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盗窃罪与诈骗罪

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

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以下情形的处理:

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解析:ABC。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该题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十分类似,例如,甲对乙说,你去帮我把路边的那辆摩托车开来(实际上是丙所有的),乙将摩托车开来了,甲骑上摩托车便走了,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对摩托车没有处分权,乙将摩托车拿来的行为并不是处分财物行为,乙实际上属于甲的犯罪工具。

与该题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盗窃罪的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的,则成立诈骗罪。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

1(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都有处分权)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

判断受骗人的处分权限和处分地位,需要考察各种因素:

(1)受骗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

(2)受骗人是否属于受害人阵营;受骗者属于受害一方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骗人属于骗子一方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3)受骗人是否是财产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这种权限或者地位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和地位,还包括事实上的权限和地位。

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2

2008年卷二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

解析:C。被害人是基于被骗才自愿交付财物的,成立诈骗罪。此种情形下,银行职员乙是具有处分能力的人,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虽然被骗的财物是银行的财物,但银行职员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有处分占有权的人。如果甲欺骗乙说,?外面晒的是我的衣服,帮我取回来?,实际上是丙的衣服,乙不知情,此种情形下,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必须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它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甲使用的是真实的凭证,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知情这一点实施欺骗行为,骗取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定诈骗罪。

2002年卷二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解析:BC。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对于此案例,也可以采用阵营说来说明问题。

另外,请注意,对于一些婴幼儿,精神病人,由于其年龄、智力的缘故,他是没有处分权的。只要案件中存在对于这类人的?欺骗?,或者这类人的?自愿处分?行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没有必要考虑。例如,2006年卷二17.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错)。原因在于,小孩根本没有处分权,不考虑这一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又如,有一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甲发现乙醉卧街头,便对周围的群众说,乙是我的朋友,你们先回吧,我送乙回家,然后将乙带至偏僻角落处,取走乙身上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周围的群众是无处分权的人。

[规律总结]:机器不可能被骗,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金属币取出机内物品行为,不成立诈骗,只能成立盗窃。与此类似,从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幼儿或者高度精神患者处取得财产的行为成立盗窃。但刑法、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

[方法提示]:欺骗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也可以采取阵营说处理此问题。如果该第三人是和财产所有权人属于同一边的,则认为该第三人有处分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8页。

如果该第三人是和犯罪行为人属于同一边的,此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就相当于犯罪行为人的一个工具,犯罪行为人并没有骗财产处分权人,其行为成立盗窃罪。

(2)暗中调包的(是指调被害人的包):定盗窃罪。3——原因在于,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调包了,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即被害人是不知情的。换言之,要作出处分行为,其前提就是必须对处分的事项有所了解,如果对于处分的财物等不知情,谈何处分。

例如,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阅读,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借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后,将书还给被害人。——盗窃

但注意这样一个案例:甲从乙的柜台处购买了一条项链,刚离开柜台不远就回去声称项链的款式不行,要求退货。在退货的时候,甲用假项链换得了货款。甲的这种行为就构成诈骗,诈骗所得的财物是退货的货款而非金项链。4

[历年真题]

2009年卷二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解析:BCD。

已经调包,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先不管他成立什么罪,事后再使用欺骗手段,或者再拒不退还的,都不可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即不再成立诈骗罪、侵占罪。

行为人使用了?调包?这一欺骗手段,关键问题是被害人知情不知情。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

3如果是将西服调换了标签条码,张明楷认为是诈骗罪,这个有争议。张明楷认为,“首先,在受骗者泱信号以财产的真实价值(价格)但认识到处分了该财产时,应认为具有处分意识。其次,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数量(或财物的数量)但认识到处分了一定的财产时,也宜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166页。陈兴良教授也赞同此观点,“考虑到诈骗罪的本质特在于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对于处分行为的意识性不应过于强调,以免把某些诈骗行为划入盗窃罪的范围”。见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0页。周光权对此持反对观点,认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必须有明确的处分意识。但周光权教授要求处分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处分意识,对财物的数量、质量必须有明确的意识。

诈骗还是盗窃——以轻车充重车多拉粮食倒卖

唐玲陈晓波

人民法院报

2004年6月起,任某等6人合伙租用了两辆外观一模一样但吨位不同的农用车,从粮站拉粮食销售。他们先用自重吨位大的空车在粮站的计量磅上过磅计重(自重),然后用自重轻的车拉粮食过磅计重(总重),从而在结账计算净重时获取两车过磅计重的差额。至案发,任某等以轻车拉粮重车回皮这种方法从粮站先后14次倒出粮食4万余斤,得赃款3万余元。

对本案的定性,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使用颜色、外观完全相同而吨位不同的车,给人以虚假印象,让重车称重,轻车拉粮,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拉走多余的粮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在粮站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采取用轻车换重车的秘密方法将粮站多余粮食拉走,其行为是窃取,应定性为盗窃罪。

4陈兴良、陈子平:《两案刑法案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愿处分财物,其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被害人要知情,如果被害人不知情的,不成立诈骗罪。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财物被取走,成立盗窃罪。

暗中调包的,被害人并没有行使任何处分权,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欣欣已经购买了该产品,说明该产品是在其占有之下,高某通过秘密的方式侵犯了欣欣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历年真题]

2004年卷二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解析:A。陈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售货员对于交付真实的项链是不知情的,即售货员并不是?自愿交付财物?,陈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000年卷二27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变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解析:A。虽然本案中,乙女将钱交给甲男,但此时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钱仍然是在乙女的占有之下,甲男使用骗术将钱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害了乙女的占有,乙女并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意思,故甲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再者,甲获得2000元现金并不是基于乙的?自愿交付?,而是因为乙?趁机调换了红纸包?,这一点是被害人不知情的,因此,成立盗窃罪。我们再换一个角度,如果甲对乙说,这个钱必须等我回家去才能变成2万元,乙女同意了,甲将钱带回家后再也没有来找乙女。此种情况下,乙是基于受骗?自愿?将其财物交给甲占有,脱离乙自己的占有,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乙女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并不是处分2000元现金给甲;处分是要将自己占有的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独立地、排他地占有,而本案中,乙女将2000元交给甲后并不是让甲一个人独自、排他地占有财产,相反,乙仍然不放心甲,而是要求甲当场变,乙仍然站在旁边,这说明乙仍然占有这个财物,而并没有处分财产。

再换一个角度,例如,甲对乙说,?我可以将2000元变成20000元,如果你相信我的话,就把钱给我,把电话号码留给我,如果变好了,我会打电话通知你的?。乙信以为真,交给甲2000元钱,并将甲送上飞机。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乙是自愿处分财产,他对于自己的2000元是如何从自己的占有之下变到甲的占有之下是知情的,成立诈骗罪。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99页。

2006年卷二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从小孩手中骗走财物的,不定诈骗罪,定盗窃罪)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的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盗窃行为,事后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是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因为情节较轻)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被害人对?交付?烟酒是否知情?不知情定盗窃罪)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解析:C。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要注意,要成立诈骗罪,必须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的财物,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当然,作为诈骗罪的被害人,必须是具有财产处分权利、能力的人,如果是欺骗小孩、精神病人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又比如,欺骗没有处分

权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也是盗窃罪,如甲骗乙说,你帮我把外面晒的那件衣服拿来,那是我的衣服,乙信以为真,帮甲取回,这种情况下,甲的欺骗对象是没有财产处分权力的人,成立盗窃罪,乙没有盗窃的故意,甲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司法实践中,如下两种常见情况属于盗窃:(1)暗中调包的.此种情况下,被害人通常也是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但被害人并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即没有将财物的所有权交给行为人的意思。(2)先实施盗窃、侵占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定盗窃罪、侵占罪。这种情形下的事后欺骗行为,应当认为是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A选项中,行为人是实施盗窃行为,虽然事后欺骗了被害人,但欺骗小孩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诈骗罪,并且,是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的欺骗行为,定盗窃罪。B甲乘乙弯腰的时候取走项链,被害人根本不知情,定盗窃罪。在被害人发现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但由于暴力程度轻微,不认定为转化成抢劫罪。选项中提及成立抢夺罪是错误的。C选项属于暗中调包的行为,被害人对于交付财物并不知情,虽然财物是被害人交出去的,但被害人并不知道所交付的是真实的烟酒。D选项中,甲趁乙清点的时候抽出10张100美元的,换成10张10美元的,属于暗中调包行为,应定盗窃罪。从被害人乙的角度也可以发现,其对财物交付给甲是不知情的,乙是?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对于甲?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的行为,应当认为是诈骗行为,但此种行为属于刑法特别规定的使用假币罪,而非诈骗罪。整个事件中,甲有两个行为,一是使用假币的行为,一是盗窃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2009年卷二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解析:BCD。暗中调包的,被害人并没有行使任何处分权,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欣欣已经购买了该产品,说明该产品是在其占有之下,高某通过秘密的方式侵犯了欣欣的占有,成立盗窃罪。这道题目应该是一个送分的题目。

[易错点提示]:如果犯罪行为人是调自己的包,也就是说调自己占有的财物,从而欺骗被害人财产的,由于被骗的被害人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因此成立诈骗罪。例如,张三去李四的店里买一条纯金项链,但李四将一条镀金的项链给张三,之后张三付款80000元。本案中,李四虽然调包了,但调的是自己的包,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关键问题是,本案中被害人张三受骗后对于自己的80000元如何从自己的占有之下转移至李四的占有之下是知情的,是张三?自愿处分?的,因此,李四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本案的实质就是:李四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张三自愿处分80000元钱。

2008年四川卷二62.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解析:BC。如果是已经交了电费,使用欺骗方法骗回来的,成立诈骗罪。本案中,电表上的数字就是被害人的债权,你把表拨回来就是拨了被害人的债权,暗中调了被害人的包,成立盗窃罪。

(3)调虎离山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原因:虽然对老虎实施了欺骗行为使老虎离开了山,但由于老虎并没有处分财产,仅成立盗窃罪。犯罪分子是在老虎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财产的,因此,仅成立盗窃罪。——此种情形下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程度不够,没有达到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的地步,只是把人骗走了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C考点: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实际上占有着财物,本案中乙的财物不宜认定为是遗失物或遗忘物,至少也应当认为是火车站占有着该财物,此种情形下甲取走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盗窃罪)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C。甲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方式,乙也陷入了认识错误,但乙并没有?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甲占有。甲是以欺骗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实际上还是被害人不知情,即乙对自己的财物被甲占有并不知情,故甲成立盗窃罪。

如果老虎没有处分财产,成立盗窃罪。虽然对被害人使用了欺骗手段,但被害人并没有基于欺骗而处分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例,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又比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它顾客时,A趁机溜走。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不动产:

A.如果是动产,则认为老虎已经处分了占有,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例如,张三欺骗李四说,?你家里有急事,赶快回家去吧。这个包我帮你拿着?。李四信以为真,便将包交给张三。本案中,张三不仅使用了调虎离山之计,而且李四还自愿处分了财产,张三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如果是不动产,老虎即使说了?帮我看管一下?,也处于老虎的占有之下,因为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不动产的所有人即使离开不动产,财产也属于所有人占有,行为人至多是占有的辅助者,趁老虎不知情的时候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历年真题]

2007年卷二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B)

A.诈骗罪B.盗窃罪 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

解析:B。该题来自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2007年版)第745—746页。本案中,虽然甲某欺骗店主使其离开维修店,但店主并没有将财产转移给沈某占有。店主虽然让沈某忙看店,但此时,沈某充其量只是修理店财物的占有辅助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主暂时离开了修理店,修理店中的财物仍然由店主占有,所以,沈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注意:并不是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就?代为保管?了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代为保管?。例如,在车站、码头帮上下乘客搬运随身行李的人,并没有事实上占有乘客的财物,只是乘客占有的辅助者。

实际上,我们也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处理这个问题。甲对乙说,?我这几天出差,我家里的钥匙交给你,你帮我看家,如果来了小偷,记得打110。顺便帮我照顾好小孩?。乙同意,在甲出差后的第二天,乙将甲家中的家用电器全部拿走。毫无疑问,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原因在于,甲说?帮我看家?并不是说甲已经处分了不动产,不动产(家)仍然在甲的

占有之下,包括不动产内的物品。乙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取走,成立盗窃罪。

(4)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的处理。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且从外部上看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诈骗罪还要看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关键问题在于,被害人是否处分了占有

a.如果此时财物还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则虽然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但仍认为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不成立诈骗罪。实践中出现的借打他人手机然后逃走的,定盗窃罪,如甲与乙通过网上聊天后,约在某咖啡厅见面。见面聊了几句后,甲的BP机响了,同时声称忘了带手机,于是借乙的手机打电话。甲接过手机后(有时被害人的手机可能就放在桌上)装着打电话的模样,接着声称信号不好而走出门外,趁机逃走。这种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只能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在于:借手机打电话的,被害人就在手机旁边,应当认为即使行为人在使用手机,也认为手机是由被害人占有,行为人侵害了被害人的占有的,定盗窃罪,换言之,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并没有处分其财产,而是一直看着其手机;6——本案中,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便甲打完电话后将手机返还给乙,也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

如果被害人傻呼呼地让行为人一个人独自在一公里外使用手机,则犯罪分子成立诈骗。

b.如果此时财物不在被害人的占有下,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则说明被害人处分了占有权,成立诈骗罪。如果是借用他人的汽车、摩托车的,行为人一旦使用汽车,被害人当然就脱离了对汽车的占有,即被害人自愿将汽车?交付?,成立诈骗罪。

例:女青年施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郑某借用了摩托车,在返回途中,施某产生了非法占有郑某的摩托车(价值10500元)的邪念。之后,施某便将摩托车直接骑到某停车场藏放。而后返回酒席,将车钥匙还给郑某,并说车已停放在原位臵。吃完饭后,郑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施某怎么回事。施某却说,我回来时车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郑某报警。8——侵占罪

[历年真题]

2003年卷二10.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

6陈兴良教授指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将手机交付给他人,却并没有终局性转移的意思,而是在其监督下有条件地使用手机。行为人之非法占有手机,还是秘密窃取的结果。因此,此类案件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见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7同学们可以这样想想,很多实施了盗窃行为的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抓获了之后,百般抵赖,虚构事实欺骗司法机关,但这都不能改变其行为的盗窃性质。

8朱灿明:《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摩托车该定何罪》,载《检察日报》2003年9月1日第3版。

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解析:A。此题实际上考察了多个知识点。首先,对?占有?的理解。应当认为,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采用特定手段取回的,仍然定盗窃罪。其次,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应注意,行为人已经盗窃财物后,又对被害人采取欺骗方式隐瞒真相的,不另定诈骗罪。这种欺骗行为,属于盗窃后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可能有同学认为,行为人既实施了盗窃行为,也实施了后续的诈骗行为,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问题是,本案中,行为人仅仅侵犯了一个法益,本案中,被害人也仅仅损失了一个法益(相当于一个摩托车的价值),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以数罪论处。李某的摩托车借给王某使用,李某将其偷回来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然承认李某的行为为盗窃罪,事后王某赔偿李某相当于摩托车价值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必然而然引发的结果,换言之,李某的摩托车借给王某用,后来不见了,李某当然有权要求?索回?,故李某后来的欺骗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必然结果,没有必要单独评价为是诈骗罪。李某仅构成盗窃罪一罪。

2005年卷二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

解析:B。盗窃他人存折的行为,定盗窃罪。事后取走存款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仍然定盗窃罪一罪。即使乙真的已经忘掉了存折,它也仍然处于乙的支配范围内。因此,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此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该物的,就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由于甲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此其后来冒用存折取钱,就不构成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

2009年卷二18.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解析:C。该货物为不是甲经手的财物,其使用秘密的方式窃取的,成立盗窃罪。题干中讲得很清楚,甲?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并且,甲是在晚上?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取得财物,此时财物也不属于甲经手、保管的财物,故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对于类似案件,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一般认为,行为人窃取自己?经手?的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被害人虽然事后使用了欺骗手段,伪造了被盗的现场,但都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

199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何起明遇到陈二(在逃),在闲聊中陈二提出去搞一辆摩托车,何起明表示同意。后陈二去寻找目标,何起明在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建安加油站处等候。当晚8时许,陈二雇请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加油站载上何起明一同到东兴镇东郊

村罗浮附近,以等人为由让宋某停车等候。陈二趁宋某下车未拔出钥匙之际,将摩托车开走,宋某欲追赶,何起明则以陈二用其车去找人会回来还车等理由稳住宋某。后何起明又以去找陈二为由,叫宋某在原地等候,自己趁机逃跑。9法院是诈骗罪论处,理由是,?陈二与何起明正是通过公然抢夺实现了对摩托车的非法占有,此时,两作案人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如果在陈二骑走摩托车后,何起明也径行逃跑,两人的行为毫无疑问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但在本案中,何起明并没有在陈二完成抢夺行为后立即逃跑,而是留下来使用虚构‘陈二用其车去找人,还会回来还车’这一事实稳住被害人宁某,宋某信以为真,也就不追赶,更没有报警。因此,虽然陈二与何起明占有被害人的摩托车时不是被害人自愿交出,似不符合诈骗罪中被害人因受骗上当‘自愿地’交出财物这一典型特征,但是被害人宋某并没有呼喊、追赶和报警,不是因为其不能或者不敢呼喊、追赶和报警,而是由于何起明虚构事实,并且仍与宋某在一起,没有逃跑,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何起明所言的真实性。因此,实际上默认了陈二对摩托车的占有。也就是说,被害人宋某丧失摩托车,实际上是因其受骗上当而‘自愿’交出,是诈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10

该案以诈骗罪定罪,陈兴良教授对此持反对意见,?为什么这样一起十分简单的抢夺案件被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法院亦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刑,并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的肯定。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一内容没有掌握?。11我个人也认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抢夺行为已经既遂之后,再怎么样使用欺骗的手段,也不可能改变原行为的行为,因为事后的欺骗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此,只能以抢夺罪论处。

?在财产犯罪中,犯罪分子的意图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达到这一目的,往往使用各种犯罪方法。在存在犯罪行为与犯罪掩盖行为的财产犯罪案件中,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到底是以何种方法实现的,应当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其它行为就是掩盖犯罪行为?。12

(6)试穿试戴类案件,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并没有自愿处分其财产,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财产的,成立盗窃罪。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伪装去商场购物,让售货员拿出商品试穿试戴类的案件,被害人虽然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试穿试戴,但种交付不宜认定为是诈骗罪中的交付。因为在商场中试穿试戴的时候,商场都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监控的,有监控仪器在监视着,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也一直在监督着试穿试戴的顾客。并且,根据商业惯例,试穿试戴的人也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即商场工作人员所能监控的范围之内试穿试戴,而不能超出此范围。即使被害人(售货员)没有站在试衣人的旁边,而忙于接待其他客人,也不宜认为被害人处分了财产。

如果被害人不但将财产交给犯罪行为人试穿试戴,并且让犯罪嫌疑人穿出商场、脱离自己的控制,则被害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例如,倘若A穿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

(7)二重买卖。

A.甲先将自己的不动产卖给乙,在乙经过登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后,甲为了骗取丙9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审判参考》第1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何起明诈骗案——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2页。

11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2页。

12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页。

的财产,又隐瞒真相,将该不动产卖给丙,使丙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13

B.A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B,同时约定,A继续占有钢琴一个月(所有权已转移给B);A在此期间又将钢琴卖给C(A与C无通谋),使B遭受财产损失的,对A应认定为侵占罪(即A不法处分了自己占有但归B所有的财产)。14

东西确实卖给了C,C没有任何损失。该案的实质在于,A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

(8)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如果是骗机器的,成立盗窃罪。这一观点是张明楷教授提倡的,陈兴良教授也支持。在许霆案中,即使把柜员机故障看作是一种错误支付,该支付也应当认为是违反银行本意的,不能认为是一种正确的同意。就许霆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而言,没有一个银行会同意这种取款是合法的,因而许霆的取款显然是违反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意志的。因此,在英美法系刑法中,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不容争辩的。15陈兴良教授还指出,因为自动交易系统是一个人机对话系统,当自动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时,实际上是机器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获取财物无须诈骗,只需窃取即可。16 [特别注意],如果立法、法律解释有特别规定的,应该以有权的规定为准。如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无论如何使用,都定盗窃罪;捡拾信用卡后对ATM机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日本刑法中几个重要的案例:

(1)谎称试车而让人同意其单独驾驶一段时间的行为就是处分行为,构成诈骗罪;

(2)被允许试衣者趁店员不注意而逃走的行为,由于没有发生基于被骗者意思的占有的终局性转移,因而仅构成盗窃罪。

(3)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使对方准备了钱款,被骗者将现金放在门口之后去卫生间,行为人乘此间隙而带着现金逃走,成立盗窃罪。

陈兴良教授的案例:在王某窃取欠条收取欠款案中,情况稍微复杂一些,被告人王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窃取欠条,二是利用欠条结算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对王某到底是按照其窃取欠条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还是根据其利用欠条结算货款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在此,没有过于高深的理论,其实我们只要问一个问题王某定罪的难题就迎刃而解了:在本案中财产损失人是谁?是本案中的债权公司还是债务公司?换言之,在王某向欠款公司结算货款以后,债权公司还能向债务公司主张债权吗?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财产损失是债权公司,由于王某窃取欠条并收取货款,使债权公司遭受了经济损。这一经济损失当然是王某窃取欠条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王某向债务公司实现债权的时候,确实存在一定的诈欺行为,但债务公司的财产并没有因此受到损失,它不是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当然就不能把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如果王某窃取欠条之后,并没有去收取欠款,而是将其销毁了,王某则不构成犯罪。因为债权公司还可以通过和债务公司的业务往来。订单等间接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实现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公司和债务公司都没有受到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不构成犯罪。17

13本案中,乙没有任何损失,就是甲骗了丙,成立诈骗罪。

14本案中,B遭受了损失,A是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处分了,成立侵占罪。

15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2页。

16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7页。

17陈兴良:《盗窃与诈骗的界分》,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10期。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一)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一)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上述内容引自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一)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一)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因为这时财物仍然归财物主人占有,行为人尚未对财物取得任何有效控制。例如,行为人在商店里以试穿衣服为借口,从服务员的手中拿走一套名贵衣服,进试衣间试衣服,虽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拿到了财物,但是因为商店的商业习惯,此时衣服并没有被行为人控制。如果行为人借试衣服之机窃取衣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暂时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该财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行为人暂时持有他人财物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只是为掩盖其秘密窃取行为,受害人并没有因为欺骗将财物主动交给罪犯,则仍构成盗窃罪。例如,行为人以欣赏为名从受害者那里拿到一件珍奇物品,趁机秘密地用一个替代品换走珍奇物品,行为人仍构成盗窃罪。3.行为人盗窃了记名的有价证券后进一步支取财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理论上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支取行为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应认定诈骗罪;二是盗窃记名有价证券后去冒领,虽然冒领有诈骗性质,但实质上分析,犯罪人冒领财物的实际损失由失主承担,被诈骗的单位不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应认定盗窃罪;三是认为盗窃记名有价证券构成盗窃罪,其后冒领行为是把有价证券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笔者认为,记名有价证券中所记载的财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财物是被证券权利人和财物保管人共同占有。之所以说证券的权利人某种程度上控制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是因为有关法律规定,持券人在自己的证券权利范围内,随意支配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同时,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又被银行等部门实际管理支配,在这些部门的管理权限内发生的责任和损失,自然不能由证券权利人负责。当行为人盗窃了记名的有价证券后,在还没有得到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时,还不能说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行为人冒名支取财物的行为应该是盗窃行为的继续。之所以把冒领支取行为看成盗窃行为的继续,是因为该种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虽然冒领时必然有人在场,但秘密性是相对于证券的权利人而言。如果该种有价证券可以即时兑现,如活期存折,则金融机构一般只认存折不认人,冒领支取的行为人不用任何证明手续即可兑现,并且被骗的单位不负任何责任,所以虽然冒名本身也是诈骗,但银行并不是因为这种诈骗而将财物交付,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成立诈骗罪。但是如果有价证券不能即时兑现,一般也就是金融机构等单位在支取财物时,有义务查验支取人的身份,如未

司法实践中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思维分析

司法实践中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思维分析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多发性的侵财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关于二者的区分标准的理论也是百家争鸣,因此,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难以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案件。对于典型的盗窃罪和诈骗罪不存在难以区分的问题,本文不再赘述。但实践中经常遇到“骗”和“偷”相结合的侵财性犯罪,这就必须对二者进行区分,而最具有代表性的区分标准理论主要是“处分行为”和的“借而不还”。 一、理论界的主要区分观点 (一)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张明楷教授在其发表的《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文章中写道: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案件,究其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盗窃与诈骗是相互排斥的行为。人们习惯于简单地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于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骗’’的行为,并取得了财物,便触犯了诈骗罪。这样,诈骗罪与盗窃罪产生了交叉。另一方面,为了合理地认定犯罪,刑法理论中提出了一些并不合理的区分标准。如主要手段是“骗”的,成立诈骗罪;主要手段是“偷”的,成立盗窃罪。或者说,根据起决定作用的是偷还是骗,来区分盗窃与诈骗。但类似的说法,并没有为合理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提供标准。例如,A为了非法占有商店的西服,而假装试穿西服,然后向营业员声称照镜子,待营业员接待其他

顾客时,逃之夭夭。A取得西服的手段主要是“骗”还是“偷”呢?这是难以回答的问题。再如,B将被害人约在某餐厅吃饭时,声称借用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将手机递给B后,B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乘机逃走。许多法院将B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大概也是因为B主要实施了“骗”的行为。可是,认定B的行为主要是“骗”是存在疑问的。其实,针对一个财产损失而言,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既属于盗窃,也属于诈骗。易言之,在面对行为人企图非法取得某财物的行为时,占有某财物的被害人不可能既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又不作出财产处分决定。所以,盗窃与诈骗不可能重合或者竞合。另一方面,如果认为盗窃与诈骗之间存在竟合关系,那么,这个看法会陷入困境。因为,不在构成要件上清楚的区分窃盗与诈欺,必然要面对竟合论处理上的难局。如果认为同时是窃盗与诈欺,那么,究竟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假如认为是法条竞合,要用什么标准决定哪一个法条必须优先适用?倘若认为是想象竟合,又该如何圆说“被破坏的法益只有一个?”稍有不当,就会违背刑法的正义理念。所以,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地指出:“交付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交付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交付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竟合关系的情况。”于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的情况下,诈骗与盗窃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6205225.html,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作者:马登庭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均为我国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颇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无论 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定都存在较大困难。对于该两罪,应以刑法意义上交付行为的有无及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为自愿交付为关键点进行正确界分。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交付行为;认识错误;自愿 盗窃与诈骗在罪案中频繁发生,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均无统一的定性标准。我国《刑法》第264 条、第266 条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罪状也仅以“盗窃”和“诈骗”略加叙明,并未明确揭示两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构。故正确界定两罪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两罪的界限进行区分,进而对具体案件展开分析,力求探究出较为科学的界定方法,以助力于此类实际问题的解决。 一、两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上的大体区分 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该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形态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一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仅从概念和犯罪构成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比较好区分。两罪皆是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归属于取得型的范畴。犯罪主体都需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为“盗”,诈骗罪为“骗”。但随着市场经济大发展、行为人作案手法日趋多样化,骗中有偷、偷中有骗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不断上演。因此对于以盗窃和诈骗手段相互交织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便成了亟需解答的难题。下文中笔者将从本质意义上加以阐释。 二、两罪本质意义上的界定 张明楷教授认为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其中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若从客观方面具体分析两罪则还是明显不同的。透过表面现象,通说也从本质上揭示了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而诈骗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被骗者基于自身的瑕疵意思交付(处分)财物的行为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例一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表示要购买此副画作,但郑某表示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要半个月后付钱,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半个月后,郑某并没有来送钱,孙某也无法联系到郑某。 案例二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多次恳求孙某能将此画借其欣赏几日,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郑某拿到画后即将此画孙某也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案例三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孙某的同学郑某拿来一幅赝品来同正品做对比并趁孙某不注意用自己的赝品替代了孙某的真迹,几天后孙某发现受骗,但郑某已将此画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单纯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其区别仅在于郑某以何种方式欺骗孙某从而取得齐白石的画,但这个简单的区别使郑某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在案例一中,郑某构成了诈骗罪,而在案例二、案例三中郑某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骗者是否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同被骗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骗人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则多构成诈骗罪,否则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在案例一中,徐某委托郑某替其卖画,郑某即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处分徐某财产的权限,从而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孙某不具有处分徐某的画的权限,则孙某实际上为郑某进行犯罪的一个工具,郑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被骗者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即是否转移所有权。这里的交付是实质上的交付,被骗者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如果被骗者不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而仅是形式上的交付,则行为人应当构成盗窃罪。财产从被骗者手中转移到行为人手中并不表示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如果被骗者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被骗者并没有转移所有权,则行为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例如,案例一中,孙某实际上已经将齐白石画作的所有权转移给了郑某,因此郑某构成诈骗罪;案例二中,孙某虽然将齐白石画作交给了郑某,但其仅是短时间的借与,孙某并不具有转移占有权的意思表示,在这里,郑某利用骗术只是为了给其行窃创造便利条件,我们不能因为案件中有欺骗的因素就将郑某定性为诈骗罪。 第三、被骗人是否对其所交付的财产有清晰的认识。诈骗罪中被骗人具有转移财产的意思是交付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这要求受骗者对所交付的财产有明确的认识,否则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在案例三中,孙某并不知道郑某已经将画碉堡,缺乏对这幅画作的正确认识,因此,孙某的交付行为并不成立。郑某构成的是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事实上,孙某将画作进行碉堡时即已构成盗窃罪,孙某是否将真画交给郑某,只是产生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而已。

盗窃罪与诈骗罪2003版

盗窃罪与诈骗罪 一、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500),或者多次(1年内3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二)盗窃罪构成条件 1、盗窃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司法解释,电、信用卡(使用数额)、电话费、发票(25、250、2500张起算点和加重情节))。此外: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盗窃罪。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3)盗窃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行为 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1)盗窃:数额较大、一年内三次以上、入户(为盗窃目的进入,以家庭生活为内容,数额较小的(使用价值较大)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携凶(只要有可能伤害 他人就可能构成携凶,凶器比携凶抢夺范围大),满足任一条件成立盗窃罪。 (2)扒窃:在公共场所(不一定人多)近身(不要求贴身)盗窃他人财物。无须上述四种情状即可成立盗窃罪。 3、盗窃目的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法领得”):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下列两种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1)暂时性使用(暂时的使用妨害) 但是未经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许可窃取他人财物,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仍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盗窃罪。 (2)单纯的毁弃、隐匿 如为了隐瞒罪行而窃取物件的,对妨害侦查有意义,与取得财物的效用、利益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不能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盗窃罪的认定数额计算 1、物品

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 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 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 - 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例如, A 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 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B 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 A 趁机取走了 B 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虽然 A 实施了欺骗行为,但 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 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 A 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 位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 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 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 A,A 将西

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 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 A 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 B 的西服处分给 A 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 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 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 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 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 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诈骗 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 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 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首先,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 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 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 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 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 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 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 控制的意思。例如,A 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 B让其试穿西服,A 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 B 接待其他顾客时, A 趁机溜走。 A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盗窃罪与诈骗罪 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 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以下情形的处理: 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解析:ABC。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该题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十分类似,例如,甲对乙说,你去帮我把路边的那辆摩托车开来(实际上是丙所有的),乙将摩托车开来了,甲骑上摩托车便走了,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对摩托车没有处分权,乙将摩托车拿来的行为并不是处分财物行为,乙实际上属于甲的犯罪工具。 与该题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盗窃罪的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的,则成立诈骗罪。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 1(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都有处分权)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 判断受骗人的处分权限和处分地位,需要考察各种因素: (1)受骗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 (2)受骗人是否属于受害人阵营;受骗者属于受害一方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骗人属于骗子一方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3)受骗人是否是财产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这种权限或者地位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和地位,还包括事实上的权限和地位。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十分明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件的界限划分,却并不那么容易。如一些案件诈骗和窃取行为相互交织,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为了真正把握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不致于被某些具体案件的表面现象而迷惑,必须从理论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而仿佛"自愿"的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 2.被害人(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即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 3.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某项具体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某项财产是被害人意志的反映,尽管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决定的; 4.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即被害人有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的行为。我国台湾"刑法"第339条规定:诈骗是"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为。 从上述诈骗罪的特征来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果将是否使用骗术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有些案件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对这种情况,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仅凭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就难以解决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如被告人杨××,男,34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87年10月,被告人杨××。窜到漳河乡大竹材,诡称他"有变钱魔术,能叫钱有多少变多少,愿学者可当面传授。"同月18日,村民谭×信以为真,即拿出150元交给杨,让其为自己变钱,杨接钱后,让谭先拿出几张白纸裁成数十张与10元面额大小相等的纸片,与150元现金放在一起。再用报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尽管今学期期末考试并没有考盗窃与诈骗的区别,但是这一个问题历来是重点。盗窃与诈骗这两种侵财罪都是行为人通过相对平和的手段取得财物,这是他们与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而盗窃与诈骗都是针对被占有中的财物,这又是它们与侵占罪的区别。而在一些侵财行为中,行为人确实利用了欺诈、蒙骗的行为获得财物,有时候构成诈骗,有时候构成盗窃,到底如何对它们进行定性、区分?这篇文章试图通过列举一些以前看到过的经典案例,并通过案例的分析来竭尽所能来短浅地区分一下,但是由于本文作者学识有限并且所知甚少,文中很多的观点与论述未必见得准确,请斧正与见谅! ——笔者序 (作者:程子钊中山大学法学院)案例1:A某在商场购物时,发觉商场并没安装摄像镜头,顿时心起歪念,把一个进口单反照相机塞进台灯的盒子里拿去结账。最后A付了台灯的价钱拿走了照相机。(以下简称“偷龙转凤”案) 案例2:B某在路上拾到了一个钱包,打开,发现里面有一张借记卡与身份证。B某遂拿着卡和身份证去A TM机打算“碰运气”,结果成功用身份证组合出了密码,从银行卡里提走了3000元人民币。(通说为信用卡诈骗)(以下称为“信用卡”案) 案例3:C某在一人多的公众场合谎称手机没电而向路人D某借手机打电话。借到后C 某借口信号不好便要走开通话,并趁D不留意带着手机逃离了现场。(以下简称“电话案”)案例4:丙是乙的家庭管家。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以下简称管家案)。 案例5:K某与L某是同事,一天K某见L某手提包忘在会议室里,于是对清洁工I 某说:“等等你去帮我把会议室的包拿来,我忘记拿了。”I某信以为真,于是把包拿给了K 某。 诈骗罪,即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制造欺骗行为——对方因此产生认识错误——对方交付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

辽宁省关于盗窃罪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及依据

辽宁省关于盗窃罪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及依据 作者:陈业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1年06月22日 一、盗窃罪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0日)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年2月4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 98年3月26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2011年2月)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一万五千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七万元以 二、诈骗罪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转贴自:《法律科学》2005-3原作者:张明楷 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本文探讨的是,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本文的观点是,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关于诈骗罪对象的立法,外国刑法存在以下几种体例: 一是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分别规定。如《日本刑法典》第246条规定的诈骗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但该条第2项规定:“以前项方法,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与前项同。”因此,一方面,“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二项犯罪”的规定,则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故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英国1968年的《盗窃罪法》也将诈骗财物与诈骗财产性利益分别规定(其第15条规定的是诈骗财物,第16条规定的是诈骗财产性利益)。 二是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规定在同一款中。如《韩国刑法典》第347条第1款,规定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或者“财产上之利益”(其第329条所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第1款规定的诈骗罪对象包括“他人财产”与“他人财产权利”(其第158条所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产?)。 三是以“财产”、“不正当利益”等概念包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42条与第249条规定的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对象限于“动产”(或“可移动的物品”),而第263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对象是“财产”,其中的“财产”便包含了动产、不动产等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再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24条与第628条规定的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的动产”,但第640条规定的诈骗罪对象则为“不正当利益”,后者显然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上述三种体例形式有异,但实质相同:其一,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或财产上的利益、不正当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刑法明文规定的对象为财物或动产,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根据上述所列规定,在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盗窃财产性利益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至于抢劫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则取决于刑法分则有无明文规定。其二,诈骗罪对象宽于盗窃罪对象,即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而诈骗罪对象包含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单从财物的角度来说,如果说盗窃罪对象仅限于动产,诈骗罪对象则还包含不动产。在本文看来,在上述立法例中,诈骗罪对象之所以宽于盗窃罪对象,主要原因在于: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但一般而言(特别是在没有计算机的时代),未经被害人同意,几乎不可能转移不动产与财产性利益,即使在某些情形下转移了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也难以产生实际效果,况且很容易通过民事手段恢复原状;但诈骗罪则不同,由于转移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得到了受骗者或被害人的同意(尽管存在瑕疵),行为人不仅能够取得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而且难以通过民事手段补救。由此可见,诈骗罪对象宽于盗窃罪对象的立法例具有合理性。 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的标题为“侵犯财产罪”,但第266条以及该章的其他条文都仅使用了“财物”一词。于是,需要回答以下问题: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如果作出否认回答,是否符合法益保护的目的与客观现实?倘若得出肯定结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依笔者之见,主张诈骗罪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 首先,《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反过来说,《刑法》分则第五章的目的在于保护财产(当然需要具体化)。《刑法》分则中的章节标题,对理解章节之下的法条的保护法益,具有不可低估的指导意义。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故该章具体法条的保护法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张明楷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张明楷 2011-11-02 00:00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盗窃是秘密窃取,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不顾财物控制者以合法权利,意图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诈骗是行为人取得财产控制着的信任,财产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财产处分。而且,我们认为这里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成立诈骗罪,否则成立盗窃罪。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认识错误,处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1。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出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下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欺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就是为了使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的认识。 区别: (一)关键是客观方面特征不同: 二者的主观构成要件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二者的客观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特征区别2,即二者非法获得财产的方式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3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陷于错误,“自愿”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 2.被害人或者被骗人4陷于错误的认识,即由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被害人或者被骗人 陷于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 3.被害人或者被骗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与行为。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 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是被害人或者被骗人的意志反 映,当然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产生的。并且发生了交付财产的行为。在盗 窃中,被害人显然不可能有这样的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可能有这样的行为。 1《刑法学》第三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 2《盗窃犯罪研究》董玉庭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17页 3《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王礼仁编著,顾问:高铭暄,马克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23页 4一般情况下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同一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三角诈骗中的被害人与被骗人是不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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