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上海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上海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DB

DB 31/2027—201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4-03-13发布2014-10-01实施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附件1: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31/447—2009《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本标准与DB31/447—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格式;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现场制售场所和设施要求;

——增加了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的控制;

——修改了现场制售过程要求;

——修改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删除了附录A-F。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同一地点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店铺;超市、商店和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内专用于食品现制现售的区域;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饮用水的现制现售,也不适用于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摊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易腐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制作

指食品现制现售中的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包括即食食品的熟制、调制、分切和散装即食食品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等操作。

3.3冷藏

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以0℃~7℃为宜。

3.4冷冻

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以﹣12℃以下为宜。

3.5热藏

指将食品在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的过程。

3.6环节表面

食品直接接触的各种介质的总称,包括食(饮)具、工用具、容器、操作台面、操作者手部等。

4选址

4.1专门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店铺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

污染的区域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2超市、商店、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区域,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内专用于的食品现制现售的区域,应距离畜禽产品、水产品原料销售或加工场所10m以上,或采取可密闭遮盖的防护罩等防护设施。

5食品制作和销售场所

5.1通用要求

5.1.1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以及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和设施。上述场所均应设置在室内,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开。

5.1.2原料与成品、即食食品与非即食食品的操作区域应分开,并能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5.2食品制作场所要求

5.2.1食品制作场所的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材料应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

——地面采用耐磨、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裂缝,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

——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并设1.5m以上光滑、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天花板采用浅色防霉材料涂覆或装修。

5.2.2食品的制作场所应与制售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除下列情形外,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

——5.2.5和5.2.6中有规定的,按其要求;

——所有制作工序均在自动制售设备内进行的,不规定最小面积;

——只进行单纯加热或散装即食食品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无其他任何制作工序的,不规定最小面积;

——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5.2.3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即食食品(如熟食卤味、裱花蛋糕),或者5.2.5中规定应设置专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

——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不包括通过式预进间的面积);

——入口处应设通过式更衣室,内设手部清洗消毒用流动水池和用品;

——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应符合5.2.1的要求,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墙裙应铺设到墻顶,天花板如不平整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和易于清洁的吊顶;

——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

——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食品售卖窗口除外);食品售卖窗口应为可开闭的形式,大小以可通过传送的食品和容器为准;

——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

——需要直接接触即食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3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5.2.4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即食食品(如奶油夹心面包、泡芙、冷冻饮品、果汁饮料、果

味饮料、含乳饮料),或者5.2.5中规定应设置专用场所的,应设符合以下要求的专用场所:——应专用并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专用场所内不得设置明沟,墙裙应铺设到墻顶,天花板如不平整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和易于清洁的吊顶;

——设置符合6.7要求的流动水池及相关设施;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

5.2.5熟食卤味、糕点、冷饮饮料制作场所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2.5.1熟食卤味

——原料贮存处理、熟制加工制作应分设两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完全用半成品制作,不需进行原料生加工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

——单纯加工烤禽类的,原料贮存处理、熟制加工制作可设在同一间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完全用半成品制作,不需进行原料生加工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

——另设用于熟食卤味分切的专间。

5.2.5.2糕点、面包

——除5.2.2中涉及的不规定最小面积的情形外,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采用了冷冻面团为直接原料的可以适当减少面积);

——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成分为主要原料糕点、面包的,应另设符合5.2.3要求的操作专间;

——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糕点、面包的,应设符合5.2.4要求的专用操作场所。

5.2.5.3冷饮饮料

——除5.2.2中涉及的不规定最小面积的情形外,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

——制作冷饮、非碳酸饮料应设置符合5.2.4要求的专用场所。

5.2.6餐饮单位使用其食品处理区进行现场制作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与现制现售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等加工操作场所;

——应另设专用的待售现制现售食品贮存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

——需要冷却、分装的,应另设专用的冷却和分装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

——即食食品的贮存、冷却和分装场所应符合5.1和5.2.1-5.2.5的要求。

5.3食品销售场所要求

5.3.1现制现售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

——地面应平整并用能防止扬尘的材料铺设;

——墙壁、天花板应采用防霉材料制作或覆涂。

5.3.2现制现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

——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5.3.3收款区域应专用,且与食品制作区域分开。

6设施设备

6.1根据加工制作和销售的需要,在适当位置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照明、更衣、通风、排水、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6.2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6.3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如不锈钢)制造。接触即食食品与非即食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6.4制售易腐食品,或者使用易腐食品原料的,应配备冷藏或冷冻设备(冰箱、冰柜、冷库等),或热藏销售设备(加热柜等)。冷藏、冷冻、热藏设备应有温度显示装置,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6.5食品制售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受到灰尘和各种外来物的污染。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位置保持一定距离。

6.6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均应设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以便清洗,并应配有盖子。

6.7食品制作场所内应根据制作食品的种类,设置下列各种流动水池及相关设施:

——洗手水池,水池附近应设清洗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设消毒用品;

——非直接入口食品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工具、容器清洗水池;

——生食果蔬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并应设生食果蔬、工具、容器消毒和保洁设施;

水池的数量、容量应与制作的食品和使用的工具、容器相适应,水池数量应不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为洗手水池),各类水池应明显标识其用途。

6.8食品制作场所内或其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地面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该水池的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如可设于较低位置)。

6.9产生大量蒸汽或油烟的食品制作区域上方应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排气口装有防止虫害入侵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设施。

6.10自动制售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为可拆卸等便于清洁的形式。

6.11超市、商店内销售易腐食品用的冷藏、冷冻、热藏设备的温度显示装置或温度计应设在消费者易于查见的位置。

7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的控制

现制现售食品品种应属于本市监管部门规定的品种目录范围,不得制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卫生管理

8.1环境、设施和食品接触表面卫生要求

8.1.1食品制售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和设施应定期清洁,保持良好清洁状况。

8.1.2废弃物容器使用后应加盖。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废弃物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8.1.3污水、油烟、废气等的排放及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

8.1.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应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采取保护措施。

8.1.5各类食品接触表面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表面用前还应消毒。

8.1.6现场制售冷饮饮料的,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彻底清洗消毒设备、管道和容器,次日开市前进行消毒。

8.1.7自动制售设备应废弃剩余冷饮饮料,对所有与食品接触的部件进行清洗和消毒(制作含乳冷饮饮料的,还应将部件拆卸后清洗和消毒),营业前应对笼头进行再次消毒。

8.1.8接触即食食品的环节表面应符合DB31/410要求。

8.2人员卫生要求

8.2.1食品制作、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专间和专用场所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衣帽和口罩。戴工作帽时,头发应完全覆盖或束于工作帽内。

8.2.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应用白色或浅色材料制作,保持清洁。专间和专用场所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8.2.3操作时不得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外露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涂抹香水。

8.2.4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活动,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或从事可能污染工作服的活动。

8.2.5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卡他症状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8.2.6操作前手部应洗净。制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有下列情形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开始工作前;

——处理食物前;

——上厕所后;

——处理生食物后;

——处理弄污的设备或用具后;

——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款、执行清洁任务)后。

8.2.7在专间、专用场所内制作的,食品制作与处理货款的人员应分开。

8.3餐厨废弃油脂处理要求

按照《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有关要求执行。

9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9.1采购

9.1.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和洗涤剂、消毒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

9.1.2采购的食品应每批进行验收,查验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运输车辆和容器的卫生条件、冷冻(藏)食品的温度,并进行感官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应拒收。

9.1.3收货时应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和包装破损。冷冻(藏)食品在收货期间应快速进入冷库,冷冻食品应保持冻结状态。

9.1.4连锁超市、连锁商店和连锁经营的食品现制现售者采购食品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由总部统一采购;如为各门店自行采购,总部应定期进行检查;

——首次进货品种经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同意;

——应与供货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对生产单位的加工条件、生产能力、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查,建立供货关系后应定期随访。

9.2贮存

9.2.1食品原料贮存的场所、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9.2.2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即食食品与非即食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应均在10cm以上。

9.2.3易腐食品原料应在冷冻、冷藏或热藏的条件下贮存和存放,并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要求。

9.2.4食品原料贮存应保证冷冻(冷藏)温度达到相应的要求,冰箱、冰柜、冷库内食品的摆放应不影响设备内冷空气流通,并应及时清除积霜。

9.2.5贮存散装食品原料,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9.2.6变质和过期原料应及时清除。

9.3制作

9.3.1制作前应对待使用的原料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9.3.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持续15s以上。

9.3.3熟制加工后需要冷藏的即食食品,应按以下方法尽快降低食品中心温度:

——2h内降至20℃以下,再在4h降至5℃以下;

——或者4h内降至5℃以下。

9.3.4直接接触即食食品及制作食用冰的水,应使用瓶(桶)装饮用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的水或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9.3.5糕点、冷饮饮料的制作过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9.3.5.1糕点

——制作5.2.5中有关食品的,应分别在专间内或专用场所内进行冷加工操作;

——加工糕点用的奶油、裱浆等易腐食品原料在拆封或加工成半成品后,应当天使用,不得隔日使用。

9.3.5.2冷饮饮料

——打开包装后的易腐食品原料使用后应冷藏;

——调配好的半成品不得隔日使用;

——现制饮料的制作加工过程还应符合DB31/2007的规定。

9.4销售

9.4.1易腐食品应在冷冻、冷藏或热藏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制作后直接销售的除外)。

9.4.2食品销售人员应经常性对陈列销售食品的质量、存放条件和保质期限进行检查,禁止销售变质、超保质期、感观异常、包装破损、食品标识不全或不清晰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9.4.3销售散装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9.4.4收款应由专人负责或使用严格区分的专用工具。

9.4.5销售熟食卤味、糕点、冷饮饮料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熟食卤味应在专间内分切,在专间或热藏、冷藏设施内销售,不得存放在专间或热藏、冷藏设施外;

——含奶油、人造奶油、色拉酱、西式火腿、肉肠、水果等具有易腐食品成分的冷加工糕点和面包,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销售;

——现制豆浆应冷藏或热藏销售。

9.5专间操作

9.5.1应由专人在专间内操作,非专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不得从事与专间工作无关的活动。

9.5.2接触即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并做到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9.5.3专间及其更衣室内在营业时间均应配置有效浓度的消毒水,用于从业人员手部和工用具等的消毒。

9.5.4操作时专间内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

9.5.5每次操作前应当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如采用紫外线消毒,时间应在30min以上。

9.6包装、标签和保质期

9.6.1直接接触现制食品的包装和容器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9.6.2在现制现售现场定量或非定量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的食品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注品名、现制现售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标签上注明。裱花蛋糕应在产品表面或外包装封口处清晰标注生产日期。

9.6.3散装现制现售食品应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注明9.6.2规定的内容。

9.6.4现制现售食品的保质期应根据食品品种、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确定。

9.6.5以分切、分装方式制作的食品,标注的制作日期应为分切或分装日期,且保质期不得超过原有食品的保质期。

9.6.6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为加工后4h。

9.6.7现制饮料的加工销售期限应符合DB31/2007的规定。

9.7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9.7.1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9.7.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9.7.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并有详细记录。

9.7.4现制饮料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9.8不符要求食品的处理

9.8.1发现不符要求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符要求食品集中存放区域。

9.8.2不符要求食品的销毁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9.8.3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

9.8.4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

9.8.5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10管理机构和人员

10.1食品现制现售者应配备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0.2连锁经营的食品现制现售者的总部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开展食品检验,对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调离相关岗位;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接受和配合食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督促做好不符要求食品的处置;

——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10.4食品现制现售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期间的食品安全培训。

11记录和文件的管理

11.1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如实记录采购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实行统一配送的,可以由总部统一进行记录。

11.2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如实记录制售过程关键项目、食品销售情况、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等;各种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11.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1.4连锁经营的食品现制现售者和食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规定检查频次、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12管理制度

12.1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制定和实施保证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12.2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清洗消毒管理;

——人员卫生管理;

——人员培训管理;

——加工操作管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与公示管理;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消费者投诉管理。

12.3食品现制现售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实施以下环节操作规程:

——食品采购操作规程;

——食品验收操作规程;

——食品贮存操作规程;

——食品销售操作规程;

——食品现场加工操作规程;

——专间操作规程;

——不符要求食品处理规程。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DB 31/2027—2014)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以沪卫计食品〔2017〕3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 改 事 项)

一、《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 31/2027—2014)中

8.2.2的内容:

8.2.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应用白色或浅色材料制作,保持清洁。专间和专用场所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修改为:

8.2.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采用白色或浅色材料制作,并应保持清洁,专间和专用场所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二、《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 31/2027—2014)中

9.7.4的内容:

9.7.4现制饮料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修改为:

9.7.4现制饮料现场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现调饮料在加工现场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除外)。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

DB31 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 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 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 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目标: ——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 ——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 ——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2013年9月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 所承担的工作等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 近几年鸡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如抗生素滥用、速生鸡、禽流感等事件,此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记录,自2003年12月26日至2005年10月10日,全世界共报告117人感染 禽流感病例,其中60人死亡。2013年3月31日,国家卫计委根据上海卫生部门的主动监测,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发现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上海市和其他地方政府关闭了活 家禽市场,有效地遏制了这次禽流感的大规模传播。 冷鲜鸡是指对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屠宰后的鸡,经过真空快速预冷杀菌,使其温度在1 小时内降为0至4摄氏度,并在后续的加工流通和零售过程种保持此范围温度的鲜鸡肉, 香港称冰鲜鸡。冷鲜鸡,比鲜活鸡有不少优势,比如产业化生产,有一个迅速冷冻的过程,微生物降低到最低水平并保持鸡本身风味,干净,卫生,并成本低,有利于市民健康。由于禽流感的威胁,相关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也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国内的部分大中城市已经逐渐取缔毛鸡现场屠宰销售的模式,改为供应光鸡的模式(如北京、上海),但行业尚未规范,不够成熟。目前市面上流通的一些冷鲜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做真正意义上的冷鲜鸡,而只能说是水盆鸡或冻鸡解冻充当冷鲜鸡。 目前,与冷鲜鸡生产、加工、质量控制、检测等相关的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因此,本标准将针对目前国际上生鲜肉品的发展趋势和本市肉鸡的生产现状,开展《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研究,不仅是本市肉鸡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将对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导消费者健康安全饮食理念具有重大意义。冷鲜鸡可以实行工业化生产,生产过程的质量可得到保证,通过全程质量控制,利用冷链物流技术,实现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一体化冷链物流运作;建立温度监控和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品质可控性和安全性,可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健康。 为了进一步完善、提升肉鸡养殖、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能力水平,规范行业行为,确保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本市市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2013年7月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的申请。 2013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同意该项目立项,并与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签订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任务,项目编号为xxxx。 项目委托协议书中明确了修订该地方标准的工作方案,包括修订标准的目标意义、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及进度安排,明确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二)参与协作单位 参与该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主要包括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三)简要起草过程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 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考试题库(流通)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考试题(食品流通) 一、单选题(10题) 1、《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17年3月1日 B、2017年5月1日 C、2017年2月20日 D、2017年3月20日 2、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A、属地监管、协调配合、全民共治 B、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 C、属地监管、部门协作、全民共治 D、属地监管、协调配合、社会共治 3、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 A、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B、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C、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D、依法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4、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A、十五个工作日内 B、二十个工作日内 C、三十个工作日内 D、六十个工作日内 5、条例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为()。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6、对被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注销临时备案、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食品摊贩登记,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一 B、三 C、五 D、十 7、下列违法情节中,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是()。 A、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B、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6]9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16〕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上海市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沪食药安委〔2016〕1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6〕49号)、《关于开展上海市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6〕88号)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15-

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评审活动,经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以及会议审核等程序,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望上述示范企业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 特此通告。 附件: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2016年6月12日附件: 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2.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3.嘉里特种油脂(上海)有限公司 4.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培训考核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培训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考核日期:成绩: 单选题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应对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B应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C应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运输和交付无需控制 3、对过期食品处置的记录需保存() A 6个月 B 一年 C 二年 D 无需保存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 )。 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 C、培训档案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 6、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一万、五万 B、二万、五万 C、五万、十万 D、五万、八万 7、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A、5,10 B、1,5 C、10,20 D、15,30 判断题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 章制度。( )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11号)关于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中宁食安委办[2011] 号 关于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中宁政办发[2011]65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王军县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赵殿龙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耿玉清卫生局食品卫生科科长 张俊涛食品药品监督局办公室主任 柳全宝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 张正航卫生局食品卫生科干事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和县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提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

见和建议。 二、负责起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安排、计划总结,文件签阅、索引归档工作。 三、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工作,检查、考核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工作的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统计、汇总、上报,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上报和编发信息工作。 五、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工作,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六、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55-5031051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抄报:中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委郭松华常委人大刘金元副主任政府黄华副县长政协庞立忠副主席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发送: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6月1日印发

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不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建 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勤洗手、剪指甲、理发(束发)、洗澡、换洗工作服。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应暂停接触食品或采取防护措施。从业人员经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能上岗。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配备有相应的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记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制订自检自查计划,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且时间间隔 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重大投诉,或组织内部机构、质量方针有重大改变的,追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对自检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纠正措施,做好自检自查记录。对严重的或未整改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销售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 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特殊食品经营者须划定专门区域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散装食品经营者须设立专区(柜),与其他区域之间有一定距离和隔离设施,有专用容器、专用工具、防尘防蝇等设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批发经营者须建立销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定期进行防虫灭害工作。具有相应的更衣、盥洗、消毒、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每天对设备设施进行相应的清洗和消毒,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并做好记录。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查验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标 签、及是否为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制)品、蔬菜、水 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安全信息追溯。将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经营者电子档案。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批发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零售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8、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食品 贮存设专门场地,具有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出入库记录。食品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食品贮存遵循定期盘点、先进先出的原则,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特殊食品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立提示牌,冷冻冷藏区域设有温度计并定期维护。食品运输工具保持卫生整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食品、非食品分开放置。运输前再次检查食品质量和包装情况,运输中保证防水、防潮、防晒、防害。有特殊温、湿度需求的食品,做到供应链全程的温、湿度控制,冷藏应为0~10℃,冷冻应为-1~-20℃。 9、废弃物处置制度:废弃物设专用容器、分类放置并标识清楚,禁止将废弃物随意丢弃或交给未经有关部门许可 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设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废弃物,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记录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的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 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证照、食品安全情况等信息,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查询。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形成文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 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设专人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检查,下架过期食品。对临近保 质期的食品要设有醒目的提示,或在经营场所设置临期食品专区(柜)并设有醒目的标识。临期食品捆绑销售时,不得遮蔽食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申请人签字(盖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附件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用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术语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参比制剂应为处方工艺合理、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药品。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二、选择原则 (一)参比制剂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若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地产化药品也可作为参比制剂使

用。 (二)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符合参比制剂的条件,也可以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其产品应与被列为参比制剂国家的上市药品一致。 (三)若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均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三、提出和推荐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参比制剂备案表见附1。 (二)行业协会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推荐。参比制剂推荐表见附2。 (三)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可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申报作为参比制剂。参比制剂申报表见附3。 四、备案和审核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在60个工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指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备案申请材料)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在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前,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制定的与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应当提供食品贮存使用房屋合法证明、现场平面图和工具设备清单。使用房屋合法证明包括产权证、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 (五)从事食品运输服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的车辆行驶证证明、停车场使用证明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冷冻冷藏食品运输的,应当提供经营范围

上海食品安全试题

第一章餐饮食品中常见的危害因素 一、测试题 1、引起副溶血弧菌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是:() A. 罐头食品 B.发酵食品 C.海产品 2、下列蔬菜中,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是:() A. 鲜黄花菜 B.没有煮熟、外表呈青色的四季豆 C.以上都是 3、在隔夜米饭中最容易发现的致病菌是:() A. 沙门菌 B.蜡样芽胞杆菌 C.副溶血弧菌 4、可在5℃条件下生长的致病菌是:() A. 金黄色葡萄球菌 B.李斯特菌 C.蜡样芽胞杆菌 5、青专鱼特有的引起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是:() A. 金黄色葡萄球菌 B.组胺 C.亚硝酸盐 6、在海产品经常能发现的致病菌是:() A. 副溶血弧菌 B.沙门菌 C.痢疾杆菌 7、沙门菌在下列哪种食品中最常见?() A. 家禽及蛋类 B.蔬菜 C.水产类 8、以下哪种致病菌产生的毒素能够耐受通常的加热条件?() A. 金黄色葡萄菌 B沙门菌 C副溶血孤菌 9、以下那种加工方式对于杀灭食品中的寄生虫效果最有差?() A. 冷藏 B.冷冻 C.加热 10、以下哪类因素时食物中毒最主要的原因:() A. 化学性危害和物理性危害 B. 细菌和病毒 C. 寄生虫和霉菌 11、以下哪种食品中亚硝酸盐含量最高?() A.青皮红肉鱼 B.烤肉 C.爆淹菜 12、大多数细菌适合的生长繁殖温度(即危险温度带)是:() A.‐18℃-30℃ B. 25℃-70℃ C. 5℃-60℃ 13、以下哪种食物最可能引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A. 变质的鱼肉 B.制作不当的腌肉、肴肉 C.霉变的花生 14、下列那种鱼类属于含量高组胺的鱼类?() A.河豚鱼 B. 金枪鱼 C. 青鱼 15、大多数类型的细菌每()分钟就能繁殖一代。 A. 10-20 B. 30-60 C. 3-5 16、一个细菌经过()小时就能繁殖到数以百万计数量,足以使人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小作坊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2 GB 14881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基本要求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4 加工场所 4.1 选址及周围环境 4.1.1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1.2生活区应与生产加工区分隔,加工区域内无散养动物。 4.1.3加工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卫生,道路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 4.2 设计和布局 4.2.1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便于放置设备、原料及产品,并满足清洗消毒、人员操作及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4.2.2 加工场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 4.2.3 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与熟食区、内包装与外包装区宜进行有效分隔。

2017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试答案195题

·++ 第一章餐饮食品中常见的危害因素 单选题 11. 以下哪类因素是食物中毒最主要的原因? A. 化学性危害和物理性危害 √ B. 细菌和病毒 C. 寄生虫和霉菌 16. 以下哪种食物最可能引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A. 变质的鱼肉 √ B. 制作不当的腌肉、肴肉 C. 霉变的花生 25. 大部分餐饮食品中能够实际运用的控制食品中细菌生长繁殖最有效的措施是: √ A. 控制时间和温度 B. 控制 PH和氧气 C. 控制温度和水分活性 30. 为去除生豆浆中含有的皂素和抗胰蛋白酶等物质,豆浆在煮沸后一般应维持沸腾多少时间? A. 1分钟 B. 3 分钟 √ C. 5分钟 35. 引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最常见的原因是: √ A. 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用 B. 食用腐烂变质蔬菜 C. 食用腌制肉 多选题 1. 常见的能够产生芽胞的致病菌包括: √ A. 肉毒梭菌 √ B. 蜡样芽胞杆菌 C. 沙门菌 √ D. 产气荚膜杆菌 2. 以下哪些是致病性病毒的特点? √ A. 可以通过人的排泄物污染食品 B. 在适宜的条件下,食品中的病毒可以增殖 √ C. 可在食品与食品之间传播 √ D. 可在食品接触的表面与食品之间传播 3. 生的蔬菜中最易污染的致病菌包括: A. 副溶血弧菌 B. 沙门菌

√ C. 大肠杆菌 √ D. 痢疾杆菌 4. 以下哪些是河豚鱼的特点? √ A. 最短食用后数分钟即可发生中毒 B. 除严格按要求加工的干制品外,不得经营任何鲜或冰河豚鱼√ C.“巴鱼”是河豚鱼的一种,也禁止经营 D. 内脏、卵巢、血液、鱼皮、鱼肉、鱼头等部位皆含剧毒 5. 以下哪些危害因素导致的食物中毒有较高的死亡率? √ A. 肉毒梭菌 B. 雪卡毒素 √ C. 贝类毒素 √ D. 野蘑菇 6. 以下适合厌氧菌生长的食品有: √ A. 罐头 B. 腌腊肉 √ C. 发酵酱 D. 牛奶 7. 以下可能引起过敏的食物包括: √ A. 牛奶 √ B. 花生、黄豆及坚果 √ C. 鱼类和贝类 √ D. 小麦 是非题 √ 5. 加入酸性物质可以抑制细菌生长繁殖。 ×11. 冷冻. 冷藏可以杀灭大多数细菌。 √21.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是在冷藏条件下能够生长的细菌。 第二章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 单选题 1. 以下哪一类食物中毒在本市餐饮业最常见? A. 化学性食物中毒 √ B. 细菌性食物中毒 C. 真菌性食物中毒 4. 本市餐饮业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常见的原因是: √ A. 交叉污染 B. 食品未烧熟煮透

DBS51001-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锅底料

DBS51 001-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锅底料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 51/T389-2006; 与DB 51/T389-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外,要紧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地点标准火锅底料”; ——修改了酸价指标、微生物限量要求; ——取消了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总酸指标; ——增加了过氧化值指标、农药残留限量要求、兽药残留限量要求。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四川省调味品协会、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DB 51/T389-2006的历次公布情形为: ——DB51/T389-2003。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火锅底料 1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动物油脂和(或)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辣椒、豆瓣酱中的部分或全部为要紧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通过预处理、配料、炒制或熬制加工、包装(或分体包装)而成的火锅底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关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和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和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香辛料应符合GB/T 12729.1和GB/T 15691及有关规定。3.1.5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6 豆瓣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3.1.7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1.8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3.1.9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检验方法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看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按照食用方法品尝其味道。 味道、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味道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1]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7 【实施日期】2011.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沪府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为正局级。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8]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11 【实施日期】201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验收 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18〕49号) 各区食药安委(办)、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市公务员局、市综治办、市应急办、上海海关、市通信管理局、市消保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相关部署要求,根据《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沪食药安办〔2017〕107号)和《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细则》(沪食药安委〔2018〕3号,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等文件规定,决定于2018年7-9月对各区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开展评价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评价验收对象及标准 评价验收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对照本市《评价细则》开展评价验收工作。《评价细则》共包含139项具体指标,其中有5个否决项,45个关键项(54分),75个一般项(46分),14个鼓励项(16分加分),合计116分。各区无被否决的情形,且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则为评价验收合格。 二、评价验收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区级自评 1.自查自评。各区依据《评价细则》,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评,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 2.社会公示。各区应在自查自评结果合格基础上,于2018年7月25日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创建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自查自评依据及结果以及市、区创建工作公开诉求渠道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周内,将公示期间收到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2019版)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装备卫生管理; 四、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五、人业职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从业职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七、加工操纵管理制度; 八、投诉制度; 九、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1、指定专(兼)职职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和台帐记录等工作。采购职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习并把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规定必须查验的其他产品。 3、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态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4、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保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5、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依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正当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消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7、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以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8、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9、采购的食品在食品进库和/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符合后经验收职员签字认可后进库和/或使用,对验收分歧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10、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干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很多于食品使用终了后6个月。 11、采购的食品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台帐。台帐应含有购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目、供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感官性状、所索取证票种类及采购员签字等内容。 12、采购的食品进库前仓库管理职员应对食品的色、香、味、形进行验收,合格食品进库贮存,分歧格食品退回。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1、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空调机、桌椅等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 2、用餐后桌净、地洁,餐桌上的调味容器及其他物品清洁卫生,每周消毒二次。酱油、食醋逐日更换。 3、消毒的餐巾、餐纸在消毒过的专台折叠,餐厅服务员操纵前双手洗净消毒。 4、做好餐厅餐具保洁,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打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还没有使用的回收保洁,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还没有使用但无回收保洁的下餐次应重新消毒后使用。 5、中心空调的餐厅和包间,保持透风口清洁卫生;非中心空调的餐厅和包间,保持窒内空气流通,空调机过滤网夏季每个月清洗消毒1—2次。 6、每餐工作结束,地面、台面和桌椅的食品残渣及时清除,做好餐厅的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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