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新公司法出台的过程有多么的艰辛想必也只有相关的

立法人员才能够体会得到了。因为大家要知道,公司法实际上调整的内容不仅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其中所涉及的范围实在是太多,所以每一个法条之间不能是相互矛盾的。新公司法出台纵然对推动市场起到很积极的作用,但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却也是不容忽视的。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等。这样,有关主体就能比照着提起权益保护诉讼,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理工作也大有裨益。

2、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特征之一是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分离性,由此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现象,如股东拿公司财产任意给自己设置担保等。再者,相对于二人以上股东成立的公司实体,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权力相当之大,应当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单一股东的权力。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创设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对此,新法未作规定。

3、新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一个开放性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很明显,作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但是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如果债权是难以实现的,那么该如何保护公司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点,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4、新公司法第28条及31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但都只规定了股东间内部责任,而无由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故该法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5、新旧公司法“法律责任”部分中规定的均只是规定

了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或股东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而没有对违法者相对于公司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缺憾。因为公司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仅是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更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6、新公司法第42条对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日期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在不足15日通知期的情况下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仍不明朗。假设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当时没提异议,后来又因为实体决定不合其意,又以通知日期不满15日为由而主张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有待探讨。

7、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但该条相对于公司法第143条股份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在立法上缺少了对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处理规定即没有对回购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试问如果有限公司长期地持有自己的股权而不转让或注销,是否违反了资本不变这一原则?

8、新旧公司法均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等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新旧公司法都未对上列人员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认定转让无效还是怎样?如果转让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又该如何来认定?这或许是公司法修订中的疏漏之

处,仍有待完善。

9、根据新公司法第15、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对外投资的总额由公司章程确定。然而,在公司章程对对外转投资数额有限制的情况下,公司对外投资超过了公司章程限制的比例,超过部分的效力如何确定呢?新公司法未作相应的规定。究竟这种情况下是有效还是无效,肯定在司法界会有一个大的争论。因为,如若认定有效,则说明新公司法有关“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等于形同虚设;如若认定无效,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的出资形式,以及我国公司法当中针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法条当中还有待弥补和修缮的。公司法是一部非常特殊的法规,在公司没有发生过实际的纠纷案例之前,可能公司法当中会有相关漏洞,所以立法人员也是紧随市场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法条的。

公司法重点案例分析

公司法重点案例解析 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 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 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分析] (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1.企业的概念 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经验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组织。特征:营利性组织性合法性独立性 2.企业的分类 分类一:组织形式 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主要差异:投资人;设立要求;内部结构;法律地位;投资人的地位 分类二:所有制企业 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类三:法律地位 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主要差异:设立要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有限或无限);其他 分类四:规模 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划分的法律意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其他 分类五:其他标准 (1)依投资来源: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依企业国籍:本国企业;外国企业 (3)依所属行业: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3.公司的概念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严格的法定性机制的复杂性 4.公司的类型 标准一: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标准二: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标准三:控制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5.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调整的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法的基本法则 (1)股东自由与适当规制相结合 (2)股权平等与适当区分相结合 (3)追求效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 (4)资本民主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结合

(5)内部权力制衡 7.公司设立的定义 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式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8.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含义:又称共同设立,同时设立,单独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不想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 含义: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股东符合条件 (2)资本符合条件 (3)章程符合条件 (4)名称组织机构符合条件 (5)住所符合条件 10.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1)股东人数 A.有限公司:一般情况50人以下 特殊情况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公司:一般情况(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股东形态:个人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国家 (3)其他要求 股东的住所:股东公司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11.章程概念 定义: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公司内部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契约说自治规则说自治规则兼契约说 12.章程的内容 (1)内容构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2)我国公司法规定: 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的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的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

公司法要点(全)

公司法复习要点 1、公司及其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分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7、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公司法

最新公司法全文规定(2018最全版本) 来源:图片新闻大律师网时间:2018-06-04浏览:14930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重点)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点) 1.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解释】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因为合伙要求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因对外投资而(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解释】(1)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不行;(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作出决议。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总经理 【答案】A 【例题2】公司对外投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答案】√ 【例题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答案】×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重点)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三)关联交易的限制(重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作者:法逐年华 日期:2017-08-29 一、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未成立、被撤销情形下由“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发生的变化在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征求意见稿件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修改为“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笔者认为,发生这一变化,从原来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变成了普通共同诉讼人,按照这种逻辑,

公司法重要法条解析(打印版)

00227公司法 笔记依据目录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发展史 第三章公司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公司发起人 第四节公司章程 第五节公司设立登记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公司资本的增减 第五章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权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公司债 第一节公司债概述 第二节公司债的发行 第三节公司债的转让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积金制度 第三节公司分配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一节公司合并 第二节公司分立 第三节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章公司清算 第一节公司清算概述 第二节普通清算 第三节特别清算 第十一章公司破产 第一节公司破产概述 第二节破产界限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破产债权 第五节破产财产 第六节破产程序 第七节破产法律责任 分论 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一)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出资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转让出资和增减资本 第六节一人有限公司 第十三章有限责任公司(二) 第一节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第二节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行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三) 第一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机构 第四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制度 第五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 管理 第十五章股价有限公司(一)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上市公司 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二) 第一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三节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 算 第十八章公司集团 第一节公司集团概述 第二节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 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 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 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 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 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 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 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 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 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 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 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 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 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 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 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 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 是: (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 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 律上的独立人格. 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 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 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 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 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 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 重要的法律特征: (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 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 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 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 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 财产总额. 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 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 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 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 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 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 司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大 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 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 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二)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 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 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 给公司的投资者. 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 的社会责任. (三)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 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 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 股东. 1.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 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括: a.经营范围的限制 b.转投资的限制 c.作 保证人的限制 2.行为能力 3.侵权行为能力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条 件: a.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 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b.负责人的行 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其 个人资格实施的 c.这种负责人的行为, 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企业) 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2.法 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 格.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4.出资人 承担的风险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 主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 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 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 的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 没有法人资料.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 资本的联合,合伙企业是强调人的联合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伙人负无 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企 业是单体企业,功能通常也比较单一.集 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 且多元化.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 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以增强自身抗风 险的能力.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分类: (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 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 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 b.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 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 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 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 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 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 企业所得税f.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 责清偿 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 于: 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 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 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 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 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 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 司为共同被告. (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 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 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 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 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 下几种理论分类: (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 公司责任形式而定)(二)公开公司与封 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 式作为划分标准)(三)人合公司.资合公 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 划分标准)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的约束: 1.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 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2.内部约束,以 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 制 二.股权保护原则股权的体现:1.投票权 2.分红权 3.转让股份的权利 4.认股权 5. 知情权 三.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 制的核心,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 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 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 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 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 有效制衡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 种职能分设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 (负责业务执行)和监事会(从事监督),明 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即新三会) 但注意与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即老三 会)的关系.党委会这样的党组织是政治 组织,按党章办事;工会是群团组织;公司 法上的组织是经营管理机构.党组织和 工会的存在与公司法并不矛盾.我国公 司法吸纳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在国有 公司,还吸纳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还规 定了公司在讨论决定经营管理事务时 应听取职工的意见等. 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

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公司法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①依法设立(F6、7)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 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 【图例】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力机关

公司法重点英文词汇

公司法重点英文词汇 英文中文Incorporation 设立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组织机构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有限责任公司One-person Companie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Wholly Stated-owned Companies 国有独资公司Equity Transfer 股权转让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股份有限公司Shareholders Assembly 股东会Shareholders General Assembly 股东大会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 Board of Supervisors 监事会 Listed Companies 上市公司 Issue of Shares 股份发行Transfer of Shares 股份转让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Companies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Corporate Bonds 公司债券 Merger and Division of Companies, Increase and Reduction of Capital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Companies 公司解散和清算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合法权益 Shareholders of a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ll assume liability towards the company to the extent of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s subscribed respectively by them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重点理论及发条分析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在私法之下,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为什么会理论上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关键是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之下,立法模式分为两种,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形式上的民商合一是指一个国家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民商分立是指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分立,如欧洲的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瑞士是典型的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 我国目前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从中国目前既有的情况来看,中国既不是民商合一,也不是民商分立。 我们到底要怎样走,是一个重大的立法抉择。民法学者抢先一步,编纂民法典作为党的决定正在落实。问题是民法典出台之后还要不要制定商法典?制定商法典是不可取的,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倒是可能的。 虽然制定民法典已成定局,但关于商法未来如何完善依然存在着多种可能性。第一,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概念本身是19世纪立法的产物,现在看来已经非常老旧了;第二,即便存在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也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即是一部法典还是两部法典。但无论如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商法是分开的,商法有自己的特殊规则,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抽象出商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为达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否有必要将商事单行法重新编纂纳入法典之中,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单行法易于修改,而法典修改却很困难。而恰恰是商法修改频率较高,原因在于商法极具制度创新意识,商人群体推进商法的修改,商法可以及时地反映人类的制度创新和智力成果,这也决定了商法不适合以法典的形式存在。问题的关键是现在要制定民法典,我国不适用完全的民商合一,也不适用制定商法典,商法的分则已经有了,现在只缺少总则,用以规定商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商事关系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事特别法,没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法总则,没有商法总则适用商事惯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没有商事惯例再回归到私法的一般法,适用民法。现在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规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商行为的一般规则,商主体的一般规则。主流观点并不是制定商法总则,而是制定商法通则。基于“立法技术剩余”将各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商事留置等规定在商法通则里面。 在民法总则里就可以看出未来走向,民法总则的部分规定没有为商法提供商法总则的规范性体系的作用,同时又大大削减了将来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即,民法典总则部分提供全部的商法的一般性规范可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比如就代理制度来讲,民事代理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是经典的民事代理;而表见代理,在民事生活中极少成立,表见代理真正的适用领域在商事领域;还有经理人制度和店员的代办权制度,特殊的商事代理,这些制度能否进入民法总则——不可以,原因在于将严重破坏民法体系自身的和谐,民法会变得不伦不类。最近将要审议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关于商法的规定全部删了。将来单独制定商法通则的可能性和空间留了出来。 同学展示: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优先适用商法,只有对商法无规定的才适用民法。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原因: 民法:虽然各国尚未制订民法典,但民事法律规范一直在主导着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商业贸易不断发展,商人阶层的存在和特殊利益致商人团体的自制规则和商事规则逐渐发展。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新公司法出台的过程有多么的艰辛想必也只有相关的 立法人员才能够体会得到了。因为大家要知道,公司法实际上调整的内容不仅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其中所涉及的范围实在是太多,所以每一个法条之间不能是相互矛盾的。新公司法出台纵然对推动市场起到很积极的作用,但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却也是不容忽视的。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等。这样,有关主体就能比照着提起权益保护诉讼,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理工作也大有裨益。 2、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特征之一是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分离性,由此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现象,如股东拿公司财产任意给自己设置担保等。再者,相对于二人以上股东成立的公司实体,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权力相当之大,应当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单一股东的权力。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创设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对此,新法未作规定。 3、新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一个开放性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很明显,作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但是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如果债权是难以实现的,那么该如何保护公司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点,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4、新公司法第28条及31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但都只规定了股东间内部责任,而无由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故该法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5、新旧公司法“法律责任”部分中规定的均只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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