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节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一、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面临的新的历史使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缺乏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和滥用土地。因此,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城乡规划法》对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证制度,加强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总称。

乡镇企业,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谓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调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乡村公共设施,系指由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设的用于乡村社会公众使用的或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比如乡村文化教育设施、乡村医疗卫生防疫设施、乡村文艺娱乐设施、乡村体育设施、乡村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乡村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乡村商业金融服务设施、乡村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设施等。也就是为乡村人口和社会服务的公共建筑设施。

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系指直接或者间接地为乡村经济、社会活动和乡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公益公用事业建设。比如乡村公路与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乡村自来水生产建设、乡村电力供应系统建设、乡村信息与通讯设施建设、乡村防灾减灾设施建设、乡村生产与生活供应系统建设等。也就是支持和维持乡村健康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同样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直辖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来具体规定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

3.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

4.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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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1.审核乡村建设的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报告,并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已经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核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并审核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是占用农用地的,应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的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纸、表格完备,符合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后,签注初审意见,一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审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复核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复核相关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防灾(消防、抗震、防洪防涝、防山体滑坡、防泥石流、防海啸、防台风等)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然后,审定该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3.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如果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该建设项目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该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农用地是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经审核无误,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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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核定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审核权限,以便把好乡村建设项目的依法申请关。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限。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权限。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必须在乡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规划许可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一方面要尊重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另一方面要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规划复核,对建设活动的内容进行核定,并审定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以确定其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如果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五、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程序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见教材图10-4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核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1.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从事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批文,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注审核意见。

2.核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先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实质性核定。一是程序性复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核定,即审查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防灾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审定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并审核该建设项目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占用农用地的须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后,对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提出核定意见。

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查核定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4.关于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程序,首先是应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还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管理,鉴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乡、村庄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加之各地经济发展、社会、传统文化、自然环境等情况差异很大,条件复杂,农村住宅建设状况不尽相同,不能强求一致。从农村实际出发,为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降低农民的建房成本和方便村民,其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以利切实可行,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一经制定,则应当按照其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规划管理。

第六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临时建设的

特征:一是时间特征明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二是简易结构特征明显,不得建设成为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三是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时,一般应无条件拆除。四是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五是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

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后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特征:一是时间特征明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二是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是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用地批准证件。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严格控制和规划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就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使用土地,实行严格控制和审查批准,行使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总称。

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

城镇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需要在近期(规划限期为5年)实施的规划,明确了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对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实施规划管理,不能放任自流、擅自进行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直接指导和控制各项建设和提供规划条件依据的规划,实施性很强。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依申请合理安排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使其对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构成影响,既有利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需要,又能够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2.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对交通、市容、安全等带来影响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尽可能避免对交通、消防、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造成干扰性影响,更不能影响城镇局部地段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

有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能位于医院、住宅、文物保护单位、商场、学校、加油站、科学实验室等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附近,或者是要毁坏行道树和园林绿化等。对于这些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一定要慎重考虑其可能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周边环境的客观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干扰性影响甚至破坏,如果因特殊需要确实无法安全避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通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过程,也是全面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的过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

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和审核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施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法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行使规划许可权限。

根据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的审核内容,一是以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不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二是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三是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四是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建设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1.临时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中最常见的是临时建筑。对于临时建筑的审核,一般应当遵守下列使用要求:

(1)临时建筑不得超过规定的层数和高度;

(2)临时建筑应当采用简易结构;

(3)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4)城镇道路交叉口范围内不得修建临时建筑;

(5)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和绿化带上不应当修建居住或营业用的临时建筑;

(7)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只能修建临时建筑;

(8)临时占用道路、街巷的施工材料堆放场和工棚,当建筑的主体建筑工程,第三层楼顶完工后,应当拆除,可利用建筑的主体工程建筑物的首层堆放材料和作为施工用房;

(9)屋顶平台、阳台上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筑;

(10)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2临时管线

对于临时建设工程中的临时管线的审核,一般应当遵守下列使用要求:

(1)临时管线的埋设,必须首先申请临时用地,然后进行临时建设。管线埋设后,必须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

(2)临时管线的埋设,不得影响,更不能破坏原有的地下管线和地面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临时管线的架设,必须符合管线架设技术要求,不能随意走线和零乱设置,不能影响城镇观瞻和环境卫生;

(4)临时管线的架设,必须符合规划的高度要求,不能影响城镇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和安全;

(5)易燃易爆的临时管线,必须考虑设防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6)施工现场的临时管线,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前必须拆除干净,不能留下后遗症;

(7)临时管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8)临时管线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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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一般来讲,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审批、核发批准证件等。

1.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临时建设活动,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临时建设申请报告,阐明建设依据、理由、建设地点、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设用途、使用期限、主要结构方式、建筑材料和拆除承诺等内容,以及临时建设场地权属证件或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同时还应提交临时建筑设计图纸等。

临时用地的申请,同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依据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审核,审核其临时建设工程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是否影响道路交通正常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历史文化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环境等;同时,要对临时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临时建筑

布置与周边建筑的关系,建筑层数、高度、结构、材料,以及使用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外部装修等是否符合临时建筑的使用要求等。如果是临时管线工程,则以临时管线的使用要求进行审核。

临时用地的审核,同样应当审核其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审核临时用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审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

3.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有关文件、材料和设计图纸经过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批准证件,说明临时建设的位置、性质、用途、层数、高度、面积、结构型式、有效使用时间,以及规划要求和到期必须白行拆除的规定等,实施规划行政许可。如果该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临时用地的批准,同样是经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在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上明确划定批准的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具体尺寸。如果不予批准,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为此,党的十七大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并号召全党全国人民“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可见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同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

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与特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已先后公布了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国保”单位总数达到了2351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保单位更是不计其数。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分四批批准公布了10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还分三批公布了85座历史文化名镇和72座历史文化名村。并有2座历史文化名城、25处古遗址、古建筑和6处自然风景区、5座名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目录》。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保护对象和范围由早期保护文物个体,逐步扩大到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二是保护途径更加清晰,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改革开放30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建设奇迹般地出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种强劲发展的势头与日益丰富的物质条件,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极大地加强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此同时,由于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意识还比较薄弱,加之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急功近利,也使得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的破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呈现出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时代特征。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许多困难和问题都提醒我们: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行政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1994年国务院批转了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于1994年9月5日发布了《历史文化各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依据。

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随后,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一部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条例》)。

2005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这是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3年以后,为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的国家标准。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接着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同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还通过了又一部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法规,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从而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的真实传播和载体能否得到有效存续。

关于城乡规划建设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条文,最早见于《城市规划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该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这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第一次在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中出现。《城市规划法》经过近20年的法律实践,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获得了更多的理性思考和理论提炼。这种成果体现在最新公布施行的《城乡规划法》里,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位更加突出,要求更加明确,操作更加可行。这部法律强调无论制定城乡规划,还是实施城乡规划,都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把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写进了“总则”,范围也从城市拓展到了镇和村庄。在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中,还规定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中,一改过去城市规划法关于“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和“改建的重点应是危房简屋、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等笼统要求,特别突出了文化遗产保护,明确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写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首次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写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尽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通常体现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但是《城乡规划法》的总则和相关法条还是使用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表述,这是因为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具有更加宽广的涵盖性,不仅包括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而且还包括了其他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范围以内的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贯穿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也是取得注册规划师资格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及概念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适用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特指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受国际法律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

1.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于2005年12月22日下发。这一通知首次明确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

世界文化遗产是经联合国确定、并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的世界性历史文化遗产的总称。

(1)世界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窑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世界遗产公约》还在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均可白行确定和划分第一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

文化遗产。这就给了各国结合本国国情解释文化遗产概念的空间。

(2)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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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文化遗产类别与保护等级

根据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划分不同的保护类别和管理层级,根据保护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规划管理措施。

1.历史文化遗产类别

(1)我国的世界遗产分类。截至2007年,我国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物质遗产分为四类,即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文化景观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中我国已列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共24处,以列入《世界遗产目录》时间为序,包括长城;明清故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甘肃敦煌莫高窟;北京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和周围寺庙;山东曲阜的孑L庙、孔林、孔府;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山西平遥古城;云南丽江古城;江苏苏州古典园林;北京颐和园;北京天坛;重庆大足石刻;四川成都青城山—都江堰;河南洛阳龙门石窟;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十三陵);安徽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大同云冈石窟;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澳门历史城区;河南安阳殷墟;福建开平碉楼与村落。

列为文化景观遗产的有1处,为江西庐山。

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有4项,即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

(2)我国的文物保护分类。我国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统称为文物保护。全面解释文物保护的法律是《文物保护法》。该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

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以上五类划分按照文物的形态特征和属性进行归并。同时该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还按照文物的不同存续方式,将上列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别。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

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级

基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大体可以分为以下7个保护等级,各个保护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均需由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层层遴选确定。

(1)世界文化遗产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符合《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规定标准的文化遗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大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目录》。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文物保护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已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在此之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曾经划分为两个层级: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现在被称作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主要指原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由国务院核定增补并公布的少量历史文化名城城市。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历史文化街区可以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以内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也可以是其他城市、

镇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7)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国务院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还将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定义为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包括受保护的优秀近现代建筑。

――――――――――――――――――――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城市、镇、村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2.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a;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3)保护范围;

(4)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5)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的材料比照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遗产分类与保护等级见教材图10—5。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程序

(1)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4)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2用地比例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乡镇中心村庄规划实施方案

乡镇中心村庄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充分发挥规划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作用,根据省、市、县的要求,现提出全乡各村中心村庄规划实施方案: 一、中心村庄规划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中心村庄规划要做到人与环境的和谐,做到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进一步改变农村生活方式,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2、尊重农民意愿。在中心村庄规划中,在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全过程突出农民在规划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积极性。中心村庄规划在审批公布之前应充分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增加农民对中心村庄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通过农民的集思广益,在规划上要克服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现象。 3、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功能的原则。中心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合理布局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4、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要体现当地传统的建筑文化和传统特色。中心村庄规划要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适当兼顾民风习俗。中心村庄规划要科学合理,集聚要适度有序,要切实重视并保护

中心村庄特色。 二、中心村庄规划工作的基本要求 在编制中心村庄规划时,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心村庄的位置,规划要力求体现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中心村庄布点规划 1、中心村庄布点规划,要依据相对集中的原则,规划布局结合学校、村部等公益设施集中的地方设置中心村庄。 2、规划中心村庄的规模:我乡属山区,中心村庄规模应在60户左右,户均占地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彻底打破宅基地私人所有传统观念,厂实行每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3、中心村庄应预测村发展的规模及并入该中心村庄的其他自然中心村庄或村民组,并作为中心村庄规划的规划布点,确定户数及用地规模。中心村庄规划,从选址上首先要提高新建房屋的避灾能力。 编制中心村庄建设规划 依据中心村庄布点规划,结合中心村庄现状,规划房屋要与原有永久性房屋有机衔接,要选择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砖混房屋大多数的朝向和标高作为新规划房屋的基准,编制中心村庄建设规划,并形成规划成果图。在编制中心村庄建设规划时要综合考虑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信、卫生、绿化、防灾等设施的规划。主建筑物幢与幢前后间距满足日

村级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村级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级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提出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和市xx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亭区《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四化同步”、城乡统筹和“三农”优先的要求,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目的,以乡村规划建设为引领,以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以示范带动发展为突破,以镇村为主体,以创新社会管理为保障,着力培育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村容整洁、环境优美、基础完善、生活殷实、乡风文明的“美丽乡村”。 二、工作目标 从20xx年开始,全镇共选取王庙村、黄沟村、柴林村、桑村村等3个村庄作为“美丽乡村”创建试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到20xx年底这3个村庄通过考评验收,全镇“美丽乡村”建设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自20xx年起,在总结创建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其他村庄,进行分类、分批整治改造建设,逐步使“美丽乡村”建设转入常态化。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村庄建设。

一是编制建设规划。试点村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要求,科学编制详细、明确、可行的建设详细规划,明确在产业发展、村庄整治、农民素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规划编制要按照尊重自然美、注重个性美、构建整体美的要求,充分考虑人口变动、产业发展等因素,预留建设发展空间。既要考虑当前农民生产生活所需,又要考虑农村人口、环境的综合承载能力;既要考虑农村水、电、路、气、厕、卫等设施综合配套,又要重点突出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较大公共设施项目的有序、有效安排。 二是科学改造提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优化村庄路网布局,合理设计主要街道、小巷胡同,打通村内断头路。结合乡村文明行动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推进农村危房、旧房、空心房改造和墙体立面整治,装扮美观舒适住宅,改善农户住房条件。推广应用农村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配套庭院环境卫生设施,全面完成改厨、改厕。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新房,严格管控无序违章建房,从严查处违章违规建房行为,促进村庄整体风貌协调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是建设新型社区。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创建新型农村示范社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推进合村并点,集中连片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村示范社区。按照“配套、完善、提升”的要求,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周边环境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农民的能力。 (二)整治村容村貌。 一是提升硬化水平。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展村庄主次干道硬化。主街硬化率达到100%,小巷硬化率不低于70%。主街两侧铺有路沿石,街巷建有排水设施,形成纵横有序、便捷舒适的村内路网。 二是提升绿化水平。加快村庄园林化、庭院花园化、道路林荫化建设,积极倡导庭院绿化,鼓励农民栽植经济林木、观赏树木。推进路旁、水(渠)旁、村旁、宅旁等“四旁”绿化,配建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总则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江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二稿)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5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井冈山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罗霄山脉中段扶贫攻坚工作,实现中央苏区振兴,提高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5、《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井冈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2街道5镇12乡、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罗浮管委会和白石垦殖场)的村庄和乡集镇。 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一般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 -

1.4 编制主体 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5 规划期限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乡总体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镇规划应进行调整和修编。 第二章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2.1 主要任务 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集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集镇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集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布臵区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2 - -

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

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意见》,持续、有效、扎实推进XX 县新农村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依据XX县2006—2020年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项目整合、资金捆绑、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典型引路、连线扩面”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实际,现制定2014年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城乡共建”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以建设“县域经济富强、人民生活富裕、社会文明和美、生态环境优美”新武功为目标,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示范村建设为抓手,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全面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状况,逐渐缩小城乡差距,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设目标

(一)示范村建设有序推进。2014年全力抓好36个示范村建设,其中:县级以上重点示范村12个,示范村12个,巩固提高村12个。 (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重点示范村主导产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6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10%以上,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重达到30%以上,7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掌握一门以上农业实用技术或其他技能。 (三)农民生活明显改善。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抗御本地区基本烈度地震能力,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100%,电话(含移动电话)入户达到全覆盖,人畜安全饮水率达到90%以上。逐步扩大农村绿化面积,建设美丽新农村。 (四)村庄建设有序整洁。合理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和旧村改造规划,村间街道实现硬化、美化、绿化、新化、净化、亮化等,建有基本排水设施,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定时清运并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长效卫生管理机制,农户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60%以上。 (五)村级管理规范有序。“十星级文明户”创建率达80%以上,村两委会班子团结和谐、制度健全,“双高双普”目标全面实现,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有完备的两委会阵地、文化广场、图书室及健身设施。 三、建设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坚持“节约土地、完善功能、方便群众、

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村庄规划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X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暂时

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二、主要任务 (四)统筹村庄发展目标。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 (五)统筹生态保护修复。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 (六)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七)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

目次 1 总则 (1) 1.1 关于本导则 (1) 1.2 关于村庄规划 (1)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 2.1 主要任务 (3) 2.2 现状调查要求 (3) 2.3 规划内容 (4) 2.4 成果要求 (5) 3 村庄规划 (7) 3.1 主要任务 (7) 3.2 现状调查要求 (7) 3.3 用地分类 (8) 3.4 规划内容 (10) 3.5 成果要求 (16) 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 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1 总则 1.1 关于本导则 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 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1、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以镇(乡)域行政范围为单元进行编制,可作为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重点镇等宜单独编制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对镇(乡)域内的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村庄绿化规划及建设方案

村庄绿化规划及建设方案 村庄绿化规划及建设方案 开展村庄绿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绿色江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市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扎实推进我市村庄绿化工作,规范村庄绿化规划设计及建设,根据《江苏省村庄绿化合格村、示范村及整体推进县创建标准〈试行〉》,“江苏省新农村村庄绿化建设项目验收评分标准”及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绿化建设的意见”,全面提升村庄道路、河道的绿色廊道建设、庭院和围村林建设以及农民公园等公共绿地的建设,改善村庄生态环境,努力打造农民幸福家园,

结合运河实际,就社区绿化规划设计制定预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对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新要求,以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和以江苏省推进农村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为抓手,全面改善村庄生态环境,努力打造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导向,以打造人文和谐环境为契机,加快推进村庄绿化建设,坚持城乡一体化建设与经济双赢的绿化方针,全面改善村庄生态环境,提升绿化美化水平。 二、村庄绿化建设原则 使村庄绿化工作得以全面、快速地推进,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村镇目标出发,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做到与周边大环境相协调的绿化格局。为村庄绿化的规划设计要依据村庄总体规划,

根据村庄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突出农村特色,展现田园风格,营造出自然、纯朴、优美的景观。在村庄绿化实施中我们要坚持“规划留一块,房前屋后挤一块,见缝插绿加一块,沟渠路堤保一块。”这样一块又一块,自然就成一大片,村庄整体的绿化覆盖率就能得到保障。2、效益兼顾,体现特色的原则。村庄绿化的总体功能目标在突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居住环境的前提下,兼顾农民增收。结合庭院经济,一村一品,努力“栽满庭院,栽足四旁”,实现社会、生态和经济三个效益的共赢。根据村庄绿化类型的目标功能,选择具有不同绿化效益的树种和植物材料,优化植物配置结构,营造优美景观,在充分发挥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且体现出各地的地方特色,反映当地特有的村庄文化。总体把握上,我们侧重以营造景观为主,兼顾经济效益, 3、,规划设计或方案制定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

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势在必行

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势在必行 ——对郑营村委会村庄规划建设的调查 李庆国 郑营村委会辖郑营和张本寨2个自然村,12个村民小组。这里依山傍水,钟灵毓秀。明清时期曾出过张一甲、张汉、张孝诗、陈均等4位进士,其中张汉两次选入翰林院,人称“二次翰林”。郑营村是州级文明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村内丰富的人文景观令人叹为观止,其中陈氏宗祠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陈氏民居和郑氏宗祠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郑营村委会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明显改变,但是,对照新农村建设“二十字”要求,差距甚远,特别是村庄规划建设尤其滞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提升村庄环境品质,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当务之急,必须加强郑营村委会的村庄规划建设。 一、村庄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来看,郑营村委会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 一是村庄布局散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为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农户都建了新房。但由于缺乏村庄建设规划,村委会对农民建房缺乏有效管理和引导,农民建房处于自由状态,只要能审批得土地,建在哪里都可以。农民受“逐水而居”、“沿路而建”等观念的影响,居住分散、布局散乱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出现了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状况,尤以在张本寨海河以北新建的民房最为突出。2007年8月,赤瑞湖湖水漫堤,郑营村位于湖边的民房就被水淹,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 二是建筑风貌参差不齐。由于缺乏对农村建设有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农村建房的研究和管理不足,农民建房始终处于原始和自发状态。近年来的民宅建设虽增添了现代气息,但由于建筑风格不统一,传统的四合院、贴墙砖的小洋楼和零散的石棉瓦豆腐皮加工房相互交错,显得很零乱。多数民宅建设没有经过专业设计,仅凭农村工匠个人经验施工,建筑质量难以保证。因建房超高、超宽、超占道路红线引发的邻里矛盾和不稳定问题也难以得到解决。据了解,村内因建房引起的纠纷占到了纠纷总量的70%以上。在郑营村,新建的砖混民房建筑对原有村落风貌破坏严重。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是郑营村委会规划建设的一大难题。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和村民分散居住,致使建设工程量大、建设成本高,制约了基础设施建设。除有一条主街道外,村内道路、给水、排水、用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性差,生活、生产垃圾不能集中回收处理,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电线乱拉、管道乱铺的现象明显可见。村内小巷狭窄弯曲,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进入。海河河流岸线绿化较差,闲置空地和排水明沟变成了垃圾坑。居民家庭多露天或简易厕所,卫生条件较差。村内缺少公共绿地和公共活动空间,也没有休闲娱乐场所。年代较久的“裸”房子居多,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村的视觉环境。 二、村庄规划实施难的主要原因 造成郑营村委会村庄规划难以实施、村庄建设分散零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村庄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干部群众规划意识非常淡薄,认为村庄民宅建设是小事,选地盖房是农民自己的私事,提不上重要议事日程,致使村庄、民宅建设长期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二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主要靠村组集体收入和镇政府投入,缺乏稳定的财政保障和完善的投入机制,造成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道路、给排水、用电等公用设施不能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镇**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镇委、镇政府下达我村的农村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快我村绿化步伐,提升乡村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全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全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现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美丽乡村为抓手以镇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田园美、村屯美、生活美”的美丽乡村建设目标,以“绿化、净化、美化、亮化”为治理核心内容,加大对农村投资力度,深入开展农村绿化、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彻底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整体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进乡村绿化全覆盖,把我村的生态环境再提高一个新的层次,促进我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分工负责的原则。村委会是属地绿化造林、养护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村的各项工作。 2、坚持科学规划、精心建设的原则。严守建设标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规划到位、建设到位、治理到位。根据本行政村实际情况,突出各自特色,梯次推进,同时并举,逐步提高。在工作达标的基础上,实现美丽一村、示范一村。 3、坚持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支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企业与个人投资等激励机制,合力推进乡村绿化、环境整治工作。

4、坚持造林标准、制度保障的原则。各项绿化、环境整治工作要依据标准执行,按照管理办法考核,用制度推动绿化造林与环境整治有机结合,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14年通过植树造林、道路边沟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净化、厕所畜禽场所治理、路灯安装、院落环境治理、田园环境治理等重点工作,改善环境,实现农村宜居、舒适、生态、美丽的目标。 四、工作重点及指导 绿化造林工作: (一)工作重点 1、村屯绿化。村内的坑塘鱼池、空闲隙地绿化美化,进村路、环村路以及村屯内所有街道两侧植满栽严,家庭院落果树点缀,新植乔木1500株以上,树木总量达到3000株以上。 2、沟渠、村路的绿化。村委会要完成好自已辖区内所有的总干、干渠、支渠以及乡路、村路的完善与改造。对缺苗断条的地段,要做好新造和补栽工作,合理增加网格密度,提高栽植标准,加快缺口部分的封闭合拢,保证造林标准,增强防护功能。 4、村委会所在地绿化。村委会的绿化面积要达到所占地面积的30%,所有空间栽严补齐,与周边道路,村屯,沟渠等绿化融为一体,增加林木覆盖率。 以上几项绿化工程中树种的选择、苗木规格等要点,按《盘锦市乡村绿化造林指导标准》执行,当年造林成活率确保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85%以上,力争达到95%以上。当年秋季或次年春季补植以后,整体成活率和保存率均要达到100%。 环境整治工作: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以道路、边沟建设为内容,全面实施畅通工程 在全村实施道路、边沟建设工程,各村主要道路要全部实现硬质化,次要道路及宅间路要采用简易硬化铺设。路面宽度主要道路不少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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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一、充分认识抓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乡先后完成了乡村布局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平面布局规划等编制。这为我乡村镇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因此,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抓实抓好,否则这些规划将变成一纸空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抓好村庄规划建设的意义,认真落实,抓出成效,确保村庄规划建设有序进行。 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 目前,我乡村庄规划建设存在管理不到位、建设随意性、不按规划建设、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等情况,特别是建筑红线退让不足,地坪标高无法控制,房屋规模很难把握,挤占巷道、路道时有发生,村民建房地坪高低和房屋的大小,相互攀比,因此引发的建房矛盾越来越多,给村庄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隐患。因此,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刻不容缓,要迅速改变规划不细、管理不严、盲目攀比、无序竞争的被动局面。逐步形成以自然村为基础,行政村为依托,小城镇为纽带的村镇建设格局。我们将实施以村民自治为主导,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服务监督,进一步规范村庄建设。在今后的村庄规划管理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各村要以乡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对各自然村测出地形图,根据村庄地形差异确定若干水准点。 第 2 页共 6 页

2、各村要根据村庄规模,地形特点,划片确定统一建筑物地坪标高。 3、由各村按照村民意愿选定一至两个建筑样式(《市村镇康居住宅方案选编》),并严格按照选定的楼房式样建设,体现一村一品,整齐划一。 4、尊重利害关系人意见,坚持建房户四邻签字的措施,杜绝无序攀比,防止产生邻里矛盾。 5、推行保证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实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确保民房建在规划点上。村委会与建房户签定建房协议书,并以户为单位每户收取保证金5000元,由村委会直接收取并于当天交到乡经管站,在建房过程中,乡建管所与村负责监督建房户按规划要求及选定的式样建设,在房子主体完工由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经乡村两级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村支两委要建立村民建房民主议事制度,要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从选址报批、跟踪管理、验收办理证件,只至建房矛盾纠纷协调,以及建房保证金的收取,全部由各村支两委机体研究决策。 7、各村主任为建房第一责任人并交纳保证金1000元(无村委主任的由支部副书记负责),年终乡政府对各村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保证金是否退还。 8、实行建房公示制度,各村每个月要将本村建房情况公示一次,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 3 页共 6 页

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五篇

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五篇 篇一: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届*中、*中、*中、*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县关于新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镇*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县委、县政府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部署,结合该村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镇*村系革命老区基点村,位于永春北部,是*镇政府所在地,毗邻德化,泉三高速德化连接线、泉德公路贯穿全境,全村人口4576人,耕地2100亩,山地3700亩,20**年工农业总产值5536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344元,村集体收入26.4万元。村党支部、村委会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工作着力点,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实现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建目标任务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紧紧围绕县委“推进新跨越,建设新永春”工作主线位,坚持产业带动,继续推进*茶叶加工集中区建设,以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立足村情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村推进,力争使该村在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村容村貌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上取得新成绩,为全县新农村建设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村庄整理。拆除老厝、旧房屋30幢4200平方米,附属建筑45座1700平方米,征地35亩,新建房屋100套,计划投入60万元。

2、立面装修。推广永春县美丽乡村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将对塔兜31幢房屋进行立面装修,店前埕硬化,排水排污设施建设,计划投入80万元。 3、道路建设。加宽、硬化小区道路1.6公里,新建道路500米,计划投入75万元。 4、溪岸筑砌。筑砌溪岸500米,计划投入40万元。 5、村庄绿化。开发“四旁四地”等规划林地,种植红豆杉、香樟、罗汉松、桂花、天竺桂等珍贵树木5000株,建设篮球场,内设 健身器材1套,计划投入45万元。 6、环境保洁。配置垃圾转运车1部,推车2部,专职保洁人员3人,新建垃圾池15个,河床清淤3公里,计划投入15万元。 7、村庄亮化。架设太阳能路灯18盏,电力型路灯300盏,计划投入10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为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我村专门成立了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镇人大主席蔡明福同志担任组长,镇党委组织委黄裕滨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组成。具体负责我村美丽乡村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1、规划先行。建设功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美丽乡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从我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做好规划工作,明确美丽乡村建设的思路、目标和工作措施。 2、广泛宣传。通过进村入户、召开两委会、群众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加大宣传力度,真正使美丽乡村建设这一“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家喻户晓,让群众看到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成效, 从而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设计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 总则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 总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 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 总则8 2 用地分类9 2.1 一般规定9 2.2 村庄规划地分类9 3 村庄建设用地11 4 非村庄建设用地13 5 非建设用地 14 1 总则 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2006年试行版) 江苏省建设厅 200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AGEREF _Toc138092319 \h 1 第二章村庄布局... PAGEREF _Toc138092320 \h 4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1 \h 7 第四章住宅... PAGEREF _Toc138092322 \h 9 第五章基础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3 \h 11 第六章绿化景观... PAGEREF _Toc138092324 \h 15 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PAGEREF _Toc138092325 \h 18 第八章附则... PAGEREF _Toc138092326 \h 19 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 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5.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突出地方特色。 1.5.5 村庄田园化的原则。保护村庄自然肌理,突出乡村风情,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1.5.6 尊重民意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 1.5.7 循序渐进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建设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1.6 村庄建设类型 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等多种因素,可将村庄建设划分为整治型(含保护古村)、整治扩建型和新建型。 1.6.1 整治型村庄:不集聚或基本不集聚周边其它地区村民的村庄。 1.6.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以现状村庄为基础,适度集聚周边地区村民的村庄。 1.6.3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如因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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