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2018-7-9 16:42: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

第五条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如下:

(一)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1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交易本市登记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一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三)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额度,可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规模,参考同一行政区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

第六条中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状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配置,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回收周转指标并监督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标管理机构汇集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在二手车市场设置业务终端发放周转指标证明文件与回收周转指标,组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指标申请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增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1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一种增量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有周转指标使用需求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上一年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周转指标配置额度。

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二手车企业取得周转指标配置额度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凭本市登记中小客车二手交易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领不超过可申请额度的周转指标。

失效和已回收的周转指标不计入可申请额度。

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3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相应核减3年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六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

(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

(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资格;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许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

第二十条市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需要提请非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的,非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核期限。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各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全部审核的,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对未通过审核的,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有效编码纳入下一期配置。

第二十二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

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单位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确需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

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报价和缴款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在提出指标申请后,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九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三十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需要对竞买人出价规则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但买受人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按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

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三十五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和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将其纳入次月配置。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单位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配置。

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车企业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国家或省、市明确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淘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章周转指标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企业整体合并后,原企业持有的周转指标额度可以变更至新成立企业名下。

二手车企业分立后,参照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确定周转指标额度。

第四十一条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未失效的周转指标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当期未失效和未回收的周转指标计入下一个配置周期的可申请额度中,直至周转指标失效或回收。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企业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中,如超过当期指标额度50%在六个月内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则暂停向该二手车企业发放周转指标。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周转指标使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牟利。

第四十五条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维修、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外,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在场内静态停放。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确需上路行驶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前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经核实后方可驶离停放场所,并在规定时间内驶回原场所停放。

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因车辆维修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确需超过48小时的,应当提供维修证明材料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48小时;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办理车辆登记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消费者试乘试驾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四十六条二手车企业应当将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停放位置及时提交指

标管理机构;停放位置如需改变,应当提前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四十七条二手车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建立和落实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出入停放场地的登记制度,加强对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和出入管理,严格执行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场内静态停放要求。

第四十八条二手车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应当将其名下的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继续静态停放在原停放场所,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九条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二手车企业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交易信息,并办理周转指标使用状态更新和周转指标的回收手续。

第七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五十条中央驻穗或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计划管

理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登记的,凭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十一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十二条单位需要办理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或者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十三条单位需要办理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辆登记的,凭车辆信息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领其他指标办理新能源车辆登记并用于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省、市汽车租赁(含分时租赁)相关管理规定。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标证明文件中注明用于租赁车辆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车辆指标纳入总量调控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十六条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其中,企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指企业与其注册成立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者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通过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二)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三)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四)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若已以被盗抢车辆名义提出增量指标申请且未取得指标的,应当先行退出增量指标申请;

(五)书面承诺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上述第(五)项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今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因普通车被盗抢取得的其他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因节能车被盗抢取得的其他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车辆在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领指标;车辆在2018年7月1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之后1年内申领指标。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用于办理登记的车辆,以及使用周转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被盗抢后,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个人因离婚办理本市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九条按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单位和个人,因成功竞拍本市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中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凭本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六十条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用于办理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购买车辆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之后,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一)车辆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改变使用性质;

(六)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办理登记的教练车改变性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12个月,周转指标有效期3个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以竞价方式取得指标的竞价成交款不予退还。

第六十六条指标不得借用、租赁、转让或继承。

第六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原增量指标类型适用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将名下2012年6月30日之前在本市办理登记的普通车更新为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办理登记。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七十二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承诺和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配置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相关违规信息。

第七十三条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二手车企业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及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的行业自律细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定期核查或抽查全市待交易二手中小

客车静态停放情况,二手车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七十五条周转指标的申领、使用及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二手车企业的征信范畴。

第七十六条二手车企业未按规定申领、使用周转指标及落实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管理规定的,由指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其名下的周转指标额度和已发放的周转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其周转指标申请,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已在本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1次车辆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第八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中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二)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

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5%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

(三)单位是指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四)二手车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

(五)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中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中小客车。

(六)行业协会是指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七)税款是指单位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含“营改增”前缴纳入库的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总额,不含费、滞纳金、罚款、退税和代扣代缴税款。具体缴纳税款的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为准。

(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中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九)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是指二手车企业收购本市登记中小客车后,使用周转指标将其转移登记至名下静态停放待交易售出的车辆。

(十)专用客车、专用校车指分别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专用校车”分类规定的中小客车。

(十一)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教练车指分别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出租客运”“公交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等使用性质规定的中小客车。

(十二)本办法中的“以上”“超过”“不超过”“之前”“之后”“起”“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投诉电 话:87773582 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常见问题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常见问题 购买何种车型在本市登记需要申请中小客车指标? 单位购买且在本市登记的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时,需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如何申请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如何填报? (二)填报。申请中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填写《单位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参加摇号或竞价。填写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书的颁发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企业单位还需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并根据上年度在本市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总额和自身需求来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需填写《单位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表》。填写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书的颁发单位、车辆序号、原车辆号牌种类、原车辆号牌号码、过户、注销或转出时间、业务代码、联系方式、经办人证件类型和经办人证件号码等信息。 每期摇号或竞价的日期?

摇号在每月的26日进行,竞价在每月25日进行,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布。 如果未摇中或竞得如何处理? 单位未摇中或竞得的,已获取的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需要重新申请。 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资格? 每月8日(含)前提出的申请,自当月23日起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资格。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摇号或竞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结果? 单位摇号或竞价每月一次,申请参加当期摇号或竞价的截止日为当月8日(含),当月8日(不含)以后的申请纳入下一期。每月25日为竞价日,26日为摇号日,摇号或竞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因故变更的另行公布)。 如何获取摇中或竞得的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指标的有效期是多长?到期了能否延期使用?

公路工程考核管理办法

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 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土建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现沿海高速公路“工程要优良,人员要优秀,创建全省全国优质工程”的总目标,彻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全面控制,加强对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结合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与特点,特制定《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 第二条一切参加沿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综合评分制,同时适用于单项评分。根据排分名次确定奖罚单位和奖罚金额。 第二章考评小组机构设臵 第四条成立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小组,由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组织,总监办参加。 第五条考核评比小组成员主要由建管处和总监办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在实

施过程中,根据掌握的施工质量动态和质量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该办法。 第三章考评原则、依据、办法及形式 第六条考评原则: (一)考核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当工程质量评比被一票否决时,施工单位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三)当质量考核评分不足75分或单项检查分值低于该项检查分值为70%时,对施工单位做出停工整顿决定,同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行支付;对于情节严重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建管处有权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清退出场。 第七条考评依据: (一)质量考评标准严格执行《沿海高速公路合同文件—技术规范部分》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考评单元除按以上标准中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外,考评小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另行指定。 (二)进度检查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单位根据建管处、总监办总体进度目标分解制定,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考核。 (三)综合质量管理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建管处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承包人自行编写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认可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 (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 (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六条二级单位实施辖区内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一线城市静态交通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每天进出的汽车数量逐渐打破传统记录。为了有序的管理机动车辆出入,提高智能停车场工作效率,减少车辆出入引起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个健全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必须。 一个健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制度,安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一、智能停车场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进入对住宅区(大厦)等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定期对停车场管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地下车库的汽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有纪律,有操守。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按车位秩序停车。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9、负责智能停车场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如有情况,及时联系专业人员前来维护修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主要是指停车场各个出入口,一般只需一人,智能停车场系统自动收费,工作人员协助收费或指挥车辆放行。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四、智能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驶停放管理,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三、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 1、停车位使用权限 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 2、停车位服务办理手续 2.1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需凭身份证、车位购置发票、地产地库车位购置协议(机械车位、非机械车位)等有效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办理流转单》(附件1); 2.2客服专员审核业主资料无误后,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附件2)、停车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承诺书(附件4),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IC卡制卡手续费(押金);

2.3客服专员将《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及IC提供给秩序管理部授权,再由经办的客服专员将IC卡发放给业主; 2.4工程管理部收到《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后负责带领业主到现场验收车位,对购买机械车位的业主进行机械车位的操作培训,并填写《停车位交接验收单》(附件5); 2.5车位验收结束后,《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停车位交接验收单》移交给客服专员。客服专员及时将车位服务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存档。 3、车位租用办理手续 3.1车位出租方案须经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批准后实施; 3.2取得车位租用权的业主,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 3.3客服专员审核业主相关信息(身份信息、租用权)并确认无误后,与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附件3),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租金、管理服务费以及IC卡制卡或《停车证》(附件6)制作手续费; 3.4秩序管理部收到《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后为IC授权或制作《停车证》,再由经办的客服专员将IC卡或《停车证》发放给业主; 3.5工程管理部收到《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后,负责带领业主到现场验收车位,并填写《停车位交接验收单》; 3.6车位验收结束后,《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停车位交接验收单》移交给客服专员。客服专员及时将车位租用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存档。 4、《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

广州市个人申请中小客车增量指标调查问卷

广州市个人申请中小客车增量指标调查问卷 第一部分:以下是有关您个人的一些基本资料,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1.您的性别:() A.男 B.女 2.您的年龄:() A.30岁以下 B.31-40岁 C.41-50岁 D.50岁以上 3.您的职业:() A.企业员工 B.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C.公共服务机构人员 D.个体工商户 E.企业开办者 F.学生 G.农民 H.其他 4.您的平均年收入约为:() A.5万元以下 B.5至10万元 C.10至20万元 D.20至30万元E.30至50万元 F.50至100万元 G.100万元以上 第二部分:以下是有关您购车计划的一些问题,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1.您近期是否计划购买机动车:() A.是 B.否 2.您近期用于购买中小客车的预算是:() A.10万元以下 B.10万元至30万元 C.30万元至50万元 D.50万元至100万元 E.100万元以上 3.您计划购买的中小客车排气量是:() A.1.6升及以下 B.1.8升 C.2.0升 D.2.5升 E.2.5升以上 4.您的家庭目前拥有的中小客车数量:() A.0 B.1辆 C.2辆 D.3辆及以上 5.您目前是否有意愿参加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 A.是 B.否(选B则结束本次问卷调查) 6.您此前是否参加过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 A.是 B.否(选B请直接跳至第9题) 7.您此前参加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是通过以下哪种方式:() A.摇号方式配置 B.竞价方式配置(选B请直接回答跳至第9题) 8.您此前参加过几次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配置?()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E.5次 9.您参加本次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想通过以下哪种方式:() A.摇号方式配置 B.竞价方式配置 10.排除政府的竞拍底价(1万元)设定,您在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配 置中,愿意报出的最高竞拍价是:() A.3000元以下 B.3000至5000元 C.5000至7000元 D.7000至8000元 E.8000至9000元 F.9000至10000元 G.10000至11000元 H.11000至12000元 I.12000至13000元 J. 13000至15000元 K.15000至20000元 L.20000元以上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

xxxx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围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2.2本单位施工的巷道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变形、冒顶而进行的修复加固。

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网络。各区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村级组织建设小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乡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村镇建设管理员具体负责、指导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村两委是小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都要通过集体决策。村级集体建设小工程项目应当在村两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加大项目备案管理力度强化科学决策。由负责工程建设的村“两委”成员提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各村要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担任其中村两委成员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50%。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报乡镇备案由村负责询价定标 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会同有关村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投标。各区县有关部门派员协助村镇建设管理员对村镇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当场评标、开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必须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注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各村两委要切实负起对村级小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保证工程质量要明确项目施工的具体管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有条件的可以委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进入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需要具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篇1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停车场收费岗。 3、职责: 4、方法和控制过程: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负责到公司统计处按编号领取、交纳停车场发票、费用,并对数量进行登 记、核销,在收费员的《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 4.1.2停车场发票要有连续编号,收银员每日领取发票按回缴费用数量签领,节假日由 收银员负责领取一定数量发票备用,收费岗位存放的发票不超过10本;严禁转交接班人员之外的人; 4.2现金要求 4.2.1停车场收费岗人民币存底金额300元整,作为收费备用金及应对突发事件; 4. 2.2停车场收银员须连同发票存根上缴到收银费处,由收费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存根, 并填写《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当事人签名认可; 4.2.3收银员值班期内原则上不得带个人私款,如有带款须在值班前上缴领班代保管; 4.3临时停车收费

4.3.1收银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车 辆驶出小区时,收银员凭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 4.3.2停车场按照政府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停 放服务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3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给予方便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按政府、集团、公司 的相关规定,符合免收停车费条件的车辆,须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中记录并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名确认。记录表应记载而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出入时间、单位等。 4.3.4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对不愿收取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投入 废票箱或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处按贪污票款严肃处理;4.3.5收费岗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收费开票,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收票“请”字 当头,给票“谢”字不离口。 4.4交接管理控制 4.4.1收银员换岗或下班,应通过《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将票款移交给 下一班收银员,并记录交接情况; 4.4.2每个收费岗均有相对固定的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人数满足换岗要求。 相对固定的收银员不在岗期间(吃饭或上洗手间)由其他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担当职责; 4.4.3收银员返回岗位时必须立刻办理交接,清点票款,对该岗位票款负责。 4.4.4所有涉及交接票款的环节均需做好记录,并定期存档。 5.1固定车位租金(或非固定月租) 5.1.1收费人员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开具停车定额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车牌号和缴费所 属期间 5.1.2向公司统计领用停车费定额发票,收费经理或服务中心收费员应在《票据领用/核 销登记表》上登记领用情况。 5.1.3收费人员或专职办卡人员按收费金额派发相应固定收费金额的停车月卡、季卡、 年卡交付款人任何人不得修改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期限。办理月保的车主需签定《车位服务协议》,并登记清单,同时登记《智能卡发放登记表》,表中应包括而不限于房间号、车牌号、缴费所属期间和收费金额,并请客户签收确认。 6.1.1 丢卡处理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个人普通指标配置 分期编号:201904 分期描述:2019年04月个人指标配置 分期指标配置日期:2019-04-26 实际指标配置时间:2019-04-26 10:15:08 有效个人申请编码总数:754430 配置个人指标总数:4500 指标配置初始值:210335 -中签详细列表数据- 序号 申请编码 姓名 1 0531102804613 陈庆新 2 021********* 3 马惠强 3 4019102364876 梁嘉敏 4 0753******** 5 梁国基 5 4551102157678 江炎添 6 8540100803493 刘志文 7 9109100663068 张志铭 8 2266102421782 刘利涛 9 9294101511092 陈雄威 10 5337102466170 郑涛 11 5056100574503 刘磊 12 0386102711519 罗人昆 13 6497100643076 桂永进 14 3565102824675 李俊杰 15 5627101933323 周俊杰 16 6313101300931 庾美和 17 0853102757534 邓文华 18 5521102126408 马鉴池 19 5246101516925 赖木英 20 0521102623279 秦艳清 21 1381101688550 杨福娣

22 7412101790784 罗福平 23 6595100784118 黄文东 24 6962101155601 黄湛权 25 7304101083575 陈聪 26 4201102478888 梁荣机 27 5958100854126 龚绍泉 28 9275101411329 何先华 29 8074101395114 郑韵菲 30 3856102325923 马丽 31 1838102429343 谢为勤 32 1241102356367 肖明珠 33 0402102604809 范美霞 34 2139101434823 王涛 35 1252101733227 刘小红 36 2607102392580 郭燕芬 37 8815102269614 杨香玲 38 4309100701128 韩伟宏 39 6117102882819 何涛 40 8181102473711 闫新利 41 8315101809307 吴锐 42 7925101270308 王锦丽 43 5929101967695 刘意海 44 6217102376945 昝继清 45 0845100471291 刘熙东 46 1920101550438 杨巨州 47 7912101457188 江锶琪 48 5413102007736 李聪 49 5515101768789 吴毅鹏 50 0644102018261 王立成 51 9970100899268 周伟添 52 7987101876920 吴卓恒 53 1614102603436 李嘉玮 54 3831100929704 潘水仙 55 4987102139551 张宇 56 3073101774085 戚活林 57 3564102909368 陈昆 58 7072102797261 张华灿 59 3400100077714 黄文洁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DOC 12页)

xxxx有限公司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范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范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

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范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范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

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范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内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内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范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内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范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的小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维修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确保高速公路正常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其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化、沿线交通设施等。 小修工程就贯彻“全面养护、预防为主,及时抢修、提高质量、保持完好”的原则。这项工作具体由处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检查、考核。 一、小修工程范围 (一)路基 1、公路边沟、截水沟破损部位进行小段开挖、铺砌、沟缝。 2、清除公路路基局部塌方,填补缺口。 3、局部整修档墙、护坡、泄水槽、拦水埂。 4、加固路肩板、碎落台等路基构造物。 (二)路面 1、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 2、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 3、路缘石的修理; 4、处理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局部、轻微病害。主要包括路面坑槽、油污、千斤坑等;

(三)桥梁、涵洞 1、局部修理、更换栏杆和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 2、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3、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 4、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四)绿化 1、乔、灌木、花草缺株的补植; 2、修剪乔、灌木; 3、树林除草、施肥、移栽; (五)沿线设施 1、安全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界牌、中央分隔带移动互栏等的修理、油漆或部分添置更换; 2、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 二、程序 1、各工区每月进行路况病害调查,将路况现状及病害汇总,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养护中心。 2、养护中心核定调查报告,并制定病害处治维修及各项小修工程计划。内容具体为:产量指标、质量指标、小修工程年公里成本和单位项工程、主要材料消耗、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 3、按核定指标对养护中心下达计划实施。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现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 颐和集团领导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 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版)

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 目的:为有效掌控公司内车辆秩序,防止出现交通问题而制定本办法范围:所有进入公司车辆 内容: 一、公司停车场划分 二、车辆种类划分 三、车辆归属区域及引导方向 一、公司停车场划分 目前公司专用停车区域共有4部分: 1、办公楼前松树以东至东平房通道处 2、办公楼东侧墙根处以及车棚 3、南传达宣传栏以西 4、南传达北侧停车场 二、车辆种类的划分 现在进入公司车辆共有4 种: 1.公司配发办公用车包括商务车 2.公司内部个人购买私家车 3.外来办公用车(特指排量较小,体积较小的轿车类)

4.外来送货车辆(特指大型货车及小型箱货) 三、车辆归属区域划分及引导方向 1)1号区域用于停放公司配发业务车辆,包括配发给个人专用车 辆和商务车。 2)2号区域用于停放公司内部个人购买车辆。 3)3号区域用于停放外来办公车辆,此种车辆限于体积较小的轿 车及面包车,但特殊情况(注释○1)及领导特别指示的除外。 4)4号区域用于停放外来送货车辆,此种车辆限于体积较大、车 身较长的大型货车及小型箱货。 5)办公楼前除赵总、徐总及特殊情况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放 该区域。 6)停即走类车辆(注释○2)必须停放至2号区域,如有特殊情况 另行通知。 7)1、2号停车区域的使用方法可以由公司统一发OA进行内部 通知,由驾驶员或车主自行遵守,3、4号停车区域由保安负 责指挥,当外来车辆进入公司时,保安人员严格按照《车辆、人员进出公司管理规定》内容执行,得到确认后指挥该车停放 到其所属区域。 注○1: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 赵总、徐总、李总、章总的客人可停放至2号区域,假如2号区域无空车位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普通指标配置 分期编号:201812 分期描述:2018年12月单位指标配置 分期指标配置日期:2018-12-26 数据生成时间:2018-12-26 10:20:27 有效单位申请编码总数:15702 配置单位指标总数:500 指标配置初始值:946595 -中签详细列表数据- 序号 申请编码 名称 1 910110226449 2 广州扬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 3963102652310 广州市东奇汽车有限公司 3 2869102453677 广州训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4 5559102234523 广东鹰视能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 5 3322102734050 广州市中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 8455102446635 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7 1255102398841 广州市东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 3723102245669 广州戴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9 5758102678184 广州通融唯信机电有限公司 10 2059102594384 广州市唯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11 7183102671951 广州博敏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2 8505102439636 广州市东道照明有限公司 13 3504102340828 广东天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 4941102232198 广州宇沙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5 8416102617348 广东省汽车电子商务促进会 16 3706102698028 广州中供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7 6461102689085 广州骏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8 2415102496114 广州津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9 3519102576090 广州捷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 20 5084102539006 广州睿菡包装有限公司 21 3858102461366 广州市槿泓电子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