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条九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方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六份;

(四)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六)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

第十条组织审查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大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

(二)中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

(三)小型和零星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设计审查人员或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施工图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第十三条凡应当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果遇特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十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以上大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设计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设计审查人员由组织审查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条件考核认定后聘任。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设计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担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设计审查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地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地战时可用于防空地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地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

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地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地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委) 、财政厅(局)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二00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

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201812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鄂人防〔2018〕5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应建面积计算方式,依法规范人防结建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现就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二、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第一款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首层的,按照比例标准修建;不足首层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一、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面积。如规划部门未提供该面积的,其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容积率。 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5%;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4%;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3%。 三、首层面积,是指地面以上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首层(不含架空层)面积。如首层不能明确确定的,按照标准层(指主体建筑平面结构形式相同的楼层)面积计算;如建筑各楼层差异较大,标准层不能明确的,面积可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楼层计算。 四、裙楼,也称裙房,是指依附于高层主体建筑建设不足10层的建筑体(多低层建筑)部分。 五、规划建筑面积,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方案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如果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在前,建设规划审批在后,则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款执行。 关联解读: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四章规划成果 第五章规划审批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 人防委字[198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为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规划应贯彻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一般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的经费,由所在城市政府统一拨款解决。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第八条城市总体防护措施 1.确定城市总体(规模、布局、建筑密度等)防护方案,城市防空工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 2.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3.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 4.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 5.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选点; 6.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7.对生产、储存危险有害物资的工厂、仓库,提出选址、迁移疏散方案;降低次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人民防空知识测试题

人民防空知识测试题 姓名________ 单位___ _____ 得分__________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 )起施行。 A.1996年12月1日 B.1997年1月1日 C.1997年2月1日 D.1997年10月1日 2、《陕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次修正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1999、11、29 B.2003、11、29 C.2003、1、1 D.1997年1月1日 3、人民防空提出“三防”是指针对( )武器的效应防护,总称“三防”。 A.核、常规、生物 B.常规、化学、生物 C.核、化学、生物 D.常规、核、生化 4、以下不属于《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我国人民防空实行的方针是()。 A.长期准备 B.重点建设 C.平战结合 D.防空防灾 5、()主管当地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人防办 C.当地建设局 D.当地人武部 6、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A.各类建筑 B.民用建筑

C.公共建筑 D.工业建筑 7、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 A.质量 B.防空效能 C.安全和使用效能 D.防护能力 8、《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 A.党政机关 B.重要经济目标 C.城市 D.防空指挥设施 9、以下不属于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可以免除建设人防工程义务的原因是()。 A.地质条件限制 B.地形条件限制 C.施工条件限制 D.经济条件限制 10、《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批准。 A.城市建设部门 B.军事部门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D. 城市人民政府 1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 ),是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是国家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A.中央人民政府 B.总参谋部 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D.国务院 12、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C.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13、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 城市人民政府 C.军事机关 D.城市规划部门 14、当前我省三类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的标准是()。 A.1000元/平方米 B.2500元/平方米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2003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 划编制办法 人防委字[198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为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规划应贯彻执行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一般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的经费,由所在城市政府统一拨款解决。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第八条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 1.确定城市总体(规模、布局、建筑密度等)防护方案,城市防空工 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 2.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3.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 4.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 5.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特点;

6.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7.对生产、储存危险有害物资的工厂、仓库、提出选址、迁移疏散方案;降低产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2.确定规划期内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 3.提出相结合项目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首先要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资料一般包括:城市的性质、自然条件;人口发展规模和分布;现有地下建筑物的分布和规模;重要目标的分布;交通运输系统的现状和布局;地下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布局;已建人防工程现状和布局等。第十二条对城市进行核武器、常规武器和主要自然灾害伤效应分析,合理确定设防分区、工程布局、工程防护标准、人口疏散比例,选择最佳的综合防护方案。 第十三条规划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选优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待大城市一般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确定规划的总体格局后再进行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可参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办法编制。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等十四项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质[2004]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01.08 【实施日期】200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 设计示例》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2004年1月8日建质[200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六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部建筑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口部建筑设计》、《防空地下室钢制防护设备选用》、《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部结构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口部结构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通风设备安装》、《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示例》、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安装》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加工图》共14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批准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87RFM-1~25)、《钢筋混凝土密闭门》(87RFM -26~33)、《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87RFM-34)、《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通用图集(五级)》(88RFMK-1)、《通风采光窗井通用图集(五级)》(90RFCJ-1)、《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通用图集(六级)(92RFMK -2)、《悬板式防爆波活门通用图集》(9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doc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 2001 年 11 月 1 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1 〕国人防办字 第 211 号印发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 ( 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 ) 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 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 ) 使用申请书; ( 二 ) 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 三 )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 四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五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人防办公室庆祝中国人防60周年宣传片文案

鞍山市人防办公室庆祝中国人防60周年宣传片文案六十年励精图治筑城防新世纪钢城大地铸新盾 谨以此片献给中国人防60周年暨鞍山人防“十一五”建设巡礼(字幕)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人民防空作为人类应对战争灾害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减少战争损失,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时光飞逝,斗转星移,转瞬六十载。伴随着共和国六十年来的沧桑巨变,人防建设对增强我国的国防实力、遏制和延缓战争爆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日益增多的自然灾害,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历史:威胁犹在忘战必危 鞍山——这座矿产资源丰富、钢铁工业发达的城市,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在有文字记载的三千多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发生在鞍山的大小战争就有一千多次。1916年5月,日本侵略者为掠夺鞍山丰富的矿产资源,数十次出动飞机对鞍山进行狂轰滥炸,死伤平民2000余人,市区和沈大铁路两侧的数千间民房悉付一炬,繁华的新华街炸成一片瓦砾废墟。1931年九一八事变

后,鞍山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钢城变成了血与火的炼狱。1948年2月19日,东北人民解放军在响彻辽沈的隆隆炮声中解放了鞍山,给钢城人民带来了和平与安宁。 古今中外的历史警示人们:“生于忧患,忘战必危”。饱受战争蹂躏的鞍山人民无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和平生活,他们深切地知道,和平生活要有坚强的国防护卫。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人民防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应对战争和突发灾难的责任重如泰山。 60年筑地下长城,60年铸和平之盾。鞍山人民防空沐浴党的阳光,伴随共和国前进的步伐,不断成长壮大。今天,站在新起点上的鞍山人防,已成为一支具备信息化局部战争条件下城市防护作战能力、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防空防灾应急任务的坚强力量。 建国初,随着新中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开展,鞍山被列为同时兼有城市防卫、要地防卫、人民防空三种任务的重点城市,是国家确定的人防一类设防城市。在历届市委、市政府、沈阳军分区的领导下,鞍山人防肩负着三百五十万鞍山人民的重托,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围绕构建“平时作为大、战时能力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目标,为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安全利益,恪尽职守,默默奉献。在白鸽自由翱翔,人群熙熙攘攘的钢城蓝天之下,悄然筑起巍巍的地下长城,默默锻铸着坚实的和平之盾,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实现了鞍山人防历史性的跨越。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机构(

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 4.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6.已通过国家人防办组织的防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7.“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作为技术人员执业依据。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防护工程师”、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调整为相应专业的“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三、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管理 8.调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4)。 ①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 ②安全员、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人员数量满足生产安装需要;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国管办人防〔2006〕1号,2006年1月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地面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的维修、保养、保护等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范围内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修建(含购买的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部门、本企业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分别负责各自直接管理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 (二)工程隶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 (三)工程隶属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责任。 第七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北京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一个月内,由工程隶属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附件一),随工程总平面图和人民防空工程建筑平面图,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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