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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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据《经济时报》报道,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束下,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将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的困扰。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制度性障碍,律师和企业只能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为涉案产品争取一个公允的替代国价格。经验表明,这是企业胜诉的关键所在。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涉案企业有权建议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都是按其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判案。令人遗憾的是,美国商务部在做价格可比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很多的判例中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严谨性,这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中国企业诉求“发回重审”的多个案例中十分明显。

随着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增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受理了中国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的案件。据统计,1999~2002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共受理涉及中国产品的案件43起,判决30起,其中全部和部分胜诉17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57%,全部败诉13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3%。200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有近一半的原告是中国企业。

有关研究表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或者说中国企业针对美国商务部终裁进行抗辩并胜诉的案子,焦点都集中在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上。为使中国企业对美国商务部有关的替代国价格采用规则及其可能出现的失误有所了解,记者对国内专门研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涉华反倾销案专家、上海博望思强经贸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张燕进行了专访。

记者: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多以印度为替代国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请您介绍一下美国商务部有关数据采集的一般做法。

张燕: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总是寻找一个替代国的相同或可比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以计算倾销幅度。一般来讲,涉案产品的成本分为“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两部分。“有形投入”即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原料、耗材及零部件的投入,“无形投入”则是指制造间接费用、一般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等,通称SG&A费用)及利润。中国企业只被要求提供“有形投入”的种类和“无形投入”的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然后乘以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的对应价格计算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其“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必须采自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而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目前,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用于确定涉案产品“有形投入”的公开可得信息主要来自印度商工部的《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

与“有形投入”相反,在确定“无形投入”的价值时,美国商务部通常将优先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因为该数据与涉案产品直接相关,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制造间接费用、SG&A 费用和利润数据。在替代国为印度的情况下,此类数据的主要来源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

记者:在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否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在允许变通的范围内,是否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对中国企业不利的裁决结果?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

张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实际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其“确定实践”作出背离的,这就使得它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增加了主观随意性的可能--很多被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的问题都出在这里。2003年2月,美国商务部终裁认定上海对外贸易实业公司对美出口的不可锻铸铁管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34%,后者对此裁决不服,遂联合国内的生产商--上海浦东马铁厂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指出:(1)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储备银行公报》中载明的数据,而拒绝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两个印度可比产品生产商--Jayaswals公司及Kalyani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确定替代制造间接费用、SG&A费用及利润的做法错误。(2)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中载明的进口价格,确定铸造生铁价值的做法不正确。2004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不予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

(1)美国商务部拒绝使用相同或可比生产商数据确定涉案产品“无形投入”的做法,本身已经背离了其“确定实践”的原则,尽管这种背离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载明的数据根本无法被称为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特定产业”的数据,因为该数据只是对印度境内1914家上市公司的抽样结果。

(2)即便没有发生对其“确定实践”的背离,美国商务部在采用替代国价格数据时也会发生随意性失误。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使用采自《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的0.228美元/公斤(10.99卢比/公斤)的进口价格,而非中国企业建议的分别为剔除消费税后的7.21卢比/公斤及7.79卢比/公斤,确定了铸造生铁的替代价值。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经审查发现,在调查期间,印度总共才进口了1132吨生铁,如此微小的进口量只能证明相关的进口价格“异乎寻常”,美国商务部应弃用该价格而使用其他信息来源。

记者: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中国企业有建议替代国价格选取的权利。请您具体谈谈,在什么情况下中国企业建议的价格数据才能为美国商务部采信?此外,中国企业如何才能发现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选取上的明显失误?

张燕:在考虑是否采用当事人(包括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提交的替代价格信息时,美国商务部将审查这些价格是否符合4个标准:(1)平均非出口价格;(2)能够代表调查期间的一系列价格或与调查期间最为接近的价格;(3)特定于产品的价格;(4)剔除税收后的价格。

由于美国商务部需遵循美国法律规定的“最佳可得数据”原则选取替代国价格,因此,它会根据上述4个标准,结合案件和投入的具体情况,对中国企业提交的价格数据的所有相关特征加以权衡,以确定该数据是否是该案应该投入的最佳可得数据。这种权衡意味着上述4个标准的重要性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将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个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数据与调查期间的同期性,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就因其重要性不及其他标准而居于次要地

位。有鉴于此,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应首先力争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符合全部4个标准的数据,若此种数据无法找到,则中国企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至少符合2个或3个标准的数据,特别是符合第二个(同期性)和第三个(特定性)标准的数据。

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选取上明显失误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审查其对替代国价格的选择是否背离了其“确定实践”,或在背离的情况下,是否解释了背离的理由。这里所说的确定实践,包括前面提到的“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须采用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无形投入”的替代价格须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数据。以及在替代国国内价格已剔除了税收,且替代国不存在导致国内价格扭曲的高关税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替代国国内价格而非进口价格等。前面提及的不可锻铸铁管件案,以及2003年的非冷冻浓缩苹果汁案,中国企业都是因为抓住了美国商务部对其“确定实践”的背离,从而大获全胜的。

记者: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判案原则是什么?中国企业应当如何看待它的作用?

张燕:一般而言,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会比作为美国政府组成部门的商务部来得公正,因为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办案时不会受到外部压力。但是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公正是相

对的,因为任何国家的法院,无论其独立裁量权有多大,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冲突。在美国,就是国际贸易法院也要适用国会制定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公正,它也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事。具体到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由于美国法律已经规定,美国商务部作出的某个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不受司法审查,故在目前美国商务部坚持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是无能为力的。但是,采用替代国价格判定是否构成倾销,涉及到大量复杂的价格信息的取舍,很多案子或多或少都会发生偏差和失误,所以我认为,面对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中国企业奋起一争的余地是很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对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起到一个补救的作用。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核心内容: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反倾销条例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层次不高。反倾销条例内容有缺陷,缺乏现实操作性,损害公共利益。还有程序事项上有缺陷,没有规定自行发起的调查规则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现行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由商务部制定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看到,我国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反倾销体制和WTO规则日趋一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是不能忽视的。然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历史较短,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立法层次、实体内容还是程序事项都存在着诸多不足。 1、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很可能难以做到调动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立法层次不高也影响着中国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与依据高层次反倾销法律屡屡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欧盟进行反倾销事务交涉时,难于法规层次上缺乏对等性,影响了《反倾销条例》作用的发挥。 2、实体内容上的缺陷。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2012年第·6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 总第131期 Jun2012 [摘要]从我国加入WTO这十多年间,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我国也开始面临国外产品倾销的严重冲击,这给我国企业和相关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反思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尚存在 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宏观方面的不足,如反倾销立法理念陈旧等;此外还表 现在我国反倾销立法中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存在的缺陷,如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6-0068-03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左祥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一、WTO体制下的反倾销概况 (一)反倾销概述 1.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倾销,英语表达为Dump或者Dumping,根据词典 的权威解释,意思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卖价大量抛售商品。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这一概念,但此“倾销”更像是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到1923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在其撰写的反倾销专著《倾销—— —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中,将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对倾销(dump-ing)法律内涵做出了规定:“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如果一国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或国内市场价格将其产品向另一国国内市场抛售的行为,则该产品或者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倾销”。“反倾销是指一国对为了保护自己的主要支柱产业或者幼稚产业对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其国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各种抵制措施的总称。”虽然WTO允许各国采用反倾销措施作为对贸易进行适当保护的手段之一。但有某些国家仍然背离WTO的基本原则,打着反倾销的旗号,实际上却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目的。 2.反倾销的特征及性质 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简称为反倾销。反倾销的目的是保护本国国内产业保障本国经济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同时也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起到了规避倾销行为、保障一国外贸秩序的作用,也有利于国际贸易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1)反倾销是应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而未必一定是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倾销是一种违法的竞争手段,它对一国社会经济的危害性和冲击是巨大的,特别是对那些经济不发达国家,一旦遭到倾销行为的严重威胁,那么不仅仅会冲击其本国的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会对其整个国家的安全造成致命性威胁。因此,一国为应对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发点是制止不正当的违法竞争行为,而不是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2)反倾销是一国行使其经济主权的行为,其他任何国家无权干涉。一国政府有保护本国经济安全的权利,当一国内部遭受倾销行为时,特别是国内的某些重要产业面临濒危的态势,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是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之中。如果一国的国内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面临着遭受严重威胁的风险,那么本国政府对倾销行为采取应对措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3)反倾销是WTO规则赋予会员国反击倾销行为的正当权利,也是世界各国所通用的规避反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本国合法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来,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便呈现不可遏止的快速增长阶段。这些年,我国更是成为了世界头号反倾销受害国,经济损失巨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关系 WTO《反倾销协议》是WTO各会员国在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性质,对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作用;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属于我国的行政法规,也具有立法的性质。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必须为WTO会员国遵守和履行,即转化为国内相关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前者对后者的立法指导和约束。 WTO《反倾销协议》是各成员国权力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正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因此,根据国际条约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各成员国的权力机构也应承担起使本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同WTO规则保持一致的义务。根据《WTO协定》的相关规定,各个会员国必须保证其国内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规定相一致,这是各会员国加入WTO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倘若一国的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则任何一个会员国都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向 68··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驱动因素

2012年第4期总第214期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国际贸易】 发展中国家对华 反倾销的驱动因素分析 马 泓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 要]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并已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华实施反 倾销调查的主力, 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特点和发展阶段有着必然联系。通过深入分析发展中国家对华实施反倾销调查的驱动因素,为我国构建应对反倾销预警机制及其积极应诉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倾销;发展中国家;驱动因素 [中图分类号]F752.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4-0015-02作者简介:马泓(1969-),女,辽宁沈阳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政策。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其中对外贸易的贡献举足轻重。三十多年来中国外贸进出口额不断攀升, 2011年高达36420.6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然而,在喜人形势的背后我国面临的贸易战也愈演愈烈。截至2011年,中国已经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11年前10个月就遭遇19个国家(地区)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101起,涉案金额约116.8亿美元。 1990年以前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主要来自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但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大幅度上升,已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力。1995—2011年上半年,中国共遭受772起反倾销调查,排名前10位的发起国中,发达国家(地区)有3个,分别是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共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227起,占全球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9.4%;发展中国家7个,分别是印度(135起)、阿根廷(83起)、土耳其(56起)、巴西(48起)、南非(32起)、墨西哥(28起)和韩国(24起),占案件总数的52.6%。 在这种形势下,结合发展中国家经济政治特点,分析研究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动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为构建应对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预警机制提供参考。 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驱动因素(一)竞争性因素 发展经济,增强国力,实现国泰民安,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发展中国家的这个愿望尤为迫切。印度、阿根廷、墨西哥等国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但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中国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建设,综合国力大为提高,印度的经济发展也很迅速,但阿根廷、墨西哥等国仍处在经济困境之中。国家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利益冲 突必然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而反倾销是发展中国家最常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实力大为增强。1978年中国GDP 总量为2683亿美元,世界排名第15位;2005年上升至世界第4位;2010年中国GDP 达到58786亿美元,占世界GDP 总量的9.5%,首次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1年中国GDP 比2010年增长9.2%,高达74970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货物贸易规模也屡创新高。1978年中国货物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不到1%,居世界第29位;2010年货物贸易额达到29728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7%,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2011年中国对外贸易额比2010年增长22.5%,达36420亿美元。中国经济年均增幅达11.2%,远高于3.5%的同期世界平均水平。而其他发展中国家才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或拉美金融危机等磨难,又遭受全球金融海啸波及,国民经济屡受重创。为减少外来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冲击,实施贸易保护就成为必然选择。 (二)产业保护因素 幼稚工业保护理论认为,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应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以使其幼稚工业在国家保护下逐渐成熟,最终能够与国外竞争者相匹敌。发展中国家处在工业化进程之中,对于处在发展阶段的弱小产业或多或少会采取一定程度的保护性措施。如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52.3%发生在化工和石化产业,原因是这些产业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兼具资本密集型和规模经济等特征,印度政府自然会给予很强的保护。 (三)贸易环境因素 WTO 《反倾销协议》对成员国利用反倾销调查实施贸易救济的条件有明确规定:1.倾销事实存在;2.倾销对本国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实质损害的威胁;3.倾销与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 5 1

2009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文)

2009年11月30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1225/2009号条例(修正版) 欧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 考虑到为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为某类农产品作出特别规定(CMO单独条例)[1]的2007年10月22日欧共体第1234/2007号条例,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 (1)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2](1995年12月22日通过)至今已被多次修改[3],该条例应被编纂得更为清晰与合理。 (2) 1994年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考虑到倾销与补贴各自新规则的不同属性,为其分别制定一套共同体规则是合适的。随即,关于防范补贴及反补贴税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3)有关倾销的协定,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许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同时也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为了确保合理、透明地实施这些规则,应尽可能地将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到共同体的法规中。 (4)为了维护GATT协定所建立起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应为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正常价值在所有情况下均应以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为当事人何时可能被认为存在倾销行为制定指引是可取的。应明确国内销售被认为低于成本,并被不予考虑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采取正常销售、推定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来进行补救。即便在试生产期,也应为成本分摊制定规则,同时也应为试生产期的定义、成本分摊的范围及方法制定指引。在推定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明确定销售成本、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数额以及包含在正常价值中一定利润数额的方法。 (6)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时,应选择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并为此制定相关规则。当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时,可规定在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 (7)欧共体反倾销实践应对哈萨克斯坦国内已变化的经济情况予以考虑,特别应明确,当通过对涉案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调查发现生产商(们)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生产时,可依照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正常价值。 (8)同样对来自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的进口产品,在发起相关反倾销调查之日起应给予类似待遇。 (9)应基于被合理证实的被调查生产商(们)的申请,对是否存在市场经济环境加以核查,被调查的生产商(们)希望采用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

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目录表

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目录表 截止2016年1月1日 Case No. Product Chinese Name Current PRC-wide Rate Date of AD Order POR Jan. A-570-001 Potassium Permanganate 高锰酸钾128.94% 1984.01.31 01.01 - 12.31 A-570-866 Folding Gift Boxes 折叠礼品盒164.75% 2002.01.08 01.01 - 12.31 A-570-873 Ferrovanadium 铁钒合金66.71% 2003.01.28 01.01 - 12.31 A-570-895 Crepe Paper 皱纹纸266.83% 2005.01.25 01.01 - 12.31 A-570-890 Wooden Bedroom Furniture 木制卧室家具216.01% 2005.01.04 01.01 -12.31 Feb. A-570-501 Natural Bristle Paintbrushes and Brush Heads 天然猪鬃油漆 刷及刷头 351.92% 1986.02.14 02.01 - 01.31 A-570-803 Heavy Forged Hand Tools 重锻造手动工 具 斧子: 174.58%; 撬杠: 139.31%; 锤 子:45.52%; 镐 头:98.77% 1991.02.19 02.01 - 01.31 A-570-851 Preserved Mushrooms 淹渍蘑菇198.63% 1997.02.19 02.01 - 01.31 A-570-893 Frozen and Canned Warmwater Shrimp 冷冻的和罐装 的暖水虾 112.81% 2005.02.01 02.01 - 01.31 A-570-928 Uncovered Innerspring Units 非封闭内置弹 簧部件 234.51% 2009.02.19 02.01 - 01.31 A-570-929 Small Diameter Graphite Electrodes 小直径石墨电 极 159.64% 2009.02.26 02.01 - 01.31 A-570-981 Utility Scale Wind Towers 风塔70.63% 2013.02.15 02.01-01.31 March A-570-002 Chloropicrin 三氯硝基甲烷58.00% 1984.03.22 03.01 - 02.28 A-570-836 Glycine 氨基乙酸.甘氨 酸 155.89% 453.79% 1995.03.29 03.01 - 02.28 A-570-894 Tissue Paper 薄页纸112.64% 2005.03.30 03.01 - 02.28 A-570-908 Sodium Hexametaphosphate 六偏磷酸钠188.05% 2008.03.19 03.01 - 02.28 A-570-930 Circular Welded Austenitic Stainless Pressure Pipe 圆形焊接奥氏 体不锈高压套 管 55.21% 2009.03.17 03.01 - 02.28 A-570-965 Drill Pipe 钻杆429.95% 2011.03.03 03.01 - 02.28 A-570-973 Certain Steel Wheels 钢制轮毂193.54% 2012.03.23 A-570-975 Galvanized Steel Wire 镀锌钢丝235% 2012.03.26 April A-570-867 Automotive Replacement Glass 汽车挡风玻璃124.50% 2002.04.04 04.01-03.31

1995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 易与日俱增。2009年在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情况下, 我国的贸易出口额仍然高达2072亿美元。在这种喜人 的形势背后,对外贸易战也愈演愈烈。截至2009年 12月15日,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 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7起,涉案金额约119亿美元 [1] 。2009年仅美国对于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有23 起,案件数增长了53%,案值占到了中国在全球受贸 易救济调查资金规模的65%。仅今年以来,美国已经 对我提出5起贸易救济措施,正式立案的有4起。因 此,分析我国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 因,以在全球反倾销浪潮中保持主动,对于企业规避 反倾销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总量与趋势分析 从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数量来看,我国世界上遭遇 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年到2009年, 世界范围内共发起3 86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自1979 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 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就 是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加,我国已 经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 家。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 查情况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显示从1995~2009年的15年间,全球发起 的反倾销调查数达3 865起,其中2009年最高,达到 437起;1995年最低,为157起。而我国遭遇的反倾 销立案调查数量也高达746起,从1995年的20起, 到2009年的75起逐年增长。 图2反映了国外对华反倾销数占全球反倾销发起 总数的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图2显示国外对华反倾 销调查数占其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由1995年 的12.73%上升到2008年的35.1%,增长了22.37%。 如此快的增长趋势,不仅说明我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 运动的主要目标国,也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 害国”,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分析 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来看,自1995年到2009年, 世界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 多达746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如图3所示,排名前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更新时间:2005-12-06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万吨,同比下降%;金额亿美元,同比下降%。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20年美国对我国产品反倾销信息

1.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2020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225~999cc 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Vertical Shaft Engines Between 225cc and 999cc, and Parts Thereof)作出反补贴初裁,裁定强制应诉企业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Loncin Motor Co.)补贴率为19.61%、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Chongqing Zhongshen General PowerMachine Co., Ltd.)补贴率为37.75%、中国其他出口商/生产商补贴率为30.98%。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0年10月26日宣布本案终裁结果。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07.90.1020、8407.90.1060、8407.90.1080和8409.91.9990项下产品以及8407.90.9060和8407.90.9080项下的部分产品 2.低克重热敏纸:020年6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Lightweight Thermal Paper)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二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基于上述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2008年10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9.77% ~115.29%,补贴幅度为0.57% ~137.25% 3.木质装饰线条:2020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木质装饰线条(Wood Mouldings and Millwork Product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强制应诉企业福建银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Fujian Yinfeng Imp & Exp Trading Co., Ltd.)补贴率为13.61%、福建南平市元乔木业有限公司(Fujian Nanping Yuanqiao Wood-Industry Co., Ltd.)补贴率为245.34%、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13.61%。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0年10月19日对本案作出反补贴终裁。 以上信息由GZH: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整理 4.次氯酸钙:2020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次氯酸钙(Calcium Hypochlorit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一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将导致中国的涉案产品以210.5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的涉案产品以6 5.85%的补贴率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828.10.0000项下产品以及税号3808.94.5000和3808.99.9500项下的部分产品。 5.厨房用金属架(筐):2020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Kitchen Appliance Shelving and Racks)作出反倾销第二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进口将以95.9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对进口自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作出反补贴第二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的涉案产品以17.51%~175.03%的补贴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18.99.8050、8418.99.8060、7321.90.5000、7321.90.6090、851 6.90.8000、8516.90.8010、7321.90.6040、8514.90.4000和8419.90.9520项下的产品。 6.碳钢合金盘条:2020年6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碳钢合金盘条(Carbon and Certain Alloy Steel Wire Rod)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一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基于上述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7213.91.3011、7213.91.3015、7213.91.3020、7213.91.3093、7213.91.4500、7213.91.6000、7213.99.0030、722 7.20.0030、7227.20.0080、7227.90.6010、7227.90.6020、7227.90.6030和7227.90.6035项下产品及税号7213.99.0090和7227.90.6090 项下部分产品。中国的涉案产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分析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出口成为了拉动经济发展的三大马车之一。可是随着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地位的逐年上升,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反倾销就成为其保护本国市场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所以我国商品从1997年开始就饱受反倾销的困扰。针对我国现在面临的发展中国家对华的反倾销现状,对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出口秩序混乱、企业经营方式落后,以及我国企业的不积极应诉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对我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对策做出相关讨论,并做出一系列构想,例如在国际市场上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规范出口秩序;整顿国内市场、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或者进行收购与兼并;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改善企业经营方式、组织人员并形成组织积极应诉等,以求能够对我国在面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问题上得到改善。 标签:反倾销;发展中国家;预警机制 1研究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必要性 我国作为一个以出口导向为主,对外贸依赖度较高的国家,出口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出口贸易越做越大,我国的出口环境在近些年来出现了恶化,尤其是面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阿根廷对华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占同期阿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的比重高达95%,南非50%,印度32.3%,巴基斯坦为115%,这些数值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比重。我国遭受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正在逐年增加,面对这些国家的出口环境也在逐年恶化,正确的处理和应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已经成为我国出口型企业的当务之急,如果不及时给予分析和应对,我国以后的贸易环境会更加恶劣。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巩固和发展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石。中国努力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推进南南合作和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我国自建国之初就确定了我国是第三世界国家,也就是发展中国家,要搞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 2我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上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2.1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动反倾销的原因 从1978年~2009年,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了30多年,从2003年至今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0%以上,快速成长为一个新兴的受世人瞩目的国家。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拥有支撑经济更大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有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有丰富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劳动力资源,有一批通过改革创新成长起来的富有活力的企业,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所以对中国经济在未来的发展势头很有信心。然而在中国发展的同时,一些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p 一、美国反倾销法简述 美国是具有反倾销历史最久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若干规定。1921年美国正式制定反倾销法,此后又经过了《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及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的数次修订。目前使用的反倾销法是美国国会于1994年底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反倾销和平衡关税的条约而再度修订并通过的反倾销法修正案。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体。“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主要由美国政府商务部、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等机构负责相关职能。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政策与中国的对策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仅相当于美国进口量的l%左右,而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其全部反倾销案件的20%以上,远远高于对美国出口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不景气,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美国反倾销法中公平价值的确定方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歧视,美国商务部用的是一把有弹性的尺来确定公平价值,对中国的企业极为不公。我国的出口上平价格偏低、以量取胜也是一方面的原因。通过回顾从1980年首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到今年——这三十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1.一直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和贸易体制包括外贸体制已经改变,但是美国商务部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的译文如下:“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

中国的反倾销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反倾销的现状以及应对策略XXXX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2013级一班XXX 指导教师XXX 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期发展的同时,国际反倾销浪潮也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策略。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现状策略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对外贸易大幅度增大,中国正成为最大的贸易输出国。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中国也因此成为了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市场地位,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和阻碍。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必须采取相应对策认真、积极、科学地展开反倾销工作,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促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二、倾销与反倾销 1、倾销的概念 (1)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2)倾销的目的 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3)构成要素 ①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②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③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的概念

欧盟指令38496反倾销条例中文版(参考Word)

欧盟反倾销条例 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 欧洲联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 (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 (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 (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则,鉴于关于抵制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 (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成本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 (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内容提要:反倾销是本世纪初出现的国际通行做法,它最早于1904年诞生在加拿大,其后欧美各国都相继出台反倾销法律规定。70年代以后它同反补贴一起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利武器。反倾销法律规定迄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典型国际惯例。我国也于1997年颁布反倾销法。在众多的国际反倾销诉讼案中,欧美国家所占比例最大,在我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案中,来自美国和欧盟的也属最多。有必要深入研究欧美反倾销法的特点,一方面可提高我国对欧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能力;另一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也有所借鉴。 据报载,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有1/3发生在90年代以后。在这众多的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其法律依据则是各国的反倾销法。自1904年世界第一部反倾销法在加拿大诞生后,美、欧各国相继制定有关法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在其第五轮谈判中涉及此问题,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反倾销守则》。为了与之协调一致,日本于1980年修改了《海关与关税法》,制定出最初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澳大利亚也在1975年制定了反倾销法,仅1988年该国就通过了三项与之相关的法律。近年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加紧了反倾销立法工作,如韩国、墨西哥等。我国于1992年首次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97年4月12日我国反倾销法正式出台。勿容置疑,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国际惯例,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 中国已成为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已有400多起,居全球之首,其中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异同,以期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一)反倾销法均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从世界反倾销法产生的渊源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价格向别国输出商品。最早提出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加拿大财政部长W?S菲尔汀是这样表述的:“我们没人会相信,当这些受本国高

1995年_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第16卷第4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6No.4 2010年8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Aug. 2010 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刘爱东,梁洁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对1995年~2009年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状况,从案情总量、发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及其遭遇反倾销指控的产品类别等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认为我国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增速不均衡,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淡薄等所导致的应诉不力,特别是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外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等是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指控的主要诱因。对此,应多元化的调整出口贸易战略,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合理利用WTO规则,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 关键词: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产品出口;WTO;出口贸易战略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0)04?0073?06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与日俱增。2009年在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我国的贸易出口额仍然高达2072亿美元。在这种喜人的形势背后,对外贸易战也愈演愈烈。截至2009年12月15日,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7起,涉案金额约119亿美元[1]。2009年仅美国对于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有23起,案件数增长了53%,案值占到了中国在全球受贸易救济调查资金规模的65%。仅今年以来,美国已经对我提出5起贸易救济措施,正式立案的有4起。因此,分析我国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因,以在全球反倾销浪潮中保持主动,对于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总量与趋势分析 从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数量来看,我国世界上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年到2009年,世界范围内共发起3 86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就是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加,我国已经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情况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显示从1995~2009年的15年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达3 865起,其中2009年最高,达到437起;1995年最低,为157起。而我国遭遇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也高达746起,从1995年的20起,到2009年的75起逐年增长。 图2反映了国外对华反倾销数占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图2显示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其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由1995年的12.73%上升到2008年的35.1%,增长了22.37%。如此快的增长趋势,不仅说明我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运动的主要目标国,也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分析 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来看,自1995年到2009年,世界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多达746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如图3所示,排名前11的国家分别为分别是印度(130起)、美国(100起)、欧盟(90起)、阿根廷(81起)、土耳其(56起),巴西(43起)、南非(32起)、澳大利亚(30起)、墨西哥(28起)、韩国(24起)、加拿大(23起),这11个国家共637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总量(746起)的85.39%。 收稿日期:2010?06?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772039);中南大学2009年度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选题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6JA790114) 作者简介:刘爱东(1950?),女,山东聊城人,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反倾销会计战略,公司理财;梁洁(1987?),女,湖南娄底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审计,反倾销会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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