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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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

 5.1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书。

5.2 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HALAL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5.3 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穆斯林。

5.5 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是穆斯林。

5.6 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 企业员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5.8 企业员工应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 企业应符合GB14881规定,并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 企业产品应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5.11 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禁忌的原料

6.1 清真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料和衍生物):

6.1.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任何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的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身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O)法律禁止食用的,如法律保护的动物以及侵占、偷盗的。

6.1.2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1.3 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 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 产品

7.1.1 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7.1.2 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标识为宗教祭祀食品。

7.2 清真食品的生产

7.2.1 农产品加工业养殖基地:

a)不得饲养猪类;

b)养殖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证,屠宰前应当经过净化饲养。

7.2.2 屠宰:

a)屠宰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17237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b)屠宰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c)被屠宰的动物应当是穆斯林认为合法的动物;

d)动物应当是活体或屠宰前认定是活体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

e)屠宰的环境应当清洁;

f)屠宰时被宰动物应当喉部朝向麦加方向;

g)屠宰刀具应当是锋利的,不得使用钝器、枪械;

h)屠宰的下刀处应当在被宰动物的颈部喉头,应当按照穆斯林屠宰的规范程序进行:1)下刀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诵念;2)应当用刀切断被宰动物的气管、食管、主动脉及颈部的纹理;3)最佳的宰牲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补刀,但抽刀时不可用力;

i) 在屠宰过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为:1)让动物感到恐惧;2)在活体上采割和剥皮;3)在血沥尽前采割、剥皮、开膛。

7.3 清真食品加工

7.3.1 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洁环境。清真食品的生产线、检疫设备等,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非清真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

7.3.2 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清真食品认证标识。

7.3.3 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任何禁忌物品。

7.3.4 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7.3.5 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主料进行加工,所使用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影响和潜在危害。

7.3.6 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不得使用禁忌的消毒剂。

7.3.7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 清真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存储要求

8.1 计量设备、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

8.2 包装物的原材料应符合穆斯林规约。

8.3 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违反穆斯林规约或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内容;也不得使用伊斯兰教经文和用语等内容。

8.4 包装物应在显著位置印制清真标识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编号、清真食品国际认证标识和编号,并应当符合GB7718规定。

8.5 清真食品运输、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5.1 运输与存储的设备、设施和器具等应专用;

8.5.2 大型综合性的运输存储经营企业应保障所存储、运输、经营的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离的隔离,运输设备在每次运输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规范程序清洗。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 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靖康源清汤肉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靖康源清汤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靖康源清汤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羊肉、牛肉、驴肉为原料,经精选、浸泡、清洗、切块、预煮、冷却、切片,腌制、在经分装、真空包装、高温灭菌,配以脱水蔬菜包(脱水白萝卜、脱水蒜苗、脱水香菜)、粉丝包、调味料包、辣椒油包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方便食品靖康源清汤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0157:H7/NM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注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注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ISO959-2:1998,IDT)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切实防止清真泛化,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通过扎实有效的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泛化和冒用“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26日—11月1日)。制定清真食品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各相关科室、所、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的整治要求,开展专项

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26日前)。及时收集专项整治有关资料,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职责分工 1.以清真餐厅和清真食品销售网点、冷库、摊贩、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清真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查无证照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2.要求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区、专柜,对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行分类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对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没有设立专区、专柜或标识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部门:食品科、各所 3.检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清真餐饮服务单位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等自律制度,要求其进货时必须索取相关单位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对来源不清,清真食品准入证明不实的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真正“清真”。 责任部门:食品科、餐饮科、集贸大队、各所 4.加强对包装物印刷、广告企业承印、发布有“清真”标识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图案标识以及包装物和广告行为的管理。 责任部门:市管科、公平交易科 5.对检查中发现不含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而使用“清真”标识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 发布状态:技术法规

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 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 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 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 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1.领域 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 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 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 3.1 伊斯兰教法 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总人口19.1万人,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等19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95%以上,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少数民族约占97%,全县共有清真食品经营点121个,其中,第一批申请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点有11家。多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清真饮食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为我县扩大开放,搞活经济、促进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县个别餐饮行业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给我县清真餐饮行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管好清真食品市场,促进清真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太好局面。现就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积极教育引导清真食品行业,立足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促进**县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特成立**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克尼亚孜〃巴克同志兼任。 三、实施的依据 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行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条款,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是制定本实施方案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

某清真食堂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某清真食堂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9140某清真食堂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a halal cafeteria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清真食堂管理规定(1)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的管理,维护校园稳定,中国教育后勤协会伙食管理专业委员会受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委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多方征求意见,结合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 20xx年8月20日 附件: 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规范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0〕13号)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校实际,特制定《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经营并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堂(含清真灶[专卖窗口]),是指能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基本就餐需求的学校食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或“学校”)。 第二章基础设施设备管理

有机食品认证要点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 1986年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由在国家注册并认可的组织机构去担任这样的第三方,这样的机关或组织就叫做“注册认证机构”。 为促进食品案例,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的注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该过程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全过程。有机食品认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交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检查后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 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的肉食、肉制品、乳制品、冷食、糕点、糖果等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单位内设的清真餐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是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有一名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其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从事肉类制品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4 0%;从事餐饮业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其他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原料和成品采购、保管的主要人员,必须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储存、生产、加工、销售等主要岗位和环节,必须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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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真食品包装 论清真食i:口11::1包装衣 李国芳姜涛焦育荣(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技术推广站) 摘要:清真食品从原料选择,加工制作,包装印刷,整个过程都具有一系 列地特殊要求.加强规范清真食品进入流通市场前的包装印刷环节,具有现实需求性. 关键词:清真食品包装印刷 1民族特色经济发展所需 全世界有15.7亿穆斯林,清真食品市场年贸易额高达2.1万亿 美元,平均年增长10%以上:清真食品以其"绿色,纯净,无污染"的 优良品质和富有特色的饮食文化内涵迎合了现代人对健康食品的新 需求,不仅为穆斯林群众所钟爱,而且深受其他民族群体的喜爱. 我国56个民族中,有1O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拥有2000多万 穆斯林人口,有着1200多年的清真食品生产的悠久历史.自改革开 放以来,"清真产业"发展势头很猛. 清真食品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的特色优势产业,也是宁夏构 建内陆开放型经济,实施面向穆斯林国家和地区开放与合作的产业 基础.加快推进清真食品质量标;隹和认证体系建设.在《宁夏回族自 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制定清真食品屠宰加 工,化妆品,保健品,药品,添加剂,配料,包装运输等相关标准和认证 细则.能从本质上促进开拓清真食品海外市场,提高清真食品在穆斯 林国家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以及市场占有率.为此,研究编制《清真产 业》包装印刷企业标准体系,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 证通则》,极具现实性,必要性,市场迫切需求性和挑战性 2包装印刷业自身发展所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包装工业发展迅速.目前,包装印刷业每 年要承担全国近5万亿元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近5千亿美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 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 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允许物: 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 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 有机成分少于70%。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 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临夏县教育系统实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汇报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富有民族特色的自主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规范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清真饮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教育系统依法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食堂共有家,从业人员有人,小卖铺家。经营的清真食堂及时办理了《餐饮业许可证》个,从业人员健康证个,对从业人员培训累计人次。学校营养餐按《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审查招标企业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有清真食品监制资格的企业。确保全县学生吃到的蛋、奶、饼为清真食品,让少数民族学生放心食用。 二、所做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教育系统启动了“宣传月”活动,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教育系统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类指导,加强对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自律水平。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和餐饮食堂都重视对员工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和政策法规常

识教育,规模较小的也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经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贯彻实施《条例》,教育系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全面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在《清真食品准营证》发放上,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食堂《餐饮许可证》的年检和从业人员体检中加大审查力度,在清真食品经营中推行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退市召回制度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票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这些好的做法和规定,有力的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检查了解到,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食堂,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都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超市和小卖部都设立了清真食品专营区,配置了清真食品专柜,设立“清真”标示牌,提示消费者正确选购。 (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教育局、食药局、卫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解决了在清真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擅打“清真”标识,这些变“管理”为“服务”的为民、便民措施,受到广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条例》宣传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条例》具体规定掌

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暂行规则

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暂行 规则 (2012年4月9日一届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贯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条例》,规范省伊协的清真食品监制工作,按照中国伊协的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市伊协的有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本办法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屠宰和生产的回、维等穆斯林民族的食品、副食品、调味品、饮料等。清真食品的监制认证工作由省伊协清真食品事务委员会负责。 第一章监制目的 第一条做好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服务浙江经济、促进外贸出口、拉动内需消费、 利国利民利教的大事,是省伊协挖掘自养潜力、拓展自养收入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规范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维护穆斯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的需要,是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规的体现。 第三条加强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满足和丰富国内外穆斯林生活需求,以确保浙江 清真食品合法、安全,维护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第四条完善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有利于促进伊斯兰饮食文化的有效传承和发扬光大,是服务浙江文化大省建设的具体体现。 第二章监制对象 第五条凡在我省范围内生产制造清真食品、需要提供清真监制认证服务的生产单位,省伊协均可对其产品进行清真监制认证。 第六条外省或国外商户因产品链关系的特殊需要,省伊协亦可对其产品进行监制 认证。 第三章监制规程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清真监制时,应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监制申请表,提供工商营 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原辅材料来源、产品成份表、生产流程图、清真样品及生产人员配置表,由省伊协审核。 第八条省伊协收到监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初步审核后,派出两名以上专职人员前 往生产单位按照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实地考查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并提出清真食品生产、存贮、运输等环节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根据中国伊协清真食品监制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在进货、保管、 生产线等岗位,回族、维吾尔族等穆斯林职工人数原则上应不得少于25%。特殊情况 经省伊协同意也可通过强化培训、加强检查、暂押保证金、省伊协派驻人员等形式来加以完善。生产单位委托省伊协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要登记造册备查。 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清真食品监制协议,省伊协发 放《清真证书》,授权生产单位使用专用“清真标识”,并报省民宗委备案。

清真产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清真产品生产有关的人员。 3. 权责 生产部 负责生产人员管理及监督,以杜绝违反本制度的现象出现; 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在线人员提报惩处; 负责员工在岗培训,使员工了解本制度及其它文件规定的伊斯兰禁忌行为。 品保部 对原料进行管控,杜绝违反穆斯林禁忌的原料流入; 定期对各部门记录填写的有效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异常的妥善处理,及鉴定报废有违穆斯林禁忌的异常品; 负责清真制度的维护及证照办理; 管理部 按本制度接收所采购的原物料与不合格品退回; 各类物品应定置摆放,适当隔离,标识清楚; 运输车辆检查,防止到货和出货的运输车辆出现异常情况; 调查符合本公司清真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供方; 4. 定义 清真:Halal的中文译称,本意是“合法的”,即符合穆斯林生活 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 禁忌: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 不在限制之内)。 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5. 内容 生产部 在清真食品生产区域,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用、存放禁忌的食品; 清真食品的生产配方不得含有猪肉及其制品、酒等清真禁忌成分;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禁忌物。具体 要求: ※液体车间: a)更衣间要有独立的清真用的衣柜,鞋柜。 b)生产清真产品专用的工器具架,专用的工器具放置其上,不和与 非清真的混放。包括滤网、勺、漏斗、阀门、配料桶、搅拌器、电 子秤等。 c)生产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生产区域要有区分标识。 ※粉末车间 a)更衣间要有独立的清真用的衣柜,鞋柜。 b)清真产品只能在清真专线进行生产,但清真专线处理的原料可用 于非清真产品。 ※膏体车间 a)更衣间要有独立的清真用的衣柜,鞋柜。 b)生产清真产品时使用专用设备,包括绞肉机、筐、卤煮釜、中转 锅、胶体磨、封口机等。

有机农产品认证程序图

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程序图(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一、有机认证程序该程序主要参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程序。 .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个月以上; (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6)在五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7)在一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2.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a)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简况;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 )同一生产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 )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称生产、经营)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为基础,参考国际上有关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在广泛征求各地宗教团体、食品监管及标准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5省区联盟认证标准。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充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四省区民委、质监局响应,于2012年9月12日在宁夏银川成立了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并在广泛征求五省(区)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由五省区分别以地方标准形式在统一时间发布,统一实施。《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联盟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并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将有效弥补清真食品认证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清真食品认证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将会提供重要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性支撑,对于发展陕西省清真食品产业、拓宽清真食品的国际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目前已由宁夏、云南、陕西、天津、青海、甘肃、河南、四川等八个省市的民委和质监局统一发布、生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 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在国际范围内,《2017-2023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价值》报告介绍:2017年清真食品的全球市值约为1.4万亿美元,预计2023年将达到2.6万亿美元。6年期间几乎翻倍的消费额,清真食品显示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本期,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清真食品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清真及清真食品 说到清真,从事过此方面认证工作的人可能就能想到一个词“Halal”。Halal是一个阿拉伯语词语,意思是合法或允许。与Halal相反的是Haram,意思是非法或禁止。那为什么一说到Halal,我们会直接将其等同于清真呢? 按照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网站对“清真”一词由来的介绍可知:阿拉伯语中没有“清真”一词,它来自中国古代汉语。“清真”二字最早见于唐代李白的诗词中,意指自然质朴纯洁,摒弃雕琢;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在其撰写的《御制至圣百字赞》中称赞伊斯兰“清真”;至明代中叶,中国穆斯林学者用“清静无染”、“真乃独一”、“其教至清至真”等来解释伊斯兰教,同时,有的学者给自己的有关阐述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

至此,“清真”一词遂由一般名词变成了中国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 现在我们所讲的“清真”饭店或餐馆是专指伊斯兰饭店或餐馆;“清真”食品则是严格依据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准则》(CXG 24-1997)推荐了在食品标识中采用清真名称所应采取的方法。术语“清真”可被认为是“合法的”。按此规定,清真食品是被认为合法(伊斯兰法律)的食品。该准则中列出了不符合伊斯兰法律的食品类别,主要涉及: (1)包括家猪和野猪在内的12类动物源性食品; (2)致醉和有害的植物源性食品; (3)饮料类(含酒精饮料和各种形式的致醉和有害饮料); (4)所有来自第(1)-(3)条的食品添加剂。 二、什么是清真认证 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理事会(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简称IFANCA)表示:清真认证是由合格、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消耗品生产的过程,证明它们的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日期:2007-07-21] 来源:中国有机食品消费网|http://www.of3 https://www.360docs.net/doc/6a16260102.html,/ 作者:松州咏鹤编辑 [字体:大中小] 在网上看见这个帖子,感觉很不错,感觉对大家有所帮助,能够具体地了解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的、具体的要求。转发在这里,供大家参考,同时,也感谢本帖的原作者------编者按语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的建立、追踪体系的确立。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单位),须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涵盖如下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了恰当的描述,是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应用的主要文件,即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 (3)企业的质量方针 (4)企业的目标质量计划 (5)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 (6)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7)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 (二)、操作规程 所有的操作规程都是为了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共同讨论通过并切实地实行。 1)、作物栽培部分 (1)、作物栽培部分操作规程 ①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方法 ②田地的准备方法 ③播种及育苗方法 ④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 ⑤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 ⑥病、虫、草害防除的方法 ⑦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 ⑧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⑨异常和办理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 ⑩收获的方法(包括防止与普通农产品混合的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2)、原料收获的管理规程 ①收获方法 ②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编号方法 ③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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