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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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4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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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4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3年8月15日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

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

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

责。

第六条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

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

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

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

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文件鉴定。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

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

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

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应当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

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第十二条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

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第十三条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

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

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

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和主要受

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

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

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重新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按照规定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

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

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

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

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

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

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

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章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

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

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

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

检验。

第二十一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

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

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

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

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

设备。

第二十四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

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

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

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

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

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

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

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

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

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

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

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

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

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

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

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

的自检报告等修理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

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一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

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

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

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

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

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

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

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四条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

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

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

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

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

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

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

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

说明。

第三十七条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

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

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

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

大修理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

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

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

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

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

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维护保养,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检查、系统调试、更换易损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

活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紧固连接件、设备除尘、设备润滑

等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

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维

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

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29日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安全管理安全是人类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游乐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和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展会组委会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所有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组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负责人要与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机组、落实到人。2、各级负责人要熟悉国家大型游乐设施有关法规、规范及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知识,并督促、组织定期检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3、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组委会的《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规范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员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安全巡查制度、自检与定期报检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等。4、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要任命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必须履行游乐设施安全

运营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二、人员管理1、持证上岗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应持证作业的人员包括:从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装和维修人员2、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组织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操作、服务与维修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操作、服务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培训应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三、档案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必须逐台建立技术档案,由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妥善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1) 大型游乐设施注册登记表;(2) 大型游乐设施随机出厂文件;(3)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4) 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6) 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1、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入口处或其它显著位置。乘客须知应有中文标注,警示标志必须醒目、字迹清晰。2、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修保养单位必须针对每台游乐设备的特点逐台制定月检、日检表,月检应当检查各类重要部件、焊缝和安全保护装置,日检应当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泄漏,防止和减少由泄漏引起的事故,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泄漏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泄漏管理是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化工企业生产 工艺过程复杂,工艺条件苛刻,设备管道种类和数量多,工艺波动、违规操作、使用不当、设备失效、缺乏正确维护等情况均可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泄漏,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加强泄漏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泄漏是引起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树立“泄漏就是事故”的理念,从源头上 预防和控制泄漏,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化工企业泄漏表现形式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化工企业泄漏的表现形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泄漏主要包括易挥发 物料的逸散性泄漏和各种物料的源设备泄漏两种形式。逸散性泄漏主要是易挥 发物料从装置的阀门、法兰、机泵、人孔、压力管道焊接处等密闭系统密封处 发生非预期或隐蔽泄漏;源设备泄漏主要是物料非计划、不受控制地以泼溅、 渗漏、溢出等形式从储罐、管道、容器、槽车及其他用于转移物料的设备进入 周围空间,产生无组织形式排放(设备失效泄漏是源设备泄漏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主要内容。化工泄漏管理主要包括泄漏检测与 维修和源设备泄漏管理两个方面。要通过预防性、周期性的泄漏检测发现早期 泄漏并及时处理,避免泄漏发展为事故。泄漏检测与维修管理工作包括:配备 监测仪器、培训监测人员、建立泄漏检测目录、编制泄漏检测与维修计划、验 证维修效果等。源设备泄漏管理工作包括:泄漏根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泄漏事

游乐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1 综合应急预案 欢乐谷旅游分公司综合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景区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机制,保证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根据本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全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2、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应急准备 针对景区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在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四)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五)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的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六)恢复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条取的措施或行动。 (七)适用围 适用于游乐景区发生的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突发事故包括:游乐设备设施机械故障、

火灾火警、自然灾害、人员拥挤、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 (八)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预案。 (九)应急工作的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相互协助的原则。 二、危险性分析 (一)企业概况 欢乐谷旅游景区是华侨城继锦绣中华、中国民俗文化村、世界之窗之后新建的国新一代大型旅游主题公园。公园占地面积45万平方米,由港、欢乐时光区、加勒比旋风区、巴蜀迷情区、飞行岛、魔幻城堡区、飞越地中海区七大主题区组成,共有一百多个老少皆宜、参与性强、科技含量高的旅游项目。景区主要由游乐设施、设备、表演场所(剧场)、商店、餐饮点等组成,其中有国外先进的大型游乐设施天地双雄、UFO、加勒比风暴、天旋地转、飞行岛、雪域飞龙、飞越地中海等,有大型的表演场所欢乐剧场、抓壮丁、儿童剧场,还有可以同时供300多人用餐的老船长餐厅,欢乐谷是一个聚多元为一体的大型游乐主题景区。 (二)危险源与分析 按事故性质可分为:游乐设备设施机械故障、火灾火警、自然灾害、人员拥挤、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 1、游乐设备机械故障 景区游乐设备大部分都采用国外进口游乐设备设施,虽然在安全管理上有着严密、完善的安全检查保障制度及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但设备运行比较率较多,一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可能导致游客人身生命安全发生。(参照《景区游乐设备机械故障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2、火灾火警 景区的建筑装饰物及电器设备较多,易造成火灾事故,导致游客人身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损失。(参照《景区火灾火警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大型游乐设施专项应急预案

大型游乐设施专项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行,有效预防所属区域内游艺设施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专项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原则 游乐园游乐设施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常备不懈”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争分夺秒、重视抚慰、恢复运转、应急优先、人工救援辅佐的原则;应急救援除了要保障游客的安全,加强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科学应对、运转高效。 二、危险目标和可能故障概述 根据游乐设施的特点,其危险目标和可能故障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即外部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机械故障、电气故障和管理操作失误。上述因素轻则会导致游客刮伤、碰伤、撞伤、摔伤,重则可能发生吊具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从管理上尽量避免故障因素激化事故,我公园应加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认真做好日常维护、日常检查、月检、季检和年检,配备足够的备件备品和作业工具。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成立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由总指挥长指挥,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及应急救护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组和后勤组。应急救援组由应急小组、设备抢修组和营救组组成;后勤组由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组长。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负责人: 应急救援组: 后勤组: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1、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职责。 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和修改预案;负责根据情况决定启动救援预案;负责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必要时请求社会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的开展情况,组织配合上级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日常的紧急救援演习,不断改进提高救援效能和安全性;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

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更好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思路,明确要求,明确任务 (一)总体思路及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加大力度、提高效果,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舆论引导能力;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扩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深入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增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传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先进文化,普及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提高应急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先进人物和事迹,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增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战线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凝聚力。 二、丰富内容,广开渠道,创新形式 (一)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强化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我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人身伤害常见类型及救援方式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人身伤害 应急救援方法和医疗救助 1、游乐事故的的安全事故种类: a、高空坠落事故:是指由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高处坠落,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b、撞击(落下物)事故:是指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互撞、落下物撞击、飞来物撞击等。 c、倾覆事故:是指设备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d、触电事故:是指由于人体直接接触电源,一定量的电流通过人体,造成人员伤亡。 e、接触(高温运动部件)事故:是指人体接触到高温运动部件,造成人员伤亡。 f、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各类事故的人员急救 2.1坠落事故受伤人员的急救 2.1.1清除周围松动的物件和其他尖锐物品以免进一步伤害。 2.1.2去除伤员身上的用具和口袋中的硬物。 2.1.3如果现场比较危险,应及时转运受伤者。在搬运和转送过程中,颈部和躯干不能前屈或扭转,而应使脊柱伸直,绝对禁止一个抬肩一个抬腿的搬法,以免发生或加重截瘫。 2.1.4如果现场无任何危险,急救人员马上能到场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转运受伤者。 2.1.5创伤局部妥善包扎,但对疑颅底骨折和脑脊液漏受伤人员切忌作填塞,以免导致颅内感染。 2.1.6颌面部伤员首先应保持呼吸道畅通,撤除假牙,清除移位的组织碎片、血凝块、口腔分泌物等,同时松解伤员的颈、胸部钮扣。若舌已后坠或口腔内异物无法清除时,可用12号粗针穿刺环甲膜,维持呼吸、尽可能早作气管切开。

2.1.7复合伤要求平仰卧位,保持呼吸道畅通,解开衣领扣。 2.1.8周围血管伤,压迫伤部以上动脉干至骨骼。直接在伤口上放置厚敷料,绷带加压包扎以不出血和不影响肢体血循环为宜,常有效。当上述方法无效时可慎用止血带,原则上尽量缩短使用时间,一般以不超过1小时为宜,做好标记,注明上止血带时间。 2.1.9有条件时迅速给予静脉补液,补充血容量。 2.1.10发生伤亡事故时,负责人应立即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说明伤员情况、行车路线、联系值班车到场随时待命,同时安排人员到入场岔口指挥救护车的行车路线。 2.1.4负责人安排检验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避免其他无关人员靠近现场。 2.2撞击(落下物)事故受伤人员的急救 当发生人员撞击(落下物)伤害时,项目负责人根据伤者受伤情况,结合现场实际施行必要的医疗处理,抢救的重点放在颅脑损伤、胸部骨折、脊柱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 2.2.1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对出血的伤员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止血。 2.2. 2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2.2.3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2.2.4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如果是脊柱骨折,不要弯曲、扭动受伤人员的颈部和身体,不要接触受伤人员的伤口,要使受伤人员身体放松,尽量将受伤人员放到担架或平板上进行搬运。 2.2.5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2.2.6发生伤亡事故时,负责人应立即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说明伤员情况、行车路线、联系值班车到场随时待命,同时安排人员到入场岔口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10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2021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2021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71

2021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安全管理 安全是人类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游乐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和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展会组委会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所有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组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负责人要与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机组、落实到人。 2、各级负责人要熟悉国家大型游乐设施有关法规、规范及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全知识,并督促、组织定期检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 3、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组委会的《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规范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员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安全巡查制度、自检与定期报检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等。 4、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要任命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必须履行游乐设施安全运营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 二、人员管理 1、持证上岗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应持证作业的人员包括:从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装和维修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试题及答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考试卷 共88题共100分一、判断题(共14题,共14分) 基础知识 1. 一般对低压设备和线路。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MΩ。 ( ) 2. 压力调节回路主要由溢流阀等组成的。 ( ) 3. 登高人员穿着要求:衣着要灵便、穿防滑鞋、系安全带。 ( ) 4. 保险装置不是安全装置,两者有本质区别。 ( ) 5. 限位开关是不可缺少的控制电器,其功能是连接电源,启动电机运行。 ( ) 6. 只要是使用安全电压,就可保证用电安全。 ( ) 7. 游乐设施应设必要的音响等信号装置。 ( ) 8. 安全带必须有足够的破断强度,它与乘载体的固定必须可靠,开启扣必须有效可靠。( ) 9. 渗透检测的基本步骤分为预清洗、渗透、清洗、显像、观察和后清洗。 ( ) 10. 游乐设施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保护操作人员的用具。 ( ) 11. 电动机铭牌上标注的额定功率是指电动机输出的机械功率。 ( ) 12. 人体只要不接触带电体就不会触电。 ( ) 13. 变频调速一般采用交—直—交或者交—交变频电源。 ( ) 14. 压力调节回路主要由溢流阀等组成。 ( ) 二、判断题(共14题,共14分) 安全知识 1. 大型游乐设施技术档案不包括“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 ) 2. 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的游乐设施,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 ) 3. 大型游乐设施的重大维修、改造业务可以包给任何修理、改造单位。 ( ) 4. 有多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的业主,可以只取一个操作证,即可操作所有设备。 ( ) 5. 安全检查制度应规定对查出的问题或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措施并及时整改。( ) 6.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游乐设施不得使用。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 (201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移动式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02 移动式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通 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移动式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游乐业发展迅速,游乐设施已成为人们享受现代美好生活的载体。目前除了“北京石景山游乐园”、“深圳欢乐谷”、“苏州乐园”等近百个大型主题乐园在运营外,“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也蓬勃发展。从20xx年上海“环球嘉年华”成功举办以来,境外移动式游乐设施纷纷进入中国,今年即有北京、上海、天津、西安等十个城市举办“嘉年华”等游乐活动。 游乐设施能给人们带来刺激和欢乐,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危险性,如果不严格管理,可能给人们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大型游乐设施实行安全监察。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实用版

YF-ED-J231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大型游乐设备必须具有由国家质检总局 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依照国家规定。同时要求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间 随身佩戴资格证。消费者在乘坐大型游乐设备 前,首先观察在醒目位置上有无监督检验部门 颁发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或逾越有 效期的最好不要乘坐和游玩。另外,还要观察 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平安管理是否规范,如 发现设施周围场所无必要的指示和警示标志、 场地杂乱拥挤、管理和操作人员擅离职守、防

护装置完整不全等现象存在说明该游乐场所内部管理混乱,游乐设备极有可能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最好检查一下该游乐场或公园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2. 选择乘坐游乐设备前,要按规定要求乘坐。乘坐游乐设施时,如发现游乐设施有异常声响、气味、抖动、晃动等情况应及时离开设备并告知设备管理人员。市民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游乐园游玩时,万一游乐设施发生停运等故障被困在空中或座舱中,千万不要惊慌或乱动,也不要试图采取从空中跳下等危险动作。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耐心等待救援人员。一般来说,游乐设备都有比较齐全的安全维护装置,运营单位也有比较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游客可耐心等待运营使用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游乐设施管理制度

游乐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辖范围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其它游艺机(设施)正常运转,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大型游乐设施、游艺机(设施),及其辅助设备设施选型、采购、安装及调试、验收、使用管理、检验、维修及报废、故障与事故、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委托责任人)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三)主要负责人、设备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运营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单位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做好游乐设施安全工作。 四、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一)制度体系 1.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本单位建立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岗位责任制度、作业服务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本单位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 2.每年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适用性审查,进行补充完善或修订,当国家出台新的或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时,及时予以修订。 (二)管理机构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本单位分别设主管、工程师、设备领班到维修人员的分级负责制。专职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游乐设施运行部门(班组、经营点)设置兼职安全员,加强游乐设施使用安全工作。 (三)人员要求 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Y6001-2007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考核大纲 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Administrator and Operator of Amusement Ride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月日

目录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1) 附件 A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 (3) 附件 B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实际操作技能 (5) 附件 C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理论知识 (6) 附件 D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 (8) 附件 E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人员理论知识 (9) 附件 F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人员实际操作技能 (12)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配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操作的人员和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从事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3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五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面试或者实际操作方式。具体的考试内容见本大纲附件A、附件B。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理论考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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