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的性质

合同关系的性质

篇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http:///s/blog_

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

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

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

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二是对主合同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

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

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五、第一时间内要对主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约定因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达,或者有的约定内容过多,在主合同中难以表达,而这些内容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主合同一起签订时,那么可以在主合同中对此项内容采取“略述”或“点到”的方式进行约定,然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的名称可以有名,也可以无名。有名附件可以称谓“会谈纪要”、或“谈判纪要”、或“备忘录”。无名附件直接称为附件一、附件二……,在无名附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附件赋予一个能表达中心内容的名称。以附件形式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时,应该强调附件是主合同的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附件也要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以便保证附件的有效

性和增强防伪功能。

主合同是纲,补充合同是目,纲举目张,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补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不可能与主合同一同产生,既然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那么补充合同就只能在“补充”二字的意义上发挥作用。

XX年6月24日

“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html/2437/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协议补充”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

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

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补充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php/personal_trade/question/term_id=20553

时间:XX-05-12 09:59:07编辑:kasami

【案情】

1999年9月16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916”协议),约定C公司租赁A公司交易中心一层和地下约122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每年120万元;C公司作为合资一方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成立一家中日合资或合作公司在租赁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协议由C公司代合营公司签署,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合营公司自动取得C公司在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协议由合营公司继续履行,C 公司不再履行;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

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是B公司提请仲裁的合同。

XX年8月16日,北京星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成立,后更名为B公司。 XX年8月22日,A公司与星星公司签署协议(以下简称822协议),重申双方执行原916协议,并约定星星公司要求与A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租房协议,A公司将予以协助。XX年2月6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下称206协议),确认B公司即原星星公司,因“天一庭”火灾殃及B公司,B公司于XX年2月9日前将人员及财产全部搬离租赁场地,A公司争取在XX年7月1日之前将房屋重建完毕,交付B公司进行重新装修、经营。A 公司修缮和重建完房屋后,所提供给B公司的房屋应达到B 公司的基本使用要求,确保新的租赁面积与原租赁面积基本相符,租金执行原租赁协议。206协议签署后,B公司搬离了经营场所并遣散了员工。

XX年7月,A公司房屋重建完毕,B公司要求入住时A 公司予以拒绝。B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提供新建成的大楼的一层进行经营,A公司于仲裁过程中表示大楼一层已经出租给

其他人使用,愿意将大楼第三层租赁给B公司使用,并要求B公司自行办理消防手续。B公司认为,大楼第三层不具备经营条件,无法作为经营场所,A公司不履行协议将导

致B公司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并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B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A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6883682元(包括后三年预期经营损失500万元和其他损失1883682元)。

A公司认为,B公司根据协议自愿撤离原承租房屋,对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由B公司负责。A公司在大楼竣工后将三层的部分房屋保留给B公司恢复经营,B公司未进行装修并恢复经营,在客观上已经致使双方不可能再继续租赁房屋。故B公司的两项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916协议、822协议和206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206协议和822协议均为对916协议的补充,而不是新的、独立的协议。206协议和822协议均未对916协议的仲裁条款进行修改,而是不断地重申原合同(即916协议)的效力和不变性。因此,206协议项下的争议也适用916协议的仲裁条款。A公司提供的新建大楼不符合206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实质性影响了B公司的正常经营安排,造成B公司的损失,构成了对本案合同的根本性违约。鉴于本案合同在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B公司已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A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因此,本案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仲裁庭认为,XX年2月2日A公司通知B公司撤离承租房屋的行为严重影响到B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经营期间大量的投资不能获得回报,作为租赁协议的出租方应当对

B公司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预期经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元。仲裁裁决:1、双方之间签订的916协议、822协议和206协议解除;2、A公司应向B公司赔偿损失元;3、B公司向A公司给付40万元借款。

A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1、“206协议”中无仲裁条款,裁决对“206协议”项下事宜的处理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916协议”是B公司提起仲裁的依据。但“天一庭”火灾后,原承租的平房已重建,“916协议”已不履行。双方为妥善处理火灾善后事宜,就另行租赁将来新建房屋进行餐饮经营活动等事宜,签订了“206协议”。相对于“916协议”,“206协议”订立的目的、内容、标的均有不同,其中并无仲裁条款,因此,源于“916协议”中仲裁条款的仲裁裁决,对于“206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没有仲裁基础。2、当事双方在仲裁阶段均没有提出解除“206协议”的仲裁请求,裁决结果解除了“206协议”;B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已消亡,仲裁委未对B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上述仲裁程序均违反了法定程序。3、B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对于提起仲裁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的隐瞒。B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前,已被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由此,丧失了经营

资格,也丧失了获取利润的资格。故裁决支持B公司的预期利润显属不公,该结果系B公司的隐瞒行为所致。(2)对于计算B公司预期利润的直接证据的隐瞒。对于B公司提出预期利润的赔偿请求,直接证据是B公司在XX年度的实际利润数额,但B公司却拒绝提交,隐瞒了该项证据。导致仲裁庭对于预期利润无法计算,进而导致裁决作出了巨额预期利润损失的不公正结果。4、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的主要证据不足。仲裁庭认定B公司预期利润损失的依据是从页上下载的一份统计数据信息,并凭主观想象了20%的净利润率,该认定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材料。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上述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答辩称:A公司所述多处与事实不符;“206协议”是对“916协议”的补充,裁决并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在仲裁庭审中,B公司明确提出了解除协议的请求并有书面申请为证,我方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营业执照被吊销,系A公司未提供房屋和用于年检的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我方无法办理年检所致,即使我方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也不能免除A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关预期利润的证据,

我方已提交仲裁委,并无隐瞒证据的行为;A公司主张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证据不足,不是法定的撤销理由。故A公司的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撤销请求。

【法院裁定要旨】

“206协议”是对原“916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当事人在履行“206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应受“916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A公司有关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B公司于仲裁庭审中已明确了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A公司主张仲裁委应对B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但无法律依据支持。A公司有关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A公司对B公司预期利润的认定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围,且A公司并不能证明该证据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故A公司以B公司不提供证明其XX 年经营利润的证据属隐瞒行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B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与本案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并无直接关系。A公司以B公司已丧失了经营资格,仲裁裁决支持B公司的预期经营利润有失公正为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A公司另称,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的主要证据不足。但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人A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仲裁裁决对206协议项下的处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协

议的范围;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B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对206协议项下的处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三份协议:206协议、822协议和916协议,其中只有916协议明确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判断仲裁裁决对206协议项下的处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首先要弄清三份协议之间的关系。如果三份协议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合起来成为一个完整的协议,则206协议应受到916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庭有权对206协议进行处理;如果三份协议相互之间并无关系,分别独立存在,则206协议不受916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庭无权对206协议进行处理。

根据A公司与B公司在“916协议”中的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916协议的仲裁协议范围为“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从“206协议”中有关“租赁面积与原租赁面积相符”、

“租金不上浮执行原租赁协议”等内容可以看出,“206协议”系当事人双方为恢复租赁关系和继续履行租赁协议而签订,该协议系当事人结合实际履行中所发生的新情况对原“916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仲裁庭对206协议、822协议和916协议的关系的意见是正确的。在补充合同对解决争议的方式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受主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约束。因此,当事人在履行“206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应受“916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A公司有关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2、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A公司称,当事双方在仲裁阶段均没有提出解除206协议的仲裁请求,裁决结果解除了206协议。但B公司于仲裁庭审中明确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且已书面将原继续履行租赁协议的请求变更为赔偿未来三年的预期损失,可见B公司已明确了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A公司的此项主张没有依据,仲裁庭仲裁程序是合法的。

A公司另称,仲裁委未对B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

篇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探究

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探究

[摘要]: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问题,自从我国1995年颁布《劳动法》以来,学者们就一直

争论不休,从最初的坚持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公法性质”到如今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是“私法性质兼具公法性质”。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认为此种认识仅着眼于劳动合同的形式而忽略了其本质属性,也没有结合实际情况。文章通过对各种观点比较分析,试图论述劳动合同是公法性质兼具私法性质的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公法私法社会法

[正文]:一、劳动合同的历史由来

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其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有着本质的联系。从历史上来看,在西方,劳动合同究竟是属于私法性质还是公法性质,曾有过激烈的争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理论学派对劳动合同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总的来说,西方历史上对劳动合同的定位大体经历过这么几个阶段:

1.租赁合同论。在罗马法时期,劳动者并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自由,因此谈不上真正的劳动合同。这一阶段,劳动关系被看做民法中的商品租赁关系,即“对人的租赁”,相对于“对物的租赁”,劳动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财产给付关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可以说完全继承了罗马法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其第1708条规定:“租赁契约,可以分为两种:物的租赁契约;劳动力租赁契约。”

2.身份合同论。到了中世纪日耳曼法时期,封建制出现,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附庸关系。这一时期,劳动合同的身份性比其财产性更受人们关注,以往单纯的财产给付认识被摒弃,认为劳动合同具有显著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形成了身份合同论。

3.雇佣合同论。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解除,有了相对的人身自由。同时,由于这一时期的劳工问题突出,各国政府纷纷加强劳动立法来干预劳资关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被视为雇佣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典加以调整。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611条规定:“因雇佣合同而提供劳务的人,负有履行约定的劳务的义务,他方当事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雇佣合同的标的为任何一种劳务。”

4.特殊合同论。特殊合同论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步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有学者提出,劳动合同应该是劳动法独立的体现,不同于民法中的任何一种经典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表现为对传统的雇佣合同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正式取代雇佣合同成为通说。

二、我国关于劳动合同性质的几种看法

我国学者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发展历程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结合与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的分析对比,对劳动合同

的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提出过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公法性质合同。这一观点盛行于建国初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这一时期不存在商品交换,同时取缔了资本主义剥削,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人人都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其中就包括劳动关系。全社会的劳动就业都是由国家统一调配,劳动合同也被认为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的一种手段,“进了工厂门,就是国家人”。

2.认为劳动合同是私法性质的合同。由于在建国初期,劳动合同的私法性质一度被完全否认,主张劳动合同私法性的学者迫切地想使人们认识其私法性质,

极力主张劳动合同体现了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是平等主体之间协商一致的产物,因此劳动合同属于私法性质的合同,可以纳入统一《合同法》调整范畴。

3.认为劳动合同是社会法性质合同。这种观点产生的背景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劳工问题也逐渐在我国出现,社会利益本位的吁求强烈。此种认识主要基于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人身性、财产性和隶属性,认为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所以劳动合同是一种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为的合同。

4.认为劳动合同是复合性质的合同。这又分为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劳动合同是私法兼具公法性质,私法性质为主。一种看法认为劳动合同是公法兼具私法性质,公法性质为主。

三、劳动合同是公法性质兼具私法性质的合同

单纯强调劳动合同是公法性质或者私法性质显然过于片面,没有将劳动合同至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中联系实际来认识。前者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过分强调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和调整,从而忽视了劳动合同所具有的合同性。而后者则把劳动合同完全等同于民事经典合同,从而忽略了国家干预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社会法性质的观点似乎认识到了劳动合同的私法和公法性质,并且更偏向于其公法性质,然而概念过于模糊,不能明确究竟何者居于主导地位,也就不能明确其作用和效果。

从认识论的全面性来看,复合性质说似乎更能概括劳动合同的性质。当前主流的学说是认为劳动合同属于私法兼具公法性质的合同。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劳动合同体现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性。

2.劳动合同符合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3.历史上,尤其是西方劳动合同历史中,无论哪一种学说,都强调劳动合同的私法性质。如租赁关系说强调平等主体、雇佣合同说强调合同性和意思自治。

4.就劳动关系来说,先有了合同的自由性、协商性,后

来才有了国家行政干预,二者主导性不同,私法原则为第一性,国家干预为第二性。认为劳动合同的公法性质只是补充性、辅助性的,是建立劳动合同私法性质基础上,并反过来为私法性质服务的。

然而,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是主要的资源配置手段,也正是由于市场配置的机会性,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主体地位。而劳动关系本身就是社会成员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状态下的产物,其中主要包括经济地位。劳动者与用工者看似平等,实际根本不可能平等。由于经济地位的严重差距,劳动者对用工者具有严重的人身和财产依附性,对于用工方提出的苛刻条件根本没有协商的可能,面对着格式合同只能“一概接受”。正如有的学者主张,劳动关系的内核在于是一种身份关系,即劳动合同一旦宣告成立,就等于对外宣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身份隶属关系,这绝不同于任何一种私法性质的合同。民事合同基本不具有身份属性,而主要是财产性和自由性。正因为劳动合同的这样一种严格身份性,使得劳动合同双方不可能自由协商合同内容及其效力等。

由此,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重要,即国家必须加以严格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国家限制范围内协商一致。而且就现阶段来说,世界各国都对劳动合同作了严格规定,无论对合同的格式、内容、效力还是合同双方的权利

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从历史发展来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过分强调劳动合同的私法性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因此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后,各国政府都充分认识到了政府干预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的公法性质才渐渐“浮出水面”。劳动者无论何时都处于极端弱势地位,需要国家运用公权力予以保护,而绝不能像民事合同一般,任由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

另外,从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和适用程序来说,也是和民事合同有着根本的区别的。民事合同适用民事诉讼和调解,而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人事仲裁和诉讼,并且人事仲裁是必经阶段。公法强制性明显占据主导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应该是一种复合性质的合同,既区别于公法性质的行政合同,也不同于私法性质的民事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公法性质应该起主导作用,而私法性质起辅助作用,这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极不健全的当下,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刘怀玉:《对劳动合同法律性质的再认识》,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1995,第16卷第1期

新劳动合同

NO: 劳动合同 甲方(甲方):乙方(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以下协议: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_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_次、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或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主管领导认为乙方不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都可以作为甲方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的正当的无可争辩的理由。 乙方如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无论是甲方或乙方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无须给予对方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本合同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都无须提前通知对方,该终止期已经视为双方彼此明确的内容。如甲方欲同乙方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将在本合同到期一周前,征询乙方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完全或者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以双方续签后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所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和工作场所,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甲方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的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并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劳动报酬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

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编号: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甲方: 乙方: 日期:

正确的是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作业题库 1、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建筑市场的市场主体是( ) A、发包方 B、承包方 C、中介服务方 D、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组成的 2、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是() A、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不是双务、有偿合同 C、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3、将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划分,分类不正确的是() 。 A、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 B、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C、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D、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4、将建筑工程合同按付款方式不同进行划分,分类不 正确的是( ) A、总价合同 B、单价合同 C、成本合同 D、成本加酬金合同 5、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的设计费为10万元,委托

人已按规定比例付给承包人定金。合同开始履行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返还给委托人〔)□ A. 20万元 B. 10万元 C. 2万元 D. 4万元 6、建筑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公民和法人 7、下列关于业主享有的权利,说法错误的是() A、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B、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Th产工 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C、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不经过业主同意 D、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 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 ()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也是建设工程中需经常订立的一种合同。 A、买卖合同 B、货物运输合同 C、保险合同 D、租赁合同 9、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租赁期限在()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协议》word版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 (一)政府采购协议概述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也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使政府采购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一部分。于是,以规范各国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和推动国际贸易发展为目标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也逐步建立起来,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最具影响力的是WTO《政府采购协议》。 1.基本框架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由总则和24条协议条款组成,总则主要明确成员方加入GPA应当实现的目标。条款部分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对适用范围、采购项目金额的估算方法、基本原则、原产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和采购活动中适用的技术规格以及协议适用例外情况等作出规定。 2)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规定。 3)监督制约方面的规定。 4)其他规定。 附录共有四部分,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五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其他实体清单及门

槛价、服务项目清单和工程项目清单。附录二至附录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是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是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是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2.协议性质 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与WTO一揽子诸边协议不同,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只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政府采购协议》未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的诸边协议体系当中,而被称之为诸边贸易协议。对于诸边协议,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全盘接受,但是,对于诸边性贸易协议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必要前提条件。这些诸边性贸易协议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其特征是并非所有WTO成员国都受其约束,只在签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 3.成员 1979年《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成员只有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几个国家。在1996年新的WTO《政府采购协议》生效时,其签署成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等,2004年GPA也只有13个成员国,共2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发达国家为主。2004年后,随着东盟两次东扩,12个东欧发展中国家以欧盟成员国身份加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实用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实用版) Model text of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contract (practic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实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略)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合同,为典型合同;反之,法律未作特别规定且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为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又可称为有名合同或有名契约,非典型合同又可称为无名合同或无名契约。 非典型合同是实行合同自由原则与法律列举典型合同的必然产物。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之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任意订立合同。但与此同时,为便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立法部门往往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列举一些比较常见的、已经定型化的合同类型,即所谓的“典型合同”。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参照现行法之规定订立合同完成日常交易行为,但由于生活现实情况复杂,“是故吾人日常生活所缔结之契约,其形态可为千差万殊,不一而足,加以随着交易生活之进展,人类欲望之增大,社会生活之益愈复杂化,吾人日常所为之契约未能纳于法律所定之典型中者,比比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合同在法律上又是有效的,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为其无效,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发生纠纷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了问题。我国《合同法》对此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类型五花八门,仅靠合同法的一条规定实难对付,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特别是合同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非典型合同的新类型也越来越多,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非典型合同的类型 非典型合同是法律列举典型合同之产物。民法或合同法若不列出典型合同类型,自无非典型合同这一对应物的存在。在分析非典型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典型合同的范围进行界定,把典型合同的范围界定之后,余下的合同就是非典型合同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这一条反向推论,合同法分则所列举的15种合同应属典型合同没有什么疑问,问题在于对其中所言的“其他法律”应如何理解。从广义上讲“其他法律”包括一切立法机关依据其立法权限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狭义上讲仅指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我们认为典型合同作为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抽象之产物,对典型合同范围之界定实属关系社会经济交往稳定与安全之“民事基本制度”,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关于“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规制。因此,典型合同的范围只应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所列举之合同类型以及其他基本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用合同、《土地管理法》与《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除了这些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合同以外的合同类型都属于非典型合同,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与司法解释中新创立的合同。须注意的是国家基本法已作出规定,又在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的合同仍属于典型合同范畴,不能划归为非典型合同。 根据内容的不同,非典型合同可以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混合合同、联立合同与准非典型合同等几种类型: (一)纯粹非典型合同 纯粹非典型合同,又称为狭义的非典型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常见,多是学者依学理所举出的几种情形,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合同等。 (二)混合合同 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两种以上的典型合同的部分条款或者典型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不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941-3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范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

(非劳务派遣性质)保安服务合同范本

保安服务外包合同 2016年9月

甲方:(下称甲方) 乙方:(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安服务容及围 1、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的容包括:门卫(包括人员、车辆、物资进出登记)、守护、巡逻、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处理服务围发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服务围治安次序等保安护卫工作。 2、保安服务围:甲方生产区、办公区。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按本合同约定条件自动续期。 第三条保安服务费 1、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保安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整(¥:元)。以上付费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管理费、人工费。 2、支付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于每月10号(如遇休息日顺延至工作日支付)前,将当月保安服务费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 2、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所需的工作场地(如值班室、休息室等)和工作器材(如电筒等)。 3、建立健全各种安全防措施和规章制度,做好乙方日常执勤的领导、监督工作,同时应教育本单位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安全防规定和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 4、对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批评、纠正;对连续3次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需无条件更换。 5、乙方在合同期间对甲方安全隐患提出合理整改意见的,甲方应认真予以整改,并就整改结果及时回复乙方;如甲方不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配置保安人员3名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乙方保证所安排的人员满足《XXX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安人员具备的条件。 2、对乙方派往甲方的工作人员,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管理,确保乙方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完成保全服务。 3、乙方派往甲方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证件、业务培训、组织管理、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由乙方负责 4、因乙方原因,需调换派往甲方的工作人员的,因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及时更派其他人员到场,确保甲方保安工作正常进行。

劳动合同书(官方版)

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 3-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济合同性质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济合同性质 从契约自由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合同,因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在选择合同相对人、约定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和选择合同形式等方面有诸多限制,使得政府采购合同在立法论下的民事性质受到质疑。同时,政府采购合同因体现国家或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意志而具有了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性质。 标签:政府采购合同;契约自由;经济合同;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由于其采购主体的特定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行为的非赢利性,采购程序的公开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采购行为的政策性,使政府采购合同处处体现出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本质。并且由这些特征所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享有真正的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所以作为政府采购实现形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并不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43条立法所界定的那样“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那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该如何界定呢? 一、从契约自由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合同 在《政府采购法》的整个立法过程和其后的适用中,学界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一直都存在着争论。很多学者都是从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的特定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行为的非赢利性等政府采购合同的特点来论证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定位为民事合同的。本文换一个角度,从契约自由的原则来论证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定位为民事合同。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契约自由包括两方面,契约意思自由和契约形式自由。契约意思自由又包括以下六个内容: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缔约内容自由、契约类型自由、解约自由和救济自由。契约形式自由是指对契约意思的载体,如对话、书面以及行为等形式不加限制。然而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由于政府采购行为融入了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意志,导致政府采购人在选择合同相对人、约定合同内容、变更或解除契约和选择缔约形式等四个方面受到了限制。 (一)政府采购合同在选择合同相对人(即供应商)时有限制。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一条的规定是政府采购要保护民族工业的原则要求。但另一方面则是限制了政府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使其在采购时不能在全球范围内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去选择供应商。

202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202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范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 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

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未签订书面合同应依实际行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设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应依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确定。案情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间,尤羡治陆续向龙海市良兴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兴商场)提供价值人民币145905.20元“艾丝莲”牌日用化妆品,由良兴商场进行销售。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良兴商场先后六次支付尤羡治货款人民币13567元(汇到尤羡治指定的账户上)。2004年7月12日和2004年8月30日良兴商场两次退货人民币3187.80元,其余货款没有支付。2005年12月30日良兴商场库存的价值人民币2441.40元货物(其中“艾丝莲”去屑止痒洗发露200ml的41瓶,柔顺营养洗发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发露200ml的49瓶)被龙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并被行政罚款5000元和责令改正。原告尤羡治于2005年7月4日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良兴商场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审理中,被告良兴商场对原告尤羡治提供的50张进货清单中盖有“良兴商场业务专用章”的6张清单提出异议。2005年11月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本鉴定,上述6张进货清单上的“业务专用章”系良兴商场的业务专用章。裁判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经营活动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依法有效。尤羡治请求良兴商场按照买卖关系支付货款证据不足。良兴商场要求按照交易习惯和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应予采纳。良兴商场主张从总货款中扣除被封存的货物证据不足,应依法退还给尤羡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良兴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羡治货款人民币58214.11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良兴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库存的“艾丝莲”去屑止痒洗发露200ml 的41瓶,柔顺营养洗发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发露200ml的49瓶退还给原告尤羡治。一审判决后,尤羡治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进货清单上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上诉人总供货价款为145905.20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13567元以及退货3187.8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被上诉人应予支付,并支付从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认为应当从总货款中扣除30%的退点以及扣除10%的工资和每月1000元的柜台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中被有关部门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的,要求将该批封存货物退给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认为其中的六单进货清单不实,并未收到货物,但因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纪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商场中被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良兴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尤羡治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评析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并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经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继续进行交易的协议,属于买

劳动合同书标准版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________ 年_月_日 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限期采取下列第________ 种形式: (一)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期限:自 __________ 年 月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 年_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_________ 年—月—日至_________ 年— 月—日。 (二)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 起。其中,试

用期自 ______ 年—月—日至_________ 年—月—日。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止。

从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赠与合同属于

篇一:对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性质的分析 对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性质的分析 作者:谌峰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 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185条到195条。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合同含义可以看出: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 篇一: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一)从合同的概念看 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

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从合同的主体看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

土地转让合同样本(标准版)

编号:GR-WR-89007 土地转让合同样本(标准 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土地转让合同样本(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转让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受让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______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其

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______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______. 1.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______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2.1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______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2乙方系经______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______的经济实体,具有______国法人资格。 2.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