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

9月14日,市委正式印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党建主业意识,把握管党治党要求,主动担责、认真履责、扎实尽责,真正管在位上、严到份上。

《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一系列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全文共7900余字,分为总体要求、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4个部分。责任主体涵盖了党委(党组)班子,以及党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到人人有责任;责任内容涵盖了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做到重要责任不漏项。

在对中央和市委近年下发的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的

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内容分别作了明确。其中,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进行了重点突出和细化,提出了15条具体责任。对党委(党组)书记,侧重从书记在班子中的关键地位和带头作用出发,提出了4条具体责任。对党委(党组)分管领导,侧重从分管领导分兵把口、切实履职的角度,提出了3条具体责任。对班子其他成员,也提出了2条具体责任。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方面容易发生的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拉出负面清单,列出20条具体追责情形,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严字当头,把高标准严要求体现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各个方面,特别是对追责方式、处理措施和后期影响等作了严格规定,确保有责必问、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同时,《实施办法》对建立报告述职、考核评价、督促检查、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履职追责落实到位。

对应责任内容,针对当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表现,列出了20条追责情形: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在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等方面出现重大偏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

(二)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同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讲话、报告、文章、著作,口无遮拦、乱评乱议、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超越权限办事、先斩后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的;

(四)放松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班子成员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五)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家长制,或各自为政、软弱涣散,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七)执行党的保密纪律不严,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或跑风漏气,泄露党委(党组)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政治生态恶化,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不能解决自身问题,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疏于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执行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不严格,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问题频发的;

(十一)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领导班子成员不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党委(党组)对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掌握,或对干部档案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忽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人员、经费、阵地等投入保障不力,致使下属基层党组织较大面积软弱涣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因

监管执纪不严,致使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频发,以及在基层组织换届中拉票贿选等问题比较突出的;

(十三)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四风”问题频发,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出现顶风违纪搞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或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短期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

(十五)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其擅权干政,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的;

(十六)法治观念淡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在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组织中党组领导不力,致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难以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对党的统一战线、群团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贯彻党的统战、群团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偏差,致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等发生重大失误,或群团组织虚化弱化,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党的建设中反复出现、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匿情不报或不及时解决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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