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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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以下是由笔者收集整理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中国银监会令

20XX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XX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XX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

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

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

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p(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

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p(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紧接下一页)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

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p(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

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三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

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

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

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

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

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XX

第四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

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p第五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

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

第五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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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XX融资租赁系统建设方案书v1.0

XX融资租赁系统建设方案书 YY网络2015.3.3 一、项目概况 1、行业背景介绍 融资租赁是一种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有效的工具,是一种创新的资产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市场是连接和服务货币、设备、资本市场的新兴市场。租赁行业涉及金融、法律、会计、资产管理、产品设计等多个方面,交易囊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第三方的保证合同等多个合同,行业对人才要求较高。 2004年到2014年,是中国汽车产业的“黄金十年”,但汽车金融的发展却远落后于汽车行业的发展速度。2015年开启了“新十年”,以信贷业务、融资租赁为代表的汽车金融产品进入快速发展期。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已达到2100家,市场规模超过了3万亿元。融资租赁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2、行业IT建设背景 行业领先的融资租赁系统从业务起始的租赁报价开始到客户档案建立、租赁车辆建立、租赁案件成立、客服作业、租金管理作业、租赁车辆回库、出售、客户关系维护管理,一直到车辆残值及市价分析与相关报表统计分析。实现以运营管理为基础,以决策分析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模式。使得决策层和运营层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基于网络化、流程化业务管理,审批痕迹保留。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移动办公。实现车辆、合同、客户全程跟踪,实时监控。系统还可以融合长租、短租、半日租、日租、跑一趟、会员租车、大客户租车、以租代售、加盟等不同的租赁模式,根据用户需求任意组合及二次开发。 页脚内容1

3、目的与意义 通过系统严格把好租前、租中、租后三个“关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综合业务水平。 助力XX融资租赁的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内控水平;利用信息化平台,构建先进风险控制与预警体系规避风险,加快公司发展;利用信息化平台和手段,增强内部协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资金管理与运作水平,提高盈利能力。 二、业务场景分析 1、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业务是指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客户对车辆的长期需求而购进具有相对通用性的用车租给承租方,合同期限内承租方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合同结束后,承租方可以选择续租车辆、留购车辆或退租车辆。负责客户租车期间的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车辆相关工作,提供管家式用车服务。 2、融资租赁 承租人向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特定的车辆需求,由XX租赁为承租人购买指定车辆,并将该车辆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并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期限届满,租金付讫后,承租人即可获得该车辆产权的交易行为。 3、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以资产账面净值出售给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XX租赁租入该批车辆。XX租赁在法律上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车辆的风险及车辆创造的相关收益由承租企业承担或享有。 页脚内容2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风险 管理策略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租赁公司盈利的来源主要是承担业务风险的风险溢价。因此,在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帮助客户分担财务风险的同时,必须能够有效管理自身风险,通过积极主动地承担风险、管理风险、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架构和体系,力图使获取给定收益的风险最小化。 金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对这些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以下三大基本因素实现的:(1)董事会确定总体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基本的控制战略;(2)确定风险管理的组织构架和体系;(3)指定风险管理的一整套政策和程序。由于融资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是最主要风险类型,本文拟从公司的业务实践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策略作一番讨论。 一、主要风险类型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租赁业务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引致损失的风险,包括因公司内部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内部失控的表现包括,超过风险限额而未经察觉、越权交易、交易或后台部门的欺诈(包括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等。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历史上有很多因操作风险管理不当造成的不良资产。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如:完整的账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风险管理,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采取分离后台和交易职能等。 (三)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使得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包括价格或利率、汇率因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利波动。租赁公司面临的其他风险还有政策风险等。 二、信用风险的管理策略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构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通过专业化的评估、限额审批、监督等实施业务调节和管理。在考察信用风险时,应对风险和收益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对实际和潜在的业务风险与损失进行预测。对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 (1)对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可行性调查建立内部指引。 (2)实行项目审批制,符合规定的交易经审批后才能执行。 (3)实行信贷限额制,分层级审批信贷限额。 (4)针对抵押、抵消权、保证金、担保、突发事件风险合约等订立特定的协议条款。 公司应通过制定策略和操作规程以避免信用风险损失,包括确立和检测信用风险暴露限额、在信用危机中取得收缴和保留抵押品或终止交易,对订约另一方和客户不断地进行信用评价,对项目后期实行跟踪管理等。业务部门必须与公司制定的策略和操作规程保持一致,并分析和确定客户的资信状况,制订交易方案。公司授信限额应视该项交易的风险程度和相关客户的资信度确定,超过此限额,须上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集中度风险应视为信用风险中的一个重要类型。集中度风险,即金融机构业务对单一收入、产品和市场的依赖风险。收入来源分散化,可以减少公司收入对单一金融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上) 深圳发展银行高山 发布时间:2010-04-28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开始了早期的租赁业务实践。1981年4月,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同年7月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立和融资租赁体制的建立。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租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2008年开始,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发展现状 (一)融资租赁机构数量快速增加 截止2009年9月底,我国已经有各类融资租赁机构164家,按照我国现行法规,融资租赁机构根据监管对象可分为三大类: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监管,共17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共110家)和国内融资租赁试点单位(2004年底开始审批,共5批37家),详见表1。 1、金融租赁公司。2007年底允许国内银行参与融资租赁业后,工银、交银、建信、民生、招银成立,国开行则对深圳租赁公司进行了重组,使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名副其实,股东类型完善。2008年金融租赁公

司总注册资本金达到240多亿元,可承载的业务量2500多亿元。截至2009年5月末,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为948亿元,同比增长3.6倍。 2、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04年租赁业允许外商独资以后,外商独资经营租赁公司积极进入,增幅明显,是目前我国数量最多的一类机构。随着境外投资人的多元化,租赁业务模式基本和国际接轨,国际上有的租赁公司形式中国也都基本齐全。投资目的也由初期单一的“引进外资的窗口”向“优化配置资源的平台”发展,寻求多种业务模式,盈利点多元化。 3、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2008年试点企业累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约200亿元,是上一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1.5倍。试点工作已显成效,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业务迅速增长,但多数制造企业没有建立租赁营销体制的理念。 (二)融资租赁业行业规模和业务规模迅速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8年融资租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开展业务的70家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达到155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11家约为630亿元;外商租赁企业34家约为500亿元;内资租赁25家约为320亿元,为一批设备制造商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了“销售难”和“融资难”。2008年租赁市场渗透率平均值为4.24%,比2007年提高了15.8%,2009年前11个月租赁渗透率继续保持增长,相关数据见表2、表3。

(完整版)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 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 2.2 项目调查阶段。 2.3项目审批阶段。 2.4项目执行阶段。 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 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融资租赁现状及发展建议

融资租赁现状及发展建议 被誉为朝阳产业的租赁业,近年来倍受世人瞩目。根据《世界租赁年报》(1996年)资料,在5种融资方式中,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总量居第二位,仅次于贷款。1995年贷款”业务额为5590亿美元, 融资租赁”业务额为3450亿美元(其他欧洲债券” 2480乙美元,欧洲商业债券550亿美元”,中期票据” 460乙美元)。至1997年融资租赁业务额已达到4280亿美元。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于80年代,经过十多年的时间已取得了一定的规模,并对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一、融资租赁业的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引起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原有工业部门大批设备相对落后,同时也产生了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耗资巨大的新兴工业部门,使得这些国家固定资本投资规模急剧扩大,设备更新速度空前加快,造成企业一方面急需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新技术运用设备无形损耗加快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以融资为核心机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应运而生,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上述两难困境。 1952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程,截止2000年,据《世 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是410亿美元,1987年是1038亿美元,2000年达到5000 亿美元,平均每年以30 %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在设备购买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来看,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 为8%,发达国家平均的市场渗透率在15?30%;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租赁业对 GDP的贡献已超过30%。现代融资租赁在从无到有的80年历史中,取得突飞猛进发展。 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形成 在改革开放之初,荣毅仁先生借鉴国外经验,率先在我国开创了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先后组建了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实践,目前,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有四十二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十五家,还有近20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生产厂家和流通领域成立的租赁公司要求开展融资租赁,进行设备和产品促销的呼声也日益强烈。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已在我国初步形成。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截至1998年底,合资租赁公司累计引进外资达70亿美元,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租 赁业务累计金额约200多亿人民币。我国的民航、城市岀租汽车行业、移动通讯业基本都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汽车和设备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云南烟草业的腾飞、江浙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众多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军品转民品都有融资租赁公司给予的宝贵支持。有的企业正是在租赁公司的支持下扭亏为盈并逐步发展成上市公司。 合资租赁公司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成功地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组织银团贷款采取转租赁方式引进外资几亿美元,支持了邮电通信业进行技术改造。浙江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由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有近20亿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最近该司又充分发挥自己的融资功能与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相配合,共同筹资近3亿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公交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财政资金的传统投入方式,提高了财政投入拉动社会投资的倍数效应。这些都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引进外资,探索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取得成功的典型范例。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转换的历程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经济政策、管理体制、信用机制的变化以及租赁公司自身管理的原因,融资租赁业也发生了不少问题和困难。^ 口:一些成立较早的租赁公司大量租金被拖欠;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高负债经营,抗风险能力太差;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租赁主业不突岀,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后,缺乏资金来源,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资产状况恶化;一些合资租赁公司由于合营期限到期或因中外方股东投资政策变化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原因,近几年来停止了新业务,一些外方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有的租赁公司已开始做清盘准备。 上述问题在我国金融服务领域普遍存在,并不是租赁业独有或自身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客观发展过程中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 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

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理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理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

某融资租赁企业运营方案计划(正规版)

商用车融资租赁及后市场服务 ――运营方案

2018 年 1?背景 2?商业模式............ .:......................................... 3.业务推进模式........ : ....................................... ::5- 4?信审模式.. (7) 5.盈利模式................................................ : ....... ::8 6?风控模式.. (9) 7.人员及房租成本 (11) 8.作业流程................................................... ::12? 9:市场竞争优势.................................................. ::/14 10.营收预测...................................................... ::1£ 11:收益分析表.................................................. .21 -

1.背景 2017年国内商用车销量416万辆,商用车产销增速明显高于上年,产销再次回到400万辆以上水平,同比增长13.81%和13.95%, 增速比上年分别高出5.8%和8.2%。2017年,商用车产销量的快速拉升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货车产销量的快速增长。 2017年,货车销量达363.27万辆,同比增长16.9% 2017年1-12月全国货车销量统计表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货车当中,东风、重汽领衔销售增 量排行年销量均增加近10万辆 根据企业销售数据显示,商用车前十家生产企业2017年12月份共销售26.05万辆,占比64%。其中,福田和东风销售优势明显,销量分别为5.38万和4.40万辆。 一般来说,重型货车销售价在25-35元/辆,中型货车销售价在 15-20万元/辆,轻型货车销售价在7-15万元/辆,微型货车销售价在 3-7万元/辆。

最新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本科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本科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面临的问 题及对策 学生:陈长燕 学号:2051408128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刘丽巍

0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企业家对已有租赁业务的创新,形成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筹集资金购买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续租或者留购。融资租赁业务最早出现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之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地发展起来,到20世纪90年代,融资租赁在全球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债权融资方式,被称为“朝阳行业”。它创造了过剩资本的产业链投资渠道,加快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作为一项独立的行业开始出现并迅猛发展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从发展至今,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虽然有着很大发展,对经济社会也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制度等方面的不成熟,使得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本次论文所研究问题正是针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集各家意见,抒发一己之思,希望能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问题研究提出了另一番见解,对融资租赁的持续良性发展做出一点努力。同时也可以与各位同仁一同进行学术探讨,共同进步。

二、文献综述 在国外,英国设备租赁协会主席T.M.克拉克在其1973年出版的著作《租赁》中讲述了租赁业产生的背景、原因、发展状况,以及租赁的作用。而国际租赁业权威学者阿曼波,即现代租赁的理论莫基人,则在其大作《International leasing: the complete guide》中讲述了融资租赁的特征、功能,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交易规则、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五大发展动力和融资租赁的发展阶段等。 在国内,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知识普及程度较低,发达程度远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因而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不是特别多,也不够深入。在国内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以教材为主,介绍融资租赁的一般理论和实务,其中,又以实务研究为主。其中重要研究成果如下: 史燕平,在其著作《论租赁业三大分类基础及其对完善我国租赁业监管的现实意义》中阐述了租赁业的三大分类基础,介绍了融资租赁的五大发展阶段,第一次明确地区分了传统租赁和经营性融资租赁,对于正确地理解融资租赁有重要的意义。 屈延凯,在《重新认识融资租赁业,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一文中认为应重视发挥融资租赁的功能,并对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蒋振声,在《中外融资租赁的比较研究》中,通过对中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发展融资租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 黄秀清,在其著作《租赁经济研究》中首次提出了租赁经济学的概念,讲述了西方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发展情况,分析了现代租赁业发展的原因,介绍了

设备租赁方案

个案:一家体检公司的融资租赁路 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催生出大量医疗企业的融资租赁需求。 红象金融研究员了解到,一家全国性的体检公司,目前正在寻求进行融资租赁。 这一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该体检公司旗下的11家体检门店,是第一承租人;体检公司是第二承租人。 资金的用途是购买0.35T医用MRI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Supernova C5,共11台,租赁的本金为2024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限5年。设备厂商对此次租赁提供回购担保。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否推进这个项目,一个最重要的就是需要保证体检公司有能力按时偿还租金;即使没有能力,设备供应厂商也有回购的能力和意愿。 所以,融资租赁公司最先考察的是承租人的现金流。 此项目的第一承租人是11家体检门店,对应的设备是0.35T医用MRI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Supernova C5,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设备的盈利情况进行了分析。

据了解,0.35T医用MRI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Supernova C5,对于神经系统、脊柱、关节、肿瘤、血管、肝、胰、胆道系统、泌尿系统疾病等有重要诊断价值。 该设备体检目前市场价300元/人/次,运行成本(电费、胶片等)不足50元/人/次,运营利润高,法定8年报废,设计10年报废,投资回收期平均不到3年。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对该体检公司旗下11家门店进行财务、股权分析,发现老门店的年利润和经营净现金流,是足以覆盖本案租金支付要求的。 新门店(近一年内设立)年利润及经营净现金流,不足以覆盖本案租金,但考虑到其仍在市场拓展和投资投入阶段,待门店未来经营稳定,随着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转好,覆盖40万/年(每台设备的一年利息)的融资租赁费用应无问题。 第二承租人是该体检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认为,假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变、投资成本维持历年增长趋势,同时假设其未2014-2015年新开门店数维持在2013年32家水平(此后下降到8家)、门店平均收入增长率为20%(2011-2013年为36%)的情况下,2014-2019的自由现金流是足以覆盖本项目的租金需求。 然后,融资租赁公司还考察了担保人的情况。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从保证人的生产和技术能力来看,其具备设备回购后的翻新、甚至型号升级能力,且具有有二手设备的销售能力和营销渠道。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金融租赁公司统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信息统计数据ROE/ROA的计算是否需要年化(2010-07-15 10:11:20) 转载 标签: 杂谈 答:不需年化。具体金融租赁业务信息指标说明如下: 1.总资产、总负债、营业(净)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业务及管理费均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商业银行报表格式填列。其中营业收入为租赁业务产生的租息、手续费及名义货价等各项收入 的总和,营业净收入为各项收入扣减利息支出及手续费佣金支出后的净额(下同);营业(净)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业务及管理费按截至本期末的累计数据填列;租赁资产余额按租赁项目 的应收本金余额填列。 2.租赁投放金额 截至本期末,本年已投放租赁项目的资金总额。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

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 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4.总资产净回报率(ROA)=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 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计+期末资产总计)÷2。 5.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净收入×100% 营业净收入为扣减利息支出及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6.租金回收率=本期实际收到计划内租金÷本期计划应收租金 7.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资产总额 8.拨备覆盖率=(期末拨备余额+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不良资产余额×100% 9.不良资产率=(次级类资产+可疑类资产+损失类资产)÷资产总额×100%

融资租赁方案

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方案 一、融资租赁概况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到目前为止,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三类: 第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即金融租赁公司。该类公司根据2006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立,可从事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等,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监管严格、审批难度大,截至2012年9月末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20家; 第二类是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在我国境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公司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设立。自1981年以来,已累计批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0多家; 第三类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底开始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单位,该类公司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至2012年8月底,已累计批准9批,共80家。 二、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设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 3、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4、租赁物品的买卖;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某融资租赁公司薪酬考核办法

某融资租赁公司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一、为确保实现公司确定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战略目标,同时科学衡量管理层及各部门经营绩效和员工工作贡献,体现鼓励拼搏和创新的公司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公司2018年业务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测算制定的。适用的考核期间为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考核期间,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上半年的考核方案执行情况,经公司提请董事会同意可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三、本办法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条款有重大出入,公司可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四、董事会下达公司全年考核指标 (一)年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达到8%,即实现净利润万元; (二)租金回笼率达到100%; 2018年度要求必须实现租金100%按期回笼。若出现租金逾期未跨年但超过3个月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打7折;当年应收租金年末仍未回笼的且租金回笼率大于99%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打5折;当年应收租金年末仍未回笼的且

租金回笼率小于99%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为零。 (三)奖惩办法 1、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到达8%以上,发足基本年薪,超额完成考核指标按照规定计算超额奖金。 2、考核净资产收益率不足8%,按比例扣减年薪,直至额定年薪的85%;净资产收益率在7%以下,下调下一年度经营班子年薪。 3、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下,董事会对经营班子进行调整。 五、公司实行年薪制。 员工基本年薪=固定工资(固定月薪×12)+绩效工资 固定工资/绩效工资=1:1(具体比例可以适时调整) 员工全年所得=固定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奖+各项福利补贴 六、公司部门分类及薪酬标准 (一)部门分类 1、前台:各业务部 2、中台:财务部、风险管理部 3、后台:综合管理部 (二)薪酬标准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正确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二)主动性原则:各部门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内所有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

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综合事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综合事务部内设专门的反洗钱岗,负责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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