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三亚航空旅游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三亚航空旅游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已取得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正式学籍,并完成正常注册手续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海南省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下发。

第二章资助标准、申请条件与计分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2500元/年/生,二档为1500元/年/生。(各部系助学金档次名额按1:1比例安排,助学金款项分为两学期发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乱纪记录;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十要十不要》守则;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用功;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朴素;

5. 无无故欠缴学费情况(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

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内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学生本人有低保户证、父母残疾证、烈士子女等相关证明材料,也一同附上。(除申请表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外,其它证明材料在审核后即退回学生本人)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计分标准(满足基本条件后):

2020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2020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奖助学金是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体现国家和学院对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鼓励和帮助,增强学生竞争意识,促进良好学风形成的重要激励措施。为做好此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评选方案: 一、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二、参评对象全日制在籍学生(不含20XX级学生、20XX级学生)。 三、评选种类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学生骨干励志奖学金、学生突出贡献奖学金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上学年各学期德育积分均在80分及以上。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中专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在本专业位列前茅。

(二)学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上学年各学期德育积分均在80分及以上。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中专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不及格门次不超过一门。 6、家庭经济困难,已通过学校贫困生认定。 7、已注册,取得学籍; (三)学生骨干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上学年各学期德育积分80分以上。 5、为学生会成员或班级干部,责任心强,能挑重担。 6、在班级有一定威信,工作能力得到任课教师认可。 (四)学生突出贡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去,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 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注重培养专业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良好; 6.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8.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3. 一学期旷课达4节以上; 4.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5. 有抽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6. 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7. 破坏公物者; 8. 其他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七条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基础较差但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勤奋的学生,对于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如下: 1.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比例,以及各系部在校四、五年级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将资助名额分配分配到各系部。 2.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内进行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系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5.学校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要求

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学资助字〔2012〕10号 关于评审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给我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依照《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山西财经大学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7〕42号),现就我校具体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评审原则 在开展国家资助学金的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所有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评审工作做扎实;要坚持择优的工作原则,加强审核,切实将资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坚持民主、透明

的工作原则,始终做到民主推荐,逐级公示,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工作的客观性。 二、评审程序 1、班级成立评审推选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推选,在全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五日内完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初审和档案材料整理工作,在全院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评审。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学院初审材料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完成建档,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并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一般应在全班排名的前10%; 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方可申请; 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全班排名前15%; 7、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

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条

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 为切实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管理,根据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 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川财教[2012]298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 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下发该通知,希学校各部门、联合办学点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汇总的纸质、电子信息,确保本年度2012级的资助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 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我校无相关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如下: 一、直接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者: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连片特困地区”、藏区“两州一县”、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的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包含县城)及“9+3”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两州一县共涉及四川省60个县:

1.秦巴山区: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 广元市:元坝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 南充市:仪陇县 达州市:宣汉县、万源市 巴中市:巴州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2.进入乌蒙山区扶贫规划的13个县: 凉山的美姑、雷波、越西、喜德、昭觉、普格、布拖、金阳;泸州的叙永、古蔺2县和乐山的沐川、马边2县以及宜宾的屏山县。 3.两州一县: 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⑵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⑶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文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先决条件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该学年度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四、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⑴一等: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4000元; ⑵二等:困难,资助标准为3000元; ⑶三等: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2000元。 五、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3、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二级学院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 6、学校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后报出。 六、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65%)、日常消费(10%)、学习情况(10%)、思想品德(15%)”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状况(65%)、 1、家庭成员(2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2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1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12分; 父母务农且收入仅供自用,或父母下岗均未再就业,10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 父母双方打工,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20分。 2、家庭收入20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国家贫困线以下),20分;

学院奖助学金评选方案

××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省、校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安排,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选内容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参评范围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普通本科生中,除去新生以外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包括新生在内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评选程序 1、学院广泛动员,主动向全体学生宣讲上级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递交相应的奖、助学金申请表,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3、学院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不符

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班民主推选出本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 5、各班评议小组成员对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所规定的评比要求,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评情况,对本班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推荐出候选人(候选人要多于这一项评比的指标数);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比文件要求,结合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及其日常生活状况,推荐班级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候选人要多于指标数)。 6、对候选人名单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及表现,研究确定初选名单; 7、对初选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将初选名单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四、评选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南阳师范学院奖学金,每个学生在当年的评选中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不能重复享受;享受奖学金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其他资助。 2、奖、助学金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宣讲到位,资助专干要亲自组织学生填写材料、录入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上报。 4、若有异议可致电咨询投诉,学院电话:××××学校电话:×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

附件六: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1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优秀; 6、在校学习期间及参评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7、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我校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为举措,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08〕54号)及《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0〕29号)的改革思路及总体精神,2012年,在原有基础上学校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和额度,同时增设助研助学金。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及比例 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70%分别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3年,其中助研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及比例见表《奖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参评范围

奖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学费,助研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四条参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 四、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五条申请程序及评审要求 一、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设置类别和基本标准以及评定程序等,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学校在每学年末确定各学院、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 三、各学院、研究院根据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评定。新生奖助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复试成绩,优先考虑推免生;在读研究生则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一学年来未受各级各类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012-2013学年思想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 (二)学业及其它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总结

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总结 目录 第一篇: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总结 第二篇:国家奖助金通知 第三篇:建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四篇: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思想道德素质综合表现评价 第五篇:2020-2020学年综合评定和奖助勤贷工作总结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总结 经过近一个月的忙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已经结束了。其实每天的工作都是在忙忙碌碌中走过的,每天加班加点,之所以这么忙碌,是因为,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是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和荣誉。也正是因为如此,压力会更大。每一个名额的确定,每一个问题学生的谈话,我都需谨慎小心,每年的这个时候我就会觉得身负的任务多么重大。回想这一个多月来的工作,评定工作基本上还算顺利。 然而,在评定工作中,我也遇到了很多棘手的问题,大多都是学生关于助学金评定的抱怨和疑惑。没有开始评之前,许多学生给我发短信,听说别的专业平分,要求助学金平分。许多个夜晚我辗转难眠,最终经过与班委的商讨,同时也争取全班同学的意见,我做出了一个决定:拿出一部分平分。然而,就在

评定工作接近尾声的时候,领导下令不得平分,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刚刚长舒一口气又不得不缓回神,对于有意见和抱怨的同学,我都一一做了回应和解答。 经过几年助学金工作的评定,我深有感触。我想每个辅导员肯定和我一样,想把工作做得公平、公正,希望达到每一个同学的满意。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贫困认定难度很大,一个班两、三个贫困生很容易认定,二十多名就很难确定了,要想让每个学生都满意,无非是痴心妄想。但是为了无愧于心,秉着尽可能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多次召开班会,民主选举。选上的同学自然没有意见,没有选上有意见的同学,还要一一做思想工作。 至此,奖助学金工作算是结束了,希望没有获得助学金的同学能够理解! 第二篇:国家奖助金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校区: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精神,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已分配,为做好2020年国家奖、助 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1.各学院、校区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国家奖评审实施办法》及《2020年江西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分配表》进行评审。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 页数。表格内容一律手写,字迹清晰,信息必须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3.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上学年所学课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纪录; 5、通过学院贫困生的认定,当年被确定为学院资助对象; 6、若学生获得学校级以上(不含学校级)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部是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归口职能部门,明确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组织工作。 2、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委、院学生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复审机构。各校区领导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初审组织,确定专人负责申请、评审过程中政策咨询、异议申诉、宣传解答工作,与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口,公布联系人电话。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辅导员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主要任课教师意见,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 5、二级学院领导和评审小组对辅导员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应慎重地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审核确认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填写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并附二级学院评审报告(经校区部长审核签字),并上传电子文档。 6、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各系、各单位、本科生各班级: 为了规范机械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应有的激励、资助和导向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根据《东南大学大学生 手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教育基金会奖(助)学金(包括校友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1、国家奖学金:依据《东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评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东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评定; 3、校长奖学金:依据《东南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评定; 4、国家助学金:依据《东南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评定。 第五条申请教育基金会奖(助)学金(含校友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奋发向上,严谨踏实,勇于创新;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起良好的模范 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7、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院以上纪律处分; 2、上一学年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批评; 3、上一学年行为规范综合考评成绩为丙;

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修订版)

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具体申请条件细则: 一、优先考虑项: 国家建档立卡精准扶贫的同学,凭当地政府的有效证件可以优先考虑国家助学金。 二、直接取消项: 1.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同 学,直接取消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2.在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料上弄虚作假的同学,直接取消国家助 学金评选资格。 3.使用奢饰品、进行高档消费的同学,直接取消国家助学金评 选资格。 三、政策加分项: 1.家庭类型为:孤儿、单亲、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低保家庭 等类型的同学,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加2分; 2.有直系亲属患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的同学,凭有效

证件或证明,加2分; 3.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受到地震、泥石流、洪水, 等意外灾害的同学,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加2分; 四、硬性加分项: 1.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班级寝室长的同学, 加1分; 2.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班级班干部的同学, 加1分;(1、2条不重复加分) 3.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参与班级搬书等集体服务 事项的同学,加1分/次; 4.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代表电信学院参与学校 各项集体比赛活动的同学(学校运动会、朗诵比赛、“技能文 化节参与者见证书加分”),凭有效证书或证明,每参加一项, 加1分; 5.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参加学校或者社会志愿 者活动的同学,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加1分; 6.201 7.9月--201 8.8月期间,获得“优秀寝室”荣誉的寝室,评 荣誉证书,各成员加1分。 7.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因见义勇或好人好事等, 为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同学,凭有效证件或证明, 加3分; 8.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大一上、下两学期,每学期全

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电力工程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在参照<

四、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小组成员包括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 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对我院奖助学金评定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评定结果报学生处。 五、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电力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附表一思想表现加分标准(上限6分) 附表二学术科研加分标准(上限6分) 附表三社会工作加分标准(上限2分) 附表四学习竞赛加分标准(上限2分) 附表五文娱体育加分标准(上限2分) 电力工程学院 2014年2月26日

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试行)(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评定参考细则(试行) 一、先决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说明:在无外部力量帮扶下,学生自己和家庭主要成员所拥有的资金不足以缴纳学费,或缴纳学费后生活费无着落。 二、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 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三、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⑴、一等:特别困难 ⑵、二等:困难 ⑶、三等:一般困难 四、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资格审查。 3、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院系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5、将各院系评定的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 6、学校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出。 四、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70%)、日常消费(10%)、学习情况(10%)、思想品德(10%)”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状况(70%)、 1、家庭成员(2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2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1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12分 父母务农,收入仅供自用:10分 父母下岗未再就业:10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

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的关怀和爱护,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奖助学金种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分为高职生和中职生两类,高职生包括普通高中后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后三年制、初中后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学生;中职生包括初中后三年制、高中后两年制、初中后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二、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8000元/年·人; 2.奖励范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系(学区)各专业高职学生,奖励人数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0.3%; 3.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一学年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 (5)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社会实践、科技创新、道德风尚等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优先考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5000元/年·人; 2.奖励范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系(学区)高职学生,奖励资助学生人数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 3.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各科成绩合格以上; (5)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国家助学金 1.助学标准: (1)高职生:300元/月·人,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3000元; (2)中职生:150元/月·人,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1500元; 2.助学范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系(学区)高职学生,高职生中资助学生人数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0%;中职生中资助的学生包括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90%。 3.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各科成绩考核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学院奖学金(只限高职) 1.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人 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人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人 2.奖励范围: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优先资助家庭困难、有志到乡镇以下农村从医从教的大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生上一学年必修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当年新生的高考成绩排位在我校各省份考生的前3~15名,对招生数额特别多的省份可适当放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上学年获得其他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累计超过3500元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上学年获得其他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累计超过2500元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三、资助标准及发放办法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由我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伙食卡。 四、符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按学年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五、评选程序 1、学生处根据上一年度各院(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向院(系)下达国家助学奖学金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艰苦专业适当予以倾斜; 2、各院(系)公布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条件及推荐名额; 3、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单及相关参评材料; 4、各院(系)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考核评选,向学校提交国家助学奖学金推荐名单; 5、学生处汇总、审定各院(系)推荐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6、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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