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就是行政程序法,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包括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一)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合特征。[68]立法者对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和理想效果的不同选择或定位,便形成了不同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1.控制模式。这一模式是以控制下级行政机关为宗旨而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它主要借助于行政程序的预决、选择和约束功能,来预防行政机关偏离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并通过补救功能来保证统治者的意志得到贯彻。这一模式主要存在于古代社会。

2.效率模式。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效率模式的主要特征有:第一,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注重行政程

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德国1963年行政程序法以及西欧一些国家的早期行政程序法大体上属于这一模式。

3.权利模式。该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保障公民权益为主要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以权谋私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其一,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其二,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其三,注重行政行为尽可能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如规定听证制度等;其四,程序设计比较完备。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属于这一模式。[69]

不过,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另一种模式。战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对于目标模式的选择,有的偏重权利模式,有的则以权利模式与效率模式并重。中国行政程序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

(二)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样式。就基本模式来说,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分散模式和法典模式。

分散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法典模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行业性单行行政程序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也不排除个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

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它于1889年制定了《行政手段标准法》。由于该法制定后对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侵害公民权益发挥了一定作用,被其他各国纷纷仿效。奥地利于1925年7月21日通过了《行政手续法》,该法共6编80条,是一部较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25年、南斯拉夫于1929年相继制定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使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形成历史上

的第一个高潮。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40—60年代,以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标志,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如匈牙利于1957年、意大利于1960年先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1950年奥地利在其《行政手段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4个行政程序法典。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日本在1964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篇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2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分。 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1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1.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 3.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4.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篇第4章中专章阐述); 5.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年新增);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黄文涛2020行政法宝典课后真题解析(第一章到第八章)

2020年《黄文涛的行政法宝典》课后真题解析 第一章 1.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考点】诚实守信原则 【黄文涛解析】 诚实守信原则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之一,它包含了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要确保其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本题考的就是第一个子原则,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属于诚实守信原则的子原则。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 A.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B.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C.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 D.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考点】高效便民原则 【黄文涛解析】 高效便民原则包含了两个子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 A选项当选,简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意味着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的效率,自然便利了当事人。 B选项不当选。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体现的是诚实守信原则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C选项当选。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快速得到办事的相关信息,自然便利了当事人。 D选项不当选。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意味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的是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子原则。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行政法知识纲要依09重点Word文档

09级行政法纲要目录: 上篇:行政法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边边角角都要看的) 第三章:行政主体(邹老师讲这一章木有大题,不过呢,这个应该会考名词解释滴) 第四章:行政活动(09叉掉,10级未知) 第五章:行政行为(边边角角都要看) 第六章行政规范行为 第七章:行政许可 第八章:行政处罚 第九章:行政强制 第十章:行政检查(叉掉) 第十一章: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第十二、十三章:这两章木有勾也木有叉掉,大家想看就自己看,不想看就跳掉。第十四、十五章(明确不考) 第十六章: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第十七章:行政复议(这一章全是重点,大家还是直接看法条) 下篇:行政诉讼法论 第十八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九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裁判 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章叉掉 上篇:行政法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

(一)、行政的定义: 行政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最本质) 2.行政的主题具有法定性; 3.行政活动具有法定性和裁量性; 4.行政表现方式的多样性。 (三)、行政权的定义: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四)行政权的特征: 1.行政权具有直接性与主动性; 2.行政权具有公益性; 3.行政权具有扩张性; 4.行政权具有优越性。 (五)行政权的内容:行政事权、财权和组织人事权。 1.行政事权是行政权管辖的事务范围: (1)安全保障权,包括外交权、军事权、紧急权力、治安权、特赦权和减刑权等; (2)发展经济权,《宪法》第89条第5、6项所规定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的职权即属于此类; (3)文化建设权,主要包括教育组织权和文化发展权等; (4)社会保障权,包括环境保护权、失业救助权、福利保障权等。 2.行政财权是国家对维系行政事务的管理所依赖的各种物质手段的管理权: (1)财政收入权,主要是国家依法核定税款和征收税款、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权力; (2)财政支出权,如管理修建基础设施、兴办公共事业、各种经费支出等方面的权力; (3)财产管理权,即对公共财产的支配、使用,维护和修缮,决定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等方面的权力。 3.组织人事权是设置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务人员的权力: (1)行政组织权,如依法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主管事项、职能的调整,批准公法人的成立、合并和撤销,实施委托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第01讲_行政法基本理论

【2016·多选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

【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法律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017·多选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税收基本制度包括 ()。 A.税种的设立 B.税率的确定 C.税收征收管理 D.税目调整 E.税款用途 【答案】ABC 【解析】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考点3】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委托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且“不得再委托”;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有规章制定权且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机关包括()。 A.财政部 B.国家外汇管理局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家税务总局 E.国务院研究室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2)选项B: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3)选项D:国务院直属机构;(4)选项E:国务院办事机构。 【2014·多选题】中国证监会具有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职能,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冻结企业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B.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C.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无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D.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许可 E.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答案】ADE 【解析】证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证监会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冻结企业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考点4】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可产生影响。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 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 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 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 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 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 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 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 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 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 (视单行法制定于统 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 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领会行政法学 的逻辑原点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难点: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第三节行政法理论体系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完全抽象静态的,人的自由意志是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12]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1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14]。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15]。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为一种目的即利益,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需要――欲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16]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或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17]。恩格斯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18] 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对人的存在性自由意志的体认和实现,法的本质是权利,这种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聚合成作为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力,从而公民权利构成行政法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9] 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前述已表明其不仅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换言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在自为存在,就是要处理好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20];而处理这些关系,人类是通过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借助于一定的人们之间相处的规则即法律来保障与规范。具体来说,人由自由意志到权利,处理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权利的本体和神圣性,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人的人格权;处理本我与他我、本我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八章行政程序法(3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点、分类;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教学重点: ?1、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分类 2、行政程序法的地位与作用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案例: ?在一次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会中,行政机关认为该许可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且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的群众参加听证。为了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指定受理该项许可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的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 ?问:就程序的角度看,上述听证过程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引子:程序与实体 ?“无程序则无行政”,“行政程序违法则行政行为无效” ?所谓程序即主体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及时限的总称。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与内容、肉体与灵魂的关系。实体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实体权利通过程序权利来保障,无程序权利也就无实体权利的实现。 ?有人说得好: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的丧失。打个比方,实体错误好比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其结果也只是一错;而程序错误则好比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其结果必然是一错再错。 ?故,完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包括: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公示公告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议决制度、咨询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顺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复审制度等等。

行政法学最新题目

第一章绪论 (1)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 第三章问答 (2)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蔺文杰孙荟萃韩三为) (3) 第五章 (4) 第六章 (4) 第七章 (5) 第八章行政程序法(吴文颖组) (6) 第九章 (6) 第十章 (7) 第十一章 (7) 第一章绪论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简答) 【答案要点】1 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 法律保留原则。{适当展开论述} 3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简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A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力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B 行政法的作用 第一,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第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根据所学,阐述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概况。(论述) 1 1949年以前 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进入二三十年代,学者群体已然具有相当规模,范围涉及行政法总论和分论各个部分。 2 20世纪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 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建设和研究行政法方面主要是抄袭前苏联模式。1983年,我国公开出版第一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得我国行政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 20世纪初至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明主法制人权保障进一步成为民心所向。进入21世纪以来,行政法学研究注重理论联系世纪,注重借鉴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成果的同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更是成为时代潮流,呈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

91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

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914) 学院名称(盖章):法学院 学院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 2015年8月22 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 一、考核要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的考试,要求学生较系统地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把握我国现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较准确地把握我国现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定位和走向。能够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行政纠纷。 二、考核评价目标 1、考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基本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以及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的了解程度; 2、考生的综合法律思维能力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素养; 3、考生综合应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考生进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研究的基础及进一步培养的潜力。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与公行政 二、行政与行政国 三、行政与法治国 第二节行政法 一、大陆法系学者所述行政法的定义 二、英美法系学者所述行政法的定义 三、我国台湾学者所述行政法的定义 第三节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第四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我国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二、我国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关系的一般概念 二、关于行政法律关系定义的质疑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四、行政法关系的内容 五、行政法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二、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公正原则 四、行政公开原则 五、行政效率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和特征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四、行政机关 五、授权行政与委托行政 第二节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涵义 二、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 三、我国《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基本理论》题库

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范畴 B、行政机关或某一组织依法取得行政权并不意味着能够顺利有效地行使该权力 C、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由宪法规定,因此,宪法中的某些条款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D、个人权利享有行政权力无法比拟的特权 2、在某种传染病大规模传播的时期对可能携带传染病毒的人进行隔离治疗,体现了()。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应急性原则 D、行政相当性原则 3、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A、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B、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C、行政管理事项的复杂性 D、依法行政的需要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土地 B、大气 C、行政强制权 D、文艺创作成果 5、关于行政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 B、行政职权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行使 C、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D、行政机关在从事任何活动时都是行政主体 6、我国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 A、基层人民政府 B、派出机关 C、派出机构 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7、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某甲,曾因走私罪受过刑事处罚 B、某乙,曾被开除公职的 C、某丙,曾因打架被拘留 D、某丁,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 8、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B、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C、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 D、受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摘要:《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为立法工作部门提供的参考草案,已为14稿。试拟稿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试拟稿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与起草试拟稿相关问题的考虑等等,是关心行政程序法的人们所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试拟稿介绍的中心问题。其中包含了各方面的共识,也有仍存争议的问题,期待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关注、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为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先进的行政程序法而努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借助《政法论坛》组织”行政程序法专栏”的机会,我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作一介绍,旨在应对读者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关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指导,共同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 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开始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迅速发展,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同样为现实所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又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数量少,且大部分十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行政程序实际情况缺少调查研究,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也研究不足。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立法部门决定一方面加强调查和理论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先就一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共同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定单行的程序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在不同会议上强调:要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几年来,中国的行政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就立法而言,已经陆续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同时,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内的实证调查已经完成;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情况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理论研究著作不断出版;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稿。行政法治实践在近年来更是突飞猛进,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1999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第一讲

司法考试一半考的是知识一半考的是逻辑 行政法的整体结构 行政法是214的结构。两个人一件事情在四个程序中的活动。两个人:一个叫官和一个叫民(政府和老百姓)。一件事情就是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四个程序:第一官管民的阶段。这个官叫行政

主体,民叫行政相对人这个行政行为是一件事情。官对民作出一件事情。比如税务局征税。官对民做出一个行为必然影响他的权利义务,税务局对我征税,必然对我的权利义务有影响。有权利必有救济,必然导致民告官的问题。有三种途径:第一到上级行政机关,叫行政复

议一个找法院,叫行政诉讼,一个是找第三个机关就是本机关叫行政赔偿,除了上两种,还有本机关。三种民告官的途径。名称不一样。行政复议中间,我叫申请人,税务机关叫被申请人,行为叫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间,我叫原告,税务机关叫被告,行为叫

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中间,我叫申请人,税务机关叫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9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行政法就是六个字“官管民,民告官。”夫妻闹矛盾,去找公婆找上级,去告官找县官,哀求丈夫。司法考试一大半的题都考在行政诉讼。大半壁江山都在行政诉讼。法条之间的衔接关系很重要。很多法条之间是重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一部法律,千

万不要看成三部法律。讲义教材真题法条。方法论是要提高。人民大学讲课,让学生怀疑老师的观念。独立思考的能力。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花一天多的时间将基本理论。很罗嗦。用逻辑推法条。把每一个法条背后的立法依据和立法争论还有怎么对怎么错讲

00261行政法学简答论述题汇总

00261行政法学简答论述题汇总 第一章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01404】 1.地位: a.行政法调整着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利、公民权利相关,是公民权利和国家 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b.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c.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2.作用: a.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b.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的特点【2010,2007】 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 之首 2.在内容上的特点: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 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平等但非对等性 3.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第二章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201210】 1.含义:指行政权的存在、行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基础 性的地位 2.具体内容: a.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在我国分为法律绝对保留和 法律相对保留。 b.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法的措施。行政机关 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201301】【201410】 1.含义: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内容:行政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过程公开、信息公开 3.行政公证原则:包括实体公证和程序公正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学号:20134143033 姓名:罗外兰班级:13人力1班摘要:行政程序法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时限、步骤和顺序等程序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及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本文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现状和发展进程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的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建议。 关键词:含义行政程序法现状法典化改革趋势 我国目前对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行政程序法就是"关于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形成的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认为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履行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第三,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与活动程序的法规。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组织、行政策划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以行政诉讼为主要部分”。第四,认为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

《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征管领域的程序机制得以不断完善。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堪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该法为行政处罚设定了程序机制,给我国行政部门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观念转变与工作方式的变革。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不仅使行政复议程序机制更加完善,而且为行政复议管理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如复议申请的移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服务行政的理念,大大推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变革的进程。同年颁布的《价格法》,为政府的定价行为自己价格监督检查等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程序机制。尤其是该法关于价格听证的程序设置,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后,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行政立法程序机制的确立提供了较为全面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改革趋势 (1)背景知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兴起和发展是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法典化(例如民法、刑法法典化),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内容

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第一,联邦行政程序法原则上适用于联邦行政机关及各州行政机关执行联邦法律的公法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 条和第2 条对此作了规定。 第二,州行政机关执行州法律的情形。《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 条第3 款规定:“如果公法行政活动受到州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州对联邦法律执行不适用本法”。 第三,特定行政领域的排除。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 2 条的规定,一些行政领域被完全排除。如:财政行政;刑事追诉、违反秩序的追诉和处罚;在德国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负担平衡的权利等。被排除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适用特别法,如排除财政行政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因为财政行政的程序适用税收法。 (二)行政程序 德国行政程序可以分为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大类。《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章第一节对正式程序做了规定。正式行政程序是以听证为特征的行政程序。核心要求是:行政当局在作出裁决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进行言辞辩论。行政当局在全面评估正式程序的各种结果后作出裁决。正式程序的适用和提起有两个条件: 第一,法律的规定。即只有当特别法规定适用正式程序,才能依《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正式程序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开始正式程序。计划确定程序是正式行政程序在计划确定中的运用,仍然以听证为核心内容。它是为了解决因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置的专门程序。计划确定程序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占用公共空间的公用计划。 非形式化的程序是指未经法律特别规定而由行政当局依据一般原则使用的程序。《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十条规定,如果法律对于程序没有特别的规定,行政当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任何方式活动。但是要受到两种限制: 第一,行政当局对活动方式的选择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关于非刑式化程序的原则要求,即建议原则和符合目的原则。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

课程介绍 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 《行政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本课程是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考查对象主要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对知识的考查不是很深入,也不是很实务化,更多地是侧重于记忆性知识的考查。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 1.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2.本课程的重点是有关行政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如公务员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二、教材的选用 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该书由罗豪才担任主编、由湛中乐担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版)。 三、章节体系 教材共十二章,具体章节安排如下: 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程序法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十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十二章司法审查

考情分析 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 《行政法学》历年考题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结论: 结合近几年考试分数数据汇总,按照重要程度,我们可以将各章节大致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第五章的第6节(行政处罚)、第12章 特点:①考点分布广泛;②均会涉及主观题;③行政处罚法与司法审查几乎囊括案例分析题全部分数 (2)第二阵营:第1、2、3、8、10、11章,第五章的第3节(行政许可)。 特点:①主要考查基本知识点;②客观题较分散;③各章均会涉及概念与简答;④行政复议法主要涉及案例分析。 (3)第三阵营:4、6、7、9章,第五章的其他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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