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案例分析

凤凰古城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案例分析
凤凰古城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案例分析

转让经营权“凤凰”重生

案例描述:

凤凰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多民族县,西邻贵州省松桃县和铜仁市,东与本省泸溪县相连,北与花垣县和吉首市接壤,东南与麻阳县为邻,属多山地区。凤凰县城沱江镇古称镇竿,历史悠久、山川秀丽,至今仍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素有“中国最美的小城”之誉和“画乡”之称。1986年11月被列为全国旅游外事开放甲类县城,1991年、1999年分别被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被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中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包含凤凰县域内已开发的绝大部分景点,共划分为五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和五个风景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包含古城、沙湾、杜母园、南方长城、黄丝桥;风景保护区则包括沱江、南华山、东岭、北园、喜鹊坡。区域内名胜古迹星罗棋布,有省级风景名胜区4处,即建于唐代垂拱(唐睿宗年号,公元685~688年)年间的黄丝桥古城、被誉为溶洞奇观的奇梁洞、飞檐斗拱的古建筑朝阳宫、沈从文故居。2000年发现的“南方长城”被称为“凤凰县最大、价值最高的古建筑遗址”。城郊南华山森林公园为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

凤凰自古就是远近闻名的经济文化中心和旅游胜地。但在2001年之前,凤凰县的各个景点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分散管理,基本上还属于政府接待,接待规模一直不大,政府几乎没有收入。时任县长滕万翠认为旅游业到了非转制经营不可的时候了。于是县政府冒着政策风险,采用招标的方式,从投标者中选择了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洞公司),将凤凰的8个景区(点)50年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此后,凤凰的旅游业开始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旅游人次连年增长,旅游收入节节攀升,而经济效益和政府收入也明显增长。

一.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凤凰景区模式即整体租赁模式,就是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最长为50年)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景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者共同分享经济收益。

结合凤凰景区,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特点之一:成功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凤凰模式存在的关键核心。通过实现企业经营化战略,凤凰县人民政府享有景区景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黄龙洞公司享有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收益权。从经营数据上看,凤凰景区在实现两权分离后,旅游总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特点之二:独家投资、独家长期租赁经营是凤凰模式成功的必要保障。彭德成(2002)认为,旅游景区的开发,是旅游资源与投资主体的结合。根据投资主体的多寡,旅游景区开发模式存在“1+多”和“1+1”两种方式。前者是指一个景区与多家投资主体的同时结合,国家、集体、部门、个体等一起共同投入该景区的开发经营;后者则是一个旅游景区仅有某一家投资主体相结合,由该投资主体独家控制,垄断性经营。

凤凰模式采取的就是“1+1”模式,由黄龙洞公司独家投资、独家长期经营。一方面,由于受让方具有旅游业经营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业绩,为凤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旅游经营权转让期限长达50年,这杜绝了经营者的短期利润最大化行为,而着眼于当地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政府赋予企业长期的经营权,就是在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由短期利益向长期利益转换,长期利益的实现就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双赢。

特点之三:对旅游资源的有力保护是凤凰模式存在的基本前提。凤凰模式采取了资源保护性开发战略,对资源的开发均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不管是脆弱的生态环境,还是古老的民间建筑,以及传统的文化,黄龙洞公司都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方式。其好处是一方面保护了资源的完整性,实现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原有资源进行深度开发,使资源以更好的方式呈现在游客面前,进一步提高了凤凰古城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规定了黄龙洞公司在景区景点保护方面承担的责任,约束了经营者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的行为。

特点之四:品牌营销战略是凤凰模式成功的外在关键因素。结合凤凰古城的特色,黄龙洞公司开展的是品牌营销战略。通过多种文化宣传,提高凤凰古城的知名度,使其以不同的文化吸引着各地游客。

二.出现凤凰古城经营权变动的原因:

1、企业经营化战略

根据委托经营转让合同条款,受让方黄龙洞公司须在经营期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支付转让费8.33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规定黄龙洞公司在前两年须投入8500万元人民币用于凤凰古城部分城楼、南方长城的修复及其他主要景点保护设施和游览设施的修建和改造。凤凰县政府享有上述景区景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黄龙洞公司享有上述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收益权,对受让景区景点实行企业化经营。

实践证明,经营权转让产生了良好的效应,使凤凰的旅游业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经营权转让解决了长期困扰县政府的景点维修保护资金短缺的问题,打破了长期以来各景区景点分散经营、低水平开发的局面。黄龙洞公司在接过经营的接力棒后,随之成立了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投资近亿元资金用于受让景区景点的恢复、保护和维修、宣传促销,使凤凰古城旅游业逐渐走上发展的正轨。黄龙洞公司利用自身的资金、人才、管理优势,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了国家增税、企业增效、资源增值。景区经营权转让后的头两年中,凤凰县旅游总人数是转让前四年旅游总人数的1.57倍,旅游总收入是转让前四年的1.50倍,2004年,凤凰旅游总人数达到了18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13%,旅游总收入更是高达29800万元,比上年增长198%。这反映了经营权转让对凤凰县旅游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凤凰古城公司同时还注意带动和扶持当地居民经营旅游服务业,不仅使居民收入增加,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居民的参与意识,为提升凤凰旅游业的发展潜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2、资源保护性开发战略

当地政府和经营者认识到旅游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在严格细致保护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旅游发展方略,实施了保护性开发计划。比如,为了全面推进古城区的保护和整治,政府联合有关单位制定了保护条例、总体规划、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对古城进行保护和维修;按照保持原有风貌、整修如故的原则,对古城核心区不协调的建筑物进行大力整治,使一批古建筑、古城墙、古街道、古民居、古吊脚楼、古村寨得到较好保护和修缮,使得富有

人文气息与民族风情的凤凰古城风貌日臻显现。

当地政府和经营者具有很强的产品开发意识。2000年4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考察组在考察凤凰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中,参加考察的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罗哲文先生对苗疆边墙产生了极大的兴趣。经鉴定,苗疆边墙实际上就是人们一直在寻找的明朝万历年间修建的中国南部长城。这一发现当时在国内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各大媒体都给与了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报道。当地政府和经营者马上意识到“南部长城”(惯称“南方长城”)大有文章可作。一边制订相应的保护条例与修复计划,一边积极组织力量设计相关旅游线路和产品,借助各媒体制造出来的广告效应,提高了凤凰的知名度。

总体上来看,凤凰的自然旅游资源相对薄弱,而文化旅游资源比较突出。历史遗存、民族风情、民间工艺、传统民居等,都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及时代特点。目前开发的旅游景点景区大多为文化类,如古城景区、南方长城景区、黄丝桥景区。当地政府还积极组织了12个民间文化表演队,以加快对传统楚巫文化和凤凰特色文化的挖掘和整理;开发了5个民族文化村落,设立了自然历史博物馆、历史博物馆、民族博物馆、民俗文化博物馆,使文化资源得到深度开发和保护。

3、品牌营销战略

结合凤凰旅游资源的特色,凤凰古城公司确立了打造文化旅游品牌的战略。在全面接手经营后,公司加强了凤凰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对景区景点保护及开发,启动了申报国家AAAA级景区和世界文化遗产的计划,以提升旅游资源品位,树立凤凰的旅游品牌。除了利用旅游推介会、交易会等常规方式宣传凤凰外,凤凰古城公司还成立“天下凤凰文化传播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整体全程营销策划,实施“笔墨凤凰、镜屏凤凰、音乐凤凰、画笔凤凰”工程,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凤凰在全国和世界的影响。特别是2003年9月在南方长城策划的以“棋行大地,天下凤凰———问天下谁是英雄”为主题的中韩围棋邀请赛,经国内外多家电视台向全球直播,观众多达10亿人,收到了良好的广告效应。凤凰古城公司还建立了旅游网站,再版了沈从文的作品,并相继举办黄永玉画展、谭盾音乐会、宋祖英MTV的拍摄,将凤凰融进沈从文的书里、黄永玉的画里、宋祖英的歌里,从不同角度展示凤凰文化,传播凤凰的文化形象,赋予了凤凰更丰富的品牌内涵。

三.如何解决凤凰古城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关系:

1、继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让有经济实力、有管理能力的企业来经营一些风景区,不失为中西部边远地区发展旅游经济的有效路径之一。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不能单纯以产业效益为目的,保护资源应是第一位的。凤凰八大景区的经营权出让后,尽管企业也关心资源环境的保护,但景区环境资源破坏、保护标准“降格”等现象还是大量存在,这是因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的资源保护概念与通常意义上的资源保护概念毕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凤凰县各主管部门应继续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及转让合同、协议,规范旅游投资商的开发经营行为,确保景区资源的保护性投入,防止资源保护标准“降格”和“以企代政”等现象的出现,避免投资商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过度开发及破坏性开发,确保风景名胜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外,政府还应加大综合整治力度,从凤凰古城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提供、社会治安的保障等方面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良性运行的大背景。

2、完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

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旅游发展的实践表明,居民的参与在景区文物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异域氛围营造和整合外来文化影响等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对凤凰八大景区(点)经营权转让所带来的资源价值和市场知名度、凤凰古城的保护、

自然环境等影响的评价中,当地居民是旅游地三大主体中最不持积极态度者的;相反,相当一部分当地居民却认为“凤凰模式”的运作对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知名度提升不大、政府和企业还应加大对古城文物的保护和投资力度、生态环境质量较经营权转让前有所降低。可见,在“凤凰模式”的实际运作中,政府和企业还应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广泛吸纳当地居民的意见;同时,政府和企业要提高其行为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对景区经营中的重要项目的审批建设以及影响到居民利益的开发经营行为实行社会公示制,以增强旅游项目建设和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从而获得当地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将旅游开发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3、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链

在转让景区经营权时,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不仅可以督促旅游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机制,防范景区经营中的合作风险,更有利于优化景区开发经营的社会环境效应。但在“凤凰模式”的实际运作中,一方面,由于缺乏正式而顺畅的利益表达的渠道,当地居民对旅游项目的建设、环保措施的实施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和政府双重管理所导致的“外部人内部化”、政府监督弱化以及企业掌握景区经营权后先斩后奏、部分法定项目审批权似有似无等问题仍屡见不鲜,这不但严重削弱了景区的保护力度,而且也给景区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尽快组建由凤凰县人大、政协、旅游学术界与当地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会监督组织,以及企业经营对自然、人文生态影响的评估机制,并进一步形成一条完善的社会监督组织———政府———旅游企业的约束监督链,对合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性状况进行监督。

4、建立利益协调整合机制

在“凤凰模式”的运行过程中,黄丝桥居民搬迁时各利益主体所承受的巨大代价、沱江污水治理收效甚微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因而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整合机制,促使旅游地涉利者各方形成良好的利益互动。为此,政府要在地方性法规的建设上为转让景区经营权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法律依据,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作为经营方的黄龙洞公司要始终将企业的利益、国家(集体)的利益和社区居民的利益放在一个宏观的层次上,充分挖掘三者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只有最大化满足和有效平衡各方利益,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才能获得政府的支持和当地居民的拥护,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也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政府与旅游企业在用人制度、人员培训、项目承租、经营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利益;而作为社区利益主体的居民也应通过相应途径主动争取平等的利益分配,并对景区经营权转让运作过程中由于政府和旅游开发经商行为失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有效的约束。

四.总结

凤凰景区是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个成功实例,通过经营权的转让,深受资金缺口和管理瓶颈等因素制约的古镇迅速发展成为高品位的、具有国内外影响的旅游目的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旅游资源闲置浪费和低水平开发的状况。笔者认为,以合理的形式转让给合适的企业,将有利于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就凤凰景区而言,凤凰县政府和当地经营者无论进行旅游景点开发,还是旅游项目策划、品牌营销,都将“文化”作为主打牌,寓文化于产品,借文化以扬名,吸引旅游者走进凤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转让经营权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要想合理的利用好经营权转让,必须依托政策为前提,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社区参与机制,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链,建立利益协调整合机制,达到充分发挥经营权转让的作用。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特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007年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一)基本情况 堤溪沱江大桥工程是湖南省凤凰县至贵州省铜仁大兴机场凤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个重要的控制性工程。大桥全长328.45m,桥面宽度13m,设3%纵坡,桥型为4孔65m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大桥桥墩高33m,且为连拱石拱桥。2003年6月,湖南省交通厅批准了凤大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并于同年12月批复了凤大公路项目开工报告。堤溪沱江大桥于2004年3月12日开工,计划工期16个月。事故发生时,大桥腹拱圈、侧墙的砌筑及拱上填料已基本完工,拆架工作接近尾声,计划于2007年8月底完成大桥建设所有工程,9月20日竣工通车,为湘西自治州50周年庆典献礼。 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凤大公司"),隶属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为国有独资公司。 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华罡设计院,全民所有制,隶属长沙理工大学。该院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甲级《工程勘察证书》。 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称"路桥公司")。是国有独资大型企业,下辖28个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单位)。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006年7月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路桥公司实行三级管理体制,二级机构道路七公司负责堤溪沱江大桥的具体施工任务。 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是由45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单位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二是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大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1、不知是谁最早想到在商品房买卖中搞出个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这个馊主意的?!由于商品房是按照面积计价的,一平方米几千元或者几万元的价格下,开发商以交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销售面积往往感到吃亏,因为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部分是开发商花钱买的地和建设起来的,因此开发商玩了小聪明把这些共有部分的面积折算到每套房子的面积中去,要业主分摊这部分费用,因此搞出了每套销售面积包含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这种鬼把戏。因此,当业主购买了100平方米的套间时,实际得房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只有80多平方,另外10多平方是业主花了钱但搞不清在哪里的共有面积,当然,开发商安慰说:共有面积是每家都要用到的,在房产证上清楚地写在那里了,你的钱也没有白花呀,至少是个心理安慰,就像人民银行是人民的呀,哈哈。潜台词是:真傻,我把共有部分费用摊到你们身上了,你们买单了,仅仅得到的是房产证上几个面积的数字而已。 2、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开发商知道后来发生的不可控制的后果(业主们群情激昂地争夺车库、会所等产权的事情大量出现),开发商再也不会干这种蠢事了。因为完全有别的可以替代的方式来做这件事情。最初人们,包括开发商都比较朴实,都用经济学的方式来计算实际销售的面积成本,把共有部分的费用折算成公摊面积给了业主,开发商还以为占了便宜。其实,共有部分的费用即使要让业主买单,也可以不折算成公摊面积,而是分摊到套内建筑面积的价格中去,看起来每平方米的价格高了些,但是少了很多的法律上的麻烦。换句话说,开发商可以只卖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所有共有面积,包括小区内的所有公用面积和设备,开发商都可以把所有权保留在自己名下。因为开发商购买了全部小区的土地并投资建造了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公用的地域和设备都依法享有原始或继受取得的物权。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凤凰古镇案例分析-0104

凤凰古镇开发策划案例分析 1、凤凰古镇开发策划的历程 (1)特许经营权转让 2001年,凤凰县经济支柱-凤凰县烟厂倒闭,县里经济发展陷入萧条,大批工人下岗,经济被迫转型。凤凰县政府主动找到以策划点子著称的叶文智,请他帮忙策划凤凰的发展。 2001年10月14日,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人民政府将凤凰古城、南方长城等8大景点经营权成功转让50年,受让方(叶文智的黄龙洞公司)将在经营期内向凤凰县支付转让费8.33亿元,首付2850万,尾款50年付清,此外需支付8500万元的古城改造费(实际在两年内付清)。每年只需要不到1700万元。公司成立以来,解决了6万多人的就业与再就业问题,直接相关的有2万人。这是全国首例(?)景区特许经营权转让,受到多方关注。 特许经营权转让极大地提升了凤凰县政府的信心,并缓解了财政压力,确立了以旅游开发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 (2)针对凤凰古镇的文化底蕴所展开的一系列宣传 包括: 1)新闻发布会:2002年初,县政府和凤凰古城公司投资120多万在北京香格里拉国际大酒店举办凤凰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新闻发布会; 2)旅游交易会:2002年4月,县政府筹资400余万元参加了南京第十届国内旅游交易会及11月份的上海国际旅游交易会。 3)媒体及老总组团游览:组织和接待千余人来自各国各地新闻政府媒体及旅行社老总来凤凰宣传推广和采风活动。 4)电视媒体宣传:2002年5月份,邀请湖南卫视具有号召力的《新青年》栏目组,2002年7月份,邀请《快乐大本营》到凤凰录制节目,宣传凤凰成功举办第二节长城杯龙舟赛和摄影大赛;在湖南旅游节期间成功举办了“中国湘西从文文化节”。 5)大型活动策划:2003年9月,凤凰古城旅游公司成功策划和举办了南方长城国际围棋擂台赛,邀请国内外顶尖棋手参赛,并运作出“棋行大地,天下凤凰”的宣传口号,又通过“围棋邀请赛”等炒作,将凤凰打造成小资的热门旅行地。 不足: (1)利益分配的长期博弈,亟待新的合约法规规范。 50年经营权转让期限太长,几乎没有现成参照的案例,双方无法准确估算凤凰城未来的发展态势,并事先予以规范。 在游客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大量门票收入依然流入私营开发公司手中,超出的利润政府无法分享; 餐饮休闲收入流入个体商贩手中,避税逃税超过8000万元;

判别分析案例(鸢尾花)

Wilks 的 Lambda 卡方df Sig. 函数检验Wilks 的 Lambda 1 到 2 .025 538.950 8 .000 2 .774 37.351 3 .000 标准化的典型判别式函数系数 函数 1 2 花萼长-.346 .039 花萼宽-.525 .742 花瓣长.846 -.386 花瓣宽.613 .555 - =0.613 ? ? 0.846 - 1 + 346 0.525 .0 花萼长z 花萼宽 花瓣长 ? z 花瓣宽 z D? + z =0.555 ? + 0.386 0.742 ? 2 0.039 - ? 花萼宽 花瓣长 花瓣宽花萼长z z D? + z z 结构矩阵 函数 1 2 花瓣长.726*.165 花萼宽-.121 .879* 花瓣宽.651 .718* 花萼长.221 .340* 判别变量和标准化典型判别式函数 之间的汇聚组间相关性 按函数内相关性的绝对大小排序 的变量。 *. 每个变量和任意判别式函数间 最大的绝对相关性

0.155 0.196 - - =0.299 .0 花瓣宽.2 526 - 063 1 z z 花萼长z 花萼宽 ? z 花瓣长 ? D? + ? + 0.089 - + - =0.271 978 ? 2 .6 0.007 0.218 z 花萼长z 花萼宽 花瓣长 花瓣宽 z z ? ? + D? +

区域图 典则判别 函数 2 -16.0 -12.0 -8.0 -4.0 .0 4.0 8.0 12.0 16.0 +---------+---------+---------+---------+---------+---------+---------+---------+ 16.0 + 13 + I 13 I I 13 I I 123 I I 123 I I 12 23 I 12.0 + + + + 12 23 +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8.0 + + + + 12 + 23 +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4.0 + + + + 12 + 23 +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 I .0 + + + * + 12 + 23 + + + I 12 *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4.0 + + + + 12 + + 23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8.0 + + + +12 + + 23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12.0 + + + 12 + + 23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16.0 + 12 23 + +---------+---------+---------+---------+---------+---------+---------+---------+ -16.0 -12.0 -8.0 -4.0 .0 4.0 8.0 12.0 16.0 典则判别函数 1 区域图中使用的符号 符号组标签 ---- -- -------------- 1 1 刚毛鸢尾花 2 2 变色鸢尾花 3 3 佛吉尼亚鸢尾花 * 表示一个组质心

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2014-08-01物业管理资讯 在物管服务关系中,业主既享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权利,还可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既负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还负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典型案例 某物业公司由于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却不公示收益,被业主起诉至法院。日前,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其所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公示广告费的收益帐目。原告业主高女士称,某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管服务期间,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故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电梯间广告费的帐目。某物业公司承认曾利用电梯和有关单位合作制作广告一事,但表示广告费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和服务。同时,物业公司提出高女士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不同意原告诉求。宣武区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享有物业企业对小区实施物管服务过程中所发生资金收支情况的知情权。据此,判决某物业公司立即在其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公示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容精要 一、业主的权利

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版)(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1.服务享受权。业主享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依合同约定全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产生、围及行使方式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2.建议权。业主建议权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管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及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两项权利。 3.投票权。业主投票权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业主对物管区域公共部分的利用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行表决的权利。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享有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须通过行使选举权来指明自己的代言人,传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时,业主通过享有被选举权而有可能参加到业委会,从而行使更为直接的管理权。 5.知情权。物管活动中的知情权主要指物业企业有义务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等情况明确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是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6.监督权。监督权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业主有监督业委会工作的权利;(2)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3)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享有监督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概括性规定,指业主除前述权利外还可依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因物管服务容和围随物业的迅速发展和业主生活水平及其消费需求的提高而不断拓展,业主权利及其容也会随之而不断得以发展和丰富。 除上述业主基于法律、法规直接享有的权利外,业主还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一些其他的约定权利。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楚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美玲,主任. 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朝钦,经理.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传播中心)诉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业公司)广告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开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杜朝钦和委托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999年度,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两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和节目里为被告制作发布葛根汁饮料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发布了广告,1999年度制作发布费一万元,被告承诺于1999年8月20日前分两次付清,1997年度制作发布费五万三千六百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拒不履行,1999年2月1日,双方协商,原告减免1997年度广告费三千六百元,被告承诺在1999年3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1999年6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同年9月25日前付一万元,2000年1月20日前付一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六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八千五百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拖欠六万元广告费不实,我公司于1997年委托原告制作电视广告,所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1999年6月双方订立的协议中,已明确免去三千六百元,实欠金额应为五万元.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原告所属商贸部向我公司购进价值七千三百

六十五元葛根汁,扣除此款外,尚欠四万二千六百三十五元.另外,对起诉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八千五百元缺乏根据,1999年7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五万元广告费,每月从经销商杨建波处收取五千元,至付清广告费为止,但由于广告未达预期效果,未能收到广告费,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在7月中旬原告未能收到第一次广告费,原告即可停播甲方广告,这是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存在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实,违约金诉讼请求缺乏根据,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 议,1999年2月1日,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传播中心为葛业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所做广告,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免去三千六百元,应付广告费五万元,至2000年1月20日前分四次付清.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案争议事实如下: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否应予以认定,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一万元是否应予认定.为此原告提交了1999年6月28日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予以证明,被告不认可此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和所欠的一万元广告费,为此提交了1999年7月6日协议,协议除对已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确认外,还对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还约定双方各投资五千元用于被告产品的广告促销,并特别约定广告合同另行签订,但该合同未提交法庭.从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合同来说,被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原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双方所涉及的广告发布,从时间上看不是同一内容,原告提交的合同的广告发布首次时间是7月5日,次数一百次,而被告提交的合同的内容仅仅概括约定了广告发布各投五千元,具体内容另行约定,因此,被告提交的协议并不是对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变更,两个合同在广告发布上没有联系,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予以认定,欠广告费一万元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合同对欠款的偿还方式约定予以认定;二、被告是否有违约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给付广告费,属违约行为,被告认为不违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双方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提交的1999年2月1日的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被告提交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怎么确定?车库、车位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处理“住改商”纠纷?物业纠纷如何化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 问: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中,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为方便理解,司法解释进行了适当列举,即车位、摊位等。 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围绕共有部分产生的。除《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法定共有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司法解释还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纠纷。 因共有部分很难通过列举的方法予以穷尽,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 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2.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确保车库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问:车位、车库争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司法解释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 答:车位、车库紧张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客观存在的土地资源稀缺所导致的人地矛盾。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框架内,着重解决如何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履行法律有关“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问题。 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其原因在于,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业主在购买专有部分的时候对此也是明知的。只要业主已经按照配置比例购置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就应当认为其需要已经得到了“首先满足”。否则,将有可能出现特定业主对车位、车库提出过度主张。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些原则,但思路是明确的。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加剧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草案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解释说,当一栋建筑物由多个独立的单元组成,且各个单元可以由不同的人拥有所有权时,则各个单元的所有人即拥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苏号朋教授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一栋住宅楼中的某一套房屋。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等。 苏号朋教授介绍说:物权法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一是首次使用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一直未确认这一概念。物权法草案采纳了这一概念,从而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二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四是对业主的行为加以严格规范。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行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名词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000字)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湖南省凤凰县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案例分析

湖南省凤凰古城产业案例分析 10文管2班 唐奇 18 相信喜欢旅游的同学和朋友们都知道,在湖南省有这么一个乡村,美丽而宁静,在喧闹的现代,给你以大自然的美丽。 这就是湖南湘西的凤凰古城。 凤凰县位于湘西山地,处云贵高原东北缘,总面积1759平方公里,总人口37万人,由苗、汉、土家等25个民族组成。自唐置渭阳县,迄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凤凰山川秀丽、名人史迹荟萃、民风淳朴、民族风俗风情浓郁,先后被列为全国旅游开放县、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2001年12月又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3年3月,“凤凰古城”被中国旅游报评为“2002年度中国旅游知名品牌”。 该县旅游资源主要有以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沱江河为代表的自然山水风光,以凤凰古城南长城和沈丛文旧居为代表的一批历史人文景观,及以苗族为主的浓郁的民族风情。凤凰交通便利,区位优越,有319国道和枝柳铁路穿越县境,东临铜仁机场和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有张家界著名旅游风景区,发展旅游业条件优越。 近年来,凤凰县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按照打炼凤凰精神、打牢凤凰基础、打造凤凰品牌的思路,大力实施文化旅游带

动战略,以创县域历史文化品牌,启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使文化旅游产业逐步成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凤凰县文化旅游资源极其丰富,不仅有自然旅游资源,而且有独特的人文旅游资源,既有数量的优势,又有品位的优势,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条件。 凤凰古城争取国家专项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内外商资金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各部门和县内外优势企业投资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几年来,先后多家公司投资经营文化旅游产业,特别是黄龙洞公司投资833亿买断8个景点50年经营权,在全国产生了轰动效应。 凤凰古城加大宣传推介,强化市场宣传营销。近四年来凤凰县投入宣传营销经费近4000万元,打着“梦里故里,凤凰古城”的统一宣传口号,实行大市场大运作的宣传推介。一是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以代表性极强的特色景点“中国南长城”为背景,在湖南卫视播报凤凰天气预报,在怀铁客运列车上宣传介绍凤凰,播放《中国凤凰》、《风雨南长城》等歌曲,在中央电视台一、二、三台、香港卫视中文台等著名媒体上宣传推介凤凰古城,制作发行《古城凤凰》旅游风光片等等;二是举办各种活动,提高凤凰旅游知名度。该县抓住中国南长城这一亮点,在南长城举办了由中国著名围棋大师常昊、韩国著名围棋大师曹熏铉等棋手参加,有中央电视台、韩国电视台、旅游卫视、湖南卫视、新浪网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登记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登记 摘要 20XX年12月22日新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在第五条中列明了需要登记的九类权利事项,而现实登记工作中涉及到其他需要明确的登记事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涉及到多方所有权人,而缺乏对这一部分的具体登记说明引发了很多争议。本文将结合此次《暂行条例》对共有部分登记进行研究,并对具体登记程序提出探讨。 论文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土地登记不动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相关的一种单独所有权类型,它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体现在包含专有权、共有权与管理权三项权利内容。对于专有权这种排他性的权力,在现行的房屋登记簿与房产证上可以得到登记上的保障。而对于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则存在缺乏明确划分标准、缺少登记规定等问题。在20XX年全面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形势下,笔者将就共有部分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研究讨论。 一、共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认定 (一)法律规定中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共有部分登记的专门规定。在建筑物所有权证书上的共有部分登记只涉及到“公摊”。以住房为例,“房屋公摊”是指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面积一起构成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房产证书上得到列明,以证明是业主所有权的一部分。但是,公摊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它主要集中于建筑体内部与套内居住相关的外墙墙体、楼梯、公共过道等公用部分。而如今建筑物共有权争议热点涉及到的车库、绿化带、楼顶平台等部分则缺乏法律规定的登记规则与形式。权力状况与登记客体不匹配,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共有权无法得到保障。 在对这一部分的登记展开研究前,要对建筑组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具体部分进行明确。这是开展登记研究的前提与重要环节。 在对这一范围的认定上,一般存在三种模式,一是排除式,二是列举式,三是排除与推定、列举相结合式。我国《物权法》中采用的就是第三种,排除的方法。规定建筑物内除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就是共有部分。具体来说在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谢东、吴宁、X俊杰诉吴小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业主改变房屋的分隔墙壁XX或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8)丹民一初字第1588号(2008年5月16日) 二审:XX省XX市中级法院(2008)镇民一终字第593号(2008年6月20日) 【案情】 原告:谢东、吴宁、X俊杰。 被告:吴小敏。 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相邻住户。原告谢东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4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吴宁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5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X俊杰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6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被告吴小敏于1999年8月领取了丹阳市画院路30号108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该门面房是三原告所在的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的一楼。该1单元的二楼也属被告吴小敏所有。在该楼的北部,有一个独立的归该一、二层房屋独用的楼道,该楼道现已纳入被告的私人活动空间。一楼门面房被

告现用于开设麻将馆。该门面房内室南墙上原来无门也无窗。2008年3月,被告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以及未与原告等其他同一单元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前述内室南墙上开设了一扇门,并安装了防盗门,此即本案诉争之门。该门正对着三原告所在的北1单元南部的楼道口,楼上住户在此楼道口安装了一扇铁皮门。在此南楼道内,二楼无门,三楼住宅的门朝西开设在东墙上,四楼至六楼住宅的门则开设在南墙上,即同与诉争之门的地理位置,此均为该楼道内的原始设置。三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将其在墙体上开设的门恢复原状。 原告谢东、吴宁、X俊杰诉称:三原告与被告系相邻关系,三原告所在单元一楼楼道的北面即被告的门面房。2008年3月,被告在三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楼道北面的墙体上开设了一个门,以致原告所在的单元直接与被告开设的临街的麻将馆相通,严重妨碍了三原告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三原告住宅的不安全性,麻将馆的嘈杂喧哗声和烟尘也严重影响了三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原告方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恢复原状,被告均置之不理。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将其擅自开设的门恢复原状。 被告吴小敏辩称:被告在自己房子的墙壁上开门并安装防盗门是被告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正当行为,是合法使用共同共有建筑物的行为。开设该门有利于被告室内通风和采光,利于被告改善室内环境,且未对原告的住宅带来不安全性,也未对原告造成通行妨碍。该楼道是公共通道,属整个单元的各业主共同共有,不为任何一方单独所有,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典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之评析

典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之评析 https://www.360docs.net/doc/6814709851.html,2010-07-10 17:29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五期公布了一起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判决的案件:《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该案首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判决此类案件的先河。此案判决书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阐述清晰、法理运用准确。据悉,从我国物权法史上看,此类案件第一次在最高审判机关的公报中刊登,堪称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案。另外,该判决书说理充分、逻辑严密,也是说理性判决书中不多见的精品。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重要的法律制度。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房屋为国家所有,缺乏区分所有权制度生存的土壤。但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涉及此项法律制度的案件越来越多,草拟中的《物权法》亦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专门规定。 笔者在律师实务中也曾经涉及过此类案件,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规范,法院均未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对案件予以准确的判决,而是通过其它方式判决结案,法院相对较多的是用调整相邻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阐述、判决。由于调整相邻权的关系法律理论对此类案件的针对性不强,判决结果总是不能有较强的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迫在眉睫,此次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公布此案,预示着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完善和应用条件已成熟,必将极大地影响今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将极大地影响现实生活。 【案情简介】: 座落在南京市娄子巷164号、166号和166-2号的钢筋砼框架结构商住楼,产权属于被告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盛名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后,已由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和原告钟宝强等住户分别所有。1998年3 月,被告盛名公司装修底层房屋准备增建夹层时,把钢筋砼框架柱之间的填充墙全部拆除,将地面下挖 0.9--1.2米深,使部分地梁裸露,由此引发纠纷。同年6月,盛名公司委托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下称安鉴处)就其增建夹层的安全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楼房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的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此后,盛名公司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同年9月再次委托安鉴处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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