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规划要求

衡阳市规划要求
衡阳市规划要求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05-10-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范,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应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和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且满足附表(二)的规定。

第十八条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原有建筑总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空间环境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重点控制区,指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多层、低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相邻较高建筑的高度。

②表中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表(三)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6米。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必须少于15米,当山墙长度≥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注:山墙有窗户的,其间距适当增加。

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00~16:00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六)控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间距,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三)控制,且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3m。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

的间距,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表(六)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六章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必须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规定并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七)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基地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表(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特殊情况达不到最小离界距离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六)毗邻用地建设

1、如用地权属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五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调整用地界线,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七)中的最小距离。

2、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八)控制,同时应符合第五章间距要求和第七章高度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表(八)

有要求的,按总体规划执行。

②H指建筑物高度,W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③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④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⑤超高层建筑(H≥100m)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算起)不小于8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

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人流集数,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规划区外沿公路两侧建设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1、国道不少于20m;

2、省道不少于15m;

3、县道不少于10m;

4、乡道不少于5m;

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100m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停

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规划要求。高速公路连接道两侧自道路红线50m范围内为建筑控制区。

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m,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m,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旁建房,离防洪堤背水坡堤脚的距离控制在30m以上;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建市政公用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确定,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大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区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建(构)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详规要求,除满足日照、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景观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文物保护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划与规定。

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

沿路建筑的退让距离。

计算方法详见附图(六)与附图(七)。

第四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应体现资源共享,其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相衔,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市政管线综合应符合附表(三)至附表(七)的要求,并符合有关的准与规范。

第四十三条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除。

第四十四条城市各级道路的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为依据,并符合列规定:

(一)道路网规划原则:

1、功能明确,结构清晰,分布均匀。

2、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建筑现状。

3、有利于城市土地综合开发和改造利用。

4、有利于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互配合。

(二)道路路幅要求:

1、快速路≥35m;

2、主干路≥40m;

3、次干路≥30m;

4、居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24M;

5、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6M;

6、组团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0M;

7、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0M。

(三)道路交叉口:

1、尽可能采用“十字”交叉,其交角不宜小于75°,力避“Y”型和“错位”交叉方式。

2、交叉口转弯半径(R):

主干道:R≥25M

次干道:R≥15M

小区内部道路:R≥10M

3、交叉口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其停车视距参照表(九):

(四)道路纵坡及坡长要符合表(十)的规划:

碍设施。

第四十六条在城区范围内,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商业街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款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四十七条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缘延伸距离)

35KV 12~20米(高压走廊宽度)

66~110KV 15~25米(高压走廊宽度)

220KV 30~40米(高压走廊宽度)

330KV (35~45米)(高压走廊宽度)

500KV (60~75米)(高压走廊宽度)

(二)地下电力电缆路线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八条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十九条小区、住宅组团建设或单项公共建筑的新建,必须配套公用停车场(库),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条公建按下列要求配建自行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

(一)自行车停放场(库)面积(平方米):

1、机关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025;

2、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街道工业、一般业小商店:职工总人数×0.375;

3、商贸大楼、医院、肉菜市场、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0.048;

4、文物参观点、游览点(含公园内):总占地面积×0.006;

5、展览馆:总建筑面积×0.06;

6、影剧院、会议中心:总座位数×0.24;

7、体育场(馆):总座位数×0.24;

(二)汽车停放场(库)面积(平方米):

1、中、高档旅馆、酒店、宾馆、招待所:总客房数×6;

2、普通旅馆、招待所:总客房数×3;

3、饭店、茶楼:总营业面积×0.3;

4、高档写字楼、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2;

5、普通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1;

6、普通商业大楼:总建筑面积×0.06;

7、外贸商业楼、金融大楼:总建筑面积×0.2;

8、市、区级医院:总床位数×2;

9、展览馆:总建筑面积×0.2;

10、影剧院、会议中心:总座位数×0.7;

11、体育场(馆):总座位数×0.7;

12、文物参观点、游览点(含公园内):总用地面积×0.015;公园、风景区:总用地面积×0.006。

上述指标要求,不包括单位拥有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放场(库)面积。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小区、组团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用房),社区内商用、住宅综合楼建设原则上取消。

第五十二条人防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人防工程部分等有关规范执行;减震设防设施按国家减设防的有关规范执行。

第九章绿地

第五十三条绿化配置应体现地方特色,我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月季花和茶花。

第五十四条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率:不低于35%。

2、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按表(十二)规定执行。表(十二)

第五十五条单位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尽可能集中连片布置,集中连片绿地面积应与总绿地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用地60%。

2、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单位应符合其专业规定要求并不少于60%。

3、其他类别建筑基地30%。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毁坏现有绿地进行建设。的确需要的,必须取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有关手续,方可进行规划审批,并需交纳绿地占补费。

第五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时,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十章其他

第五十八条城市街道空调要规范安装,不准安装在人行道上等有碍市民工作和生活的场所。

第五十九条城市房屋的防盗网只能安装内置网,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准安装防盗网,防盗网安装要漂亮考究,与城市形成整体和谐美。

第六十条要逐步消除城市中的“插花地”,“插花地”未消除之前,在“插花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技术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是实施《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具体技术规定,由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准则若与国家修订或新颁布的规范相矛盾,按国家修订或新颁布的规范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执行。

衡阳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衡阳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 衡政发〔201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新鲜

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新鲜“出炉” 记者邓小山通讯员方显龙

“公交优先”“绿色公交”成公交发展关键词

“方便出行,服务百姓”,大力发展城市公交是城市发展的需要

最近,记者从市城市规划局了解到,《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2006—2020)已“出炉”,该《规划》贯彻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决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发展城镇公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坚持近、远期相结合,近期强调其针对性和操作性,远期强调其控制和引导作用,使规划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使规划成果能充分体现衡阳市的实情和发展要求。

据了解,为进一步协调城市建设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关系,适应城市发展变化,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公交出行要求,逐步缓解城市总体交通压力和改善交通环境,切实贯彻“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市规划设计院在《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基础上,结合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编制了《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该《规划》系《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的目标为:到规划末期,将衡阳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成以大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相互协调发展的多元化、人性化、智能化、低污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规划》的范围是:按照《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所规定的衡阳市中心城区范围,近期为96平方公里,远期为120平方公里,并适当兼顾周边相关地区。

《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规划至2010年,城市人口为100万;远期规划至2020年,城市人口为130万。

《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建设局、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管理,凡在衡阳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该《规划》。

城市公交需求及发展预测

规划部门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系统化的思想、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发展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衡阳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及发展进行预测,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居民人均出行次数为2.7次/日,日出行总量为393万人次/日,其中常住人口出行量351万人次/日,流动人口出行量42万人次/日;公交车方式出行量98.25-117.9万人次/日,其中常住人口出行量87.75-105.3万人次/日,流动人口出行量10.5-12.6万人次/日;居民乘公共交通出行占出行总量的25-30%;居民日常出行的方式以骑自行车和乘公交车为主,各占出行总量的 20-30%。

城市公交发展策略

据了解,本市公共交通拟采取的发展策略是:协调城市各片区交通关系,构建城市大交通网络;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提高公交线路的吸引力;加大公交优先发展的力度,推进公交体制改革,完善公交运营环境,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优化公交结构,坚持以公共交通引导人们合理的出行方式,形成城市客运交通主格局。

《规划》建议有关部门重视交通管理,平衡交通需求,提高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包括:建立现代化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建立综合性的交通管理权威机构,保障城市交通发展的协调统一和交通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实公交优先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职能,树立管理权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障衡阳城市公共城市交通统一协调发展。

据悉,本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为:一是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完善城市道路网设施建设;近期尽快开辟公交专用车道,远期积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运营系统;在城区主干道上开辟港湾式停靠站;运行线路优先;交叉口公交优先。二是协调土地利用与公交发展,建立较大运量、快速的客运交通体系。三是加强接驳换乘设施建设,扩大公交线网覆盖率。四是采用先进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公交调度和管理系统。五是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引导和促进公交企业在科学管理和技术提高上进行发展。六是建立公交车辆自动监控系统和乘客信息系统,并构建以公交调度指挥中心为目标,将公交运营调

衡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编辑 衡阳市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部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衡政[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

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

湖南衡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规划背景 (1) 第二节指导思想 (3) 第三节规划原则 (3) 第四节规划依据 (3) 第五节规划范围 (5) 第六节规划期限 (5) 第二章土地利用概况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6) 第二节土地利用特点 (6) 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7) 第四节土地利用问题 (8) 第五节土地利用潜力 (9) 第三章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 (11) 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1)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3)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6) 第一节优先构建绿色生态体系 (16) 第二节协调安排农业用地,维护城乡绿色空间 (17) 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8)

第四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19) 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1)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1) 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4) 第三节合理调控县(市、区)土地利用 (27) 第六章农用地规划 (29) 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29) 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30) 第三节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33) 第七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35) 第一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5) 第二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36) 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 (38) 第一节生态用地规划 (38) 第二节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40) 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42) 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目标 (42) 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43) 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区管制 (44) 第十章合理安排重大工程用地 (47)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47) 第二节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程 (47)

衡阳市规划要求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05-10-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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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 2000㎡ 50m≤H<10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 3000㎡ 50m≤H<100m 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市规划区围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衡阳城乡规划

一、总体目标 规划核心目标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衡阳,四个具体目标为:1、工业重镇, 2、文化名城,3、旅游胜地,4、宜居家园。 二、总体结构 一江两岸、九桥四环、南工北旅、东文西商、三横四纵、主辅相连。 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 第87条城市性质 湘南地区中心城市。 第88条城市主要职能 应当继续强化和提升的城市职能有:湘南地区中心城市,区域重要 的交通枢纽。 需要大力弥补和完善的城市职能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服务 职能,承接产业转移职能,区域物流中心职能。 第二节城市规模

第89条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170万人。 第90条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平方公里,人均建 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左右。 第101条城市空间结构 中心城区“十字”型的空间形态,由9个功能片区组成,包括中心 片区、高新片区、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黄茶岭—跃进片区、 白沙洲-周家坳片区、江东片区、酃湖片区、东阳渡片区和茶山坳 -咸塘-大浦片区,其中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主要布置在中心 城区的范围之外。 (1)中心片区:位于湘江西岸、蒸水以南,由西外环路和衡酃西路(老 湘桂线位置)围合的地区,是传统的以居住、商业服务功能、教育 科研为主的城市中心区。 (2)高新片区:位于西外环路以西,由蒸水和国道G322围合的地区, 其主体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行政办公、居住为主,无污染和轻 度污染工业为辅的城市新区。 (3)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位于湘江以西,蒸水以北的地区,重 点改造置换老工业,形成以居住、商业服务、市场和二类工业等功 能为主的城区。

衡阳市城市规划

再振昔日雄风 ━━衡阳在长株潭(3+5)城市群的发展研究 衡阳市城市规划局郑成华侯跃泽 衡阳历代为南北要冲,粤桂门户,区位优势十分明显。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扼两广,锁荆吴”,是全国45个交通主枢纽城市之一。作为湖南第二大城市,早在1984年就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6个中等城市综合改革试验点之一,1988年又被国务院批准为湘南改革过渡试验区,近年来,我省又把衡阳列为全省“一点一线”的重点发展区域。一次次机遇给衡阳提供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今天,衡阳纳入长株潭(3+5)大城市发展圈,又将撬动衡阳新一轮大发展。面对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必须珍视机会,把握优势,再振雄风。 借助客观优势凝聚发展动力 长株潭大城市群8个城市中,其他城市都位于湘中以北地区,只有衡阳位于湘南,从区位和经济上来说都是一个不能缺少的支点,撬起了整个大城市群经济圈,保持着区域发展的平衡,并可辐射整个湘中南部,区域广阔,潜力巨大。同时,衡阳其他各方面的优势也十分明显,构成了衡阳发展的强大的动力源。 衡阳南连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接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具有明显的地缘经济优势。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京广线和武广客运专线把衡阳市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紧密联系在一起,便利的地缘优势,使衡阳市在长株潭大城市群首先接纳珠江三角洲的经济辐射,起到吸引聚集的作用。同时,衡阳东侧和南侧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西侧和西南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具有承东启西的纽带作用。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西部发展机遇大大增加,既可接纳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辐射,又将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活力和辐射力向西部地区传递。 南北贯通,通江达海又是衡阳得天独厚的优势。衡阳市是全国45个主要交通枢纽之一,京广铁路与湘桂铁路在衡阳相交呈丁字型展开;衡北编组站以其吞吐量大,现代化程度高而成为全国四大铁路编组站之一。京珠、吉邵、衡昆高速公路、107国道、东外环路、衡大连接线、武广客运专线四通八达。水运也极为便利,湘江上溯潇水,下入洞庭,耒水、蒸水、洣水等一级支流四季皆可通航。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20年修订版)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日

目录 1总则 (1) 2建设用地控制 (2) 2.1建设用地分类 (2) 2.2建筑容量控制 (4) 3建筑工程控制 (6) 3.1建筑间距 (6) 3.2建筑退让与离界 (13) 3.3建筑高度 (20) 3.4竖向设计 (22) 3.5其他要求 (23) 3.6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有关规定 (24) 4市政公用设施 (25) 5道路交通工程 (30) 6绿地控制 (35)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7) 7.1历史城区保护 (37) 7.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8) 7.3历史建筑保护 (39) 8乡村规划 (40) 9环境景观 (42) 10公共配套设施 (45) 11附则 (47) 12计算规则 (48) 13名词解释 (58)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60) 附表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62) 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5) 附表四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67) 附表五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8) 附表六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9) 附表七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 (70) 附表八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71) 附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74)

1总则 1.1为加强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不参照本准则执行)。 1.3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应遵守本准则。 1.4为保证本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和衡阳市的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修改)及实施评估情况对本准则作出修订。 1.5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执行。 1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 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 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 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 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 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 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 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 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50m≤H<100m 2000㎡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50m≤H<100m 3000㎡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 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 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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