稿相关问题的考虑等等,是关心行政程序法的人们所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试拟稿介绍的中心问题。其中包含了各方面的共识,也有仍存争议的问题,期待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关注、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为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先进的行政程序法而努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借助《政法论坛》组织”行政程序法专栏”的机会,我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作一介绍,旨在应对读者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关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指导,共同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 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开始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迅速发展,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同样为现实所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又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数量少,且大部分十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行政程序实际情况缺少调查研究,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也研究不足。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立法部门决定一方面加强调查和理论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先就一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共同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定单行的程序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在不同会议上强调:要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几年来,中国的行政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就立法而言,已经陆续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同时,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内的实证调查已经完成;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情况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理论研究著作不断出版;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稿。行政法治实践在近年来更是突飞猛进,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1999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

室内设计的基本原则

室内设计就是为满足人类生活、工作的物质要求与精神要求,根据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与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与美学原理,同时结合历史文脉、环境风格与气氛等文化内涵,营造出功能合理、舒适美观、符合人类生理与心理要求的内部空间环境。 根据室内设计的定义,我将其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整体性设计原则:保证室内空间协调一致的美感。室内设计 既就是一门相对独立的设计艺术,同时又就是依附于建筑设 计。室内设计师基于建筑整体设计,对各种环境、空间要素的 重新整合与再创造。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个人意志的体现, 个人风格的突显固然重要,但就是更重要的就是将设计的艺 术创造性与实用舒适性相融合,将创意构思的独特性与建筑 空间的完整性相融合。这些都就是室内设计整体性原则的根 本要求。 二、功能性设计原则:空间的使用功能如布局、界面装饰、陈设 与环境气氛与功能统一。室内设计作为建筑设计的延续与完 善,就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目的就是在建筑设计提供的物 质环境基础上,根据人们实际的生活、生产需要,运用多种手法 创造出理想的人工环境。而另一方面,建筑较长的使用寿命, 也决定了其最初设计时的定位不能满足日后的使用需求。为 了方便人们在其中的活动及使用,完善其功能,需要对这样的 空间进行二次设计,室内设计完成的就就是这样一种工作。可 以说,将室内空间赋予相应的使用功能就是室内设计最本质

的工作。 三、艺术审美性设计原则:通过形,色、质、声、光等形式语言体 现室内空间美感。功能向审美与个性的延伸,就是一个层次不断提高的过程。室内环境营造的目标之一,就就是根据人们对于居住、工作、学习、休闲、娱乐等行为与生活方式的要求,不仅在物质层面上满足其对实用及舒适程度的要求,同时还要求最大程度地与视觉审美方面的要求相结合,在使用中体现美的感受与丰富的文化内涵,以及不同的个性化要求,这就就是室内设计的艺术审美性要求。正就是由于这种审美的、 个性化的要求存在,以及人们对于多姿多彩、源远流长的各民族建筑文化的追溯,才使得室内设计有着无限发展的可能。在现代建筑室内空间的设计中,这种对于审美要求的迫切性与多样性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生态性设计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其赖以生存的地 球自然环境越来越关注,低碳的绿色生活已然成为当今生活 的主流。同样,关注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建筑室内与周围环境之间的整体协调关系,强调建筑室内环境与地球整体的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这一生态环境 的原则,越来越重要地摆在了室内设计师的面前。尊重自然、 关注环境、保护生态就是生态原则的最基本内涵。使创造的 室内环境能与社会经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统一发展,使建筑室内环境融合到地域的生态平衡系统之中,使人与自然能

行政法原则案例分析

法学院本科生2013—2014学年第2学期 《行政法》课程期中作业 专业:法学学号:_姓名:李雪成绩:_________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与适用 摘要:随着民主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中的 指导地位越来越重要。学完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章内容,颇有收获。本文我将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个案件----李某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三大主要原则: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其中行政法定原则主要是运用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运用了平等对待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行政正当原则运用了避免片私和程序正义原则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 关键字:行政指导地位;职权法定;禁止过度;避免偏私;程序正义 案情介绍 1996年6月9日下午,警察赵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抢走李某的私人财物和有价凭证,此后一直不还。李某找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人解决。故2001年1月以来,李某多次向某市公安分局拨打110投诉电话,反映该公安分局的民警赵某某扣押其物品一事。该公安分局调查后,于同年3月由该分局纪律检查部门将调查结论像李某进行了说明。但李某坚持认为其向被告投诉的事情没有得到解决,情绪激动,于2002年2月14日23时许,李某再次拨打110投诉报警台电话约10分钟左右,并在通话过程中向接警电话警察使用了:你们警察每年牺牲得太少,在春节期间都死绝了,祝警察家属都倒霉等侮辱性语言。同年2月15日,该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对李某下达了传唤通知,经审讯,李某对其拨打110电话一事均予认可。但派出所民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把李某的一些话忽略了,如“李某就民警赵某某无故扣押其财务和有效凭证时,说八国联军抢老百姓,日本鬼子抢老百姓,土匪强盗才抢老百姓”的内容。紧接着,公安局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第二天将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通知李某,并送达了治安拘留裁决书。同年2月23日,解除对李某的拘留。李某不服,于同年3月7日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于4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于同年4月15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李某败诉。

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 水泥厂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可归纳如下: (1)根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产品品种、质量、产量要求进行设计。 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产品产量往往有一定范围,设计产量在该范围之内或略超出该范围,都应认为是合适的;但如限于设备选型,设计达到的产量略低干该范围,则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取得上级同意后,按此继续设计。 对于产品品种,如果设计考虑认为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有不适当之处,也应提出报告,阐明理由,建议调整,并取得上级的同意。例如,某大型水泥厂计划任务书要求生产少量特种水泥,设计单位经过论证,认为大型窑改变生产品种,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不合理,建议将少量特种水泥安排给某中小型水泥厂生产,经上级批准后,改变了要求的品种。 窑、磨等主机的产量,除了参考设备说明和经验公式计算以外,还应根据国内同类型主机的生产数据并参考国内外近似规格的主机产量进行标定。在工厂建成后的较短时期内,主机应能达到标定的产量;同时,标定的主机产量应符合优质、高产、低消耗和设备长期安全运转的要求,既要发挥设备能力,但又不能过分追求强化操作。 (2)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 工厂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确定以后,整个工厂设计可谓大局已定。工厂建成后,再想改变其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将是十分困难的。例如,要把湿法厂改为干法厂,固然困难;要把旧干法厂改为新型干法厂,也非易事。例如,为了利用窑尾废气余热来烘干原料,生料磨系统也得迁移,输送设备等也得重新建设,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某些条件下就不一定可行。 在选择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时,应尽量考虑节省能源,采用国内较成熟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法有规定不可违,立法和执法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首要准则,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根据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形式行政法治)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形势虽然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追求公正,平等,正义,权利,属于实质行政法治)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众知情权。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即陈述与抗辩权;监督权。 3、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拖延。 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性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

软件设计基本原则

软件基本设计原则 ●友好、简洁的界面设计 ●结构、导向清晰,符合国际标准 ●强大的综合查询 ●信息数据共享 ●方便及时的信息交流板块 ●准确、可逆的科技工作流模块支持 ●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方案生命周期长 设计原则: 设计时考虑的总体原则是:它必须满足设计目标中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本网站的基本约定,建立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 信息系统的实施作为信息化规划的实践和实现,必须遵循信息化规划方案的思想,对规划进行项目实施层面上的细化和实现。 首先必须遵循信息化规划“投资适度,快速见效,成熟稳定,总体最优”的总原则。具体细化到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和软件系统工程上来。 ●先进性 系统构成必须采用成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技术、软件产品和设备。在设计过程中充分依照国际上的规范、标准,借鉴国内外目前

成熟的主流网络和综合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以保证系统具有较长的生命力和扩展能力。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所设计的软件应符合需求方自身特点,满足需求方实际需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需求方自身特点,设置符合需求方的设计需求。对于需求方的需求,在不违背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需求的设计,满足需求方内部管理的要求。 1)设计上充分考虑当前各业务层次、各环节管理中数据处理的便利和可行, 把满足管理需求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考虑。 2)采取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技术方案,在总体设计的前提下,系统实施 时先进行业务处理层及低层管理,稳步向中高层管理及全面自动化过渡。 这样做可以使系统始终与业务实际需求紧密连在一起,不但增加了系统 的实用性,而且可使系统建设保持很好的连贯性; 3)全部人机操作设计均充分考虑不同使用者的实际需要; 4)用户接口及界面设计充分考虑人体结构特征及视觉特征进行优化设计, 界面尽可能美观大方,操作简便实用。 ●可靠性 在可靠性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靠性设计应有明确的可靠性指标和可靠性评估方案; (2)可靠性设计必须贯穿于功能设计的各个环节,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2010年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 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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