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一)

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一)
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一)

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一)

〔内容摘要〕行政法制程序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首先表现为统一的法典的制定与实施。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其理论基础就是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亦即程序正义论;在中国,则是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实际上是依程序法行政,亦即通过行政程序,实现行政正义。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效率的模式。〔关键词〕行政法制行政程序程序正义〔作者简介〕吴德星,1963年生,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调研员。***所谓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质上是指如何在相互抵触的各种行政规范中进行最佳选择,并使这种选择的决定具有正当性和约束性的问题。从现象上来看,它将表现为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增加,各种行政程序要件的完备以及行政程序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完善,其具体表现则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它实际上也是解决中国行政法制的现代化问题。这一方面是中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理论研究的促进。而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具体操作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则是两者的必然结合。一、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基石。只有具备公正合理程序要件的法制才能协调运行。合理公正的程序一方面限制了行政官员的肆意和专断,维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方面却给自由选择了一个适当的空间,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力。在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程序对目前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秩序混乱、制度不力的现象是一剂良药,也是中国现实实现法治主导的最佳选择。由于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果和紧束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的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因此,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法可以作为其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从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经验可知,程序问题也是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西方行政改革的目标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预算、结构、程序和职业公务员与政治领导的关系。行政程序改革强调的是提高行政管理责任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许多行政改革都既可看成是结构性的,又可看成是程序性的。与预算改革、特别是与程序改革类似,一些最重要的和最有效的行政程序改革往往是缩减行政程序。这可以在减少政府干预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改革中可以看到,在组织内部则可以减少文字工作等繁琐程序。改革行政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废除那些繁琐拖拉和高成本代价的程序,以利于政治领导的快速决策。当然,这只是对具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的西方国家而言。对于行政程序意识普遍缺乏的中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和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吸收一切成功的经验,同时避免走别人走过的弯路。具体而言,我们在行政程序建设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要件,同时要注意行政程序的繁简适度,在公平的前提下达到效率的目的。二、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首先要解决的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其次要解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实的结合问题,同时还应注意行政程序法的抽象理论基础在中国的具体实际的应用问题。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不仅反映不同类型行政法的阶级本质和历史特点,而且直接影响行政法的结构体系和发展方向。一般认为,资产阶级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依法行政。由此出发,在西方国家产生了行政法是保障行政权还是控制行政权,亦即行政法是“保权法”还是“控权法”的争论。近年来,西方出现了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行政法既有保权作用,又有控权作用,反映了20世纪以来行政法的新变化。1983年,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对此,学界有不同认识,认为“为人民服务”是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我们的一切法律、法学,归根结底都

是为人民服务的,惟独以此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似乎不够贴切,行政法学应有更合适的理论基础。因而指出,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具体可以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逐步实现平等化。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目前,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已突破了“保权法”与“控权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提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是“平衡论”。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公民与法人的权利应与行政机关取得平衡,但非平分秋色,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应以公民与法人的权利为本位。有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不是某种特权或私权,而是社会的权力、人民的权力;行使这些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不应是凌驾于社会之上、人民之上的官僚机器,它们必须是不谋私利、不以权营私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对于“平衡论”,这种观点认为,在行政关系中,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恰恰是以不平等为特征的;从根源上讲,政府的权力正是人民赋予的,在总体上也很难说是平衡的。权利义务是在法律关系中和社会关系中讲的,因此,说政府自身和公民自身权利义务是平衡的,在理论上似乎很难说通。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对应性是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普遍特征,因此,如果说权利义务的平衡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那么,它同时也是如民法等其它法的理论基础,这样它也就不成为某一特定法的理论基础了。诚如公共权力论者所言,作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必须既能解释其特殊性,又能解释其共同性和普遍本质。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正确地解释行政法的本质、功能;必须是行政法作为一种部门法赖以建立其体系,因而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原理和体系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揭示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由此可见,无论是平衡论还是公共权力论都不能达到这些要求。平衡论强调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的平衡,忽视了公民的权利本位问题,与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观点不符。公共权力论克服了平衡论的缺陷,但也没有显示其作为行政法专有理论基础的特色。按照公共权力论,把其作为宪法的理论基础也不是没有道理。当然,公共权力论提出法律对国家权力特别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作用,对我们有借鉴作用。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来看,一般都是沿着对国家行政权的运转进行规范和限制这个轨道前进的。从另一方面讲,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也是行政程序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原因。行政程序法更是如此。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在指导思想上主要是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而行政程序法所应体现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是建立行政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行政程序,实现行政正义,亦即程序正义论。这实际上是指出了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治领域的依法治国,在行政法治领域,就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它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法等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一样,都是程序正义论的体现,构成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

三、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所有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基本准则和内在精神。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涉及到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问题。从英美法来看,其行政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无所谓两者的区别〔①〕。就中国而言,两者的基本原则都相互适应,因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往往互有交叉、不可分割。而只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具体看来,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更侧重于形式上的公开性、公正性;行政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则更侧重于实体的效率性和公正性。另外,还需解决的问题是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从内容上来看,两者具有交叉融合关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论前提或理论原点、出发点,又具有一定的行为目的性,后者则是指行为准则,是对理论基础的进一步阐发和规范化,也是理论基础的具体表现。目前

理论界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并未作严格区分。一般情况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行政民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公开原则。(1)行政民主原则。是指行政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行政民主原则要求行政程序法的内容更注重于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必须从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行政主体职责、权限、行为方式的规范,对行政权的运行进行控制、监督。行政民主化要求以法律规范行政,以法律为最高行政依据,并保证行政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这就必须健全行政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有法可依,避免其行使法外权力。在以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职责、权限、相应的责任、义务及其行为方式、步骤。中国行政程序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建立在以公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应具有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特点,与公民的权益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广大公民要求用行政程序法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规范,切实保障并发展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求运用行政程序法把自己的利益稳定下来。

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3)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然性 (5) 三、行政决策的拟定需求 (7) (一) 科学化水平 (7) (二)民主化水平 (8) (三)理性化水平 (8) 四、行政决策法制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 (10) (一)决策规范 (10) (二)信息公开 (10) (三)公民参与 (10) 五、行政决策法制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 (一)行政决策者观念陈旧,决策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12) (二)行政决策体制不完善,信息系统、智囊系统乏力 (12) (三)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制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 (12) 六、行政决策法制的实施 (14) (一)培养行政决策者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决策民主 (15) (二)立法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实现科学决策 (15) 1、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16) 2、科学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度化 (16)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法 (16) 总结 (18) 参考文献 (19)

摘要 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所体现出的是普遍性与必然性的特征。法律对于政府的功能在于将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原则性与基本性的规定与监督,目的在于提高决策部门的程序意识,改变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传统性思维,增强既定的法定程序的权威性。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在转型期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与矛盾冲突,这就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保持较高的、透明化的参与机制。本文就在法制范畴内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政策选择的信息等相关因素的研究,为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行政决策法制化利益冲突矛盾冲突政府智能决策选择

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篇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2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分。 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1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1.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 3.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4.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篇第4章中专章阐述); 5.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年新增);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和 模糊认识。行政强制法也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计划,由于争 议较大,至今未能公布施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学 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个人观点,与同行商榷。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来 1989年以前,我国现行法上基本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后来陆续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文中才出现如“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 强制措施”等文字描述。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措施也明确纳入可申 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之中。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可参照《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描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 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 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一)

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一)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治建设步伐正在加紧推进,而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对于其在不断的实施中所适用的程序则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因为只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才能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正当的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对此,笔者想就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探索,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得到保障,尽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和前进。 【关键词】行政程序内容形式法治化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们行为、实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一定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方式,使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中,这就产生了所谓的程序问题,即要求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事先的程序安排和规定。其中,追求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关键点,也是当代法学家所重视的。 随着当前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断的实施中,而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过程——行政程序,则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行政程序,顾名思义,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顺序及时限等,是规范行政权和体现法治形式合理的行为过程。它的种类很多:可以区分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为程序与负担行政行为程序等。由于我国现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目前有人则只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这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相对独立价值,这是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源头。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与现代法治精神来整合和规范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的实现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对于行政程序法治化,我们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其形式上表现为行政程序法也可以称为行政法律制度,即规定行政行为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则表现为首先是宪政环境下的行政法治,是司法监督下的行政法治,是授权和控权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形式和实质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统一的行政法治。总之,其最终目的是使我国的行政权力引向良性运行发展的行政程序法治化这种目标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目标模式 目前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整合规则,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或价值模式的法律化。 1、效率模式。此种模式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其特征有:第一,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 2、公正模式。通过一系列见空行政权行使制度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也称为权利模式。其特点有:第一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第二重视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第三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 当今主流观点就是公正和效率这两种目标模式且这两者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各个国家观

浅论公司前台管理的重要性

浅论前台管理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公司前台是在办公室直接领导下的服务岗位,可以称为公司的第一张脸,它体现着公司的形象,是公司形象的代言人。而前台的工作在公司的整个运行链中居于重要地位,它是公司对外联络的一个窗口,也是沟通公司内部各部门与办公室工作之间的桥梁。前台的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公司的整体形象和业务开展的质量甚至成败,同时公司的前台接触信息量很大,而这些信息对于公司的发展是很重要的,如何利用好前台工作人员对这些信息的接收、归纳分解以至处理的过程,这是前台管理面对的重要问题,是公司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从前台的业务素质、职能范围及前景规划讨论如何积极提高前台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前台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得前台工作能发挥其在公司中应有的作用。 关键字前台管理业务素质职能范围前景规划

目录 一、业务素质管理 (1) (一)良好的接待礼仪 (1)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2) 二、前台的工作职责 (2) (一)基本职能范围 (2) (二)延伸性职能 (3) 三、前台管理的前景规划 (3) (一)用绩效考核来应对薪酬 (3) (二)前台的前景规划 (4) 四、结语 (5) 五、参考文献

浅论前台管理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性 如今科技高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在经历了经融危机后,无论大中小公司,都在从各个方面完善自己,增加竞争力。可是,前台工作人员是顾客进公司第一眼就看到的,也是顾客首先接触到的公司第一人(包括打电话)。可以说,前台的形象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一个公司的规模,质量,文化及效益。前台文员更要有一份职业的气质散发出来,吸引来宾、客户和合作者。因此公司对前台的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前台的业务素质管理,前台管理人员自己应该清楚并且让前台工作人员了解“前台内涵”:要胜任一个前台,光有漂亮的外表是远远不够的,她是公司最直接的对外形象,更是公司的一个万能手。所以强化前台管理,提升前台素质是非常必要的。 一、业务素质管理 前台代表公司,前台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通过培训让前台工作人员具备以下的素质,并在工作中不断发挥引导和监督前台工作人员提升应有业务素质的作用。 (一)、良好的接待礼仪 前台最首要的工作就是接待。做事、用语要规范,给人专业感,待人接物要亲切、热情,端庄而恰到好处。通常,客户等外来人员第一个接触的便是公司的前台,所以前台是否职业化,是否具形象,便代表了整个公司人员是否规范,是否职业化,是否具备高素质。管理人员要让公司前台时刻牢记自己所代表的是公司的形象,而不是个人形象。 1、仪容。面带笑容,保持开朗心态;保持身体清洁卫生,;头发梳理整齐、面部保持清洁;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不化浓妆;保持唇部润泽,口气清新;手部干净,指甲修剪整齐,男员工不留长指甲,女员工不涂抹鲜艳指甲油;宜使用清新、淡雅的香水。 2、接电话礼仪。宜在电话铃响的第二、第三声的时候接起电话。接起电话首先要说“您好,×××(公司名称,如果公司名称较长,应用简称),忌以“喂”开头。接电话的声音要不急不慢,并终保持轻松、愉悦的声调,不得在电话中和来电者耍脾气、使性子甚至说粗口。接电话中,要勤说“请问”、“对不起”、“请稍等”之类的谦词。如果因故迟接,要向来电者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对知道分机号码或者转向具体人姓名的电话,可以礼貌地说“请稍等”,并马上转接过去。如果要求转接领导电话、对方又知道领导姓名,不知道分机号的话,就要礼貌地询问,对方是谁、哪个单位的。遇到故意找茬的,应该用礼貌的借口挡驾,或者转到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前台工作人员要对比较重要的电话信息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3、来访者接待礼仪。前台在岗位上一般是坐着的。但遇到有访客来时,应立即起身,面朝向来访者点头、微笑致意:“您好,请问您找一位?”、“有预约吗”。知道找谁,并确认是预约之后,请来访者稍等,立即帮其联系。如果要找的人正在忙,可以请其稍等,用规范的仪态引领来访者入座倒水。如果等了很长时间,访客要找的人还在忙,要关照一下来访者并说向其说明,不要扔在那里不管。如果来访者要找的没有出来接,让其自己过去,前台应该用规范的手势指引如何去,或者带来访者去。如果来访者要找的人的办公室门即使是开着的,也要先敲门,获得许可后再请来访者进入,为来访者倒好茶后,前台就要返回岗位。当然,如果前台只有一位的话,直接指引来访者就行了。如果来访者知道找谁,但没有预约,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摘要] :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我国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就是行政决策。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上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真正实现这一基本任务,需要深入探讨和切实解决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行政决策行为的规范化、行政决策责任的定型化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 :行政决策、决策机制、决策过程、决策行为、决策责任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基本上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这个《纲要》作为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为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确定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纲要》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包括:科学地、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个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公开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落实公众知情权;对于全国或者地区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特别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机关应当定期跟踪与反馈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并且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明确行政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这些任务和措施从结构、过程、后果等方面勾画出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总体框架。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抓好贯彻执行。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问题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符合现代行政决策的规律性要求。公众、专家和政府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行政决策,只能在健全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实现。现代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行政决策过程的探索,获得了诸如理性决策、渐进决策、综合决策等一系列成果。尽管各种实践模式和理论观点相互冲突,没有哪一种能够得到公认,但这些成果可以为我们设计完备的决策过程提供有用的技术支持。然而,国家决策的成功经验和现代决策的科学理论,到目前为止,大多具有方法论层面的意义。从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视角看,我们必须在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这是由我国现实的民主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 公众、专家和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行为方式并不相同。公众和专家,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参与决策方案的形成过程。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个部门掌握着行政决策权力,由它们作出最后的选择。虽然人们普遍认识到公众和专家的参与极为重要,实践也证明公众和专家的参与确实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但是,行政决策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不以公众和专家的参与为必要条件。尤其当行政管理发生危机的时候,“事件的紧迫性及其发展速度会改变决策过程,并常常使决策过程的重要性降低。”[1-1]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决策就变成了只是行政管理者“作出决

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可诉性

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可诉性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10年之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说明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形态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试图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范围、形态和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实定法上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在文字表述上与行政强制措施比较接近的实定法概念,有宪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注:见《宪法》第89条,《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注:见《刑事诉讼法》第6章,《民事诉讼法》第10章。)但其含义与现在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少或根本没有相通之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形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作单方面处理;二是指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特指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其形态表现为命令、决定、条例、决议等。(注: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显然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仅将其按第一种含义即具体行政行为来理解,仍然是比行政强制措施范围大得多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本质上属于针对犯罪嫌疑人和排除防碍诉讼行为的司法行为,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截然不同。1989年以前,实定法上虽然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但并不表明实定法上没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的规定,更不表明实践中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据统计,1989年以前规定具体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注: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99~102页。)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名称和形态也多种多样。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对人身的强制约束、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制带回、人身搜查、人体检查(《海关法》)、限制活动范围、强制离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强制隔离、强制立即离境(《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办法》)及人身扣留、强制实施行为、强制进入相对人处所等;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征缴滞纳金、强制扣款、强制拆除、强制征收、强行拍卖、以物拆抵等。(注: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210页。)这些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正是《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范围的基础。继《行政诉讼法》之后,《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和《国家赔偿法》(1994年)分别将行政强制措施明确纳入可申请行政复议和可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之中。《行政诉讼法》颁布10年来,各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基本沿袭《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的轨迹发展。 通观行政强制措施的发展过程和具体形态,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进而言之,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的强制措施(方式),哪些应归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什么因素决定着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 二、现有理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和分歧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行政强制措施并未引起我国理论界的关注和重视,甚至在众多的行政法教科书和专著当中都没有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注:翻阅1989年以前的行政法教科书和专著,都没有提及行政强制措施。另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36页。)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后,这种状态有所改变。围绕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强制措施,相当于通说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注:张树义:《冲突与选择》,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第二,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包括直接、间接强制措施,换言之,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注: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 页。)第三,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强制制止措施;不仅指直接强制,还包括间接强制;不仅包括依一般程序实施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即时的强制措施。(注:张树义:《冲突与选择》,第94页。)第四,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被称为即时强制。(注: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上述观点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而言,分歧点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理论界所熟知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还是指全部行政强制执行?抑或指全部行政强制执行和全部即时强制?甚或排除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仅指即时强制?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诉讼法》本身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给理解行政强制措施留下了较大的弹性和空间,立法和司法解释又未及时加以弥补;二是我国行政法理论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充分学理研究的积累,致使立法和有关解释因缺乏深厚的理论背景而无所适从。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和形态分析 理论认识上的分歧,给实践、特别是行政诉讼实践中识别和把握行政强制措施,进而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带来了难题。这就产生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形态及其可诉性进行分析的必要。 从语义上分析,措施是指“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处理办法(用于较大的事情),如计划已经订出,措施应该跟上”。(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6页。)依此认识,行政措施当指行政主体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办法。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正是沿此认识而使用行政措施的。我国行政法的早期理论沿袭传统语义习惯,在行政法意义上将行政措施特定化为一个

如何看待与评价西蒙的行政决策理论

如何看待与评价西蒙的行政决策理论 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杨海燕 西蒙是一位杰出的行政学家,他开辟了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时代,他的研究方法和对行政决策的研究对西方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他甚至被视为?决策?的同义词。西蒙对西方行政学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他基于对行政学所谓?正统?研究方法的批判而提出了行为主义行政学理论,特别是他提出的组织决策理论,奠定了决策在行政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受其影响,在管理学领域形成了一个新的管理学派——决策理论学派。决策理论发展到今天,能够成为理解人类行为的钥匙与实施管理行为的利器,西蒙功不可没。 一、使决策概念成为行政学研究中重要的新概念工具 西蒙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上进一步论述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认为价值与事实的区别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区别只是一种粗浅的、单纯的状态,在实际情况中,手段与目的的说不能完全辨别价值因素和事实因素,某一特定的手段用以达到某一特定的目标实际上会产生许多特定目标之外的后果,这种后果可以视为这种行为的价值指标,而人们在决策选择哪一种行动便取决于这种价值指标的高低,它(价值指标)没有数字可言,却有程度之别。价值与事实的区分本是关于整个学术研究的,但在西蒙的行政学方法理论中却又特殊的意义,西蒙也认同20世纪30年代后期行政学家们的严格区分政治与政府的主张,认为从决策和执行的观点来区分政治和行政并不妥当,西蒙从价值与事实的区分等同到政策问题和行政问题的区分,提出了区分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原则,认为政治与行政问题区分学说的目的不在于立法机关

与行政机关职权的区分,而在与区分政策问题与行政问题的性质,从而确定行政学和行政行为的研究对象,寻求新的概念和概念工具,以?决策?为基本概念提出一组在行政行为研究上的概念工具,使以?决定?为基本单位,以?决定前提?为最小单位的?决策?成为目前行政行为研究中最流行的概念工具。 二、决策活动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决策是管理的核心 西蒙认为,传统行政学的讨论都只注意执行,而不注意决策,而实际上决策程序不仅仅限于行政组织目标的决定,决策是遍及整个行政组织的。在行政活动中,决策重于执行,是因为当组织决定一项政策,执行这项政策的人员又要作出许多决定,所以执行政策只是更细密的政策决定。所谓好的或正确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指有效率的行政行为,而决定效率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行政组织中每一个人决策的理性程度。例如,近来一直被大众关注的城管执法问题,城管执法实际上就是落实城市管理的一些规章制度,但因为城管本身决策能力的偏差,而出现错误的甚至暴力的管理行为,实际上也是执行决策中的理性与价值因素偏差,所以形成奇葩绽放的中国城管影像。 西蒙指出组织中经理人员的重要职能就是作决策。他认为,任何作业开始之前都要先做决策,制定计划就是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也都离不开决策。行政活动就是集合多数人的力量完成某种工作的活动,要用多数人的力量去完成工作,就必须有一种运用组织力量的方法,及行政程序,这种行政程序实际上就是决策程序,就是细化组织中每一个人应该做哪一部分决策的理论概念。

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一、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存在的瑕疵 1.1 程序公开程度不能适应公正执法的需要 信息公开是“民主主义之标准配备”。对于消防行政机构来说,程序公开是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但在“一法三令”中,程序公开的程度还尚有欠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1.1.1 强制执行的程序对公众的公开度不够 《消防法》第一次把强制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但没有规定程序,程序是由修订后的公安部120 号令(第27、28 条)规定的。消防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但是公安部120 号令规范的对象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众对强制执行的程序还不甚了解,有违公开性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容易激发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 1.1.2 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形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公安部“三令”的一些规定未能遵循这一原则。比如,120 号令第5 条对“可以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结果的规定,没有意识到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 条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重点事项。 1.2 消防行政程序中的一些瑕疵妨碍了行政效能的实现 良好的行政效能是解决消防监督执法问题的应急性措施。“一法三令”中的某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降低了行政效能。第121 号令第9 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这意味着,无论火灾的性质为何、大小如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一起火灾都要调查,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落实较为困难,其程序设计也必然不能完全落实:一是实施难度较大。各个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力量非常有限,而火灾调查对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品质要求较高,每一起火灾都到现场调查,将大大影响消防机构的正常运作,因而落实较为困难;二是每场火灾都参与调查的法律意义较小。对于没有法律意义的火灾,消防机构没有必要费神劳力地进行专业调查,特别是121 号令第12 条规定的火灾,根本不存在法律纠纷的可能,只作统计即可,没有必要进行专业调查,出具简易调查认定书。1.3 消防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程序错乱的问题 新的“一法三令”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改革,同时也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消防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以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3.1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高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执法,滥用职权,存在“以权谋私”的现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致使法定的消防行政程序难以贯彻。 1.3.2 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相应的程序。但是由于一些消防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有的执法行为仅仅在单一检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贪图方便,该出示证件的不出示证件,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 (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把握不准,不清楚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审批和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上的时间顺序,有的处罚在前、审批在后,有的处罚在前、听证在后,有的处罚在前、集体议案在后,甚至权利告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3)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一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经验不足,忽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一般程序,进行片面取证,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 (4)法制审核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由于人员少,又没有专职法制员,一些法制员贪图省事,甚至对一些执法行为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要么把问题交上去(由领导去审核),要么就是掩盖起来,

3.简述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3.简述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答:行政监督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督的原则,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其次: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 )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 )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 )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监督的意义: 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 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想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功能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 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依法予以 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从广义上讲,拘留、罚款、吊销或扣 缴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财物等行政 处罚行为,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从狭义上讲,行政强制 措施专指收容教养、强制检查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 唤、强制带离现场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查封、扣 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 利权、强制转让商标权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文所要 探讨的是狭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功能 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否则,将是一纸空文;为此,对于那些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义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 2.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赋课一定的义务,并使这种义务得以履行,是行政职权的完整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相对人对行政义务不履行的情况发生,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制止或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行政职权的尊严,确保其合法运行。 3.它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制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制度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制度。国家要有法律法规制度,以此约束公民的行为,树立价值标准;对于我们企业来说,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首先,规章制度能够保障公司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最大程度的降低运营成本;其次,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充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是规范员工行为的规则,建立评判对错的价值标准,规范职业道德,使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利益得以保障。 每个人首先有他的社会性,而成为一个企业的员工,职业身份和职业操守是第一位的。我们的每一个规章制度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特点和企业文化来制定的。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和控制,而是为了实现管理的公平性,使企业和员工始终保持在同一价值标准内,为了同一目标努力,实现双方更好的可持续的发展。 我们的每一个规章制度都是建立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每位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也是一个员工具有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表现。 作为新员工,初入一个陌生的职场环境,学习和执行规章制度尤为重要。它是让你全面了解一个公司最直接的途径和手段。它不仅仅是向你陈述公司的价值观,了解企业文化,同时让你更直观更清晰的了解在公司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帮助你更快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迅速地融入团队,愉快地开展工作。 作为入职后的老员工,认真学习和遵守规章制度,可以明晰工作流程和工作权限,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和高效,减少和避免工作的错误性。遵守工作程序,也能充分保护员工个人的利益。同时,提升自身职业化,促进与企业的共同成长与发展。 作为公司管理层,要想更好的管理和领导员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更应该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做好监督和监管工作,指导、引导、纠正员工的行为,提高团队凝聚力,保证团队稳定性,提升团队竞争力。 规章制度是公司经营的准绳和纪律,具有必须服从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制度是严肃的。公司每一项制度的推行、实施都有赖于每一位员工的努力。我们倡导人性化的管理,因此,规章制度在建立建设过程中,也会随着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使之更具有推行性,更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虽然我们的制度具有约束性,但更需要大家自觉遵守和执行,任何无视或违反制度的行为,都要根据性质和情节受到程度不同处理,同时,公司也欢迎每位员工积极为公司的发展建言善策,为公司提出可行性管理措施的行为,也会受到嘉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管理的公平和公正,公司才能更加健康有序稳健的发展。 孟子曾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在日常生活中,“规范”和“制度”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都会有它的规章制度。 提到规章制度,我们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关于罚款的规章制度,这样想就太狭隘了。其实我们的规章制度还包括了每个部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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