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DUFE

行政法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

学号:2013124110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姓名:王旭晶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

目录

摘要 (2)

1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概况 (3)

2 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 (4)

2.1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4)

2.2行政复议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4)

2.3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4)

2.4行政复议程序不健全 (5)

2.5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5)

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顺畅 (6)

3 我国行政复议法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6)

3.1对行政复议作准确且明确的定性 (6)

3.2改革行政复议管辖 (6)

3.3扩大行政复议作范围 (7)

3.4改革行政复议程序 (7)

3.5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 (7)

3.6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8)

参考文献 (9)

后记 (10)

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法》自 1999 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而这些缺陷已经从根本上影响了其功能的正确发挥,降低了公众的信心,大大挫伤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伴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也发现,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当是回应社会需求与呼声的整体、全面的修改,涉及其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以及复议机制、程序等各个方面,力图构建一个真正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实施概况,第二部分主要写了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关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

1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概况

行政复议简而言之就是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给予救济的活动。作为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裁决行政争议全面审查行政决定和减轻法院负担等重要作用。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2007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并于2007年8月1日施行。然而在行政复议法实施的二十余年中,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于法律平台、特别是行政复议渠道之外。

从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情况分析,自2003年至2007年,全国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428395件,受理377768件,审结342107件,审结率达90.56%。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59.35%,直接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占16.41%。2从贵州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来看,2003年至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912件,受理13404件,审结12595件,审结率达93.96%。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54.86%,直接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占21.75%,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结率和纠正率均高于全国水平。3这说明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并未如专家和实务部门预测的那样,进入理想状态。按照预计,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基本落实的通常情况下,

参照国外的情况,行政复议的受案数理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但据有关方面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与行政诉讼持平,甚至略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数。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近年来信访案件数增长很快,其中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本应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例如,2004年1月至8月,国家信访局共受到群众来信29.88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4.9%,接待群众来访44181批次,99505人次,与2003年同比分别上升107.32%和100.8%。与信访案件迅猛增长相比,2003年至2007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年均处理8.6万件,全国每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平均只比上一年增加7.43%。在部分省份,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持续下滑,2003年贵州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903件,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437件,下滑了37.56%。

总而言之,自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对我国政府与公民之间矛盾的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其并没有发挥其所预想的作用,行政复议案件逐年下降,而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审计,监察,信访等制度使行政复议逐步被束之高阁,而远离了人们的视线,使之在实践中几乎失去了其本

1申景超.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J].法学研究.2013年第7期

2张越.行政复议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

3数据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的统计

不多的亲民性而逐渐被淡忘,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之回归人们的生活已成为目前法治政府的紧迫之举。

2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

2.1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首先强调的是该制度的内部监督和纠错功能,而所谓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只是在监督和纠错过程中的次生功能,实为本末倒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复议法<草案> 》所作的立法起草说明中就表明了该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即“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4这种定位上的根本性错误直接导致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复议程序等各个方面都紧紧围绕内部监督功能这个核心来展开,其结果必然囿于这种“内部性”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变成走过场,导致复议机关领导不重视、复议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复议制度本身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救济。

2.2行政复议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个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处理事务直接决定了其做出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这种独立包括经费保障、人事任免、奖惩考核等各方面的独立。《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负责复议工作的仅仅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这些机构不仅没有独立的地位,甚至连复议结果也要听命于所属机关及其首长。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呢?5目前的管辖原则使得可能作为复议机关的主管部门或政府均需设置复议机构,配备大量的工作人员,从制度上造成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违背机构精简的原则。

2.3行政复议范围不完善

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范围,影响社会矛盾解决的范围。

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采取列举式的,范围过窄,4章志远.行政复议困境的解决之道.[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1).

5尹培培.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3.4(中)

显然与实际的需求是不符的。例如第六条的第8、9、10三项仅列举了部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事务异常复杂,倘若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法条所列举事项以外的请求束之高阁,那么势必会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相对人似乎也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应当将行政机关普遍的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复议范围中来,做概括规定即可。

第七条规定了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规定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是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不可单独提出。抽象行政行为因其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因而会影响到相当大的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到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利益。

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它人事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本条明确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复议之外,笔者认为缺乏合理性,不利于对公务员的救济。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将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排除于主体范围之外,其做出的行为不被纳入复议范围。这种发展趋势使得各种行业组织自治组织等“私”主体越来越多的介入到行政活动中来,如“治安责任协议”、委托公司拖吊违规车辆等。

2.4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由于立法之初刻意规避司法化而导致过于行政化,原因之一就是缺失基本的能够保证过程透明和结果公正的规定。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这种方式被有些学者称为闭门式审查,这是这种有失透明的审查方式使得现实中的复议审查被称为后台戏,甚至连过场都不走。而这种审查方式也给了行政机关领导们干涉复议过程的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

《行政复议法》未规定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确保行政公正原则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当今中国社会,法治还不够完善。人们基于各种各样的情感纽带:老乡、同学、亲属等联系在一起,使得工作上利用特权和特殊关系相互照应成为常态。这种状况之下,通过设立严格的回避制度来保障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证据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将会变得毫无意义。”《行政复议法》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此规定太过于笼统,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在这样的规定之下,实践必然是一团乱麻。

2.5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相对不高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况且,这些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仅仅要处理复议案件,还担任着起草法律文件、进行法制宣传、执法等多项法律相关的工作,加上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很多都是“非法”出身,缺乏

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在复议机构不独立、人员匮乏、职能繁多、专业知识及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情况就可想而知了。此外,与这种异常繁忙的状况相对应的是,有些机关每年审理的复议案件屈指可数,还不到两位数,这严重影响了相对人权益的救济。

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顺畅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6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实际情况中,两者并没有衔接好。主要体现在:(1)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2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不该提起诉讼问题没有衔接;3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由于立法之初刻意规避司法化而导致过于行政化,因此太过简单,居然缺失基本的能够保证过程透明和结果公正的规定。实际情况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不仅没有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反而给当事人增加累诉。

3我国行政复议法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3.1对行政复议作准确且明确的定性

笔者认为,对“行政化”亦或是“司法化”做严格的区分其实意义不大。因为无论是行政化还是司法化,都是一种手段,其最终都是为实现该制度的目的服务的,而决定一项制度目的的是该制度的定位,而不是手段。因此当务之急是扭转观念,重新定位。行政复议制度是出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客观的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然后依程序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才得以启动。所以,如果没有纠纷,公民的权利无需救济,那么这种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因此,对该制度的定位必须是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次生出内部监督的功能。

3.2改革行政复议管辖

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对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建议实行以“块块”为主,以“条条”为辅的管辖原则。即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完全由“条条”管理的行政机关(中央垂直)的复议案件,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也可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有领导权,而上一级主管部门大多数仅有业务指导权,因此,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更为妥当;以在现有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集中复议人员,不但可以精简人事,提高整个复议队伍的水平,还能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促进行政复议的独立化、专业化。

设置统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基本单位,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将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各件交由其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

6辛士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评析.[J].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报.2012年12月第6卷第4期

再单独设立复议机构,以符合机构精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专业性。7同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经费独立,单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被挪用挤占,从财政上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应在其内部设立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本系统的复议案件,但应明确规定,部门首长必须对复议结果予以尊重,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和否认。

3.3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笔者认为,要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侵犯,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无论是抽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规定除外)还是具体行为,都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更多、更广泛,一旦违法必将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层级设置的应然结果。笔者认为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力的原因并不是缺少监督机制,而是缺少一种启动监督的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因无具体的权益受害人提出请求,无审查程序规定,因此无法保障全部受到监督。另外,抽象行政行为是自发布之日产生效力并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无需全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即使那些最终会转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为,由于被复议机关纠正的单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对其依据和因此产生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表态,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处理。应将一些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明确地纳入到行政主体中来,以便确立其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资格,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4改革行政复议程序

为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效率,笔者认为应当设计多元化复议程序,引入司法程序中的直接言辞原则,当事双方充分的说理机会以及当面辩论的机会,使复议机关能够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且这个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均应当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公开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例外。既保证了复议过程的公开透明,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复议过程的监督,增强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回避制度,细化回避程序,包括:回避的缘由和范围,该条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做进一步的细化,对回避情形加以列举;回避的程序,即应当分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以及提出回避的过程;明确违反回避规定所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将违反回避制度的复议决定列为可撤销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完善证据规则,证据制度加以完善,明确证据的种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对象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并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交换、证据保全制度。

3.5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复议法》应规定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从社会环境的大背景来看,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对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所作了明确资格制度,要求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效果看,实施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对内可

7沈开举.论我国行政复议改革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路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促使行政复议人员提升素质,对外可以满足社会形势要求,树立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形象,使得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地位、专业水平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特征相匹配。

3.6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笔者认为,要把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应作被告。无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还是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得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做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打消顾虑,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也可以提高行政复议机构独立处理问题。为提高效率,避免烦琐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因罚款,涉及财产关系的裁决,补偿决定,收费通知等类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变更,而不得作出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参考文献

[1]申景超.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J].法学研究.2013年第7期

[2]张越.行政复议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

[3]数据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的统计

[4]章志远.行政复议困境的解决之道.[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1).

[5]尹培培.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3.4(中)

[6]辛士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评析.[J].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报.2012年12月第6卷第4期

[7]沈开举.论我国行政复议改革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路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后记

同样是行政复议,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却以专业高效而公正的纠纷裁决为自身赢得了独立、公正和廉洁的声誉。这种对比和反差说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可能存在内在的、结构性的缺陷。因为只有结构性的缺陷才能解释其功能的紊乱与失调。对此我们有必要展开审慎的检视与探讨。

政复议制度作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和法律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行政道路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必须加快脚步以满足时代的需要。当然,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也不过仅仅二十几年时间,在取得如此成就的同时出现种种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要知道新事物的发展总是曲折坎坷的,相信只要勇于面对现实,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学习国外行政复议制度先进的地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就一定可以找到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也一定能很快地走向发达和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十项,但从总体上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因此,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之由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少得多。主要有土地、矿产、森林等管理领域。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是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领导关系,所以无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专门规定。因为,根据一般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领导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些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在省、自治区的范围设立,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并负责办理各项事宜,它不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机关,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同时又代表派出它的机关指导和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正因为在我国有这样一个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对于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就不能只遵循一个一般规定,应当对特殊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对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指导和管理下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提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实际,也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律事务主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3)(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六)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决定不服的,(4)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8)他们相信他们遵守法律,

行政复议法题1

二、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 A某省人民政府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C) A该县公安局 B 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A合法性B真实性C适当性D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30日 B 60日 C 90日 D 1年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 )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3日 B 5日 C 10日 D 15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 15日 B 30 日 C 45日 D 60 日 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 )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A )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B上一级行政机关C同级人民政府D同级监察部门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满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三)适用于审查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应当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四)办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的决定的;(四)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的确认,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确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经营活动的法定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的他们遵守法律,

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法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04)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根据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作出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为什么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主要考虑是,第一,从当前复议实践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也日趋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复杂,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上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说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往往不知道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知道了救济途径又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出确凿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

行政复议法复习资料

行政复议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 1.对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报管辖?(湖南省人民政府) 2.对四川省某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四川省人民政府) 3.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规定,对有些部门的行政复议,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这些部门为下列哪项内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这些规定不包括下列哪项? (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6、《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哪种情况除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 7、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哪个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委托的行政机关)。 8、依法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 (送依法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9、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10、行政复议决定书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一经送达)。 11、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 1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 60 )。 1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 1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多少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7)。 15、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不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形式、手段、时限等程序进行的 B、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或者不应适用的条款 C、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一般法 D、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条款 16、《行政复议法》第4条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1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可以申请复议)。 18、《行政复议法》第6条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劳动教养)。 19、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申请人决定)。 20、《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其间,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怎样处理(中止审查)。 21、被申请人对待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履行) 22、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下列哪种情况为最终裁决,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决定) 2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 2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怎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并) 25、对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 26、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7、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8、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 28、行政复议机关的哪个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4.1 单项选择题(10题) 4.1.1 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 )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4.1.2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C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4.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C )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4.1.4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A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1.5 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D )。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4.1.6 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C )。 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4.1.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1.B 2.B 3.A 4.B 5.B6.A 7.D 8.B 9.C 10.D11.C 12.B 13.C 14.A 15.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A B C D E 2.A B E 3.A B C D E 4.A B CD 5. A B C D 6. A D E7.A B8.A B C E9.A B C E 10.B D11.B C D 12.B D E13.A B C D E 14.A B C D E15.A B C D 三.填空(每空1分,共15分)题 1.一事不再罚2.被告及其代理人3.行政主体4.抽象5.行政处罚6.行政法治原则7.程序公8.规章同上一级行政机关10.经济特区市11.1512.立法权限13.法律资格14.客观真实性15.自由裁量程序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1分),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行政执法行为(2分)。 2.指行政主体雇人(1分)代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1分)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其劳务费用的强制执行方法。(1分) 3.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1分),而与公民法入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协商(1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分)。 4.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1分)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负(1分)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1分)。 5.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1分)和法定程序(1分)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1分)。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分); (2)有关知识产权争议(2分);(3)民事侵权赔偿争议(2分)。 2.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分);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2分)。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2 3.(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分);(2)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2分);(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2分)。 一、单项选择题 1-5 BBBCB 6-10 DDCBA11-15 ACBBC16-20 CBDBC21-25 CCBD26-30 CBBDC31-35 DCBDB36-40 DBBAB 41-45 ACCCA 二、多项选择题 1-5 AB AB BCD ABCD CD 6-10 CD AC BCD AD ABCD11-15 ABC ABCD ABC AC BC 16-20 BC ABCD AD ABCD ABC21-25 BCD CD BD ABCD ABD26-30 ABCD ABC ABC AB AB 31-35 ACD ABCD CD BCD ACD36-40 CD ABCD BCD ABC ABD41-45 ACD AC ABCD CD AB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 ? 1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A 、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 B 、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 C 、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 、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 ? 2 【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其进行审查申请的有()。 ? ? A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B 、国务院部门的规章 ? C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D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 3 【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 ? A 、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B 、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C 、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 D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 ? 4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 A 、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 B 、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 C 、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 、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 5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 A 、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0条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复议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一、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都应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这种时间期限即为行政复议期间。在诉讼理论中,将类似的时间期限称为诉讼期间,而将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和时间称为期日。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主要以书面审理为主,很少出现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会合进行复议活动的情况,因此,在行政复议中,期日与期间的划分,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这里只明确一下期间的有关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合理的行政复议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主体及时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履行行政复议的义务,切实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二)期间的种类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例如,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处理期间,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的期间和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期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处理期间,第三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

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 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公民、法院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全)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 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行政复议告知书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复书 [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2]责令受理通知书 [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5]恢复审理通知书 [16]延期审理通知书 [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8]行政复议调解书 [19]行政复议和解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 [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3]行政处分建议书 [24]行政复议意见书 [25]行政复议建议书 [26] 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27]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28] 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 [29]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 [30] 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31] 行政复议(告知)审批表 [32]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 [33]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批表 [34] 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 [35]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 [36]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 [37] 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 [38] 行政复议(鉴定)审批表 [39]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 [40] 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 [41] 行政复议(听证)审批表 [42]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43] 行政复议听证记录 [44] 行政复议委托鉴定函及鉴定交费通知书 [45]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条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行政复议不仅仅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的制度,行政复议工作还对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人民政府通过对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解决社会上不断发生着的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这是人民政府行政职能的体现。涉及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事务,大大小小,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只要发生矛盾,都需要有人给予引导、舒缓和解决,才不致发展到激化的程度,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我们有许多好的经验。对于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很好地总结,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我们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有行政复议制度,有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从涉及的范围和起到的实际效果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更大一些。信访制度是我们党建立起的了解人民群众疾苦、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这一制度还不是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又是矛盾发展到对抗性比较大时才采取的方式。而行政复议则具有二者的优点。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再审查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发现不正确时,自己来纠正,具有主动性,容易使人民群众认可这个解决矛盾的方式。通过制定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展示行政复议制度所起的这种社会作用,并加以切实发挥。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 ) 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 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 C)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30日 B 60日 C 90日 D 1年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 )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3日 B 5日 C 10日 D 15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 15日 B 30日 C 45日 D 60日 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 )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A )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 办 2010-11-4 15:22:52 汝州我要评论『双击自 动滚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和解、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传统行政理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不能自由处分,而和解、调解则意味着行政权是可以处分的,所以不承认行政法上的和解、调解。而现代行政理论则既讲究对行政权的约束,又讲究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承认行政领域中的和解、调解。在我国现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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