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笔记-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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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商法概述

第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C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含义: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校医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体现:a交易简便;B短期时效;C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

体现: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

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总用的范围,我国:商事法律关系无论强调商主体还是商行为,最终都以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

2、大陆法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1)营利主体;2)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扩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国家队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有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等形成的关系,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5)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二、商事法律关系

三、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

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在法理上,什么什么关系,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什么什么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

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四、商事关系分类

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

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

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

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

五、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调整

1),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交易关系和商事组织关系。从商法调整的交易关系来看,其具有以下特点:商事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商事公司;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从有形商品到无形的证券化、票据化的权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追求营利;交易关系链由短到长;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业性;交易条件从任意到定型化。

从商法调整的组织关系来看,其规范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其惟有通过商业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才具有商事能力,从事商事活动。

2),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

与民法注重自由和公平不同,商法更注重营利。在各国商法中,无论是其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商业财产制度、商号制度,还是有关交易、代理、仓储、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特别法规则,无一不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商法中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以及交易公平、迅捷、安全、效益等原则,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营利目的的价值取向。

3),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原则。

4),商法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和结构。

第五当代中国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体系的概念

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商法体系的构成

1)传统商法体系:商身份法,包括商人的概念和种类;商人资格之取得,商人名称即商号;商人财产管理即商事登记;商人权利委托即经理权、代办权;商人的特殊形式即从事辅助性行为的商人如代理商;商人身份补救措施或不完全星戴如表现善根等

商行为法,涉及一般商行为:商事物权,商事债权,商事交易中的交互计算方式等内容

和特殊商行为: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居间、信托、运输等

2)现代商法体系:商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

商法不仅涉及商人身份,还规定勒商事经营机构的组织程序和结构如企业法,公司法等,不仅确认了商行为的种类,范围,法律效力,还规定勒对行为者和行为本身的管理措施,如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我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归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结算方法等

(3)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等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5)立法解释,全人常对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最高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予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定的定型合同条款。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一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概念

1)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特征

1)本质上,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此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

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事主体构成

1)人格要素:对外,有独立名义与独立意志。

2)物质要素:有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商事主体划分标准

商事主体的种类

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必然商人、

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依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以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依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依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卷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等

依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

我国分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

商事主体概念确立的意义

第二商法人

法人含义:

商法人概念: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分类:

国有法人,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可以是国有企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集体商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集体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或集体单位组合而成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商事组织。民通规定,两个以上法人组织联营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属法人型联营企业。公司法规定,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公司

外商投资商法人,由外商投资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商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商法人与其他类型人的区别

商法人的意义

第三、商个人

概念: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缺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户,还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特征

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表现在自然人个人名称,个人属性方面,如商个人常以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

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的财产密切相关,商个人的财产责任能力并非独立,创设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有义务一起全部财产为商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三者均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个人合作经营三种。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法人资格。

具有税收、管理方面灵活性,很强的生命力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某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A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B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D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A商个人特质商法上的商主体,享有主要是商法上的权利,不享有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自然人结婚

的权利和劳动的权利等

B商个人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商行为即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才能由商个人承担;非营利行为除以个体也起名义实施以外,不能耐人商个人实施的商行为范畴,其法律责任不能由商个人承担如行为人的消费行为。

C商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也可以再其自然人名称之上设定商名称,其名称只对商行为有效。行为人为商事交易的签字可以视为商行为,而为日常生活签字视为个人行为

D 取得资格的不同:商个人必须按照商法的程序要件才能够取得商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出生就自然取得。

E 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一般不能够从事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事交易,但是商个人可以

第四商合伙

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特征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内部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伙契约予以确定。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包括合伙人共同斥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其特点是,它与合伙人本人的其他财产并未彻底分离。商合伙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财产主体

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在我国,由于法律渊源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商合伙:

(1)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建立须工商登记,并以工商个体户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取自己商事名称,也可以不取。取商事名称者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依法登记的商事名称作为诉讼当事人,并以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未取的,合伙人在民诉中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2)合伙型联营。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在合伙企业法后,完全纳入合伙企业中。失去制度价值

(3)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同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商合伙和商法人区别

1.性质不同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财产责任不同

3.经营方式不同

4.成立条件不同

第五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商中间人

从事中介活动的商事主体,是辅助其他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与其他商人的区别,判断标准是,是否从事直接从事商行为。

商中间人分类:

按照行为模式的特征,可以将商中间人分为

1)居间商,为获取佣金,从是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报告信息。本质特征在于居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搭建信息桥梁,居间而不直接作为。

特征:

第一,无成交保证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第二,提供信息,帮助联系,能否成约在所不问。

第三,主体地位是独立的,不依附其他主体。

2)代理商

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商人。

特征:

第一,主动促成交易,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第二,经常持续,而非偶发行为。

第三,独立商事经营者。

3)行纪商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商人。

特征: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

第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

第三,费用使用权(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其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承担最后交易结果)

第四,职业性的行纪行为,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商辅助人

商事辅助人又称商业使用人或企业主之辅助人员,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经理人

基于商事主体的授权或者委托而产生的特殊行为主体。

特征:1)被商人通过特殊凡是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行使时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是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

主要权限在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为商号签名

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限制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

代办人

代办人,是指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代办人以商人的特别授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与经理权区别

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办权广泛;

只有商主体才可以聘用经理人,小商人不可以聘用经理人,不可以授予经理权,但小商人可以聘用代办人授予代办权;

经理权必须通过明示来授予,代办权可以通过默示授予,存在容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经理权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需要。商主体代理人也可以授予代办权;

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

第三人则不可以相信代办人也拥有同样的权限,除非代办人证明;

经理人的签字可以附有标明经理权的附加标记;代办人的签字只能附有标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经理权须履行工商登记,代办权不必;

经理权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代办权可以分为全权代办权、种类代办权、特种代办权、总代办权等

代办权的转让与经理权转让不完全一样;

商店店员代办权(表见代办权)和从事外勤业务的商事雇员代办权(成交代办权和居间代办权)是特殊意义的代办权。

第七章公司法

第一公司法一般制度

公司人格

公司人格独立

公司本质特征:团体性,独立人格性

独立人格性说明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是别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独立人格性体现:

责任上: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团体人格四大要素:独立财产、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责任

财产权:公司独立于股东之外。公司与股东人格分离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制即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的否认

含义:A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B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效力是对人的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殊原因而非普遍使用,”揭穿公司的面纱”

实行法人制度,必须承认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

表明价值取向: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准手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i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条件:

1)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

2)股东在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表现:A人格混同,即公司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如一人组成数个公司

B财产混同,即公司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无区别。

C虚拟股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逃避债务

D不正当控制,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了过度的控制,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子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

E改变自我,指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所有权利益一体化,致使子公司改变自我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二、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1)公司资本,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含义:A公司资金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包括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等,公司资金外延比公司资本更宽。公司资本是公司资金的组成部分

B还需要把公司资本放到特定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加以考察。西方国家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

C将公司资本与公司具体类型联系,具体分析。公司类型不同,资本作用不同,资本构成也不同。如资合公司比任何公司更看中重资本

2)公司资本意义:A 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B 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C 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含义:A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

B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缴。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体现:A 不得抽逃出资

B亏损必先弥补

C股份公司股票不得折价发行

D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E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郑家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债权让你柳依依和交易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正常发展。

体现: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作出了严格的程序性,参见公司变更一章。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意义:A基于权利和义务一致和利益与风险并存原则的考虑,要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作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B可以推测公司的实力,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助交易安全。C是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到达一定程度的外在保证,(因为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下,公司的赔偿能力和股东责任发内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多少)。

(四)公司资本制度类型

1)法定资本制,确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有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既不能成立。

特点;A强调工资资本的真实可靠,而较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缺点;设立周期长,设立成本的提高及公司成立后增减资本的麻烦

2)授权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交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既可成立;未认定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特点:公司成立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发行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和浪费,同时因成立时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系在章程记载的资本总额内,故再行募集时,无须更变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

不同资本形态:

A注册资本,名义资本货核定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固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缴,不是真正资本。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注册资本含义不同

B发行资本,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C实缴资本,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D储备资本,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只有在公司歇业时才能依股东会特别决议催缴,又“储备债权”

3)折中资本制

做法:A对公司资本含义加以特别限定 B对授权发行的期限加以限定 C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加以特别限定法定资本制的优点是能够较好地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其缺点则是欠缺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及时筹集资金以应对资本市场的莫测变幻;授权资本制度的优点是易于成立公司,便于筹集资本而且公司也无须保存超过其业务所需的大量资金,但是由于其不能确保公司的财产从而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于是很多国家转而采纳折中资本制期待皆得两种制度之优点。在折中资本制下,公司的章程仍然应当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公司成立时首次应当发行并筹集一定比例的资本,其余的部分可以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分次发行

我国法定资本制

原因A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缴或认购(股份公司),采取募集方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C 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

(五)公司资本的构成

现金

A27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融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实物

有形资产,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

条件1)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2)股东对其拥有所有权,并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无形财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专利权,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对于依法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生产所必须的,不享有专利保护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专有技术没管理专有技术等

土地是有权按,指费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里哟个和缺的收益的权益

商誉,某行业拥有的一种优良品质,源于该企业的名誉,与顾客以及与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持的环境有关。包括为登记的商标和商业名称

(六)股东的出资

股东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A出资平等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数份

B出资不平等主义,股东不能认购一份出资,但所认的出资额可以不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该单一出资制

C基本出资制,每一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基本出资数额的整数倍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确认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

股东出资的缴纳

A26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与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再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A28股东不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诸恶缴纳的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差额补足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增资和减资

增加资本

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

有限责任增资程序: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

a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增加相应资本,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B通过增加新股东并增加新的出资的方式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程序

1特别决议通过增资决议,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2变更公司章程,

3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增资方式:A增加股份的数额,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

B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个股份的金额,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进行,不向社会发行

C既增加股份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

D将公司的公积金转变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证券法A13发行新股符合条件,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物状况良好

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D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减少资本

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的减少资本(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决议作出经代表2/3以上代表权的股东通过;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钱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决议由股东大全作出,由出席股东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还须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履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定减资程序。

减资方法A减少股份数额 a消除股份,强制消除和任意消;b合并股份

B减少股份金额,免除、发还、注销

C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八)股份与股票

三、公司治理机构

(一)概念

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果,以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曾和为基础,把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组织机构构成: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邮寄的、科学的组织系统,极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即由股东会、董事会、演示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

运行机制: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区别:组织机构强调是个体的组织机构,中心在于分析公司各个组织机构的构成、权利和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强调作为组织系统组成部分的公司组织机构,不仅分析公司各个组织机构的组成、权利和运作机制,更要关注各个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合作和制衡关系,把公司的组织机构作为整体来研究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

(二)原则

1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资本支配体现出资者主权,股东享有最高权力。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分配奉行资本平等,股东在资本面全人人平等,按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力,基本要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权利分立时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现代公司基本构架)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模式

1双层委员会制,吸收劳方参与公司管理,强调公司的稳定发展A双层型,监事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

B并列型,监事会或监察人和董事会同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

2单层委员会制。公司的权力集中于资方,强调在资本的流动中提高效率。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通常不设专门监事会和监察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组织结构

股东会:广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狭义,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特征:A由全体股东组成

B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C是公司的法定但非常设机构

职权:

种类:A普通会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没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股东会议依章程规定时间召开。

B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或特别股东会:指必要时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

召集:A召集人,原则上为董事会,以董事个人名义召集股东会为非法;

B程序,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找来15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应当与会议召开前30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在会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表决权及其行使:A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B行使一般原则及例外:股份有限,一股一票制;有限责任,由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我国在坚持一股一票制同时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引进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择局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C行使方式:a 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b代理行使

c书面行使

股东会决议:A种类:普通决议,指决定公司的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出席会议的1/2表决权通过决议即可生效);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议事记录:股东会议应作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C决议的无效和撤销: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无效;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法院作出撤销其决议的判决;股东诉讼担保:股东提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的没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董事会:

1、概念: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静音给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

2、特点: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

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

是公司的法定的常设机关

3、职权:A对内经营管理权 a 决策权

b执行权

c人事任免权

d监督权

B对外代表权

4、产生:A董事任职资格

B人数

C选任

D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5、董事会会议:种类:普通会议,特别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人数: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决议:一票表决权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A133

6、董事义务:忠实与勤勉义务A148

A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B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C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D不得使自己置身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

E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7、董事民事责任:

○1对公司的责任

A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证明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B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应遵从董事会据以,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无效决议没有服从义务,董事不执行对公司不负个人责任;

C越权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挪用公司资金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转移致使公司收到损害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但如公司无法行使归入权或行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有权追究董事的赔偿责任;

E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给公司照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②对股东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1、概念,对公司义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2、职权:A、检查公司的财务

B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C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想股东会会议提出天

F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G章程规定其他

3、组成:A人数,我国采取委员会制,监事会不少于3人,股东少规模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仅设1-2名监事

B成员结构: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个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4、任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与董事相同

任职资格:同董事经理

任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卸任与免职: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或原选任机关罢免丧失资格而被解职等

5、义务责任:同董事

4)经理

1、概念,又称经理人,由董事会错处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2、法定职权: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F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G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据顶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H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选任与解聘、义务与责任,同董事

股东诉讼

由股东提起的诉讼

分类:直接诉讼,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诉

讼,如请求支付合法股利的诉讼;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为诉讼,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区别:A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直接诉讼侵害的权利属于股东自身的个体性权利,派生属于公司的团体性权利

B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不同,直接可以投股东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时一种单独股东权;派生诉本应由公司提起,因法定特殊愿意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

C诉讼目的不同,直接诉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获利归股东个人;派生诉是为公司的利益进行诉讼,判决利益归公司,股东只能依公司法规定与其他股东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利益

股东诉讼制度作用

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强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股东诉讼的条件

要件:a 程序要件: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起诉干活吵过法定期限未起诉时,股东方行使派生诉权。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时,可直接提起诉讼。

b 主体要件: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股东都可以任派生诉讼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连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股份,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告: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相对人)

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归属结果,原告胜诉,原告败诉,和解撤诉

原则应由被告直接向公司补偿,胜诉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偿合理支出费用,补偿应由公司损失之弥补应由公司支配。

十二章公司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公司合并与解散

公司合并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2、法定方式: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3、特点:A、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B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C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查程序

D合并时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公司合并的程序:

A 签订合并协议

B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C通过合并决议

D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合并决议之日额其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办理合并登记

合并的效力

A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公司均消灭,产生新的公司;吸收合并,只有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公司消灭,但存续公司的资本股东发生变化,存续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B权利义务的概括和转移。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受。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受的权利义务不仅包括实体上权利义务还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C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合并前公司的股东继续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股份按合并协议规定转换。

公司分立

概念: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方式:新设分立:分解分立,将一个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然后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因此而消灭;派生分立:分拆分立,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上,将原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再成

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的程序

是一个公司依法所为的单独行为,无须与其他第三方协商

A股东会决议

B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C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D申请登记

公司分立的效力

公司法A177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组织变更

指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而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之间的变更

英美法系,是开放式公司和封闭式公司之间变更

程序:A拟定变更办法

B通过变更决议

C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D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

E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条件(公司法A9,A96)

A变更后公司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福分有限公司应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过半数以上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注册资本须500万元以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等亦须符合法律规定

B变更程序需按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法

C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份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D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二、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

1、概念: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2、解散后存续公司的性质:A人格消灭说

B清算公司说

C拟制说

D同一人格说

3、公司解散的原因

A自愿解散: a 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b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公共管理导论重点笔记

公共管理导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绪论 1、公共管理 就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依法行使公共权力,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保障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公共管理学是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及规律的科学,是关于促进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更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增进和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体系。 2、公共行政 新公共行政理论主张在批判主流行政学的效率经济观的基础上提出价值考量,主张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主张改革的,入世的,与实际过程相关的公共行政学,主张构建新型的政府组织形态,提出民主行政的理念。 3、公共性 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性 公共管理价值观的公共性 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 公共管理对象及目标的公共性 4、服务性 服务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目标,一种原则,一种行为模式,也是一种制度体系。 从根本上说,公共管理的服务性来自这样一种理念: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的公共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公众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他是公共权力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 5、公共管理的内涵和特征 内涵:①公共管理的主体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 ②公共管理的客体是公共事务 ③公共管理的手段是依法行使公共权力 ④公共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和增进公共利益 特征:①公共管理在不改变公用部门公共性的前提下将私营部门的管理手段运用到公共部门管理上 ②公共管理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并不是将公共服务完全市场化

③公共管理重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以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战略设计,政策设计为 核心 ④公共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他是与私营部门,非营利性部门和个人相互合作的 一种模式 ⑤公共管理强调价值调和与责任 6、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区别 ①管理目标不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②管理权威不同:政治权威和经济权威 ③管理理性不同:多元理性和经济理性 ④权力制约不同:制衡性和自主性 ⑤调控机制不同: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 7、公共管理的公共性 ①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性:国家政府,公共组织共同构成的公共管理的主体 ②公共管理价值观的公共性:体现平等,公平,正义,民主 ③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所决定 ④公共管理对象及目标的公共性: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公共事务 8、公共管理的服务性原则 ①回应性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任的反应,不 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必要的时候应当定期主动的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 ②公正透明公共部门的透明程度直接关系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关系到公民 参与的广泛性与有效性,关系到公民对公共管理者的有效监督。 ③高效便民要求在单位时间内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来获得尽可能好的社会效果,要求所 获得的绩效符合社会公众的多样化的需求,给社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和更多的福利。 ④责任在公民提出直接的诉求时积极的有所作为,没有直接提出诉求的时候,也要主 动有所作为,创造性的履行对公民承担的各种责任。 ⑤以人为本不再是管制文化而是一切从公众出发追求顾客满意的公共服务文化。 9、公共行政学的局限性 ①理论框架的局限:由政治性和管理学构成,应该将政策分析,社会学,尤其是经济学 纳入其中。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doc

实用文案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 、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 、鼓励交易原则 5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 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 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 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 私法公法化性质。(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 则偏重于技术性。(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 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 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 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 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2012自考00320领导科学(2011版)重点要点精要串讲笔记

00320领导科学(2011版)笔记 第一章绪论 1、领导活动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其领导制度是禅让制,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领导制度是世袭制。 2、现代领导的发展趋势:①决策工作专门化;②领导主体集团化;③领导方式民主化(权力分享、权责一致是民主体制的根本特征。事业部制—民主制的发端和主要表现形式);④领导方法科学化(①遵循严格的程序;②运用科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 3、每一时期的领导活动总是受到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社会政治关系、科学文化水平三个因素的制约。 4、《领导科学基础》——第一部领导科学专著,标志着我国这门科学进入初创阶段。领导工作形成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在本世纪30年代,我国的领导科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发展于90年代,完善于21世纪后。 5、一切领导都存在着共同的特点就是都要受到一般的客观发展规律的制约。 6、领导科学的研究对象:现代领导活动的矛盾、特点及其规律,领导的各个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规律。 7、领导科学中最基本的范畴是领导,是领导科学研究的出发点和构成整个知识体系的基石。 8、领导过程四个基本要素:①领导者;②被领导者;③群体目标;④客观环境。这些要素所形成的基本矛盾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矛盾、领导者的主观指挥与客观环境的矛盾 9、领导科学的范围:①本质的理论;②观念的理论;③职能的理论;④体制的理论;⑤素质和修养的理论;⑥方法、艺术、作风的理论;⑦绩效考核的理论 综上所述,三个基本组成部分——①主体、②结构、③过程 10、领导的行为是受领导观念支配的,领导行为的主体是领导者。 11、领导的体制包括机构设置、权责划分,是实现领导的工具。 12、领导者的素质是发挥领导作用的基础。 13、达到领导目标的手段是领导方法。 14、领导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领导效能。 15、领导科学的特点是综合性、应用性、社会历史性。 16、领导是一种“全局性、超前性、超脱性”的管理。领导比管理层次高,管理比领导门类多,管理科学更多的接近软科学,领导科学更接近硬科学。 17、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科学?①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②必须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面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③必须继承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认真总结我党的领导实践经验④必须有分析地借鉴国外和我国古代的领导思想。 18、学习领导科学的方法:根本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统一(①重视学习理论;②加强理论的应用)其他重要的方法:①实证方法(调查研究方法);②历史方法;③比较方法;④案例方法;⑤系统方法;⑥借鉴方法 第二章领导与领导者、被领导者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公共管理系列教材:公共管理学

公共管理系列教材:公共管理学篇一: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公共管理系列教材(14本):公共管理学 党秀云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 丁煌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公共部门战略管理 陈振明 出版社:人民大学公共管理伦理学 张康之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公共危机管理 王宏伟编著 出版社:人民大学 公共部门绩效评估 卓越主编 出版社:人民大学 公共项目管理与评估 朱彬齐中英朱彬齐中英 出版社:武汉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公共政策与经济分析 张昕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行政法学概论 胡锦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及案例教程陈天祥编著 出版社:人民大学 公共政策分析 陈振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公共冲突管理常健等公共行政导论(第五版)[美]杰伊·M·沙夫里茨公共部门经济学(修订版)高培勇崔军编著 公共部门战略管理 公共管理伦理学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及案例教程 行政法学概论 篇二:公共管理学课程教材及阅读书目 公共管理学课程教材及阅读书目 篇三:经典教案系列公共管理学 .公共管理学

读书笔记 书名:《公共行政的精神》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美) 第一部分:关于本书 本书从公共行政的本源——“公共性”谈起,对涉及公共行政领域的公正、公平、公民精神、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指出当代公共行政在动荡的变革环境下,必须在政治、价值与伦理方面进行恰当的定位,从而构建公共行政官员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与伦理准则,保证建立现代民主政府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作者在本书最后提出的公共行政八原则,值得每一位研究公共行政的专家、学者以及对公共行政感兴趣的读者加以研读与思考。第二部分:关于作者乔治·弗雷德里克森1987年起出任堪萨斯大学埃德温·斯滕尼特聘教授之职,此前,就任切尼和斯波卡尼的东华盛顿大学校长十年,同时任密苏里在学公共与社区服务学院院长,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学院副院长。他曾经在马里兰在学、南加州大学、锡拉兵兹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任教。 弗雷德里克森是《公共行政理论与研究》杂志的主编,曾任美国行政学会会长。1990年获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和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学院全美联合会共同颁发的特别研究奖。

商法商总论笔记精华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领导科学 复习笔记

领导科学 1.领导特质理论包括哪几个方面? (1)亨利·法约尔的领导特质理论 (2)彼得·德鲁克的领导特质理论 (3)埃德温·吉赛利的领导特质理论 (4)美国管理协会的研究成果 (5)切斯特·巴纳德的领导特质理论 (6)威廉·鲍莫尔有效领导者的条件理论 2.彼得·德鲁克认为一个优秀的领导者必须具备的五项主要习惯? (1)善于处理和利用自己的时间,把认清自己的时间用在什么地方作为起点。 (2)注重贡献,确定自己的努力方向。 (3)善于发现和用人之所长。 (4)能分清工作的主次,集中精力于少数主要的领域。 (5)能做有效的决策。 3.切斯特·巴纳德提出作为领导人应该具备的基本品质? (1)活力和忍耐力。 (2)当机立断。 (3)循循善诱。 (4)责任心。 (5)智力。 4.领导者的含义? 领导者就是在正式的社会组织中经过合法途径被任用而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履行特定领导职能、掌握一定权力、肩负某种领导责任的个人和集体。 5.追随者的含义? 所谓追随者,是指在领导活动中与领导者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和(或)信仰取向,追求共同组织目标的人。 6.追随者的类型? (1)组织内的追随者与组织外的追随者(根据追随者所处活动环境的不同)。 (2)重要追随者和一般追随者(根据追随者在领导活动中所起作用的不同)。 (3)信仰型追随者和利益型追随者(根据追随者追随领导者目的的不同)。 (4)长期追随者和短期追随者(根据追随者追随领导者的时间长短的不同)。 7.领导环境的含义? 领导环境,是指独立于领导者之外并能为领导者所认识的客观存在,包括对领导活动产生直接或潜在制约的各方面因素、条件的总和及其所形成的发展态势。 8.领导环境的特征? (1)客观性。 (2)复杂性。 (3)稳定性与动态性的统一。 (4)不确定性。 (5)风险性。 (6)制约性。 (7)特定性。 9.领导体制的含义? 领导体制是指领导系统上下、左右之间的权利划分以及实施领导职能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公共管理学基础的知识点

公共管理学 第一讲公共管理学概论 问题: 1.公共管理与私营部门管理之间的区别。 2.公共管理学对传统行政学的突破。 3.公共管理学产生的时代条件。 4.公共管理学的内涵。 5.公共管理学在中国发展中的地位。 一、公共管理学的内涵。 (一)公共管理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公共物品”和“公共事物”。 “公共物品”是属于大众所有的物品。 “公共物品”的特性: 1)非竞争性。是指人个消费物品或事物在由一个人消费的时候,并不影响和减少其他人的消费。 2)非排他性。是指阻止一个人的消费享用该产品,代价是非常大的。 “公共物品”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整体的生活质量和公共利益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实际结果。 (二)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之中,管理的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而用一定的职能和手段 对管理的客体加以调节控制的过程。 公共管理。是指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依法通过对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以保障和增进 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活动。 公共管理有五个内涵。 1)公共的主体是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而不是私人或其他组织。 2)公共管理对象是公共事物。公共事物的特征有:a.公共事物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 b.公共事物管理的受益对象是社会公众。 3)公共管理是永恒存在的。具体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调整。 4)公共管理来自于民众的授权并负有直接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依法进行,并且工作 绩效不能简单以利润或效率作为标准。 5)公共管理具有公共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部门拥有更多的制约权。 二、公共管理的具体类型。“三分法”。a.公共政策。是政府制定的,以便于管理。b.政府管理。 处理公共事物,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c.非政府组 织管理。是指除政府门部外其他公共部门处理公共事物,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运用包括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在内的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关于促进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更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霎时和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体系。 三、公共管理学的特点。 1.公共管理学是一个整合的概念。延续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以及企业管理方面 的内容。 2.公共管理学在不改变公共部门公共性的情况下,将私部门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运用于公部门。 3.公理管理重视与外界环境关系,强调以最高领导者的战略设计和政策设计为核心。 4.公共管理并不等于政府管理,而是意味着一种新的治理方式。 5.公共管理强调的是价值调和与责任。“效率,效能,公平,经济。” 6.公共管理关注和重视的是政府的改革与再造。建立服务型政府,比如电子,生态,高效及法 制等。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商法课堂练习汇总 swt整理

商法课堂练习一(商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10*5) 1、“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D )。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C ) A.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3、有关商法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拟制的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 B.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的调整 C.商法人应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D.商法人没有统一的意思机关 4、代理商与其他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A)。 A.仅仅是固定地从事促进交易或缔结交易的商事活动 B.代理商不需要商业经营的固定性和持续性 C.代理商是依赖被代理商而存在的 D.代理商所代理的行为一定为商行为 5、在多数国家中,下列各行业不属于核准原准则设立企业的有( D )。 A.矿企业 B.证券金融保险业 C.邮政 D.批发业 6、下列不属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的是( B )。 A.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不等于承担义务的行为人 B.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因此其不受地域的限制 C.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但分为绝对转让性和相对转让性 D.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7、商事账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D )。 A.民事法律关系 B.商事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综合法律关系 8、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甲公司35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且乙公司有净资产500万元。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当如何确保丙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 D ) A.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B.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C.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9、资产负债表是指反应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所反应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内容( D )。 A.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损益 B.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以各自的全部资产、人员和营业合并成立一名称为“大岩”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大岩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什么性质?(A)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重组登记 D.注销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0*5) 1、下列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区别的是(ABD )。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是民事主体但不得称为商事主体)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 )。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考研笔记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考研笔记 导论公共管理学的视野 公共管理学:对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或对公共组织如何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的研究。主要部分和核心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研究。 一、公共管理及其相关概念 公共:表示国家、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的职能、活动范围;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关,有较多的社会公众参与;表示一个众人的事务领域。 行政:处理事务、指导或监督执行、运用或引导。本质上包含为……服务的含义;管理:通过自己的行动引导、控制事务的过程,照料或看管。意味着控制或获得结果以及管理者为获得结果负个人责任。 公共行政是政府特别是执行机关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是执行由别人(政治家)制订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和人员及办公室的管理(传统公共行政学及公共行政学院主要是培养政府的职业文官的学科或机构)。 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关注的不是过程、程序和遵照别人指示办事及内部取向,更多关注的是结果(以最低成本取得目标)和对结果的获得负个人责任。 2、“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异同 A、联系:(1)所有组织管理都包含合作团体的活动; (2)所有大型组织都必须履行一般的管理职能(计划、组织、人事、预算等)。 B、差别: (1)使命不同。公共管理是为公众服务,追求公共利益;私人管理以营利为目的。(2)与私人管理相比,公共管理的效率意识不强。没有更多有效运作的诱因。(3)与私人管理相比,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管理更强调责任。私人组织中,权威和责任划分比较清楚;公共部门对政治控制的要求,对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寻求导致了责任机制的扩散,加深并复杂化了公共决策的过程。 (4)就人事管理方面而言,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中的人事管理系统比私人组织中的人事管理系统要复杂和严格得多。 (5)公共管理有明显的政治性和公共性。与私部门管理不同,公共管理包括广泛复杂的政府活动,公共管理也在政治环境中运作。 3、“公共部门”与“公共物品”概念 (1)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广义的公共部门包括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等部门以及各种不同组织的公共层面;狭义的公共部门仅包括政府机构以及依据政府决策产生的机构和部门,是最纯粹的公共部门。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特点 ①财产存在的目的由原来的以只为生产经营为特征转变为专为破产法规定的各个程序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情形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撤销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无效 无效和财产的追回 对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处置财产的追回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及债务人 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抵销权的概念 抵销权 行使抵销权的法定条件 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 取回权 取回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别除权 别除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行使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服务; ②财产的占有人和管理人发生了变化。 2.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立案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具体包括: 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 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 ③应该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还包括债务人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 ④债务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及其他在中国境外的财产。 ⑤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⑥债务人的开办人在开办时出资不足的,在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足的部分。 ⑦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立案后列入债务人财产;因错误执行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债务人财产。 ⑨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如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他对被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列入债务人财产。 ⑩债务人在破产立案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应当减

自考《领导科学》重点及复习要点

《领导科学》重点及复习要点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25题,每题1分,共25分) 二、多项选择题(5题,每题2分,共10分) 三、简答题(5题,每题6分,共30分) 四、论述题(2题,每题10分,共20分) 五、案例分析题(2题,共15分) 第一章绪论 1. 领导活动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领导活动产生于人类的共同劳动和社会分工。最初的领导活动在原始社会,并随分工的发展而发展的:从原始平等、集体领导方式到个人专制、充满阶级剥削和压迫关系的领导方式,又到社会主义新的平等关系、集体领导的方式。 2. 现代领导发展的基本趋势。★ (一)决策工作专门化(决策与执行都是统一在一起的,二者分离的标志是“事业部制”的产生,其实质是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决策内部又有咨询与决策,即“谋”与“断”的分离。斯隆因此被誉为带来“组织革命”的“现代组织之父”。) (二)领导主体集团化(领导主体是由“硬专家”或“软专家”组成的集团,不再是一个人。) (三)领导方式民主化(“事业部制”及民间咨询机构的出现,也是民主制的发端和主要表现形式。民主化趋势的另一表现是监督的独立化。领导方式的民主化必然要求法治化。) (四)领导方法科学化。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遵循严格的程序;二是运用科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 3.把领导工作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的原因? (1)领导工作是人类一种特殊的重要实践活动,不仅需要一门科学,而且这种领导工作实践本身就包含着极其丰富的科学内容。 (2)领导工作之所以是一门科学,还由于它有其他学科所不能代替的特殊规律和科学内容。 (3)领导工作之所以是一门科学,还由于它是一门高度综合的科学——对领导工作实践的宝贵经验和丰富内容,认真进行总结和探索,加以系统化、理论化,就是领导科学。 对领导工作实践的宝贵经验和丰富内容,认真总结和探索,并加以系统化、理论化,就是领导科学。 4.领导科学产生的历史条件。★ 领导活动的实践,是领导科学产生的土壤和源泉。在西方,领导活动形成一门独立的科学,是从20世纪30年代之后开始的。 (1)现代社会生产的巨大发展,带来了社会活动的一系列变化。表现为:社会活动越来越复杂,社会活动变化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 2 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 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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