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临夏县教育系统实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汇报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富有民族特色的自主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规范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清真饮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教育系统依法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食堂共有家,从业人员有人,小卖铺家。经营的清真食堂及时办理了《餐饮业许可证》个,从业人员健康证个,对从业人员培训累计人次。学校营养餐按《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审查招标企业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有清真食品监制资格的企业。确保全县学生吃到的蛋、奶、饼为清真食品,让少数民族学生放心食用。

二、所做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教育系统启动了“宣传月”活动,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教育系统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类指导,加强对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自律水平。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和餐饮食堂都重视对员工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和政策法规常

识教育,规模较小的也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经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贯彻实施《条例》,教育系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全面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在《清真食品准营证》发放上,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食堂《餐饮许可证》的年检和从业人员体检中加大审查力度,在清真食品经营中推行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退市召回制度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票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这些好的做法和规定,有力的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检查了解到,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食堂,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都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超市和小卖部都设立了清真食品专营区,配置了清真食品专柜,设立“清真”标示牌,提示消费者正确选购。

(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教育局、食药局、卫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解决了在清真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擅打“清真”标识,这些变“管理”为“服务”的为民、便民措施,受到广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条例》宣传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条例》具体规定掌

握的不够全面准确;一些食堂、小卖部的经营人员对《条例》认识模糊;一些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从业人员对《条例》的作用认识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非清真饮食习惯的群众对清真饮食知识缺少了解,对《条例》的规定不够重视。

(二)违反《条例》问题较多

清真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规模小的清真餐厅频繁更换业主,迟更换甚至不更换《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从业人员流动频繁,一些清真餐饮企业配备、补充和选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难度大,有的没有达到《条例》所规定的比例;有的清真餐厅的外地肉食品和调味品“清真”标识不明,索证索票不完整;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地方清真餐饮不够规范;部分小卖部、超市仍然存在着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近距离摆放或混放现象。这些问题反映了日常监管还没有完全到位,动态监管难度较大。

(三)监管力量不足

《条例》实施以来,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有了一定增加,但执法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各监管部门之间虽然能够联合执法,但缺乏有效的联管互动机制,工作沟通协调配合没有保障,监管合力不强。

四、进一步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从《条例》实施情况来看,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受到广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学生的普遍欢迎。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深化《条例》宣传

宣传是实施《条例》的一项长期任务。要不断深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

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在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学习教育的同时,逐步加大《条例》的普及范围,使经营者、从业人员、学生、教师了解《条例》基本精神,监管人员精通《条例》条款内容,生产者、经营者熟悉《条例》具体规定,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人人尊重清真饮食习惯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清真食品行业动态监管

各校清真食堂和小卖部在运行中,教育局配合相关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及时掌握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个个环节的情况和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做好全程监管工作。要重视易发、多发、突发问题的破解,制定工作预案,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的加大矫正和查处力度,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确保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措施提高监管能力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保证《条例》实施的关键。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和监管工作实际,落实编制、落实岗位、落实人员、落实经费,通过学习培训、选拔录用、内部调配等方式,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清真食品监管队伍。建立以政府主导,民族部门牵头,工商、商务、卫生、质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四)落实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岗位编制、待遇

我县地域面积较广,学校分散,从业人员没有编制和待遇,无法正常供应学生营养餐,大部分学校临时聘用从业人员,教学点学校教师代替从业人员发放营养餐,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 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 发布状态:技术法规

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 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 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 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 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1.领域 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 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 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 3.1 伊斯兰教法 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总人口19.1万人,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等19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95%以上,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少数民族约占97%,全县共有清真食品经营点121个,其中,第一批申请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点有11家。多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清真饮食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为我县扩大开放,搞活经济、促进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县个别餐饮行业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给我县清真餐饮行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管好清真食品市场,促进清真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太好局面。现就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积极教育引导清真食品行业,立足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促进**县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特成立**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克尼亚孜〃巴克同志兼任。 三、实施的依据 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行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条款,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是制定本实施方案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切实防止清真泛化,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通过扎实有效的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泛化和冒用“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26日—11月1日)。制定清真食品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各相关科室、所、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的整治要求,开展专项

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26日前)。及时收集专项整治有关资料,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职责分工 1.以清真餐厅和清真食品销售网点、冷库、摊贩、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清真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查无证照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2.要求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区、专柜,对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行分类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对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没有设立专区、专柜或标识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部门:食品科、各所 3.检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清真餐饮服务单位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等自律制度,要求其进货时必须索取相关单位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对来源不清,清真食品准入证明不实的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真正“清真”。 责任部门:食品科、餐饮科、集贸大队、各所 4.加强对包装物印刷、广告企业承印、发布有“清真”标识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图案标识以及包装物和广告行为的管理。 责任部门:市管科、公平交易科 5.对检查中发现不含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而使用“清真”标识

某清真食堂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某清真食堂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9140某清真食堂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a halal cafeteria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清真食堂管理规定(1)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的管理,维护校园稳定,中国教育后勤协会伙食管理专业委员会受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委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多方征求意见,结合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 20xx年8月20日 附件: 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规范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0〕13号)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校实际,特制定《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经营并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堂(含清真灶[专卖窗口]),是指能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基本就餐需求的学校食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或“学校”)。 第二章基础设施设备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 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的肉食、肉制品、乳制品、冷食、糕点、糖果等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单位内设的清真餐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是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有一名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其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从事肉类制品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4 0%;从事餐饮业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其他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原料和成品采购、保管的主要人员,必须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储存、生产、加工、销售等主要岗位和环节,必须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监督。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临夏县教育系统实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汇报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富有民族特色的自主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规范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清真饮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教育系统依法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食堂共有家,从业人员有人,小卖铺家。经营的清真食堂及时办理了《餐饮业许可证》个,从业人员健康证个,对从业人员培训累计人次。学校营养餐按《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审查招标企业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有清真食品监制资格的企业。确保全县学生吃到的蛋、奶、饼为清真食品,让少数民族学生放心食用。 二、所做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教育系统启动了“宣传月”活动,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教育系统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类指导,加强对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自律水平。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和餐饮食堂都重视对员工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和政策法规常

识教育,规模较小的也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经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贯彻实施《条例》,教育系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全面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在《清真食品准营证》发放上,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食堂《餐饮许可证》的年检和从业人员体检中加大审查力度,在清真食品经营中推行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退市召回制度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票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这些好的做法和规定,有力的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检查了解到,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食堂,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都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超市和小卖部都设立了清真食品专营区,配置了清真食品专柜,设立“清真”标示牌,提示消费者正确选购。 (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教育局、食药局、卫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解决了在清真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擅打“清真”标识,这些变“管理”为“服务”的为民、便民措施,受到广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条例》宣传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条例》具体规定掌

清真产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清真产品生产有关的人员。 3. 权责 生产部 负责生产人员管理及监督,以杜绝违反本制度的现象出现; 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在线人员提报惩处; 负责员工在岗培训,使员工了解本制度及其它文件规定的伊斯兰禁忌行为。 品保部 对原料进行管控,杜绝违反穆斯林禁忌的原料流入; 定期对各部门记录填写的有效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异常的妥善处理,及鉴定报废有违穆斯林禁忌的异常品; 负责清真制度的维护及证照办理; 管理部 按本制度接收所采购的原物料与不合格品退回; 各类物品应定置摆放,适当隔离,标识清楚; 运输车辆检查,防止到货和出货的运输车辆出现异常情况; 调查符合本公司清真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供方; 4. 定义 清真:Halal的中文译称,本意是“合法的”,即符合穆斯林生活 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 禁忌: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 不在限制之内)。 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5. 内容 生产部 在清真食品生产区域,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用、存放禁忌的食品; 清真食品的生产配方不得含有猪肉及其制品、酒等清真禁忌成分;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禁忌物。具体 要求: ※液体车间: a)更衣间要有独立的清真用的衣柜,鞋柜。 b)生产清真产品专用的工器具架,专用的工器具放置其上,不和与 非清真的混放。包括滤网、勺、漏斗、阀门、配料桶、搅拌器、电 子秤等。 c)生产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生产区域要有区分标识。 ※粉末车间 a)更衣间要有独立的清真用的衣柜,鞋柜。 b)清真产品只能在清真专线进行生产,但清真专线处理的原料可用 于非清真产品。 ※膏体车间 a)更衣间要有独立的清真用的衣柜,鞋柜。 b)生产清真产品时使用专用设备,包括绞肉机、筐、卤煮釜、中转 锅、胶体磨、封口机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称生产、经营)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在国际范围内,《2017-2023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价值》报告介绍:2017年清真食品的全球市值约为1.4万亿美元,预计2023年将达到2.6万亿美元。6年期间几乎翻倍的消费额,清真食品显示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本期,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清真食品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清真及清真食品 说到清真,从事过此方面认证工作的人可能就能想到一个词“Halal”。Halal是一个阿拉伯语词语,意思是合法或允许。与Halal相反的是Haram,意思是非法或禁止。那为什么一说到Halal,我们会直接将其等同于清真呢? 按照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网站对“清真”一词由来的介绍可知:阿拉伯语中没有“清真”一词,它来自中国古代汉语。“清真”二字最早见于唐代李白的诗词中,意指自然质朴纯洁,摒弃雕琢;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在其撰写的《御制至圣百字赞》中称赞伊斯兰“清真”;至明代中叶,中国穆斯林学者用“清静无染”、“真乃独一”、“其教至清至真”等来解释伊斯兰教,同时,有的学者给自己的有关阐述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

至此,“清真”一词遂由一般名词变成了中国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 现在我们所讲的“清真”饭店或餐馆是专指伊斯兰饭店或餐馆;“清真”食品则是严格依据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准则》(CXG 24-1997)推荐了在食品标识中采用清真名称所应采取的方法。术语“清真”可被认为是“合法的”。按此规定,清真食品是被认为合法(伊斯兰法律)的食品。该准则中列出了不符合伊斯兰法律的食品类别,主要涉及: (1)包括家猪和野猪在内的12类动物源性食品; (2)致醉和有害的植物源性食品; (3)饮料类(含酒精饮料和各种形式的致醉和有害饮料); (4)所有来自第(1)-(3)条的食品添加剂。 二、什么是清真认证 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理事会(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简称IFANCA)表示:清真认证是由合格、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消耗品生产的过程,证明它们的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7号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14日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清真饮食习俗,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城乡建 设总体规划,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护具有悠久历史和较高知名度的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清真食品知名品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 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务、卫生、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的宣传教育工作。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民族风俗知识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饮食习俗,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和干涉。 第七条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并到

清真食堂经营方案

清真食堂经营方案 (一)清真窗口经营品种 清真窗口主要负责清真学生基本伙食就餐服务,按照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应民族政策,享受学生基本伙食相应政策和补贴,饭菜价格按高中低档3:5:2的比例。具体经营品种如下: 1.早餐品种:主食品种8种.小吃品种3种.汤粥3种,奶制品2种,小菜类3 种 2.午餐品种: (1)快餐系列:炒制菜肴6种,炸制菜肴2种,烧制菜肴4种; (2)套餐系列:15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5种,素菜套餐5种;(3)盖饭系列:20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4)地方风味特色系列:手抓饭、拉条、炒饭、炒片、拉面、清真水饺、石锅拌饭、烤羊肉串、炸酱面等 (5)铁板.木桶饭:2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 (6)凉菜品种:2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5种,半荤菜品种10种,素菜品种5种。 (7)零点.小炒菜品6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20种,清真特色20种,素菜品种20种 (8)面点主食. 风味小吃20品种,其中主食5种,主食花样5种,风味小吃10品种. 3.晚餐品种: (1)快餐系列:炒制菜肴6种,炸制菜肴2种,烧制菜肴4种; (2)套餐系列:15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5种,素菜套餐5种;(3)盖饭系列:20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4)地方风味特色系列:手抓饭、拉条、炒饭、炒片、拉面、清真水饺、石锅拌饭、烤羊肉串、炸酱面等 4.风味小吃 主要经营清真小吃或素食,饭菜价格按高中低档3:5:2的比例,具体经营

有:北京小吃.新疆风味.西北小吃.火锅套餐.西北酸辣粉,麻辣烫、风味砂锅系列. 清真食堂需要工作人员总计40人,具体安排如下: 服务理念 (一)尊重穆斯林师生饮食风俗,满足穆斯林师生饮食需求 1.清真餐厅的供货应来自专门的清真食品供应点,进货渠道严格按照高校联合 采购要求; 2.聘请到两名至四名穆斯林厨师,在尊重穆斯林的特殊饮食习惯的基础上,建 立多元化饮食形式,不仅让穆斯林学生吃饱,还要让他们吃好; 3.专门配备有明显穆斯林标识的餐盘和碗筷以及单独的洗碗区; 4.适逢穆斯林重要的传统节日(如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时,应在餐厅举 行隆重的纪念活动欢庆节日,并对穆斯林学生进行价格优惠。设立一个穆斯林节日通告栏,不仅可以为全校师生普及穆斯林知识,增进师生对穆斯林传统习俗和饮食习惯的了解,根据回历,在穆斯林传统节日来临前夕,在通告栏中广泛征求活动意见,确定之后提前告知活动时间以及参与方式等,加深穆斯林学生之间的了解,增进感情。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化操作 餐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食品安全。为保障食品安全,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规范化的操作,实行QS9001质量标准化和量化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法律意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违法乱纪。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 许可证,并定期体检、培训; 2.强化操作规范,如加工过程中要注意生、熟食品分开、避免半成品和成品的 交叉污染; 3.注重消防安全,定期对用电、用水、天然气及排风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 不安全隐患; 4.加强冷餐食品的管理,强化操作人员的卫生意识,改变不良卫生习惯,同时 每季度定期开展对食堂从业人员食品营养与卫生知识的培训; 5.遵守各项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做好自查、质量评价合制定奖惩措施 6.加强职工专业技术和食品安全培训,不断创新更好为师生员工服务。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2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1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并按照回族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工艺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县食药、工商、卫生、农业、质监、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三、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企业的采购、制作、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比例,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真食品产品的性质和生产经营规模具体确定。” 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第二款修改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生产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式样。” 六、第八条修改为:“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食品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后,连续一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八、第十三条第一款分成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四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食药、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0 【实施日期】1999.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民委上报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

食品的管理,规范和繁荣清真食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下同)。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屠宰、采购、生产、销售、贮运的肉禽类、餐饮、糖果、糕点等食品(下同)。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城建、环保、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族事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关键岗位,应当由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 (四)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经营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

法立德清真食品专卖店员工管理制度

法立德清真食品专卖店各岗位管理制度 店员职责与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促进专卖店管理,提高店员素质,提升专卖店形象和效益,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进店互相问候. 二、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有特殊情况应提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视情况改变着装。 三、做好营业前准备。清扫卫生,做到三洁三无一净,(商品、柜台、货架及仓库整洁,屋顶无蜘蛛网、无灰尘、地面无杂物、窗明几净)。检查产品品种、充实补充品种。检查价签,做到货签对位,标价准确无误。准 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微笑服务,不得因个人情绪影响工作。 五、勤于专研业务,参加学习时必须携带笔记本并认真做好记录。熟练掌握每种产品的价格、特性、卖点、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六、上班时不得大声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专卖店形象。不得将私人物品排放在店内办公桌、产品架等醒目位置。 七、上班时间,未经店长允许不得无故外出办私事或吃早餐等。上班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接待来访亲友不得超过20分钟。

八、接待顾客时不得接听私人电话。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 九、尊重上级,服从管理和安排,能及时有效地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 十、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销售额等商业机密。 十一、做好顾客服务,做到迎有问候声,接待有亲切声、送有道别声。 十二、在不影响营业的情况下,下班前半小时开始清点物品,及时补充已经售完或剩余不多的物品。 十三、闭店后,主动清理售货现场和专卖店卫生,注意四防(防火、防水、防电、防盗)安全,要对电源,火源及电器设备及所出售的商品进行认真检查,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店。 专卖店长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专卖店日常事务。 二、合理制定周、月工作目标,并就如何达成目标组织员工,集思广益,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负责每天召开晨会和日常考勤,并做好晨会记录。 四、以身作则,在业务学习、销售、团队精神、服从安排等方面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专卖店的一切制度,日常工作中无条件接受上级督导。 五、负责上班纪律的监督和执行。

关于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 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有效防范和治理清真食品泛化问题,省民委近期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在近期开展集中自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标 通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领域存在的“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概念泛化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领域的监管,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风俗习惯,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自查时间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执法检查。时间:2017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时间:2017年5月3日至5月10日。 三、自查内容 (一)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排查当地存在的“清真”概念泛化情况以及清真食品管理领域存在的违规经营、储存不规范、进货渠道不清真等主要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按照《行政处罚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违规经营业户

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帮助他们矫正违规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1、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措施办法的情况;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管理相关协调运行机制的情况。2、在开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做法和经验;遇到的主要困难;相关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开展好相关自查工作,力求抓出成效。 (二)注意方法。在自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做到依法管理与引导疏通相结合,防止工作简单化、“一刀切”,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及时总结。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对自检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困难以及好的经验等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5月18日前报送民族科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邮箱:**************** *******************************局 年月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业务手册 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08月30日发布 YWSC -1100051000

目录 前言 1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实施机关3 四、许可人员 3 五、批准条件 3 六、申请材料 4 七、办理时限 4 八、许可收费 5 九、许可证件 5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5 十一、许可办理 5 (一)通则 5 (二)申请 5 (三)受理 6 (四)审查7 (五)决定8 (六)决定公开9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9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9 I

(九)许可服务9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9 十三、投诉举报10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11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12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13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14 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15 II

前言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编写人为张永宏,审核人为陈青、刘绍波,审定人为何旭东。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初次发布。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2.《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具体内容可通过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b68189042.html,查询。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官渡区辖区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是我局取得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五、批准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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