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G2******* 法硕(法学) 何江文

浅析环境侵权案件

——从康菲石油漏油事件说开去

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B平台、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蓬莱19,3油田是康菲和中海油的合作开发油田,康菲公司拥有49%的权益,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这起事件巨大的环境代价、康菲公司与中石油的合作关系以及无以言计的经济损失让这起案件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在这里,我简要从民法环境侵权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环境侵权概述

1,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早期的社会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发达。但是,产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与此相关的权益侵害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早为英美法学家提出并使用,但他们并未对其进行严格界定。目前,对环境侵权称为“公害”,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英美国家一般称为“妨害”,美国法律协会所编《侵权法重述》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而德国、法国则单纯从司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或“邻近妨害”。而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了多种形式不同但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

环境侵权行为迥异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环境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且一般侵权行为

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由单一主体实施。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在环境侵害的过程中,单一主体的排污行为或其他排污行为可以构成环境侵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侵权的往往是多数侵权主体所为,是由其合力造成的,并且多个侵权主体间往往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另外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侵权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者往往是欠缺抵抗力的一般公民。双方实力地位相差悬殊,无平等权可言。因此在环境侵权行为中传统民法中的法律关心主系双方的平等性无从谈起,使受害者由于自身的信息、知识的缺失,很难证明加害者的过失。(2)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环境侵害行为,包括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又有更多的具体表现形式。环境侵权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的对象,其影响范围大、地域广,受害的生命个体数量多,其侵害的民事权益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环境侵权往往侵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其他各种生活上的利益。面对如此广泛的具有不同性质的侵害对象进行公平、有效的救济,)环境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环境损害发生是现代侵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3

的过程很复杂,具体侵权行为可以分成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然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环境损害发生的过程很复杂,具有间接性。污染物质往往并不直接发生损害,而常在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和作用后,才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的行为也往往表现为先作用于环境,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人。并且,在环境损害形成的过程中,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并不会造成环境损害,必须是众多的侵权行为参合在一起才能最终形成环境损害。(4)环境侵害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侵害立即停止。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造

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中止而立即结束,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使环境损害具有缓慢性,被害人往往在毫无察觉中遭受损害。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这就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表现的更加明显。也正是如此,环境污染的加害人以及被害人,对侵害发生的具体经过,往往缺乏必要的信息,以至于对侵害行为何时存在,加害者究竟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救济的实现。

2,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目前,环境侵害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环境污染是指因人为的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发生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环境破坏,则是指人类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致使环境功能受到破坏或降低,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在此,应特别注意在谈论环境侵权时,我们不能只看到环境污染行为而忽视环境破坏行为,环境破坏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是因污染环境对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构成侵害的民事违法行为,即只要该行为污染环境,就构成民事违法,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管该排污行为是否超标排放。因此,企业是否超标并不是企业是否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只有企业是否对环境构成污染、是否构成对环境的侵权和危害才是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因为排污行为此时此刻不超标,绝不意味着排污的累积效应不会造成污染损害结果;达标污染行为对承受限度较强的对象尚不足以致害,绝不意味着对承受限度较弱的另一对象不会造成污染损害结果。总而言之,“行为人实施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破坏的规定的行为,或者虽然没有违反有关环境法的规定,但行为后果已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传统侵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在环境侵权责任中,行为人虽实施了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但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的,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不承担责任。在通常情况下,环境侵害行为会破坏社会,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后果。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利益。如工厂排污毒死鱼塘的鱼苗,直接损失是被毒死的鱼苗,间接损失是鱼苗长成鱼后可以得到的实际收入。但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危险性,环境侵权应以危害事实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不仅要对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责任,还要对虽未造成损害,但已对他人合法权益存在现实危险性的后果承担责任。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传统侵权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在环境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侵害要困难和复杂很多,如果一味固守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则势必会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基于此,国外学者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调整,推出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一方的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被指控的加害人既不能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能否认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在这种情形下,排污企业就必须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在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时,否定因果关系推定的事实,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这种情况,只存在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只要证明企业已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其中的因果关系,勿须受害人举证证明。排污企业主张该排污行为不是造成该损害事实的原因,则应举出科

学鉴定,予以否定的证据。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侵权责任即构成;证明属实的,即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确认排污单位不构成此项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也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整,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无需考虑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仅由侵权者对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侵权者是采油者,即是康菲石油公司,受害者是沿岸的渔民和渤海湾数十年的环境,山东等地的渔民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渤海湾数十年的环境损失更是无以估量。

二、康菲公司漏油案件评析

1,主体问题

康菲石油漏油事件,在国内的一些法学院校是禁言的,我的几个朋友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法学进修,他们就被强调过不能公开讨论此案,这与康菲石油公司复杂的背景是分不开的。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跨国综合性能源公司,是康菲石油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其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发中国海上最大油田—蓬莱19—3油田,其中中海油占51%的份额,康菲石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占49%的份额。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典型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的法律应该专属于中国的法律。然而,康菲公司的漏油与中海油有无关系呢,整个石油的开发主体应该怎么认定呢,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由其独自承担责任,然,具有争议的是中海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在合作开发过程中,中海油是什么地位呢,合作开发合同的双方是康菲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油,对于如何开发、从哪开发等技术性问题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且在最后的份额中双方各占近一半,也就是说,开发事宜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的话,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才对。但是由中海油也承担责任却也是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的,因为在具体的采油过程中是康菲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操作失误造成的,中海油只是控股方,采油技术和员工全是康菲公司的,这个时候由中海油站出来承担责任缺失国人和政府不愿看到的。毕竟中海油是国企,其背后站着的是中国政府,康菲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石油公司,在中海油看来,我们应该是请一个专业人士帮我们采油,我们拿受益的49%作为对价而已,此时我请的专业人士搞砸了,应该由这个专业人士承担责任才对。

在康菲石油事件爆发之后,我们口诛笔伐于康菲公司的傲慢和不负责任,但没有仔细去想过站在康菲身后的中海油,他们是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正因为如此,康菲公司才有恃无恐的嚣张对待中国的媒体和人民,才使得这起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不少业内人士都预计,这将又是一次不了了之的肥皂剧。

2,承担责任问题

对于承担责任问题,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也是事件发生距今半年之余还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原因。康菲公司曾反复的承认和否认自己责任,并在事件初期试图瞒天过海,竟然得出的测评是漏油不会对环境产生太大损害的荒谬结论。

2011年8月31日,乐亭渔民代表向康菲石油提出索赔3.3亿元的诉讼,后天津海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8月29日,通过中国公益诉讼网组织,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河北昌黎县大滩渔港近200名养殖户的委托,由于取证困难,至今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11月18日,来自山东牟平的5位渔民与

北京华城律所律师贾方义代表烟台30余户渔民对康菲石油和中海油提起诉讼,诉状递交给青岛海事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00多万元然此次诉讼的结果更为离奇,直到11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也未作出受理的决定。此案件的最新进展是,12月13日,河北乐亭的107户渔民在天津海事法院正式起诉康菲,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9亿余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北京大学教授潘剑锋、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周珂等专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五位法学家认为,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所引起的养殖损害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希望有关法院应予受理。在法律上本应该受理的案件为什么在实践中却存在不予受理的结果,其中有何玄机,我们便不得而知了。

对于责任的承担,我认为不宜过宽,应以直接经济损失为赔偿范围,也就是说渔民们因此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因漏油海水污染导致的鱼虾死亡等。但对于间接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呢,我认为不宜纳入到赔偿范围,第一,间接损失无法准确估量,我们的民事起诉条件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而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却是难以言计的,我们无法得到准确的数额。第二,如果把间接损失纳入到赔偿范围的话,那么数额就肯定十分巨大了,康菲公司和中海油不一定赔得起,因为渤海湾数十年的环境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还有因此导致的一些旅游、农作物减产等损失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第三,对于间接损失,其与直接受害人的关系不是很大,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罚款等形式,然后通过国家补偿给受害人,这样就能确保公平。对于诉讼案件,对具有原告资格而未予起诉的受害者的保护,将是一个难题,我们需要在补偿正常损失后,再以公平原则去衡量相关人的利益分配。

对于责任承担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损失。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应该积极消除漏油恶果,并采取安全措施采油,这次大地漏油污染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也是为了避免以后更大的代价。

对于责任承担人的问题,我认为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漏油是康菲公司的直接行为,但是中海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其监管职责的失职对漏油的发生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作为代表中国政府的合作方,中海油有责任对康菲的采油行为进行监控,对于采油的技术和设备也应该严格把关,但实际上却是康菲一方主导采油,中海油作壁上观,在家等着分钱而已。其次,中海油作为合作一方,和康菲是合作关系,双方既然有份额的约定,那么承担责任也应该按此份额,若此时只让康菲承担责任的话,会让其他的外国公司心寒,这样就不利于我国的对外发展和国外企业的合作关系了。最后,从法律上来讲,只让一方承担责任也是不合适的,双方共同开发,共担责任是合作开发合同的本意,若此时规避此法律而让康菲一方承担责任,却是我国法治的尴尬。

3,受害者确认问题

对于受害者确认问题,则相对比较简单了。对于直接损失的,凡是能举证自己受有损害的且此损害与的,都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受害者。但这里也存在一个难题,那就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确认问题,受害者怎样才能证明自己鱼虾的死亡是由康菲公司的漏油导致的呢,这是需要很多的技术作为支撑的,而一般的渔民却是没有这般能耐,此时就举证责任导致由致害人举证证明受害者的损害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我认为只要受害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可能”是由致害方漏油引起的还会污染导致的就可以据此确认为受害者了。对于技术性的因果关系举证由致害方举证,但对于初步因果关系的举证,则应该由受害者举证。

对于间接损失的,因为之前论述间接损失不作为赔偿范围,但是这也不影响受害者资格的确认,渤海湾沿岸的居民都应该作为间接损失的受害者接受国家的相关补偿。

4,相关环境案件之比较

由此我们需要比较的是一些相关案例了。

我们先看2010年5月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处理吧,其泄露情况比康菲的泄露更为严重,但是其处理方式却值得我们借鉴。在事后处理上,美国政府和英孚石油公司不遗余力的进行抢救,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美国政府实事求是的反映案件的发展。事后,又设立了一个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受害者,并采取分红的方式不断补充。

我国类似的环境污染案件还有松花江污染事件,其损害结果比肩于今日的康菲漏油,并由此引发了国际纠纷,但是最后的处理结果又是什么呢,不了了之。因为中石油是中国自己的公司,是国企,处罚国企不就是自己处罚自己,中石油赔钱不就是“国家赔偿”吗,因为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最后不了了之的结果也是情理之中的。

三、结论

对于康菲漏油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环境侵权案件,但是侵权人却不独为康菲,中海油应该是共同侵权人。

对于赔偿范围,应该以直接损失为范围,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对于诉讼方式,我认为采取代表诉讼和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妥当,对于受有直接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联合在一起起诉康菲和中海油,由二者承担责任。然后对于间接损失,以公益诉讼为方式,所得的赔偿款设立基金会,用来补偿因此次漏油事件而受损害的受害者。

这不仅仅是一次环境污染事故那么简单,这更体现的是我国政府的形象,对国内人民该如何交代,对于国际社会,能否“一碗水端平”,环境污染的代价是惨痛的,也是长期的,再后来人民受有损失该如何救济,如何保证社会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经济腾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经济的发展能否必须以环境的污染为代价,值还是不值,我们的发展要有良心,我们不能撑着“可持续发展”的大旗而去做灭绝子孙的事情。我们要有“良心”的发展。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一、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相关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内容: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勘探开发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康菲公司接受并于9月9日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 (1)罚款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康菲漏油事件的多项责任: ——渤海石油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承担四项行政法律责任。●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造 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致害者可以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应提高行政罚款的限度、引进治安拘留制度。 ●中海油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康菲漏油事件的多项责任: ●——渤海石油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内容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内容有哪些 1、财产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声污染而致神经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 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随着环境损害的日益加剧,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普遍关注的大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层出不穷,那么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环境损害的特性是什么?承担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向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 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二、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7)、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三、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原因

1、人口过度增长:庞大的人口对粮食等农产品需求大增,迫使人们高强度使用耕地,乱砍滥伐,以致大量土地被破坏,森林被毁,生态失衡,自然灾害频繁,污染危害加重。 2、环境法律意识淡薄。 3、环境执法不严。 四、环境损害的特性 1、社会危害性。 2、价值性。 3、环境损害的间接性。 4、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5、环境损害的多元参与性。 6、环境损害的缓慢性。 五、环境损害赔偿的确立 1、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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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一、公文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公文,是公务活动中所形成和使用的文字材料,是方针、政策、法规、政令和信息、情况的表现者、运载者,是机关实施管理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发挥着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和信息沟通的重要作用。公文贯穿机关管理工作的始终。我们要向上级报告情况,需要写成文件;我们要向基层单位安排什么工作,提工作要求,需要写成公文印发下去,备查、备用,便于基层照章执行;我们要告知社会公众一个什么决定,也要印制成公文。因此,公文写作与我们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息息相关,可以说,具备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是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当前,各级各部门都十分缺乏优秀的文秘工作人员,重视公文写作、加强公文写作,对于年轻人来说,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分类 1、按照制文机关的种类划分:党务机关公文、行政机关公文、司法机关公文、军事机关公文、企事业单位公文、社会团体公文。

2、按照行文方向划分:上行公文(向上级单位行文)、平行公文(向平级单位行文)、下行公文(向下级单位行文)。草拟公文前,必须弄清楚行文方向,才能确定文种、内容、措辞等。 3、按照保密程度划分: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内部材料、普通公文5种。我们在起草或者管理公文时,必须要按照该公文的秘密等级来处理,涉及秘密问题的,不能泄密。 4、按照紧急程度划分:特提公文、特急公文、加急公文、平急公文、普通公文5种。 5、按照使用范围划分: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全是通用公文;司法类的公文、经济类的公文、任免类公文、议案、提案、建议等等,属专用公文。 6、按照规范性和颁发程序的规范程度、行政约束力的强弱划分: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 规范性公文有13种: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非规范性公文:除规范性公文以外的公文。常用的非规范性通用公文有调查报告、工作计划类、工作总结类、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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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

康菲漏油事件回放

康菲漏油事件回放 发生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是我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田,是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与美国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在渤海海域合作勘探发现的油田,年产量约占渤海原油产量的1/5。 据中海油方面的信息,溢油事故包含连续两次平台事故:6月4日,由康菲中国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的海床出现原油渗漏;6月17日,该油田C平台一口在钻井发生小型井涌,导致溢油发生。6月4日当天,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中国报告后立即责成其进行排查。但此后B、C平台附近海域仍持续有油花溢出。7月13日,国家海洋局决定停止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要求康菲中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彻底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7月20日、29日,国家海洋局先后两次责成康菲中国于8月31日前完成B平台附近溢油源封堵、清理完毕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并组织力量对已漂至岸滩的溢油进行回收清理。8月31日当天,康菲中国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一份厚达上千页的报告。9月2日,经七部委组成的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一致审议通过,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在8月31日前没有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并责令蓬莱19—3油田全油田“三停”,即停注、停钻、停产。与此同时,国家海洋局将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截至9月中旬,溢油事故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 严重影响。 针对为什么一个月才公布作出的回答: 从事故初始的6月4日到发布事故通报的7月5日,长达一个月之久的信息“真空”让公众颇有疑惑。对此,李晓明说:“事故发生后,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污染赔偿:“康菲”事故与“深海地平线”事故

海洋石油污染赔偿:“康菲”事故与“深海地平线”事故 (一)“康菲”事故污染损害赔偿 1、“康菲”事故 (1)事故简介。2011年6月4日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大约700桶原油和2500桶矿物油钻井泥浆溢到渤海湾及其海床1,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的海水污染2。事故发生后,环渤海海岸均发现油污,河北、山东沿海地区的水产养殖经营者所养殖、生产的海参、扇贝等水产品大量死亡,损失惨重。2011年11月11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新闻稿称:“经调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2)损害评估。A.学者的评估。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认为,按照有关历史的产值大概估算,水产品的损失一年应该是2亿元左右,5年大概不会少于10亿元。B.康菲公司评估。康菲公司已经通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就康菲事故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这个第三方不应该是康菲付钱找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也需要由第三方加以监督,比如有公信力的媒体。王亚民也表示,应该委托没有利益关系和不受利益集团操纵的第三方开展独立评估。C.受害者评估。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统计,到2011年7月27日为止乐亭县的扇贝死亡率已经达到了50%至60%,初步估计损失在3亿元左右。D.政府部门评估。2011年7月29日乐亭县水产局完成了此次溢油事故后的水产损失统计,损失情况与当地渔民自行统计的损失情况大体一致。2011年7月河北省各县市的水产部门向河北省水产局汇报此次溢油后的水产损失情况,月底河北省水产局会发布一个正式报告。国家海洋局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事故缘由,对其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但至今尚未发布损失评估报告。 2、污染损害赔偿 (1)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 1ConocoPhillips China to Comply with Order to Suspend Production at Peng Lai 19-3 Field, 09-02-2011: https://www.360docs.net/doc/698892567.html,/EN/newsroom/news_releases/2011news/Pages/09-02-2011.aspx. 2新华社:《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人民日报》2011 年9月8日,第001版。

案例分析 产品侵权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竞合

案例分析产品侵权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竞合 【案情介绍】 2001年上半年,栗明经同事介绍与詹林相识并恋爱。为结婚需要,栗明决定将家里的住房进行装修,遂找到南京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2002年1月上旬,装修结束,双方结算装修款2.49万元。2002年2月初,栗明与詹林在新装修的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从2002年4月份开始,粟明开始出现头晕、恶心、全身乏力等症状,其母亲也出现了类似症状,并伴有头发大量脱落的现象。后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粟明和母亲均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该病离白血病仅一步之遥,终身难以治愈。2002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室内挥发性有机气体严重超标,其中甲醛超标21倍。与南京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协商无效后,栗明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7.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判决结果】 2003年7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室内装修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规则。该装修工程是包工包料的,原告住房装修中的材料是由被告公司负责购买的。原告初步证明了其患上血液病是住房内空气污染所致的可能性,而被告公司不能举出有利证据,故被告应当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一家在新房装修后仅10天左右就匆匆入住,没让新房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通风、通气,原告也有过错,应自己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65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评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居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消费者对家装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由于建材、装修装饰行业透明度不高,有些所谓的“业内专家”可以利用其掌控的发言权为劣质建材、残次装修铺路,以保持整个行业的高额利润。随之而来的家装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案是国内首起因家装污染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社会影响很大。本案的处理首先面临着案件的定性问题,是定为产品侵权责任案件,还是定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两种定性是竞合的关系,还是互相排斥的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该案的两种定性是竞合的关系。案件的定性决定了受害人权利的救济途径。两种救济途径在受害人权益保护力度上是有差异的。受害人在选择权利救济途径的时候一定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 由于家装污染侵权的隐蔽性,受害人在举证时不可能证明家装污染是引发自身损害的唯一原因,只能举证家装污染可能是引起自身损害的原因,不可能完全排除其他原因的作用力。受害人的举证无法达到产品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如果选择产品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G2******* 法硕(法学) 何江文 浅析环境侵权案件 ——从康菲石油漏油事件说开去 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B平台、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蓬莱19,3油田是康菲和中海油的合作开发油田,康菲公司拥有49%的权益,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这起事件巨大的环境代价、康菲公司与中石油的合作关系以及无以言计的经济损失让这起案件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在这里,我简要从民法环境侵权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环境侵权概述 1,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早期的社会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发达。但是,产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与此相关的权益侵害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早为英美法学家提出并使用,但他们并未对其进行严格界定。目前,对环境侵权称为“公害”,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英美国家一般称为“妨害”,美国法律协会所编《侵权法重述》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而德国、法国则单纯从司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或“邻近妨害”。而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了多种形式不同但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 环境侵权行为迥异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环境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且一般侵权行为

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由单一主体实施。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在环境侵害的过程中,单一主体的排污行为或其他排污行为可以构成环境侵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侵权的往往是多数侵权主体所为,是由其合力造成的,并且多个侵权主体间往往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另外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侵权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者往往是欠缺抵抗力的一般公民。双方实力地位相差悬殊,无平等权可言。因此在环境侵权行为中传统民法中的法律关心主系双方的平等性无从谈起,使受害者由于自身的信息、知识的缺失,很难证明加害者的过失。(2)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环境侵害行为,包括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又有更多的具体表现形式。环境侵权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的对象,其影响范围大、地域广,受害的生命个体数量多,其侵害的民事权益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环境侵权往往侵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其他各种生活上的利益。面对如此广泛的具有不同性质的侵害对象进行公平、有效的救济,)环境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环境损害发生是现代侵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3 的过程很复杂,具体侵权行为可以分成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然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环境损害发生的过程很复杂,具有间接性。污染物质往往并不直接发生损害,而常在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和作用后,才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的行为也往往表现为先作用于环境,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人。并且,在环境损害形成的过程中,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并不会造成环境损害,必须是众多的侵权行为参合在一起才能最终形成环境损害。(4)环境侵害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侵害立即停止。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造

石油公司暑期实习报告

石油公司暑期实习报告 尊敬的石油公司的领导们: 你们好!非常感谢你们从百忙之中抽空来看我的这篇实习报告。此次暑假期间在康菲公司的实习对我的触动非常大我感触颇深下面简要的叙述一下我对这次实习的感受吧。 参观_认识_学习 本次8月份去石油深圳分公司实习是由长大就业指导中心的处长和科长亲自带队××大学对此次实习的重视可见一斑这也正验证了××大学对校企合作的重视。 8月26日上午10点我们在师傅的接待下到了××宾馆入住。接着热情的曾老师便通知我们中午一起和公司领导吃午饭。和我们一起吃饭的是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席间经理和老师的热情好客给我的印象尤为深刻同学们的心情因此也就变的很轻松。下午在宾馆休息片刻后司机便又领者我们去公司仓库领取我们出海用的劳保产品。 8月27日上午公司安排我们到金融中心培训。在培训之前老师先让我们做了个简单的自我介绍之后便简要的介绍了一下××公司以及××油田的发展历程:1994年11月西江24-3油田首期投产紧接着是1995年10月的西江30-2投产和1997年7月通过大斜度延伸技术投产的24-1卫星油田。西江油田在1996年 11月9日创下了原油最高产量147000桶。西江油田的可控桶油成本只

有2.5美元/桶后来由于含水率升高目前成本是3美元/桶。卫星油田24-1应用世界上领先的大斜度延伸井技术开发的大延伸井水平位移8063米的世界记录。并且××石油深圳分公司曾被中国政府选评为“环保优秀单位”、“行动优秀奖”。在安全方面公司曾多次获得康菲母公司颁发的“盾牌安全奖”、“总裁安全奖”。另一位是生产部的工程师师傅向我们介绍了油气生产和集输过程。海上平台所需的动力机是由三组发电机通过燃烧原油来提供油地下水和少量的气由电潜泵抽上平台送到一级分离器90%的水和气在平台被分离了。剩下的油水混合物便由海底管线系统输送到fpso上。经过油轮上的二级分离器、脱水器和脱盐器的处理合格的原油被储存在油舱等待外输。被分离的水经过特殊处理后再按国家环保要求排放到海里支。要求做到对环境绝对无污染。接着师傅还介绍了淡水系统排放系统等。现在的西江油田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后已经到了后期油田面临着电力短缺出砂严重等问题不过产量还是一直保持在60000桶/天。到了下午便由 hse(healthy, safety, environment)朱经理给我们做报告他结合自己的多年亲身经历向我们介绍了××公司的hse ms(management syst em).×经理说:康菲公司现在已经拥有一套相当完善的hse ms。目前这套安全体系已经被很多国内同行借鉴。事实上××公司的这套体系确实做到了可以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经理说:“安全永远第一是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不变的信条。”介绍完毕后我们大家对出海安全的顾虑已经消

公文处理与写作基本知识

公文处理与写作基本知识 一、公文的定义、特点、作用和分类 (一)公文的定义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二)公文的特点 1、鲜明的政治性。 2、法定的权威性。 3、严密的科学性。 4、体式的规范性。 5、法定的程序性。 (三)公文的作用 1、法规行政约束作用。 2、领导指导作用。 3、联系公务作用。 4、宣传教育作用。 5、沟通信息作用。 6、依据凭证作用。 (四)公文的分类 公文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适应国家机关各项活动的不同

需要,逐步形成了不同的种类。 1、公文分类的意义 (1)正确区分公文类别,有助于公文撰写的规范化; (2)正确区分公文类别,有助于公文传输的制度化; (3)正确区分公文类别,有助于公文立卷归档的科学化; 2、公文分类的标准 (1)按法定文件规定,公文可分为法定党政公文和机关常用事务文书。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3种公文。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的14种公文: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机关事务文书,是指国家机关为处理日常事务而制发的文书。常用的有:计划、总结、简报、章程、办法、调研报告、讲话稿等。 (2)按公文的行文方向划分,有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上行文,即被领导、指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

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处理

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处理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溢油事故的风险也不断提高。2014年国家海洋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完善了我国应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康菲溢油事故与墨西哥湾溢油事件也为我们研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的应急处置提供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处置;康菲溢油事故;墨西哥湾溢油事件 Oil spill emergency treatment of 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s, the risk of oil spill accidents is also increasing. In 2014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formulated the spilled oil emergency plan of 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of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 which improve our response to 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 spilled oil accident emergency response procedures and ConocoPhillips oil spill in the Gulf of Mexico oil spill for our study of 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 of oil spill emergency response provides valuable experience. Key words:offshore oil drilling platforms; f oil spill; emergency disposal; ConocoPhillips oil spil;; Oil spill in the Gulf of Mexico 引言: 近几十年来,由于现代经济对能源的强烈需求,各国陆续对本国海洋油气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球投产的钻井平台总数836座,其中,自升式平台533座,半潜式平台190座,深水钻井船113艘,预计到2020年,全球全部出厂平台总数量将达到1056座。[1]数量如此多的钻井平台为我们带来油气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输油管破裂、井喷或与船舶碰撞等导致溢油,将会对海洋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然而,与面对的环保压力相比,我们对溢油的应急处理能力还远远不足。 本文通过介绍我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的组织,分析溢油检测、污染源控制、海面溢油回收与海岸油污清理以及危机管理与媒体应对,使读者完整了解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溢油应急的整个框架,并思考改善溢油应急。 1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称“海环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第六章将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纳入到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在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国家应急预案”)更是明确指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3]预案的出台明确了海洋部门对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的管辖。

康菲事件分析

浅析危机事件中的危机管理 ——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的溢油事件之案例分析危机管理,是指为了应对突发的危机事件,尽量使损害降至最低点而事先建立的防范、处理体系和对应的措施。 危机公关,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因为任何一类的危机处理,实际上都是一种公共关系的处理,都必须做好与这一件相关公众的协调沟通,以求得谅解和支持。 康菲石油公司发生溢油事故,渤海溢油的真相至今扑朔迷离。国家海洋局公布的信息有限,康菲中国躲躲闪闪,业内专家只能推测和猜测。公众无从知道作业方康菲中国究竟有哪些不当操作。康菲中国的说法很“巧妙”,再三强调“天然地质断层”,但并未直言事件系“天灾”。但多位业内人士则质疑,地震带郯庐断裂带从蓬莱19-3油田下经过,油田所在海底存在天然地质断层,这些都是油田开发前的天然地质条件,康菲中国在注水前就应该知道,并且采取必要措施。而对于C平台事故,康菲中国更加闪烁其词。8月24日的记者会上,不但没有给出事故示意图,司徒瑞的解释也只有寥寥数语。 可见,在面对突发事件中,康菲公司根本没有事先建立的防范、处理体系和对应的措施,无法给公众一个交代。 康菲石油公司在溢油事故发生之后虽然公开道歉,但依然强调溢油事件未对海洋生物造成影响。这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一些民间机构的调查却并不相符。面对这样的事故康菲公司否认污染海产品、未提及彻底封堵时间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可以说这次危机事件中的危机处理是很不成功的,当事方没有做好与相关公众的协调与沟通,并没有求得谅解和支持。 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充斥着《渤海溢油康菲推责大戏》《噩梦开始的地方—还原溢油事故康菲公司"三宗罪"》《康菲公司首次就溢油事故道歉只字未提清污不力》,其中一篇文章《康菲凭啥这么“牛”?》中,更是指出康菲之“牛”:拖拉傲慢,隐患仍未彻底排除、违规作

环境污染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与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该院还针对其她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二)裁判结果 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三)典型意义

党政机关公文基础知识

第一章公文基础知识 第一节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概念: 公文:公务文书的简称,只在公务活动中安一定程序和格式形成和使用的、表达社会集团意志的文字材料。 二、公文的特点: 1、主要特点:法定作者、法定效力、特定体式 2、公文的语言特点:准确、庄重、朴实、精炼、严谨、规范。 三、公文的种类: 常用的分类方法有六种: 了公报、决议。 2、按公文来源分类: 按公文的来源,可分为收文和发文两种。 3、按行文方向分类: 按行文方向区分,公文可分为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三种。 4、按性质作用分类: 按公文的性质作用,可分为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报请性公文、公布性公文、通联性公文和记录性公文六种。 5、按保密程度分类: 按涉及机密程度,保密公文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三种。 6、按办文时限要求分类: 按办文时限要求,分为特急件、加急件和平件。 四、公文的作用: 公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法规行政约束作用; 2、领导指导作用; 3、联系公务作用; 4、宣传教育作用; 5、沟通信息作用; 6、依据凭证作用。 第二节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控制公文行文对象、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行文规则规范着各种这回组织之间的行文行为,旨在确保公文有序、有效地运行,顺利实现公文的效用。 行文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成立、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及其负责人,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类机构及其负责人。 一、行文依据: 1、行文方式:依据公文需求发文、依据职责权限发文、依据工作关系发文。 2、工作关系: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平级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二、行文对象: 公文的行文对象可分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主送机关:受理并负责办理公文内容的主要机关。 1、选择主送机关应遵循下列规则: ①公文应主送主办机关;②、一般不主送单位负责人个人;③、上行文应避免“多头主送”;④、党政组织互不主送公文。

渤海湾漏油事故概况及评论

渤海湾漏油事故概况及评论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渤海湾溢油事件主要概况及最新进展,并由此阐述了隐藏在事件背后的一些社会问题。笔者同时对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康菲与中海油进行了谴责,并相应作了一些个人评论。 前言 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于6月4日发生漏油事故,这一事故自发生以来就备受公众关注,中海油和康菲更是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到现在为止,渤海湾漏油事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事故造成840平方公里的海水降至劣四类,这次事故可谓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下面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次事故的概况。 事故概况 日 期 事件节点 6月21日 微博首次出现关于此次渗油的消息,该条微博疑为中海油内部人士所发,内容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多家媒体此后联系中海油集团公司新闻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均未获得回复。 7月1日 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 7月3日 据中海油内部人士7月3日透露,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由于泄露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没有人员受伤,没有任何关于野生生物、渔业或航运不利影响的报告。 7月5日 国家海洋局7月5日通报中海油6月4日漏油事故,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7月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事故数据,溢油量达1500桶。以1吨石油约等于7.3桶计算,漏油量

14日约205吨。 7月 16日 莱19-3漏油事故海域出现赤潮,长约2海里。 7月30日 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其中,要求其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 8月12日 中海油除协助并督促康菲公司做好蓬莱19—3溢油处置相关工作外,还将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事故进行反思。 8月13日 康菲公司表示,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周边海底进行潜水探查时,发现还有剩余的来自6月17日井涌事故所溢出的矿物油油基泥浆,这使得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总量增加到400立方米(2500桶),远超此前240立方米(1500桶)的预期。 8月20日 为彻底查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原因,对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评估,国家海洋局牵头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8月31日 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表示:“8月31日康菲如果实现不了两个彻底,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这种措施一定会比过去的更加严厉。在中国的海洋,我们不允许任何企业、任何方面对它肆意地进行损害。” 9月2日: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两个彻底没有完成,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注,停钻,停产作业。 个人评论 我想,这次漏油事故可谓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我们为康菲傲慢的态度感到愤怒,为国家海洋局的不作为以及中海油推脱责任感到遗憾,更重要的是我们为大面积的海域被污染感到悲痛。这可是我们宝贵的海洋领土啊,就这样被一个外国石油公司任意开采,随意践踏,如果我们还能对此事淡然处之,又有何尊严去谈可持续发展,又有何颜面将这样被严重污染的海域交给子孙后代? 现在网上对康菲石油公司声讨得比较多,认为康菲在事故处理过

案例分析: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二是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三是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 一、本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可以成立。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因为: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现代工业生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难以证实排污者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在排污过程中存在过错自然在所不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炼油厂的液化气罐装站经常漏气、炼油厂火炬排放出含有害物质的火炬气等。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也已经存在——原告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现在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与原告患有急性混合型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告患病是否因被告排放污染物所造成,而这也正是被告的一个抗辩理由。

公文写作基础知识介绍

2015年公文写作基础知识介绍 1、写作基础知识 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 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 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 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 (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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