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主要内容
一、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释义
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1、国际争端的类型
(1)法律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2)政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3)混合型争端:既涉及当事国的法律权利,也涉及其政治利益。
(4)事实争端: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争端。
2、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1)和平解决: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政治方法
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
法律方法
仲裁、司法判决
(2)强迫解决: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
一、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释义
国际经济争端:国际经济法主体(私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指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1、国际法有关规范
国际条约:
(1)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
A、司法方面:1954年《国际法院规约》、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1970年《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
B、仲裁方面: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议定书》、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
(2)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等。
(3)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
双边经济条约:大多规定处理双边经贸争端的临时仲裁方式。
2、国内法有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章是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一)司法解决方式
(二)调解解决方式
(三)仲裁解决方式
(一)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指将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法定组织之一。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1、大会
2、安全理事会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6、秘书处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

》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3、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
注 意
1、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只扩及实际上的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2、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还受理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作为对仲裁程序的一种限制,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调解: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
调 解
1、优点: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
2、缺点:需要合作:只要一方当事人因某种理由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解决争端不够彻底。
调 解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
常设仲裁机构:苏黎士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太平洋工业产权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
1987年中国成立了专门受理国际商事和海事争端的调解案件的“北京调解中心”,也就是现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一个国际性的调解规则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三)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
仲裁是非诉讼解决争端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制度化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 裁
优点:效率较高,费用较省;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审理具有保密性;终局性。
缺点:没有法定的管辖权,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方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3、中国受理涉外经济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旨在通过民间企业的交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总部设在巴黎。
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1989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3、中国受理涉外经济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中国各地仲裁委员会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根据中国政府的决定设立的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近50年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规定并且参照国际惯例,公正合理地解决了许多国际经济争端。
目前已成为世界闻名的受案数量最多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中国各地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成立于1985年9月,旨在满足东南亚地区商务仲裁的需要,并为中国内地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仲裁服务。
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亚洲国家当事人与世界经济其他地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案件,中国内地当事人与中国内地以外当事人之间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其他经贸合同的争端案件。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申请:仲裁协定约定的争端事项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书面请求的程序。
2、仲裁规则的选择

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解决争端的仲裁规则或共同约定对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修改。
3、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资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资历和学历;品德高尚,公正无私;与特定案件无利害关系。
单数
4、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口头审理、书面审理
(2)证据的取得和审核:谁主张谁举证
(3)仲裁中的调解:在仲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协商一致,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4)法律适用与仲裁地的选择
5、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类型:最终裁决、部分裁决、临时裁决。
(2)书面形式作出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但是当出现某些特定事由时,也允许当事人提请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6、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内国的承认与执行
(1)内国的承认与执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我国:互惠保留、商事保留——中国只承认与执行来自缔约国且所解决的争议依中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的仲裁裁决。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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